“食品安全示范店”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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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食品安全示范街食品安全示范店的实施意见

创建食品安全示范街食品安全示范店的实施意见

创建食品安全示范街食品安全示范店的实施意见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全县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全面提升我县争创省级食品安全先进县的综合实力,展现我县良好形象,经研究,决定在各镇区办开展创建食品安全“示范街”活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创建标准(一)示范街标准。

X.拟创建的示范街选址应是食品经营单位相对集中、基础设施较好、影响力较大的街区,街区内的食品经营单位两年内未发生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X.拟创建的示范街两侧餐饮单位、食品零售店、便利店及超市均为示范街创建单位。

X.示范街所有餐饮单位实施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全部达到 B级以上 (含B级)。

X.示范街所有食品经营单位设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做到公示“四统一”:统一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统一公示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和食品安全监督员联系电话;统一公示食品安全承诺书、统一公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X.示范街道路两侧所有经营门店户外广告牌应统一悬挂、统一底色、统一字体,做到整齐划一、美观大方。

X.示范街要起到创建食品安全先进县的宣传阵地作用。

利用电子显示屏、LED屏滚动播放宣传口号、公益广告和科普知识短片;利用路旁道口广告牌、道旗广告、楼宇广告、建筑围档、灯箱广告、道路隔离带等载体悬挂标语牌、宣传条幅等。

(二)示范店标准。

X.餐饮环节食品安全示范店:经营证照悬挂规范,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实施,各项措施符合《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要求;建立并执行索证索票制度,建立台账,食品及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可追溯率达到XX%;量化分级动态等级评定良好以上;从业人员XX%持健康证上岗;与市场监管部门签订《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书》,积极配合监督检查;连续两年以上未发生食物中毒事件。

X.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示范店:经营证照悬挂规范,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培训全部合格;店容整洁,货物摆放有序,散装食品管理规范,冷藏设备齐全;制度完善,食品质量有保证,定期下架退市不合格食品;与市场监管部门签订《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责任书》,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店内无虚假广告,所经销食品商标合法有效;所有经销食品均要建立台账;配置有制度牌、资料盒、监管公示牌,两年内未接受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示范验收标准

食品安全示范验收标准

食品安全示范验收标准
浙江省省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示范单位(大中型餐饮)评价验收标准
说明:1、本评价验收标准适用于大中型餐馆、供餐50人以上(含50人)的食堂、150平米以上(含150平米)的快餐店和小吃店、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

2、餐饮服务许可证超出有效期、擅自超范围经营、改变经营地址、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许可证,发现一项,不予评定;未获得市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称号不予评定。

3、检查项目可以合理缺项,每小项扣分分值相加不超过该检查项目中设定的总分值。

4、加分项最多分值为3分,每小类加分,不超过该小类标注分值。

5、标化分数=实得分数÷应得分数×100(保留小数点后一位)。

6、标化分数93分以上(含90分),且关键项不符合要求不超过2项为合格。

7、★为关键项,关键项扣5分为不符合要求。

8、发现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加工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应依法处理。

9、资料收集时间要求:验收前1年。

10、若创建期间出现否决项目栏中所列的餐饮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为一票否决。

被检查单位名称:
许可类别:法定代表人:电话:
检查人员签字:
检查时间:年月日。

食品安全示范店的基本条件

食品安全示范店的基本条件

“食品安全示范店”基本条件一、经营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具备合法有效的行政许可,营业证照齐全有效并悬挂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自觉按时接受证照年检,及时申请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注册事项,无出租出借营业证照、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

二、经营理念正确。

经营者高度重视食品安全经营责任,自觉学习掌握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食品知识,积极参加工商部门、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组织的有关食品安全的学习培训活动,认真配合当地工商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能够具有较好的示范作用。

食品店在当地营业面积较大,经营规模较大,经营品种较多,辐射面较广,效益较好,文明经商,诚实守信,热情服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卫生、质量、广告、商标、价格、计量等法律法规。

1.不销售违法食品。

不销售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所列禁止上市的11种食品,以及其他违法违规食品。

2.建立并遵守食品安全自律制度。

经营者建立并遵守食品质量查验登记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保障食品安全承诺等制度。

3.经营管理规范。

近两年很少受到有关行政机关处罚且能认真整改。

店内整洁卫生,食品摆放有序,其他商品摆设与食品明显分开;经营区与生活区分隔,店内和库房无农药等对人体生命健康高危的商品和物品。

现场制作加工食品、生(鲜)熟食品、冷冻食品特别是速冻面米食品、散装食品、预包装食品分区经营并符合相关规定。

经营清真等少数民族食品的,品名必须相符,陈列与摆放应当尊重少数民族风俗。

食品店负责人应当加强对员工的教育管理,所有经营人员无危及食品安全的疾患。

4.信誉较佳。

被消费者申诉、投诉、举报较少且能积极认真解决,处理情况有记录,不存在无理拒绝或者故意拖延行为;无虚假宣传、虚假表示,以及欺行霸市等行为;严格履行保障食品安全的承诺,对不合格特别是已经或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立即停止销售并积极召回,并如实记录相关情况,同时立即向工商等部门报告。

5.经营环境良好。

食品店周边不存在危及店内食品安全的明显隐患,采取防鼠、防蝇、防虫、防尘、防潮等措施,确保食品质量。

食品安全示范单位申报条件

食品安全示范单位申报条件

食品安全示范单位申报条件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食品安全一直是消费者们非常关注的问题,而食品安全示范单位的设立可以为消费者提供更加放心的食品购买保障。

那么,什么样的单位可以申报成为食品安全示范单位呢?下面我们来介绍一下食品安全示范单位的申报条件。

食品安全示范单位的申报条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必须是合法合规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这是食品安全示范单位的基本条件之一,只有合法合规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才能够提供消费者可靠的食品安全保障。

所以,申报单位必须具备相关的生产经营资质和许可证。

第二,必须具备良好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食品安全示范单位需要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包括从原料采购、生产加工、储存运输到销售等各个环节的管理控制措施,确保食品安全从源头到餐桌的全程可追溯和控制。

必须有专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食品安全示范单位需要有专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他们需要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能够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在日常工作中积极宣传食品安全知识,提高员工对食品安全的重视和意识。

第四,必须有先进的设备和技术。

食品安全示范单位需要拥有先进的生产设备和技术,保证生产过程中的食品安全和卫生,提高食品生产的效率和品质。

第五,必须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口碑。

食品安全示范单位需要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口碑,消费者对其产品和服务有信赖和认可,这也是成为食品安全示范单位的重要条件之一。

食品安全示范单位的申报条件相对比较严格,需要申报单位具备合法合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完善、专业管理人员、先进设备和技术、良好信誉和口碑等方面的条件。

只有真正具备了这些条件的单位,才能够成为食品安全示范单位,为消费者提供更加放心的食品购买保障。

希望所有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都能够认真对待食品安全问题,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可靠的食品产品。

【字数不足,是否需要我继续补充?】第二篇示例:食品安全是关乎人民健康的重要问题,食品安全示范单位是食品行业的重要标志,对提升食品安全意识、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有着重要意义。

创建县级食品安全示范店的标准、方法和考核细则

创建县级食品安全示范店的标准、方法和考核细则

县级食品安全示范店的创建标准、程序及方法一、县级食品安全示范店创建标准(一)带头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经营主体资格合法,证照齐全、有效,亮证、照经营。

(三)使用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计量器具。

(四)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齐全有效,店面干净整洁。

(五)商品明码标价。

(六)散装食品有完备的“三防”设施,并在醒目位置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及生产者的联系方式。

(七)经营的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并且为超过保质期。

(八)落实进货查验制度、“一票通”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等各项自律制度。

二、县级食品安全示范店创建程序及方法(一)认定的方法。

县级食品安全示范店按照县级食品安全示范店创建标准在县域各食品经营户中选择认定。

(二)认定的程序。

1.申报。

依照自愿参加的原则,由食品经营者填写《食品安全示范店申报表》(附表一)和《食品安全示范店审批表》(附表二),向辖区内的工商所进行申报;由辖区工商所按照县局制定的考核认定标准进行审查和实地审核,对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报县局;各工商所上报县级食品安全示范店应附经营者的《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业人员身体健康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2.审核。

县局按照食品安全示范店创建标准对各工商所上报的食品安全示范店进行审查,并随机抽取不低于申报数量的三分之一的食品经营主体进行实地复核。

3.公示。

经县局核查后,认为经营者符合食品安全示范店创建标准要求,拟同意其作为食品安全示范店的,在全县范围内进行公示,听取社会各界和消费者的意见,公示期为15日。

对经营者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店有异议的,经核查确实不符合创建要求的,驳回经营者的申请,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

4.备案。

通过审批的食品安全示范店,填写《食品安全示范店备案表》(附表三)上报县局进行备案,必要时可以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再次复核。

白银市百家食品企业(小作坊)食品安全示范单位建设标准

白银市百家食品企业(小作坊)食品安全示范单位建设标准

白银市百家生产企业(小作坊)食品安全示范单位建设标准一、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示范店建设基本标准1、持有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2、食品生产人员持有健康证明;3、执行符合食品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4、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就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5、生产所需的原料、食品添加剂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要求;6、具备出厂检验设备并运转正常,无检验能力的委托有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并有委托协议书或合同;7、两年内未发生较大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受到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较大的行政处罚。

8、不存在其他违法违规的行为二、“百家食品安全示范店”建设分类标准1、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示范单位建设标准1.1企业具备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QS”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企业环境和基础设施应符合GB14881-1994《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及相关产品企业良好生产规范。

1.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质量管理制度。

实施从原材料到最终产品的全过程质量管理,严格岗位质量责任,加强质量考核;具有健全的管理体系:建有质量管理目标、方针、职责;乳制品企业有质量控制网络及记录;有较完备产品检验检测设备,有适应产品检验要求的检验人员队伍;有产品销售承诺及产品防护措施[标识、搬运、包装、存储和保护(即食品原料、半成品及成品运输过程中有效防止食品污染、损坏或变质的制度及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有效防止食品污染、损坏或变质的制度)];有确保不合格产品的控制和识别预防措施,有不合格产品的召回制度,有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的采购管理制度;有采购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进行检验或验证的制度;有生产过程质量管理制度及相应的考核办法;有技术文件档案管理制度;有关键质量控制点的操作控制程序或作业指导书;有产品质量检验制度(包括过程检验和出厂检验)以及检测设备管理制度。

1.3.生产厂区要求:生产厂区周围应无有害气体、烟尘、粉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厂区应当清洁、平整、无积水;厂区的道路应用水泥、沥青或砖石等硬质材料铺成;生活区、生产区应当相互隔离;生产区内不得饲养家禽、家畜;坑式厕所应距生产区25米以外。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考评标准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考评标准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考评标准一、(国家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1.应当诚信守法经营,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实施。

2.各项措施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能效控制食品安全风险,食品安全保障水平较高。

3.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管理规范,能够全面承担食品安全责任。

4.建立并执行索证索票制度,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可追溯率达到100%。

5.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被列为A级。

6.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持证率达到100%。

7.积极采用“五常法”或“六T法”等先进管理方法。

8.连续三年以上未发生食物中毒事件。

9.符合省级示范单位相关标准。

二、(省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必须在符合省食药监局《餐饮服务日常检查记录表》中所有检查项目要求的基础上,同时符合以下标准:1. 连续三年以上未发生食物中毒事件。

2.2010年起至考评之日未受到食品安全方面的行政处罚;未有经查实负有相应责任的食品安全方面的投诉举报。

3.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被列为A级。

4.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食品安全管理宣传栏,公示餐饮服务许可证、营业执照、人员健康证明、人员培训记录、大宗原料供应商资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承诺书、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及用于加工制作的食品、监督检查结果等。

5.食品安全岗位操作规范张贴上墙并有效实施。

6. 积极采用“五常法”或“六T法”等先进管理方法,经营场所和食品制作加工场所整洁有序,物品定点定位存放,并有明显标示。

7.食品安全管理员能认真履行职责(宜配专职),定期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食品加工制作过程的食品安全状况、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记录。

8. 落实食品添加剂“五专”管理制度,从具有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单位采购食品添加剂,按照标准规定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使用,并建立使用台账。

9. 从业人员培训和健康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持证率和培训率均达到100%,上岗时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食品安全示范店”评定标准

“食品安全示范店”评定标准

“食品安全示范店”评定标准(餐饮业)
奎屯市“食品安全示范店”评定标准(商场超市)
注:1.“食品安全示范店”评定标准,餐饮业共有检查项目70 项,其中关键项目38项(条款前加“*”)、一般项目32项;食品加工共有检查项目55项,其中关键项目32项、一般项目23项;食品商场、超市共有检查项目29项,其中关键项目25项、一般项目4项。

2 .现场验收时,应对所列项目及其涵盖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并逐项做出肯定或否定的评定。

凡属不完整、不齐全的项目,称为缺陷项目;关键项目不合格为严重缺陷,一般项目不合格为一般缺陷。

3 .严重缺陷为0,一般缺陷W10%,即可通过“食品安全示范店”验收。

4 .如果申请验收的企业不涉及其中的部分条款,称为合理缺陷,可不予检查该部分条款,但计算一般缺陷的百分比时也相应的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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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经济开发区“食品安全示范店”评定标准
名称条款要求内容合格不合格
主体资格要求1 取得《卫生许可证》并按规定悬挂
2 取得《营业执照》并按规定悬挂
3 无超范围经营行为
制度建设要求1 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2 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设立消费者投诉举报提示牌
3 建立并执行冷藏销售制度
4 建立并执行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
5 建立并执行垃圾规范化处理制度
6 建立并执行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责任制度
7 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承诺制度
经营行为及食品质量要求1
所经销食品有质量、卫生检验证明,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的食品有安全标志(QS),肉食品应加盖检疫合格章、并持有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蔬菜、水产品必须是经农业部认证的无公害农产品2
所经销食品的包装符合安全卫生要求,标识齐全、无虚假标注,有真实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3 所经销食品的商标、广告无侵权和违法使用行为
4 无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食品
5 使用经检定合格有效的计量器具
6 有食品质量、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及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7 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
食品采购与储存1 采购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食品及原料
2 食品来源清楚,按规定索证;有验收制度并建立台帐
3 食品库房整洁、食品存放隔墙离地、分类分架、不与非食品混放
4 食品库房不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5 无超过保质期、腐败变质、无标识食品
6 冷藏冷冻设施齐备、能正常运转
7 生熟分开
注:1.“食品安全示范店”评定标准,食品超市共有检查项目24项。

2.现场验收时,应对所列项目及其涵盖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并逐项做出肯定或否定的评定。

3.不合格项目≤5%,即可通过“食品安全示范店”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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