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据与事实关系辨析
证据关联性的种类

证据关联性的种类证据事实必须与案情事实有某种关联,才能对案件的情况起到证明的作用,但是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是多种多样的。
(一)直接的联系和间接的联系直接证据可以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即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
直接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具有直接证明性,与案件主要事实具有直接联系。
但是,不同的直接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之间的直接联系的程度有所不同。
间接证据不能单独地、直接地证明案情主要事实,它们同案件本身没有直接的联系;但是,每一个间接证据,都能从某一个侧面来印证案件的某些局部的情况,例如,证明发案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原因、结果等诸种因素中的某一个方面,或者证明被告人与被害人的身份、历史、家庭情况、社会关系以及平时的关系、近期表现等背景情况中的具体细节。
间接证据同案情事实绝不是毫无关联,只不过表现为间接联系而已。
(二)必然的联系与偶然的联系“必然联系”,是指原因与结果之间合乎规律的联系,而不是违背人们常识的勉强联系或偶然的巧合。
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必然联系,应该是一种因果联系。
简言之就是,一个已知的事实,必然地导致了案件中的某个事实情节的发生,或者一个事件的发生,必然地产生了某种痕迹,如果并不必然导致,那么这二者之间就没有关联性,这个已知事实就不能成为证明此项犯罪事实的证据。
也就是说,如果一个已知事实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中的某个情节或者环节,哪怕仅仅是一个细节、一个情节的某个方面,这个事实与案件之间就具有了必然的联系,就可能成为该案中的证据。
个别情况下偶然的巧合而形成的是偶然关联,任何与案件情况只是偶然巧合而不具有必然联系的事实,都不能用作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
(三)肯定联系和否定联系刑事证据同案情事实的关系,既有肯定的一面,也有否定的一面。
肯定关联是证明案件确实存在,并进一步指认出犯罪分子的证据关联性。
绝大部分案件中刑事证据同案情事实之间的联系是肯定式的关联。
否定关联是证明案件不存在或者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关联性。
刑事案件中的犯罪事实认定与证据规则

刑事案件中的犯罪事实认定与证据规则在刑事案件中,犯罪事实的认定和证据的运用是确定刑事责任的重要环节。
合理、科学、准确地认定犯罪事实,依法运用证据规则,是保障刑事司法公正和人权保护的关键。
本文将从犯罪事实认定和证据规则两方面进行探讨。
犯罪事实认定犯罪事实认定是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依法认定犯罪事实影响着对被告人的定罪与量刑。
犯罪事实认定应遵循以下原则:1. 事实认定从严原则:即将推定事实放大程度看待,并采取举证责任加重的方法。
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不承担犯罪事实的证明责任,而是由起诉方承担证明责任,被告人只需提供辩护理由及相关证据。
因此,要求起诉方提供充分的证据,确保事实认定的严格性。
2. 依法独立、客观、全面认定:犯罪事实认定应立足于法律和事实,独立客观地进行评判,全面搜集、审查相关证据,确保认定结果的准确性。
证据规则证据规则是指在刑事案件中对证据的要求、收集、保护、鉴定以及运用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它旨在确保证据的合法、合理使用,保障当事人、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1. 合法取证原则:被告人的证据合法性是保证公正审判的前提。
刑事案件中,对于取证方式、过程以及证据的合法性都有严格的规定。
任何非法手段下取得的证据都是不被采纳的。
2. 证据责任倒置原则:在刑事案件中,起诉方要承担证明犯罪事实的责任。
这意味着被告人无需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无罪,但要积极提供有利于自己的辩护理由和证据,以反驳起诉方提出的指控。
3. 证据形式自由原则:刑事案件中的证据形式多样,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
法庭应当允许各种形式的证据,但需要区分证据的真伪,并对其进行合理的审查和权衡。
4. 证据保护原则:为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法律规定了对证据的保护措施。
比如,对于证物应保持在可靠的保管环境中,对证人提供的证言应进行严密的询问和审查等。
总结刑事案件中的犯罪事实认定和证据规则是刑事司法保证公正、维护人权的关键。
在犯罪事实认定上,要始终坚持从严原则,确保认定结果的准确性;在证据规则方面,要遵循合法取证、证据责任倒置、证据形式自由和证据保护等原则,以确保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刑法中的刑事证据与证明事实查明与证据推定

刑法中的刑事证据与证明事实查明与证据推定刑法中的刑事证据是指用于证明犯罪事实是否成立的各种材料、物证、证人证言等。
在司法实践中,证据的获取和运用是保证公正审判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探讨刑法中的刑事证据与证明事实查明以及证据推定的相关问题。
一、刑事证据的定义和类型刑事证据是指能够证明犯罪事实是否成立的一切材料和信息。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证据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
这些证据可以由检察机关、侦查机关、辩护人或犯罪嫌疑人提供。
二、证明事实查明的原则和方法刑事案件中,法院需要通过证据来查明事实,确保对被告人的公正审判。
证明事实查明具有以下原则和方法:1. 真实性原则:证据必须真实可靠、具有真实性。
法院在收集和运用证据时,应注重证据的来源、真实度、自相符合性等方面的问题。
2. 全面性原则:法院在查明事实时,应力求全面地收集证据。
只有在掌握充分的证据基础上,法院才能作出正确的判决。
3. 法定证据原则:法律对于证明特定事实的证据有具体规定。
法院应依法采纳法定证据,如书证、物证等。
4. 严格审查原则:法院对证据的采信和运用要严格审查。
对于存在瑕疵、不完整或权威性不强的证据,法院应保持审慎态度。
三、证据推定的概念和适用范围证据推定是指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推定与之相关的其他事实。
在刑事案件中,由于不能直接获取某些事实的证据,法院可以根据已知事实推定与之相关的其他事实。
证据推定的适用范围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间接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直接证明某一事实,但可以通过合理推论和推定来推定该事实存在。
法院可以根据间接证据进行事实推定。
2. 事实与案情的综合分析:在刑事审判中,法院不仅要全面收集证据,还要对证据与案情进行综合分析,推断出可能发生的事实。
3. 知识和经验的运用:法院可以根据刑事案件的特殊性以及法官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对事实进行推定。
但是,推定的结论必须有事实依据,并且要遵循逻辑推理的原则。
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

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证据学》对刑事证据的定义为:刑事证据是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收集的,或者由辩护律师、自诉人等依法提出的,用以证明犯罪事实是否发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有关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一、刑事证据的内涵第一,事实存在的客观性。
案件在发生过程中会形成一些客观事实,这些事实是形成证据客观性的基础,但这种客观事实本身不是证据,也不带有任何法律属性。
第二,主观能动作用的发挥。
客观事实又有通过诉讼主题的主观能动作用才能反映到刑事诉讼中来,客观事实本身与刑事诉讼间不能直接联系,只有通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才能把客观事实与刑事诉讼联系起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当了镰刀的纽带。
第三,事实与证据的不同等性。
反映到刑事诉讼中的有关事实,即证据,并非是对客观事实完整、准确的再现,二者不是具有同等性。
在司法实践中表现为对案件客观事实反映的不足,搞不清案件的基本情况或是在某些方面突破了客观事实本身,导致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出现扭曲。
第四,载体的多样性。
反映到刑事诉讼中的事实是通过声音、物体、动作、文字、图形、符号等形式表现出来的。
刑事证据的功能和目的是证明案件事实发生时的情况,客观事实只有通过不同的载体表现出来,用于证明案件真实情况时才能转化为证据。
第五,转化程序的合法性。
客观事实转化为刑事证据的程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和要求,只有符合法律规定和要求,才能使客观事实具有法律属性、从而转化为刑事证据。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对刑事证据进行了这样的概括:刑事证据是由特定的人员,通过法定的程序,采取法定的形式将客观事实反映到刑事诉讼中,用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各种材料。
二、证据的真实性问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从立案开始就会有许多材料被收到案件中来,这些材料中粗细混杂,真伪难辨。
如何去粗存细,鉴别真伪,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客观上讲,这些材料在未查证前仅仅是一堆松散的、不完整的甚至充满各种矛盾的原始材料,它们所展现的案件轮廓可能十分模糊,甚至发生扭曲,这就要求办案人员对原始材料的真实性进行确认,逐步排除相互间的矛盾。
刑事案件中的犯罪事实认定与证明

刑事案件中的犯罪事实认定与证明在刑事司法领域中,犯罪事实的认定和证明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它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定罪与否,以及后续的刑罚判决。
因此,刑事案件中的犯罪事实认定与证明过程需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与司法原则,确保真相的公正、客观和准确。
一、犯罪事实认定的重要性犯罪事实认定是刑事审判的核心环节,它是基于对案件事实的查证和证据的评估来进行的。
犯罪事实认定的准确与否直接影响着刑事案件的公正性和正义性。
如果犯罪事实认定不准确,可能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造成对无辜人员的伤害,同时也会损害对真正犯罪分子的追责与惩罚。
因此,确保犯罪事实认定的准确性至关重要。
二、犯罪事实认定的程序在刑事案件中,犯罪事实认定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审理阶段:审理阶段是犯罪事实认定的重要环节之一。
在这个阶段,法庭将组织开庭审理,召集原告、被告及证人进行证言。
同时,法庭还可以对相关证据进行调查搜集,确保案件事实的充分呈现。
2. 证据收集:在刑事案件中,证据是犯罪事实认定的重要依据。
以往主要依赖传统的书证、物证和视听证据,如今随着科技的发展,还出现了电子证据、网络证据等。
收集证据的过程需要依法进行,确保证据合法、合规。
3. 证据评价:在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评价时,法庭需要考虑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重要性。
法官应根据证据的来源、链式关系、可信度等,对证据进行全面综合的评估。
在这个过程中,可以借助鉴定、勘验等专业技术手段,确保犯罪事实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4. 证据质证和辩论: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和被告有权对对方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和辩论。
这是对事实认定的一种重要的程序性保障,确保各方的发言权和辩论权,并以此促进事实的查明和真相的呈现。
三、犯罪事实证明的原则在犯罪事实认定的过程中,法庭需要遵循一些重要的证明原则来确保审判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1. 法定原则:犯罪事实的认定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依靠法律规定的证据标准和证明要求来进行。
法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运用法律条文,确保犯罪事实的认定合法、合规。
2011法官学院讲稿:刑事证据审查与事实认定

刑事证据审查与事实认定的基本规则引言大家都知道,去年赵作海杀人这一错案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反响。
其实错案绝非当今我国所独有。
翻开历史、放眼域外,从中国古代的“窦娥冤”、“杨乃武与小白菜”,到法国当代著名律师勒内·弗洛里奥所著《错案》和美国著名法史学家柯特勒所著《美国八大冤假错案》中所列举的那些案例,我们就会发现:冤错案件古今中外均有发生,发生的原因也大体相同。
由于错案不仅给被冤者及其家庭造成难以弥补的伤害,而且极大地损伤人们对司法公正的信心。
社会各界,无论是法学家还是社会公众都知道“是刑讯逼供惹的祸”。
当然,公安机关刑讯逼供乃至违法取证是造成错案的初始原因。
但是,我们如果从刑事审判环节和刑事法官的角度来看,这就是在证据审查和事实认定上出了问题。
众所周知,虽然实体法的适用是审判的终结,但是法律适用与事实认定相比,其难度要小得多。
刑事审判的过程不外乎是认定事实、在认定事实基础上适用刑事实体法的过程。
虽然实体法的适用是审判的终结,但是法律适用与事实认定相比,其难度要小得多。
因为法律适用是个在既定事实基础上寻找法律的过程,更多地依赖法官的理性,它是一个技术性的思考过程,是个面对已知进行选择的过程。
而事实认定则是回溯过去试图重现已经发生事实的过程,它依靠的不仅仅是理性,而更多地是一种经验,是面对未知进行判断的过程。
如果能穿越时光回到过去,或者通过某种装置能够清晰记录所有过去发生的事件,那么法官只需要直接适用法律而不需要通过分析证据来认定事实。
可现在的科学技术告诉我们,根据爱因斯坦相对论,我们目前还不能制造出超过光速的飞行器,因而我们不能象影片《月光宝盒》和《终结者》或者《时空穿梭者的妻子》中的主人公一样那样自由穿越时空回到过去。
史蒂芬·霍金的科普著作《时间简史》和《果壳中的宇宙》中介绍的超弦理论和虫洞理论也只是假想。
近几年来,我国各地都在大力推进天网工程。
1但是天网工程覆盖面多是城市公共场所,我们总不能在农村、在自己家里装上摄像头。
证据与事实之间——刑事证据概念的反思及相关问题

整个证据 的确实性 、 分性呈现逐步上升状态, 充 是一个从不
确 定到确定 , 从不全面到全面 , 从存在其他可能到排除其他
可能的过程。 这种观点代表 了当前部分研究人员对于证据 在诉讼 中如何接近客观事实的一种认识。其价值在于突破 了 以往证据学中对于证据的僵化界定, 由静态描述转向动态分
实 。 这 种 将 证 据 等 同 于 事 实 的做 法 是值 得 商榷 的。 文拟 就 对 证 据 的客 观 性 的反 思为 出发 点 , 图对 证 但 本 试
据 进 行 重新 认 识 和 界 定 , 并就 相 关 问题 提 出 自 己的一 些浅 见。 [ 关键 词 ] 事证 据 ; 客 观 性 ; 关联 性 ; 可 采 性 ; 主观 性 问题 刑 [ 图分 类 号] 9 5 2 中 D 2 . [ 文献 标 识 码] A [ 章编 号 ] 0 8 77 20 ) 30 9 — 5 文 10 — 6 2(0 6 0 — 03 0
[ 者简 介] 作 周登谅 , , 男 汉族, 安徽铜陵人 , 华东理工大 学法律 系讲师 。 主要研究方 向为刑事诉讼法 、 司法制度和诉讼 文
化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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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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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柬 理 Z 天 学 学鞭 ( 社会科学 版)
N0. 2 o 3 06
联性。“ 三性说” 则在此基础上增加 了 “ 合法性 ” 这两种学 。
说在当今诉讼法 学界各 占一席之地 , 很难说谁更具优势。
笔者认为, 无论是 “ 两性说” 还是 “ 三性说 ” 的出发点都 是一致 的, 即确立证据 的 “ 客观性 ” 并将其作为证据的根本
程序价值 , 达到某种法律标 准, 是 在追求一种正 当性基 础 “
维普资讯
解读刑事案件中的犯罪事实的认定标准

解读刑事案件中的犯罪事实的认定标准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刑事司法程序中所涉及的违法行为。
在解读刑事案件中的犯罪事实的认定标准时,我们需要依靠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通过证据的采集、审查和评估进行分析和判断。
本文将探讨刑事案件中犯罪事实的认定标准及相关要点。
一、合法证据的采集和审查在刑事案件中,犯罪事实的认定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持。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的证据必须经过合法的采集和审查。
1. 证据的采集证据的采集应当遵循合法程序,不能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常见的证据采集方式包括调查取证、搜查、检查、勘验、刑事技术鉴定、询问、听证等。
采集到的证据应当具有完整性、可靠性和真实性。
2. 证据的审查证据的审查应当进行合法性和有效性的评估。
法庭或相关机构对证据的审查应当遵循公正、客观、权威的原则,剔除非法证据,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二、犯罪事实的认定要素犯罪事实的认定需要满足一定的要素和标准。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事实的认定应当具备以下要素:1. 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体,包括主犯、从犯等。
对于犯罪事实的认定,需要明确犯罪主体的身份、行为和心理状态等。
2. 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指受到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身、财产或其他社会利益。
犯罪事实的认定要确定犯罪行为的危害对象及其所受到的实际损害。
3. 犯罪手段、方法和手法犯罪手段、方法和手法是指犯罪行为实施的方式和手段。
在犯罪事实的认定中,需要详细描述犯罪行为的具体手段、方法和手法,分析其合法性和危害性。
4. 犯罪目的、动机和经过犯罪目的、动机和经过是指犯罪行为背后的目的、动机和实施过程。
在犯罪事实的认定中,需要了解犯罪主体的动机和目的,研究其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关联。
5. 犯罪结果和社会危害程度犯罪结果是指犯罪行为造成的后果和影响,社会危害程度是指犯罪行为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危害程度。
在犯罪事实的认定中,需要评估犯罪结果和社会危害程度,以便对犯罪行为进行定性和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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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与事实关系辨析吴永毅摘要事实认定是刑事审判的一项重要活动,是适用法律的前提。
由待证事实向证据事实的转换依托的则是证据。
证据与事实既互相联系又互相区别,即证据不是事实,但证据蕴含事实。
在刑事诉讼中准确的适用证据以认定案件事实需要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完善法官的自由心证。
关键词事实认定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自由心证刑事审判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原则,刑事审判活动包括事实认定、适用法律两项活动。
刑事诉讼事实认定争议相较于适用法律争议而言,事实认定争议更多,且缺乏明确的事实认定标准。
尤其在刑事疑案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面对控诉机关的控诉,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举证难度大,在审判中易形成事实认定不清或事实认定错误,成为诱发错案的主要原因。
本文将从李久明案事实认定为例,辨析刑事证据与事实的关系。
一、相关概念的界定对相关概念进行界定,这是辨析刑事证据与事实证据的前提。
首先需要界定什么是事实,什么是证据。
(一)事实的含义及刑事诉讼中的案件事实在汉语词汇中,事实是指事情的真实情况。
事实是对事物实际情况的一种说明、断定。
事实是人对于呈现于感官之前的事物或其情况的一种判断,是关于事物的一种经验知识。
①事实,不同于事物,事物是客观存在的一切物体和现象,独立于人的意识。
事实是以描述、判断等作为媒介对感性认识的再现。
由此可知,事实并非必然是客观真实的,它可能因为“人”的主观动机、感官错误而受影响。
刑事案件中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当然也是事实的一种。
案件事实是人对与案件相关现象的感知,判断。
②对法官而言,对案件的确信即可作为裁判的根据,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法官对案件事实的确信、采纳使之成为法律上的事实,是法庭判决其有罪、无罪的根据。
判决书中的案件事实并不必然是案发时客观、真实的情况,但一份公正的判决书中的案件事实总是在努力复原或接近客观真实。
(二)证据的含义及证据的分类在汉语词汇中,证据是指证明事实的根据。
有学者认为证据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
上述对证据的概念表述不一,那么证据的属性是作为判断、命题的“事实”还是作为客观存在的“根据”呢?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48条通过列举的方式罗列了八种证据的形式,这些证据可以概括的分为两种,一种是直接经历案件或者对案件有直接感知的人,另一种是以其客观存在或者通过鉴定等技术手段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物质。
证据可以分为物证和人证。
通过对物证的勘验、鉴定、分析,可以间接地得出相关案件的事实。
人证中的“人”是案件的经历者或相关事实的感知者,这种在特定时空对特定事实的感知具有唯一性,对相关事实证明具有直接性。
二、刑事诉讼中证据与事实的关系在刑事诉讼中,从考察证据与事实关系的角度,可以将案件事实划分为证据事实和待证事实。
证据事实就是经法院审理查明、予以采纳,并可以证明其他案件事实或其诉讼主张的判断或命题;③待证事实是需要查明的其他判断或命题。
刑事诉讼的目的就是有效的查明刑事案件事实,从而追究犯罪、惩罚犯罪,实现矫正的正义。
一行为是否成立犯罪,必须先判断该行为是否满足犯罪的基本构成。
在侦查阶段,总是首先发现一些满足犯罪构成要件的证据和事实。
但仅有初步的证据还远远不够,认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构成犯罪需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各证据能互相印证。
刑事诉讼中发现案件事实的过程,就是查明一个个与犯罪有关事实的过程。
由待证事实向证据事实的转换依托的则是证据。
证据与事实既互相联系又互相区别。
首先,两者属性不同。
证据并不是事实,是由于证据作为一种客观存在,要求有相应的物质形态;而事实是人对案件相关现象感知后,以其经验、逻辑、概念而作出的一种判断、命题。
其次,二者彼此关联。
具体案件中的案件事实需要由相关证据加以证明。
④证据与事实的关系是:证据不是事实,但证据蕴含事实。
三、李久明案中证据与事实认定的困境及反省刑事案件中,如果证据不足、事实认定不清,这往往会成为刑事错案的诱发原因。
近年来频频有错案被曝光,错案使无辜者受到刑罚,真凶逍遥法外,这严重损害了我国司法部门的权威,降低了民众对司法部门的认可度。
李久明案是典型的由证据不足、事实认定不清而形成的错案。
在李久明案中,我们可以发现诸多证据采信和事实认定错误。
法院认定李久明有罪的关键证据有:1.通过刑讯逼供获取的有罪供述。
2.足迹鉴定与DNA鉴定。
⑤据此,一审法院对李久明作出有罪判决。
反省该案件,可以发现该案存在刑讯逼供、对科学证据的不当解读等问题。
(一)屈打成招的刑讯逼供刑讯逼供屡禁不止,错案中往往都能看到刑讯逼供的影子。
我国早在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中就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但在司法实践中仍难以杜绝,这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首先,侦查机关陈旧的思维习惯。
一些侦查人员习惯性地把犯罪嫌疑人视为“坏人”,并且认为坏人一般都不会轻易承认自己的罪行。
⑥其次,面对刑事疑难案件时,侦查能力不足。
相较于其他侦查方法,刑讯逼供见效快,能更直接地获取与案件事实相关的线索。
最后,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检察机关享有法律监督权,但是易受配合其工作思想的影响,从而导致侦查机关的内部监督成为监督刑讯逼供的主要方式,于是导致这种监督难以发挥实效。
“能忍痛者不吐实,不能忍痛者吐不实”。
在本案中,对李久明持续了4天3夜的审讯,对其生理防线、心理防线都是一种巨大的冲击,当李久明心理防线崩溃时,他就会作出符合侦查人员要求的有罪供述。
在刑讯逼供之下作出的口供,对侦查人员来说是一份认定犯罪的证据,但对犯罪嫌疑人来说只是一种暂时的解脱。
(二)对科学证据的不当解读自19世纪始,随着科技的进步与普及,科学证据开始适用于司法证明活动中,并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科学证据的适用降低了由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主观臆断或者受其认知水平限制而发生的案件事实认识错误的概率。
⑦在具体适用时,该证据背后的科学理论是否完备、是否具备适用的条件以及是否会出现误差等均会影响科学证据的精确性和可采纳性。
本案中鉴定意见包括足迹鉴定意见、DNA鉴定意见。
足迹鉴定作为侦查手段,对个别案件的破获曾起到过积极作用,但足迹鉴定所依据的科学原理还未被普遍认可。
⑧在本案中李久明穿的皮凉鞋与案发现场的步法特征相吻合,但据此并不能证明李久明到过案发现场。
足迹鉴定意见不具有唯一性,属于种属鉴定意见,故该证据证明力较弱。
DNA鉴定意见作为“证据之王”,专家通过对生物检材图谱的对比,可以计算出匹配概率。
⑨但DNA鉴定意见在最佳条件下的匹配正确率也只有99%,并且本案中李久明的血样情况未记录在提取笔录中,人体基因链对比数字也不完整,这些程序瑕疵均使本案中DNA鉴定意见的正确率大大降低。
四、刑事诉讼中证据采信与事实认定困境的突破如何更加准确地适用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杜绝冤假错案,使每个公民在每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呢?这需要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及完善法官的自由心证。
(一)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4条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侦查机关的非法取证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条款,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方面在于否定非法证据,促使侦查人员在法定范围内调查取证,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宪法性权利。
另一方面在于强调程序公正,对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中证据运用与事实认定起指导作用。
⑩采用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该规则不仅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而且倡导了由证到供的侦查模式。
由证到供的侦查模式要求侦查机关在收集到能够证明该犯罪嫌疑人实施了该犯罪行为的证据的前提下再抓捕犯罪嫌疑人,并通过询问获取口供。
该模式将促进我国刑事诉讼中案卷笔录中心主义的转型。
对其他物证、书证等证据的收集同样也要符合法定程序。
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
刑事诉讼中的程序制约了公权力,有利于防止侦查人员滥用职权。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同时也为公众参与、监督刑事案件提供了一种渠道,也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捍卫自己合法权益的有效武器。
(二)完善法官的自由心证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3条第二款明确了对事实的认定需要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且在经过法官的自由心证后认为所认定的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法官在认定案件事实时,法律没有也不应当有所认定的案件事实达到已排除合理怀疑的具体标准,于是这就需要法官依靠自己的知识、经验、良心,理性形成内心确信。
法官在评判证据时通过自己的“良心”、“理性”作出判断,那么如何规范法官的自由心证呢?加强判决书的说理性和建立事实认定案例指导制度是其有效措施。
证据决定了对事实的认定,关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定罪量刑。
因此,法官在评判证据时,尤其是在评判控诉双方争议比较大的证据时,要对其评判的理由加以论述,以理服人。
提升判决书的说理性不仅可以制约、监督法官在认定案件事实时的自由心证,而且可以强化当事人乃至社会对判决结果的认可度,有利于刑法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目的的实现。
最高法早在2005年就明确提出要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最高法近年来也陆续公布了一些刑事指导性案例。
绝大多数刑事案例反映的是法律适用问题,事实认定方面的案例则明显偏少。
法官通过自由心证来评判证据,以此来认定案件事实。
但在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时有发生,这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属来说均难以接受,长此以往将有损司法权威,破坏民众对法律的可期待性。
建立事实认定案例指导制度,可以约束法官自由裁量权,促成同案同判,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标准的统一。
注释:彭漪涟.事实论.上海:上海科学院出版社.1996.123.熊志海、张步文.论刑事证据与案件事实之关系.法学研究.2004(4).江伟.证据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206.胡锡庆主编.诉讼法学专论.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285.郭欣阳.刑事错案评析.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405.陈兴良.刑事疑案研究.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2.45.张卫平.证明标准构建的乌托邦.法学研究.2003(4).何家弘主编.迟到的正义——影响中国司法的十大冤案.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109.沈德咏.我们应当如何防范冤假错案.人民法院报.2013-05-06.陈光中.刑事诉讼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177.龙宗智.论建立以一审庭审为中心的事实认定机制.法学研究.2008(5).崔凯.论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建立——兼与西方判例制度的比较.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2006(4).易延友.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以裁判事实的可接受性为中心.法学研究.20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