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期信用证的欺诈问题
进口商遭受信用证欺诈的主要形式及防范措施

进口商遭受信用证欺诈的主要形式及防范措施一、进口商遭受信用证欺诈的主要形式1. 虚假交单:欺诈人在没有执行贸易的情况下提交虚假文件,通过信用证的结算机关向银行申请结算,最终达到套取货款的目的。
2. 偽冒信用证:欺诈人通过制作假信用证,骗取货款。
常见的手段有仿冒注意名称、涂抹信用证信息、假装货物被承保等。
3. 抵押贷款:供应商通过虚构抵押品向银行申请信用证贷款,导致进口商无法结算,不得不继续承受利息的负担,或者冒着货物滞留的风险向银行先行支付。
4. 投机贸易:利用假设条件,虚构虚高的进口价格和虚低的出口价格,将高额的收益转移到国外其它账户,并欺骗银行批准信用证交易。
5. 伪造文件:欺诈人通过伪造货品质量、价格等相关文件,骗取货款。
二、进口商遭受信用证欺诈的防范措施1. 加强对供应商的背景调查,不轻信口头承诺,最好能通过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
2. 核查信用证的真实性,注意核对信用证中的所有条款和细节,特别是金额、货物种类、装运期限等信息。
3. 建立可靠的信用证检查机制,确保所有交单文件的真实性,对可能涉及欺诈的交单文件进行仔细的审核。
4. 建立明确的交单要求,规定交单时间、文件的格式和要求,清晰明了地表明需要的文件内容。
5. 采取多种支付方式,如有条件,可以选择支付宝、微信等新形式,来避免信用证流程带来的欺诈风险。
三、案例分析1. 北京某进口公司与广州一家供应商签订了其他行业某中粮集团代理产品的合同,派员到广州检查质量,支付了200万元定金后,发现收到的货物与合同约定的不一致。
经调查,广州供应商搭建了一个假网站,刻意混淆某中粮集团的产品。
2. 某贸易公司收到一家名不见经传的公司的订单,内容是米、面和豆制品。
当时,该贸易公司的财务部已发出了30多万美元的进口信用证。
当货到后,经检测,其中只有三分之一的货品符合标准。
此后数次致电和发邮件,对方未能解释为什么供货不足。
经营者调查后发现,有诈骗和虚假头衔的参与者介入,从而达成了协议,并绕过了正常手续。
《2024年信用证欺诈法律问题研究》范文

《信用证欺诈法律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中的一种支付工具,在促进交易双方合作和保护卖方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伴随其广泛使用的背后,也不可忽视的是由欺诈行为所带来的风险。
信用证欺诈现象在近年来呈现出愈发猖獗的趋势,这不仅影响了交易的公平与公正,也对全球的金融安全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因此,对信用证欺诈法律问题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二、信用证欺诈的常见类型及特点(一)常见类型1. 虚假贸易背景欺诈:以虚构或虚假的合同或订单为依托,通过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信用证。
2. 假冒信用证欺诈:不法分子冒充真实买方或卖方开立信用证,通过虚假交易获取货款。
3. 软条款欺诈:通过在信用证中加入不明确的条款或条件,使卖方无法满足要求,从而达到欺诈的目的。
(二)特点1. 隐蔽性强:欺诈者往往通过伪造单据、假冒身份等方式进行欺诈,难以被察觉。
2. 危害性大:一旦成功实施欺诈,会给被欺诈方带来重大损失,影响交易公平性,损害经济秩序。
三、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分析(一)国内法规中国《外贸法》、《商业银行法》以及《票据法》等法律法规中,均有关于防止和打击信用证欺诈的规定。
然而,部分法规过于宽泛,可操作性不强,仍需完善。
(二)国际公约及规则《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等国际公约和规则,为打击信用证欺诈提供了法律基础和依据。
这些公约和规则强调了银行的责任和义务,以及如何处理因欺诈而导致的纠纷。
四、当前法律问题及挑战(一)法律制度不健全:部分国家在打击信用证欺诈方面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和处罚措施。
(二)执法难度大:由于欺诈行为的隐蔽性和跨国性,使得执法机构在调查和取证方面面临巨大困难。
(三)国际合作不足: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存在差异,导致在处理跨国欺诈案件时存在诸多困难和挑战。
五、应对策略及建议(一)完善法律法规:各国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提高其可操作性和针对性。
盘点远期信用证的风险及防范

盘点远期信用证的风险及防范作者:马惠颖袁博来源:《中国经贸》2009年第24期摘要:在国际贸易中,远期信用证作为信用证支付方式的一种,是银行及出口商对进口商的一种融资方式,很受进口商的青睐。
但无可否认,远期信用证在使用中存在着一些潜在风险,本文旨在对这些潜在风险进行阐述,并提出相关的防范措施。
关键词:信用证;远期付款;银行信用信用证被誉为“国际贸易的血液”,作为国际贸易中一种基本的结算工具,以其巧妙独特的流程和相对成熟的资信担保,受到贸易双方及银行的普遍推崇。
但是,由于远期信用证项下付款时间较长、国家风险、资信风险、市场状况等不易预测,很容易造成贸易双方或银行方面的严重损失,这就使得远期信用证比即期信用证具有更高的风险性。
一、远期信用证的潜在风险1信用风险辨析远期信用证下,一旦开立信用证,则意味着物流与资金流相互独立,银行和贸易双方实现的是单据交易,对货物的把握很难控制。
使用信用证出口方面临的风险包括:(1)提交的单据不符合信用证条款导致开证行拒付。
(2)进口商伪造,变造信用证,直接寄给出口商,骗取货物。
(3)开证行资信不良造成的货款两空。
使用信用证进口方面临的风险包括:(1)出口商出具的单据与信用证相符,但货物以次充好。
(2)出口商伪造单据交单,导致进口商付款后无法取得货物。
2诈骗套资风险—些企业和公司在通过正当途径无法得到银行资金支持的情况下,把开立无贸易背景远期信用证作为骗取银行资金的主要途径和手段之一,如用假合同、假单据伪造贸易背景,国内开证申请人和国外受益人联手诈骗银行。
当国内申请人利用假合同欺骗银行开出远期信用证后,国外受益人通过交单行交来与该证相符的假单据。
由于他们的目的是骗取银行资金,所以不管单据真伪,有无不符点,申请人都接受单据,催促开证行承兑。
一旦开证行承兑,那么开证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就变成了无条件的到期付款责任。
这样,受益人就从银行套取了资金。
这些资金到期时不能得到偿还,导致银行巨额垫款。
远期信用证押汇贴现和假远期信用证

麻烦各位,本来和客户商量好的用即期信用证,现在开过来的是远期信用证,客户说可以去做贴现然后贴现的费用由他来承担,那这个费用问题是不是要在信用证条款中体现?昨天也问过银行了,银行说他们付不付钱是要等开证行过来电文的,他们只有拿到电文才能付款,我也想在问下,远期信用证贴现开证行过来电文是有明确的时间规定还是主观的时间?这种实际就是客户开假远期信用证了,信用证上规定远期信用证可以即期付款或者贴现,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就可以了通常在开证行收到相符单据后的5个工作日内,审单无误后,会发送承兑电文过来的,明确具体的付款起息日期。
通常假远期的条款是直接写进了信用证里面的,不会另外再发电文。
然后你交单的时候,提示开证行你要求贴现,开证行在审核单据无误以后,就可以直接贴现给钱给你了假远期信用证必须具备一下条件。
1-规定受益人开立远期汇票,并由国外付款行负责贴现。
2-一切利息、贴现费用、承兑手续费用由进口商负担。
2-保证受益人能按时即期收取十足的货款。
看样子 lz的是真远期信用证,建议改证吧,费用规定不明确。
1.请问“远期信用证押汇”和“远期信用证贴现”是一个意思吗?您还可以输入9999 个字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我说一下不同点吧:1.金额不一样远期押汇实质上就是质押贷款,一般是按汇票金额的80%放款,利息按月计算. 贴现则是按汇票的金额,扣去贴息后付钱.那么肯定比押汇多.2.时间押汇可选择贷款时间的长短,一般只要在汇票到期日后一个月以内都可以,贷款时间长短可以根据自己资金情况灵活掌握.贴现不能选择时间长短.3.利息不同4.银行的审查的重点不同押汇:银行主要审查押汇人的资信.贴现:银行更看重承兑行的资信.关于贴现银行审查的问题,一般来讲,银行都要求你在贴现银行有授信.押汇也一样.如果没有授信的话,你就作"福费廷",直接将汇票卖给银行,而且银行没有追索权(贴现银行是有追索权的),利息比贴现高0.5个点吧.而且银行只看承兑行的信誉,根本不管你的资信.最后提醒一句,无论你做那项融资,你都只能在议付行做,所以要先选好银行.信用证出口押汇(NEGOTIATIONS UNDER GUAUNTEE)出口商在收到信用证的情况下,因资金短缺,在货物装船发货后,将信用证要求的有关全套单据交到银行,要求银行立即按照信用证的金额进行付款,使出口商能够得到短期的资金周转。
远期信用证收款的风险有哪些

远期信用证收款的风险有哪些1、汇兑风险,特别是在当前人民币对美元走强的情况下。
2、开证行破产。
不过这种情况很少出现。
开证人破产,不影响收款,因为开证人要提货,首先得先承兑汇票。
汇票已经承兑开证行就必须要付款。
3、支付中止令。
大家可能都不了解远期信用证,有的甚至都没听过。
远期信用证通常在国际贸易中用的比较多,因其为交易的双方都来了便利,所以一直以来受到了交易双方的青睐。
从字面意思来讲,远期信用证是通过个人信用来实现贸易的,远期信用证是一种常用的贸易付款工具。
下面小编将在详细介绍。
▲一、什么是远期信用证远期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信用证的单据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是银行(即开证行)依照进口商(即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对出口商(即受益人)发出的、授权出口商签发以银行或进口商为付款人的远期汇票,保证在交来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汇票和单据时,必定承兑,等到汇票到期时履行付款义务的保证文件。
▲二、远期信用证收款有哪些风险?1、汇兑风险,特别是在当前人民币对美元走强的情况下。
2、开证行破产。
不过这种情况很少出现。
开证人破产,不影响收款,因为开证人要提货,首先得先承兑汇票。
汇票已经承兑开证行就必须要付款。
3、支付中止令。
希腊、意大利一些不法商人擅长这套把戏。
利用本国法律的某些规定,对货物提出质量索赔,在法院判决之前,暂时中止付款,相当于国内的“诉前保全”。
▲三、远期信用证风险防范(一)按制度办事,从严审查远期证业务。
防范风险的关键在于开证行严格按照内部规章制度对开证申请人做全面的审查:1、审查开证申请人资格及开证条件;2、调查开证申请入的近期业务经营状况,资产质量及负债状况、信用等级,已开证未付汇情况记录及原因等情况;3、审查开证担保人的合法性、经营状况、盈利情况、负债状况和资产流动性情况;4、了解受益人的资信情况、生产能力及以往的业务合作情况,尤其对金额较大的信用证交易,更要加强对受益人资信的调查。
《2024年信用证欺诈法律问题研究》范文

《信用证欺诈法律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信用证作为一种重要的支付方式,在国际贸易结算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然而,伴随着其广泛应用,信用证欺诈问题也日益凸显,给国际贸易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带来了严重威胁。
因此,对信用证欺诈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不仅有助于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也为维护国际贸易秩序和保障各方利益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撑。
二、信用证欺诈的常见类型及特点1. 常见类型:信用证欺诈主要包括虚假合同欺诈、伪造单据欺诈、骗取信用证欺诈等。
这些欺诈行为通常利用信用证流程中的漏洞和弱点,以达到非法获利的目的。
2. 特点分析:信用证欺诈往往具有隐秘性、复杂性、跨国性等特点。
欺诈者往往通过精心设计的虚假文件和复杂的交易流程来掩盖其真实意图,使受害者难以察觉。
三、信用证欺诈的法律问题1. 法律定义与构成要件:信用证欺诈的法律定义及构成要件因国家和地区而异,但通常包括欺诈行为、主观故意、损害结果及因果关系等要素。
2. 法律责任与追究:在信用证欺诈中,涉及到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对于不同类型和程度的欺诈行为,应当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法律适用与冲突解决:由于国际贸易的复杂性,信用证欺诈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适用问题。
在解决法律冲突时,应当遵循国际私法和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确保法律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四、信用证欺诈的法律防范与救济措施1. 加强立法与司法实践:各国应当加强相关立法工作,完善信用证欺诈的法律制度,提高司法实践的效率和公正性。
2. 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各方当事人应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内部管理,完善交易流程,确保交易的安全性。
3. 建立国际合作机制:各国应当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信用证欺诈行为,维护国际贸易秩序和安全。
4. 寻求法律救济:一旦发生信用证欺诈行为,受害方应当及时寻求法律救济,包括向有关部门报案、提起民事诉讼等。
五、结论信用证欺诈是国际贸易中的严重问题,对国际贸易的稳定性和安全性构成了严重威胁。
法律知识欺诈浅谈信用证

法律知识欺诈浅谈信用证引言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中的一种重要支付方式,具有确保交易双方权益的作用。
然而,在信用证交易过程中,欺诈行为时有发生,造成交易双方的经济损失和法律纠纷。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信用证的欺诈问题进行探讨,并分析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欺诈行为的应对措施。
什么是信用证信用证是指银行对某一客户或信用证申请人确立的一项被保证的付款承诺。
简单来说,信用证就是一种由银行开具的,以银行为保证人的付款保证。
信用证可以确保出口商在按照合同规定发货后,能够及时获得货款。
信用证的欺诈形式信用证的欺诈形式五花八门,以下是其中的几种常见欺诈形式:1.虚假文件欺诈:出口商提交的货物出口的相应文件存在虚假内容;2.多次贷款欺诈:出口商在不同的银行或不同的地区同时申请多笔信用证,以获取多次贷款;3.控制交货欺诈:出口商通过暗中操控交货过程,瞒骗信用证申请人;4.伪造货物欺诈:出口商提供虚假的货物或伪造的货物证明;5.改变船期欺诈:出口商以改变船期为借口,向信用证申请人要求变更付款方式或提供授信。
法律对信用证欺诈的应对措施针对信用证交易中的欺诈行为,各国立法机构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以保护交易双方的权益。
国际商法在国际商法中,联合国1980年通过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简称《维也纳公约》)对于欺诈行为有明确规定。
根据公约的规定,如果出卖人在交货时交付的货物与合同要求不符,购买人有权拒收货物并要求赔偿。
对信用证的管理和控制信用证的管理和控制是防范欺诈行为的重要手段。
国际商会颁布的《国际信用证实践统一惯例》(即UCP600)对于信用证业务的管理和控制提出了详细规定。
在UCP600的指导下,银行可以对信用证交易进行审查和验证,以确保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欺诈申请人的追责当信用证的申请人存在欺诈行为时,受害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责。
根据《维也纳公约》的规定,违反合同义务的一方须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对方支付相应的赔偿。
此外,根据各国不同的法律法规,在信用证的欺诈行为被发现后,受害方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
远期信用证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远期信用证风险及其防范措施在国际贸易中,远期信用证因其是出口商及其银行对进口商的一种融通资金的方式,所以很受进口商的青睐,客户对远期信用证的需求也越来越大。
然而由于远期信用证项下付款时间较长、国家风险、资信风险、市场状况等不易预测,银行一旦承兑了汇票,那么它的责任就由信用证项下单证一致付款责任转变为票据上的无条件付款责任,这就使得远期信用证比即期信用证具有更高的风险性。
中国人民银行也正是出于这种高风险性的考虑,于1997年专门下发文件对各商业银行提出了具体要求,以规避其风险。
那么远期信用证潜在风险体现在何处呢?(一)套资诈骗风险。
一些企业和公司在通过正当途径无法得到银行资金支持的情况下,把开立无贸易背景远期信用证作为骗取银行资金的主要途径和手段之一,其作案手段多种多样。
如用假合同、假单据伪造贸易背景,国内开证申请人和国外受益人联手诈骗银行。
当国内申请人利用假合同欺骗银行开出远期信用证后,国外受益人通过交单行交来与该证相符的假单据。
由于他们的目的是骗取银行资金,所以不管单据真伪,有无不符点,申请人都接受单据,催促开证行承兑。
一旦开证行承兑后,那么开证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就变成了无条件的到期付款责任。
交单行收到开证行的承兑后,就应受益人的请求做了贴现,这样,受益人就从银行套取了资金。
还有的伪造虚构转口贸易背景,有的以买卖仓单方式虚假转口贸易背景,有的以对开信用证的方式虚构贸易背景,这些手段虽各不相同,但最终目的却是一致的,那就是利用银行开立的远期信用证做贴现套取资金。
这些资金到期时不能得到偿还,导致银行巨额垫款。
这也是人民银行严禁各商业银行开立无贸易背景远期信用证的原因所在。
(二)挪用资金风险。
在远期信用证业务中,进口商将货物销售出去,收回货款,在付款日期未到时,他很可能会把这笔资金继续周转或挪作它用。
假如进口商挪用到固定资产投资上面,那么信用证到期日,固定投资一般不能立刻产生效益,没有现金回流也就无法支付到期的应付账款,到期拖欠,开证行只好垫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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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期信用证的欺诈问题一.远期信用证概念(王文艳)远期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合格单据和汇票(或只有单据)后,不立即付款,而是等到信用证规定的日期才付款的信用证。
二.远期信用证业务的运作程序(王文艳)进口商委托开证行对外开立信用证;通知行在收到信用证后,通知出口商;出口商组织货物,装运出口并取得信用证需要的单据;出口商将信用证需要的单据提交议付行;议付行审单无误后,将单据寄交开证行;开证行审单无误后,对外承兑,并在到期日付款;在开证行承兑后,议付行对出口商办理票据贴现手续;开证行通知进口商承兑赎单;进口商承兑到期付款。
(这里说得有问题,信用证付款人是开证行而非进口商)在正常的信用证结算方式下,进口商可以顺利地收到货物而不必担心付款后无法收到货物,出口商可以顺利地收到货款而不必担心发货后无法收款。
三.远期信用证的欺诈原理(一)欺诈形式1. 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共同欺诈(1循环开立远期信用证(开后证还前证)(王文艳张英男)这是在我国比较多的远期信用证欺诈方式。
信用证欺诈实施者利用的是远期信用证(不对,应该是远期信用证项下的远期汇票)可以先承兑,然后在承兑到期日付款。
以承兑后180天付款远期信用证为例,欺诈者可以在银行承兑后,将银行承兑汇票在国际市场上贴现,使用贴现资金将近180天(扣除收到承兑通知和贴现的日期),在需要付款时使用贴现资金付款。
欺诈者通常不只是开立一个信用证,而是开立一系列远期信用证,例如每月各开立一个承兑后180天付款的信用证,然后用7月开立的远期信用证贴现资金偿还1月到期的信用证付款,用8月开立的远期信用证贴现资金偿还2月到期的信用证付款,如此循环使用,既不会发生信用证垫款,又可以使用贴现资金。
一旦这种循环被制止或被打破,马上就会出现巨额的信用证垫款。
在这个过程中,开证申请人需要在境外找一个合作伙伴作为受益人,同时还需要境内机构的配合”伪造一些虚假的贸易合同。
(2)开立无贸易背景远期信用证骗取银行资金(张英男)其作案手段多种多样。
如用假合同、假单据伪造贸易背景,国内开证申请人和国外受益人联手诈骗银行。
当国内申请人利用假合同欺骗银行开出远期信用证后,国外受益人通过交单行交来与该证相符的假单据。
由于他们的目的是骗取银行资金,所以不管单据真伪,有无不符点,申请人都接受单据,催促开证行承兑。
一旦开证行承兑后,那么开证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就变成了无条件的到期付款责任。
交单行收到开证行的承兑后,就应受益人的请求做了贴现,这样,受益人就从银行套取了资金。
还有的伪造虚构转口贸易背景,有的以买卖仓单方式虚假转口贸易背景,有的以对开信用证的方式虚构贸易背景,这些手段虽各不相同,但最终目的却是一致的,那就是利用银行开立的远期信用证做贴现套取资金。
这些资金到期时不能得到偿还,导致银行巨额垫款。
2•开证申请人欺诈:(张英男)。
下面两点可能写得不对,而且也不反映远期信用证业务特点。
远期信用证实际上是出口商已经打算给予进口商资金融通,让进口商在付款前取得单据,实现提货及销售的行为。
这是给进口商的一种优惠,使其不必见单即付款。
可以使得开证申请人利用假冒信用证骗取受益人的货物,或是骗取银行贷款,或是通过某些附加条件拒不付款。
主要有以下两种。
(1)假冒信用证欺诈主要表现为欺诈人以开证申请人名义用伪造的信用证欺骗议付行和受益人,使受益人和议付行相信欺诈者的开证申请人的合法身份,骗取贷款。
假冒信用证有两类:一类是以根本不存在的银行为名开立假信用证;另一类是冒用其他银行名义开立伪造的信用证。
(2)软条款信用证欺诈在信用证中规定一些可令申请人或开证行完全控制交易进程,有权随时解除付款责任的条款,以软化”开证行在单证相符、单单相符条件下无条件付款的责任。
进口商常常利用这些软条款故意挑剔,使出口商无法结汇,或大口杀价。
四•远期信用证的风险防范(钟佳宜)(一)针对开证行破产的风险防范由于远期信用证的承兑付款周期比较长,为防止开证行在此期间倒闭,确保受益人在此后能顺利拿到应收账款,所以要求开证行最好是一流的国际性知名银行或者寻找另一家银行作保兑。
(二)针对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共同欺诈的风险防范1 •开证行行加强保证金管理;增加保证金比例,对于风险较大的需要开证申请人提供100%金额的有价证券作抵押,以防止为开证申请人垫付了资金后,开证行事后收不回为其垫付的资金。
2 •严格审查信用证的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的资信;调查开证申请人的近期业务经营状况,资产质量及负债状况、信用等级,已开证未付汇情况记录及原因等情况;了解受益人的资信情况、生产能力及以往的业务合作情况,尤其对金额较大的信用证交易,更要加强对受益人资信的调查。
3•严格对进口商品的审查;严格审查进口货物,谨防虚构炮制假进口合同。
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背景,要求进口商在货物到港后持报关单到开证行核对合同和提单,这项规定有利于及时发现违法犯罪问题,杜绝循环开证。
(三)针对信用证中的软条款欺诈的风险防范(软条款诈骗原则上和远期信用证业务没有必然联系)针对软条款信用证,最好的办法是严格审单,出口商在收到银行交来的信用证之后,应当比照买卖合同全面审核,以防信用证条款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者有软条款” 对那些苛刻和难以执行的条款,应事先要求修改,避免造成信用证的风险。
五•案例分析(一)循环开立远期信用证案例一一南德集团牟其中远期信用证诈骗案例(钟佳宜)案例经过:天津经济开发区南德经济集团及牟其中信用证诈骗案就是一个典型的利用远期信用证进行欺诈的案件。
天津经济开发区南德经济集团是于1991年8月在天津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集团所有制企业,注册资金为3500万元人民币。
佃95年初,南德集团发生资金紧缺,集团总裁牟其中为了返还债务和集团开展业务,7月,牟其中以南德集团法人代表的身份,与湖北轻工签定了代理进口货物总金额为 1.5亿美元的委托代理进口协议,并由澳大利亚澳华公司编造虚假的外贸进口合同,通过湖北轻工为南德集团从中国银行湖北分行对外开立180天远期信用证,由何君所在的澳华公司及美国索斯曼公司代理境外贴现(共贴现4单)。
从1995年8月15日至佃96年8月12日,南德集团凭借虚构进口货物合同,通过湖北轻工在湖北中行共计骗开信用证33单,开证总金额8013余万美元。
其中,南德集团通过香港东集团以及澳大利亚澳华、美国索斯曼公司在香港渣打、丰业、东亚、运通等银行议付信用证31份,获取总金额7505余万美元,折合人民币6.23 亿余元。
并由香港东泽公司,将代理贴现资金转入南德集团的指定账户,用于偿还集团债务和业务支出2910万余美元和400余万元人民币,余款用于循环开立信用证、支付利息和手续费等,造成湖北中行实际损失3549余万美元,折合人民币2.94亿余元。
这种欺诈与正常的信用证结算方式大体是相同的,不法分子就是利用了信用证的融资功能来达到非法占有资金的目的,在虚假的贸易背后,对资金的欲望是赤裸裸的,对银行具有很大的危险性。
案例分析:诈骗的形式:南德集团牟其中循环开立远期信用证并与受益人勾结,在无真实贸易背景下,开立空头信用证;为掩护实施诈骗,虚构炮制假进口合同,以伪造的单据向银行融资的非法行为。
针对牟其中远期信用证诈骗案的防范措施1 •开证行加强保证金管理;增加保证金比例,对于风险较大的需要开证申请人提供100%金额的有价证券作抵押;(如果这样,何必要通过银行开立信用证呢?如果有钱,直接支付就是了)如果此案中的湖北中行在牟其中第一次开立远期信用证后没有付清账款的情况下又开立第二份远期信用证的时候增加保证金的比例,也许就不会出现循环开立远期信用证的诈骗案了,更不会累计损失人民币2.94亿余元。
2. 严格审查信用证的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的资信。
了解受益人的资信情况、生产能力及以往的业务合作情况。
调查开证申请人的近期业务经营状况,资产质量及负债状况、信用等级,已开证未付汇情况记录及原因等情况。
3. 严格对进口商品的审查;严格审查进口货物,谨防虚构炮制假进口合同。
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背景,要求进口商在货物到港后持报关单到开证行核对合同和提单,这项规定有利于及时发现违法犯罪问题,杜绝循环开证。
(二)软条款信用证欺诈案例一一南非华裔商人信用证"软条款"诈骗案(徐际舟)案例经过南非华裔商人李华是一家南非公司总经理,2005年被中国法院判处诈骗罪成立,原因是其以设置信用证软条款、伪造客检单等手段诈骗”。
2005年初,李华与建华衬衫厂达成购买其领带及衬衫的意向, 因建华衬衫厂无进出口经营权,遂委托华泰进出口公司做代理。
2005年1月,李华代表南非公司与华泰进出口公司达成购销合同,并于1月31日通过一香港公司委托香港银行出具不可撤销信用证,金额为249970美元(合2076550元人民币)。
信用证规定,出口人应提供装船前检验证书,该证书须由开证申请人(即香港公司)田成签字,且签字盖章须与银行留底相符。
信用证开出之前,李华按约定向建华衬衫厂和华泰进出口公司收取佣金和信用证保证款共计461500元人民币。
2005年2月28日,建华衬衫厂按要求将货物运至李华指定的船务公司仓库,李华同时按信用证要求向建华厂出具了客方检验合格单(即客检单,该单在进库前由华泰进出口公司业务人员打印清楚,交李某转托他人带至香港经田成签字后带回)。
在货物装船时,李华和华泰进出口公司发的货物不能按原设想装入一个货柜,只好多装了一个小货柜,而由此引起的费用负担纠纷却一直未能达成一致。
2005年3月,在未经李华同意的情况下,华泰进出口公司指示船务公司发运货物至香港,同时取得信用证约定的运费到付提单,连同商业发票、客检单等一起,交中行并转寄香港开证行。
李华在得知货已发出后通知香港开证行拒付。
不久,香港开证行告知华泰进出口公司,由于客检单上的签字与银行留底不符,现已将不符点交开证公司,如果开证公司确认不符点成立,银行将拒付信用证款项。
2005年4月3日,香港银行正式通知受益人拒付提单,4月10日信用证过期。
华泰进出口公司在与李华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委托船务公司将货物从香港拉回。
此后建华衬衫厂向李华追索上述46万余元佣金及保证金,李华以各种借口推托,建华衬衫厂遂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案例分析:(这个是利用单据瑕疵的贸易纠纷,根源在于客检,和远期信用证没什么关系)这是一起典型的信用证软条款”诈骗案例,在本案中,李华的目的是想让开证行拒付,而他的手段是通过在单证上寻找不符点而设置陷阱。
首先,信用证是有有效时限的,上面的案例中,李华与华泰进出口公司先是在运费上产生纠纷,悬而未决,从而拖延时间。
其次,就是在单据签字的问题上,因为我们知道,根据国际惯例,受益人取得信用证金额的唯一条件是提供与信用证要求严格一致的单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