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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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浅析

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浅析

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浅析
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是一个比较新颖的税收制度,其主要思想是将夫妻、父母子女等亲属之间的收入合并计算,然后按照家庭总收入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取代目前实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以下是该制度的一些优缺点。

优点:
1. 降低了收入差距。

由于家庭成员的收入可以合并计算,所以高收入家庭和低收入家庭之间的收入差距将减小,从而增强社会公正性和稳定性。

2. 鼓励家庭和谐。

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可以促进家庭成员之间的互相支持和帮助,改善家庭关系,增进社会和谐。

3. 促进经济发展。

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可以减少个人所得税的逃税现象,同时也鼓励家庭成员之间的经济合作,有助于促进经济发展。

缺点:
1. 个人自主权降低。

家庭成员的税率和应纳税额将由家庭总收入和税率来决定,个人自主权将受到限制。

2. 易受财产转移影响。

家庭成员之间的财产转移可以通过调整收入的分配方式来影响所纳税款的大小,存在财产转移的可能性。

3. 行政难度增加。

征收家庭为单位个人所得税需要建立完备的税收信息系统,并对家庭成员的关系、收入数据进行审核,行政难度大。

总之,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是一个涉及经济、政治、道
德等多方面的复杂问题,在实践中需要客观、全面地考虑各种因素,以确保制度的公正、有效和可行性。

浅析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建议

浅析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建议

浅析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建议刘欢0816402-04【摘要】目前我国贫富差距正在逐渐扩大,而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存在着税制模式不公平不合理、税收征管制度不健全的突出问题。

征管手段落后、个税税率设计不完善、纳税人的权利有限等难题影响到了个人收入分配和维护社会公平的负面作用。

在此,结合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一些关于个人所得税改革政策的一些亟待的行之有效的建议。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制税制模式改革措施一、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现状个人所得税,是对我国居民的境内、外所得,以及非居民的境内所得征收的一种税[1].个人所得税在筹集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经济增长方面起着及其重要的作用,它有利于促进经济改革的深入发展,保障社会安定团结。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以自然人为核心的社会财富流动和分配占整个社会财富流动和分配的比例必然会越来越大,形式会越来越多样化,个人所得税将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个人所得税已成为税收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新税制实施以后,我国个人所得税尽管在征管中取得了很不错的成绩,但是仍然存在着许多的不足以及有待进一步改进的地方.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起步相对比较晚、还不是很成熟,随着国际税收竞争的加强和我国国民经济的增长,城乡、行业、地区之间贫富差距的扩大,个人所得税在组织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方面起着很重要的作用,但是。

同时也面临着全面的改革[2]。

二、个人所得税的重要作用(一)个人所得税具有重要的财政意义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大都在就业人员平均收入以下,因而征收面很宽,税收来源很大。

以美国为例,1986年,美国年人均收入为20593美元,个人所得税免税额为2300美元,纳税人占人口总数的57%以上,个人所得税收入达到3584亿美元,占税收总收入的50.1%,是收入最高的税种。

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消息显示,我国个人所得税2001年收入增至995.99亿元,超过了消费税,成为我国第四大税种[3]。

以家庭为单位的个税征管模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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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家庭为单位的个税征管模式研究
杨广莉
摘要:目前,我国以个人单独申报纳税,没有考虑到纳税 人家里的经济负担及其税负能力,基本偏离了个人所得税调 节收入、实现税收公平的原则。本文章认为我国个人所得税 的征税目标现阶段应该主要是社会目标即调节收入,而非组 织收入的财政目标。同时,建立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申报的课 税征收模式,并提出我国个人所得税以家庭为单位的征管建 议,从而体现税负的公平性,推动社会结构从当前的哑铃型 转向橄榄型,促进社会稳定。
22税率结构复杂,费用扣除不合理 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分很多种,是按收入 来源分类计 征,根据我国的税法规定,纳税人在通过不同的形式获取的 收益所对应的费用扣除标准以及税率都是不同的。如工资、 薪金所得有七级税率,最高为 45%,个体工商户共五级税率, 最高为 35%,而稿酬所得最高税率为 20%[2],但在对其进行 一些扣减后,最后稿酬的税率只有 14%,这与工薪所得相差 甚远,显得税收不公。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方面存在一些较为明 显的问题。第一,没有给需要抚养及赡养老人、小孩或伤残 人士的家庭实行税收减免,使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有失公平。 其次,我国的费用扣除标准相同,没有考虑到市场上物价的 升高与降低,还有可能发生通货膨胀等因素,这些使目前的 费用扣除标准显得缺少弹性,不能实现税收公平。 23纳税申报制度不健全 我国目前的纳税申报方式是不完善的,我国对年收入超 过十二万元,收入来源于两处或两处以上等其他三种情形采 取自行申报纳税,这需要纳税者具有很强的自我纳税意识, 而目前这一实施效果并不理想,难以控制高收入者。 目前我国以个人为单位分类征收所得税的模式,使税务 部门很难完全地掌握纳税人不同来源的收入,因而也就无法 掌控纳税人的整体收入水平。而且一般来说,只有高收入者 才会有多渠道的收入来源,这就直接导致高收入者可能没有 承担与其收入相应的税负,造成税负不公[1]。 24征管部门征管不到位 我国所要征收 的 税 种 众 多,范 围 又 广,可 供 使 用 的 征 管 软件种类又少,不能覆盖到所有业务,而且对资本红利、股息 等信息很难监控,而且执法监管不严,力度不够,这样就容易 造成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管过程中出现较多的缺陷。 我国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技术目前还不够先进,一些纳 税人为了少缴税款就故意隐瞒自己的真实收入,而代扣代缴 等制度也不够完善,没办法对纳税人的真实收入进行有效的 监测,最后也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容易造成税款流失。而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家庭课税的考量和路径分析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家庭课税的考量和路径分析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家庭课税的考量和路径分析周啥燕(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内容提要:家庭课税是一个系统工程,关涉个税分配正义价值的实现与量能课税公平原则的贯彻。

本文延着基本原则、税制结构、费用扣除、累进计税和税务征管的路径对家庭课税模式进行审视,通过对家庭与个人课税的比较分析、对不同税制与课税单位的调适讨论,阐述家庭课税模式与综合所得税制的协调原理。

研究认为:家庭汇总征税无论是与当前的分类、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还是所得综合范围更广的所得税课税模式都更加契合,更有利于发挥个人所得稅的收入再分配调节作用。

同时也要认识到家庭课税模式下综合所得的费用扣除环节复杂、关系到综合税基,而应用累进税率的应纳税额上升比税基更快,因此成为关键的课税步骤;在征管要求上,需通过代扣代缴与自主申报的有效衔接与税务征管现代化信息系统的完善为家庭课税提供程序保障。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课税单位;量能课税;家庭课税;费用扣除中图分类号:DF432.2;D922.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148X(2021)02-0129-08一、问题的提出个人所得税设计中对课税单位的选择有个人和家庭①两种基本模式。

个人课税模式以个人为课税单位,对个人所得征税。

家庭课税是指对生活在一起的两个以上的家庭成员获得的所得合并征税的课税模式。

我国自1994年实施三税合并的《个人所得税法》(简称为《个税法》)以来,一直以个人为课税单位,这与《个税法》的分类税制有很大关系。

虽然理论和实务界一直对其有争议,但税制环境和征管条件构成了对家庭课税模式的实质性限制。

2018年《个税法》修改分类税制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所得税制,并出台与家庭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规定,从趋势看对家庭课税的推行与改革势在必行。

客观上,两种课税模式选择的影响因素主要包括税制公平与效率考量、婚姻中性、劳动供给等,两者没有绝对的好坏之分。

不同国家需要结合经济发展水平,个税功能定位、税收征管条件等各方面因素进行衡量决策。

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研究

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研究

【 摘 要 】个人所得税是通过 以自然人取得 的各种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进行征税从 而缓解贫富悬殊、促进社会稳定、实现收入平衡的一个税种,近几年 ,由于 我国个税征收方武不够完善 ,不能最大限度 实现调节收入平衡,很 多专家 学者提出我国应借鉴美国个税 的征收办法,以家庭为单位进行个人所得税征收 ,从而 实现税 收公平。本文基于我 国现阶段 的发展情况,对 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税 问题进利弊进行探讨,并给 出解决方案 【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 ;个税改革;家庭经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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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家 庭 为 单 位 征 收 个 人 所 得 税 问 题 研 究
李文博
( 重庆 工 商大 学 ,重庆 4 0 0 0 6 7 )
影 响 我 国个 税 缴 纳 的 公 平原 则 。我 国 家 庭单 位 范 围的 界定 不 够 明 显 ,个 别 家庭 可 能 出现 将亲 戚 拉 入 自 己家 中通 过 分 担 税 负 的方 式 偷 税漏 税 。 ( 三 )我 国征收 个税 采用 分 类扣 除模 式加 大 了个 税 改革难 度 国 际上 采 用 以家庭 为单 位 进 行 个 税 的征 收 的 国家 的代 表 是 美 国 ,然 而 我 国计 算 个 税 时 的扣 除 模 式 与 美 国存 在 本 质 上 的 区别 , 美 国 采用 综合 扣 除 模 式 ,具 有 税 基 宽 、税 负较 公 平 合 理 的特 点 , 为 世 界 上较 发 达 的 国家所 广 泛 采 用 。但 征收 项 目多 , 费用 扣 除 、 生 计 扣 除 、免 征 额 规 定 比较 繁 杂 ;对 纳税 人 申报 要 求 及汇 算 清 缴 规 定 较 多 ;操 作 复 杂 , 管理 水 平 要 求 高 ,工 作 量 较 大 。我 国分 类 扣 除模 式根 深 蒂 固, 阻碍 了个税 缴 纳 以家庭 为 单位 的转 变 。 三 、以家 庭 为单 位征 收个 人 所得 税 的对策 建 议 ( 一 )建 立 电 子 纳 税 系 统 建 立 电子 纳税 系统 ,实 现 各 部 门信 息资 源 共 享 。税 务 部 门与 金 融 单位 、用 人 单 位 、 社保 系 统 以及 商家 计 算 机 信 息 实现 联 网 , 便 于 税务 机 关 搜 集 第 三方 涉 税 信 息 。 规 定第 三 方 提供 涉税 信 息 的 义务 和 责 任 ,便 于税 务 部 门准 确 分 析 掌握 每 个 人 与相 关 单 位 经 济 往 来信 息 ,从 而 基 本 能监 测 纳 税 人 及所 在 家 庭 的 收支 情 况 以及 纳 税 情 况 。把 纳 税 申报 、税 款 征 收 、 人库 销 号 等 各 个环 节 纳 入 到 信 息化 管 理 的全 过程 ,这 就 可 以监控 整个 纳 税 、 征税 过 程 ,提 高 税 收征 管效 率 。 ( 二 ) 明确家 庭 界定 原则 ,完善 个人 信用 制度 将 夫 妻 双 方及 子 女 界 定 为 一个 家 庭 单 位 , 其余 成 员 纳 入 家 庭 单位 须 向有 关 部 门 申报 ,通 过 走 访 调查 后 情 况 属 实予 以批 准 , 家 庭成 员一 经 确 定 不得 随意 变 更 , 如 需特 殊 原 因 需 要变 更 须 向有 关 部 门提交 书 面 申请等 待 审批 。 完 善 个 人信 用 制 度 ,建 立 诚信 纳 税 机 制 , 防止 纳 税 人 利 用法 律 漏 洞 偷 税 漏 税 。建 立 一 个 纳 税诚 信 档 案 。记录 纳 税 人 的 纳税 诚 信 情 况 。对偷 税漏 税 者予 以处罚 ,提 高偷 漏税 的成本 。 四 、结 束语 位 征 税 有 利 于 拓 宽 税 基 ,把 所有 收入 纳 入 课 税 范 畴 并 且 实 行超 额 累进 税 制 , 以实 现 相 同收 入 的家 庭 纳 相 同 的个 人 所 得 税 。同 时 , 现 在 以美 、 日、德 、 法 为 首 的很 多 国家 都 是 以家 庭 为 单位 征 以家 庭 为 单 位 将 纳 税 家 庭全 年各 种 不 同来 源 的 所 得 综 合 起 来 ,减 收 个 税 , 这个 大 方 向无 疑 是 正确 的 ,我 国纳税 机 制 正 处 于 发展 转 去 法 定 减 免 额 或 扣 除 额 后 ,余 额 按 统 一 的累 进 税 率 计 算 征 税 。每 型期 , 由个 人纳 税 单 位 向家 庭 纳税 单 位 的 转变 还 存 在 很 多 困难 。 期 纳 税 金 额 由家 庭 成 员 平 均 收入 决定 ,避 免 了因 家 庭 成 员 收入 差 但 在 政 府 及相 关部 门机 构 的 共 同努 力 以及 各 界 的积 极 配 合 下 ,我 距 悬殊 、个 别家 庭成 员收入 偏 高 而多 缴税 的情 况 。 国有 条 件 完 善税 收 体 制 改 革 ,加 快 以家 庭 为 单位 纳 税 的 改革 ,从 二 、在 我 国实 施 以家 庭 为单 位征 收 个 人所 得税 存 在 的 困难 而 实 现 个 税征 收调 节 收 入 平衡 的作 用 ,缓解 贫 富悬 殊 、 促进 社 会 ( 一 )家庭 收入 监测 与 统计 难度 过 大 稳定。 以家 庭 为 单 位 征 收 个税 的基 本 前 提 是 财 产 申报 具 有透 明度 , 由于 家 庭 成 员 各 项 收入 纷 繁 复杂 ,很 难 以家 庭 为 单位 对 各 项收 入 参考文献 : 【 l 】 张艳艳. 浅析我国个税税制的改革与完善o 1 . 中小企 业管理 与科技, 2 0 1 0 ( 9 ) : 7 1 . 实 时监 测 ,要对 家庭 的总体 收 入 有一 个把 握 非 常 困难 。 [ 2 ] 王秀秀, 王熙茹. 我国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免征额之浅析Ⅱ 】 . 知识经 ̄, 2 o l o ( 2 4 ) : 8 2 . 8 3 . ( 二 )家庭 单 位 难 以确认 统 计 3 】 陈业宏, 曹胜 亮. 个 人所得税法 实质 正义 的缺 失考量— — 以纳税 人家庭经济 负担 我 国人 口众 多 , 我 国税 务 主 管 部 门对 家 庭 单 位 逐 户 统 计 存 【 ] . 法学杂志, 2 0 1 0 ( 5 ) : 2 8 - 3 4 . 在 较 大 困 难 , 因婚 姻 等 原 因 出现 家 庭 成 员 流 动 若 不及 时 申报 也 将 为视角Ⅱ 背 景 资 料 : 以 重庆 地 区为 例 ,赵 先 生 与 张 先 生位 于 同一 单 位 工 作 ,税 前 工 资 均 为5 0 0 0 , 赵 先 生 一个 人 生 活 ,税 后 工 资扣 除每 月 生 活 必 须 开 销 后 仍 绰 绰有 余 , 张先 生 一 家 七 口, 四位 老人 没 有 经 济 来 源 且 生 病 , 妻子 月收 入 1 0 0 0 ,孩 子 正 在 上 大 学 。 显然 赵 先 生 的 生 活 水 平 要 高 于 张 先生 ,两 人 相 同的 个 税 扣 除 金额 对 赵 先 生 的影 响不 大而 对 张 先生 的 家庭 却 是雪 上加 霜 。 以上 背 景 资料 揭 示 了我 国个 税 扣 除 方 案 对 家庭 经 济 状 况 考 量 的 缺 失 ,主 要 弊 端 在 于 我 国实 行 的分 类 扣 除 办 法 未 能充 分 考 虑 纳 税 人 的个 体 差 异 。 由于 纳税 人 家 庭 经 济 负 担 、 家庭 人均 收入 水 平 各 不 相 同 。 实 行 等 额 扣 除不 能体 现 横 向公 平 ,加 重 了贫 困家 庭 负 担 , 不 能 达 到 缓解 贫 富 悬殊 的 目标 。因 此 我 国个 税 缴 纳 应 以家 庭 为 单 位 ,充 分 考 虑 家庭 人均 收入 及 生 活 负 担 , 实现 社 会 收 入 调 节 的 作用 。 以 家庭 为 单位 征 收个 人 所得 税 的优 点 ( 一 )能更 好 地体 现 税收 制度 等 横 向 公平 原则 选 择 以家庭 为单 位 纳 税 能 充 分 考 虑 一 个 家庭 的 实 际支 出与 家 庭 负 担情 况 ,在 税 前规 定 了不 同名 目不 同 数额 的扣 除额 ,如 父 母 的 赡 养 费 及 医疗 费 、子 女 赡 养 费 及 教 育 费 、房 租 水 电等 生 活 必 要 支 出 的 扣 除等 等 , 能使 税 后 结 果 尽 量 公 平 , 更加 充 分 地 体 现 税 收 制度 的横 向 公平 原 则 , 同时 对 家 庭 经 济状 况 的考 量 保 障 了我 国 公 民生 活 水平 。 ( 二 )以家 庭 为单 位 征收 个税 可 降低 我 国养 老 压力 老 年 人 健 康 状 况 羞 且 收 入 微 薄 , 经 济 上 基 本 依 靠 子 女 , 以 家庭 为 单 位 征 收个 人 所 得 税 可 充 分考 虑不 同家 庭 对 老 人 的 赡 养 状 况 , 从而 降低 因赡 养 老 人 而 加 大 生 活 压力 的状 况 ,符 合 我 国 尊 老 爱老 的传 统 美德 。 ( 三 ) 以家 庭 纳 税 能 更 好 的 发挥 个 人 所 得 税 调 整 收 入 分 配 的 作用 。 家 庭 总 收 入 比个 人 收入 更 能全 面 反 映 纳 税 能 力 ,以 家 庭 为 单

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优劣和建议(精选5篇)

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优劣和建议(精选5篇)

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优劣和建议(精选5篇)【篇一】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优劣和建议摘要:我国自改革开放之后,便推出了个人所得税法,以期与市场化经济发展需求更好地适应。

个人所得税征收作为社会收入调整及二次分配的重要工具,对个人可支配造成了极大程度的影响,个人所得税的合理缴纳,不但可实现收入分配间差距的改善,同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推动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实现。

本文首先评析了个人所得税改革效果,指出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工作当前存在的不足,并提出了针对性改进建议,以供参考。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改革;效果评析;建议个人所得税征收,有利于国家财政收入的增加及社会贫富差距的调节,推动社会公平发展的实现。

而施行个人所得税制度,则能将社会发展中的差异性缩小,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重要推动力。

现下,个人所得税征收工作中依旧有一定缺点与不足存在,这也对政府及纳税人提出了需要在实践中共同完善的要求。

一、个人所得税改革效果评析(一)围绕公平思维评析个税改革效果(二)围绕制度保障评析个税改革效果我国现有衡量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标准主要为结构性减税,立足于居民角度来看,因收入偏低所以抗拒个人所得税缴纳。

我国经济发展速度较快,但是个人收入却未能得到显著加速,加之不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更是使得居民承担了更重的生存压力。

结构性减税模式下,个人所得税不但需将居民税收负担进一步减轻,同时还应当依托制度保障、规范体系,将逃税漏税及重复收税避免。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我国社会经济变化十分显著,有关个人所得税改革方面也暴露出更多的问题,所以在结构制度中也会有一定差异出现,应当合理予以调整。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工作现存问题(二)尚未充分发挥调节收入分配作用(三)扣费标准缺乏科学性我国在征收税务期间,在扣除费用时基本以定额扣除为主,此类方式对于各个纳税人不同的纳税能力未予以充分考虑,即并未结合各个纳税人家庭经济情况等对扣费标准合理进行调整,而是以相同的扣费标准来面对所有纳税人。

我国个人所得税家庭联合申报改革

我国个人所得税家庭联合申报改革

我国个人所得税家庭联合申报改革作者:吴从慧来源:《财会通讯》2013年第02期一、我国个税家庭联合申报改革的必然性目前我国个税申报仅是个人税种,未以“家庭”概念为出发点,更不具备家庭联合申报性质的具体费用扣除项。

我国当前实施家庭税制的条件和时机尚未成熟,但考虑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大趋势,家庭联合申报必定是我国个税改革的未来方向,其中费用扣除更是个税改革内容的重中之重。

(一)家庭税制体现国家税制完善性与社会公平性在税制完善和治税公平的政府或国家,纳税人是根据家庭具体情况进行税前费用项目扣除操作:规定不同名目有不同扣除额,如抚养子女数目而异;抚养子女健康程度不同等。

随着我国教育、住房和社保等领域的深入改革,家庭与个人负担的相关费用也将呈现出明显的差异。

现行“定额扣除”税制并未充分考虑家庭和个人的各项负担,也不能合理扣除不反映税收负担能力的部分。

而家庭税制能以一个家庭的实际支出情况作为基础进行申报和费用扣除,比我国现行的个人税制更能突现量能征税原则和社会公平性。

(二)家庭税制体现夫妻财产共有性与纳税合理性根据我国2012年版布的新《婚姻法》,家庭中大多数财产具有夫妻共有性。

但征收个税时,并不是就同一财产进行共同纳税,只针对家庭中个人(妻子或丈夫)所得分别课征。

鉴于社会经济角度考虑,现行个税征收模式不能体现财产的夫妻共有性。

以三口之家为例,假设家庭中仅妻子获工资收入,那就只对妻子赚得的工资进行缴纳税款,同时费用项目的扣除也仅考虑妻子个人费用支出,体现不出家庭税制中妻子收入应属夫妻财产共有性的特点。

家庭成员缴纳税款时,应将家庭联合申报替代个人申报,把夫妇收入之和作为家庭纳税基础,以家庭为单位进行费用项目扣除更为合理,也能说明妻子(丈夫)赚取的工资为夫妻共有的性质。

目前美国联邦所得税法以家庭为基本纳税单位,最后1美元无论是夫妻任何一方挣得,在家庭税制下都能较明显体现该1美元收入是夫妻共有财产的属性。

(三)家庭税制缩小家庭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和谐性在宏观经济学中,基尼系数是反映一个国家民众贫富差距的经济指标。

对我国实施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研究

对我国实施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研究

在我们的社会 生活 中,每一 个具体 的公 民个人 背后 ,都 有 个具体 的家庭 ,而每个家 庭都有 不 同的悲喜和 负担 。 目前 的 个税征收 ,实行 的是 收入属 地征税 的征缴 方式 ,仅仅 将公 民个 人作为税收对象 。这样 的征 收方 式 ,没 有综合 考虑公 民背后 的 家庭具体 的收支情况 ,没有完全 达到 实现社会 的收入 分配公 平 化 的这 一 目的 。那 么 以 一 个 家 庭 为 单 位 , 以家 庭 的 总 收 人 为 衡 量一个家庭经济情况 的基础 ,更 加符合 中国的价值观 和收入 观 念 ,这样也更好的体 现税 收制度 的横 向公平 原则 ,从 而减轻 家 庭负担 ,使课税更加人性化 ,促进社会和谐 。 目前 ,世界上许多发 达 国家 都 已经实行家 庭课税 制 ,如美 国、法 国在家庭课税 制这方 面都 已趋于成熟 ,这些发 达 国家的
税 的利 弊 , 以及 对 实施 家庭课 税提 出可行 的对 策 ,进 行 深 入 的 研 究 。 关 键 词 : 个人 所 得 税 ;家 庭 ;可行 性 。
前 言
负越 重 , 。若夫妻仅一方有所得 ,税 负最重。当夫妻所得大致 相
等时 , 税 负 最 轻 。 如 表所 示
表 一 :单 位 :人 民币

申报 种 类
纳 税 者 A妻 子
月 收入 4 0 0 0
4 0 0 0
个 税 l 5
税 负 总额
1 、个 人 申报 表
B先 生 l 5
3 0
C妻 子 2 、个 人 申报 表
D 先生
5 0 0 0
3 0 0 0
4 5 4 5

实践经验可 以给我们做 借鉴 ,同时 ,我 国现 代技术 的发展 ,个 人信息的 网络化全 面实行 ,也让 我 国实现家庭模 式征 个税成 为 可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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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之分析一、个人所得税概要(一)什么是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征税项目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等。

(二)目前我国实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我国个人所得税最早在1980年9月1日,五届人大第三次会议中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至此我国建立了个人所得税制度。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增长以及各项事业取得的进步,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也进行了多次改革。

目前我实施的计税方法是在2011年6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中下午表决通过的全国人大委员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的决定,根据决定,从2011年9月1日起,我国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标准(通常称为个税起征点)由现行的每月2000元提高到每月3500元。

在税率方面,各项所得分类征收,实行差别税率。

分类所得个人所得税制度,分为几个大类:工资和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个人得独资和合资企业生产经营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和股利所得等等,不同类别所得按不同规矩来征收。

(三)现行个税征收制度的不合理个人所得税作为二次分配的重要手段,其主要功能应是调节收入差距,实现社会财富分配公平。

因此,量能负担公平原则应是个人所得税的首要课税原则。

在2014年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财政部部长楼继伟表示,要加快个人所得税改革,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

有关统计显示,在全部个人所得税收入中,近三分之二来源于中低收入家庭。

社会上普遍流传着一种说法:现在个人所得税已沦为“工薪所得税”。

近年来中国个税起征点有过几次调整,从最早的800元到1600元,再到2000元,又到现在的3500元,已经有了很大进步。

放在二十年前可以有效调节收入分配差距,因为二十年前人们的收入来源比较单一,基本靠工资收入。

如今工薪阶层增加了很多的支出内容,如医疗支出、教育费用、养老保障等。

起征点越高,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就越少。

比如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为2000元,那么纳税人数约可占工薪阶层的23%,而如果将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调整为2500元,那么23%的纳税人数有可能就会变成18%或者更少,这就违背了税收的最基本的公平原则,也就是“普遍纳税”的公平原则。

纳税人越少越不利于培养公民的纳税意识,越不利于培养公民的国民意识。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应纳税额=(当月工资、薪金收入-3500)*税率-速算扣除数,仅仅从这个公式上我们可以看出这是税制仍然按照富人的标准来对他们征税。

低收入者免征个税而高收入者却大量的脱逃税款,工薪阶层反而成为了纳税的主体,这是有违个税设置的初衷的。

二、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利弊比较分析家庭是一个经济整体,共同从事生产、投资和消费行为,共同承担家庭经济负担。

作为社会的基本细胞,它的稳定也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

因此,家庭经济负担对纳税人的纳税能力起着制约的作用。

我们可以借鉴国际上的经验,采用个人所得税的免征扣除额,是随纳税人家庭结构及个人情况的不同而不同的方法来进行。

已婚夫妻双方采用以家庭为单位缴税,未婚单身者则采用以个人为单位缴税,并且对抚养子女或者瞻仰老人采取差别征收。

这则使得征税及合理又公平。

在个税起征点上国家也应该在不使国家税收大量流失的情况下使得更多的老百姓得到实惠,减轻目前工薪阶层家庭的生活压力。

(一)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必要性1、减缓通货膨胀下家庭生存压力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居民的生活有了很大改善的同时,住房、医疗、教育支出也快速增长,再加上物价水平的持续上涨,通货膨胀的压力也步步紧逼,使得工薪阶层的生活压力不断增大。

举个例子,一企业中层,每月收入2万元,每月应缴纳的社保部分为2103.84元、个人所得税2594.04元,最后的税后月收入为15302元。

单从这个数据来看,他可以比较舒适的生活。

可如果再承担子女的费用,家庭住房、基本生活的开支,每个月也所剩无几了。

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是以个人为单位对纳税人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既未考虑家庭经济负担的差异,也未对纳税人的实际税负能力进行考量,从而偏离了个人所得税调节居民收入、实现收入公平分配的目标和原则。

家庭经济负担具有很大的差异性,为此要公平地衡量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就必须对纳税人的家庭经济负担进行具体的分析和了解,而不应将纳税人的收入状况同家庭的经济状况割裂开来考虑,否则,就会形成“穷人纳税,富人避税”的不公正局面。

2、实现收入公平分配的有效途径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是我国现阶段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的方向,与以个人为单位相比具有很大的优势。

家庭课税是指把家庭所有成员的收入都纳入到应纳税所得额中,在实际计算过程中按照个人收入叠加,得出家庭的收入总额,即应纳税所得额。

以家庭为单位的个人所得税综合税制是综合所得税制的一种,这种课税模式的优势在于将家庭的综合所得在进行一定的费用扣除之后征税,可以考虑到整个家庭的经济负担,也使获得同样收入的家庭交同样的税,即实现了税收的公平原则。

(二)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实施的难点1、家庭人数的界定我国的核心家庭与西方的核心家庭结构不完全一样,即西方的核心家庭是三口或四口之家,包括夫妻双方及孩子。

一般很少有几代同堂的情况,这样以家庭为单位比较容易设计税率水平,因为家庭结构基本是同质的。

但我国的家庭结构要比西方复杂得多,至少存在3种结构:三口之家、三代同堂的家庭、四代同堂的家庭。

这些都是设计“以一家人为单位计算征收个税”时所应考虑到的。

但这些差别都是技术问题。

2、扣除项目及标准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应将其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如果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税,其扣除标准中应该考虑纳税人赡养人口的多少、健康状况等所引发的不同开支水平、以及通货膨胀、医疗、教育、住房等不同情况。

但由于家庭成员的情况差别较大,地区经济发达程度不同,其基本生计费用如何合理扣除是一个既涉及公平又涉及效率的问题。

3、家庭收入的统计与检测社会经济生活日益复杂化,人们的收入来源也日趋多样化,并且由于受目前征管体制的局限,征管信息传递并不准确,而且时效性很差,不但纳税人的信息资料不能跨征管区域顺利传递,甚至同一级税务部门内部征管与征管之间、征管与稽查之间、征管与税政之间的信息传递也会受阻,税务部门要完全准确掌握家庭收入难度很大。

家庭收入不能准确掌握,也就无法准确计算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不能准确计算计税依据,也就不能做到量能负担,实现个税对收入分配的合理调节。

这一问题实际上已存在于目前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中,只不过在家庭为纳税单位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下,又增加了汇总的难度。

三、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需要完善的配套条件(一)完善代扣代缴制度与自行申报制度的结合代扣代缴是个人所得税征管的主要方式,也是控制税源和保证税款及时均衡入库的主要途径,做好代扣代缴工作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实行代扣代缴单位登记制度,各单位要全面登记,依法扣缴,并与税务部门签订“代扣代缴责任书”,加强代扣代缴工作的责任;同时,还必须建立系统的管理机制,对扣缴责任人的扣缴行为实施有效的跟踪管理和监控,并进行分析其扣缴是否正常;同时,要进一步加强与自行申报制度的结合,即由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义务人分别向主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及纳税情况,在两者之间建立交叉稽核体系。

(二)建立计算机征管系统我们国家现在没有建立起统一的个人收入记录系统和家庭收入记录系统以及个人信用记录,个人家庭信息不透明等复杂的情况使得我们的个税改革困难很大,但是不改革的话,长久以往个税制不仅不能够实现设计的初衷,反而会更加拉大贫富差距,引起社会的动荡。

另外个人及家庭收入隐形化是困扰个人所得税征管的一大难题,能否实现隐形收入显形化是个人所得税能否有效发挥作用的关键。

加因此强对个人所得税的全方位监控,并逐步实现同银行、企业的联网,形成社会办税、护税网络。

逐步缩小现金支付的范围,使所有的收支状况尽可能地置于税银联网的监控下。

加强和先关部门的配合协调,共同打击偷逃个税行为。

(三)加大对偷逃税行为的稽查力度和处罚力度建立一支具有权威性、拥有相应技术手段的稽查队伍。

加强税务司法体系的建设,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良好的处罚机制使偷逃税行为及时地受到应有的处罚,让任何偷逃税行为都变得不划算,从利益机制上促使纳税人依法纳税。

(四)逐步培养纳税人积极主动纳税的意识国家可以通过政策法规上的规定,一方面严厉打击偷逃税行为,使偷逃税者受到法律法规的制裁;另一方面要加大宣传力度,并逐步改变我国纳税人权利和义务不对等的情况,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使大部分公民体会到税收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从大的层面上是惠及千家万户,从小的层面上也能让大部分纳税者感受的税收代给自己的实惠,愿意成为纳税的一员。

综上所述,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家庭课税制下的个人所得税综合改革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

但这项改革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这种新型的纳税主体模式比现行单一的以个人为主体征税更能适应中国经济的发展与人们生活水平的变化,更能充分促进个人所得税社会公平目标的实现,也更加符合我国基本国情,切实可行。

参考文献[1]李永贵主编.《个人所得税改革与比较》.中国税务出版社,1999年版.[2] 杨卫华.按家庭征收个人所得税路在何方[J].中国税务,2009,(5)[3]刘雄飞.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分析[J].池州学院学报,2010,(2)[4]陈香珠.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家庭课税制的可行性研究[J].赤峰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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