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
定
承销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所受托管的资产证券化工作严
格实施,全面把控资产证券化工作的质量和风险。
1、做好风险预警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形成有效的风险控制体系,及
时发现、分析、预警和处置风险事项;。
2、加强对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内部管理,完善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操作
规程,严格执行政府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3、加强与当地税务、财政、金融监管和审计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和
合作,提高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风险控制和评估能力;。
4、强化客户信息完善,建立完善客户信息档案,制定有效客户管理
制度,确保现有客户信息的有效性;。
5、对做相关业务的人员进行专业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的培训,落
实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保证业务的专业化和规范化;。
6、建立健全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审计制度,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做到业务控制和风险管理。
7、及时发现并处理业务违规行为,对存在违规或失职行为的人员给
予相应的处理,确定其责任并及时监督改正;。
8、定期对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有关工作进行整体审计,及时发现资产
证券化业务的存在的存在的会计、审计、法律以及投资管理等问。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规则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规则为规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促进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制定以下规则:
一、资产证券化业务范围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开展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证券化计划、专项计划等。
二、资产证券化产品管理
(一)产品设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按照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实际情况,确定产品的基本设计和发行方案,明确产品的投资策略、风险收益特征、投资期限、投资门槛等。
(二)风险控制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和有效控制。
对于存在重大风险的产品,应当提前告知投资者,避免投资者出现不必要的风险损失。
(三)信息披露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重要信息进行及时、准确、完整的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的基本情况、投资策略、风险收益特征、投资门槛、发行费用、投资者权益等。
三、信托计划管理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信托计划业务时,应当遵守《信托法》及
其实施细则、《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同时,应当对信托计划进行风险评估、披露信息,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其他规定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定期进行风险评估,确保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合规性和稳健性。
以上规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按照规则要求,加强业务管理,进一步提高风险管理能力,促进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健康发展。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资产证券化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附件11资产证券化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一、计量范围和总体要求(一)资产证券化交易包括传统型资产证券化、合成型资产证券化交易以及兼具两种类型共同特点的资产证券化交易。
传统型资产证券化是指基础资产的信用风险通过资产转让、信托等方式全部或部分转移给投资者,基础资产的现金流用以支付至少两个不同信用风险档次的证券的资产证券化交易。
合成型资产证券化是指基础资产的信用风险通过信用衍生工具或者保证全部或部分转移给投资者的资产证券化交易。
该交易结构中至少具有两个不同信用风险档次的证券。
信用衍生工具包括资金来源预置型和资金来源非预置型两种类型。
(二)商业银行因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而形成的表内外风险暴露称为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
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支持证券、住房抵押贷款证券、信用增级、流动性便利、利率或货币互换、信用衍生工具和分档次抵补。
储备账户如果作为发起机构的资产,应当视同于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
储备账户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抵押账户和利差账户。
(三)为充分抵御因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而承担的风险,商业银行应当基于交易的经济实质,而不仅限于法律形式计量监管资本。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权根据交易经济实质,判断商业银行是否持有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并确定应当如何计量资本。
(四)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金额按照如下规定确定:1.表内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为扣除专门针对该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所计提的减值准备后的账面价值。
2.表外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按如下方法计算:(1)商业银行买入或卖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按本附件第二部分信用风险缓释的规定计算风险暴露。
(2)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以外的其他表外证券化风险暴露,按其表外名义金额扣除减值准备后乘以IO0%信用转换系数计算。
如果支持便利提供方的全额受偿顺序优于基础资产池支持的其他债权,且该支持便利是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则其未提取部分可采用信用风险权重法下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的信用转换系数,否则应采用100%的信用转换系数。
资管新规全文——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近年来,我国资产管理业务快速发展,在满足居民和企业投融资需求、改善社会融资结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多层嵌套、刚性兑付、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实体经济,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
把防范和化解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减少存量风险,严防增量风险。
(二)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
既充分发挥资产管理业务功能,切实服务实体经济投融资需求,又严格规范引导,避免资金脱实向虚在金融体系内部自我循环,防止产品过于复杂,加剧风险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传递。
(三)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
实现对各类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全面、统一覆盖,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四)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
重点针对资产管理业务的多层嵌套、杠杆不清、套利严重、投机频繁等问题,设定统一的标准规制,同时对金融创新坚持趋利避害、一分为二,留出发展空间。
(五)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
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坚持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在下决心处置风险的同时,充分考虑市场承受能力,合理设置过渡期,把握好工作的次序、节奏、力度,加强市场沟通,有效引导市场预期。
二、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金融机构为委托人利益履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义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委托人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
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管理规定

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以特定基础资产或资产组合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
证券公司通过设立特殊目的载体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特殊目的载体,是指证券公司为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专门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殊目的载体。
第三条因专项计划资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归入专项计划资产。
因处理专项计划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专项计划资产承担。
专项计划资产独立于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业务参与人的固有财产。
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业务参与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专项计划资产1欢迎下载。
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四条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专项计划资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及其他业务参与机构的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
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不同专项计划资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五条专项计划资产应当由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托管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托管机构托管。
第六条资产支持证券可以按照规定在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机构间报价与转让系统、证券公司柜台市场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场所进行转让。
第七条证券公司通过设立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
中国证监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对上述申请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二章专项计划第八条本规定所称基础资产,是指符合法律法规,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的可特定化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快速发展,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的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也日益增多。
为确保市场的安全稳定运行,加强风险管理,对这些资产证券化业务进行尽职调查工作是至关重要的。
下面将详细介绍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的指引,以期为相关人士提供指导和参考。
首先,在进行尽职调查工作前,应充分了解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定义及工作流程。
资产证券化是指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的子公司将资产转化为证券,通过发行证券筹集资金来满足资金需求。
了解业务的定义可以帮助调查人员明确工作目标,理解业务过程有助于把握关键风险点。
其次,在调查过程中,需要对相关公司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
调查人员应详细了解子公司的组织结构、公司治理、运营情况、财务状况等基本情况。
同时,还需要对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人员资质等进行评估。
全面的尽职调查可以帮助发现潜在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防范。
第三,在进行尽职调查工作时,需要重点关注风险控制与管理措施。
调查人员应重点关注子公司的投资项目,了解项目的风险状况、收益预期等情况,并评估子公司是否有足够的风险控制和管理措施。
此外,还需要评估子公司的融资渠道、合作伙伴关系等,确保子公司在业务开展过程中能够有效地管理风险。
最后,在尽职调查工作中,需要注意信息披露和沟通的重要性。
调查人员需要确保相关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并及时向上级报告相关情况。
同时,要与子公司保持良好的沟通,密切关注业务变化,及时调整调查方向和方法。
有效的信息披露和沟通可以帮助全面了解业务风险,及时采取措施防范风险。
综上所述,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是确保证券市场安全稳定运行的重要环节。
调查人员应全面了解业务定义和流程,对相关公司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重点关注风险控制与管理措施,并重视信息披露和沟通的重要性。
只有通过全面、深入的尽职调查工作,才能够有效地管理和控制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风险,确保市场健康发展。
大型体育场馆资产证券化流程与风险防范

聘请专业法律顾问团队
聘请具有丰富经验的法律顾问团 队,为体育场馆资产证券化提供 全程法律服务。
信用风险评估与控制手段
严格筛选基础资产
对入池的基础资产进行严格筛选,确保资产质 量优良,降低信用风险。
建立信用评级体系
建立完善的信用评级体系,对入池资产进行信 用评级,为投资者提供参考。
加强后续信用管理
对资产池进行持续跟踪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信用风险问题。
03
尽职调查与评估
包括财务顾问、律师、会计师、 评估师等专业人士,共同推进证 券化项目。
对体育场馆的资产状况、运营情 况、市场前景等进行全面调查与 评估。
基础资产选择与评估
基础资产筛选
从体育场馆的各类资产中筛选出适合证券化的基础资 产,如门票收入、广告收入等。
基础资产评估
对筛选出的基础资产进行价值评估,确定其证券化的 潜力和规模。
强化信息披露监管
对未能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机构和个人进行处罚,维护市场秩 序。
自律组织作用发挥及行业规范
加强自律组织建设
完善自律组织架构,提高自律组织的专业性 和代表性。
制定行业规范
由自律组织牵头制定行业规范,明确业务操 作标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推动行业交流与合作
组织行业内的交流与合作活动,提高行业整 体水平,增强国际竞争力。
建立协作机制
各监管机构之间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制定监管政策 ,确保政策的一致性和连贯性。
强化监管执法
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保障市场健康有 序发展。
信息披露要求和标准设定
制定详细的信息披露规则
明确披露内容、披露时间、披露方式等,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 规范性。
设定统一的信息披露标准
《银行间债券市场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

《银行间债券市场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一、引言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银行间债券市场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以下简称为“企业ABS”)日益受到市场各方的关注。
为企业ABS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监管部门出台了《银行间债券市场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以规范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市场透明度。
本文将围绕企业ABS业务及其信息披露指引展开论述。
二、银行间债券市场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概述1.业务定义企业ABS是指企业将其持有的资产打包,通过设立特殊目的载体(SPV)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证券融资的一种金融创新工具。
企业ABS有助于企业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本结构,拓宽融资渠道。
2.业务类型企业ABS业务主要包括:信贷资产证券化、企业应收账款证券化、企业资产支持票据等。
3.业务流程企业ABS业务流程可分为:项目筹备、设立SPV、资产转让、发行证券、后续管理五个阶段。
三、信息披露指引的主要内容1.披露主体信息披露主体包括:原始权益人、SPV、托管人、评级机构等。
2.披露内容信息披露内容包括:业务基本信息、资产状况、风险揭示、评级结果、募集资金使用等。
3.披露时点信息披露时点包括:项目启动、发行前、发行中、发行后等。
4.披露方式信息披露方式包括:纸质版、电子版、网络版等。
四、信息披露的监管与违规处理1.监管机构企业ABS信息披露的监管机构为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2.监管要求监管要求包括:遵守法律法规、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等。
3.违规处理对于未按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的企业,监管部门将采取自律处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业务等。
五、银行间债券市场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未来发展1.市场前景在政策扶持和市场需求的双重驱动下,企业ABS市场前景广阔。
2.政策趋势未来,监管部门将不断完善企业ABS相关法规体系,推动市场创新。
3.业务创新企业ABS业务创新将不断涌现,如:REITs、绿色ABS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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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我司资产证券化或类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健康发展,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资产证券化”,是指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委托人将其持有的资产出售/委托予特殊目的载体(SPV),以特殊目的载体作为发行人/受托人,在公开市场或私募市场发行有价证券的活动。
本办法所指“类资产证券化”,是指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将其持有的资产转让或者质押予SPV,此SPV以自有资金或募集资金为发起人进行融资的活动;或者资产通过特殊目的载体直接产生,发起人仅承担基础资产的推介、管理和贷后催收等职责,多以投资顾问或资产服务人的角色存在,通过特殊目的载体作为某种信托产品或资管产品发行人的活动。
发起人一般包括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一般工商类企业、互联网金融平台等。
发起人一般承担资产服务人的职责。
若无特殊约定,本指引中出现的“资产证券化”指代以上两类业务。
第三条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底层资产,应符合小额分散、资产组合规模较大、可产生稳定的可预测的现金流等特征。
第四条本指引适用于我司正在开展或拟开展的下列产品模式:(一)我司自行开发、设计、包装和安排发行的原始资产证券化项目;第二章交易对手准入第五条交易对手包括:基础资产的原始权益人,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或融资租赁类公司;或撮合形成原始资产的中介服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信贷平台、第三方风险管理提供商等。
总体而言,交易对手即是对基础资产进行筛选和风险管理的主体,扮演资产服务机构的角色。
原则上,交易对手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商业模式合法合规,包括但不限于:债权债务关系的形成,资金的存管方式(如有)等,具体参照相关主体的行业管理办法;(二)积极配合我司的尽职调查和评估,披露股东、财务和数据等信息,配合开放全部系统和业务数据,允许我司自由挑选、更换资产,允许我司查阅信贷档案;(三)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至少【12】个月以上,已经累计实现一定的业务规模,且能够提供至少【6】个月的最近信贷数据明细;(四)历史业务数据分类清楚且金额准确;(五)有国有企业、上市公司或金融机构的股东背景,或者已经获得风险投资机构至少A轮以上的投资;(六)所有者权益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七)在全国范围或特定细分市场享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和市场地位;(八)主要法人股东、公司本身、实际控制自然人和高层管理者最近18个月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无对其社会声誉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事件,且股东中有大型国企背景、主板上市公司或知名风险投资机构的优先考虑;(九)无重大未决的诉讼或仲裁案件;(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与业务开展相适应的办公设施;(十一)管理层人员有良好的教育背景、足够丰富的从业经验和充分的业务技能;(十二)有管理信息系统,客户资料和债权债务有客观、准确和充分的记录;(十三)有完整和集中的档案管理,档案归类、借阅等有较严格的制度;(十四)有完整的信贷审批技术方法和流程,有独立的、专业化的风险策略团队、信贷审批团队和催收团队;第六条对交易对手风险管理水平的评价,主要观察:(一)风险策略的合理性与逻辑性;(二)是否有内部评分(评级)模型以及其成熟度及应用情况;(三)风险高级管理人员的从业经历和管理能力;(四)审核人员与业务人员的规模匹配情况;(五)催收能力和效果;(六)组合管理的系统和能力;(七)分类资产及整体组合的各项历史逾期表现及与同行业标杆企业的比较。
第三章基础资产准入第七条原则上,可以进行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基础资产,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基础资产真实;(二)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或法定或约定的转让限制;(三)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均已发放完毕,或由赊销形成的应收账款已完成供货程序;(四)同一借款合同项目贷款的未偿款项(包括不限于本金和利息)全部入池;(五)数量足够大,可达到小额分散的效果;(六)单笔剩余本金金额,最高不超过整个资产包剩余本金总额的【1】% ;(七)资产包中的单笔基础资产自初始形成时资金拨付之日起算,已经正常存续【90】天以上;(八)不得包含任何曾经逾期超过【5】天的债权;(九)资产中不得包含对股东、董事或高管人员或公司关联主体的债权;(十)借款人、保证人(如有)均系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十一)不得存在我司认定为高风险行业的债权;(十二)不涉及未决的诉讼或仲裁或执行程序;(十三)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不超过公司实收资本的【5%】;(十四)需根据具体项目设定资产池的加权平均利率下限或相当于利率收取的费用率下限;(十五)需根据具体项目满足一定的地域、行业等该集中度要求;(十六)融资期限内,资产池的累计应偿本金余额原则上应不低于融资未偿本金金额的100%。
第八条原始债权凭证保管。
原则上,所有与拟转让债权相关的原始债权凭证,在完成转让手续的同时,应转交我司指定的债权受让方保管。
原始债权凭证转交保管确有困难的,应首先争取由第三方机构(如公证处、律师事务所等)代为保管。
由第三方机构代为保管仍有困难的或不存在纸质版本的原始债权凭证,转让方应当出具书面的《声明与承诺书》,承诺不把同一债权做二次转让(样本见附件一)。
对于不存在纸质版本原始债权凭证的,应当于转让方内部相关信息系统做好已转让我方的标记。
我方需获得对相关系统进行查询的权限。
第九条转让登记。
融资放款前应将转让基础资产于中登网进行相关登记,登记内容需要达到能够对基础资产加以辨识的效果。
第四章尽职调查第十条由我司自行开发、设计、包装和安排发行的原始结构化融资项目需要由我司进行独立的尽职调查。
第十一条尽职调查应遵循“谨慎、客观、完整、准确、独立、尽职”的原则,全面收集、整理有助于我司了解和评价交易对手和交易内容的资料和信息,为公司的决策提供充分信息、理由和依据。
第十二条尽职调查采取资料信息的收集分析与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业务部门是尽职调查的第一责任人,采取双人参加的A、B角模式,对尽职调查的过程和结果负责。
业务部门需撰写尽职调查报告,以体现尽职调查过程中的相关发现、内容和结论;或将这些发现、内容和结论体现在业务推荐报告中。
业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邀请风险管理部、数据管理部、法律合规部等职能部门协助尽职调查,提供帮助,但不得因其他部门人员的参与而简化尽职调查的流程和工作要求,或者推卸尽职调查的责任和后果。
第十四条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尽职调查可分为对原始权益人的尽调和对基础资产的尽调。
需要获得的信息资料主要包括(具体参见附件一尽职调查问题清单):(一)交易对手的历史背景、股权结构以及管理层背景;(二)交易对手的业务模式;(三)交易对手的人员规模与构成;(四)风控与催收的方法与流程;(五)原始权益人过去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当年度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可未经审计);(六)基础资产的债务主体类型描述,若是自然人客户,则需要具体到客群画像的基本描述;(七)基础资产的平均年化收益率,包括利息、服务费或其他以任何形式收取的费用;(八)历史逾期率统计表,具体格式参见附件二;(需要明确统计口径)(九)基础资产产生各相关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描述,并提供相关的基础法律合同文本,包括但不限于借款(贷款)合同、信息服务协议以及资金存管协议等;(十)基础资产信息清单,字段需包含(不限于):债务人名称、身份证号(如为自然人)、初始本金金额、未偿本金金额、还款方式、债权起止日期、每期还款本金、每期还款利息、每期支付的服务费等费用金额、联系方式、担保人名称、担保人联系方式、紧急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第十五条需根据交易对手提供的信息清单,对基础资产的真实性进行尽调,对于涉及债权笔数过多的债权包,可用抽样验核代替逐笔验核,验核内容包括(不限于):(一)借款人相关身份信息与原始材料的比对;(二)原始债权形成的法律文本原件验核,比对金额、时间、利率等关键内容;(三)账户信息与放款及还款流水和凭证的验核;(四)其他。
第五章主要风控手段第十六条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主要风控手段包括:现金流归集、分层结构化安排、储备账户、超额质押、超额利差、差额支付承诺、债权回购、逾期资产置换、信用触发机制及权利完善事件等。
第十七条现金流归集。
资产服务机构根据约定负责基础资产债权的回收和催收,以及违约资产处置等基础资产管理工作。
现金流归集账户的安排优选次序如下:第一,基础资产直接回款至特殊目的载体的账户;第二,基础资产回款至由特殊目的载体共管的能够与其他回款账户及资金产生隔离的监管账户;第三,基础资产回款至不能与其他资金产生隔离的账户,资产服务机构应在收入归集日将现金流划入可产生隔离的监管账户,收入归集日应与基础资产债权回款日保持一致。
第十八条分层结构安排。
特殊目的载体募集资金时,可设置产生不同分配次序的分层结构,如优先和次级,或优先、夹层和次级等结构化安排。
当基础资产出现违约状况时,按照次级、夹层、优先的顺序依次承担损失。
一般情况下,次级部分应由原始权益人认购。
第十九条流动性储备账户。
我司指定公司或受托机构可将等额于初始基础资产池本金余额的特定比例的募集资金,即流动性备付金,存入流动性储备账户,作为优先层级安全兑付的流动性保障措施。
如果债权回收款及其他相关款项不足以支付当期费用与支出时,我司指定公司或受托机构将提取流动性储备账户中的资金,以弥补差额。
受托机构也可从流动性储备账户中提取所需资金,以在法定到期日临时支付各档的资产支持证券,或在违约事件发生后支付资产支持证券。
如果有资金从流动性储备账户中被提取,则应自此后每个支付日通过可用资金或由相关机构加以补充。
为满足以上目的的具备储备性质的账户,无论以何名义或作何称呼,皆可视为流动性储备账户。
第二十条超额质押或转让。
基础资产的本金总值应超过实际融资本金金额,超出部分设计为分层结构的次级份额,由原始权益人或资产服务机构持有,也可在分层结构之外,设置成为额外的安全缓冲。
超额质押率=融资本金/基础资产本金。
第二十一条超额利差。
在任一支付日,超额利差等于A-B,其中:A = 前一个还款周期的基础资产利息或收益回收款;B = 资产支持证券融资利息、特殊目的载体的费用及开支以及流动性储备账户所要求的存入款之和的金额。
超额利差可用以支付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
第二十二条差额支付。
当发生差额支付触发事件时,差额支付承诺人应根据约定将资金划入相关账户。
一般情况下,原始权益人或原始权益人的担保方(一般为控股股东、关联公司、实际控制人或第三方增信机构),应承诺对优先级别投资者预期收益的差额部分承担不可撤销及无条件补足义务。
第二十三条债权回购。
若发现原始权益人对债权的陈述不真实且对任何债权产生严重不利影响时,或如我司指定公司或受托机构对于任何债权的权益因任何原因而受到损害,则原始权益人或资产服务机构必须购买受影响的基础资产,除非其能纠正该等违反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