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国土资发〔2009〕113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2.30•【字号】•【施行日期】2010.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各省辖市及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委机关各处室(局、办)、委属各单位: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0]6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布阶段工作的通知》(豫政法[2010]71号)要求,对我委在1980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之间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
现将我委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文件所称规范性文件,根据《河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省政府第110号令),规范性文件是指政府及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种决定、规定、命令、办法、细则、通告、公告、通知、意见等文件的总称。
由于规范性文件目前还没有统一的法律定义,本次清理工作将规范性文件界定为日常“行政管理的依据”。
由于机构改革和人员变动,本次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只公布保留和修改完善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没有在此目录范围内的,视同自动失效或废止,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确需继续执行的,按照法定程序重新制定新的规范性文件。
附件:1.河南省发展改革委保留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河南省发展改革委修改完善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附件1:附件2。
郑煤集团技术标准体系(地质测量)

设计技术标准1.1
2011/5/4 2011/5/4 2010/3/6
地质标准
DZ0130.0—1994
1.1.1
通用
GB/T 11615-1989 GB/T 11615-1989
14C年龄测定
1995/9/14 1996/1/7 1995/9/14 2006/6/5 1996/1/7 1992/11/9 1994/10/31 1993/12/9 1993/12/9 1995/9/14 1991/6/11 1995/3/1 1993/2/24 1993/2/24 1993/12/9 1998/2/13 1993/6/19 1993/6/19 2010/11/10 2010/11/10 1998/2/13 2001/4/29 1993/6/19 2002/8/28 1999/6/8 1995/8/7 1993/2/12 1990/4/19 1993/7/7
地质标准
2011/7/7 2011/5/4
共 12第1
表1 淮北矿业集团技术标准体系明细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 第2部分:露天煤矿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 第3部分:井工煤矿 煤炭地球物理测井规范 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常用法律法规文件汇编(第三版) 郑煤集团直管矿井地质管理规定 郑煤集团直管矿井资源储量管理规定 郑煤集团矿井地质“三书”编制技术要求 郑煤集团兼并重组矿井地质管理规定 郑煤集团兼并重组矿井资源储量管理规定 1.1.1.1 1.1.1.2 1.1.1.3 1.1.1.4 1.1.1.5 1.1.1.6 1.1.1.7 1.1.1.8 1.1.1.9 1.1.1.10 1.1.1.11 1.1.1.12 1.1.1.13 1.1.1.14 1.1.1.15 1.1.1.16 1.1.1.17 1.1.1.18 1.1.1.19 1.1.1.20 1.1.1.21 1.1.1.22 1.1.1.23 1.1.1.24 1.1.1.25 1.1.1.26 1.1.1.27 1.1.1.28 1.1.1.29 1.1.2.1 1:50000地质图地理底图编绘规范 1:200000地质图地理底图编绘规范及图式 1:500000 1:1000000省(市、区)地质图地理底图编绘规范 地质矿产实验室测试质量管理规范 第一部分 总则 地质仪器产品设计文件分类编号方法 固体矿产勘查报告编写规定 固体矿产勘查报告格式规定 固体矿产勘查地质资料综合整理、综合研究规定 固体矿产勘查原始地质编录规定 浅覆盖区区域地质调查细则(1:50000) 区域地质调查总则(1:50000) 区域地质及矿区地质图清绘规程 沙漠地区工程地质调查技术要求(比例尺1:10万~1:50万) 岩溶地区工程地质调查规程(比例尺1:10万~1:20万) 自然电场法技术规程 大洋多金属结核矿产勘查规程 地球化学勘查术语 地球物理勘查技术符号 地热资源地质勘查规范 地热资源地质勘查规范(附录) 地质矿产勘查测绘术语 地质矿产术语分类代码 煤地质学 工程地质术语 固体矿产地质勘探规范总则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 煤矿科技术语;煤田地质与勘探 区域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综合勘查规范(比例尺1: 50000) 综合工程地质图图例及色标 综合水文地质图图例及色标 DZ/T0157-1995 DZ/T0160-1995 DZ/T0159-1995 DZ/T0130.1-2006 DZ/T0163-1995 DZ/T0033-92 DZ/T0131-1994 DZ/T0079-1993 DZ/T0078-1993 DZ/T0158-1995 DZ/T0001-1991 DZ/T0156-1995 DZ/T0059-1993 DZ/T0060-1993 DZ/T0081-1993 GB/T17229-1998 GB/T14496-93584 GB/T14499-93 GB/T11615-2010 GB/T11615-2010 GB/T17228-1998 GB/T9649.17-2001 GB/T14498-93 GB/T13908-2002 GB/T17766-1999 GB/T15663.1-1995 GB/T14158-93 GB/T12328-1990 GB/T14538-1993 DZ/T0184.9-1997 地质标准 地质标准 地质标准 地质标准 地质标准 地质标准 地质标准 地质标准 地质标准 地质标准 地质标准 地质标准 地质标准 地质标准 地质标准 国家标准 国家标准 国家标准 国家标准 国家标准 国家标准 国家标准 国家标准 国家标准 国家标准 国家标准 国家标准 国家标准 国家标准 地质标准 TD/T 1031.2-2011 TD/T 1031.3-2011 DZ/T 0080-2010
国土厅200952号文件

豫国土资发【2009】52号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严格管理和高效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解决用地制度的重要内容,是缓解土地供需矛盾、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的有效途径,对于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促进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7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保护耕地保障科学发展实现土地高效利用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44号)精神,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及本农田,基本保障工业化、城镇化健康发展的建设用地需求,努力实现土地高效利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提出如下暂行意见。
一、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一)加紧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结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抓紧编制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要求和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在进一步摸清农村土地现状的基础上,从严控制集体建设用地总量,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村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对村庄土地利用总体布局作出统筹安排,着力安排好新农村建设用地。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配合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做好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以下简称乡(镇)、村规划),加强相关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
(二)严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用途管制和规划管理。
利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规划,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并依法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土地,确需改变土地原批准用途的,应当经土地所有者和国土资源、规划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6.08.23•【字号】豫国土资发[2006]116号•【施行日期】2006.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6〕116号)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为深入开展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工作,省厅制定了《河南省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工作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工作暂行办法二○○六年八月二十三日附件:河南省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7号)要求,切实做好我省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工作(以下简称 "挂钩工作"),进一步推进"空心村"、砖瓦窑及工矿废弃地等农村建设用地整理(以下简称"三项整治"),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和城乡统筹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挂钩工作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复垦或通过"三项整治"已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用地的地块(即建新地块)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复垦,最终实现项目区内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各类用地结构和布局更加合理。
第三条挂钩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坚持依法自愿,按照"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定期考核、到期归还"的要求,严格管理。
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关于印发《2005年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指南》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5〕79号
50
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中“四查清、四对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5〕182号
51
关于开展《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05〕104号
52
关于开展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情况检查的通知
国土资厅函〔2008〕688号
17
关于印发《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7〕210号
18
关于印发《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查处纠正工作的若干处理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7〕283号
19
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7〕314号
20
关于在《地质勘查规划》中增加地质资料开发利用规划项目表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02〕53号
83
关于开展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02〕72号
84
关于征用土地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厅函〔2002〕102号
85
关于城郊结合部征地拆迁中被征地农民宅基地安置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厅函〔2002〕235号
86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信访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1〕95号
国土资发〔2000〕126号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发布
107
关于印发《土地利用规划实施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0〕144号
108
关于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0〕166号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的意见-豫国土资发[2013]10号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的意见-豫国土资发[2013]10号](https://img.taocdn.com/s3/m/7e48916e8f9951e79b89680203d8ce2f00666502.png)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的意见正文:----------------------------------------------------------------------------------------------------------------------------------------------------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的意见(豫国土资发〔2013〕10号2013年3月1日)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各省直管试点县(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已于2012年12月11日由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以国土资源部第56号令公布,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办法》,加强土地复垦管理,保证土地复垦的有效实施,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要充分认识《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2011年国务院颁布实施《土地复垦条例》后,国土资源部紧密联系实际出台了《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在方案的编制与论证、资金的计提与监管、复垦的实施与验收等方面分别做出了新规定,明确了新要求,并与国家颁布实施的一系列有关土地复垦重要法规制度相衔接,全面体现和贯彻了中央提出的新精神和新要求,具有很强的科学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对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复垦管理,规范土地复垦行为,确保土地复垦任务落实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土地复垦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复垦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将学习贯彻《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认真抓好落实。
二、要切实加强土地复垦工作的组织领导土地复垦是一项融法规、政策、工程技术于一体的综合性工作,涉及面广,管理难度大,各地必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土地复垦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
一是要组建或者指定专门机构负责,配备专职人员,明确岗位职责;二是要积极组织开展土地复垦业务培训,努力提高单位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三是要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林业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充分发挥各行业部门在土地复垦管理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四是要建立由高学历、高职称、多专业人员组成的专家队伍,及时指导、研究和解决复垦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以保证土地复垦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矿山治理-法律、政策、规范、标准

1、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修正;(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2003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5)《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6)国务院《土地复垦规定》(7)《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保总局、国土资源部、科技部,2005年)2、政策规定(1)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豫财建办〔2009〕162号);(2)《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61号);(3)《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4)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4〕123号);(5)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的实施意见(豫国土资发〔2009〕113号);(6)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审查工作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0〕40号)。
(7)《河南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河南省政府第45号令)3、规范、标准(1)DZ/T223—2009《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修订版);(2)《矿山地质环境调查技术要求(暂行稿)》(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2004年12月)(3)GB50218-94《工程岩体分级标准》;(4)GB18306-2001《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5)《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国土资发2004[69]号)(6)DZ/T 0218-2006《崩塌、滑坡、泥石流监测规范》;(7)GB50330-2002《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8)GB 12719-1991《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规范》;(9)SL/T183—2005《地下水监测规范》;(10)DZ/T 0133-1994《地下水动态监测规程》;(11)GB/T 14848-1993《地下水质量标准》;(12)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13)《土地复垦技术标准》;(14)TD/T1012—2000《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15)《土地开发整理预算定额标准》(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财政司);(16)GB/T15776-1995《造林技术规程》。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09]87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09]87号](https://img.taocdn.com/s3/m/7623a7ca77a20029bd64783e0912a21614797feb.png)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09〕8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机制,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为做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由征地补偿安置费和社会保障费组成,不包括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二、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分配和使用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意见》(豫政办〔2006〕50号)执行,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
三、社会保障费的管理和使用按照《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劳社〔2008〕19号)执行。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由各省辖市政府制定、完善并公布,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配套实施,其中经济林补偿标准由省林业厅制定和调整。
五、《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印制下发,自2009年11月1日起执行。
六、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原则上2到3年调整1次。
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由各省辖市政府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河南省人民政府二○○九年十月十六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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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文件豫国土资发〔2009〕113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的实施意见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以下简称《规定》),切实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依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61号),结合《河南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暂行)》和《河南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提出如下实施意见,望一并遵照执行。
一、基本规定(一)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造成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1 —崩塌、滑坡,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的预防和治理恢复,适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恢复的相关规定。
(二)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省辖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四)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由采矿权人(矿山企业,下同)负责治理恢复,治理恢复费用列入生产成本。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人灭失的,由矿山所在地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使用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政府专项资金进行治理恢复。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依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按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项目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资金补助。
二、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规划(一)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工作,组织编制全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
(二)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开展本行政区域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工作。
依据全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结果,编—2 —制各市、县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
各市、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由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发布实施,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和发展趋势;2.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主要任务;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重点工程;5.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应当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等相协调。
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与审查(一)编制要求矿山企业应编制完成《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以下简称《治理方案》),并按照采矿权审批权限,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在申请采矿登记、变更、延续时,应当提交经审查通过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评审表”。
1.2010年1月1日起,新建矿山企业,采矿权申请人申请采矿登记时,同时提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评审表”。
2.《规定》施行之日前已经申请并正在办理采矿许可证的,采—3 —矿权申请人应在取得采矿许可证一年内完成《治理方案》的编制并报审。
3.已建矿山企业,采矿权申请人应在2010年12月底之前,编制完成《治理方案》并报审。
4.已编制《治理方案》的矿山,不再单独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5.采矿权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未编制《治理方案》,或者编制的《治理方案》不符合要求的,有采矿审批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不予受理其采矿权申请。
已获得采矿权的,不予受理其采矿权延续、变更申请。
6.采矿权人申请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治理方案》,并报原批准机关审查。
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治理方案》并经原审查机关审查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其采矿许可证年检。
7.《治理方案》的编制内容和技术要求应符合地质矿产行业标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DZ/T223—2009)的规定。
其中,涉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内容的,还应符合《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要求。
油气、水气及砂石粘土类等矿产,《治理方案》的编制内容可—4 —适当简化,可按照规范要求编制方案表。
(二)《治理方案》的审查1.按照采矿权审批权限,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开展对《治理方案》的评审和审查工作。
(1)属国土资源部审批权限的矿山,其《治理方案》审查按国土资源部要求办理。
(2)属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审批权限的矿山,其《治理方案》由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审查。
(3)属省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的矿山,其《治理方案》由省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查,并在审查通过后30个工作日内向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4)属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的矿山,其《治理方案》由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查,并在审查通过后30个工作日内向省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报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备查。
2.主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业务处(科、股)负责评审和审查组织工作,并委托具有一定技术力量的单位承担具体评审工作。
3.由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审批采矿权的矿山企业,《治理方案》的专家评审工作,委托河南省地质环境监测院承担。
(三)方案编制资质规定—5 —1.采矿权(申请)人应委托符合《规定》要求的资质单位编制《治理方案》。
(1)由国土资源部受理、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山,其《治理方案》编制单位应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甲级资质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甲级资质。
(2)由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受理、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山,其《治理方案》编制单位应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乙级(含)以上资质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乙级(含)以上资质。
(3)由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山,其《治理方案》编制单位应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丙级(含)以上资质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丙级(含)以上资质。
2.《治理方案》中涉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内容的,编制单位资质还应具备相应等级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
(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级别为一级评估的,其《治理方案》编制单位应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甲级资质。
(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级别为二级评估的,其《治理方案》编制单位应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乙级资质。
(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级别为三级评估的,其《治理方案》编制单位应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丙级资质。
3.方案编制人员须经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治理—6 —方案》编制业务培训且考核合格。
(四)《治理方案》评审与审查1.《治理方案》编制完成后,采矿权申请人应到有审批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评审与审查,并提交以下资料:(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方案审查申请登记表(见附件1);(2)《治理方案》报告书(或表)及附图;(3)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及技术人员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责任书(见附件2)。
2.负责审查组织工作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应当会同同级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治理方案》进行评审,签署同意或不同意的审查意见,并通知申请人。
评审与审查流程(见附件3)。
3.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建立省级评审专家库。
专家库要由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采矿工程、岩土工程、土地整理、生态环境、工程预算等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
专家库成员应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熟悉国家矿产资源开发和地质环境保护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技术标准。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名单要向社会公告。
矿产资源丰富及有条件的省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建立市级评审专家库。
—7 —4.承担评审工作的单位要根据矿山的开采矿种、开采方式、地质环境条件等特点,在专家库中抽取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
专家组人数根据《治理方案》的复杂程度确定,一般为5至9人,并确定1人为专家组组长。
油气、水气及砂石粘土矿山方案的评审,可简化评审程序,专家组成员一般为3至5人。
5.专家组长主持方案评审,形成专家评审结论,并填写“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评审表”(见附件4)。
专家组应对方案的规范性、科学性和可行性进行评审,主要内容包括:(1)编制单位是否符合资质要求,编制人员是否取得培训合格证书;(2)《治理方案》内容和格式是否符合编制要求;(3)矿山地质环境现状是否清楚,评估是否准确,预测是否科学;(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目标、任务是否合理,工程部署及措施是否可行;(5)经费估算是否合理等。
6.《治理方案》评审工作采取回避制度,评审专家组成员不得参加本单位编制的《治理方案》的评审。
7.《治理方案》评审原则上采取会审方式,评审前应到矿区进—8 —行实地查看。
8.负责组织审查工作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专家评审结论进行审查,并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评审表”上签署意见。
审查的重点内容包括:(1)评审程序是否合理;(2)评审专家组成是否合适;(3)评审结论是否获得通过;(4)对评审提出的修改意见是否已按要求进行了修改;(5)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责任书是否符合要求等。
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程实施与验收(一)工程实施1.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审查同意后的《治理方案》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程。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与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同步进行。
2.《治理方案》不代替相关工程勘查、治理设计。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委托具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3.采矿权人未按照批准的《治理方案》实施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受理—9 —其新的采矿权申请。
4.矿山关闭前,采矿权人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方案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
逾期不履行治理恢复义务或者治理恢复仍达不到要求的,负责审批其方案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采取公开招标等形式,组织具有资质的单位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工作,治理费用从矿山企业(采矿权人)存储的保证金中支出,资金不足部分由矿山企业(采矿权人)承担。
5.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后,对具有观赏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矿业遗迹,鼓励开发为矿山公园。
6.以槽探、坑探方式勘查矿产资源,探矿权人在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结束后未申请采矿权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治理恢复措施,对其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进行回填、封闭,对形成的危岩、危坡等进行治理恢复,消除安全隐患。
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受理其新的探矿权、采矿权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