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高校教师兼职分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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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师范大学兼职教师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西北师范大学兼职教师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西北师范大学兼职教师聘任管理暂行办法为了进一步推动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改善师资队伍构成,充分利用校内外人才资源,促进学校教学科研水平和学科建设发展,逐步规范兼职教师聘任管理工作,根据《西北师范大学流动编制管理暂行办法》和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分类(一)本办法所指兼职教师是指以使用学校流动编制为前提,在我校承担一定的教学科研任务或为学科建设和学位点建设服务、人事关系不调入我校的校外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和离退休教师。

(二)根据管理方式不同,兼职教师分为校聘兼职教师和院聘兼职教师。

校聘兼职教师占用学校设置的流动编制,以发展重点学科、优势学科急需的高层次人才聘任为主,主要包括特聘教授和其他需学校聘用的兼职教师,由学校和学院共同负责管理。

院聘兼职教师以学院教学科研工作需要聘任为主,占用学院的流动编制,由各学院根据实际需要自主聘用,学校进行宏观管理和监督。

二、使用范围(一)校聘兼职教师仅限我校拥有的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省级重点实验室/中心、博士后流动站、博士点和省级重点学科使用。

其中,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和省级重点实验室/中心聘用不超过4人,博士后流动站和博士点聘用不超过2人,省级重点学科聘用不超过1人。

具有多重地位的就高确定聘用校聘兼职教师人数。

(二)院聘兼职教师各学院应在学校核定给学院的流动编制范围内根据教学科研需要自主聘用。

三、聘任原则(一)兼职教师以承担我校教学科研工作任务、学科建设和开展合作研究为前提,不求所有,唯求所用,通过智力引进的方式为学校事业发展服务。

(二)学院因教学需要聘任兼职教师,应首先通过校内教师资源共享解决,不能解决的,可按本办法选聘兼职教师。

(三)兼职教师实行合约管理,明确聘任职责、权利与义务,注重聘任实效。

四、聘任条件及聘期工作拟受聘兼职教师应热爱高等教育事业,思想素质好,本人愿为我校的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进行工作和做出贡献;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心和敬业精神;具有良好的合作、协作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声誉;教学科研经验丰富,学术作风严谨,恪守诚信、为人师表;除知名专家学者外,原则上男不超过65周岁、女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上海杉达学院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上海杉达学院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上海杉达学院关于兼职教师管理办法兼职教师是我校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规范兼职教师的管理工作,保证教学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一、兼职教师任职条件1.具有良好的师德和敬业精神。

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经验,熟悉高等教育的教学方法。

2.具有中级(含)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含)以上学位,专业知识水平较高,能胜任所讲授的课程或毕业设计(论文)的指导工作。

3.应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书,特殊专业或设计指导类课程可用相关资格证书代替。

4.身体健康,精力充沛,能完成教学任务。

二、兼职教师的职责1.兼职教师应遵守我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教学组织工作,做到既教书又育人。

2. 必须按我校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等教学文件进行教学。

严格按照教学大纲和教学进度的要求,准备好所教课程的教案,认真备课并讲好每一节课,以保证教学质量。

3.兼职教师应于学期第一周填写《教学进度表》并经学院(部)审核存档备查。

4.兼职教师要认真执行学校教学管理的规章制度,严格按照课程表安排的课程讲课,未经聘任学院和教务处批准,不准擅自调课,停课或者更换教师。

因事因病请假,复课后必须及时补课。

5.认真进行课程辅导,批改作业。

各学院、教务处根据教学计划的要求,应不定期抽查和了解上述课程辅导、批改作业情况,审核其质量和数量。

6.兼职教师应当参加所授课程试卷的出题、改卷、评分等工作,接受聘任学院安排的监考任务。

在每学期课程考试结束后,应当按学校要求及时录入和送交学生成绩,并按照学校对试卷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材料。

7.兼职教师参加学院组织的集体教研活动,每学期不少于2-3次,应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共同搞好教学活动。

三、聘任兼职教师的程序1.各院系根据教学安排的实际需要,每学期安排教学任务时应提出拟聘兼职教师的计划和课程表,报教务处审批。

2.根据批准的拟聘兼职教师的课程表和拟聘计划,各院系开展招聘兼职教师的工作,各院系可通过试讲或面试等方式,对符合我校兼职教师的任教条件和任教资格的应聘教师进行初审。

高校教师副业规章制度

高校教师副业规章制度

高校教师副业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校教师从事副业活动,维护高校教师的学术声誉和教育教学安全,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所称副业,是指高校教师在工作之外从事的与本职工作无直接利益冲突的活动。

第三条高校教师从事副业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勤勉务实的原则,不得损害高校和学生的利益,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第四条高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师副业管理机制,严格执行副业规章制度,加强对教师副业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副业申报第五条高校教师从事副业活动前应当向所在学院或部门进行书面申报,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六条教师申报副业应当注明副业名称、内容、工作单位、工作时间、经济收入等信息,并签署承诺书。

第七条学院或部门对教师的副业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将副业信息报送学校有关部门备案。

第八条学校对教师的副业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建立副业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章副业限制第九条高校教师从事副业活动不得损害学校和学生的利益,不得影响本职工作的完成,不得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十条教师从事与本职工作有直接利益冲突的副业活动应当经学校审批,严格遵守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教师从事副业活动应当维护高校声誉,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不得参与违法活动。

第十二条教师从事有可能泄露高校机密信息的副业活动应当经学校同意,并遵守保密规定。

第四章副业管理第十三条学校应当设立专门岗位负责教师副业管理工作,加强对教师副业活动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四条学校对教师的副业活动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违反规定的教师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教师应当主动接受学校的监督和检查,配合学校进行副业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师副业奖惩机制,对从事副业活动表现突出的教师给予奖励,对违反规定的教师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规章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于已经从事副业活动的教师,应当及时按照本规章的要求进行规范。

第十八条以上未尽事宜,由学校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兼职教师管理暂行办法

兼职教师管理暂行办法

兼职教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执行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职业(高专)院校师资队伍建设的意见》,促进学院学科建设、实验室建设、教师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学院的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加强学院与兼职教师的联系和沟通,建设一支师德高尚、结构合理、教育观念新、改革意识强、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较强实践能力且相对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更好地完成学院的教学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兼职教师是指除学院专任教师以外,在学院从事教学、科研、访问、讲座、讲学活动的人员,划分为四个类别:
一、特聘教授:具有正高级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者及在省内乃至全国有一定影响的专家、学者,接受学院邀请,在学院从事。

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兼职教师管理办法北海艺术设计职业学院兼职教师管理办法兼职教师是我院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兼职教师的管理,保证人才培养质量,做好兼职教师的聘用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一、兼职教师的来源本办法所指的兼职教师是指学校正式聘任的,已独立承担某一门专业课教学或实践教学任务的校外企业及社会上实践经验丰富的名师、专家、高级技术人员或技师、能工巧匠二、聘任资格1、热爱教育事业,为人师表,品行端正,遵纪守法2、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3、具有专业教育背景和专业水平,来自校外企业及社会上实践经验丰富的名师、专家、高级技术人员或技师、能工巧匠4、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能力5、年龄一般在68岁以下,身体健康三、兼职教师聘任程序1.兼职教师由教研室提名根据专业实施性教学计划及新学期教学任务、教师专业技术结构及教学工作量情况,由教研室于学期结束前四周确定兼职教师计划每位兼职教师每学期授课原则总学时不超过学时,以保证教师有足够的备课与教研活动时间2.由开课单位对拟聘兼职教师进行面试和业务能力考核,没有授课经验的要通过试讲程序3.兼职教师由教务处备案合格的兼职教师由开课系部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并提供以下资料:学历、学位证、身份证、教师资格证(非高校教师可不做必备要求)、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证、业务进修结业证等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具有代表性的获奖证书、教研科研论文等资料的复印件,由开课系部进行审核,审核完毕原件退还本人,复印件送教务处备案兼职教师需填写《北海艺术设计职业学院兼职教师基本情况登记表》,交系部及教务处保管教务处要建立与完善兼职教师人才库 4学校统一发聘书和教学任务书四、兼职教师基本要求1严格执行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认真研究教材、教学方法,组织好教学环节,不能任意增减课时和变动教学内容兼职教师在教学各个环节中的职责和要求,参照《北海艺术设计职业学院教师教工作规范》执行2上课必须提前5—10分钟到达教学场所做好课前准备,衣着整齐大方,按时上下课授课期间,不擅离岗位,不得接待来客或接打电话3教学目的须明确,在课堂上不允许讲述与课程教学无关的内容,更不允许散布错误言论4教书育人,管教管导,对学生既要严格要求,又要爱护和尊重学生,不得体罚、辱骂学生5为了保证良好的教学秩序,一般情况下,对已排定的课程表不再更改,老师应尽量做到不调课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调、停课、补课,不得私自变动上课时间、地点或私自更换教师代课如有特殊原因需要调、停课时,应向教学管理单位办理调、停课手续,经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核准后,方可调课或停课,否则,按教学事故处理6学校或开课单位根据需要适当安排兼职教师参加相关的会议或教研室活动 7按时填写或上交各种教学资料:教学进度表、教案于开学第二周周五前交;每次授课需填写教学工作量登记表、教学周志;考核结束后一周内要上交以下资料:教学总结、成绩单、考试情况分析表和学生考卷五、课酬标准兼职教师授课酬金按专业技术职称:初级及以下、中级、副高级、正高级四个档次计发,课时酬金的标准,由校行政会议制定兼职教师其他工作酬金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六、奖惩制度。

兼职教师管理制度

兼职教师管理制度

兼职教师管理制度兼职教师指本校行政兼课教师和外聘教师。

为了使兼职教师工作规范化,切实调动和发挥兼职教师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保证正常教学秩序,建立一支专兼职相结合、水平高、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特制定本办法。

一、兼职教师的聘用条件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敬业精神,热爱教育事业,有责任心,组织纪律性强,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2、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证书》,或具备申请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要求的认定条件。

3、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及中级以上职称,专业理论扎实,知识水平较高,能胜任所讲授课程。

工程实践类或特殊学科及师资紧缺学科可适当放宽学历和职称要求。

4、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经验且熟悉高等教育教学规律。

5、身体健康,仪表端庄,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6、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我校行政兼课教师、退休教师及客座、兼职教授。

二、兼职教师职责1、遵守《学校教师教学工作规范》,忠实履行教学职责,保质保量完成教学任务。

2、参加不少于1/2的教研活动,及时向教研室反馈教学情况。

3、严格按照系部下达的课程表讲课,认真遵守教学纪律。

未经系部、教务处批准,不准擅自调课、停课,不准擅自找他人代课。

因事因病请假,需按学校相关规定提前办好相关手续并及时补课;擅自缺课双倍扣发课时酬金;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兼课时,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教研室并报教务处,违者按严重违约处理。

4、承担课程规定的上机指导、实验、实训等教学任务。

三、兼职教师的聘用与考核1、兼职教师的聘用。

兼职教师聘请计划由专业部初审并汇总,经教务处审核后,报行政办公室备案。

(1)校外兼职教师的聘用。

各专业部负责对拟聘的外聘教师资格和条件进行初审,凡符合我校外聘教师聘用条件者,根据教学需要,由系部负责组织试讲,考核合格者须带相关证件(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等)的原件交由系部验收,然后填写申请表一式三份,随同相应证件复印件一式三份,分别交教务处、办公室归档。

教育机构兼职管理制度

教育机构兼职管理制度

教育机构兼职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教育机构兼职管理工作,加强兼职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教育机构内的所有兼职教师。

三、兼职教师的条件和要求1. 具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2. 有较高的教学水平和业务能力;3. 忠诚于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教育教学能力;4. 注重个人学术研究和教学实践,有一定的学术影响力和社会认可度;5. 具有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和服务意识。

四、兼职教师的聘用程序1. 教育机构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成为兼职教师的人员进行综合评估;2. 经评估合格的人员,由教育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并确定工作内容和报酬;3. 教育机构为兼职教师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确保其顺利完成教学任务。

五、兼职教师的权利和义务1. 兼职教师有权享受与全职教师相同的教学和科研资源;2. 兼职教师有义务遵守教育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教学任务;3. 兼职教师应积极参与教学评估和教研活动,提高个人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4. 兼职教师应主动协调与全职教师的合作,确保教学质量。

六、兼职教师的考核和评估1. 教育机构定期对兼职教师进行考核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教学效果、学术成果、教学态度等;2. 考核评估结果作为兼职教师续聘和奖惩的依据;3. 教育机构对优秀的兼职教师给予奖励和提升机会,对表现不佳的兼职教师进行培训和辅导。

七、兼职教师的离职和调整1. 兼职教师需提前通知教育机构离职,并签署协议;2. 教育机构有权根据兼职教师的实际表现和需求进行调整和解聘。

八、附则1. 本管理制度由教育机构负责解释和执行;2. 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以上为教育机构兼职管理制度,希望能够得到教职工们的认可和支持。

同时也希望教育机构能够不断改进和完善管理制度,提高教学质量,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高校教师 副业 规章制度

高校教师 副业 规章制度

高校教师副业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管理高校教师的副业行为,促进高校教师全面发展,提升综合素质,树立良好形象,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高校教师副业指在教学科研工作之外,教师个人在符合法律法规和高校规章制度范围内合法从事的兼职、创业、参与公益事业等活动。

第三条高校教师副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高校规章制度,不得损害高校声誉和利益,不得干扰正常教学科研工作。

第四条高校应当建立健全高校教师副业管理机制,配备专门管理人员,加强对高校教师副业的监管和指导,确保教师副业行为合法、规范。

第五条高校教师副业必须报备高校,经高校审批后方可开展,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副业的,高校有权予以制止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条因教师从事副业产生的一切收入,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缴纳税款,并按照高校规定分成。

第七条高校教师应当在副业活动中注意保护自身知识产权和个人信息,不得泄露高校机密信息,不得利用高校资源从事个人副业活动。

第八条高校应当为教师提供参与副业的便利条件,支持教师在合法范围内开展副业活动,鼓励教师发展多元化才能和兴趣爱好。

第二章副业报备和审批第九条高校教师从事副业活动,必须向所在学校报备,并提交详细的副业计划和申请书。

第十条学校应当建立副业审批委员会,由校领导任命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审核高校教师副业申请。

第十一条副业审批委员会应当根据教师的副业计划、个人能力和背景等情况作出审核意见,交由校领导最终审批。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及时将已审批通过的副业备案,对教师的副业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副业活动合法、规范进行。

第三章副业管理和监督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定期对教师的副业活动进行审查和检查,并定期向校领导及时汇报副业活动情况。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师副业管理档案,记录每位教师的副业活动情况,包括副业内容、时间、收入等。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对教师的副业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根据教师在副业中的表现给予相应奖励或处罚。

第十六条学校可以根据教师的副业情况调整教学科研工作任务,合理安排教师的工作时间和生活节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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