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全文)
丽水市生态文明建设指标体系及考核办法

丽水市生态文明建设指标体系及考核办法为贯彻落实市委二届九次全会精神,切实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建立全面科学客观的指标体系和工作考核办法,根据《丽水市生态文明建设纲要(2008—2020)》有关要求,现就我市生态文明指标体系建设及工作考核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考核内容(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丽水市生态文明建设纲要(2008—2020)》提出的任务要求,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对全市生态文明建设的重点任务进行量化,把生态文明建设与“六城联创”相结合,与生态市建设相结合,与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明确目标,各负其责,不断优化生态环境,发展生态经济,弘扬生态文化,努力使丽水成为全国生态文明建设先行区和示范区。
(二)基本原则1、立足实际和着眼长远相结合原则。
充分考虑我市实际发展现状,提出符合实际的指标数据,同时结合考虑生态文明建设的动态进程,以发展的眼光来设定远期指标。
2、定性要求与定量要求相结合原则。
生态文明建设内容丰富,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方面面,在具体的实践中,要-1-把市委关于建设生态文明的决定进行任务化和指标化,使目标更加明确,操作更加到位,不断丰富建设成果。
同时,要以生态文明引导社会进步,从战略高度推进区域发展方式转变,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不断增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3、分步实施和分段监测相结合原则。
按照《纲要》的部署,将生态文明战略目标分阶段来考核,按每个阶段完成目标情况进行监测,现阶段主要量化至2012年的指标任务。
(三)考核内容本考核主要针对各县(市、区)的生态文明发展水平,着重从宏观层面引导生态文明建设,同时也监测全市整体推进情况。
二、指标体系构成生态文明发展水平指标包括生态经济、生态集聚、生态设施、生态涵养、生态文化等5个方面,共33项指标,意在从整体上监测全市生态文明建设进程及工作成效(具体指标见附表)。
1、生态经济。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生态文明建设是当前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总体布局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并制定了评价考核办法,以监督和推动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履行生态文明建设责任。
首先,评价考核办法要明确生态文明建设的指标体系和责任主体。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涉及到自然资源、环境保护、生态保育和生态修复等多个方面,因此,评价考核办法应明确不同指标的权重和考核方法,以确保科学公正。
同时,评价考核办法还应明确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并建立相应的问责机制。
其次,评价考核办法要注重激励和约束相结合。
生态文明建设是一项长期的任务,仅靠单纯的激励可能难以实现全面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
因此,评价考核办法应采取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方式,既给予表现出色的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一定的奖励和荣誉,激发其积极性,又对不履行职责的加强监督和问责。
再次,评价考核办法要注重实时动态监测和评估。
生态环境的变化是一个动态过程,生态文明建设的评价与考核应当及时反映环境变化和生态修复的效果。
因此,评价考核办法应建立健全的监测体系,采集与生态环境相关的数据,及时分析评估生态文明建设的进展情况,提供科学依据,为决策提供参考。
最后,评价考核办法要注重公开透明和舆论监督。
生态文明建设是全社会的共同事业,评价考核办法应当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让社会各界和公众了解生态文明建设的进展情况,提高社会对生态文明建设的认知和支持,同时,舆论监督也是评价考核办法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媒体和社会各方的监督,促使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更加重视生态文明建设。
综上所述,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应当明确指标体系和责任主体,注重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实时动态监测和评估,以及公开透明和舆论监督。
只有这样,才能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实现,不断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同时,评价考核办法也应与时俱进,随着生态环境变化和社会需求的变化进行不断完善和调整,以适应新的形势和挑战。
生态文明示范 政策资料

2017年9月第一批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初步名单北京市延庆区,山西省右玉县,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吉林省通化县,黑龙江省虎林市,江苏省苏州市、无锡市、南京市江宁区、泰州市姜堰区、金湖县,浙江省湖州市、象山县、新昌县、杭州市临安区、浦江县,安徽省宣城市、金寨县、绩溪县,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长汀县、永泰县、德化县、泰宁县,江西省靖安县、资溪县、婺源县,山东省曲阜市、荣成市,河南省栾川县,湖北省京山县,湖南省江华县,广东省珠海市、惠州市、深圳市盐田区,广西自治区上林县,海南省琼中县,重庆市璧山区,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蒲江县,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贵阳市观山湖区,云南省西双版纳州、石林县,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陕西省凤县,甘肃省平凉市,青海省湟源县,新疆自治区昭苏县2018年12月第二批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初步名单山西省芮城县内蒙古自治区阿尔山市吉林省集安市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建湖县、溧阳市、泗阳县浙江省安吉县、嘉善县、开化县、仙居县、遂昌县、嵊泗县安徽省芜湖县、岳西县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永春县、将乐县、武夷山市、柘荣县江西省井冈山市、崇义县、浮梁县河南省新县湖北省保康县、鹤峰县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圳市坪山区、深圳市大鹏新区、佛山市顺德区、龙门县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凌云县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金堂县、南江县、洪雅县贵州省仁怀市云南省保山市、华宁县西藏自治区林芝市、亚东县陕西省西乡县甘肃省两当县《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加快绿色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规范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工作,根据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评价考核。
第三条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实行党政同责,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生态文明建设一岗双责,按照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奖惩并举的原则进行。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生态文明建设是指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发展、优化社会结构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过程中,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目标。
生态文明建设是一项重大战略任务,考核评价办法的设计十分重要,以确保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持续性。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环境保护方面的评价指标:1. 空气质量:考核各地区空气质量是否达到国家环保标准,并对超标的地区进行惩罚性措施。
2. 水质状况:考核各地区水体质量是否达到国家环保标准,包括河流、湖泊、地下水等,并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
3. 生态保护区建设情况:考核各地区生态保护区的建设情况,包括保护区面积、植被恢复情况、保护物种数量等指标。
4. 固体废物处理:考核各地区固体废物的集中处理情况、垃圾分类实施情况等指标。
二、生态经济发展方面的评价指标:1. 节能减排情况:考核企业和地方政府的节能减排情况,包括能源消耗、二氧化碳排放等指标。
2. 绿色产业发展:考核各地区绿色产业的发展情况,包括绿色能源、环保科技等方面的投入和创新,以及绿色产业在地方经济中的比重。
3. 农业可持续发展:考核农业生产中的化学农药使用量、化肥使用量等指标,推动农业生产向有机农业和生态农业转变。
三、社会结构和人民生活水平方面的评价指标:1. 城市规划和建设:考核城市规划和建设的可持续性,包括绿化率、城市公园建设情况、交通拥堵程度等指标。
2. 教育和科技创新:考核教育机构和科研机构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和贡献,包括科研项目的数量和质量等指标。
3. 公众参与度:考核社会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情况,包括公众的环保意识、参与环保行动的数量和质量等指标。
4. 居民生活水平:考核居民生活质量的提高情况,包括居民收入增长、居民健康水平等指标。
四、考核评价机制方面的内容:1. 考核指标权重分配:将各个评价指标的重要性进行权重分配,以确保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
1 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评价考核
随着我国社会发展的不断深入,为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我国以
保护生态环境为本,全面启动了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性考核办法,目
的是全面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推进地球村的建设。
2 评价考核的内容
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性考核,主要围绕环境污染治理、节能减排、资源环境保护、生态建设保护、生态文明促进及生态文明教育活动等
六大项目进行,并采取合理的考核细则和要求,通过考核办法来评估
地球上各国对生态文明建设的贡献。
3 评价考核的准则
为了有效地管理和控制生态文明建设水平,严格执行多角度评价
体系,确保各国按照相应的评价标准进行考核,力争达到最佳结果。
评价考核的准则主要有以下几项要求:
(1)根据不同国家的经济发展特点和生态环境治理能力,执行
相应的评价准则;
(2)评价过程要以公正、客观、真实为原则,在制定考核规则
和考核流程中应充分考虑影响国家能力、资源等因素;
(3)加强对评价考核结果的信息披露,向社会公开其有关信息,促进各国加强生态文明建设。
4 评价考核的作用
对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性考核不仅是加强环境污染治理的有效办法,也是评估国家对生态文明建设贡献的有效途径。
通过评估考核,可观察和分析不同国家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取得的成绩,从而为国家制定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政策提供参考。
促进中外生态文明建设,为构建生态友好的真实的社会提供了绿色的发展方式。
生态文明乡村建设暨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考核办法与评价细则

生态文明乡村建设暨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考核办法根据年生态文明乡村建设暨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要点和临沂市生态文明乡村建设工作考核办法,制订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各镇街,县直责任单位。
二、考核原则坚持面上推进、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实行量化考核、评议考核、综合检查等相结合的方式,对生态文明乡村建设和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行全方位、多角度考核。
三、考核重点考核重点为村庄硬化改厕、城乡环卫一体化、美丽村庄连片整治、沂蒙美丽乡村创建、农村汪塘整治、路域环境综合整治、镇街驻地综合整治和新型农村社区“五项”配套、社区服务中心建设、文体广场建设、面源污染整治、为农服务中心建设、镇村绿化、“五小”场所规范、秸秆规范堆放、乡村文明行动、“美在农家”活动、青年志愿者服务等工作。
四、考核方式(一)对镇街考核实行重点工作量化考核、日常工作部门考核、综合整治工作集中检查考核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重点工作量化考核。
对于村庄硬化改厕、沂蒙美丽乡村创建、农村汪塘整治、社区服务中心建设、文体广场建设、为农服务中心建设等能够量化考核的工作,全部按照完成任务比例和总量等进行量化考核。
由各专项工作推进办公室牵头单位每月认定一次,月底向农工办提报整治任务进展完成情况。
2.日常工作部门考核。
城乡环卫一体化、面源污染整治、镇街驻地综合整治和新型农村社区“五项”配套、镇村绿化、“五小”场所规范、秸秆规范堆放、乡村文明行动、“美在农家”活动和青年志愿者服务等日常工作考核,由各专项工作推进办公室牵头单位组织实施,每月月底按赋分权重向农工办提报各镇街相关工作考核成绩。
各专项工作推进办公室牵头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和镇街目标任务,制定考核细则,组织相关配合单位对各镇街生态文明乡村建设和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相关工作进行帮扶督导考核,推进全县生态文明乡村建设和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3.综合整治工作集中检查考核。
根据县委、县政府安排和不同时段重点工作,统筹组织综合检查、专项工作检查,由农工办牵头组织县生态文明乡村建设暨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实施。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工作。
根据《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要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6年12月印发了《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家发改委、国家统计局、环境保护部、中央组织部等部门制定了《绿色发展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指标体系》)和《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以下简称《目标体系》),为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提供了方向和依据。
一、生态文明建设评价考核体系及其主要特点评价考核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指挥棒和指南针。
总体来看,《办法》及其依据的《指标体系》和《目标体系》,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生态文明建设评价考核体系。
主要有以下3个特点。
一是坚持年度评价与五年考核相结合。
生态文明建设是一个长期坚持不懈的任务,绿色发展是其主要实现途径。
绿色发展年度评价主要体现年度任务完成总体情况,考核主要体现终期生态文明建设绩效和目标实现度。
“年度评价、五年考核”这一机制也克服了中央对省委省政府的“频繁交叉”考核的缺陷。
二是体现部门考核和综合考核相协调。
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考核是我国公共管理和行政运行中的一项独特制度。
《办法》规定,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在有关部门牵头的专项考核基础上综合开展,但不替代这些专项考核,做到与专项考核相协调。
三是突出生态环境保护评价考核内容。
生态环境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主战场和主阵地。
无论是《办法》还是《目标体系》和《指标体系》,都强调了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容,既强调了生态环境质量绩效约束性指标,也强调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任务指标。
二、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为抓手,加快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自“十一五”以来,环境保护评价考核逐步走向约束性考核,成为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一个重要“指南针”。
发布的《指标体系》中七个一级指标就包含了环境治理、环境质量、生态保护三个指标。
2020年精选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

XX精选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导语:为加强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音像电子文件的归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数码照片归档与管理规范》、《档案著录规则》,制定本规定。
下面是为大家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想要知更多的资讯,请多多留意文书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音像电子文件的归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xx)、《数码照片归档与管理规范》(DA/T50-xx)、《档案著录规则》(DA/T18-1999),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音像电子文件由能够反映有关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工作的数码照片、数码录音、数码录像文件组成,是指使用数字设备拍摄获得的,以数字形式存储于磁带、磁盘、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等数字设备阅读、处理,并可在通信网络上传送的静态图像文件、数字音频文件和数字视频文件,包括经数字化转换的纸质照片、模拟声音信号(如录音带)、模拟影像信号(如录像带)所形成的电子文件。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音像电子档案是指具有查考和利用价值并归档保存的音像电子文件,由内容、结构和背景组成。
第四条音像电子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拍摄者或承办单位负责对音像电子文件及时,并著录详细说明信息,档案部门对归档工作进行监督和业务指导,负责音像电子档案的接收、保管、统计和提供利用。
第二章归档第五条归档范围。
(一)记录本单位的重大活动、重要会议、重要工程。
(二)记录本单位组织或参与处置重大事件、抢险救援活动,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突发事件。
(三)记录本单位法制建设、安全执法、隐患治理、行政许可、专项整治、督查督办、安全宣教等工作的过程及成果。
(四)记录本单位劳动模范、先进人物及其典型活动。
(五)本单位历届领导班子成员的证件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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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全文)导语: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加快绿色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规范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工作,根据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下面是为是大家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欢迎阅读,仅供参考,更多相关的知识,请关注文书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加快绿色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规范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工作,根据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评价考核。
第三条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实行党政同责,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生态文明建设一岗双责,按照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奖惩并举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在资源环境生态领域有关专项考核的基础上综合开展,采取评价和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年度评价、五年考核。
评价重点评估各地区上一年度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总体情况,引导各地区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工作,每年开展1次。
考核主要考查各地区生态文明建设重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强化省级党委和政府生
态文明建设的主体责任,督促各地区自觉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每个五年规划期结束后开展1次。
第二章评价
第五条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以下简称年度评价)工作由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年度评价按照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实施,主要评估各地区资源利用、环境治理、环境质量、生态保护、增长质量、绿色生活、公众满意程度等方面的变化趋势和动态进展,生成各地区绿色发展指数。
绿色发展指标体系由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可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以及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情况作相应调整。
第七条年度评价应当在每年8月底前完成。
第八条年度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
第三章考核
第九条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以下简称目标考核)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中央组织部牵头,会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国家海洋局等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目标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中确定的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以及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生态文明建
设重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突出公众的获得感。
考核目标体系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可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以及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情况作相应调整。
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结合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环境禀赋等因素,将考核目标科学合理分解落实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十一条目标考核在五年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并于9月底前完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应当对照考核目标体系开展自查,在五年规划期结束次年的6月底前,向党中央、国务院报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并抄送考核牵头部门。
资源环境生态领域有关专项考核的实施部门应当在五年规划期结束
次年的6月底前,将五年专项考核结果送考核牵头部门。
第十二条目标考核采用百分制评分和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等相结合的方法,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考核牵头部门汇总各地区考核实际得分以及有关情况,提出考核等级划分、考核结果处理等建议,并结合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领导干部环境保护责任离任审计、环境保护督察等结果,形成考核报告。
考核等级划分规则由考核牵头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考核报告经党中央、国务院审定后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作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干部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对考核等级为优秀、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成效突出的地区,给予通报表扬;对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地区,进行通报批评,并约谈其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对生态环境损害明显、责任事件多发地区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含已经调离、提拔、退休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章实施
第十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中央组织部会同国家统计局等部门建立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部际协作机制,研究评价考核工作重大问题,提出考核等级划分、考核结果处理等建议,讨论形成考核报告,报请党中央、国务院审定。
第十五条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采用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专项考核认定的数据、相关统计和监测数据,以及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数据成果,必要时评价考核牵头部门可以对专项考核等数据作进一步核实。
因重大自然灾害等非人为因素导致有关考核目标未完成的,经主管部门核实后,对有关地区相关考核指标得分进行综合判定。
第十六条有关部门和各地区应当切实加强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统计和监测的人员、设备、科研、信息平台等基础能力建设,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增加指标调查频率,提高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和一致性。
第五章监督
第十七条参与评价考核工作的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确保评价考核工作客观公正、依规有序开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得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相关统计和监测数据,对于存在上述问题并被查实的地区,考核等级确定为不合格。
对徇私舞弊、瞒报谎报、篡改数据、伪造资料等造成评价考核结果失真失实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有关地区对考核结果和责任追究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考核结果和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和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有关机关和部门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受理并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针对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中央组织部、国家统计局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xx年12月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