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购外协物料质量问题索赔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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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违约金管理办法

供应商违约金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
2.1本规定所涉及的供应商包括所有为本公司提供生产用原材料、零组件、配件、辅助材料、耗损材料、制程用料、包装材料、生产及检验用机器和工具(含治具、夹具)、委外加工费、运费等供应商。
2.2适用于进料检验、生产过程及出货后发现的供应商来料不良造成的劳动工时费用、逾期损失费用、材料损耗费用、水电燃料能耗费用、运输费用、维修费用、差旅费用、质量潜在风险损失等,由质量部开出《供应商管理处罚通知书》,依据《供应商质量保证协议》执行。
c.如造成客户重大损失,客户对我公司进行索赔的,需向供应商索赔相应费用。
说明:如客户投诉问题既有供应商责任,同时也有我司责任的,费用可分摊,具体由品质部根据责任大小进行分摊。
4.2供应商交付逾期:我司递延交货遭客户索赔系由供应商未按指定交期造成,相关损失转嫁供应商承担,采购部门开具《供应商管理处罚通知书》;同时供应商逾期交付影响我司生产导致产线停线或者转产,由生产部门提供相关损失清单,采购部门开具《供应商管理处罚通知书》将我司损失转嫁厂家承担。按照与供应商签署的相关协议执行。
3.5技术、研发部门:负责提供技术支持、协助分析、定性物料问题责任归属。涉及样品环节的供应商物料不良影响项目进度,也发出《供应商管理处罚通知书》
3.6财务部门:负责对各职能部门开出的《供应商管理处罚通知书》违约金额明细进行核对,资料、流程齐全的按评审最终意见执行,负责处罚通知书归档。
4.程序及相关流程
供应商违约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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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物资质量索赔管理办法

采购物资质量索赔管理办法

采购物资质量索赔管理办法1、总则1。

1 为了认真贯彻“质量第一、用户至上”的方针,严格执行质量责任制,保证组织、供方和顾客三方的共同利益,实现最大效益和对顾客的承诺,特制定本办法。

1。

2 本办法适用于各供方供应的外协外购产品,在进厂检验、生产、使用中发生质量问题,由组织向供方实施经济损失索赔的管理。

1.3 本办法系统规定了质量索赔的范围、管理程序、工序考核等。

2、质量索赔范围供方外协外购产品在以下情况发生质量问题均属于质量索赔的范围。

2.1 外协外购产品进厂检验时发现的不合格品.2.2 外协外购产品进厂后,在加工、装配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品。

2。

3 成品在使用中,由于外协外购产品质量差发生的产品故障。

3、质量索赔规定3.1 进厂检验发现不合格品的索赔规定。

3。

1.1 进厂检验发现可让步接收的产品,其产品价格按降低10%执行.3。

1。

2 对于进厂需我方返工、返修的外协外购产品,供方应承担返工返修费用,返工返修费用按产品价格的5—20%计算。

3。

1。

3 进厂验收时对供应物品拒收,按拒收物品价格的5%对供方进行索赔。

3.1。

4 进厂不合格品需100%挑选,供方应承担检测费用,按本批零部件价格的10%计算。

查出的不合格品作拒收处理。

注:进厂检验一般采用抽查检验方式。

3。

2 在加工装配中发生不合格品的索赔规定。

3。

2.1 加工、装配过程中发现零部件废品,供方除承担原价外,还应承担由于废品造成的过程损失,按该件价格的100%计算。

3。

2。

2 加工、装配过程中发现零件不合格,需要返工返修,则供方应承担产品价格的50%.3。

2。

3 在装配环节中发现部件不合格,其返修返工费用按部件价格的5-20%计算。

3。

2。

4 加工、装配过程中发现让步接收的产品,如果无需返工、返修。

按价格降低10%计算。

3。

3 产品在使用中发生产品故障的索赔规定3.3.1 在用户使用中,由于外协外购产品发生故障,其零件三包费用(直接费用)以及相关的维修服务人员的差旅费、服务费、三包件的运输费用等间接费用,应由责任供方承担。

外协厂质量管理办法

外协厂质量管理办法

外协厂质量管理办法一、目的为确保入厂的外协、外购件按规定要求进行检验和试验,保证经检验合格的产品投入使用,杜绝外协、外购件的非预期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的外协、外购配套件及其它需质检部检验的零部件的检验和试验。

三、名词术语外协、外购件:指公司产品生产有关的由公司以外的组织直接提供(或部分工序外协加工)原材料、零部件和成品,本办法中的“原材料和零部件”覆盖了关键零部件四、职责(一)技术质量中心负责制订和提供外协、外购件的检验标准、技术图纸等技术类文件;负责新产品外协、外购配套件不合格品的审理。

(二)技术质量中心负责外协、外购件的试验工作。

(三)技术员负责成熟产品外协、外购件不合格品的审理。

(四)技术质量中心负责外协、外购件的抽样、检验、判定工作;负责进货检验须试验零部件送检工作。

(五)储运中心负责配件待检单的打印及外协产品的入库收货工作。

五、管理内容(一)外协、外购件的接收外协、外购件供应商根据配套部下达的采购计划,填制《送货单》,注明所送物资的编码,随零部件送达公司,报采供中心确认后到储运中心申请打制《配件待检通知单》,交技术质量中心检验。

(二)外协、外购件的检验1、检验员实施产品抽样,同时检查外协厂家所生产产品标识与技术标准的符合性,产品标识与技术标准不符等问题视为不合格,须将实际情况记录到检验单。

若检验合格,由检验员根据检验的物品填写《原材料(外协件)进货检验记录》或《成品检验表》一份,由质检部保存。

储运部依据检验结论办理入库手续。

2、对进入公司的外协、外购件,经检验确属不合格的,应由检验员填写退料单(退料原因写清楚)退采供中心,凡物资进入公司后应及时检验(一般不超过2天),以便采供中心将不合格的外协、外购件及时调换或向外协、外购单位要求退货。

3、成品出厂前,质检员应对产品的整体外观、规格尺寸、使用性能以及工艺的特殊性,做全面检查,确认符合该产品的有关技术规定和内控标准的有关条数,须贴上合格证以及相应的标识、标记,并签字之后方可出厂(三)检验程序1、检验员严格按照图纸、技术资料的规定以及检验标准的要求对样本进行检验,检验项目须全部覆盖检验基标准规定的项目,检验标准上没有的项目检验员可根据其质量动态选择项目检验,并将检验项目加在《产品检验记录》上。

外购、外协件质量管理规定

外购、外协件质量管理规定

1、目的为加强外购、外协件的质量管理,提高外购、外协件的质量控制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公司外购件、外协件的检验、试用、退换及与之相关的管理工作。

3、内容3.1供应部提交质保部检验的外购、外协件,必须有完整的产品标识(包括供方名称、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合格状态等内容),否则质保部不予检验。

3.2送检的外购、外协件应是本公司《合格供方名册》内供方提供的确定产品。

首批(首件或样件)外购、外协件,则须随附该产品的技术标准、检验或检测报告,以及本公司《供方样品检测试用报告》和《商品入库单》一并交质检员检验。

3.3质检员按《外购(协)件检验指导书》或技术部提供的有关标准进行检验,并将结果填入《外购件检验单》或《供方样品检测试用报告》。

3.4外购、外协件检验采用抽样检验方法3.4.1外购、外协件由技术中心以其重要度确定分别为A、B、C类。

3.4.1.1 A类项目,有以下缺陷之一的都应判为A类不合格。

a.对产品功能的影响,既能引起产品丧失功能或会造成安全事故的,用户会索赔的;b.对外观质量的影响,即顾客会拒收产品,或提出申诉的;c.主要尺寸、形位公差等技术要求与图纸不符,影响安装使用和整体强度;d.安全和重要部位的漏焊、假焊、气孔、夹渣等严重焊接缺陷;e.密封元件的漏油、漏水、漏气;f.技术参数、规格型号不符合技术协议和技术要求;g.铸造件重要部位存在疏松、气孔、夹渣等严重铸造缺陷;h.材料主要表面有裂纹,凹凸不平,严重划伤、锈蚀、磕碰等难于修复的外观缺陷。

i.功能失效、可靠性差、使用寿命短等性能质量;j. 产品标志不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3.4.1.2 B类项目,有以下缺陷之一的都应判决为B类不合格。

a.对产品功能的影响,既可能严重影响产品功能或肯定轻度影响引起产品局部功能失效的;b.对产品外观的影响,即顾客可能会发现,并可能会申诉的;c.对包装质量的影响,即包装、密封不良有可能引起损失或锈蚀,漏装附件、说明书、顾客不满意可能会申诉的。

质量责任损失赔偿及质量事故处理办法

质量责任损失赔偿及质量事故处理办法

质量责任损失赔偿及质量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指导思想及原则(一)为了追求卓越的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充分发挥质量考核的约束激励机制,达到规范员工质量行为、提高员工综合素质和塑造陕鼓品牌形象的目的,特对《质量责任损失赔偿及质量事故处理办法》进行补充修订和完善.(二)凡因企业内部单位或个人责任发生质量问题,给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责任者应按规定赔偿损失。

公司考核各中心(部)、车间及下属公司,其赔偿金额每月在单位工资总额中扣除,单位必须考核到个人。

经济损失较大或对企业质量信誉造成重大影响,除经济赔偿外,还要追究行政责任。

(三) 外协、外扩、外配套产品发生质量问题,责任赔偿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进行100%的索赔.具体执行外协、外扩、外配套产品考核赔偿实施细则。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二条适用于产品订货以及设计、工艺、成套、采购、外协外扩、加工制造、检验试验、总装试车、现场安装调试、工程施工、售后服务等产品质量形成过程中发生的质量责任损失考核赔偿。

第三条为了鼓励创新,对新产品试制过程中发生的因产品气动性能不合格或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试用而造成的质量损失,原则上不纳入本办法的考核范围,视其情节给予处理。

第三章质量损失赔偿的原则第四条因工作责任心不强,导致同类问题重复发生,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正常赔偿额两倍以上考核。

如果发生被迫让步使用情况,根据影响生产和造成经济损失大小,除按正常考核赔偿外,一次性处罚500~1000元。

(被迫让步:价值较大或因生产进度要求无法重新投料加工的零部件不符合图纸要求,但可以通过其它补救措施处理后而满足使用要求的,称为被迫让步。

)第五条外配套件、外协、外扩加工的铸锻件、零部件工序协作等,如果进厂检验不合格,不准入库。

如因生产急需经审批同意让步返修使用时,业务主管部门应负责向供货单位索赔返修或让步造成的质量损失;如果在下序加工过程中因内部缺陷造成不合格而发生损失时,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向供货单位索赔。

外购、外协产品质量问题处理暂行规定

外购、外协产品质量问题处理暂行规定

外购、外协产品质量问题处理暂行规定目的:为强化合作单位质量思想意识,提高外购、外协产品质量,和谐发展, 共创未来。

名词解释:不良品:经返工或特殊工序后,尚可进入生产工序的产品。

废品:(分工废、料废)指产品有重大缺陷,达不到工艺使用要求的产品。

工废:指加工过程中由于操作者因素导致的废品。

料废:指毛坯本身导致的废品。

一、公司质检当事人责任:凡经质检部门验收合格入库的批次产品(准确到入库单的以入库单为准,其他以生产批次为准),经落实不良品率超过5%的,扣罚质检当事人月工资(基本工资+效益工资)10% ;废品率超过5%的,扣罚质检当事人月工资的10% +工废品实际价值的10% ;并追究外购、外协单位责任。

二、公司管理者责任:管理者应及时处理相关质量事故及责任单位和个人。

若是出现包庇及瞒而不报,拖而不处理的质量事故(事故发生48小时内无书面处理结果的),管理者将负管理责任。

处罚金额为质量事故应罚金额的2倍。

一月两次承担管理责任的质量管理者或责任人,加扣罚本月效益工资的10%每增加一例未处理质量事故,扣5%本月效益工资,依次类推。

三、外协加工单位和个人的责任1、不良品生产价值在50元以下的扣罚实际外协价格的100%.2、不良品生产价值在50元以上的200元以内的扣罚实际外协价格的120%并警告一次。

3、不良品生产价值达到200元以上300元以内的扣罚实际外协价格的140%并警告一次。

4、不良品生产价值达到300元以上的扣罚实际外协价格的150%责令停产整顿。

工废:工废按实际成本计算(实际价值为原材料成本+已加工成本,下面成为实际价值,扣罚立即执行,处分按月计算),废品归公司所有。

实际价值在300元以内的,按实际价值的80%赔付并警告一次;实际价值在300元以上500元以内的,按实际价值的70%赔付并警告一次;实际价值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内的,按实际价值的60%赔付并严重警告,责令外协加工单位和个人停产整顿。

外购外协件不合格品处理规定(节选2)

外购外协件不合格品处理规定(节选2)

外购外协件不合格品处理规定(节选2)5.2 生产过程外购外协件零星不合格品处理流程5.3 生产过程外购外协件批量不合格品处理流程5.4压缩机售后外购外协件不合格处理流程图6 控制要求6.1 进货检验不合格处理控制6.1.1 发现不合格进货检验发现不合格,对判为不合格批的进货外购外协件开出“不合格物资处理单”(见附表1)。

6.1.2 确认进货检验技术员审核、确认不合格,并出具初步处理意见,填写“不合格物资处理单”(见附表1)。

6.1.3 处理6.1.3.1 筛选车间主任出具部门处理意见。

6.1.3.2 报送研发、工艺部门出具部门处理意见。

6.1.3.3 报送品质管理部签署处理意见。

6.1.4 不合格处置6.1.4.1 筛选车间1)发出“不合格物资处理单”。

2)在进货检验中发现的废品直接从供方提交数量中扣除。

3)“不合格物资处理单”发送生产运营部。

6.1.4.2 生产运营部通知、督促责任供方对不合格进行处理。

6.1.4.3 筛选车间物资库房对不合格物资须作好标记、及时隔离、待处理。

6.1.4.4 实施处理1)处理意见:“复查/挑选/返工/返修”时,责任供方不合格物资处置、再提交;再提交,进入“进货检验流程”。

2)处理意见:“让步接收”时,进货物资不合格让步接收流程执行Q/1QAG121-01《零组件及产品让步接收规定》。

3)处理意见:“退厂”时,进货不合格物资退厂流程执行Q/1QAG115-02《物资库房管理规定》。

4)必要时,筛选车间组织对不合格物资进行筛选处理,物资筛选流程执行Q/1QAG121-06《物资筛选管理规定》。

6.1.5 质量整改6.1.5.1 供方主管向责任供方发出“外购外协件质量异常信息反馈单”(见附表2)。

6.1.5.2 责任供方及时查找原因、采取措施、制定整改措施、实施整改;形成整改报告报送筛选车间。

6.1.5.3 筛选车间对供方整改措施实施效果验证(以实物质量)。

6.1.6 进货检验有害物质(RoHS)超标处理,执行Q/1QAG126《产品RoHS状态控制》。

外协、外购件不合格处理规定

外协、外购件不合格处理规定
所有外协、外购件在工厂各个工序由于员工自检挑出来的不良品,经质检部确定需退供应商的,供应商应在接到采购部正式通知后3日内派人来核对处理。对于不配合的供应商,质检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500元/次处罚,质检部出书面报告,经供应商确认后,报财务部从货款中扣除。
来料检验或生产装配时发现以次充好及偷工减料等不正当方式来牟利的一经查处,按总货款的5%-10%不等处罚
供应商意见:
负责人签字确认/日期:
质检部签字:
采购部签字:
财务部签字:
总经理批准:
4.2.4.若判定为“让步接收”时,则由质检部根据供应商反馈的改善情况决定处罚力度。若连续四次来料品质无改善的,质检部将出《外协、外购件不合格品处罚通知单》与采购部会签,并通知财务部按最后一批来料价值的10%~20%扣罚。
对到货不合格物料应及时发出《供应商异常反馈单》,要求在供应商在指定时间内给予回复改善措施。对逾期不予及时回复的,质检部将按300元/张,通知道财务部从货款中扣罚。
4.作业程序
对于来料产品包装上无标示,质检部IQC将在进行料检验报告中注明,并作为退货依据之一,并且由质检部出具《外协、外购件不合格处罚通知书》交采购部会签后,由财务部从供货款中扣罚500元RMB/批次。
对外协、外购件不合格物料,首先由IQC出具《供应商异常反馈单》,由IQC科长决定此批不合格物料的处理方式。
若判定“退货”,采购部应通知道供应商应在3~6个工作日(视供应商远近情况而定)内拉走,并及时作补货或换货处理。对逾期不拉走的退货品,由仓库书面报告质检部,由质检部出具《外协、外购件不合格品处罚通知书》通知财务部直接从货款中扣罚200元RMB/天/批的管理费用。对逾期超过半个月未拉走的,由仓库对此批物料直接报废处理,所造成的相应损失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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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购外协物料质量问题索赔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了保证外购、外协物料质量满足公司产品的需要,规范供应商来料不良索赔流程,明确供应商应承担的责任和损失,以督促供应商提升改善质量意识和产品质量水平 ,有效防止相同问题重复发生,特制订本办法。

2.适用范围
适用于进料检验、生产过程及出货后发现的供应商来料不良造成的劳动工时费用、逾期损失费用、材料损耗费用、水电燃料能耗费用、运输费用、维修费用、差旅费用、质量潜在风险损失等,进行对供应商的索赔。

供应商交货逾期,按照采购合同/供应商战略合作协议执行扣款或处罚,不在本办法规定范围。

3.管理职责
3.1采购部
负责与供应商联络,执行索赔,监督供应商在发票中扣除索赔金额(或向公司支付索赔费用)。

3.2制造部
负责受供应商委托进行物料的返修、返工,负责对返修工时、料废加工、试验工时、材料耗用、水电能源耗用等费用的记录、统计。

3.3质管部
负责返修、返工物料的重检,负责检验工时的统计和记录;负责统计、汇总、核定索赔费用。

3.4财务部
3.4.1根据《供应商索赔单》负责与供应商进行账务结算;根据实际发生成本,负责制定各项索赔费用标准。

4.管理程序
4.1进料检验发生来料不良索赔
4.1.1让步接收:进料检验发生物料不合格,且不合格品审理结论为让步接收的,应根据产品价值及不合格严重程度,供应商承担降价5%~10%的赔偿质量风险损失,具体由质
量管理部确定赔偿比例,对让步接收产品,因我公司标识不清、记录、保管及仓储管理不善而造成的质量损失,由我公司责任部门负担。

4.1.2返工、返修
采购物料送检后发生不合格经审理确定需返修的,由采购部联络供应商协商具体返修事宜,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①供应商取回返工、返修:
a、影响生产进度,造成逾期的,按照交货逾期进行处罚;
b、返工、返修完成后,重新检验、试验试验工时费用按照当年度上海市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的2倍计算;
c、检验、试验需耗用大量水、电、燃料(柴油)等能源的,需由质管部统计到能耗损耗栏目。

②供应商来公司现场返修:不影响生产进度的,可不进行索赔,影响生产进度,造成逾期的,应按照交货逾期进行处罚;
③供应商委托公司返修/返工:因生产急用或供应商路途远等原因需委托公司返修、返工的,质管部应提供检验报告、不合格品处理单等材料给供应商,供应商确认后需发联络函委托金盾公司返工/返修,由质量管理部开立《返修返工单》(附件3),通知制造部返修、返工,制造部将返工的工时、物料损耗等记录在《返修返工单》。

返修返工的需向供应商索赔以下费用:
a、返修工时费用按照当年度上海市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的2倍计算,工时记录由制造部按照实际情况记录统计。

b、如造成材料、生产辅料等损耗的,需由制造部统计损耗费用;
c、返修完成后,重新检验、试验费用由质管部统计,检验试验工时费用按照当年度上海市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的2倍计算;
d、返工、返修、检验、试验需用大量水、电、燃料(柴油)等能源的,需由质管部统计到能耗损耗栏目。

(设备折旧费用、管理费用较小建议暂不索赔)
4.1.3全数检验:因生产急用物料,不合格审理结论为全数检验的,需向供应商索赔全数检验工时费用,按照当年度上海市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的2倍计算,良品入库使用,不良品按退货流程处理。

4.1.4退货:退货及时补货未影响生产进度的,可不进行索赔,影响进度造成逾期的,按照交货逾期进行处罚;
4.2生产过程中发现外购、外协件不良索赔
4.2.1让步接收:按照4.1.1条款执行。

4.2.2返修/返工:
①质量管理部开立《返修、返工单》,确定返修执行单位和返修地点,索赔条款按照4.1.2条款执行。

4.2.3料废退货:需根据具体情况向供应商索赔以下费用
a、已经过加工装配的,索赔生产工时费用,按照当年度上海市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的2倍计算,工时由制造部按照实际情况记录和统计;
b、如造成材料、生产辅料等损耗的(比如棒料,加工后损耗废屑),需由制造部统计损耗费用;
c、生产、试验需用大量水、电、燃料(柴油)等能源的,需由制造部统计到能耗损耗栏目;
d、必要时还应确定返修的良品率,因正常返修造成的报废,供应商应负责补货,废品退回供应商;
e、影响进度造成逾期的,按照交货逾期进行处罚;
(设备折旧费用、管理费用较小建议暂不索赔)
说明:后续制造部会同财务部应建立各工件加工料废索赔费用标准化,减少人工统计工作量,也更客观,避免与供应商扯皮纠纷。

4.3产品发往客户后,由于外购、外协产品不良导致的客户投诉索赔
由工程服务部汇总用户反馈的质量问题物料清单、实物、顾客抱怨单及相关证据(如用户提供的影像资料等),由质量管理部组织分析后确认为供应商责任或所占责任比例,根据以下不同情况开具“供应商索赔单”,填写索赔产品清单及原因。

当售后服务中因各种原因暂时无法返回故障件时,可按顾客或工程服务部提供的现场照片、故障件照片、用户投诉函、质量故障分析报告等作为确定索赔的依据。

4.3.1供应商及时到客户处更换或维修,得到客户认可,没造成损失的可不予索赔;4.3.2由供应商提供更换零部件,金盾公司服务人员进行更换维修的,应向供应商索赔以下费用:
a、服务人员差旅费,包括路费、酒店费用、差旅补贴费用;
b、维修费用,工时按照当年度上海市小时工资标准的2倍计算,工时包含往返路程时间(路程一天内按实际时间计算,一天以上,每天/每人按照8小时计算,不足8小时的按照实际实际计算),工时记录由工程服务部按照实际情况统计汇总。

c、如给造成客户重大损失,客户对金盾公司进行索赔的,需向供应商索赔相应费用。

说明:如客户投诉问题既有供应商责任,同时也有金盾方责任的,费用可分摊,具体由质管部根据责任大小进行分摊。

4.3.3金盾公司自行购买零部件进行更换维修的除按照4.3.2索赔3项费用外,还需另外索赔零部件费用。

4.4索赔原则
4.4.1金盾公司应提供齐全的索赔依据证明材料,应经供方确认后再执行,如供应商未回复视为确认。

4.4.2不合格品判定及索赔应实事求是,严禁将“工废”误判为“料废”,根据实际情况统计各种索赔费用、损失,严禁虚报各种费用,质管部汇总、核定费用,财务部负责监管。

4.4.3各工件索赔应尽量标准化。

4.5索赔执行
4.5.1索赔部门:进料检验、客户抱怨阶段及生产过程中让步接收情况的索赔由质管部开单,并汇总各相关部门索赔数据、依据;生产过程中返修、返工、料废索赔由制造部开单,质管部核定并汇总其它相关部门数据。

4.5.2索赔依据:检验/试验报告、不合格品处理单、工时记录单、返修返工单、客户抱怨单、差旅费清单等作为索赔的依据。

4.5.3索赔流程:索赔部门开立《供应商索赔通知单》,经质量管理部汇总核定金额后,采购部会签确认,并附相关索赔依据发传真至供应商处,供应商应于5个工作日内确认(供应商超过5个工作日未确认视为认同索赔)。

确认后盖章签字确认回传至采购部,采购部复印2份,原件交由财务部进行帐物结算(扣款或开其他收入发票,15天内进行收款),复印件一份反馈质管部,另一份采购部留底存档。

4.5.4索赔争议解决
如供应商对索赔原因、金额等有异议,可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材料进行申诉,采
购部开立《供应商索赔争议评审单》,组织质管部、制造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进行评审,形成各部门评审意见,2000元(含)以下索赔争议最终裁决权限为金盾公司常务副总经理,2000元以上索赔争议最终裁决权限为金盾公司总经理,供应商应按照最终裁决结果强制执行。

5.引用文件

6管理记录
《供应商索赔通知单》
《供应商索赔争议评审表》
《返修返工单》
供应商索赔通知单
注:合作方/供方收到此单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否则视为认可同意扣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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