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上市公司日常经营重大合同信息披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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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6_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8年修订)

2018.11.16_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8年修订)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8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7号,以下简称《重组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上市公司进行《重组办法》规定的资产交易行为(以下简称重大资产重组),应当按照本准则编制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并按《重组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上市公司进行需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许可的资产交易行为,还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

上市公司未按照本准则的要求制作、报送申请文件的,中国证监会可不予受理或者要求其重新制作、报送。

第三条本准则的规定是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或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

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或提供。

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当次重大资产重组确实不适用的,上市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予以适当调整,但应当在披露或申请时作出说明。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监管实际需要,要求上市公司补充披露其他有关信息或提供其他有关文件。

第四条由于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如核心技术的保密资料、商业合同的具体内容等)等特殊原因,本准则规定的某些信息或文件确实不便披露或提供的,上市公司可以不予披露或提供,但应当在相关章节中详细说明未按本准则要求进行披露或提供的原因。

中国证监会认为需要披露或提供的,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或提供。

第五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或提供信息,披露或提供的所有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所描述的事实应当有充分、客观、公正的依据,所引用的数据应当注明资料来源,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股票市场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信息披露内容和要求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公司的基本情况,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地点、注册资本等;2:公司的股权结构,包括股东名册、股东持股比例等;3:公司的经营情况,包括经营范围、主要业务等;4:公司的财务状况,包括财务报表、财务指标等;5:公司的风险因素,包括经营风险、市场风险等;6:公司的内部控制情况,包括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等;7:公司的人员情况,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8:公司的股票交易情况,包括交易价格、交易量等;9:公司的重大事项,包括重大经营决策、重大合同等;10: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第三章信息披露方式和途径第四条上市公司可以选择以下方式和途径进行信息披露:1:定期报告:按照规定的时间定期披露信息;2:即时报告:在发生重大事项或者其他需要披露的情况下及时披露信息;3:周期报告:根据公司经营状况、运营计划等披露信息;4:公告披露:通过媒体、互联网等公布公告进行信息披露;5:其他渠道:根据需要可以选择其他合适的渠道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章信息披露程序和要求第五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1:制定信息披露计划和方案,明确披露的内容、时间、责任人等;2:组织内部审核和审计,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3:编辑并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包括报告、公告、通知等;4:选择合适的披露方式和途径进行信息披露;5:将披露文件提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和审核;6:如有需要,接受监管部门的调查和核实。

附件:附件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计划附件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方案法律名词及注释:1:上市公司:指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修订)AnnouncementNo.29[2018]—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修订)AnnouncementNo.29[2018]—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修订)AnnouncementNo.29[2018]—时效性:现行有效发文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29号发文日期:2018年09月30日生效日期:2018年09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股东与股东大会 4 第一节股东权利 4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规范 4 第三章董事与董事会 5 第一节董事的选任 5 第二节董事的义务 5 第三节董事会的构成和职责 5 第四节董事会议事规则 6 第五节独立董事 6 第六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7 第四章监事与监事会7 第五章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激励约束机制8 第一节高级管理人员8 第二节绩效与履职评价8 第三节薪酬与激励9 第六章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9 第一节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行为规范9 第二节上市公司的独立性9 第三节关联交易10 第七章机构投资者及其他相关机构10 第八章利益相关者、环境保护与社会责任11 第九章信息披露与透明度11 第十章附则1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29号)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运作,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我会修订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18年9月30日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运作,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确定的基本原则,借鉴境内外公司治理实践经验,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依照《公司法》设立且股票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应当贯彻本准则所阐述的精神,改善公司治理。

上市公司章程及与治理相关的文件,应当符合本准则的要求。

鼓励上市公司根据自身特点,探索和丰富公司治理实践,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是什么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是什么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是什么我国的股票市场发展迅速,众多公司选择走向资本市场融资,其中一种方式就是上市。

作为一种金融交易市场,上市公司需要遵守一系列规范,其中最重要的一项就是信息披露制度。

本文将深入探讨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是什么,并分析其作用和意义。

一、信息披露制度的概念信息披露制度是指上市公司向股东、投资者等相关利益相关方提供相关信息的规范和制度安排。

其目的在于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增强市场透明度,减少不对称信息对市场造成的不良影响。

信息披露制度通过强制上市公司提供准确、完整、及时的信息,使投资者能够全面了解上市公司的财务、经营状况和风险,从而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主要包括财务报表、重大事项、内幕信息、业务情况、风险提示等方面。

财务报表是上市公司最基本的信息披露内容,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重大事项指公司的重大决策、战略调整、重大合同、重组交易等,这些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

内幕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公开发布的具有重大影响力的信息,如重大合同、重大投资、卖出股权等。

业务情况包括公司的经营状况、产品销售情况、市场竞争情况等。

风险提示则包括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如市场风险、行业风险、经营风险等。

上市公司需要按照规定及时披露这些内容,确保市场参与者能够及时获得相关信息。

三、信息披露的方式信息披露的方式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内幕信息披露。

定期报告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规定定期披露的财务报表和其他重要信息,如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是指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周期之外,出现重大事项需要披露时提交的报告,如重大资产购买、关联交易、公司治理变动等。

内幕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等内部人士的交易行为需要及时披露,以避免内幕交易。

四、信息披露的义务和责任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是其法定义务和道德责任之一,属于其职业道德的重要体现。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当今的经济社会中,上市公司作为资本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其信息披露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信息披露就像是上市公司与广大投资者之间的沟通桥梁,让投资者能够了解公司的运营状况、财务表现和未来发展规划,从而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那么,究竟什么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为什么它如此重要?又有哪些具体的要求和约束呢?首先,我们来理解一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概念。

简单来说,信息披露就是上市公司按照一定的规则和标准,向公众公开其相关信息的行为。

这些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财务报告、重大资产重组、关联交易、董监高人员变动、股权变动等等。

其目的在于保证市场的公平、公正、透明,防止内幕交易和欺诈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为什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如此重要呢?想象一下,如果上市公司可以随意披露或者隐瞒信息,投资者就如同在黑暗中摸索,无法准确判断公司的真实价值和风险。

这不仅会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损,也会破坏整个资本市场的信心和稳定。

一个健康、有序的资本市场需要建立在充分、准确、及时的信息披露基础之上。

那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具体有哪些规定呢?这涉及到多个方面的要求。

在时间方面,上市公司通常需要按照固定的时间周期披露财务报告,比如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是最为全面和详细的,需要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则在上半年结束后的两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

此外,对于重大事件,如重大资产重组、重大合同签署等,上市公司需要在事件发生后的规定时间内及时披露,确保投资者能够第一时间获取相关信息。

在内容方面,信息披露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财务报告需要经过严格的审计程序,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对于非财务信息,如公司的战略规划、市场竞争情况等,也需要如实描述,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同时,信息披露的语言应当通俗易懂,避免使用过于专业和晦涩的术语,以便广大投资者能够理解。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在当今的金融市场中,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制度安排。

它不仅关系到投资者的利益保护,也是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基石。

那么,究竟什么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又有哪些相关规定来约束和规范这一行为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简单来说,就是上市公司将自身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重大事项等信息,按照一定的规则和要求,准确、及时、完整地向公众公开。

这使得投资者能够基于充分的信息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同时也有助于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为了确保信息披露的质量和规范性,我国制定了一系列详尽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首先,《证券法》作为证券市场的基本法律,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

它明确了上市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在信息披露的内容方面,财务报告是其中的核心部分。

上市公司需要定期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涵盖了公司的财务数据、业务发展、治理结构等全方位的信息,是投资者了解公司整体状况的重要依据。

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则相对简洁,但也需要包括主要的财务指标和重大事项。

除了财务报告,上市公司还需要披露临时报告。

当公司发生可能对股价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如重大资产重组、关联交易、重大合同签订、重大诉讼等,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发布临时报告,向投资者揭示相关风险和机遇。

信息披露的时间要求也是十分严格的。

年度报告通常需要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上半年结束后的两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则在季度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

临时报告则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影响程度,在不同的时间内完成披露。

在信息披露的形式上,上市公司主要通过指定的媒体,如证券交易所的网站、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等,发布相关公告。

同时,为了确保信息能够被广大投资者获取,上市公司还需要在公司的官方网站上同步披露重要信息。

对于信息披露的违规行为,监管部门会采取严厉的处罚措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29号——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29号——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29号——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9.30•【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29号•【施行日期】2018.09.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29号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运作,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我会修订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18年9月30日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运作,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确定的基本原则,借鉴境内外公司治理实践经验,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依照《公司法》设立且股票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应当贯彻本准则所阐述的精神,改善公司治理。

上市公司章程及与治理相关的文件,应当符合本准则的要求。

鼓励上市公司根据自身特点,探索和丰富公司治理实践,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第三条上市公司应当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形成良好公司治理实践。

上市公司治理应当健全、有效、透明,强化内部和外部的监督制衡,保障股东的合法权利并确保其得到公平对待,尊重利益相关者的基本权益,切实提升企业整体价值。

第四条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持续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忠实、勤勉、谨慎履职。

第五条在上市公司中,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2018年报重点财务信息披露要求

2018年报重点财务信息披露要求

2018年报重点财务信息披露要求会计雅苑转载之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本文节选自《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一)商誉减值上市公司应当遵循中国证监会《会计监管风险提示》有关内容,合理判断并识别资产减值的迹象,及时进行商誉减值测试,对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至少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审慎评估进行减值测试的合理性,并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等规定及内部授权,履行相关内部审批流程,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必要时可以聘请专家协助工作。

商誉减值测试中应重点关注测算过程和相关会计处理,包括商誉减值测试的规定步骤、相关资产组和资产组组合的认定、可回收金额的估计、商誉账面价值的分摊、利用资产评估机构的工作成果等。

同时,上市公司应做好商誉减值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充分、准确、如实、及时地披露与商誉减值相关的重要信息,包括商誉所在资产组或资产组合的相关信息、减值测试的过程与方法、业绩承诺的完成情况及其对减值测试的影响(如适用)等。

上市公司应当会同年报审计机构及相关中介机构,对商誉相关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进行核实。

(二)新企业会计准则执行相关事项根据财政部和证监会发布的相关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应分阶段实施《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等新企业会计准则。

根据证监会相关规定,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

除下列符合情况的上市公司可提前采用新准则外,其他上市公司原则上不允许提前采用新准则:1、上市公司母公司在境外上市,且其境外财务报表按照新准则或新准则相对应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2、上市公司子公司在境外上市,且其境外财务报表按照新准则或新准则相对应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3、上市公司拟于2018年1月1日以后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香港财务报告准则或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含新准则的有关规定)编制申报期财务报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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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上市公司日常经营重大合同信息
披露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保障公司日常经营重大合同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提高公司日常经营重大合同披露管理水平和质量,保护投资者利益。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7号—日常经营重大合同》(“《7号备忘录》”)、《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有关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进行对外披露的工作。

第三条公司签署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销售产品或商品、提供劳务、承包工程等重大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上报深交所并公告:
(一)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
(三)公司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盈利前景产生较大影响的合同。

公司签署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以下简称“PPP 项目”)合同,
能够控制该项目的,按照项目的投资金额适用上述规定;不能够控制该项目的,按照公司承担的投资金额适用上述规定。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交易对手方签署的日常经营合同,经累计计算达到上述标准的,应当及时以列表的方式汇总披露每一份合同的签署时间、交易对方名称、合同金额、合同标的等。

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四条公司在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临时公告中,充分披露以下事项:
(一)合同签署时间;
(二)交易对方情况,包括交易对方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主营业务、注册地址、成立时间、最近一年又一期公司与交易对方发生类似交易情况、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交易对方为境外法律主体的,还应以中外文对照披露交易对方的名称和注册地址等信息;
(三)合同主要条款;
(四)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合同履行风险提示;
(五)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披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应遵守深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17号:上市公司重大合同公告格式》规定的内容和格式。

第五条公司签署工程承包合同、PPP项目合同或者新业务合同(所涉商品、工程、劳务等与公司现有主营业务存在显著差异的合同),达到《7号备忘录》第一条所述标准的,除应当按照第四条的要求披
露外,还应当按照以下要求披露相关内容:
(一)对于工程承包合同,还应当披露工程项目的建设内容、工程施工的进度计划、收入确认政策、资金来源等内容。

(二)对于PPP项目合同,还应当披露PPP项目的投资金额、公司承担的投资金额、合作模式、运作方式、项目期限以及公司的收益来源等内容。

合作模式是指公司与政府部门等合作的具体形式,如单独经营、合资经营等。

涉及成立项目公司的,应当披露项目公司的股权结构,达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相关标准的,还应当按照《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 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6号:上市公司对外(含委托)投资公告格式》披露相关内容。

运作方式是指PPP 项目推进的具体模式,如“建设-经营-转让”模式(BOT)、“建设-拥有-经营”模式(BOO)、“移交-经营-移交”模式(TOT)等。

收益来源是指公司的具体获益方式,如参与建设获得收益,通过运营获得收益等。

(三)对于新业务合同,还应当披露进入新业务领域的原因,以及新业务的可行性论证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是否配备相应人员、是否取得相应资质、是否已有明确资金来源等,并分析新业务领域的行业竞争情况、平均盈利水平(如毛利率)及其与公司现有业务盈利水平的对比情况。

第六条公司参加工程施工、工程承包、商品采购等项目的投标,合同金额或合同履行预计产生的收入达到《7号备忘录》第一条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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