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_活法_与儒式公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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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立项课题公告 Sinoss.doc

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立项课题公告  Sinoss.doc
民生视野下城市中低收入群体居住权保障研究
冷传莉
贵州大学教授
157.
海洋环境污染典型案例分析与国际求偿机制研究
邓海峰
清华大学副教授
158.
生态整体主义视野下的自然资源权体系及实施机制研究
刘卫先
清华大学助理研究员、博士
159.
境外追赃中的资产分享机制构建研究
邢爱芬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
160.
国际条约解释方法及案例研究
陈心歌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副教授
137.
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施效果实证研究
杨迎泽
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
138.
量刑建议规范化实证研究
曹新民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副检察长
139.
我国应对“普遍管辖之诉”的刑事法学研究
高秀东
外交学院教授
140.
刑事审前程序分流研究
叶肖华
浙江工商大学副教授
141.
轻微刑事犯罪社区司法解决模式研究
114.
后危机时代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研究
孔令学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助理调研员、博士
115.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法律制度研究
李红润
郑州轻工业学院讲师
116.
公司治理的民族文化基因研究
孙光焰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
117.
我国参与型土地征收制度构建研究
熊晖
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
118.
农村土地制度与户籍制度联动改革法律机制研究
武汉大学教授
24.
公民网络政治参与与法治研究
许玉镇
吉林大学教授
25.
WTO/DS363裁决研究
吕晓杰
清华大学副教授

儒家的基本概念-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儒家的基本概念-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儒家的基本概念-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概述儒家是中国古代文化的核心组成部分,具有深远的影响力。

作为一种思想体系和文化传统,儒家涵盖了广泛的领域,包括伦理道德、政治治理、教育等。

儒家的基本概念是指其核心价值观和伦理道德观。

儒家的核心价值观强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仁爱为核心,提倡“仁”的实践。

在儒家的理念中,人与人之间的亲情、友情、夫妻之间的义务和社会成员之间的责任都是至关重要的。

儒家追求的是人际关系的和谐与发展,通过仁爱的实践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

儒家的伦理道德观主张个人的修养与自我完善。

儒家强调人的品德修养和道德行为的培养,追求“君子”、高尚的品德和道德境界。

儒家提倡的“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理念,强调个体的修养和社会责任的统一。

儒家思想倡导个体通过道德的自我驱动,能够自觉地履行社会角色、承担社会责任。

儒家对现代社会具有重要的影响。

儒家的核心观念和思想价值贯穿于中国传统文化,为中国人民的行为准则提供了指导。

在现代社会中,儒家思想仍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例如,儒家的强调人际关系的和谐与和睦,对社会的稳定和谐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儒家伦理道德观的强调个体的自我修养与社会责任也对个人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产生着积极影响。

儒家的当代价值也是不可忽视的。

在快速变革的现代社会中,儒家思想提供了对个体成长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参考。

儒家的核心观念强调个体的修养与价值实践,这对于培养社会公民的道德意识和社会责任感至关重要。

同时,儒家思想也强调正确的人际关系处理和公平正义,为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提供了重要参考。

总之,儒家的基本概念包括了核心价值观和伦理道德观。

它强调人际关系的和谐与发展,个体的修养与自我完善,对现代社会具有重要影响和当代价值。

在当今社会中,我们可以从儒家思想中汲取智慧,推动个人和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1.2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内容如下:1.2 文章结构本文将按照以下结构进行论述儒家的基本概念。

首先,在引言部分概述儒家的起源和发展,并介绍儒家思想的基本特点。

复古与现代性之间的纠结——蒋庆“政治儒学”思想评说

复古与现代性之间的纠结——蒋庆“政治儒学”思想评说

此文发表于《人文杂志》2011年第六期复古与现代性之间的纠结——蒋庆“政治儒学”思想评说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蒋孝军内容提要:在新世纪以来的儒学复兴运动中,蒋庆是一个具有代表性的、并存在争议的人物。

一般的看法认为,蒋庆是一个原教旨主义者,以原教旨主义的方式来理解儒学并以此排斥现代性,不过,这种理解方式存在着简单化和标签化的倾向。

在现代化与复古之间,蒋庆并不是简单的二选一,而是在两者之间纠结:蒋庆一面把儒学理解为与现代性相对相反的“传统性”;一面又限制性地认可和接受现代性的生存方式,认为儒学能够融入建立于现代性之上的市民社会之中并促进其发展。

在具体的理论建构中,蒋庆以公羊学作为切入点,把儒学划分为心性儒学与政治儒学,并认为自己的研究属于“政治儒学”层面。

由此,“政治儒学”也由此成为蒋庆学术研究的一个标签。

蒋庆的“政治儒学”,以“三重合法性”为核心内容,“三重合法性”的说法也反映出蒋庆一贯的思维方式,蒋庆把儒学神圣化、历史化的时候,儒学被定义为一种现代性之外的带有某种神圣意味的“传统性”,从而成为合法性中的两条合法性原则,而本来一直为儒家所重视的“民意”,在蒋庆的理解中成了民众欲望的体现,成为一种需要限制的政治合法性的来源。

之所以存在这种情况,在于蒋庆关于复古与现代性之间的理解是纠结的,对于中西文本的理解也存在着误读。

因此,本文即主要从复古态度和对现代性的思考这两个方面来思考蒋庆的思想,从而展示蒋庆的致思理路及其困局。

关键词:蒋庆现代性复古纠结近几年大陆儒学研究的兴盛,与中国目前的经济发展与民族自信心的提高有关,也体现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大势所趋。

当然,大陆的儒学研究以及儒学复兴的倡导者们在观点上并不是铁板一块,而是呈现出极为繁复的局面。

反思大陆儒学研究状况,辨析不同儒学研究者的思想理路是促进儒学研究继续进步的前提。

在诸多儒学研究者以及倡导者中,蒋庆是一位代表性人物,他提出“政治儒学”,提倡读经运动、开办书院,这使他为学术界所熟知,也为民众所关注。

儒家经典对于现实社会生活意义

儒家经典对于现实社会生活意义

儒家经典对于现实社会生活意义儒家经典对于现实社会生活的意义一、培养人的道德品质儒家经典强调人的道德修养和品质培养,提倡“仁爱”、“忠诚”、“孝道”等价值观念。

这些价值观念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意义。

例如,仁爱的思想可以促使人们关心他人,形成和谐的人际关系,推动社会的和谐发展;忠诚的思想可以培养人们对组织和国家的忠诚,增强集体意识和责任感;孝道的思想可以促进家庭和睦,维护社会稳定。

二、推动社会秩序和法治建设儒家经典中强调君臣、父子、夫妻、兄弟等关系的规范,提倡礼仪和秩序。

这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例如,儒家经典中的君臣关系规范可以促使政府官员廉洁奉公,为人民谋福祉;父子关系规范可以促进家庭和睦,培养下一代的正确价值观;兄弟关系规范可以促进社会的互助合作,形成和谐的社会关系。

三、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儒家经典中注重“和谐”、“和而不同”的思想,强调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和谐关系。

这对于现实社会生活的和谐与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例如,和谐的思想可以促进人与人之间的相互理解与尊重,减少冲突和矛盾;和而不同的思想可以促进不同文化、不同群体之间的融合与共生。

四、倡导公平正义儒家经典中提倡公平正义的思想,对于现实社会生活中的社会公平和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例如,儒家经典中的“义”和“治”可以促使社会各方面的资源分配更加公平合理;儒家经典中的“仁政”思想可以推动政府的公正执法和公正决策。

五、培养良好的社会风气儒家经典中强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注重个人的道德修养和行为规范。

这对于培养良好的社会风气具有重要意义。

例如,儒家经典中的“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思想可以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追求全面发展;儒家经典中的“以德为先”的思想可以引导人们以德为先,树立正确的行为规范。

六、推动社会进步和发展儒家经典中强调学习和思考的重要性,注重个人的自我完善和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这对于推动现实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论儒家文化中的人权思想

论儒家文化中的人权思想

论儒家文化中的人权思想二千五百年前由孔子开创,并经历代后继者孟子、荀子、董仲舒、朱熹等等儒学家地不断地解释,补充和发扬而形成的儒家学说,开始时是诸子百家中的一家。

后来经过百家争鸣,特别是汉武帝实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文化政策后,儒学实际上上升到国家哲学的地位,成为国家实行制度,政府制定政策的理论依据,成为人民一切思想和行动都必须遵循的指导原则。

它是以民本主义为其哲学基础和基本特征的.儒家文化中蕴含着丰富的人权观念,其主要表现是倡言良心自由和人格尊严、法律平等和公正处罚、思想言论自由、爱国和大同世界。

这些人权理念对现代人权思想的产生和发展发生了深刻影响。

“人权”一词,作为“人”的权利一般形式的概念,最早是欧洲文艺复兴时期明确提出来的。

但人权思想的基因或萌芽,无论中外,都早已有之。

探究当今世界上存在的不同文化传统,都普遍含有尊重“人”、“爱人”的积极因素。

因此,汲取和发扬优秀传统文化,丰富和发展人权的内涵,对推动现代人权事业的发展有重要意义。

一、儒家文化中的人权思想儒家学说是关于伦理道德的学问。

儒家文化强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其世界观是人文主义的。

儒家很少直接谈论人权,但是儒家通过谈论人伦和道德问题,人与社会的关系,以及天人关系。

表达出了许多人权思想,儒家宣扬人性、仁爱、至诚、民本、仁政、中庸、和为贵、以及天人合一等思想。

在这些思想中,包含着积极的人权思想。

同时,儒家认为人是有人格尊严的,也有他们自己本身的信仰和志向。

孔子还抱有崇高的政治理想,渴望建立一个人人互敬互爱,人人个得其所的和谐的社会。

儒家文化是以人本主义为其哲学基础和基本特征的。

也是其人权理念和思想的根本出发点。

它的集中表现就是重视人、尊重人、爱护人、以“仁爱”待人。

儒家文化的核心内容是讲“仁”。

“仁”则是人性的具体体现。

“仁”的中心意义是“爱人”,是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关系的最高标准。

孔子说过:“仁者,人也”。

“仁”的主体和客体都是人,强调了仁性的重要性。

儒家思想对个人与社会责任的思考

儒家思想对个人与社会责任的思考

儒家思想对个人与社会责任的思考儒家思想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一种主要思想体系,对于人的行为规范和社会秩序起到了重要的影响。

儒家思想强调个人与社会之间的责任关系,认为个人的行为应当符合社会道德规范,同时也强调社会应当为个人提供发展和成长的环境。

本文将从儒家思想的核心价值观出发,探讨个人与社会责任的内涵,并从教育、家庭和政治等多个角度进行分析。

首先,儒家思想注重个人的修养和道德品质。

在儒家经典《大学》中,“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被提出为行为准则。

个人的修身,意味着个人应当不断完善自身的道德品质,具备高尚的精神境界。

只有通过个人修养,个体才能体现出应有的社会责任感。

而齐家治国,意味着在个人家庭和社会中都要履行相应的责任,维护公序良俗,推动社会正义与和谐。

其次,儒家思想主张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和谐互动。

在这种思想观念下,个人的行为不再是孤立的,而是需要与社会的利益和价值相协调。

个人责任是社会责任的基础。

个体应当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关注社会问题,并为社会进步做出实质性贡献。

例如,通过志愿活动、捐赠慈善等方式来支持教育、环境保护、贫困救助等社会公共事业,体现个人与社会责任的有机结合。

再次,儒家思想认为教育是培养责任感的重要途径。

儒家强调教育对于个人品德培养的重要性。

儒家学者认为,只有通过教育,个人才能接受到正确的价值观,并具备正确的道德判断能力。

儒家思想中的“教育是教育一个人成为合格的社会成员”理念,意味着教育应当注重培养学生的责任感和社会情怀,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努力成为积极、负责任的社会人士。

另外,儒家思想关注家庭教育对于个人责任感的塑造。

在儒家传统中,家庭是个人成长的重要环境。

儒家强调家庭关系的和睦与亲情的培养,认为家庭是个人责任觉醒的源泉。

良好的家庭教育能够培养出具有社会责任感的个体。

父母应当以身作则,秉持儒家思想中的仁爱理念,以温暖的家庭氛围和正确的引导方式,培养孩子们热心社会、关心他人,具有奉献精神和责任感。

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立项课题公告

年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立项课题公告————————————————————————————————作者:————————————————————————————————日期:22011年度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立项名单(共189项)课题类别立项题目主持人单位及职称重大课题5项苏州大学教授1.科学发展的法治化机制研究胡玉鸿北京大学教授2.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的法律问题研究甘培忠3.社会管理的法治化研究贾宇西北政法大学教授4.法律实施的保障机制研究李瑜青华东理工大学教授5.轻刑化刑事政策的司法适用问题研究张军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重点课题16项6.资源开发与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法制保障研究(并列)刘国涛山东师范大学教授7.资源开发与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法制保障研究(并列)田土城郑州大学教授38.我国海洋权益保护的国际法问题研究刘楠来中国社科院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9.行政决策体制与社会管理创新研究傅士成南开大学教授10.司法公信力研究徐亚文武汉大学教授11.司法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功能杨建学西南政法大学教授12.宏观调控程序法律问题研究颜运秋中南大学教授13.应对气候变化国际法律制度中的公平性问题和发展权研究王灿发中国政法大学教授14.食品安全法律保障的实证研究娄丙录河南大学教授15.社会管理创新与社会组织治理肖金明山东大学教授16.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研究张怡西南政法大学教授17.政府投融资法律问题研究肖海军湖南大学教授18.规制工具的选择与运用研究应飞虎深圳大学教授19.国际人权法与我国人权保障制度研究齐延平山东大学教授20.网络犯罪立法系统化研究于志刚中国政法大学教授421.福州(平潭)综合实验区建设的法制保障问题研究张琦福建省法学会副会长青年项目9项22.中国宪法实施的有效性问题实证研究贾海洋沈阳师范大学教授23.税赋公平与社会和谐研究熊伟武汉大学教授24.公民网络政治参与与法治研究许玉镇吉林大学教授25.WTO/DS363裁决研究吕晓杰清华大学副教授26.我国反垄断法国际合作的模式选择问题研究于馨淼同济大学讲师、博士27.遗嘱信托在我国信托法律制度中的构建研究徐卫上海交通大学讲师28.死刑案件的辩护标准研究魏昌东南京审计学院副教授29.再审启动权研究冯仁强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30.司法自由裁量权的制约机制研究周光权清华大学教授一般课题47项31.我国宪法解释机制的完善研究张翔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532.区域一体化推进与地方立法协调问题研究陈俊华东政法大学教授33.社区管理创新法律制度研究唐清利西南财经大学副教授34.城市化进程中的社区纠纷解决体系研究段文波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35.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形式戚建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36.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对接机制研究凌斌北京大学副教授37.法学研究方法创新研究郑磊浙江大学副教授38.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问题研究李国强吉林大学副教授39.公司法结构性改革研究(并列)殷盛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律师、副教授40.公司法结构性改革研究(并列)王延川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41.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法律控制研究董大胜审计署副审计长42.外商投资企业法的现实功能评估沈健中央财经大学讲师、博士43.我国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制度研究邢会强中央财经大学副教授44.外资并购安全审查法律问题研究王海英烟台大学教授645.地役权法律适用研究——从规范到实践孙鹏西南政法大学教授46.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其他方式”研究任丹丽东南大学副教授47.农村传统集体经济组织改造法律问题研究吴长波西南政法大学讲师、博士48.股份公司类别股份制度研究(并列)汪青松天津财经大学副教授49.股份公司类别股份制度研究(并列)刘俊海中国人民大学教授50.医疗损害责任在司法实践中若干问题的研究侯国跃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51.我国金融控股公司风险法律制度研究李晗北京工商大学副教授52.境外企业境内上市与境内股东权保护研究冯果武汉大学教授53.林权改革中的法律问题研究杜群武汉大学教授54.票据法修改研究董惠江黑龙江大学教授55.破产管理人的地位研究刘沂江贵州大学副教授56.知识产权法定赔偿研究(并列)闫文军中国科学院副教授57.知识产权法定赔偿研究(并列)李永明浙江大学教授758.网络版权技术措施法律问题研究(并列)田刚中国政法大学博士59.网络版权技术措施法律问题研究(并列)郭鹏华南师范大学副教授60.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相关问题研究宁立志武汉大学教授61.司法解释适用中的问题研究王伟国中国法学会法律信息部副研究员62.刑事证据规则实施效果实证研究王新环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博士63.警察取证行为实证研究杨宗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64.职务犯罪的侦查优先权研究刘广三北京师范大学教授65.民事再审与既判力关系研究林剑锋中央财经大学副教授66.发回重审制度研究张嘉军郑州大学副教授67.非讼程序特殊规则研究郝振江河南大学副教授68.民事诉讼与诉外调解对接机制研究汤维建中国人民大学教授69.我国条约法修改研究朱晓青中国社科院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70.国际组织在中国的特权与豁免问题研究李赞中国社科院国际法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博士871.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研究刘诚上海师范大学教授72.精神障碍者强制医疗中的法律问题研究王岳北京大学医学人文学院副教授73.构建有区域特色的CAFTA争端解决机制研究史晓丽中国政法大学教授74.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主导制研究王磊北京大学教授75.宪法相关法的修改完善研究韩大元中国人民大学教授76.民法的修改完善研究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教授77.社会法的修改完善研究贾俊玲北京大学教授自选课题112项78.民国北京政府时期平政院案例研究宋玲中央民族大学副教授79.以世界城市为目标的法治运作考察研究白桂秀北京市法学会副教授80.儒学与王权的斗争:帝制时代王权合法性问题研究潘传表上海大学法学院讲师、博士81.儒家“活法”与中国法制现代化关系研究徐少彬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讲师、博士82.“依法办事”与中国传统司法理念的现代转换马小红中国人民大学教授983.情理在中国传统司法中的作用研究董长春南京师范大学副教授84.自然灾害下的人权保障——以国家义务为中心宁立标贵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85.地方立法良法标准研究周伟河南财经政法大学讲师、博士86.行政合同诉讼问题研究王旭军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一级法官87.电视广告监管制度研究王小梅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博士88.涉法社会组织服务管理机制研究李倩北京市法学会博士89.收容教育制度研究及其发展趋势探索赵力军济南市政法委副书记90.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法治化研究王彦东北财经大学教授91.行政给付诉讼制度研究黄先雄中南大学副教授92.行政指导在行政执法中的规范运用陆伟明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93.就业权的行政法保障研究王晓杰绍兴文理学院副教授94.国家人权教育行动计划研究陈佑武广州大学副教授95.我国立法中民意沟通机制实证研究张洪涛东南大学副教授1096.新农村视域下农民政治参与权有序行使研究黄进才河南师范大学教授97.近代判决修辞研究田荔枝山东大学副教授98.中国商法史略论李功国甘肃省法学会教授99.中国商事物流法立法研究范健南京大学教授100.欧洲民法法典化研究朱淑丽上海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101.区分所有建筑物重建法律问题研究陈华彬中央财经大学教授102.社会排挤与女性婚姻家庭权益的法律保障王歌雅黑龙江大学教授103.公法组织获得私法上主体地位的法律机制研究张力西南政法大学教授104.论我国职工持股会的历史遗留问题及其解决黄福玲上海政法学院讲师105.非公共利益利用集体土地机制研究申慧文郑州大学讲师、博士106.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地调整”法律问题研究王立争天津商业大学讲师107.网路服务提供商的信息监管责任——“百度文库”案例分析夏晓红北京交通大学讲师、博士108.金融产品定价的法律规制研究冯博天津财经大学讲师、博士11109.我国合作社的运行现状与立法规制朱晓娟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110.论我国做空性场内衍生品的推出和完善杜晶中央财经大学讲师、博士111.中国农业巨灾保险立法研究胡晓珂中央财经大学副教授112.我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规定的不足和完善研究王小琼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讲师113.消费者权利变迁的实证研究钱玉文常州大学副教授114.后危机时代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研究孔令学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助理调研员、博士115.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法律制度研究李红润郑州轻工业学院讲师116.公司治理的民族文化基因研究孙光焰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117.我国参与型土地征收制度构建研究熊晖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曹泮天西南政法大学助教、博士118.农村土地制度与户籍制度联动改革法律机制研究——基于成渝“实验区”的实证分析119.传统医药产业创新问题的知识产权研究张冬哈尔滨工程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院教授120.中国社会对知识产权的认同基础研究夏扬北京师范大学副教授12121.知识产权质权的制度完善唐义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教授122.技术措施的法律保护——版权法及其超越毕荣建烟台大学讲师、博士郑世保郑州轻工业学院副教授123.海峡两岸网络域名纠纷解决机制比较研究——对海峡两岸网络域名纠纷解决机构的实证调研124.建设国际旅游岛法律对策研究刘云亮海南大学教授125.犯罪形态视域下的身份犯及其展开吴飞飞国家检察官学院副教授126.俄罗斯刑法学中的犯罪构成论庞冬梅黑龙江大学副教授127.风险社会下刑法中的“危险”研究刘媛媛天津商业大学讲师128.国际刑事法院的“歧视弱小战略”及中国应策研究宋建强哈尔滨工业大学讲师、博士129.涉罪留守少年司法保障与社区矫正对策研究雷小政北京师范大学讲师、博士130.中俄刑事立法改革与问题发展比较研究赵路北京师范大学讲师、博士131.法社会学视野下我国毒品犯罪治理机制及死刑控制研究何荣功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132.检察机关诉讼职权与监督职权配置研究卢希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长13133.博弈论视野下的区域侦查协作研究刘为军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副教授134.秘密侦查措施规范化研究刘涛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副教授135.刑事诉讼视野下的法医物证研究樊学勇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136.司法鉴定制度完善与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协调陈心歌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副教授137.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施效果实证研究杨迎泽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138.量刑建议规范化实证研究曹新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副检察长139.我国应对“普遍管辖之诉”的刑事法学研究高秀东外交学院教授140.刑事审前程序分流研究叶肖华浙江工商大学副教授141.轻微刑事犯罪社区司法解决模式研究王琪中央民族大学副教授142.弱势群体犯罪视角下刑事司法与民意的实证研究徐光华江西财经大学副教授143.转嫁抗辩与间接购买者的诉讼地位研究綦书纬山东政法学院讲师144.民国民事诉讼制度研究刘玉华天津医科大学讲师145.交错语境的成长——对我国民事诉讼法修订进路的思考相庆梅北方工业大学副教授14146.城乡一体化背景下的乡土法官研究潘怀平中共陕西省委党校副教授147.“碳政治”时代环境责任保险法律问题研究陈方淑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博士148.企业碳减排法律规制研究刘芳雄温州大学副教授149.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利益表达及救济机制研究戈华清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副教授150.生态恢复政治法律制度研究张建伟河南大学副教授151.低碳发展与环境保护协同法律机制研究蒋亚娟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152.我国城市建筑废物回收与循环利用法律规制研究乔刚西南政法大学讲师、博士153.自然灾害的法律应对——以适应制度建设为中心欧阳恩钱温州大学副教授154.城市社会弱势群体支持制度研究建设周青南宁市社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155.劳动权保障的国家义务研究龚向和东南大学教授156.民生视野下城市中低收入群体居住权保障研究冷传莉贵州大学教授157.海洋环境污染典型案例分析与国际求偿机制研究邓海峰清华大学副教授158.生态整体主义视野下的自然资源权体系及实施机制研究刘卫先清华大学助理研究员、博士15159.境外追赃中的资产分享机制构建研究邢爱芬北京师范大学教授160.国际条约解释方法及案例研究韩燕煦同济大学讲师161.跨界含水层法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王秀梅西北政法大学教授162.空间站法律问题研究赵海峰哈尔滨工业大学教授163.《巴勒莫议定书》及其实施机制研究柳华文中国社科院国际法研究所副研究员164.美国337调查与TRIPS协议一致性问题研究冯寿波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法律系副教授165.中国海外能源投资的风险防范与法律保障制度研究朱鹏飞东南大学讲师、博士166.WTO新形势下中美双边投资法律问题研究于丹翎外交学院教授167.“双向嵌入观”下中国代工制造业升级的法律环境优化研究胡峰浙江工商大学教授168.WTO/DS379 裁决研究余菲上海财经大学讲师、博士169.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侦查制度之完善刘东根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副教授170.医疗损害责任在司法实践中若干问题的研究纪格非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171.网络犯罪立法系统化研究赵国玲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16172.行政法律责任的基础理论与中国实践朱新力浙江大学教授173.构建大规模退赃制度研究:以被害人保护为中心王永杰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174.我国治理城市违法建筑的法律制度研究沈晖同济大学副教授175.公民网络政治参与与法治研究刘忠同济大学讲师176.紧急救治义务研究姜雯南方医科大学讲师177.司法审判适用法律方法及方法的运用郝建设辽宁大学教授178.我国证券市场国际板监管法律制度的构建马其家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副教授179.刑事证据规则实施效果实证研究余茂玉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180.“社会腱”视野下的大学生违法犯罪问题研究吴殿朝黄河科技学院副教授181.劳务派遣法律规制研究潘峰厦门大学法学院讲师182.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法律控制研究张建文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183.醉驾肇事新论:基于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的视角黄旭巍南京大学讲师184.外资并购安全审查法律问题研究丁丁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17185.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形式齐小力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副教授186.中日公益法人制度比较研究徐洁西南政法大学教授187.警察取证行为实证研究郭松四川大学讲师188.甘肃省重大群体性事件治理的法律对策研究刘志坚兰州大学教授189.反腐败与个人分配制度研究李子顺中国政法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研究员18。

儒学基本常识

儒学基本常识儒学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历史上的一种伦理道德学说。

儒学的基本思想是仁、义、礼、智和信。

仁者爱人,义者正义,礼者敬重他人,智者思虑周到,信者言行一致。

下面,我们将从儒学的起源、代表人物、核心思想、影响等多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儒学的起源儒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春秋时期。

当时,中国分裂成小国,战争频繁,社会秩序混乱。

儒家先贤们不断探索人类最大的问题:如何平衡人与人的关系以保护社会的和谐、如何营造一种符合人性的道德规范以提高生活质量,并形成了一套符合中国传统的道德准则和社会规范。

这便是儒家思想的核心。

二、代表人物儒家思想的代表人物有孔子和他的弟子,以及后来的学派大师,如朱熹、程颐、程子等。

孔子不但创立了仁爱观,并发表了《论语》等著作,也收集整理了《诗经》、《书经》、《礼记》等经典,这些都被后来的儒学家认为是中国儒学最重要的典籍,也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经典。

三、儒学的核心思想儒学的核心思想是强调个人与家庭之间、国家与公共之间的人际关系。

具体来说,核心思想包括正义、和谐、仁爱、忠诚、礼仪、教育、智慧等等。

儒学的正义思想主要是指人类应该遵守人类通用的道德准则,即人性的本体论,包括智慧、尊重、公平、忠诚、慈悲、正义等等。

儒学将这些道德规范转化为文化价值,以培育中国人素质为己任,促进中国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和谐的儒学思想是指人们应该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彼此合作,通过共同的努力来实现公共利益。

通过建立友爱、信任、协作和理解等情感关系,来促进个人与个体之间、集体与集体之间的和谐关系。

仁爱的儒学思想是指人们应该宽容大度、善良友善、真诚以待,在遇到困难时,表现出同情心和爱。

孔子认为“仁就是人,人就是仁”,所以儒学把仁作为人类制约自我、对他人和事物更加负责任的行为之一。

忠诚的儒学思想是指为社会、为国家、为家庭、为朋友付出自己的一份责任,这个责任是忠诚的体现。

忠诚是儒学的核心,也是社会进步的基础。

礼仪的儒学思想是指通过合适的礼仪来塑造人类社会的规范以及使场景与行为变得更有意义。

儒家个人与社会理想

儒家个人与社会理想儒家学说是中国古代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儒家个人与社会理想是儒家学说的核心内容之一。

儒家强调个人道德修养与社会和谐共存,追求个人的完美和社会的进步。

本文将从儒家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儒家道德修养和儒家社会理想三个方面展开讨论。

一、儒家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儒家将个人和社会看作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

个人的幸福和成长需要社会的支持和认可,而社会的稳定和繁荣也需要个人的奉献和努力。

儒家认为,个人和社会之间存在着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的关系,只有个人与社会相得益彰,才能实现和谐共荣。

二、儒家道德修养儒家强调个人的道德修养,认为个人道德的提升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基础。

儒家提倡“仁”,即广泛的人类之爱和同情之心。

儒家追求完善自身的道德品质,通过修养来塑造和完善自己的人格,以成为一个有德行的人。

儒家注重个人的孝顺、恭敬、忠诚、宽容等美德的培养,通过个人的努力使社会更加和谐。

三、儒家社会理想儒家追求的社会理想是一个和谐、宽容、公正的社会。

儒家主张社会的统治者应具备儒家思想和道德的修养,在治理国家时要以仁爱为核心,推行仁政,并注重教育和文化的发展。

儒家倡导的社会道德规范包括:君臣之道、父子之道、兄弟之道、夫妻之道、朋友之道等,以建立和谐的社会关系和道德秩序。

儒家个人与社会理想的实现需要每个个体的努力和积极参与。

每个人都有责任去追求道德的完善,遵守社会道德准则,发扬儒家的价值观念。

只有每个个人都能实践儒家道德修养,才能共同建设一个和谐、稳定、进步的社会。

总结起来,儒家个人与社会理想体现了儒家学说关于个人修养和社会进步的核心思想。

儒家追求的是一个个人和社会共同发展、和谐共存的道德理想。

只有个人修养与社会改革并行不悖,个人道德修养与社会道德建设相得益彰,才能实现儒家的个人与社会理想。

儒家个人与社会理想在今天的社会中依然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对于每个人的道德修养和社会的和谐发展都有着重要的启示和影响。

通过对儒家个人与社会理想的理解和实践,我们可以为现代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儒家个人与社会理想的关系

儒家个人与社会理想的关系在中国传统思想中,儒家一直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儒家学说主张个人的修养和道德行为对于社会的稳定与繁荣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儒家个人与社会理想的关系,着重阐述儒家思想对于个人修养和社会和谐的重要性。

一、个人修养的重要性儒家思想强调个人修养对于实现社会和谐的重要性。

儒家学者认为,个人的修养是建立在道德行为的基础上的。

通过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个人可以体现出高尚的道德品质,成为道德典范,对社会产生积极的影响。

在儒家经典《大学》中,提出了“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思想,强调了通过个人修养实现社会治理的重要性。

个人修养涉及到自身道德品质的提升和内心的完善。

儒家认为,个人修养的核心是培养自己的仁爱之心。

只有具备了仁爱之心,才能真正理解和尊重他人,以和谐和共同的利益为出发点,积极为社会作出贡献。

此外,儒家还注重个人的学识修养和道德修养的统一。

通过学习经典、儒家教育的传承,个人不仅可以获取知识,更重要的是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观。

二、个人与社会的互动关系个人修养与社会和谐的实现密切相关,二者形成相互促进、相互依赖的关系。

儒家认为,个人修养的实质是为了实现社会和谐。

一个社会的和谐与发展需要每个个体的努力和奉献。

个人通过修身齐家,使自己的行为符合社会的伦理准则,从而在社会中起到榜样的作用,进一步推动社会秩序的完善和进步。

同时,社会的发展也提供了个人修养的条件和环境。

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可以为每个个体提供良好的学习和成长环境,使个人可以更好地修养自己。

社会的规范、法律和道德准则也为个人提供了行为规范和准则,帮助个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

因此,个人与社会的互动关系是相辅相成的,只有二者相互促进,才能共同实现社会和谐与发展。

三、个人修养与社会和谐的实践儒家个人修养与社会和谐不仅停留在理论层面,更需要付诸实践。

个人修养需要通过实际行动和实践来体现。

一个有修养的人应该具备尊重他人、关心社会,积极参与公益事业等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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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活法”与儒式公民社会涂少彬(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4)收稿日期:2011-10-04基金项目:2011年度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儒家‘活法’与中国法治现代化关系研究”(CLS (2011)D04)作者简介:涂少彬(1976-),男,湖北浠水人,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法理学和民族法学。

①“理解网络”是美国学者杰弗里·亚历山大在论述公民社会时运用的一个概念,相当于支撑公民社会的“话语体系”,其内容是指影响公民社会中人们人际交往的文化层面上的理念、原则与规则的符号形态。

(参见:〔美〕杰弗里·亚历山大.作为符号性分类的公民与敌人[M ]//邓正来,杰弗里·亚历山大.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198。

)②虽然儒家与“活法”都不是新概念,但是将二者联合起来则构成了一个有特定所指的新概念。

(参见涂少彬,江河.儒家“活法”初论[J ].法学评论,2010(5):146-151。

摘要:所谓儒家“活法”,是指由传统儒家倡导的义理,经历史流变而内化为人们所广泛践行的柔性社会规范,它是中国社会人际关系、人际组织与动员上的一种传统而又现实的“微观制度”。

基于儒学义理两千多年的社会化历程,中国社会的人际关系、人际组织与动员的方式体现出强烈的儒家文化特征,其公民社会可界定为儒式公民社会。

因此,简单地套用西方的研究范式与制度供给模式来研究中国的公民社会,不仅在理论上会形成误判,而且在制度构建上也可能会陷入误区。

关键词:儒家“活法”;柔性规范;儒式公民社会中图分类号:D22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4-3318(2011)04-0042-07一、直面:作为事实与秩序的儒家“活法”(一)公民社会研究的误区———罔视本土儒家秩序转型期的中国虽充满了各种风险,但学界对公民社会的研究多是试图通过相应制度构建,使公民社会能够承担甚至是部分消解这些社会风险,进而促进我国法治现代化的实现。

目前,学界对公民社会的研究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一些研究惯于用西方的公民社会范式来研究中国的事实与秩序;二是这些研究经常罔顾中国本土事实与秩序———儒家“活法”———的存在,片面聚焦于公民社会中民间组织的相关法律制度研究,而忽视了对公民社会的重要支撑要素———公民间的关系模式与型塑这种模式的“理解网络”①———的研究;三是大多数研究参考的是西方的论述及其公民社会的实践,极少对东亚其他儒家社会的公民社会进行比较与研究,忽视了儒家社会中公民社会可能独有的逻辑与特色。

由于上述研究的偏差,学界对中国公民社会的相关问题易作误判。

这种误判常建立于对儒家文化价值认识的偏差之上:公民社会是一个包含强烈价值判断的概念,它往往和宪政、人权与法治等概念形成一系列的逻辑来诊断当代宪政后发国家的社会转型问题,而五四运动以来,“打倒孔家店”的现代政治与文化主张及新中国建立后一段时期内对儒家的批判,使中国社会形成了一种将宪政、人权与法治等价值与儒家文化对立起来的判断。

这种判断使学界在研究公民社会的时候,易将其和儒家文化对立起来。

然而,价值否定易,事实回避难,儒家文化并没有因被否定一些价值而消失。

相反,两千多年的社会化历程使儒家文化作为一种“活法”深深地嵌入中国社会的人际关系及人际组织与动员的模式之中,成为社会秩序的构造者,并与其融为一体。

儒家文化内容广泛,结合本文的需要,对其进行限缩以具体与精准化。

为此,本文提出一个新概念:儒家“活法”②。

所谓儒家“活法”,是指由传统儒家倡导的义理,经历史流变而内化为人们所广泛践行的柔性社会规范,它构成了中国社会人际关系上的·24·第26卷第4期JOURNAL OF HENAN INSTITUTE OF ENGINEERING (SOCIAL SCIENCE EDITION )Vol.26No.4理念、原则、规则、模式与生态,并成为中国人在社会生活中进行组织、动员、管理与自治的一种传统而又现实的方式。

(二)儒家“活法”之概念分析中国社会是一个深受儒家文化影响的社会。

儒家文化不仅表现为儒学义理在纸面上的信条,更重要的是它已社会化为人们日常生活中践行之柔性规范。

正因如此,本文所论之儒家文化,限定于儒学义理在社会生活中的流变与结果形态,它与儒之“理”———儒学义理———区分开,是儒之“道”———人们在社会日常生活中践行的柔性社会规范,亦即本文所论之儒家“活法”———儒学义理的社会化存在形式。

为了对儒家“活法”的概念进一步分析,这里有必要对国内相关研究作一个简要介绍。

近年来,法学界对儒家文化影响的本土秩序有诸多研究,其中影响颇大的论述有“本土资源”、“微观制度”①、“生活秩序”②、“民族法伦理”③等。

这些论述的重大价值之一便是重构了20世纪90年代以来学界对中国法治现代化的乐观期待,使人们更多地认识到儒家文化的存在无法回避。

就本文的论述对象推论之,公民社会建构关涉的诸多问题,同样无法回避儒家文化的存在。

由于“本土资源”、“微观制度”、“生活秩序”与“民族法伦理”等概念内涵的侧重点不同,为了更精确地认识儒家文化及其影响的社会秩序,有必要进一步提取其内含公约项而形成一个新概念,即儒家“活法”。

之所以提炼此概念,理由在于:第一,儒家“活法”界定了中国传统文化及当今社会日常人际规范的基本属性———儒家属性。

中国传统文化主要有儒释道三家,为何本文单独强调儒家呢?这是因为法学的研究对象为人际关系规范,儒家文化的重要内容也是人际关系规范。

而释家主要是关涉人的信仰,它虽然也间接影响人际关系,但主要还是影响人神间的关系。

而且从历史与总体上来看,中国社会是个世俗社会,在人际关系的调整上,释家并没有占到统治地位。

从同样的角度来看,道家亦然。

道家,无论是世俗的道家还是后来的道教,对中国社会人际规范的影响远不如儒家。

也就是说,在对人际规范的影响上,释家与道家处于边缘地位,它们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个人的人生态度与行为上,对人际规范的直接影响相对有限。

第二,之所以引入奥地利法学家埃利希的“活法”概念,乃是因为儒家“活法”一说正是体现了其主张的法社会学态度,它将论述的对象聚焦于儒家文化影响的社会秩序本身。

至于埃利希的“活法”是否仅指西方社会的特有现象,这并非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原因如下:首先,本文借用“活法”一说,重点在于借鉴埃利希的法社会学态度与视角,而态度与视角属于学术研究的方法论问题,具有普适性,并不必然与西方社会的语境捆绑在一起;其次,在“活法”这一概念前加之以“儒家”的限定,“活法”一词的内涵就被赋予中国本土的意义———中国社会自传统而有的社会规范与社会秩序。

(三)新儒家的局限为了进一步巩固儒家“活法”一说,本文还需回答另一问题:既然有概念如“儒学义理”和“儒家文化”,那么儒家“活法”一说是否多余?此问题可通过评析新儒家的局限来回答。

尽管新儒家更多地利用了现代西方的思想资源与研究方法,但其基本研究仍限于对儒学进行学理层面的重读与阐释。

这种重读与阐释当然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存在两个层·34·①②③苏力将儒家文化构造的所谓纲常、礼仪与称呼等柔性社会规范称之为“微观制度”,并认为“对于普通人来说,这个日常生活的基本秩序和规范的问题将永远重要。

”(参见:苏力.纲常、礼仪、称呼与秩序建构———追求对儒家的制度性理解[J].中国法学,2007(5):39-51。

)本文借用“微观制度”一说,但是将其内涵具体化与精准化,视之为儒学义理社会化于日常生活层面的柔性社会规范。

许章润在其多篇文章中论述了法律与社会生活秩序的关系。

在《一种平顺过日子的人类心智》(载《晟典律师评论》,2004年第1期)中,他认为,“法律理性不是别的,即有关于人世间过日子的活法的常识、常情与常理”。

在《法意阑珊不得不然》(载《读书》,2001年第6期)中,他认为,西方现代制度乃是从传统中自然而然地演化出的“安排过好自家日子”的制度;在《世道人心是法律的魂魄》(载《法制资讯》,2008年第6期)中,他认为,法律不外是“世道人心”与“人间秩序”。

虽然许章润没用一个统一的法律概念来表达他的观点,但其法社会学的态度是非常明显的。

为了统一表述他的这种观点同时又不丧失其原意,本文以“生活秩序”来概括之。

范忠信在他的《中国传统司法的伦理属性及其影响》(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遗产赠与的伦理与法理》(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1期)、《宗法社会组织与中华法律传统的特征》(载《中西法律传统》,2001年卷)等一系列的文章中都论述了中华法系中的民族伦理。

这些伦理实际所指即为“民族法伦理”。

面的问题:第一,这种重读与阐释基本上是一种哲学层面的文本叙事,从文本到文本,对社会化的儒学或日常生活中的儒家“活法”缺乏应有的关注;第二,正是基于第一个问题,所以这种文本叙事难以社会化———缺乏向社会生活层面转化的路径与根基,因而也缺乏对日常生活事实与秩序的解释力与干预力。

正是在此意义上,苏力认为,费孝通以社会学的方法来研究乡土社会的儒家传统秩序,“其对儒家思想的贡献远远超过了诸如新儒家等儒家思想的坚守者和阐释者”[1]。

就本文的法学角度而言,儒家文化的含义又太泛,难以反映出本文的法社会学态度与视角。

儒家“活法”一说就是将研究的视角投放到儒学化的社会事实与秩序中,去考察儒学义理在日常生活中的流变、构造、功能与影响。

对法理学而言,研究儒学很难直接切入当代中国公民社会的制度构造,而研究日常生活中儒学化的事实、秩序与柔性社会规范———儒家“活法”,能够直接将其与制度构造关联起来,既有认识制度的作用,也可以直接进行制度层面的回应。

基于上述判断,我们再来检视我国的公民社会研究,就会有新的发现。

二、疏离:公民社会的两种文化与团结模式(一)社会文化的疏离本文之所以强调公民社会研究要面对儒家“活法”,主要是因为源自西方的公民社会范式在社会文化及其影响的社会团结模式这两个层面与中国的情形存在疏离。

对于社会文化,本文结合美国学者杰弗里·亚历山大的论述来分析。

与我国学界一些学者粗疏地用公民社会范式生硬地切割与分析中国的事实与秩序不同,亚氏非常重视公民社会构成的文化因素。

亚氏认为:“市民社会并非只是一个制度性领域,它还是一个有结构、由社会确立的意识领域,是一个在明确的制度和精英们自我意识到的利益之下和之上起作用的理解网络。

”[2](198)亚氏的“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实际上就是公民社会,这里的区别是因翻译不同所致。

根据亚氏的解释,他所称的“理解网络”是指西方社会的公民所存于其中的主观维度上的话语体系,主要由影响公民行为的理念、原则与规则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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