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
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规定三篇

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规定三篇篇一: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规定1、为加强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规范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保障参保人员用药安全,根据国家、省、市政府及社会劳动保障部门颁布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各项配套政策规定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2、定点零售药店应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并在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认真遵守各项规定,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医保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水平,努力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3、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工作行为,熟练掌握操作规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4、坚持数据备份工作,保证网络安全通畅。
5、准确做好医保数据对帐汇总工作,月终按照上传总额结回费用。
7、认真做好目录维护工作,及时上传增、减项目,确保目录维护工作准确无误。
8、基本医疗保险药品销售管理规定:(1)在为参保人员提供配药服务时,应核验其医疗保险证历本和社会保障卡,做到证、卡、人一致。
(2)严格执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规定。
在提供外配处方药购买服务时,接收的应是由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医师或助理执业医师开具并签名的外配处方,处方经在岗药师审核并在处方上签字后,依据处方正确调配、销售;外配处方不准擅自更改,擅自更改的外配处方不准调配、销售;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外配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销售;外配处方应保存2年以上备查。
(3)非处方药可以由参保人员直接在定点零售药店根据病情进行选购调配。
①非处方药调配应当遵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掌握配药量,单次购买最高金额一般不超过60元(最小包装单位的药品超额可适当放宽);对有限制使用范围的非处方药,应按基本医疗保险限制使用范围的有关规定调配、销售;②参保人员选购非处方药时,药师应提供用药指导或提出寻求医师治疗的建议。
在调配非处方药前,应在参保人员就医证历本上作详细配药记录,记录内容有购药日期、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及金额,并加盖包括药店名称、药师姓名的专用章,同时还应提醒参保人员使用非处方药的注意事项,仔细阅读药品使用说明书后按说明书使用。
零售定点药店医保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零售定点药店医保人员管理,规范医保服务行为,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市医疗保险相关规定,结合本店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店所有从事医保服务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提高医保服务质量,确保医保基金的安全、合理使用,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四条药店负责人对本店医保工作全面负责,确保医保政策的贯彻执行。
第五条药店医保主管负责医保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1. 负责医保政策的宣传、培训工作;2. 负责医保药品目录的维护与管理;3. 负责医保患者身份核验及医保费用结算;4. 负责医保违规行为的查处与上报。
第六条药店药师负责:1. 审核医保患者处方,确保处方合法、合理;2. 指导患者合理用药,提供用药咨询服务;3. 负责药品的调配、销售及医保费用结算。
第七条药店收银员负责:1. 核对医保患者身份信息,确保证、卡、人一致;2. 负责医保费用结算,确保医保基金的安全使用;3. 记录医保费用结算情况,及时上报医保主管。
第三章药品管理第八条药店应严格遵守国家药品管理规定,确保药品质量。
第九条药店应按照医保药品目录进行药品采购、销售,不得销售目录外药品。
第十条药店应确保药品价格与医保政策相一致,不得擅自提高药品价格。
第四章医保服务第十一条药店应按照医保政策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医保服务。
第十二条药店应严格执行医保患者身份核验制度,确保证、卡、人一致。
第十三条药店应提供处方药和非处方药购买服务,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第十四条药店应建立健全医保费用结算制度,确保医保基金的安全使用。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罚款、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
第十六条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由药店负责人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药店负责人负责修订。
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

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零售药店医疗保障管理,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医疗保险业务的零售药店。
第三条零售药店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医疗保障政策,诚实守信,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
第二章医疗保障基金管理第四条零售药店应当严格执行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规定。
第五条零售药店应当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管理制度,确保基金安全、合规使用。
第六条零售药店应当配备专业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的申报、结算等工作。
第七条零售药店不得有以下行为:(一)虚构药品销售、医疗费用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二)为非定点医疗机构、药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协助其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三)倒卖、挪用、套取医疗保障基金;(四)其他违反医疗保障基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章医疗保险药品管理第八条零售药店应当建立健全药品进销存管理制度,确保药品质量安全。
第九条零售药店应当严格执行药品说明书、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管理规定,不得误导参保人员购买和使用药品。
第十条零售药店不得有以下行为:(一)出售假冒伪劣药品;(二)违反规定加价销售药品;(三)串通涨价、哄抬药价;(四)其他违反药品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医疗服务管理第十一条零售药店应当提供符合医疗保障规定的医疗服务,确保服务质量。
第十二条零售药店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服务收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零售药店不得有以下行为:(一)虚构医疗服务项目,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二)违反规定收取费用;(三)其他违反医疗服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第十四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零售药店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第十五条零售药店违反本制度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相应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保障广大参保人员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取得医疗保障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确保零售药店在提供医疗保障服务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障参保人员的用药安全,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医疗保障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定点资格与管理第四条零售药店申请医疗保障定点资格,需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2. 符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要求;3. 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口碑;4. 具有与医疗保障业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服务人员。
第五条零售药店定点资格的申请、评审、公示、审批等程序,按照国家及地方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定点零售药店应遵守以下管理规定:1. 严格执行国家医疗保障政策,确保参保人员用药安全;2. 定期接受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的监督检查;3. 按时提交相关报表和数据,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4. 积极配合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开展医保管理工作。
第三章药品管理第七条定点零售药店应严格执行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确保药品质量。
第八条药品采购、验收、储存、销售过程中,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 购进药品须从合法渠道、合法企业采购;2. 严格验收药品,确保药品质量;3. 药品储存条件符合国家规定;4. 药品销售实行明码标价,价格公开透明。
第九条定点零售药店在销售医保药品时,应遵循以下规定:1. 核验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证历本和社会保障卡,确保证、卡、人一致;2. 严格执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规定,处方药须凭处方销售;3. 及时更新药品信息,确保药品目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四章服务质量与投诉处理第十条定点零售药店应提高服务质量,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保障服务。
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

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一、目的与目标为规范零售药店的医保管理工作,确保参保人员合理使用医保基金,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医保事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零售药店的医保管理,包括参保人员的服务、医保基金的使用、药品管理等方面。
三、职责与分工1.店长负责全面管理药店的医保工作,监督和检查各项医保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2.药师负责审核参保人员用药申请,提供专业用药咨询服务,确保参保人员合理用药。
3.营业员负责接待参保人员,协助参保人员办理相关手续,做好药品销售记录。
四、管理内容与方法1.参保人员服务管理•营业员应热情接待参保人员,提供优质服务。
•营业员应指导参保人员正确使用医保卡,告知其医保卡的保管和使用注意事项。
•药师应认真审核参保人员的用药申请,按照医保目录和处方管理规定进行审核和调配。
1.医保基金使用管理•严格遵守医保基金使用规定,确保医保基金的合理使用。
•营业员应认真核对参保人员的身份信息和医保卡信息,防止冒用和盗刷医保基金的情况发生。
•定期向医保管理部门报送医保基金使用情况报告,及时报告异常情况。
1.药品管理•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规和医保目录规定,确保药品质量安全有效。
•建立健全药品采购、验收、储存、销售等管理制度,保证药品供应链的合规性和完整性。
•营业员应熟悉医保目录和药品价格政策,确保药品销售价格的合规性。
1.监督管理•店长应定期对药店的医保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药店应积极配合医保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对于违反医保管理规定的员工,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其责任。
五、持续改进•店长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医保管理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药店应积极关注医保政策动态和行业发展趋势,及时调整和完善医保管理制度,保持制度的时效性和适应性。
六、奖励与惩罚1.对于在医保管理工作中表现优秀的员工,应给予表彰和奖励,激发其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药品的管理制度(精选7篇)

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药品的管理制度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药品的管理制度(精选7篇)在不断进步的时代,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
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吗?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药品的管理制度(精选7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药品的管理制度11、目的以参保人员为中心,确保药品质量、服务质量,保障用药安全有效,执行政府医保政策、价格政策,维护参保人员的身体健康和安全用药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2、引用文件2.1《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房管理暂行办法》(沪医保〔20XX〕11号)2.2《关于本市定点零售药店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服务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医保〔20XX〕54号)2.3《关于进一步规范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售药管理的通知》沪医保〔20XX〕166号2.4《关于进一步加强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和规范参保人员购药行为的通知》(沪医保〔20XX〕186号)2.5《关于《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有关中药饮片及药材支付规定的通知》(沪医保〔20XX〕110号)2.6《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XX 年版)》沪人社医发(20XX)59号2.7《关于本市医保定点药店对规定范围内处方药执行登记销售的通知》沪人社医监发(20XX)59号3、职责3.1店经理负责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日常管理工作。
3.2医保柜药师、营业员负责医保日常操作。
4、管理概要4.1硬件要求4.1.1营业面积≥100平方米,其中医保服务区域面积≥50平方米,采光通风好。
医保柜外服务区≥25平方米,配备饮水机、椅子等,供参保人员休息。
4.1.2设立医保展示柜,非处方药与处方药应分柜陈列,并按“支付方式”分类摆放,展示品种为所有配售品种,展示品种数符合医保管理规定。
4.1.3设立单独的医保服务区域、医保仓库,保证医保目录内药品的正常供应。
医保零售药店管理制度2024年版

医保零售药店是指经过国家认可并批准,获得医保定点经营资格的药店。
为了规范医保零售药店的经营行为,保证医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制定了医保零售药店管理制度。
以下是2024年版的医保零售药店管理制度。
一、法律依据1. 药事法律法规2. 医保管理相关法规3.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规章制度二、资质要求1. 必须达到国家设定的药店经营条件2. 具备安全保障措施和药品质量管理体系3. 必须经过国家药监机构认定并获得医保定点资格4. 必须具备临床药剂师或临床药师人员三、经营行为1. 遵守价格管理规定,不得擅自提高医保药品价格2. 遵守保障患者用药权益的规定,不得拒绝或限制合法医保用药3. 不得伪造购药记录,保持购药记录真实可查4. 严禁出售超越授权范围的医保药品5. 严禁私下与医保患者进行额外收费、放大处方、虚构疾病等行为6. 严禁向医保患者推销非医保药品7. 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歪曲事实,不得发布虚假信息8. 不得从事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行为四、信息管理1. 必须参与国家医保信息平台,并保持良好的信息对接工作2. 严格执行医保报销政策,确保医保资金正确使用3. 加强信息安全管理,保护患者个人信息安全4. 配合国家和相关部门进行药品流通追溯工作五、质量管理1. 严格遵守国家药品质量管理规定,确保药品质量安全2. 加强药品采购工作,确保中标品种的质量合格3. 遵循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制度4. 定期对药品库存进行检查和验收,确保库存品质可靠5. 加强药品库房管理,确保药品储存条件符合要求6. 严格执行药品售后追溯制度,确保药品流通的可追溯性六、用药安全1. 建立及时、准确、全面的用药信息记录及报备制度2. 加强对药品购进、销售以及用药信息的查验3. 保护患者用药隐私,不得泄露患者用药信息4. 加强用药监测工作,发现用药异常及时核查5. 配合医保部门进行用药风险评估工作,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七、违法违规行为处理1. 对于违规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惩处2. 情节严重者,将撤销医保定点资格3. 医保零售药店将被列入不良药店名单,并进行公示和惩戒以上是2024年版的医保零售药店管理制度,制度的实施能够规范医保零售药店的经营行为,保障医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患者的用药安全。
2024年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汇编

2024年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汇编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零售药店医疗保险管理工作,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零售药店,包括连锁药店和独立药店。
第三条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合理使用。
第四条零售药店应当建立健全医保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加强内部监督,提高服务质量。
二、药品目录管理第五条零售药店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医保药品目录,不得销售国家医保目录外的药品。
第六条零售药店应当将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置于店内显著位置,方便参保人员查阅。
第七条零售药店应当定期接受医保部门的药品目录检查,确保药品目录的准确性。
三、费用管理第八条零售药店应当严格执行医保费用结算规定,不得虚报、冒领医保基金。
第九条零售药店应当建立健全费用管理制度,对医保费用进行逐笔登记,确保费用结算的准确性。
第十条零售药店应当定期接受医保部门的费用审核,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四、服务管理第十一条零售药店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确保药品供应及时、准确。
第十二条零售药店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医保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十三条零售药店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参保人员的投诉问题。
五、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医保部门应当加强对零售药店的监督管理,定期进行现场检查,确保医保制度的执行。
第十五条医保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医保监督。
第十六条医保部门应当对违反医保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六、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制度规定,虚报、冒领医保基金的,由医保部门责令退回,并处以罚款。
第十八条违反本制度规定,销售国家医保目录外药品的,由医保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第十九条违反本制度规定,拒不接受医保部门检查、审核的,由医保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本制度规定,提供虚假信息、材料的,由医保部门取消其医保定点资格,并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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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
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是指零售药店在销售医保药品时,必须根据国家医保政策要求,严格履行医保管理规定,确保医保资金使用合法、规范、透明。
具体要求包括:
1. 零售药店必须遵守国家医保政策,严格执行医保目录内药品限定销售价格,并将销售记录上传至市级医保部门。
2. 零售药店销售医保药品时,必须核实患者的医保证明和就诊记录等相关信息,避免虚假销售。
3. 零售药店应当遵守医保资金使用规定,确保医保资金使用合法、规范、透明。
同时,要规范收费,确保患者不被乱收费。
4. 应当建立医保专项账户,将医保资金与普通业务账户分开管理,并定期向医保部门上报账户余额和资金使用情况。
5. 零售药店应当加强内部管理,明确职责,建立完善的记录、审计和监督制度,确保医保药品销售和资金使用过程规范、透明,确保不违反医保政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