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票据抗辩及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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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律制度

票据法律制度

票据法律制度一、票据法概述考点一: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影响作用。

考点二: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考点三:票据形式有效条件1.关于签章票据上的签章因票据行为的性质不同,签章人也不相同。

签章包括公章与私章。

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支票的出票人和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

2.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以及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未加盖规定的专用章而加盖该银行的公章,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未加盖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而加盖该出票人公章的,签章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3.票据上的签章因票据行为的性质不同,签章人也不相同。

票据签发时,由出票人签章;票据转让时,由背书人签章;票据承兑时,由承兑人签章;票据保证时,由保证人签章;票据代理时,由代理人签章;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由持票人签章等等。

票据的金额、出票日期与收款名称不能更改,如果更改,则票据无效。

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票据即为无效。

例:下列各项中票据无效的是()。

A.出票人的签章不符合规定B.更改金额的票据C.金额大小写不一致的票据D.未说明签发原因的票据答案:ABC考点四:票据的权利:例:A向B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为4月1日,金额为100万元,签发出票后3个月付款汇票,甲银行为承兑人,B背书转给C,C背书又转给D。

在7月10日前付款。

如果超出付款期限,则丧失前手的追索权。

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

第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例:A企业向B签发100万支票,出票日期为4月1日,甲银行为付款人,B背书给C,在4月10日后,超过了付款期限,银行不予付款,持票人可以在10月1日前,请求出票人重新出票。

自考票据法试题及答案解析

自考票据法试题及答案解析

自考票据法试题及答案解析一、单项选择题1. 票据法中所指的票据主要包括哪几种类型?A. 支票、本票、汇票B. 支票、本票、债券C. 支票、汇票、债券D. 支票、本票、股票答案:A解析:根据票据法的定义,票据主要包括支票、本票和汇票三种类型,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

2. 下列哪项不属于票据的基本特征?A. 无因性B. 流通性C. 要式性D. 随意性答案:D解析:票据的基本特征包括无因性、流通性和要式性。

随意性并不是票据的基本特征,因此选项D是不正确的。

二、多项选择题1. 根据票据法,以下哪些行为是合法的?A. 转让一张已经过期的支票B. 背书转让一张汇票C. 承兑一张出票人签名不完整的汇票D. 贴现一张未到期的本票答案:B D解析: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转让已经过期的支票是无效的,因此选项A 是不合法的。

背书转让汇票是合法的,所以选项B是正确的。

承兑出票人签名不完整的汇票也是无效的,因此选项C是不合法的。

贴现未到期的本票是合法的,所以选项D是正确的。

三、判断题1. 票据的持票人可以无条件要求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

(对/错)答案:错解析:票据的持票人要求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时,必须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条件,如票据未过期、背书连续等,因此不能无条件要求支付。

四、简答题1. 请简述票据法中关于票据抗辩的限制。

答案:票据法中关于票据抗辩的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付款人对于票据上的伪造、变造等情形可以提出抗辩。

- 付款人可以对票据上的签名、印章等提出抗辩,但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

- 付款人对于票据的背书不连续或者存在其他明显瑕疵可以提出抗辩。

- 付款人对于票据的金额、日期等记载事项有异议时,可以提出抗辩。

五、案例分析题案例:甲公司向乙公司开具了一张面额为10万元的汇票,用于支付货款。

乙公司在收到汇票后背书转让给了丙公司。

丙公司在汇票到期前将汇票贴现给了丁银行。

汇票到期后,丁银行向甲公司请求付款,甲公司以与乙公司之间的货物交易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

票据法第七章票据抗辩

票据法第七章票据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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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的抗辩(绝对抗辩)
1.任何被请求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主张的抗辩

(1)票据因欠缺票据法规定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而无效的抗辩; (2)对不依票据文义而提出请求的抗辩; (3)票据债权已消灭或票据已失效的抗辩。
2.仅特定被请求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主张的抗辩



(1)否定某一票据行为有效成立的抗辩; (2)依票据上的记载事项而提出的抗辩; (3)因保全手续欠缺而提出的抗辩; (4)票据权利因时效消灭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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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江城工业公司与新兴果品公司之间的纠 纷主要是由赵五的恶意取得票据和江城公司的重大 过失造成的。在抓到赵五之前,该损失的责任由江 城公司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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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票据抗辩权(对人抗辩)
【案情】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技术改造合同,约定由 乙公司在一个月内改造甲公司的锅炉除尘工程,将锅炉 的粉尘排放量控制在国家环境法规定的幅度内。甲公司 将向乙公司支付工程款130万元,为此给乙公司开了一 张60万元的支票,一张7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约定 在三个月内锅炉除尘验收合格。三个月后除尘工程竣工, 但验收不合格,除尘达不到国家环境法规定的要求。甲 公司就通知银行拒绝付款。但乙公司称银行的做法是违 反票据法规定的应当无条件付款的规定,是无效的,并 称与甲公司之间的除尘技术标准是不合理的,他们之间 的争议应当交给国家科技管理部门和环境管理部门管, 而不能归银行管,银行拒绝付款是一种违法行为。 【思考问题】 1.甲公司是否有权通知银行拒绝付款? 2.乙公司的理由有无法律依据? 3.此案应当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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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票据抗辩权(对物抗辩)

【案情】个体工商户燕某卖了一批服装给乙公司,乙公司签 发了一张面额8万元的支票给燕某。当时正是夏天,燕某只穿 了一件T恤衫,胸前有个口袋,但很小。燕某就将支票折叠起 来放在口袋里。第二天,燕某去银行拿出支票和身份证提示 付款,银行柜台业务员看了看燕某,并没有细看支票,也没 有看身份证,就说你这张票不能付款。然后将票从柜台里推 出,点头示意燕某自己拿回,燕某责问业务员为何不付款, 业务员略微抬头微笑一下,然后就低头做事没有理会燕某。 燕某很生气,向银行投诉,银行答复业务员没有错误,你这 张支票就是不能付款。燕某问为什么,银行拒绝回答原因。 燕某的姐夫陈某在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工作,他即打电话 告诉陈某,要陈某和银行交涉。陈某赶来银行一看支票,说 你这张支票是不能付款,因为支票被折叠了。燕某大为不满, 说支票虽然折叠过,但它毕竟是一张真的支票呵,你银行要 是说假的支票,我没话说。但这张支票是真的,你不付款就 太过分了。眼见燕某要大发脾气,陈某赶紧劝走燕某。 【思考问题】 1.银行业务员拒绝付款的做法是否正确? 2.燕某的抱怨是否有法律依据? 3.陈某的解释是否符合银行的规定? 13/14

票据追索中如何抗辩?

票据追索中如何抗辩?

票据追索中如何抗辩?案例简介:在商业交易过程中,⼒帆公司出具20万元的商业承兑给万盛公司,之后万盛公司⼜背书给九⿍公司,九⿍公司再背书邦洲公司,邦洲公司作为最后的持票⼈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承兑⼈提⽰付款,承兑⼈也签收了票据且票据状态为“票据已结清”,但是邦洲公司并未收到相应的款项。

现邦洲公司⾏使追索权,要求背书⼈连带承担票据责任,作为其中的背书⼈如何抗辩来免除⾃⾝责任?⼀、什么是票据追索权?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问题的规定》第4/5条可知: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享有的第⼀顺序权利,追索权是持票⼈享有的第⼆顺序权利。

持票⼈在汇票到期前提⽰付款或者不具有票据法第六⼗⼀条第⼆款所列情形的,⽽直接以⾏使追索权提起诉讼的,⼈民法院不予⽀持。

即除特殊情形外,持票⼈只能在先向付款⼈⾏使付款请求权⽽得不到付款时,才可以⾏使追索权。

⼆、如何⾏使票据追索权?1、票据追索权是期待权,是以票据付款请求权未获实现为其⾏使的前提,且需提供被拒付的证明材料。

根据《电⼦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67条规定:追索时,追索⼈应当提供拒付证明。

拒付追索时,拒付证明为票据信息和拒付理由。

⾮拒付追索时,拒付证明为票据信息和相关法律⽂件。

2、应当在法定期间内积极⾏使⾏使票据追索权。

根据《电⼦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68条第(⼆)规定:持票⼈对其他前⼿的追索权利时效,⾃被拒绝付款之⽇起6个⽉;持票⼈对其他前⼿的再追索权利时效,⾃清偿⽇或被提起诉讼之⽇起3个⽉。

三、遇到票据追索问题的解决思路?1、尽管邦洲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承兑⼈提⽰付款,承兑⼈签收票据,票据状态为“票据已结清”。

但是其未获得承兑⼈出具的拒绝承兑证明、退票理由书等证明,且邦洲公司此时也不是持票⼈,不享有票据法上的权利。

此时不能理解为付款请求权尚处于待定状态,否则待拒付之⽇,原持票⼈依旧享有票据追索权。

电⼦票据有两种清算⽅式,即线上清算与线下清算。

(1)线上清算,指提⽰付款应答完成后,票据状态为“票据已结清”,票款资⾦也同步完成了清算;(2)线下清算,指提⽰付款应答完成后,票据状态为“票据已结清”,还需再通过⽹银等渠道,完成⼀笔对应票⾯⾦额的⽀付划款。

商法名词解释

商法名词解释

商法名词解释1.票据:我国票据的概念包括了本票汇票和支票。

指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火委托他人于到期日无条件按照票载金额向收款人或持票人付款的有价证券。

2.票据法:狭义的票据法,是专门规定票据的法律法规.广义的票据法,泛指一切有关票据的法律.法规.除包括狭义的票据法外.还包括了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票据或可以适用于票据关系的规定.5.汇票: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6.本票: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7.支票: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11.票据债务人:依据票据行为而应承担或担保票据权利的人.19.出票: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出票为基本票据行为或主票据行为.19.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记载相关事项,以转让票据权利或搜票据权利与他人的票据行为.20.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仅发生于汇票关系中.为附属票据行为.21.保证:保证人对特定的票据债务人的票据债务承担担保责任的票据行为,为保证.为附属票据行为.30.票据权利:是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请求权和追索权.46.票据抗辩: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58.所谓利益返还请求权:也称为受益偿还请求权是因一定原因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人,向一定的利益获得人请求返还利益的权利.74.回头背书:先前已经在票据上签名的票据债务人为被背书人的背书.如以出票人.前手背书人为背书人的背书.6.票据关系:是指由票据法调整,以票据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7.票据能力:指票据权利能力与票据行为能力.96、追索权:是指汇票到期不获得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者有其他法定原因出现时,持票在履行了保全手续后,向其前手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以及费用的一种票据上的权利。

票据法试题及答案

票据法试题及答案

票据法试题及答案### 票据法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1. 票据法规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A. 1个月B. 3个月C. 6个月D. 1年答案:C2. 根据票据法,以下哪项不属于票据的法定记载事项?()A. 出票日期B. 付款人名称C. 收款人账号D. 出票人签章答案:C3. 汇票到期后,持票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示付款,将导致()。

A. 持票人丧失追索权B. 汇票作废C. 付款人可以拒绝付款D. 汇票转为普通债权答案:A#### 二、多项选择题1. 以下哪些情况属于票据的伪造?()A. 伪造出票人签名B. 伪造票据金额C. 伪造票据日期D. 伪造付款人名称答案:ABCD2. 票据的背书转让需要满足以下哪些条件?()A. 背书人必须在票据上签章B. 背书必须连续C. 背书人可以附加条件D. 背书人必须具有票据权利答案:ABD#### 三、简答题1. 简述票据的追索权及其行使条件。

答:票据的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未能获得付款时,向出票人、背书人或其他前手追回票款的权利。

行使追索权的条件包括:票据到期未获付款、持票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了付款提示、持票人未放弃追索权。

2. 什么是票据的保证?保证人承担哪些责任?答:票据的保证是指保证人对票据债务的履行提供担保的行为。

保证人的责任包括:在票据到期未获付款时,对持票人支付票款;在出票人、背书人等前手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支付责任。

#### 四、案例分析题案例:A公司向B公司出票一张汇票,金额为10万元,B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

C公司在汇票到期后发现A公司账户余额不足,无法支付票款。

C公司应如何行使追索权?答:C公司首先应向A公司进行付款提示,如果A公司账户余额确实不足,C公司可以行使追索权。

C公司可以向A公司追索票款,如果A公司无法支付,C公司还可以向B公司追索,因为B公司作为背书人,对票据的履行负有连带责任。

C公司在行使追索权时,应保留相关证据,如付款提示的记录、拒绝付款的证明等。

票据法自考题-9

票据法自考题-9(总分:132.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填空题(总题数:20,分数:42.00)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 1内不行使而消灭。

(分数:1.00)填空项1: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2年)解析:2.票据由有更改权人进行的变更为______,无更改权人进行的变更则为______。

(分数:2.00)填空项1: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更改变造)解析:3.按照票据法有关保证的规定,进行完整的票据保证记载的票据保证为 1保证。

(分数:1.00)填空项1: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正式)解析:4.设定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只能为______而进行背书,不能进行______背书,也不能再行设定质押背书。

(分数:2.00)填空项1: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委托收款转让)解析:5.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______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______,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分数:2.00)填空项1: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三日公示催告)解析:6.空白支票分为______和______两类。

(分数:2.00)填空项1: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金额空白支票收款人名称空白支票)解析:7.票据的解释原则有______解释原则、______解释原则和______解释原则。

(分数:3.00)填空项1: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外观客观有效)解析:8.依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未记载______或无法确定______的票据,不得挂失止付。

(分数:2.00)填空项1: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付款人付款人及其代理人)解析:9.出票关系的当事人为______和______。

自考票据法试题及答案

自考票据法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 票据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A. 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B. 促进票据流通,维护票据市场的秩序C. 以上都是答案:C2. 根据票据法,票据的签发和转让应当遵循什么原则?A. 自由原则B. 真实性原则C. 诚实信用原则答案:C3. 下列哪项不属于票据的基本当事人?A. 出票人B. 付款人C. 背书人答案:C4. 汇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自到期日起多长时间内不行使而消灭?A. 一年B. 二年C. 三年答案:B5. 支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是什么关系?A. 出票人是付款人B. 出票人授权付款人支付C. 付款人是出票人的债权人答案:B二、多项选择题6. 下列哪些属于票据法中规定的票据类型?A. 汇票B. 本票C. 支票D. 信用证答案:ABC7. 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哪些可以更改?A. 票据金额B. 出票日期C. 付款人名称D. 汇票上可以更改的事项答案:D8. 根据票据法,哪些情况下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A. 票据债务人能够证明票据上的签名是伪造的B. 票据债务人能够证明票据上的记载事项违反法律规定C. 票据债务人能够证明票据已经支付D. 票据债务人能够证明票据上的记载事项有明显错误答案:ABC三、判断题9. 票据行为具有无因性,即票据行为的效力不受其背后原因的影响。

()答案:正确10. 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可以通过公示催告程序恢复其票据权利。

()答案:正确四、简答题11. 简述票据法中对票据背书的定义及其法律效力。

答案:票据背书是指票据持有人在票据背面或附着单上签名(或盖章),并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背书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通过背书转让票据后,背书人对票据的后手承担担保责任,即如果票据被拒绝支付,后手可以向背书人追索。

12. 说明票据保证与一般保证的区别。

答案:票据保证是一种特殊的保证形式,它是指保证人在票据上签名,对票据的支付承担保证责任。

浅析票据的恶意抗辩


票据债务人主张票据权利时或票据到期 日时, 定的抗辩事 由已经消 特
灭, 则不可能再发生所谓 的恶意抗辩 问题 。所 以, 恶意抗 辩的发生应 当以票据到 日或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为认定标准 。
三 、 意 抗 辩 制 度 的 立 法 理 由 恶
义作最宽泛解释 , 旧时法 国法、 为 日本法的通说判例、 意大利 学说。 第
票据法对抗辩权的行使一般都采取较 为严格的限制制度, 以保护
交 易 安 全 , 障 善 意 第 三 人 的 利益 。 如 果 持 票 人 出于 恶意 取 得 票 据 保 但 时 , 据 法 自没 有 保 护 恶 意 之 必 要 , 国 票据 法 都有 对 于 恶 意 取 得 票 票 各 据 之持 票 人 的 票 据 权 利 的 限 制 制 度 。
在 着很 大 的分歧 , 颇值 得 讨论 。
关键 词 票据 抗辩 限制 中图分 类号 : 922 D 2 .8 恶 意抗 辩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 :0 90 9(0 90・7-1 10 -5 220 )33 9O
国《 票据法》 也是强调只有持票人是在基 于“ 明知” 而取得相关票据时 才可能出现恶意抗辩的情 形。持票人在 取得票据之后才得知有关抗 辩事 由存在的, 不应构成 恶意抗辩 。 这样规定的 目的是为了保障持票 人的票据权利能得到较好 的实现 。持票 人在取 得票据 后才得知原因 关系有瑕疵、 或被解 除和撤销 , 不应构成 恶意抗 辩。 均 基于此, 对于票 据的更换, 更换前善意取得 旧票据 , 在更 换为新票据时才 知道存在抗 辩事由, 就新票据行使权利, 也不应构成恶意抗辩; 对于善意背书受让
度 也称 为票据抗辩 限制 的例外0 关于 恶意的含义大致有这样几种学 。

票据抗辩的种类及其抗辩事由

票据抗辩的种类及其抗辩事由票据抗辩的种类及其抗辩事由票据抗辩根据抗辩所依据事由的不同,可以分为对物的抗辩和对⼈的抗辩两类。

(⼀)物的抗辩物的抗辩,⼜称为绝对的抗辩或客观的抗辩,是指基于票据或者票据上记载的债务⼈⽽发⽣的抗辩,该抗辩不因持票⼈的变更⽽受到影响。

[4]可以看到,物的抗辩事由产⽣于“物”——票据,即票据本⾝存在着影响票据效⼒的事由,从⽽导致票据的绝对⽆效。

当票据本⾝缺乏效⼒时,不论何⼈持票,票据债务⼈均可拒绝履⾏债务。

对物的抗辩包括以下两类:1.任何债务⼈均可对任何债权⼈的主张⾏使的抗辩。

这类抗辩的事由包括以下七个⽅⾯:(1)票据⽆效:票据⽋缺必须记载的事项;变更了票据不得变更的事项;票据⾦额的中⽂与数码记载不⼀致,票据上附加付款条件不合法等。

(2)票据的付款期限未到。

(3)票据的权利时效届满。

我国《票据法》第17条规定:持票⼈对票据的出票⼈和承兑⼈的权利,⾃票据到期⽇起⼆年不⾏使权利,权利即消失。

(4)票据已经依法付款。

(5)票据已经依法提存。

(6)票据上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转让的。

(7)票据因法院作出除权判决⽽⽆效。

2.特定的票据债务⼈对任何债权⼈的主张⾏使的抗辩。

这类抗辩的事由包括五个⽅⾯:(1)依据《票据法》第14条的规定,票据系伪造、变造,被假冒者对以该伪造、变造的票据⽽提出的债权请求有抗辩权。

(2)票据当事⼈⽆完全民事⾏为能⼒。

《票据法》第6条规定:⽆民事⾏为能⼒⼈或限制民事⾏为能⼒⼈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效,票据债务⼈可据此拒绝履⾏其义务。

(3)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权代理关系中的被代理⼈,超越代理权限的被代理⼈可以⽆权代理或越权代理为由拒绝履⾏票据义务。

(4)依据《票据法》第17条的规定,持票⼈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付款,除付款⼈以外的其他⼀切票据当事⼈均可以此为由拒绝履⾏票据义务。

(⼆)⼈的抗辩⼈的抗辩⼜称为绝对的抗辩或客观的抗辩,是指基于持票⼈⾃⾝或者票据债务⼈对特定的持票⼈之间的关系⽽产⽣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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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票据抗辩及其限制
票据抗辩是票据债务人可以对票据权利人的权利主张提出对抗,从而拒绝履行票据债务的情形。

如本票的受款人向发票人请求付款时,发票人主张付款日未到而拒绝其请求的行为就是一种票据抗辩。

票据债务人用以对抗票据权利主张的事由,被称为抗辩原因;其依法提出抗辩,阻止票据权利人行使票据权利的权利,则被称为票据抗辩权。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13条第3款的规定,对于票据抗辩可以做如下的理解:首先,票据抗辩是票据债务人拒绝履行债务的行为。

票据法意义上的对抗是票据债务人对抗票据债权人的履行请求并说明理由。

单从票据关系而言,票据权利人向票据债务人行使请求承兑或请求付款权利时,票据债务人因负有票据债务,所以,一般情况下票据债务人应当不折不扣地履行债务。

但有时当票据本身不具备合法形式,或发现持票人不法取得票据时,仍要债务人履行票据上记载的债务,就会损害正当权利人的利益,也使票据债务人处于不利的地位。

因此,为了维护票据流通的安全,票据法赋予票据债务人抗辩权,规定抗辩事由,允许票据债务人遇有法定抗辩事由时,可以据此对抗持票人,不履行票据上记载的债务。

其次,票据抗辩的目的和效力是不履行票据债务。

票据法规定抗辩制度的目的是由票据债务人依法定事由对抗持票人的请求,拒不履行票据债务以保护正当权利人。

票据债务人行使抗辩权时,只能以此为目的。

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抗辩的效力是票据债务人不履行票据债务,以阻止不法票据持票人和不法取得票据者取得票据利益。

票据债务人
是依法抗辩的,在法律上当然地发生这一效力。

第三,票据抗辩须以法律事由的存在为要件。

因为票据抗辩有拒绝履行票据债务的效力,所以如果票据债务人任意或滥用抗辩,必然会影响票据的安全性、简便性和信用性,最终阻碍票据在流通领域内的流通。

为避免这种后果的发生,我国票据法明确规定,票据的抗辩必须有“抗辩事由”,对于滥用抗辩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票据法》第62条规定,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不出具拒绝证明或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这里需要重点指出的是,在认识和掌握票据抗辩理论时,首先要弄清楚民法上的抗辩和票据上抗辩的关系。

票据上的抗辩是以民法上的抗辩为基础,但票据法上的抗辩和民法上的抗辩又存在着明显的不同。

票据法的抗辩属于绝对抗辩权,即从根本上否定票据权利存在的抗辩权;而民法上规定的抗辩权一般只是对抗请求权的抗辩,它不能从根本上否定权利的存在。

例如民法上规定的时效就是一种典型的法定抗辩的原因。

当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限已经届满时,权利相对人就可以依此抗辩原因而拒绝履行义务,但不能,也无需否认权利人之权利的存在。

而在票据法上,一旦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如票据记载事项不完整或已被持票人故意涂销等,票据付款人都可以从根本上否认票据本身的效力。

另外,在普通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发生变动时,即有债权债务的转让时,民法侧重于保护债务人,所以它规定:在债权让与时,债权人必须将让与的事实通知债务人,让与才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债务人所有能对让与人行使的抗辩,都有对
受让人行使。

因此,每当债权让与一次,债务人对前债权人(让与人)所能行使的抗辩都能向新债权人(受让人)行使。

而在票据关系中,票据的转让较之普通债权的让与要频繁得多,如果仍然适用以上民法的规定,就会阻碍票据的流通。

例如甲发出汇票交给受款人乙,经过付款人丙承兑后,丙即成为主债务人,乙为债权人。

乙如将汇票转让给丁,丁又转让给戊。

票据的转让如依民法关于债权让与的规定,当戊持票向丙行使权利时,丙所有对甲、对乙、对丁能行使的抗辩也都能对戊行使。

戊这时将处于极其不利的地位。

这势必造成任何人不愿受让票据,票据的流通将不可能。

所以出于对票据流通性的考虑,各国票据法都无一例外地规定,凡善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可获得完整的票据权利。

除票据法上的抗辩原因外,一切票据义务人都无权适用民法上的规定来对抗正当持票人。

在票据流通领域,债务人对票据上存在的抗辩原因很多,根据这种抗辩原因的不同以及抗辩效力的不同,理论上通常将票据抗辩分为两种:
(一)物的抗辩。

物的抗辩是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发生的事由而为的抗辩。

这种抗辩由于是来自于票据本身,所以不论持票人为谁,也不论债务人是谁,都能成立。

这种抗辩又称为绝对抗辩。

主要包括两类:1.任何被请求人均可对持票人主张的抗辩。

这种抗辩系基于票据本身的某些缺陷而得由包括债务人在内的所有被请求人主张的抗辩。

例如(1)欠缺票据上应记载事项而主张的抗辩。

凡票据欠缺法定记载事项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票据本身不产生法律效力。


种因为欠缺法定的记载事项而造成票据的无效是绝对的。

当持票人以这种票据主张票据权利时,被请求人都可以行使抗辩权;(2)记载了票据上不得记载的事项的抗辩。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对此票据债务人可以行使抗辩权。

(3)依票据上的记载不能提出请求的抗辩;(4)票据债权因依法付款而消灭的抗辩;(5)票据债权因提存而消灭的抗辩。

任何票据债务人,凡已依法提存票款的,均视为已经履行债务,其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就此结束。

(6)票据尚未到付款期而主张的抗辩。

这是有汇票和本票的债务人行使的、有时间性的抗辩权。

只能对持票人要求其付款时主张暂不付款。

2.特定票据债务人可对一切票据债权人行使的抗辩。

例如(1)欠缺票据行为能力的抗辩。

无票据行为能力或限制票据行为能力的人,在未获其法定代理人许可的前进下而实施的票据行为当属无效票据行为。

可以以此对抗所有持票人。

(2)票据伪造、变造的抗辩。

票据伪造是假冒他人签章而非真正的票据行为人,所以被假冒人无须承担任何票据责任。

票据变造时,在变造前票据上签章的人只对变造前的记载事项承担票据责任,对变造后的记载事项不承担票据责任。

(3)无权代理的抗辩。

无权代理及超越代理而实施的票据行为,因未经受权,所以不具有法律上的代理效力。

作为票据债务人的本人可以此对抗所有持票人。

(4)票据债权因时效而消灭的抗辩。

票据法上的权利,对于不同的义务人有不同的时效期间、票据债务人可根据法律的具体规定,对持票人行使抗辩。

(5)承兑撤销的抗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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