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抗辩问题浅析(一)
票据法第七章票据抗辩

(一)物的抗辩(绝对抗辩)
1.任何被请求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主张的抗辩
(1)票据因欠缺票据法规定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而无效的抗辩; (2)对不依票据文义而提出请求的抗辩; (3)票据债权已消灭或票据已失效的抗辩。
2.仅特定被请求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主张的抗辩
(1)否定某一票据行为有效成立的抗辩; (2)依票据上的记载事项而提出的抗辩; (3)因保全手续欠缺而提出的抗辩; (4)票据权利因时效消灭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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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江城工业公司与新兴果品公司之间的纠 纷主要是由赵五的恶意取得票据和江城公司的重大 过失造成的。在抓到赵五之前,该损失的责任由江 城公司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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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票据抗辩权(对人抗辩)
【案情】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技术改造合同,约定由 乙公司在一个月内改造甲公司的锅炉除尘工程,将锅炉 的粉尘排放量控制在国家环境法规定的幅度内。甲公司 将向乙公司支付工程款130万元,为此给乙公司开了一 张60万元的支票,一张7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约定 在三个月内锅炉除尘验收合格。三个月后除尘工程竣工, 但验收不合格,除尘达不到国家环境法规定的要求。甲 公司就通知银行拒绝付款。但乙公司称银行的做法是违 反票据法规定的应当无条件付款的规定,是无效的,并 称与甲公司之间的除尘技术标准是不合理的,他们之间 的争议应当交给国家科技管理部门和环境管理部门管, 而不能归银行管,银行拒绝付款是一种违法行为。 【思考问题】 1.甲公司是否有权通知银行拒绝付款? 2.乙公司的理由有无法律依据? 3.此案应当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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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票据抗辩权(对物抗辩)
【案情】个体工商户燕某卖了一批服装给乙公司,乙公司签 发了一张面额8万元的支票给燕某。当时正是夏天,燕某只穿 了一件T恤衫,胸前有个口袋,但很小。燕某就将支票折叠起 来放在口袋里。第二天,燕某去银行拿出支票和身份证提示 付款,银行柜台业务员看了看燕某,并没有细看支票,也没 有看身份证,就说你这张票不能付款。然后将票从柜台里推 出,点头示意燕某自己拿回,燕某责问业务员为何不付款, 业务员略微抬头微笑一下,然后就低头做事没有理会燕某。 燕某很生气,向银行投诉,银行答复业务员没有错误,你这 张支票就是不能付款。燕某问为什么,银行拒绝回答原因。 燕某的姐夫陈某在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工作,他即打电话 告诉陈某,要陈某和银行交涉。陈某赶来银行一看支票,说 你这张支票是不能付款,因为支票被折叠了。燕某大为不满, 说支票虽然折叠过,但它毕竟是一张真的支票呵,你银行要 是说假的支票,我没话说。但这张支票是真的,你不付款就 太过分了。眼见燕某要大发脾气,陈某赶紧劝走燕某。 【思考问题】 1.银行业务员拒绝付款的做法是否正确? 2.燕某的抱怨是否有法律依据? 3.陈某的解释是否符合银行的规定? 13/14
票据追索中如何抗辩?

票据追索中如何抗辩?案例简介:在商业交易过程中,⼒帆公司出具20万元的商业承兑给万盛公司,之后万盛公司⼜背书给九⿍公司,九⿍公司再背书邦洲公司,邦洲公司作为最后的持票⼈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承兑⼈提⽰付款,承兑⼈也签收了票据且票据状态为“票据已结清”,但是邦洲公司并未收到相应的款项。
现邦洲公司⾏使追索权,要求背书⼈连带承担票据责任,作为其中的背书⼈如何抗辩来免除⾃⾝责任?⼀、什么是票据追索权?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问题的规定》第4/5条可知: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享有的第⼀顺序权利,追索权是持票⼈享有的第⼆顺序权利。
持票⼈在汇票到期前提⽰付款或者不具有票据法第六⼗⼀条第⼆款所列情形的,⽽直接以⾏使追索权提起诉讼的,⼈民法院不予⽀持。
即除特殊情形外,持票⼈只能在先向付款⼈⾏使付款请求权⽽得不到付款时,才可以⾏使追索权。
⼆、如何⾏使票据追索权?1、票据追索权是期待权,是以票据付款请求权未获实现为其⾏使的前提,且需提供被拒付的证明材料。
根据《电⼦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67条规定:追索时,追索⼈应当提供拒付证明。
拒付追索时,拒付证明为票据信息和拒付理由。
⾮拒付追索时,拒付证明为票据信息和相关法律⽂件。
2、应当在法定期间内积极⾏使⾏使票据追索权。
根据《电⼦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68条第(⼆)规定:持票⼈对其他前⼿的追索权利时效,⾃被拒绝付款之⽇起6个⽉;持票⼈对其他前⼿的再追索权利时效,⾃清偿⽇或被提起诉讼之⽇起3个⽉。
三、遇到票据追索问题的解决思路?1、尽管邦洲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承兑⼈提⽰付款,承兑⼈签收票据,票据状态为“票据已结清”。
但是其未获得承兑⼈出具的拒绝承兑证明、退票理由书等证明,且邦洲公司此时也不是持票⼈,不享有票据法上的权利。
此时不能理解为付款请求权尚处于待定状态,否则待拒付之⽇,原持票⼈依旧享有票据追索权。
电⼦票据有两种清算⽅式,即线上清算与线下清算。
(1)线上清算,指提⽰付款应答完成后,票据状态为“票据已结清”,票款资⾦也同步完成了清算;(2)线下清算,指提⽰付款应答完成后,票据状态为“票据已结清”,还需再通过⽹银等渠道,完成⼀笔对应票⾯⾦额的⽀付划款。
浅析票据抗辩限制

依赖 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存在真 实的法律关系, 即汇票的流通依赖 于
中 图分 类号 : 9 22 D 2. 8
一
票 据 抗 辩 限 制 的 含 义 民法中的抗辩, 是对相对人的请求权 的行使进 行抗辩 。 票据法 而 上 的抗辩 , 根据我国票据法 的规定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 票 据债权人拒 绝履 行义务的行为。 民法上的一般抗 辩, 抗请求权 的行 对
基础 构 建 了一套 体 系 , 并在基 础上 构 建 了票据 抗辨 制度 和票据 抗 辩限 制制度 。但 为 了防 止 票据抗 辩 限制 制度 的滥用 , 据 票
抗辩限制也有其例外, 本文试就票据抗辩限制做 简要的分析和论述。
关 键词 票据抗 辩 票据 抗 辩 限制 票据 抗辩 限制 的例 外
或者与 自己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 由, 仍受让票据 时所发生 的恶意抗
辩。 对此我 国《 票据法》 l 条 的但书规定是 以明知作为恶意的判 第 O
断标准。 基于票据行为的瑕疵 以及无权的抗辩而发生 的恶 意抗辩 , 是 指持票人以欺诈、 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或者 明知其前手系以 诈欺、 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但仍出于 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
、
出票人与付 款人之 问存在 的基础法律 关系。这也是与票据无因性基
本 原 理相 悖 的 。
四、 票据抗辩限制 的例外 票据抗辩限制体现 了对债权人权益的保护, 重于保护票据的流 侧 使但并非完全否认请求权 的存在, 票据法上的抗辩有 时则否认相对人 但如果过分侧重于保护债权人 的利 益, 则对债 务人的利益又 票据权利 的存在 。 另外民法上的抗辩具有延续性, 债权 人转 让债权给 通功 能, 第 三 人 后 , 务人 能 以对 债 权 人 的抗 辩 来 对 抗 第 三 人 , 票 据 法 则 实 会造成一定的侵犯 , 债 而 任何制度都有其例外, 以达 到制度 的制衡功能, 使 行人 的抗辩切断制度 , 即票据 受让人 从其前手处 受让票据权利 , 并不 制 度 臻 于 完 善 。 同时受让票据权利在客观上存在 的抗辩 事由, 除法定特别事 由外, 票 ( ) 一 恶意抗辩 据债务人不得 以 自己与持票人前手之 问的抗辩事 由对抗作为持票人 “ 恶意抗辩是指票据 义务人得对抗持票人 的前手主张对人抗辩的 该持票人 明知有害于票据义务人而受让票据 时, 票据义 务人 得 的受让人 。 这种票据抗辩 中的“ 的抗辩切断制度 , 人 即票据抗辩限制。 场合 , 从促进票据流通的角度来看, 善意的票据取得人只有可以期待取得票 以对抗其前手的对 人抗 辩事由, 该持票人主张抗辩。 0 对 ” 票据抗辩 限 据 时 , 受来 自票 据 债 务 人 的 自己并 不 知情 的抗 辩 的 对 抗才 能 促 进 票 制在于保护善意持有人, 不 在票据交易过程 中, 第三人不可能、 也不应 当 据 的 流 通 。 据 抗 辩 的 限制 是 保 证 票 据 流 通 的必 然 要 求 , 票 据 行 为 知 道债 务 人 与 其 前 手 或票 据 债 务 人 与 出票 人 之 间 是 否 存 在 抗 辩 事 由 , 票 是 无因性和独立性的必然结果。 所以, 了保护交易安全和票据的流通性 , 为 建立了票据抗辩限制制度 。 二、票据抗辩限制的内容 而 如果 票 据 持 有人 在 受 让 票 据 的 时候 已经 预 知 票 据 上 存 在 瑕疵 , 律 法 我 国 《 据 法 》 法 列 举 了两 种 票 据 抗辩 限制 , 出 票人 的抗 辩 限 对 其 无特 殊 保 护 的 必要 。 票 立 对 制 和对持 票人前 手的抗辩限制。 我 国《 票据法》 上存在两种类 型的恶意抗辩, 基于原因关系发生的 。 ( ) 出票人的抗辩 限制 , 一 对 即是指 票据债务人不得 以 自己与出票 恶意抗辩和基于票据行为的瑕疵以及无权的抗辩而发生的恶意抗辩0 基于原因关系发生的恶意抗辩 , 是指持票人明知票据义 务人 与出票人 人之 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 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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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密押题库与答案解析]票据抗辩
答案:后手优于前手 问题:7. 票据抗辩限制例外的情形有三种,包括______、______和______。 答案:间接恶意抗辩 无对价抗辩 知情抗辩 问题:8. 票据抗辩限制、______、______等共同构成了票据法原理中对票据权利人保护的三 大方面。 答案:票据权利 利益返还请求权 问题:9. 票据抗辩限制的例外与______、______一起共同构成了票据法原理中对票据债务人 保护的三大方面。 答案:票据抗辩 票据时效 问题:10. 依据可以主张对物抗辩的人的不同,对物抗辩又可以再分为两种:一切票据债务 人可以主张的对物抗辩和______。 答案:特定债务人可以主张的对物抗辩 问题:11. 依据可以主张抗辩的人的不同,对人抗辩又可以分为二种:一切票据债务人可以 主张的对人抗辩和______。 答案:特定票据债务人可以主张的对人抗辩 问题:12. 所谓票据抗辩的限制,主要是指票据抗辩中的______。 答案:对人抗辩 问题:13.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______,对抗持票人。 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______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答案:抗辩事由 抗辩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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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密押题库与答案解析]票据抗辩
C.票据权利已消灭的抗辩 D.无权代理或越权代理的抗辩 E.票据伪造的抗辩 A B C D E 答案:ABCDE 问题:9. 以下属于对人抗辩的情形有______。 A.直接恶意抗辩 B.基于原因关系的抗辩 C.欠缺对价的抗辩 D.欠缺交付的抗辩 E.无权代理或越权代理的抗辩 A B C D E 答案:ABCD
四、名词解释 问题:1. 票据抗辩 答案: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问题:2. 票据抗辩权 答案:提出抗辩事由,并据以而拒绝履行票据债务的权利,称为票据抗辩权。 问题:3. 票据抗辩事由 答案:在票据抗辩中,拒绝履行票据义务的合法事由,称为抗辩原因或抗辩事由。 问题:4. 对物抗辩
浅析票据抗辩分类理论

浅析票据抗辩分类理论作者:王丹阳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5期作者简介:王丹阳,女,华东政法大学教育学院法律硕士(法学)专业研2012级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法律与金融。
【摘要】票据抗辩的内容贯穿票据法始终、不仅外延复杂,具有争议,且涉及到民法的一些制度。
因此对票据抗辩进行全面合逻辑的分类是票据法学的难点。
【关键词】票据抗辩;分类理论在票据法学中,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对票据持票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作为票据法理论的重点之一,票据抗辩事由分类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何在?对票据抗辩事由的分类并非简单的划分。
分类与随意划分的标准不同,要求用对象的本质属性或内在特征作为根据。
其次,二者的作用不同,划分具有随意性,可能源于简单的临时需要,需要满足后,这种划分就可能失去意义;而分类跟事物所属学科有关,能使关于此事物的概念、属性体系化固定化,在该学科的理论和实践的发展中发挥作用。
人们对于世界认识的深化是通过不断地将人、物、关系进行分类而达致的。
“没有类别就是没有思维,因为类别就是把类似的品质、功能或行为与其他不相类似的品质、功能或行为区别开来。
把它们加以类别就是为了要评估它们的价值,作出选择并采取行动”。
①一、传统票据抗辩分类及评析(一)物的抗辩该抗辩是基于票据本身的缺陷或者票据行为本身的缺陷而产生的票据债务人可以主张的对任意票据持有人的抗辩。
这种缺陷具有显性的特征,即使持票人善意或者无重大过失,被请求人仍可以主张抗辩。
因为基于票据的外观性特征理论持票人不能获得因对票据外观信赖而产生的信赖利益。
根据抗辩事由主张人的范围不同,物的抗辩可分为两类:1.一切被请求人可以主张的物的抗辩此类抗辩基于票据的外观性特征。
包括:因票据记载导致票据无效的抗辩,例如:欠缺绝对应记载,不符合票据金额记载规则等。
因票据付款日期尚未届至而要求付款产生的抗辩。
不依票据记载的付款地和付款金额请求付款的抗辩。
票据债权已经消灭的抗辩。
浅析票据的恶意抗辩

票据债务人主张票据权利时或票据到期 日时, 定的抗辩事 由已经消 特
灭, 则不可能再发生所谓 的恶意抗辩 问题 。所 以, 恶意抗 辩的发生应 当以票据到 日或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为认定标准 。
三 、 意 抗 辩 制 度 的 立 法 理 由 恶
义作最宽泛解释 , 旧时法 国法、 为 日本法的通说判例、 意大利 学说。 第
票据法对抗辩权的行使一般都采取较 为严格的限制制度, 以保护
交 易 安 全 , 障 善 意 第 三 人 的 利益 。 如 果 持 票 人 出于 恶意 取 得 票 据 保 但 时 , 据 法 自没 有 保 护 恶 意 之 必 要 , 国 票据 法 都有 对 于 恶 意 取 得 票 票 各 据 之持 票 人 的 票 据 权 利 的 限 制 制 度 。
在 着很 大 的分歧 , 颇值 得 讨论 。
关键 词 票据 抗辩 限制 中图分 类号 : 922 D 2 .8 恶 意抗 辩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 :0 90 9(0 90・7-1 10 -5 220 )33 9O
国《 票据法》 也是强调只有持票人是在基 于“ 明知” 而取得相关票据时 才可能出现恶意抗辩的情 形。持票人在 取得票据之后才得知有关抗 辩事 由存在的, 不应构成 恶意抗辩 。 这样规定的 目的是为了保障持票 人的票据权利能得到较好 的实现 。持票 人在取 得票据 后才得知原因 关系有瑕疵、 或被解 除和撤销 , 不应构成 恶意抗 辩。 均 基于此, 对于票 据的更换, 更换前善意取得 旧票据 , 在更 换为新票据时才 知道存在抗 辩事由, 就新票据行使权利, 也不应构成恶意抗辩; 对于善意背书受让
度 也称 为票据抗辩 限制 的例外0 关于 恶意的含义大致有这样几种学 。
票据纠纷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公司是一家从事服装进出口业务的企业,乙公司是一家银行。
甲公司于2019年10月1日向乙公司出具了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无追索权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20年10月1日。
甲公司在汇票上注明了乙公司作为承兑人。
甲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丙公司,丙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丁公司。
丁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将该汇票提交给乙公司请求付款,乙公司经审查后,于当天向丁公司支付了100万元。
2020年11月,丁公司发现乙公司在付款时未扣除甲公司在乙公司账户中尚有的100万元,因此丁公司要求乙公司返还该100万元。
乙公司认为,甲公司在汇票上注明了无追索权,且丁公司在转让汇票时已知晓甲公司尚有100万元未还,因此乙公司无需承担责任。
丁公司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汇票上注明无追索权条款的效力;2. 丁公司是否可以要求乙公司返还100万元;3. 乙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法律分析1. 汇票上注明无追索权条款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本案中,甲公司在汇票上注明了无追索权,但丁公司在转让汇票时已知晓甲公司尚有100万元未还,因此,甲公司不能以无追索权条款对抗丁公司。
2. 丁公司是否可以要求乙公司返还10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汇票到期,持票人可以请求承兑人付款。
承兑人付款后,持票人应当向承兑人出具收据。
”本案中,乙公司在汇票到期后已向丁公司支付了100万元,履行了付款义务。
然而,乙公司在付款时未扣除甲公司在乙公司账户中尚有的100万元,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丁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返还100万元。
票据案件法律分析题目(3篇)
第1篇一、引言票据作为一种重要的信用工具,在经济活动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然而,随着票据交易的日益频繁,票据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
本文以某票据纠纷案为例,对票据案件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旨在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案件背景某票据纠纷案,原告甲公司(以下简称“甲”)与被告乙公司(以下简称“乙”)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100万元货款,甲公司向乙公司开具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
汇票到期后,乙公司未能按期支付票款,甲公司遂向乙公司主张权利。
乙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甲公司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
三、案件争议焦点1. 票据是否有效成立?2. 票据权利人是否享有票据权利?3. 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票据责任?四、法律分析(一)票据是否有效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21条规定,票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票据的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和承兑人真实存在;票据的记载事项真实、完整;票据的格式符合法律规定。
在本案中,甲公司向乙公司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符合上述条件,故票据有效成立。
(二)票据权利人是否享有票据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22条规定,票据权利人是指持票人。
在本案中,甲公司持有乙公司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故甲公司为票据权利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23条规定,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包括取得票据金额的权利、追索权等。
因此,甲公司作为票据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
(三)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票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26条规定,票据债务人应当承担以下责任:支付票据金额;承担因迟延付款产生的利息;承担因拒绝付款产生的赔偿金。
在本案中,乙公司未能按期支付票款,已构成迟延付款。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乙公司应当承担以下责任:1. 支付票据金额100万元;2. 承担因迟延付款产生的利息;3. 承担因拒绝付款产生的赔偿金。
五、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甲公司作为票据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
票据抗辩的案例
票据抗辩的案例在商业交易中,票据往往是一种重要的支付工具,它的作用不仅在于支付,还可以作为证据来证明交易的合法性。
然而,在实际的交易中,有时候会出现一些问题,当出现票据抗辩的情况时,该如何处理呢?下面将通过一些案例来探讨票据抗辩的相关问题。
案例一,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货款,并出具一张汇票作为支付凭证。
然而,当汇票到期时,乙方以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为由,拒绝支付货款并提出票据抗辩。
甲方认为货物质量符合合同要求,要求乙方支付货款。
对于这个案例,首先需要查明货物的实际情况,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如果货物确实存在质量问题,那么乙方可以提出票据抗辩,拒绝支付货款。
但如果货物质量没有问题,那么乙方无权提出票据抗辩,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案例二,甲方向乙方出售了一批商品,并出具了一张支票作为支付凭证。
然而,当支票到期时,乙方以商品数量不足为由,拒绝支付货款并提出票据抗辩。
甲方认为商品数量是充足的,要求乙方支付货款。
针对这个案例,需要核实商品的实际数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如果商品数量确实存在问题,那么乙方可以提出票据抗辩,拒绝支付货款。
但如果商品数量没有问题,那么乙方无权提出票据抗辩,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案例三,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货款,并出具一张汇票作为支付凭证。
然而,在汇票到期前,甲方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丙方,丙方持汇票到期时,乙方拒绝支付货款并提出票据抗辩。
丙方要求乙方支付货款。
对于这个案例,需要查明汇票的背书转让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如果甲方的背书转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那么丙方对汇票享有合法的权利,乙方无权提出票据抗辩,应当支付货款给丙方。
但如果甲方的背书转让行为违法,导致汇票无效,那么乙方可以提出票据抗辩,拒绝支付货款。
综上所述,票据抗辩的案例中,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判断是否可以提出票据抗辩。
在处理票据抗辩案件时,需要充分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查清事实真相,避免因为误判而导致不必要的纠纷。
票据抗辩之比较法
两大法系有关票据抗辩权内容规定异同
(1)在票据名称标注的规定上,日内瓦统一票据法法系规定票据上必须记载 票据名称,即汇票,本票和支票等字样,其字样所用文字应以该项票据所用 文字为准;英美国家对此要求则较为宽松,不要求必须注明票据名称;我国 与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系国家的要求相同. (2)付款人和收款人名称,付款日期和付款地等内容,在日内瓦统一法上是 必要记载事项;英美法和我国票据法对此也有相同规定,只是付款人和收款 人是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而付款日期和付款地是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我国票据法上的票据抗辩权
我国现行票据法深受日内瓦统一票据法体系的影响,并在体例上借鉴了台湾 地区的做法,设有"总则"一章,在第13条中规定了票据抗辩的原则,但并 未对具体的抗辩事由进行列举,即采用的是消极限制主义立法. 我国票据法上的抗辩权同日内瓦统一票据法一样,从票据行为严格性入手, 赋予票据债务人广泛的票据抗辩权.但与两大票据法体系相比,我国票据法 对票据行为的严格性要求更高,票据抗辩权的破坏性功能强,例如:一旦持 票人所持票据出现票据金额的文字记载和数字记载出现差异的情况,按照我 国票据法则应定其为无效票据,这与日内瓦统一票据法体系和英美法系的规 定截然不同. 鉴于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越来越强,票据在经济活动中的地位日益重要,票 据法的国际统一趋势也越来越为必要.我国在票据抗辩权的立法规定上,要 把握票据立法的科学原则,尽可能的同国际通例接轨.
(二)我国票据法规定抗辩限制的基本内容
我国票据法第13条第1款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 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 取得票据的除外."第2款又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 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这是我国票据法关于票 据抗辩限制的原则规定,即债务人和持票人之间没有直接原因关系的情况适 用第1款,反之适用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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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抗辩问题浅析(一)
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基于一定的事实和理由对于票据债权人的请求,可以提出抗辩,拒绝履行票据债务。
抗辩权依据抗辩的事由主要有以下几种:1、物的抗辩。
物的抗辩是指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发生的事由而为的抗辩,也就是票据债务人对抗一切持票人的抗辩理由。
如票据无效、票据未到期、付款地不详等。
2、人的抗辩。
人的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只能对抗特定持票人的抗辩事由。
它是由债务人与特定债权人之间的关系而发生,因而只能向特定债权人行使的抗辩。
如背书不连续,持票人系以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等,债务人就可以拒绝付款。
为了保护票据权利人的权利,避免票据债务人抗辩权的滥用,各国票据法都对票据债务人的抗辩权作出了限制性规定。
我国票据法第十三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同时根据票据法关于依法无偿取得的票据,享有票据权利不得超过其前手的规定,在票据抗辩上,债务人也不能优于其前手。
本文主要论述当事人能否依据票据原因行使票据抗辩权。
对以上这个问题,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票据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票据基础关系与票据关系相分离,二者分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票据关系由票据法律规范予以调整。
因此,票据义务人不能以基础关系为由对抗票据关系。
第二种观点认为,在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人之间,票据义务人可对持票人行使抗辩权,其前提条件是持票人“不履行约定义务”,这是票据法明确规定的对票据债务人行使抗辩权的限制。
只要票据债权人不是完全不履行约定义务,票据债务人不能依据票据原因关系行使票据抗辩权。
第三种观点认为,虽然是票据纠纷,但票据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只要票据债权人在履行义务过程中有违约行为,当事人就可以依据票据原因关系行使票据抗辩权。
笔者认为第三种观点是正确的。
我们可以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来分析,为什么第三种观点是正确的。
国华公司以购买羽西化妆品付款为由先后对羽西公司签发了四张金额不同、到期日不同的商业承兑汇票,国华公司并在汇票上签章承诺,本汇票已经本单位承兑,到期日无条件支付款。
羽西公司收票后即按约定给国华公司发出货物。
国华公司在收到货物后在法定质量异议期内向羽西公司提出质量异议。
后羽西公司持上述四张汇票于到期后委托银行收款时,均被银行以付款人无款支付等为由拒付。
羽西公司承认其所供的少量唇膏存在质量问题,一审法院认定该案为票据纠纷。
国华公司仅以羽西公司所供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而拒绝履行其票据义务,其行为不能形成票据法意义上的抗辩。
国华公司的辩称,产品质量问题属另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处理。
判决:国华公司付款。
宣判后,国华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国华公司提出的抗辩理由成立。
由于一审法院强调了票据关系的无因性而对国华公司提出的抗辩部分未予审理。
致本案有关货物质量问题事实不清。
裁定:撤销原判,本案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