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票据抗辩
票据抗辩与民法上的抗辩的比较分析

票据抗辩与民法上的抗辩的⽐较分析债权⼈与债务⼈之间请求与抗辩关系,在民法中也存在,只是未作为⼀个专门的问题进⾏规定。
票据抗辩渊源于民法上普通债权法中的抗辩制度,但与⼀般债权抗辩有重⼤区别,不能简单地适⽤民法上的抗辩制度。
对票据抗辩与民法上的抗辩进⾏⽐较分析,对正确的⾏使票据权利和民事权利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票据抗辩与民法上的抗辩的⽐较分析所谓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对于票据债权⼈提出的请求,提出某种合法的事由⽽予以拒绝的⾏为。
所谓民法上的抗辩,是指对相对⼈的请求权加以拒绝的权利。
在经济活动中,票据⾏为或契约⾏为是经常单独或交叉发⽣的,适⽤票据抗辩还是民法上的抗辩对解决案件往往⾄关重要。
例如,A县农⾏诉B公司、C⾷品⼚汇票付款案:1996年7⽉20⽇,A公司与C⾷品⼚签订⼀份购销合同,合计货款220864元。
8⽉12⽇,B公司向C⾷品⼚签发并承兑商业承兑汇票⼀张,⾦额为220864元,到期⽇为11⽉12⽇。
9⽉15⽇C⾷品⼚持该商业承兑汇票向A县农⾏申请贴现,经农⾏审核后同意接受C⾷品⼚的贴现申请,办理了背书转让,扣除贴现利息3727.08元。
农⾏向⾷品⼚实付贴现⾦额217136.92元。
汇票到期后,A县农⾏持汇票提⽰付款,因B公司银⾏存款不⾜⽽遭退票。
A县农⾏遂直接向B公司交涉票款未果,⼜向C⾷品⼚追索票款仍未果,于是诉⾄法院,要求B公司偿付票据⾦额及利息,C⾷品⼚承担连带责任。
B公司辩称,因C⾷品⼚未履⾏购销合同,故拒付票款;C⾷品⼚辩称,B公司是汇票承兑⼈,应由B公司⽀付票款。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B公司向A农业银⾏⽀付汇票⾦额220864元及利息6747.02元;驳回A县农⾏要求C⾷品⼚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由本案可以看出,当事⼈之间的合同纠纷不能对抗善意持票⼈。
结合本案,下⾯对两种抗辩制度作⼀⽐较。
⼀、⼆者的法理基础不同票据抗辩来源于票据⾏为的⽆因性,民法上的抗辩来源于⼀般民事法律⾏为的有因性。
论票据抗辩——以我国《票据法》规定为视角

如, A与 B签订 合 同, 形成 合 同法律 关 系, A是债权 人 , B是
债务人 , B对 A有一定 的抗辩 事 由。后 来 , A在 B的 同意之
下, 将债权 让予 C, B得 以同一抗辩 事 由对抗 C。但在 票 则
据法律关 系中 , A是出票人 , 若 B是收款人 , A与 B之间的抗
辩事 由可 以在他 们之 间行 使 , 旦 B将 该 票据 背书 转让 给 一
善 意 持 票 人 C, A 不 得 以 该 抗 辩 事 由对 抗 C 当 然 , 法 则 。 民
在对上述观点进行 比较分析后 , 我们 可以发 现 : 第一 , 从
上 的抗辩 与票 据法 上的抗辩 还有 其他区别 , 如在抗辩行使 的 方式上 、 抗辩 的金额上 、 抗辩事 由的范 围上 等 , 在此不作一一 论述 。总之 , 票据抗 辩的最 大特点 在于保 证票据 无 因性 、 流 通性功能 的最大 限度 的正常发挥 , 这是一般 的民法抗辩所不 具备 的。
在我 国改革开放之前 的集权式计划经济体制 下 , 票据抗 辩乃至票据在一般 民众的心 目中十分 模糊 。我 国实 行市场
经济体制之后 , 票据 制度得 到了恢 复 , 尤其是 2 0世纪 9 0年 代《 票据法》 的制定 , 使我 国票据 制度步入 了法制 化 的轨道 , 票据 已经成为经济活动 中的一种重要工具 。在这种情形 下 ,
研究票据抗辩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
一
事 由应为合法事 由。“ 票据抗辩事 由的有效性是 抗辩成功 的 关键 , 只有是有效的抗辩事 由, 才不会被票据 法所 限制 , 才具
有抗辩 的效力 。 ” 否则, 就是 不 法抗辩 , 容易 造成权 利 的 , 故采 取合法 事 由比较 恰 当。 滥用 , 侵害票据 的正常流通
票据抗辩的名词解释

票据抗辩是指债权人,当债务人主张拒绝支付债务时,在法院审理质
疑有关票据效力和真伪有效性的案件时,债权人提出法律上反驳债务
人确诊票据效力减弱和无效的论据,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票据抗辩应当符合债权人因票据纠纷争议而发起的法律行动之规定和
责任,必须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抗辩。
在债务人主张拒绝支付的情况下,债权人拒绝确认该票据的效力和真伪性,并在法院上提供合法的证据
来抗辩,以证明有关票据的效力和真伪性,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
表明有关票据支付约定债务责任无效。
票据抗辩既要履行债权人的职责,也要履行债权人的权利,债权人有
权保持抗辩的态度,向法院质证相关证据,有责任遵守法庭裁定。
另外,债权人也有义务对抗辩案件进行详细分析,准备有力的事实和证据,以便在抗辩过程中及时反映自身的权益保护。
此外,在债权人抗辩前,必须充分了解有关证据及其程序,以此为依据,充足准备及准确表达观点,以达到让法官更加理解案件和诉讼要
求的目的,使抗辩更加有力和成功。
最后,在债权人抗辩的过程中,
要做好票据的实际保管工作和防伪工作,避免错过有效的法律诉讼期限。
浅析票据抗辩限制

依赖 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存在真 实的法律关系, 即汇票的流通依赖 于
中 图分 类号 : 9 22 D 2. 8
一
票 据 抗 辩 限 制 的 含 义 民法中的抗辩, 是对相对人的请求权 的行使进 行抗辩 。 票据法 而 上 的抗辩 , 根据我国票据法 的规定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 票 据债权人拒 绝履 行义务的行为。 民法上的一般抗 辩, 抗请求权 的行 对
基础 构 建 了一套 体 系 , 并在基 础上 构 建 了票据 抗辨 制度 和票据 抗 辩限 制制度 。但 为 了防 止 票据抗 辩 限制 制度 的滥用 , 据 票
抗辩限制也有其例外, 本文试就票据抗辩限制做 简要的分析和论述。
关 键词 票据抗 辩 票据 抗 辩 限制 票据 抗辩 限制 的例 外
或者与 自己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 由, 仍受让票据 时所发生 的恶意抗
辩。 对此我 国《 票据法》 l 条 的但书规定是 以明知作为恶意的判 第 O
断标准。 基于票据行为的瑕疵 以及无权的抗辩而发生 的恶 意抗辩 , 是 指持票人以欺诈、 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或者 明知其前手系以 诈欺、 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但仍出于 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
、
出票人与付 款人之 问存在 的基础法律 关系。这也是与票据无因性基
本 原 理相 悖 的 。
四、 票据抗辩限制 的例外 票据抗辩限制体现 了对债权人权益的保护, 重于保护票据的流 侧 使但并非完全否认请求权 的存在, 票据法上的抗辩有 时则否认相对人 但如果过分侧重于保护债权人 的利 益, 则对债 务人的利益又 票据权利 的存在 。 另外民法上的抗辩具有延续性, 债权 人转 让债权给 通功 能, 第 三 人 后 , 务人 能 以对 债 权 人 的抗 辩 来 对 抗 第 三 人 , 票 据 法 则 实 会造成一定的侵犯 , 债 而 任何制度都有其例外, 以达 到制度 的制衡功能, 使 行人 的抗辩切断制度 , 即票据 受让人 从其前手处 受让票据权利 , 并不 制 度 臻 于 完 善 。 同时受让票据权利在客观上存在 的抗辩 事由, 除法定特别事 由外, 票 ( ) 一 恶意抗辩 据债务人不得 以 自己与持票人前手之 问的抗辩事 由对抗作为持票人 “ 恶意抗辩是指票据 义务人得对抗持票人 的前手主张对人抗辩的 该持票人 明知有害于票据义务人而受让票据 时, 票据义 务人 得 的受让人 。 这种票据抗辩 中的“ 的抗辩切断制度 , 人 即票据抗辩限制。 场合 , 从促进票据流通的角度来看, 善意的票据取得人只有可以期待取得票 以对抗其前手的对 人抗 辩事由, 该持票人主张抗辩。 0 对 ” 票据抗辩 限 据 时 , 受来 自票 据 债 务 人 的 自己并 不 知情 的抗 辩 的 对 抗才 能 促 进 票 制在于保护善意持有人, 不 在票据交易过程 中, 第三人不可能、 也不应 当 据 的 流 通 。 据 抗 辩 的 限制 是 保 证 票 据 流 通 的必 然 要 求 , 票 据 行 为 知 道债 务 人 与 其 前 手 或票 据 债 务 人 与 出票 人 之 间 是 否 存 在 抗 辩 事 由 , 票 是 无因性和独立性的必然结果。 所以, 了保护交易安全和票据的流通性 , 为 建立了票据抗辩限制制度 。 二、票据抗辩限制的内容 而 如果 票 据 持 有人 在 受 让 票 据 的 时候 已经 预 知 票 据 上 存 在 瑕疵 , 律 法 我 国 《 据 法 》 法 列 举 了两 种 票 据 抗辩 限制 , 出 票人 的抗 辩 限 对 其 无特 殊 保 护 的 必要 。 票 立 对 制 和对持 票人前 手的抗辩限制。 我 国《 票据法》 上存在两种类 型的恶意抗辩, 基于原因关系发生的 。 ( ) 出票人的抗辩 限制 , 一 对 即是指 票据债务人不得 以 自己与出票 恶意抗辩和基于票据行为的瑕疵以及无权的抗辩而发生的恶意抗辩0 基于原因关系发生的恶意抗辩 , 是指持票人明知票据义 务人 与出票人 人之 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 票人 ,
论票据抗辩与一般民事抗辩之不同

则 原理 而 言 , 辩 是指 义 务 人对 权 利 人 的权 利请 求 提 出相 应 的事 据 债 务人 滥 用抗 辩 权, 可 能对 票 据 债权 人 的 合法 权 益造 成损 抗
灭等 。
二、 票据抗辩之含义与 限制
( 票据 抗辩 之 含 义 一)
博 登 海 默 说 :“ 概念 乃 是 解 决法 律 问题所 必 须 和必 不 可 少 的 工具 。 因为 “ 律 中 所运 用 的 推理 过 程 , 很 大程 度 上 是 以 ” 法 在 含 有 各种 专 门性质 的概 念 的规 则 和 原 则为 基 础 的” 、 。 因此 , 在 讨 论票 据 抗 辩 与 民事 抗 辩 的不 同之前 , 该 厘清 抗 辩 、民事 抗 应 辩、 票据 抗辩 之 概 念 , 能 更好 地 理解 分析 。 才
一
关 于票 据抗 辩的 概 念 , 说 认 为 , 通 是指 票 据债 务 人 根 据票 据 法 的规 定 对于 票 据 债 权 人提 出某 种 合 法 的 事 由 而拒 绝 履行 其 义 务 的行 为, 就 是债 务 人 以合 法 的理 由拒 绝支 付 票 款 。我 也 国《 票据 法 》 1 第 3条 规 定 ,本 法 所 称 的抗 辩 , “ 是指 票 据 债 务人 根 据 本 法规 定 对 票据 债 务人 拒 绝 履行 义 务 的行 为 。 ”
会 参 考 。或 者 必 要 时请 专 家 列席 检 委 会 , 案 件进 行 剖 析和 论 运 用 多 媒体 视 听 系统 向 与会 者 展 示证 据 。实 践 中 , 委 会 的讨 对 检
浅析票据的恶意抗辩

票据债务人主张票据权利时或票据到期 日时, 定的抗辩事 由已经消 特
灭, 则不可能再发生所谓 的恶意抗辩 问题 。所 以, 恶意抗 辩的发生应 当以票据到 日或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为认定标准 。
三 、 意 抗 辩 制 度 的 立 法 理 由 恶
义作最宽泛解释 , 旧时法 国法、 为 日本法的通说判例、 意大利 学说。 第
票据法对抗辩权的行使一般都采取较 为严格的限制制度, 以保护
交 易 安 全 , 障 善 意 第 三 人 的 利益 。 如 果 持 票 人 出于 恶意 取 得 票 据 保 但 时 , 据 法 自没 有 保 护 恶 意 之 必 要 , 国 票据 法 都有 对 于 恶 意 取 得 票 票 各 据 之持 票 人 的 票 据 权 利 的 限 制 制 度 。
在 着很 大 的分歧 , 颇值 得 讨论 。
关键 词 票据 抗辩 限制 中图分 类号 : 922 D 2 .8 恶 意抗 辩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 :0 90 9(0 90・7-1 10 -5 220 )33 9O
国《 票据法》 也是强调只有持票人是在基 于“ 明知” 而取得相关票据时 才可能出现恶意抗辩的情 形。持票人在 取得票据之后才得知有关抗 辩事 由存在的, 不应构成 恶意抗辩 。 这样规定的 目的是为了保障持票 人的票据权利能得到较好 的实现 。持票 人在取 得票据 后才得知原因 关系有瑕疵、 或被解 除和撤销 , 不应构成 恶意抗 辩。 均 基于此, 对于票 据的更换, 更换前善意取得 旧票据 , 在更 换为新票据时才 知道存在抗 辩事由, 就新票据行使权利, 也不应构成恶意抗辩; 对于善意背书受让
度 也称 为票据抗辩 限制 的例外0 关于 恶意的含义大致有这样几种学 。
票据抗辩的种类及其抗辩事由
票据抗辩的种类及其抗辩事由票据抗辩的种类及其抗辩事由票据抗辩根据抗辩所依据事由的不同,可以分为对物的抗辩和对⼈的抗辩两类。
(⼀)物的抗辩物的抗辩,⼜称为绝对的抗辩或客观的抗辩,是指基于票据或者票据上记载的债务⼈⽽发⽣的抗辩,该抗辩不因持票⼈的变更⽽受到影响。
[4]可以看到,物的抗辩事由产⽣于“物”——票据,即票据本⾝存在着影响票据效⼒的事由,从⽽导致票据的绝对⽆效。
当票据本⾝缺乏效⼒时,不论何⼈持票,票据债务⼈均可拒绝履⾏债务。
对物的抗辩包括以下两类:1.任何债务⼈均可对任何债权⼈的主张⾏使的抗辩。
这类抗辩的事由包括以下七个⽅⾯:(1)票据⽆效:票据⽋缺必须记载的事项;变更了票据不得变更的事项;票据⾦额的中⽂与数码记载不⼀致,票据上附加付款条件不合法等。
(2)票据的付款期限未到。
(3)票据的权利时效届满。
我国《票据法》第17条规定:持票⼈对票据的出票⼈和承兑⼈的权利,⾃票据到期⽇起⼆年不⾏使权利,权利即消失。
(4)票据已经依法付款。
(5)票据已经依法提存。
(6)票据上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转让的。
(7)票据因法院作出除权判决⽽⽆效。
2.特定的票据债务⼈对任何债权⼈的主张⾏使的抗辩。
这类抗辩的事由包括五个⽅⾯:(1)依据《票据法》第14条的规定,票据系伪造、变造,被假冒者对以该伪造、变造的票据⽽提出的债权请求有抗辩权。
(2)票据当事⼈⽆完全民事⾏为能⼒。
《票据法》第6条规定:⽆民事⾏为能⼒⼈或限制民事⾏为能⼒⼈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效,票据债务⼈可据此拒绝履⾏其义务。
(3)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权代理关系中的被代理⼈,超越代理权限的被代理⼈可以⽆权代理或越权代理为由拒绝履⾏票据义务。
(4)依据《票据法》第17条的规定,持票⼈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付款,除付款⼈以外的其他⼀切票据当事⼈均可以此为由拒绝履⾏票据义务。
(⼆)⼈的抗辩⼈的抗辩⼜称为绝对的抗辩或客观的抗辩,是指基于持票⼈⾃⾝或者票据债务⼈对特定的持票⼈之间的关系⽽产⽣的抗辩。
票据抗辩法律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票据抗辩法律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一、研究背景
票据作为一种重要的商业交易方式,被广泛运用于各种商业活动中。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票据背书人可能会对票据进行抗辩。
票据抗辩是一种法律手段,它可以使得票据持有人无法依靠票据获得法
律保护。
票据抗辩主要涉及到票据的背书、保证、追索权和数量等方面。
因此,研究票据抗辩的法律问题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二、研究目的
本研究的主要目的是探讨票据抗辩的法律问题。
具体来说,我们将
研究以下几个问题:
1. 票据抗辩的概念、形式和要件是什么?
2. 票据背书人对票据是否有权利进行抗辩?
3. 如何确定票据抗辩的事实和证据?
4. 如何判断票据的背书是否有效?
5. 如何判断票据的保证是否有效?
6. 如何判断票据的数量是否有效?
7. 票据追索权是否可以被抗辩?
三、研究方法
本研究主要采用文献分析法和案例分析法。
文献分析法可以帮助我
们了解票据抗辩的相关法律规定和理论基础;而案例分析法可以帮助我
们更好地理解票据抗辩的实际应用。
四、研究意义
本研究的意义在于,可以为商业界提供权威的法律指导,使其能够更好地应对票据抗辩的情况。
此外,本研究还具有理论意义,可以为政府部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提供一定的参考依据,同时也可以为后续的相关研究提供参考。
再议我国票据抗辩原则
Legal Sys t em A nd So c i e t y再议我国票据抗辩原则张文波摘要票据抗辩是我国《票据法》中规定的票据债务人的主要权利,也是我国票据管理制度体系中的一个突出特点,在平衡票据债务人与票据债权人关系的过程中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在运用《票据法》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抗辩权利也是经常被提到的概念。
本文通过对于抗辩权利基本概念的廓清,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对如何更好地提高抗辩权利的使用效率,保护票据债务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了研究和思考。
关键词票据法票据抗辨票据债务人票据债权人中图分类号:D922.2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113-01《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中规定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票据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出现的,作为一种方便支付的手段,代替货币流通。
正因为票据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国司法界一直重视对于票据及其运行机制的规范和管理。
我国现行的《票据法》经过了两次修订,对于票据流通的约束和管理也更加科学。
在现行《票据法》中规定了票据持有人、票据债权人及票据债务人所具备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其中抗辩权利是票据债务人主要的权利之一,也是平衡票据债务人、票据债权人和票据持票人之间关系的重要手段。
《票据法》中并没有专门的条款对抗辩权利进行规定,而是散落在不同条款之中。
笔者认为,这符合票据抗辩的基本原则和我国司法实际,因为票据抗辩是一个持续和动态的过程,可能出现在票据交易和流通的各个阶段,因此将票据抗辩的原则分散在不同条款之内会使法条具有更多的可操作性。
但是这对于法学界研究票据抗辩理论时却带来了一些困难,笔者试将《票据法》中规定的票据抗辩原则进行汇总,便于集中研究。
一、票据抗辩的定义笔者认为,为了研究我国《票据法》中票据抗辩原则,首先必须廓清票据抗辩的基本含义。
根据《票据法》十三条的规定,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也就是说,“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完整版)《票据法》教学大纲
《票据法》教学大纲大纲说明课程代码:5035043总课时:32(讲课24学时,实践8课时)总学分:2课程类别:必修适用专业:法学预修要求:法理学、民法一、课程性质、目的和任务:票据法是法学专业的专业模块课中的必修课。
通过课堂学习,使学生对票据法的体系的基本内容有一个较全面的了解,懂得基本的票据法知识和票据的基本操作,从而为学生在今后的工作,学习中使用票据研究票据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
合同关系是市场经济平等主体之间发生最频繁的关系之一,合同法使学生掌握市场交易的规则,能够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和商品交换的秩序,并使学生树立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公平正义的理念。
二、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通过课堂教学,使学生了解票据法的产生、发展、票据关系、票据行为、票据权利、汇票、本票、支票的特殊规则等一些基本的票据法常识。
三、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的建议:本课程采用课堂讲授与课堂讨论相结合以及启发式和联系实际教学方法。
四、大纲的使用说明:大纲与教材配套使用,要求学生较为全面地把握本课程的基本教学内容和重点难点。
大纲正文第一章票据概述 2学时本章讲授要点:票据的概念、种类、性质与作用。
重点:票据的概念与种类。
难点:票据的性质与作用。
第一节票据的历史一、中国票据的历史发展二、西方票据的历史发展第二节票据的概念和种类一、票据的概念二、票据的种类第三节票据的性质和作用一、票据的性质二、票据的作用思考题:1、票据的概念。
2、票据的种类。
第二章票据法概述 2学时本章讲授要点:票据法的历史、概念与特征。
重点与难点:票据法的概念与特征。
第一节票据法的历史一、各国票据法和统一票据法二、中国票据法的历史第二节票据法的概念与特征一、票据法的概念二、票据法其规定票据制度以及票据法上的法律关系的法律三、特征思考题:1、票据法的概念。
2、票据法的特征有哪些?第三章票据上的当事人和法律关系3学时本章讲授要点:票据上的当事人、票据法上的法律关系以及非票据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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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票据抗辩
票据在现代经济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是一种重要的信用凭证。
票据的法律体系中,抗辩制度显得十分重要,对债务人的抗辩权进行了规范限制,同时对正确处理票据债务债权问题有着重要的意义。
标签:票据抗辩;民法抗辩;人的抗辩;物的抗辩;票据法
20世纪90年代左右,我国票据制度就已经进入了法制化的正轨,也成了我们生活中密不可分的一部分。
为了充分发挥票据作用,根据票据法设计了各种制度。
研究票据抗辩,能使人们正确行使自我票据抗辩权,处理因票据抗辩产生的纠纷等,所以对票据抗辩制度的研究是很具有理论和现实意义的。
1票据抗辩概念简述
我国的票据,是指依法签订的、按照约定无条件支付应付金额的一种有价证券,持票人拥有追索权和付款请求权。
关于抗辩的理念,在民事法律理论中,一般认为是相对人提出事实和理论依据,否定权利人的要求。
它分为权利障碍抗辩和权利毁灭抗辩两种,都属于程序法律上的抗辩。
而根据我国《票据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定义来看,票据抗辩则是: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相关规定,有权拒绝债权人的相关义务的行为,是债务人保护自我权利的一种手段。
而这一切都必须要以《票据法》所规定的“一定合法的事由”为前提。
2关于票据抗辩概念的简单辨析
票据抗辩权与票据权利相对,它是债务人独有的一种权利。
关于票据抗辩的概念,不同的学者也有着不同的认识。
对多位学者相关观点进行简要的分析之后,我们发现:一是关于票据抗辩主体问题,是票据债务人,还是票据上记载的债务人,个人认为,既然有票据无效的状况,由此票据上记载的债务人这种说法显然更可靠;二是关于抗辩事由的问题,票据抗辩可以分为对物的抗辩和对人的抗辩两类,对物的抗辩主要指票据本身存在影响票据效力的事由,导致票据无效;对人的抗辩则主要是指产生于持票人自身或者票据债务人对特定的持票人之间的关系。
3票据抗辩与民法上的抗辩的比较分析
票据抗辩法是以民法中已经存在的抗辩法为基础,但又有所不同,民法中广泛存在着抗辩,其中的票据抗辩法则属于特别法。
(1)从法理基础上来说,二者有着明显区别。
票据抗辩是因为票据行为的无因性,而民法抗辩则正好相反,是由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有因性。
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不受着原因关系和票据效力的影响。
如果是有因的,那么票据受让第三人的票据权利就处于了不稳定的状态,对票据的流通产生阻碍。
民法上
的抗辩有因性是指可以因法律行为和法律规定等产生。
(2)二者对请求人的权利的规定不同,民法上的抗辩权,只是对请求人的给付请求的拒绝,但并不否认请求人请求权的存在。
只是消灭了相关程序权利,并没有消灭实际的权利。
而票据的抗辩权,不仅包含了否认请求权,还包括了否认票据权利而导致了票据的无效,或改变了票据中不可更改的事项而导致无效等情形。
(3)民法上的抗辩具有延时性,而票据的抗辩具有切断性。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民法上抗辩的延时性意思是指,债权的转让,对原债权人无影响,仍旧保持有效作用,并且一直存在。
债权虽转让,但债务本身内容却没有变化,给予民法上的抗辩延续。
而凭借抗辩的切断性,则是不管国内国外都是给予承认的。
这样规定的原因主要是出于既要保障票据的履行又要保障票据的流通的目的。
(4)二者抗辩事由的相关限制不同。
相对之下,民法的抗辩权更注重保护债权人,如债权的转让必须通知债权人、抗辩能对受让人无条件行使。
但对于抗辩事由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也有限制。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十三条规定,债务人不能以前手的抗辩事由来对抗持票人,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4关于票据抗辩的传统分类
各个国家和地区对于票据的抗辩的分类方法不同,这里简单列举票据抗辩在大陆法系国家和美国的规定,它们根据票据效力和抗辩对象的不同,把票据抗辩分为物的抗辩和人的抗辩。
4.1物的抗辩
它依据含义又被称为绝对的抗辩和客观的抗辩,是指根据票据本身或者与票据密切相关的债务人而产生的抗辩。
即使持票人变化,抗辩本身也不会产生影响。
从它的含义上可以了解到,抗辩的事由主要因为票据本身已经存在问题,这就使得票据丧失了法律效力,发生纠纷时,便没法得到法律的保护。
由此可见,物的抗辩有着以下的特点:债务人可对抗一切的持票人,事由是票据和记载债务人本身,同时与票据当事人没有基础法律关系,具有很强的客观性。
4.1.1债务人可以对任一债权人行使权利
根据物的抗辩的事由,将其主要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因为票据本身不符合法律相关规定而导致票据无效。
如票据上欠缺当事人的重要签名、相关印章、签署的年月日等;记载了不得记载的事项等;欠缺票据种类以及票据金额等;二是票据权利行使的情况。
如票据已经完成付款、法院已经做出票据相关权利消除判决、持票人时效超过了票据相关约定等情况。
4.1.2特定债务人可对持票人抗辩
当债务人本身出现问题,如是欠缺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甚至债务人是不存在的、被伪造出来的人;债
务人之前已经被法律宣告破产的;债务人是被他人无权或越权代理了的等情况,则特定的债务人可对持票人进行抗辩。
4.2人的抗辩
它是指债务人因为持票人的相关票据权利并不合法,由此享有不履行的权利。
人的抗辩依据其含义又被称为主观的抗辩或者相对的抗辩。
由人的抗辩的相关含义,我们可以了解到,抗辩产生的原因主要是由于特定的人,这种抗辩只能向相对的人提出,同时这种关系是主要存在于特定的人之间的。
4.2.1任一债务人可向特定的持票人行使权利根据人的抗辩的事由,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当票据中特定的持票人欠缺或者出于丧失领取金额的基本能力的情况时;当特定的持票人已经欠缺了领取金额资格的情况时;或者票据根本不符合法律对此的相关规定的情况时。
4.2.2特定的债务人可以向特定的持票人行使权利
当出现以下问题时,如是票据欠缺原因为理由而产生的抗辩;因为原因关系属于违法的而产生的抗辩;出票人和背书人已经在票据中标注写明了不能转让的情况;当事人之间有特别约定的情况等,则票据特定的债务人可以向特定持票人行使这一抗辩权利。
5关于票据抗辩传统分类的评价
5.1传统分类的优点分析
对人抗辩和对物抗辩的行使对象是不同的,将票据抗辩形象地分为人的抗辩以及物的抗辩,有利于醒目地使人了解票据权利的行使对象,从而使得特定的债务人和任一债务人可以清晰地行使这一抗辩权利。
两者有着不同的相关立法。
物的抗辩又属于绝对抗辩,物的抗辩的权利是受到法律的支持与保护的,也就是权利是绝对的;人的抗辩则又叫作相对抗辩,人的抗辩是属于特定的票据关系中的,权利也是相对的,法律上给予了一定的限制。
5.2传统分类的缺陷分析
物的抗辩和人的抗辩区分标准是抗辩的相关效力。
如对人抗辩前提是承认持票人享有的票据权利,但却没有直接否认票据权利。
从相关法律效果的实现来看,将票据抗辩简单分为物的抗辩和人的抗辩,具有其不周延性。
传统票据抗辩分类中,物的抗辩和人的抗辩界限的区分,一般是进行个别的利益衡量。
保护债权人的抗辩分化为人的抗辩,保护债务人的利益的抗辩事由则分化为物的抗辩,其中可见,纯粹是以相关利益来进行划分的。
这种分类方式不是以法律的相关条件为前提,而是确定了法律的相关结果,以此来进行衡量。
同时,将物的抗辩作为了绝对的抗辩并不十分合适。
传统的票据抗辩中,认为物的抗辩是绝对的,可以对任一债权人行使的权利,而人的抗辩则只是对特定的人的抗辩。
因此,根据对抗的范围来对对抗对象进行划分,并且称之为绝对抗辩和相对抗辩,显然并不合适,容易导致理论的僵化。
参考文献
[1]王丹阳.浅析票据抗辩分类理论[J].法制博览,2013,(5).
[2]韩宁.票据抗辩制度研究[J].郑州轻工业学院学报(社科版),2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