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区分
论三大诉讼中的事实问题

3 】 【 美】 庞德.通过法律 的社会控制[ M1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 0 0 7 的 是对 生 命 的 剥夺 。民事 诉讼 查 明的 是 当事 人 的 主 张 及 诉讼 请 【
求, 而非案件本身事实 , 因为民诉是为 了更好解 决民众纠 纷, 满 足民众的主张。行政诉讼是为了维护社会 良好的秩序和行政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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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执政, 因此行政诉讼主要审查的具体行政行 为的合法性。 再者 , 事实问题是与法律问题相对应 的一个法学概念 。行 政权与司法权 的角色分工,法 官则拥有对 法律问题 的权 威, 而
[ 6 ] 【 美] E ・ 博登海默著 .法理 学——法律哲 学与法律方 法 M] .邓正 来
为法律就是一种命令。但是由于命令学说的不确定性, 静 态性 , 明显 。司法机 关各司其职是实现正义的重要保障, 一个法律 能
无法解 决类似于遗嘱 , 合 同之问的关系 , 因此哈特又将 法律分 否是是成 功的法律 , 要看它能否在专断权利与 限权利之 问达 到 为了义务规则和权 利规 则,最后凯尔森认 为法律是 由规 则、 原 平衡。行政诉讼是司法权对行政权合理行使的一 种事后监督制 但司法权与 行政 权毕竟是 两种 性质 、 任 务完全不 同的 则组成。我国刑事诉讼是为了解决刑事 问题因此它大部分有义 约机制 ,
对 人 的合 法权 益 , 立 法 者 目的 是 否 实现 就 取 决 于 当事 人 是 否 依
[ 4 】 陈申燕.如何规范行政诉讼 法中的 自由裁 量权册 .法 制与社 会.
2 0 0 9 ( 下)
【 5 ] 王祺 国.论司法 自由裁量权 的合理运用 [ J ] .中南政法 学 院学报 .
2 ] 【 美1 博登海默 .法理 学, 法律哲学与法律 方法【 M】 .中国政 法大学出 及到公诉 裁量权 , 因为刑事诉讼 的 目的是对犯罪的惩 罚和人权 【
《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作者:钟宣胡继先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目次一、《意见》的制定背景和过程二、审判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和会议形式三、审判委员会的职能定位四、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程序六、前置过滤及有效衔接机制七、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机制八、审判委员会的议事程序和议事规则九、审判委员会的公开机制十、履职保障及责任承担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战略部署,积极推进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法发〔2019〕20号,以下简称《意见》),自2019年8月2日起实施。
《意见》明确了审判委员会的组织构成和职能定位,详细规定了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程序、案件范围、议事程序、议事规则等运行机制及委员履职保障、责任承担等。
为便于实践中准确理解和正确适用,现将《意见》的制定背景、过程及主要内容等说明如下。
一、《意见》的制定背景和过程审判委员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本轮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重要内容。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党的十九大提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完善审判制度、检察制度,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律师制度,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权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纲要”“五五改革纲要”对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的具体方向、目标任务等均作出较为具体的规定。
行政行为事实问题的审查标准

行政行为事实问题的审查标准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根据对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理解,合法的行政行为应当具备四个条件:(1)行政主体权力来源合法;(2)行政主体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3)符合法定程序;(4)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其中第二个条件涉及行政行为的事实问题。
行政诉讼中,法院对行政行为的事实问题应采用什么样的审查标准,在理论与实践中理解不一,有的主张采用合法性审查标准,有认为审查标准即为证明标准。
笔者认为,应采用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双重审查标准。
一、事实问题与证明标准、审查标准正如英国行政法学家韦德所言,事实问题是特定案件的基本事实,它必须在适用法律之前予以确定,它是“证人所观察到并由证据加以证实的事实”。
它包括事实和证据两个方面的问题。
事实认定是行政主体通过对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采纳,对某一事实进行推理和认知,对举证责任进行分配,最后按一定的证明标准通过内心确认对案件的事实作出结论的过程。
在具体行政行为中,事实认定的主体是行政主体,但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并不是事实认定的主体,这与法院在民事和刑事诉讼中担当事实认定的主体是不同的。
行政诉讼中,法院是从行政主体已经认定的事实开始切入事实问题,由“事实结论”回溯到行政程序中的收集证据、举证责任分配、证据规则的运用和证据采信,以及由证据到事实的推定、认定。
因此,法院在行政诉讼中的任务是对行政行为的事实问题进行审查。
证明标准就是达到肯定(或否定)特定案件事实的证据的质和量的要求,是法律要求负有举证责任者应当达到使事实主张得到证实的程度。
它只是在判断案件事实时才需要。
行政诉讼的目的不是要查明案件事实,而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问题进行审查,审查行政主体认定事实是否合法、抑或合理,因此就不应存在“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一说。
在行政诉讼中,对事实问题法院该如何审查,这就涉及到法院审查事实问题的标准。
法律案例分析题答题技巧(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题概述法律案例分析题是法学考试中常见的一种题型,它要求考生结合具体的案例,运用法律知识和法律思维,对案件的事实、法律关系、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分析和判断。
这类题目不仅考察考生对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还考察考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以下是针对法律案例分析题的答题技巧。
二、案例分析题答题步骤1. 仔细阅读案例,把握案件事实在答题之前,首先要仔细阅读案例,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
包括案件的时间、地点、当事人、事实经过、争议焦点等。
这一步骤是答题的基础,只有准确把握案件事实,才能进行后续的分析和判断。
2. 分析法律关系,找出法律依据在了解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要分析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找出相关的法律依据。
这一步骤是答题的关键,考生需要根据案件事实,结合法律条文,确定适用的法律规范。
3. 运用法律思维,分析法律适用在找出法律依据后,要运用法律思维,对法律适用进行分析。
考生需要结合案件事实,判断法律规范是否适用于该案件,以及适用法律规范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4. 确定答案,进行论证在分析法律适用后,要确定最终的答案,并对答案进行论证。
考生需要结合法律条文、案例分析、法律理论等,对答案进行充分论证,使答案具有说服力。
三、案例分析题答题技巧1. 理解法律概念和原则在答题过程中,考生需要准确理解法律概念和原则,这是分析案件的基础。
考生可以通过以下方法提高对法律概念和原则的理解:(1)掌握基本法律概念:对法律概念进行梳理,理解其内涵和外延。
(2)熟悉法律原则:了解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和法律效果。
(3)结合案例:将法律概念和原则与具体案例相结合,加深理解。
2. 熟悉法律条文考生需要熟悉相关法律条文,以便在答题过程中能够迅速找到法律依据。
以下是一些建议:(1)重点记忆:对重点法律条文进行重点记忆,以便在答题时能够快速找到。
(2)归纳总结: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归纳总结,形成知识体系。
(3)查阅资料:在遇到不熟悉的法律条文时,要及时查阅相关资料,加深理解。
开篇导读

2. 民法概述
民法,是调整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在 从事民事活动过程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 关系的法律规范。民法是国家统一的法律体 系中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重要的基本法。 “民法”一词源自古罗马的市民法(jus civile),反映着古代社会简单商品经济活动 的根本要求。伴随着千百年人类文明发展的 历程,民法逐渐形成调整不同社会形态下与 商品经济相适应的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 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制度。
案例
2005年2月5日,彩献宝的妻子焦霞怀孕7个多月,突患感冒,便在北 京市大兴区的一家私人诊所进行治疗。20天后,焦霞感到腹内的胎动 减少,遂到另一医院就诊。医院检查发现,胎儿已经死亡,由于该医 院条件较差,建议其到医疗条件较好的医院进行引产。2005年3月4日, 焦霞到北京某医院剖腹产下一名死胎。随后,彩献宝向警方报案,控 告私人诊所非法行医,造成死胎的损害后果。警方出具法医鉴定委托 书,要求对死胎进行法医鉴定。但彩献宝找到医院提出给死胎做法医 鉴定时,医院告知其死胎是病理性医疗废物,不需要按照一般尸体处 理方法进行处理,死胎的父母也没有对死胎的处分权,因此,医院已 经把死胎作为“医疗废物”处理了。故无法进行死胎检验,致使彩献 宝夫妇无法追究私人诊所的法律责任。彩献宝夫妇将该医院诉至丰台 区人民法院,要求医院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法院审理认为,医院在 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利处置原告娩出的死胎,死胎应归娩出 死胎的产妇所有,产妇享有对死胎的合法处分权。被告医院未经原告 同意,按照医疗废物自行处理死胎,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并给原告 造成一定的精神痛苦,应承担侵权责任,判决被告医院给付焦霞精神 抚慰金2000元,就其侵权行为以书面形式向焦霞赔礼道歉。
案例三:2002年1月底,在武汉市某饭店举行的一 场婚礼上,当新郎新娘正在接受祝福时,曾与新娘 谈过半年恋爱的晏某带人进来,以谈朋友期间为她 花过钱为由,向新娘索要青春损失费3万元,新娘 无奈之下当场付了4000元,并写下26000元的欠条, 后警方以涉嫌敲诈罪将晏某刑拘。 案例四:陈某与王某于1986年相识,两年后两人以 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两年后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生 有一子。后双方感情破裂,陈某诉请离婚,妻子王 某表示同意,但要求赔偿她5万元的青春损失费。 陈某见此,也向法院提出,要求王某赔偿他青春损 失费10万元。
法律案例分析注意事项(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案例分析是法学教育中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使学生能够掌握法律的基本原理、法律适用的方法和技巧,提高法律实践能力。
然而,在法律案例分析过程中,存在一些常见的问题和误区,需要引起重视。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法律案例分析注意事项进行探讨。
二、案例选择与解读1. 案例选择(1)关注典型案例: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具有普遍意义的案例,有助于培养学生对法律问题的全面认识。
(2)关注最新案例:关注最新案例,有助于学生了解法律发展的动态,掌握最新法律法规。
(3)关注疑难案例:选择具有争议性、复杂性、创新性的案例,有助于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解决问题的能力。
2. 案例解读(1)准确理解案情:对案例中的事实、法律关系、争议焦点等进行准确解读,为后续分析奠定基础。
(2)分析法律依据:结合法律法规,分析案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找出适用的法律条文。
(3)注意案例的特殊性:分析案例的特殊性,如地域、行业、政策等,有助于更全面地把握案例。
三、案例分析步骤1. 确定争议焦点:根据案例情况,确定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
2. 分析法律依据:结合法律法规,分析争议焦点涉及的法律问题。
3. 比较案例:找出与案例类似的案例,进行比较分析,了解不同案例的处理结果。
4. 提出观点:根据案例分析结果,提出自己的观点,并说明理由。
5. 总结归纳:对案例分析过程进行总结,提炼出案例中的关键问题和解决方法。
四、案例分析技巧1. 善于归纳:对案例中的事实、法律关系、争议焦点等进行归纳总结,提高分析效率。
2. 注重逻辑:在分析过程中,保持逻辑清晰,使观点有理有据。
3. 善于运用法律条文:结合案例,准确运用法律法规,提高分析准确性。
4. 关注案例的特殊性:针对案例的特殊性,提出具有针对性的观点。
5. 拓展思维:在分析过程中,不仅要关注法律问题,还要关注案例背后的社会问题、政策问题等。
五、案例分析误区及应对1. 误区一:只关注案例事实,忽视法律适用应对:在分析案例时,既要关注事实,又要关注法律适用,确保分析全面。
浅析行政诉讼中司法权与行政权之关系———以《行政诉讼法》第77 条第1 款规定为切入点
浅析行政诉讼中司法权与行政权之关系———以《行政诉讼法》第77 条第1 款规定为切入点伴随着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颁布,我国行政诉讼制度正式建立。
然而,由于历史文化传统的影响以及行政诉讼制度建立较晚等原因,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中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其中包括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问题。
一、我国行政诉讼中司法权与行政权之关系现状一理论上,司法权与行政权界限不清现代法治理论将国家机关分为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分别行使国家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
在我国,人民法院是我国的司法机关之一,依法行使审判权,依照法律规定裁决各种争议。
司法权是一种被动的权力,针对已经发生的争议。
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是我国的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权,在社会管理活动中执行法律规定。
行政权是一种主动的权力,更多地强调防患于未然的管理。
由此看来,二者之间的界限是清晰明朗的。
然而,由于《行政诉讼法》第77条第1款赋予法院司法变更权,导致在行政诉讼中,司法权与行政权界践不清,出现了司法权代行政权的现象。
因此,本文所讨论的司法权与行政权之界限不清的问题只存在于行政诉讼这一特别领域。
在行政诉讼活动中,法院是中立的裁判方,根据原被告双方所提交的证据以及法院对行政机关适用法律的正确与否给出判断,并最终通过裁判的形式呈现出来。
在这一过程中,行政机关作为被告方,需要做的就是向法院提供其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取得的相关证据以及其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因此笔者认为在行政诉讼中根本不存在行政权的行使,而只存在司法权对行政权行使结果的评价。
二者的界限实质上是行政诉讼中司法权可以在多大程度上去评价行政权的行使结果。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首先进行的是对案件中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判断,其次是对这种判断的处理,这种处理主要通过裁判的形式进行。
任何权力的行使都需要必要的监督和制约,因此行政诉讼制度设计司法权审查行政权之行使是必要的,而且这种审查必然会在某种程度上影响行政权的正常行使,但任何制度都很难做到完美,一般都存在利弊两方面,我们姑且将这种影响归为行政诉讼制度中司法权审查的弊端之一。
论法律事实
论法律事实陈金钊法律与事实在法学上是两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概念。
其区别表现为它们分别概括了不同的事物,它们的联系在于法律事实既是事实的一种,同时也属于法律现象。
按《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事实是指事情的真实情况,从这种解释的倾向性看,它侧重强调了事情的真实存在。
而从较为公认的观点看,法律主要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则。
所以,法律与事实明显属于两种不同的事物。
在法学研究中,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必须加以区分。
事实问题是指涉及与调查有关的过去某时间、某人、某事的存在状况或事实状态等。
事实问题是通过感官或行为或事件中推论而确定的。
因此,事实问题包括诸如时间、地点、气候、光线、速度、颜色以及对人所说、所做、所听的认定,也包括人的目的、精神状态、心理状态及知识等需要推断的问题。
事实问题需要通过证人、专家及证书、记录、执行等提供的合法和相关的证据证明。
法律问题则包括适用于某事件的法律规则、对之进行适当的解释以及法律所要求或禁止的内容等,它要通过法规、案例和权威性法源的解释来确定或否定。
在有些案件中,事实与法律的区分是很重要的,事实问题主要指涉及证据所得出的推论,而法律问题则主要指根据法官等所掌握的事实对法律规则的意义的理解和阐释。
在有些情况下,事实和法律问题又是混杂在一起的。
如甲是否犯有非预谋杀人罪,既取决于其行为(事实),也取决于由权威性法源对非预谋杀人的定义(法律)。
所以,在当今法学界或法律界,不管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为了正确、公平地适用法律,都在努力弄清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的区别。
在大陆法系,法律适用的最基本原则可以用“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来概括。
从这一陈述来看,法律与事实是法律适用过程中的两个前提,如不对它们加以区分,就不存在法律适用问题。
而在英美法系中,“法律与事实的区别常常出现在法律问题和分析法律案例中……法院时常需对法律和事实分别作出裁决。
”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都是由司法机关(主要是法官)统一进行的。
论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的联系与区别
论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的联系与区别在平时生活中亦或是电视荧屏上,我们经常看到老百姓说:冤有头,债有主。
于佛家讲,即为因果报应。
而在法学上说来,就是侵权行为必须具备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包括两种情况,(1)事实上的因果关系。
即“如果不是,就无…(2)法律上因果关系。
即被告行为与原告损害之间的关系不至于牵强。
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有所区别,也有所联系。
事实上的因果关系(causation in fact /factual causation),是指撇开其他一切因素的考虑,单纯从事实真相的角度去考察加害人的行为或其物件与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害是否存在因果联系。
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只设计客观事实问题,从客观事实的联系上分析归纳出导致损害结果的原因范围。
寻求事实上的原因,其过程乃是从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出发,逆向探析导致产生该结果的具有原因力之事实。
例如甲驾车操作不当,与酒醉后的乙所开之车相撞,乙车失控撞倒路旁的电线杆,电线杆的倒地使输电线断裂,造成附近一医院停电,负责临时发电的丙擅离职守而未能及时开动发电机,停电致使靠电能运转的生命装置停止工作,病人丁因此而死亡。
在这一因果关系之链中,甲驾车操作不当,乙酒后开车,丙的擅离职守,都是造成丁死亡的事理上的原因。
对结果具有原因力之事实,不仅包括作为形式(Act),也包括不作为形式(Omission)。
前述事例中丙的行为,即是不作为之原因事实。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causation in law /proximate cause),是指在加害人的加害行为或其物件与受害人的损害结果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的前提下,确定加害人是否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
事实上的原因只是反映了行为与结果之间的事实上的联系,并不直接引向侵权责任。
行为人要对其行为结果负责,除了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还必须认定其行为是否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在判断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即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时,着重的不是事实本身,而是涉及到法律政策,案情的具体社会环境,当事人的特定状况,时代背景以及伦理价值观念等等因素,需要综合考量。
知识产权审判中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区分
知识产权审判中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区分卿㊀越(云南大学法学院,云南昆明650504)摘㊀要: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区分对于知识产权审判有重要意义,也是我国知识产权审判长期面临的难题㊂原因在于审判实践中,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往往相互交织,事实与法律的混合问题广泛存在,而我国沿袭大陆法系的立法传统,缺乏区分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制度基础㊂为破解这一难题,应研究与借鉴英美法系区分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经验和方法,并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官指示制度,在诉讼中实现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正确区分㊂关键词:事实问题;法律问题;知识产权审判;司法鉴定;专家陪审作者简介:卿越(1983 ㊀),女,云南昆明人,云南大学法学院讲师,主要从事知识产权法学研究㊂中图分类号:D923.4㊀文献标识码:A㊀文章编号:1001-4403(2019)05-0076-06收稿日期:2019-04-16 DOI:10.19563/ki.sdzs.2019.05.011㊀㊀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 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㊂ 改革方向十分明确,然而,何为事实问题,何为法律问题,却没有清晰的界定与划分,这给司法实践与学术研究提出了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㊂国外关于区分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研究基础已十分深厚,而国内相关研究起步较晚,已有研究侧重于在刑事诉讼领域探讨该问题,然而,二者的区分在刑事诉讼领域相对简单,相对于刑事诉讼,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区分的困惑在民事诉讼中更为突出,对此的研究却相对较少㊂在为数不多的涉及民事领域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区分的研究中,又几乎聚焦于在陪审制改革背景下探讨该问题,对知识产权领域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区分的研究非常稀缺㊂在知识产权审判中的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区分有其特殊性,需要引起足够的关注㊂在知识产权审判中,二者的区分不仅影响到诉讼中法官与陪审员裁判权限如何划分,也决定了司法鉴定中鉴定事项的范围,此外,知识产权审判中还存在大量事实与法律的混合问题,增加了区分的难度,如专利的技术问题既涉及客观的技术事实,又涉及法律对技术内容的评判,这两方面的因素都需要进行综合考量,并非单纯的事实问题或者法律问题㊂本文就此做出探索,力求为如何破解知识产权审判中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区分的难题提出有用的见解㊂㊀㊀一㊁区分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对于知识产权审判的重要意义㊀㊀在民事诉讼中,与技术问题联系最为紧密的莫过于知识产权诉讼,例如专利案件多围绕技术方案而起,著作权案件以及新型的知识产权案件也经常会涉及技术问题㊂而且知识产权诉讼所涵盖的技术领域极其广泛,因为除了核领域之外,专利几乎包容了所有技术,而日新月异的科技发展导致新的技术问题层出不穷,例如人工智能㊁大数据㊁区块链等,新技术会不可避免地对知识产权制度提出各种挑战,引起大量纠纷与诉讼㊂因此,在知识产权审判中,如何审理案件所涉及的与技术相关的事实问题,就成为法官的一项重要并且艰巨的任务,就算法官具备极高的专业素养与广博㊃67㊃的知识面,也不可能熟悉每一个技术领域㊂故法庭不得不求助于各个专业或者行业内的专家以及技术人员,协助对技术知识的掌握不够充分的法官,对案件所涉及的与技术相关的事实问题进行分析,作出认定,知识产权审判中的司法鉴定与专家陪审就是针对这一特征的制度安排,对审判的顺利进行不可或缺㊂(一)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区分决定了司法鉴定事项的范围司法鉴定就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官将一些专业性问题委托鉴定机构予以鉴别㊁判定,从而查明案件事实的制度㊂在知识产权审判中,查明技术事实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以及公正裁判的基础㊂长期以来,在涉及技术问题的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中,查明技术事实一直是一项非常困难的工作,对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产生着消极影响㊂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委托司法鉴定,查明案件的技术事实,并确定专门技术问题,然而,委托司法鉴定的事项仅限于与案件相关的事实问题,不应涉及法律问题,鉴定机构不能对法律适用进行判断,因为对于法律问题的认定是法官之职责所在,不应交由鉴定机构进行,如在审理商业秘密纠纷案件过程中,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之一是秘密性,也就是双方所争议的技术方案在某一时间点之前是否为公众所知悉,这是事实问题,可以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专业搜索得出认定结果,然而,该技术方案是否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原告对其是否享有权利,属于法律问题,不能委托司法鉴定,应由法庭作出判定㊂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看似边界清晰,泾渭分明,然而在知识产权审判实践中经常难以辨析,成为法官委托技术司法鉴定的主要困惑之一㊂(二)区分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是专家陪审制度运行的基础与知识产权诉讼的技术性相适应,知识产权诉讼通常适用陪审员参与审判,合议庭由两名法官与一名作为陪审员的技术专家共同组成㊂聘请技术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参与诉讼这一规定最早来源于1991年6月‘最髙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第一审专利案件聘请专家担任陪审员的复函“,复函指出,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一审专利案件时,可以根据该案件所涉及的技术领域,聘请有关技术专家担任陪审员㊂此外,2010年1月施行的‘最髙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可以看作是专家参与陪审具体制度安排的开端,也为专家作为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该条规定:特殊案件要具有特定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范围内随机抽取㊂[1]上述专家陪审制度运行的基础就在于区分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事实认定由陪审员负责㊁适用法律是法官的职责,这是学界对裁判权如何在法官和陪审员之间分配所达成基本共识㊂目前,该原则并未在司法实践中完全落实,我国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存在形式化的问题,并且法官与陪审员并无严格的裁判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权限的划分,针对这一问题,中央提出了 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㊁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 的改革方案㊂只有法官有权判断法律适用问题,因为适用法律是法官的法定职责㊂这一改革方案的难点依然是如何区分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清晰界定其边界㊂综上所述,区分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对于知识产权审判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审判的基本环节在于正确认定案件事实以及在此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审判过程中如何举证范围的大小㊁明确司法鉴定的事项㊁如何在法官与陪审员之间分配裁判权以及保持判决尺度的统一等问题都会受到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区分的影响㊂㊀㊀二、知识产权审判中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区分面临的障碍㊀㊀(一)事实与法律的混合问题广泛存在如果相关理论和实践传统已经明确将某一特定事项界定为法律问题或者事实问题,就不容易造成困惑,而如果某些事项在司法实践中没有约定俗成的,属于事实问题或法律问题的界定,就会不可避免地引起争议㊂何为事实问题,何为法律问题以及二者的区分标准等方面目前都不甚清晰,在长期司法实践所累积的经验已大致确定了二者的界限,简而言之, 事实 就是发生了什么问题, 法律 就是所发生问题的法律意义何在[2]㊂然而,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看似彼此独立,但在审判实践中,常常相互交织,难分难解,事实与法律的混合问题之广泛存在,意味着在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之间存在很大的模糊地带,增加了区分二者的难度㊂以知识产权审判中的专利纠纷案件为例,被告是否销售了某商品属于事实问题,而被告销售的该商品是否侵害了原告的专利权则属于法律问题,判断被告是否销售了侵权商品相对简单,而很多专利案件更加复杂,涉及事实与法律混合问题的判定,混合问题在知识产权审判中十分常见,使法官与律师们长期困惑不解㊂例如专利诉讼中对㊃77㊃知识产权审判中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区分侵权产品的比对,首先需要识别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这是事实问题,其次判断该技术特征是否落入专利权利要求的范围,是个法律问题,却并非单纯的法律问题,因为该问题涉及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方案中的技术特征是否相同或者等同,而技术特征的对比又是事实问题[3]㊂而且,知识产权审判中的技术问题,并非单纯的事实问题,在美国,对于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是属于由陪审团决定的事实问题,还是由法官进行判定的法律问题,就曾产生过分歧[4]㊂这些技术问题除了纯客观的技术内容之外,还包含对技术的法律意义的认识,如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是客观事实,但如何根据专利权利要求确定专利的保护范围则是需要结合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复杂判断过程㊂美国科罗拉多最高法院曾将法律和事实的混合问题解释为:该问题涉及的是在解决法律问题时如何将法律标准适用于某组特定的证据事实㊂美国最高法院也对此进行过描述: 历史性的事实已经被认可或者确定,法律规则已经无可争议,问题在于特定的事实是否符合法定标准,以及法律规定能否适用于既定事实㊂ [5]并认为区分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令人苦恼㊂例如,某一专利设备和在先的设备完全相同,这是一个事实问题㊂因此,如果主张某一专利技术方案与在先技术完全相同,那么该主张就是一个事实问题㊂然而,如果二者并非完全相同,只是接近于相同,就需要运用一些法律规则,去认定专利技术方案与在先技术之间是否具备足够的相似度,可以被认定为等同[6]㊂这样的问题就可以被称之为事实与法律的混合问题㊂在个案中,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经常是重叠的,因此,将某一特定事项归类为单纯的事实问题或者法律问题非常困难㊂(二)我国缺乏区分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制度基础在制度层面,我国缺乏区分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基础,我国沿袭大陆法系的立法传统,而大陆法系并不严格区分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㊂二者的区分本是以陪审制为基础,我国尽管也实行陪审制,但并非英美法系的陪审团,而是类似于大陆法系的 参审制 [2],在我国的现行制度下,陪审员和法官审判案件的权力是同等的㊂关于上诉的相关规定也并未对案件的上诉范围予以限制,无论是事实问题还是法律问题,当事人都可以提出上诉,在上诉审理的程序中,上诉法院对案件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进行全面的审查㊂因此,我国的现行法律制度并不依赖于对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区分,司法实践中通常也没有区分二者的迫切需要㊂然而在目前的司法体制改革进程中,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区分已成为亟待解决的理论与现实难题㊂四中全会确定我国陪审制改革的方向为陪审员主要负责事实认定,现行改革试点并未找到事实与法律问题区分的根本办法,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将为期两年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试点延期为三年的申请,在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历程中,改革试点延期情形极为少见可见本次改革困难重重,[8]其中重要原因也在于事实与法律问题难以区分㊂区分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困难也对我国知识产权审判产生影响,尽管我国的司法实践在处理技术问题的司法鉴定过程中积累了一些甄别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经验,但目前尚未形成体系化的区分标准与依据,在个案审理中难以清晰界定何为事实问题,何为法律问题㊂导致个别法院将部分法律问题委托司法鉴定,例如 是否侵权 是否享有权利 等,有学者甚至评论道,法院将弄不清的问题都委托鉴定,即使级别较高的法院,也可能混淆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比如在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商业秘密案件过程中,曾将 原告拥有的技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 作为委托事项进行鉴定并最终被最高人民法院予以纠正㊂[7]法官在知识产权审判中正确区分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是履行审判职责的必然要求㊂三、区分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域外经验(一)英美法系如何区分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把有些问题归属于事实问题是没有争议的,例如关于某一纯粹历史事件的决定,毫无疑问是一个事实问题,再如专利纠纷中被控侵权产品的化学成分㊁机械构造,也是纯客观的事实问题㊂事实问题也可以包含一些更为抽象的内容,比如人的心理状态,甚至是具有法律意义的心理状态㊂即使判定某一问题需要经过推理,该问题依然可被界定为事实问题㊂同样,部分法律问题也是清楚明了㊁显而易见的,此类法律问题与事实无关,是适用面极广的一般原则,并非针对某一待审事实㊂因此,法律问题的一般定义是将其表述为一般的原则或者规则,制定于案发之前,适用于可能出现的特定事实,典型的法律问题不仅是对于宪法和法律的解释,同样也包括对书面文件,例如合同和契约的阐释㊂因此,美国最高法院将对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也界定为法律问题,尽管有时需要以事实作为㊃87㊃㊀哲学社会科学版㊀2019㊃5基础,因为专利权利要求书与书面文件总体上是类似的㊂除了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之外,美国联邦巡回法院也将其他大量专利事项视为法律问题,其中也包括因显而易见而导致的专利无效[9]㊂其实,在英美法系国家中,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区分并非逻辑分明,概念清晰,而是深受司法实践传统的影响,是一种由历史塑造而成的制度沿袭,这也是英美法系的共识㊂简言之,事实与法律各自的概念及其区分标准并非是由理性思维所推导出的理论,而是在英美法系长期司法实践中逐渐累积的一种约定俗成㊂如果按照司法实践的传统,某些裁判事项早已被界定为 事实 或者 法律 ,在审判中就不会引起争议㊂尽管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区分并无逻辑严密的标准,对于英美法系却至关重要,是其法律制度得以运行的基础,大致体现为三个方面:其一,诉讼中裁判事项在法官与陪审团之间的分配,即陪审团裁决事实问题而法官判断法律问题;其二,审查行政行为时,法院与行政机关权限的划分,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法院不得重新审理行政机关的事实认定,而仅限于对法律问题的审理;其三,初审法院与上诉法院司法权的配置,初审法院对事实问题享有决定权,而将法律问题的终审权划归上诉法院[3]㊂(二)大陆法系如何区分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大陆法系国家一般不实行陪审团审判,相较而言,大陆法系对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区分的依赖性与需求度相对较弱㊂然而,在较长历史时期内,主要大陆法系国家已在实践中贯彻了 法律审 ,例如德国和日本的民事诉讼的上告审程序,[10]1083上告审程序为法律审,区分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是适用法律审的前提,这意味着大陆法系也存在区分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制度需求㊂在判断某一事项属于事实问题抑或法律问题的过程中,大陆法系体现出与英美法系如出一辙的倾向,即将重复出现并且影响范围广泛的事项界定为 法律问题 ㊂区别在于,这种考量并非完全取决于法官在个案审判中的自由裁量,而是置于一个相对稳定统一的立法框架之下[11]㊂而且,离开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区分,对大陆法系的制度运行并无太大影响,而英美法系司法制度则会很快陷入停滞㊂因此,相较而言,大陆法系并无严格区分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强烈诉求与动力㊂另一方面,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结构属于法规出发型,事实问题的先决条件是实体法问题,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很难从概念上予以分离[7]㊂基于上述原因,大陆法系国家的学术理论并未对二者的区分进行足够深入细致的探究㊂我国秉承大陆法系的传统,并无严格区分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理念与制度,在我国,较早探讨二者区分问题的是民国时期著名法学家吴经熊先生, 所有的法律均与事实相关㊂法律与事实共存亡,法律并非产生于事实发生之前㊂谈法律而不言事实,诚属荒唐! [12]18吴先生认为,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难以分离㊂在制度层面,我国并无明确区分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基础[13],司法实践中也缺乏相关经验㊂首先,我国虽有陪审制度,但合议庭成员在诉讼中地位平等,法官与陪审员之间并无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分工;其次,二审中,我国法院不受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区分的限制,采取 全面审理原则 ㊂因此,我国缺乏区分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制度传统,司法实践中一般也无须对二者进行区分㊂㊀㊀四、探索我国知识产权审判中区分的方法与制度㊀㊀(一)对现有区分方法的研究与借鉴1.优势法与二分法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区分的困难之处主要在于混合问题的存在,在混合问题中二者界限的模糊不清,比如专利的权利保护范围界定等同侵权判断,此类混合问题既涉及客观的技术事实,又涉及对技术内容的法律认知,需要综合两方面的因素,并非单纯的事实问题或者法律问题㊂长期的司法实践经验已发展出应对这一难题的不同方法,为法庭处理事实与法律的混合问题提供了多元化的方案㊂区分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 优势法 是指,当法庭遇到事实与法律的混合问题时,对其属性的界定取决于该问题的本质,以事实为主,视为事实问题,反之则为法律问题㊂美国上诉法院经常运用 优势法 确定上诉案件的处理方式,通常情况下,对于法律问题,上诉法院会重新进行审查,例如当事人资格问题,法律或者合约的解释,支持裁定的证据是否充分,在这种审查方式下,上级法院无须受下级法院决定的约束,而是运用与初审法院相同的法律标准,独立地作出决定㊂相比之下,上诉法院会运用纠错法审查事实问题,例如初审法院作出裁定所依据的事实,可体现为对审判事项所涉及事实的调查结果㊂与审查法律问题的不同之处在于,复审法院须尊重下级法院对于事实的调查结果,只有当缺乏事实依据,或者在审核了全部证据之后,确定存在错误的前提下,才可以㊃97㊃知识产权审判中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区分推翻下级法院的结论㊂因此,审查方法的选择取决于对特定问题性质的判断,事实问题抑或法律问题,如果该问题是混合问题,性质难以界定,按照美国第十巡回上诉法院的表述: 如果特定的混合问题主要涉及事实的调查,那么采用纠错法是适当的,然而,如果混合问题主要是关于对法律原则的考量,应当重新审查㊂[5]也就是说,此时可以运用 优势法 ,应当采用审查法律问题的 全面审查法 还是审查事实问题的 纠错法 ,取决于该问题的本质,是以法律为主还是以事实为主㊂ 优势法 以对问题的整体判断与把握取代对其性质的细致分析,可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区分难题,然而,这是一种主观色彩浓厚的模糊处理方式,在司法实践中易导致对同类问题截然相反的判断结果,有其局限性㊂二分法 也是法庭处理事实与法律混合问题的常用方式,在美国司法实践中,这种方式被广泛采用[5],运用这一方式,可将混合问题拆分为事实与法律两个部分,在审理上诉案件时,针对事实部分与法律部分,有针对性的运用不同的方法,分别进行审查,对于法律部分重新审查,并将纠错法运用于事实部分㊂然而,并非所有问题都可以一分为二,拆解为事实与法律两个泾渭分明的部分,如果特定问题的事实部分与法律问题高度重叠,难分难解,就无法运用 二分法 进行区分㊂因此,法庭在选择区分方法时,也须遵循一定的准则,合理的解决问题的框架应当是首先尽可能运用 二分法 ,将混合问题拆分为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两个部分,从根本上化解二者界限不清的问题㊂如果混合问题中的事实部分与法律部分难分难解,则可求助于 优势法 ,无论法庭决定采纳何种方法,都应当明确阐述,并且需要解释运用的过程,例如法庭认为某一问题,或者问题的特定部分属于事实性的还是法律性的,依据何在,法庭的阐释与说明有助于形成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之间更加清晰的界限,为这一领域未来的发展提供经验与共识㊂2.实用主义方法实用主义的区分方法是指,如果区分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标准暧昧模糊,缺乏依据,为了解决当下的审判问题,只能结合司法的权力结构进行思考:以该问题应当由谁判定来进行相应的归类,由此产生的区分与其说是分析性的,不如说是分配性的,即法官还是陪审团㊁初审法院还是上诉法院㊁法院还是鉴定机构或行政机关应该或者更适合解答该待审问题[10]㊂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在理论上并没有形成泾渭分明的清晰界限,通过概念分析确定区分二者的明确标准难以实现㊂而二者的区分却是配置司法权限的依据,为了实现该功能,实用主义的途径在所难免㊂因此两大法系都在不同程度上贯彻着实用主义的区分标准,以司法经验为主导,只是由于制度传统不同,体现出各自特色㊂在美国,许多上诉法院并不正式判定某一棘手的问题应归属于事实抑或法律,并以此决定在多大程度上认可下级法院的判决结果,而是采纳一种更为实用的方式㊂对于法律与事实的混合问题,这些法院依赖于政策性的考量,比如某一司法主体是否比其他主体更适合对产生争议的事项作出判定㊂通过这种方式,如果上诉法院认为某一问题更适合由法官作出决定,那么就将其视为法律问题,相应的,如果上诉法院认为该问题更适合由陪审团决定,则视为事实问题㊂联邦巡回法院在Panduit Corp.v.DennisonManufacturing Co 一案中,就采用了这种实用主义的方式㊂认为专利的非显而易见性是一个以事实为基础的法律问题㊂也有评论者批评这种实用主义的区分方式,认为上诉法院会不适当的运用这种方式,挑选希望审查的问题,或者任意将传统的事实问题重新界定为法律问题㊂一些评论者指出,法院可以利用把某一具体问题视作是法律问题这种判断职权,用作将本应是有不同认定结果的事实问题重新进行定性的策略性手段[8]㊂实用主义的方法并非从理论或者经验的角度区分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方法,却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提供了空间,有一定的合理性,相关的区分标准会随着时间㊁政策而改变,法官的判断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当时所考虑的情境,赋予其一定的自由裁量余地并无不当,尤其在知识产权领域,容易出现新类型以及复杂疑难的案件,比如在同一商品上既有使用人自己的商标,又同时标注了被许可使用的商标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商标法“尚未有明确规定㊂在审判疑难或者价值观冲突的案件时,从法官风险考量以及社会认可的角度,将一些在事实与法律之间模棱两可的问题交由人民陪审员决定也未尝不可㊂适当限度的法官自由裁量权是划定人民陪审员职权范围的合理路径,也符合审判规律㊂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目前尚处于法制建设发展的过程中,立法并不健全,可以作为依据的规范并不充分,受到的束缚也相对较少,实用主义㊃08㊃㊀哲学社会科学版㊀2019㊃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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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丛刊·理论研究》2017.06
论“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区分
崔常松
【摘 要】在法律问题中,对于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进行区分具有一定的价值,在整个法律体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在对其进行界定时,通过本体论或者认识论的角度很难明确,因此,必须采取一定的方法从正确的角度进行分析,避免在区分时产生一定的问题和错误结论。
通过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进行比较分析,可以利用一定的经验和实践基础进行区分,明确二者的联系和区别。
本文结合一定的法律知识基础,对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以明确二者之间的区别。
【关键词】事实问题 法律问题 区分
一、事实问题
对于事实问题的理解,主要是指对相关的实际进行分析所产生的问题,包括整个案件发生活着即将发生的相关事件、行为以及相关行为人的想法及心理动态等。
比如在判断行为人有无醉酒驾车的现象时,就要考虑是否产生醉酒的相关行为。
英美法的相关法律体系中,对事实问题进行了一定的分类,包括证据事实问题和结论事实问题,二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区别。
证据事实侧重于原本存在的事实,是通过感官可以察觉和明确的相关事实。
结论事实则是在证据事实的基础上进行延伸,对相关问题进行分析,通过陪审团进行审理和裁决的相关事实。
在大陆法系中则存在一定的区别,大陆法较为重视实体法的具体规定,在对其进行分类时,将其分为主要事实和间接事实两种,二者相互对应。
通过对两个法律体系进行分析,可以看出,事实问题就是通过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分析和商议,共同得出裁决决定之前的过程。
二、法律问题
对法律问题的理解,是在明显事实的基础上,通过对相关的法律体系进行分析,考虑如何做出决定和评价的相关问题。
比如对于问题“行为人所做出的意思表示是否构成要约”,在对这个问题进行界定时,必须考虑相关的法律规定,结合行为人的相关行为,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达到法律的标准。
在对其进行判定时,必须明确要约的相关概念和具体的界定标准及要求。
法律问题是在存在法律解释的基础上进行分析的,还包括适用的相关内容。
在对这一概念进行分析时,制定法具有明确的依据,其对相关的法律行为和内容进行了明确的界定,以文本的方式对相关的规定进行表述,对于概念性的法律知识进行了一定的解释。
而相对而言,判例法并没有明确的依据,只是根据以往的相似案件进行推断,进而归纳出一定的规则。
三、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区别
对于单纯的事实问题,其并不依靠法律而存在,在其产生和解决的整个过程中,都可以单独进行。
同样,对于单纯的法律问题,也不依赖于事实问题,通过相关的法律规范和内容便可以对其进行分析和界定,并不考虑相关的事实便可以得出解答。
但随着案件的复杂性的提高,二者之间往往存在一定的交叉,因此需要对二者进行界定。
事实包括整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案件的发生地点、具体发生时间、相关的当事人以及具体的案件内容等,而法律则倾向于一定的知识基础,使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相关法律规范。
由此,可以发现二者之间的区别。
首先,事实是原本就存在的,不依赖于人类而客观存在的相关问题,而法律则是由人类制定并认可的,通过人类对相关内容赋予一定的内涵而产生的。
其次,事实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每个案件产生的事实问题并不相同,而法律则具有一定的统一性,是对一类问题进行统一的界定,法律的普遍适用性决定了其具有较大的涵盖范围,适用于很多不同的案件。
另外,在英美法系中,对事实问题和法律分体的区分主要从以下几点:首先,通过陪审团和法官的相关工作内容和裁判事项进行区分,对于事实问题,往往是通过陪审团进行裁决的,而法律问题则要通过法官进行开庭公开审理。
其次,利用法院和相关行政机关的权利和职能进行划分。
在处理行政问题时,法院往往只能审理一定的法律问题,触犯法律规定的行为才能通过法院进行审判。
而行政机关则是对于相关的事实问题进行裁决,对于不触犯法律的行为采取一定的处罚措施。
最后,则是通过上诉法院与初审法院的相关功能配置问题进行界定,初审法院是对相关的事实问题进行判别,采取一定的方法进行处理,对于法律问题,只有上诉法院具有一定的终审权。
四、结语
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区分很难从概念和含义上进行明确的区分,随着相关案件的不断演变和发展,将二者逐渐融合到一起,加大了区分的难度。
对于英美法系,往往采用判例法的方式,并没有明确的成文法对相关的法律概念和规范进行阐述,法官在对案件进行判定时,往往是借鉴以往案件的相关原则,由此可以看出,法律是从事实中提炼出的原则和规范。
而大陆法系则具有一套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在制定法律时不断对其进行完善,保证其管辖的范围,因此案件中包含的事实都涵盖于法律之中。
因此,对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的区分,都有明确的法律可寻,因此,并没有脱离整个法律体系框架和背景。
参考文献:
[1]李江超.事实与法律问题之分在民事诉讼中的意义[J].法制博览,2016(09).
[2]潘德勇.疑难法律问题的决策——基于“可能事实”的假设及证明的视角[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16(01).
(作者单位:山东枣庄新城武夷山路国际大厦八楼德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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