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事实≠客观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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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思考

对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思考

对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思考一、客观真实在我国诉讼制度中的地位1、建国以来,我国诉讼制度中确定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真实。

《民事诉讼法》第7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这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原那么,它是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马列主义根本原理和社会主义法制原那么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表达,反映了我国民事诉讼的本质特征。

以事实为依据就是要求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必须尊重事实,把案件的客观事实包括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以及双方当事人对他们法律关系争议的真实情况作为定案处理的根据。

2、客观真实的理论依据是我国长期以来所奉行的马克思主义认识论。

该认识论认为:物质(存在)第一性,意识第二性,物质(存在)决定意识,意识对物质(存在)具有能动作用。

人类具有认识客观世界的能力,可以通过自身的实践而认识和改造客观世界。

因此,将此思想引入审判实践即形成了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

在过去的审判实践中,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标准与刑事诉讼的标准相同,即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确实充分。

二、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的弊端首先,它违背了诉讼证明的相对性原理。

认识活动的相对性和诉讼证明的特殊性,决定了诉讼证明在多数情况下达不到证明结果与案件客观事实完全一致的程度。

从认识论上说,唯物辩证法认为,客观世界、客观事实是可以认识的,但这种认识的完成需依赖于人类实践活动的不断开展,不断深化,在第1 页共13 页特定的条件、特定的时间周期内所进展的认识总是具有相对性的。

这是我国在方案经济条件下参照前苏联的民事诉讼模式制定的,它表达了很强的职权主义的特征,人民法院可在当事人的诉讼实体内容外广泛收集证据,并依此作出裁判。

其次,它影响诉讼实践的原那么和效率。

往往要求法官不切实际片面追求确实充分。

为保证每一个案件所裁判确认的事实与案件的客观事实完全一致,法官不得不担负起调查取证的义务,以发现案件的事实真相。

这种证明要求带来诉讼模式上的一个必然结果就是极度强化诉讼中法院的职权主义倾向,尤其是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没有举证积极性,未能尽到举证的责任,结果往往过多地由法官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形成所谓的当事人动嘴、法官跑腿,法官调查、律师阅卷的现象。

法理名词解释

法理名词解释

第一章1 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探知法律事实,即调查、搜集、制作、组合、分析、认证法律事实,是法律实践活动的重要环节。

对法律事实的分析和认定,直接决定着适用法律的最后结果。

探知法律事实也是法律实践活动相当复杂的环节,因为探知法律事实的过程,并非简单地调查搜集客观事实的过程,而是法律人运用法律去判断、分析、确认、选择事实的过程,是一个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对立统一的过程。

这一过程需要法律人有较强的事实探知能力。

3法律思维能力的形成集中表现为法律角色参照系的形成。

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是作为一个法律人在其所处的位置上对外观察和处理问题的方法、观点以及独特的推理、论证模式。

我们知道,在社会中生活和工作的人们都担当一定角色,每一角色都必然有其独特的参照系。

法律角色也有自己的参照系。

每个参照系都有三个主要的方面。

第一,每个参照系内部都有许多概念,其中有些概念是关键性概念;第二,参照系在观察问题的范围上是有取向的,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总是指引人们敏锐地发现和关注事物的法律方面,即有法律意义的方面;第三,参照系规定了人们的推理、论证方法。

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有其独特的推理、论证方法。

4 法律素质是法律人应当具备的职业素质(专业素质),其要素包括: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和对法律事实的探索能力。

在这三个方面的能力中,法律思维能力是法律素质的核心。

5 法律社会学的诞生和发展是20世纪法学领域最伟大的成就之一。

它以注重研究法律与社会活动、法律角色、法律文化、法律运作、法律实效为其理论视角,以理论模型的设计与经验考察和实证分析的融汇为其方法论指向,以参与法治进程,推动法治和法律文化现代化为其价值目标。

第二章1法学方法论是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所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

一般来说,法学方法论的内容可分为两个基本层次或方面。

第一个层次是法学方法论的原则,它构成了法学方法体系的理论基础,并对各种方法的适用发挥着整体性的导向功能。

事实充分法律适用的条件(2篇)

事实充分法律适用的条件(2篇)

第1篇一、引言在法律实践中,法律适用的正确性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而事实充分、法律适用是确保法律正确实施的基础。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事实充分、法律适用的条件。

二、事实充分的条件1. 证据确凿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确凿是事实充分的前提。

具体要求如下:(1)证据来源合法。

证据应当来源于合法途径,如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

(2)证据内容真实。

证据内容应当真实可靠,不得虚构、伪造或篡改。

(3)证据之间相互印证。

证据之间应当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2. 事实清楚事实清楚是指案件的事实情况应当明确、具体,具体要求如下:(1)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经过等基本要素应当明确。

(2)案件事实的来龙去脉应当清晰。

(3)案件事实与法律关系的联系应当明确。

3. 事实认定准确事实认定准确是指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应当符合客观事实,具体要求如下:(1)认定事实的过程应当严谨、客观。

(2)认定事实的结果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3)认定事实应当充分考虑证据、证人证言等因素。

三、法律适用的条件1. 法律依据明确法律依据明确是指案件适用法律应当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作为依据。

具体要求如下:(1)法律依据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2)法律依据应当与案件事实相符。

(3)法律依据应当与案件性质相符。

2. 法律适用正确法律适用正确是指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对案件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

具体要求如下:(1)适用法律应当遵循法律的宗旨和原则。

(2)适用法律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

(3)适用法律应当充分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

3. 法律解释合理法律解释合理是指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适用应当符合法律精神,具体要求如下:(1)法律解释应当遵循法律的原意。

(2)法律解释应当符合法律的目的。

(3)法律解释应当充分考虑法律条文的语境。

四、事实充分与法律适用的关系事实充分与法律适用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关系。

事实充分是法律适用的基础,法律适用是事实充分的保障。

医院员工医德医风心得体会个人(7篇)

医院员工医德医风心得体会个人(7篇)

医院员工医德医风心得体会个人(7篇)医院员工医德医风心得体会个人(精选篇1)作为一名从业多年的医务人员,不但要有过硬的医术,更要有良好的医德和医风,唯有这样才能更好的为人民群众服务,使人民满意。

治病救人、挽救生命,是我们神圣的使命。

只有努力提高自己的相关专业知识水平,这样才能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所以我们需要不断、并且坚持天天学习专业知识和新的医疗方面的知识。

这是我们行医救人的所必须的和应该具备的能力。

但光靠知识和技术不够的,它需要良好的服务规范为指引思想,使患者在痛苦中得到一丝安慰。

当然,在我们医疗行业中有少部分医务人员违反规定,收受红包,请吃请喝,服务态度恶劣,在患者中造成了不良影响。

在我们基层医院,面对的是广大的农村患者,尤其是老年患者,基层主要是以保健和预防为主,所以要以认真、踏实、细心、耐心态度向每位患者讲解有关知识。

医德和医风再次显现得尤为重要,没有好的态度、好的质量、好的医德,我们是生存不下去的。

在很多情况下,在面对“胡搅蛮缠”的病人时,要讲求方式方法,语言技巧,主要还是态度问题。

只要有良好心里素养、高尚的道德情操、精湛的医疗技术水平,我们可以摆平任何困难。

目前就是对我们的一次考验和学习,怎样面对工作中这样那样的问题,需要向其他老同志学习,尤其是业务方面。

现在的社会人才济济,竞争激烈,需要更好的完善自我学习意识,无论是思想还是行为上。

目前患者要求也很高,既要环境好又要技术水平高,还要服务好,所以要贯穿实施医德医风中的三好,即“服务好、质量好、医德好”。

满足患者要求,提高服务水平。

所以,“铸医德、提医术、正医风”是当前医务人员长期不懈努力做好的事,这也是行业之风气,也是我们必须和必然的思想道德之风气。

医院员工医德医风心得体会个人(精选篇2)今天,局直属单位在武汉市第五医院开展了医德医风的培训班的学习今天是第一天,总共为其四天时间的学习到会的有局领导及卫生系统的众多专家,开班仪式由局纪委书记以及局长主持,到会的有局直属的15家医疗机构。

证明标准讨论_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之争

证明标准讨论_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之争
事实上,实践中查明案件的客观真实,就是要求司法人员做到正确 的认定案件事实。长期以来,这一证明标准已成为指导我国刑事司法实 践的一项基本原则,并成为人们追求刑事诉讼的最终目标。以下是支持 客观真实论者的部分观点。(一)从认识论的观点出发,在刑事诉讼中我 们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是如何才能让司法人员正确,清楚地认定客观事 实,即运用证据证明保证对案件事实认定主观与客观的相符合。这一认 识活动是要受到认识客观规律的制约。(二)在刑事诉讼中,证明的最终 目的是要达到案件的客观真实。因此司法人员在诉讼中对案件事实的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中,关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问题的争论
一直都没有间断过,是我国学界和司法界共同关注的热点。因为刑事证 明标准有其重要的职责,即作为衡量案件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能否让 事实清楚,达到"证明"的具体要求,直接决定着承担证明责任的相关诉 讼主体是否完成证明任务和裁判者如何对案件做出最终的处理结果。 目前,在这场大讨论中,"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之间的争论最能引起人 们的关注。自"法律真实"论出现以后,在传统理论界有着强势地位的" 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遭到了很多批判,且日益受到法律真实论者的质 疑和挑战。
1996.199 ⑦刘连煜. 公司法理论与判决研究[M ].法律出版社, 2002. 参考文献:
[1] 刘俊海著《: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修订本),法律出版社 2004 年 2 月版
[2]施天涛著《: 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 2005 年 8 月版 [3]沈四宝编《: 新公司法修改热点问题讲座》,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5 年 11 月版 [4] 唐宗明、蒋位《: 大股东控制-中国上市公司实证研究》,上海交通 大学出版社,2005 年 12 月版 [5「] 法」卢梭著,何兆武译《: 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出版,1980 年 2 月(修订本)第 2 版 [6]何美欢著《: 公众公司及其股权证券》,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 [7][日]奥村宏《: 股份制向何处去一一法人资本主义的命运》,中国计 划出版社 1996 年版 [8]刘俊海《: 股东诸权利如何行使与保护》,人民法院出版社 1995 年 版 [9]梅填实《: 现代公司机关权力构造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6 年版

法院查明事实的法律规定(3篇)

法院查明事实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我国,法院查明事实是司法审判活动中的核心环节,是实现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以下是关于法院查明事实的法律规定,旨在确保审判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一、基本概念1. 法院查明事实:指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依法对案件事实进行审查、认定和证明的过程。

2. 事实:指案件发生、发展过程中所涉及的各种情况、事实和证据。

3. 法律事实: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

二、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调查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证据应当审查认定,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辨别真伪,确认其证明力。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侦查人员必须依法收集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原告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证据应当审查认定,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辨别真伪,确认其证明力。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三、法院查明事实的原则1. 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原则:法院在查明事实过程中,必须坚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的原则,全面审查证据,依法查明案件事实。

2. 公正、公开原则:法院在查明事实过程中,应当公正、公开地审理案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证据与事实

证据、事实事实、事实、真实性及优势证据规则,法官的审判活动主要是围绕着查清。

事实而进行的。

法院的判决是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来的,案件事实本身是客观的,但它需要通过法官的主观认知判断和确认。

因此,可以说审判活动主要是对案件事实认知、判断和确认的过程。

如何判断和确认事实对法官判案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要正确地判断和确认案件事实,首先需要对事实进行分析。

事实可分为客观事实、证据事实和法律事实。

客观事实是指案件事实本身客观存在的是客观存在的。

不论是否被人们作为已经发生过的客观存在的事实,是可以被人们认识的发生过的,是即往的。

人们对客观事实的认识都是对即往事实的追述。

证据事实是指双方当事人提供的有效证据证是法官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按照证据判断规则,在有效证据的基础上确认的事实,它是经过了法官的主观认知、判断过程而得出的据事实是依据有效证据证明的事实,它是建立在有效证据基础上的。

而有效证据是法官依据即定的规则作出的判断,有效证据具有合法性和法律真实性,并不一定都具有客观真实性,因而,建立在有效证据基础上的证据事实,并不一定与客观事实相一致,它和客观事实之间可能存在着差距。

法律事实是指被合议庭确认的用来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的事实。

它具有法定性特征。

某一事实被合议庭确认为法律事实,该事实就被赋予某种法律效力,即产生既判力的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就具有拘束力。

客观事实、证是案件客观事实的反映,也可能不是案件事实的客观反映,但它具有正当性。

法律事实则是在证据事实的范围内,对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由于不同类型的事实反映了案件事实的不同情况,法官在对事实的判断和确认上就有个取舍,那么如何取舍?《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判决。

这就明确界定了以证据事实作为判决的依据,而非依客观事实为依据。

这就要求法官要改变司法观念,变追求客观事实为追求证而不是凭自己对案件的认识,觉得案件事实应该是什么,然后依据自己对案件事实状态的判断,撇开现有证据,穷尽一切办法去寻找事实。

事实归纳法律案件的特点(3篇)

第1篇一、案件事实的客观性法律案件具有客观性,即案件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不受主观意志的影响。

法律案件的发生、发展、变化都是基于客观事实,而不是基于个人主观意愿。

在处理法律案件时,必须以客观事实为依据,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性。

1. 案件事实的真实性:法律案件的事实必须真实,不能虚构或捏造。

真实的事实是案件处理的基础,有助于还原案件真相,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案件事实的确定性:法律案件的事实必须是明确的,不能含糊不清。

明确的事实有助于法官对案件进行准确的判断,作出公正的裁决。

二、案件性质的多样性法律案件具有多样性,涉及各个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刑事、民事、行政、经济、知识产权等。

不同类型的法律案件具有不同的特点,以下是几种常见类型的特点:1. 刑事案件: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行为,包括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

刑事案件的特点是违法性、严重性、危害性,需要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2. 民事案件:民事案件是指当事人之间因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等民事权益发生的纠纷。

民事案件的特点是平等性、自愿性、补偿性,需要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行政案件:行政案件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的纠纷。

行政案件的特点是行政性、强制性、程序性,需要依法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4. 经济案件:经济案件是指涉及经济利益的经济纠纷,如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

经济案件的特点是专业性、复杂性、利益性,需要依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5. 知识产权案件:知识产权案件是指涉及知识产权的侵权、纠纷等案件。

知识产权案件的特点是创新性、专有性、地域性,需要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三、案件程序的严格性法律案件的处理程序具有严格性,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公平、公开。

以下是几种常见类型案件的处理程序特点:1. 刑事案件:刑事案件的处理程序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

刑事案件的程序特点是严格、规范、公正,确保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什么是民事法律事实具体的作用

什么是民事法律事实具体的作用民事法律事实是由法律规范将其和法律后果(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联系起来的具体生活情况。

那么你对民事法律事实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店铺整理关于什么是民事法律事实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其产生、变更或消灭,首先必须符合民法的规定。

但是,民法的规定本身,并不能直接引起民事权利义务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例如,民法规定,民事主体可以对合法取得的财产享有所有权。

但这一规定并不能直接使某个具体的当事人享有某项具体的所有权。

当事人要实际地享有所有权,必须通过自己的行为(如买卖、赠与等)才能取得对特定财产的所有权。

因此,在符合民法规定的前提之下,当出现某种可以导致民事后果的客观情况时,民事法律关系才能产生、变更或消灭。

这些能够依法引起民事后果的客观情况,被称为民事法律事实。

就民事法律规范、民事法律事实以及民事法律关系三者的关系而言,民事法律规范是确认民事法律事实的依据,民事法律事实是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具体原因,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则是民事法律事实所必然导致的结果。

而从根本上讲,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是民事法律规范作用于社会的客观表现。

这就表明:1.只有当民法规范把某种客观情况与一定的法律后果相联系时,这种客观情况才具有法律意义,才被认为是民事法律事实。

例如,根据民法的规定,损害他人财产应予赔偿,即损害他人财产的行为应当引起赔偿的法律后果。

因此,这种行为是民事法律事实。

但是,一般的生活中的行为(如读书、看报),则不引起任何法律后果,因而不构成民事法律事实。

2.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和法律对各种行为评价的变化,民事法律事实的种类、范围及其导致的法律后果也会发生变化。

例如,在我国《民法通则》颁布以前,损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不能导致财产赔偿后果,即精神损害不能成为产生损害赔偿后果的民事法律事实。

但在《民法通则》颁布以后,精神损害赔偿为法律所确定,即同样的行为便成为引起赔偿后果的民事法律事实。

法学基础理论要义


• (一)法的渊源:是指法的效力作用和意义外在表现形式
• (二)法的渊源的几种主要形式
1、制定法
2、判例法
3、习惯法
4、法理
5、国际协定和条约
• (三)中国法的渊源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章
4、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
5、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 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7、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特别行政区法律
梁。
• 第三,是连接立法意图与司法目的的纽带。 • 第四,法律解释的实质还可以从立法者与法官的权力关系
进行阐述。
• 种类: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其他解释
十三、法的作 用
• (一)法的规范作用 • 1、指引作用:是指法律对本人的行为起到导向、引导的作用 • 2、评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人们对他人行为的评价标准所起的作用
十、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的分类
01
02
03
04
公法责任和私法责 任
过错责任、无过错 责任和公平责任
职务责任和个人责 任
财产责任和非财产 责任
十、法律责任
• (四)归责与免责 • 1、归责的法律原则 • (1)责任法定原则 • 违法行为发生后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追究违法者的责任
(2)因果关系原则
• 在确定责任之前,1.应当首先确认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 因果关系;2.应当首先确认意志、思想等主观方面因素与 外部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3.应当首先区分这种因果关系 是必然的还是偶然的,直接的还是间接的。
中,其适用条件(假定)是配偶已死亡且有遗产。 如配偶健在 自然不能主张遗产继承。 (2)处理 :是权利义务规定,即法律关于允许做什 么、禁止做什么和必须做什么的规定。表达方式: 可以、有权、应当、必须、不得、禁止等。 (3)后果:是对遵守规则或违反规则的行为予以肯 定或否定的规定,即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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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实≠客观事实
检察日报2000年06月29日
实事求是是唯物主义的重要原则,尊重客观事实显然是这一原则
的必然要求。但是这一原则如果被不恰当地滥用,就会导致始料所不
及的后果。在法律实践中,错把法律事实当做客观事实来认识与评价,
就是一个典型例证。
哲学上的客观事实,既已存在,就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
存在。法律事实,则只是人们能够认识或已经认识的具有法律意义的
事实,而不是完全客观的事实。案件本身是客观事实,人们所面对的
案情,都不过是警察、检察官、法官乃至律师依照法律程序竭力恢复
的案件真实情况而已。人们所获得的“事实”,只是无限接近于客观
事实的“法律事实”,而不是客观事实本身。由于证据的限制,有的
案件的真相——客观事实,根本甚至永远都不可知。警察、检察官、
法官除了根据法律程序采集和运用法律证据来证明、再现案件事实之
外,就只能是根据其主观的臆想,而离开证据的臆想,绝对是不可靠
的。因此,证据就成为了司法官员作出法律决定的惟一凭据。只有证
据才是司法官员无限接近客观事实的途径,任何脱离证据的臆想,至
多只是寻找证据的先导,而不是证据本身,也不是法律事实。因而,
我们必须反对不顾证据的“实事求是”,因为那才是真正的“不实事
求是”。
离开证据所证明的法律事实去寻求所谓的客观事实只能是主观臆
想。表面看似乎是在寻求实事求是,然而却实在是对实事求是的误解
。因为实事求是在法律上的体现只能是搜集证据并根据证据最大限度
地恢复案件事实,然后,根据这种被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来作出判
定。这里的“事实”是最接近客观事实的法律事实,而不是客观事实
本身。这正是唯物主义认识论关于认识的无限性与可知论的辩证统一
和在法律领域的具体运用。
在司法活动中,“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一个极为
重要的原则。这一原则中的“事实”一词,所指的也只能和只应是法
律事实,而不是客观事实。“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是实事求是哲学原则在法学领域中的具体运用。它与实事求是原则在
不同的层面上成立,具有并不相同的意义,不可随意地将二者等同起
来,否则,就有可能从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出发,以违背实事求是的
结果告终。司法官员在司法活动中只能寻求法律事实,而不能冀望对
于不属于法律事实的所谓“客观事实”的找寻,做无用之功,否则,
不仅事倍功半,严重者甚至会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使法律被扭曲,
破坏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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