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A版】VIE结构的法律风险分析和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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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E结构存在的具体风险及针对性防范建议

VIE结构存在的具体风险及针对性防范建议

《VIE结构存在的具体风险及针对性防范建议》摘要:现阶段的VIE结构政策方面上的具体风险其实是一种潜伏性质的,因为现阶段我们国家并没有针对VIE结构的鼓励政策和限制政策,一旦国家出台了相关的政策,首当其冲受到影响的就是应用VIE结构的企业,对相关的VIE结构使用的企业遇到的风险进行了解之后,我们可以发现,其中风险的发生主要就是因为企业当中对于VIE结构的运行特点并不是十分的了解,进而其自身就出现了一定的发展问题,综上所述就是现阶段VIE结构中存在的诸多风险以及其相应的防范建议了,对于我国来说,VIE结构的使用已经有了比较鲜明的实例,相关的企业可以参照其进行使用,以避免诸多风险谢筝摘要:VIE结构也被业内的专业人士称为协议控制结构,这种节后主要的意义就是通过不持股的方式来控制一家市面上的公司或者企业,这样就能实现两家公司或者多家公司的财务报表可以合并了。

通过这种方式,国内发展比较良好的企业就可以在海外的国际市场进行上市活动,从而整个企业的经济效益就上升到了一个全新的層次当中,从这一点中我们就能看出VIE结构的重要性了。

但是在实际的使用过程中,这种方式是具有相应的风险的,在本文中将对其进行详细的阐述和分析,意在使得这种结构的使用能够减少一定的风险,或者即便出现了一定的风险,也能通过文中的方法进行及时的解决,避免国内发展良好的企业出现比较重大的损失。

关键词:VIE结构具体风险防范措施针对性研究分析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时代的不断改革创新,就目前来说,我国的社会经济与以往的时代发展相比较的话,已经实现了非常巨大的提升,其中主要的外在表现就是,我国国内开始出现了很多发展情况比较好的企业,并且多数都存在着上市的想法,VIE结构的使用就可以使得上市的想法付诸实践,但是这种结构的使用是具有一定的实际风险以及潜在风险的,在应用的过程当中如果稍有不慎甚至会对企业造成非常巨大的经济损失。

一、现阶段VIE结构存在的具体风险(一)政策方面的具体风险现阶段的VIE结构政策方面上的具体风险其实是一种潜伏性质的,因为现阶段我们国家并没有针对VIE结构的鼓励政策和限制政策,一旦国家出台了相关的政策,首当其冲受到影响的就是应用VIE结构的企业。

VIE模式产生的原因、风险及对策分析

VIE模式产生的原因、风险及对策分析

VIE模式产生的原因、风险及对策分析作者:梁芳来源:《中国经贸·下半月》2013年第09期摘要:VIE模式是境内企业境外融资的一种特殊方式,给我国互联网企业带来了外资支持,且已经扩展到各个行业。

同时该结构所存在的风险也日益显现,本文通过对此模式产生的原因及存在的风险进行分析,提出针对风险的应对策略。

关键词:VIE模式;境外融资;风险一、什么是VIE模式?VIE模式,在我国被称作“协议控制”,是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的缩写,可译为“可变利益实体”,是指在境外注册的上市实体与在境内的业务运营实体是相分离的,境外的上市实体通过协议的方式来控制境内的业务实体,业务实体就是指上市实体的VIEs(可变利益实体)。

境外上市公司成为了境内业务实体的实际收益人和资产控制人。

2000年,为了海外融资,新浪率先使用VIE模式成功实现在美国上市,VIE模式因此得名“新浪模式”。

新浪模式是:外资的投资者通过入股离岸控股公司A来控制在我国境内的技术服务公司B,然后B在通过独家服务合作的方式,把境外A和境内电信增值服务公司C连接起来,达到A可以合并C公司报表的目的。

新浪模式以后,中国互联网行业许多公司竞相效仿,例如百度、搜狐。

十几年来,除了互联网行业,其他行业如教育、医药、广电类的企业也运用了这一模式。

如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在2006年就是采用了VIE模式在美国纽约股票交易所成功上市。

美国通用会计准则专门设计了“VIE会计准则”,允许在美国上市的企业合并其在中国控制的业务实体的企业报表,这一政策解决了困扰中国公司的财务报表难题。

二、VIE模式产生的原因新浪运用VIE模式成功在境外上市之前,我国企业特别是民企主要是通过“红筹模式”在境外融资。

2006年9月商务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10号文)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红筹模式”合法性,也因为如此,商务部和外汇管理局等其他部委更是严格监控“红筹模式”。

【vie结构风险】VIE的企业风险

【vie结构风险】VIE的企业风险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vie结构风险】VIE的企业风险
ViE的企业风险
ViE协议控制模式的企业风险
()1.违约风险。

ViE协议控制模式最为关键的一点是运用签订的协议取代股权与资产而进行
直接控制,但是以协议为连接点的控制蕴藏着失控的风险,换句话说就是境外上市主体对境内运营实体失去控制并且无法实现预期利益的风险。

有实务界律师认为,单方解除一个设计精良的协议控制结构安排并不容易。

另外,协议控制结构下投资人和管理层具有共同的目标,利益一致,通常也不会轻易出现违约风险,但这一切并不意味着协议控制模式是安全稳定的。

ViE控制协议从本质上看是协议双方意思自治下所构建的自由契约,风险的最大性在与契约是否有效,ViE 协议控制模式的出发点就在于规避国家的监管,境内实体公司在协议中的地位是不利的,都可能会使协议无效或可撤销。

虽然wFoE可根据股权委托代理合同取代创始人行使其在境内公司中的股东权利,但创始人仍可以境内公司股东的名义随时解除股权委托代理合同,控制协议将成为一纸空文。

合同的一方违约,那么所有合同都将面临信用风险,这也是ViE协议控制模式相对于股权控制模式最大的缺陷。

2.汇制风险。

在ViE协议控制模式中,国内利益实体要将利润转移给国外的上市公司,一般。

【7A版】VIE结构的法律风险分析和预防

【7A版】VIE结构的法律风险分析和预防

VIE结构的法律风险分析和预防(20GG-05-0716:10:08)转载▼【摘要】“支付宝”控制权转移事件,将VC&PE行业内的“VIE(协议控制)结构”推上风口浪尖,将投资风险、法律风险和政策风险直接暴露无遗。

中国特色的VIE结构此后是否还能适用于外商投资限制领域的中国创新产业和海外上市公司,引起了投资者和创业者的担忧。

目前,国家有关监管部门正在积极调研和拟出台针对VIE结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具有VIE模式的企业无疑成为海外证券交易部门、中国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及税务部门关注的重点。

企业现存的VIE结构法律风险如何?如何改善和加强VIE结构稳定性和控制力?这都需要投资方、VIE企业管理团队以及监管部门加以关注并提前采取应对措施。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VIE法律风险管理自从新浪网通过VIE模式成功境外上市后,VIE模式在私募股权投资领域得到快速的应用发展,境外资本通过VIE顺利进入国家法律禁止外资进入的行业,并实现境外上市融资,VIE结构尤其对我国互联网行业的快速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但是,“支付宝”控制权转移事件,将PE行业内的“VIE(协议控制)结构”推上风口浪尖,将法律风险和政策风险直接暴露无遗。

支付宝事件的负面影响逐步显露出来,目前,国家有关监管部门正在积极调研和拟出台针对VIE相关的政策和法规;香港联交所对VIE模式上市的企业加强法律风险审查和监管,可能要求申请企业针对VIE协议的稳定性和控制力采取法律改进措施,如果处理不当,很可能直接导致企业IPO的失利。

一、VIE结构解析和相关法律规定20GG年1月,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颁布了第46号解释函(FIN46)“可变利益实体的合并”(ConsolidationofVariableInterestEntities),VIE是指根据FIN46规定需要合并的实体。

简单的说,尽管一个实体与另一实体不存在股权上的控制关系,但前者的收益和风险均完全取决于后者,则前者构成后者的可变利益实体,这时双方报表应当合并。

VIE架构下企业面临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VIE架构下企业面临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VIE架构下企业面临的风险及应对措施作者:张秀琴来源:《经营者》 2020年第13期张秀琴摘要 VIE架构即可变利益实体(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即VIEs),是一种协议模式,即不通过股权控制实际运营公司,而是通过签订各种协议的方式实现对实际运营公司的控制及财务合并。

VIE架构现主要用于中国企业实现海外上市、融资及外国投资者为规避国内监管对外资产业准入的限制。

VIE架构存在已久,但其一直处于“灰色地带”,虽然在一些部门规章中已有关于VIE架构相关内容的规定,但目前的中国法律并未对VIE架构作出定性。

本文首先对VIE交易结构进行基本概述,从政策风险、外汇管制风险、税务风险多个方面对VIE 架构下企业风险类型进行解析,并以此为依据,提出VIE架构下企业面临的风险的应对措施。

关键词 VIE架构企业涉税风险措施协议控制是资本市场中的重要内容。

在受到管制的中国资本市场中,如果缺少协议控制,将无法实现企业发展,更不用说企业境外上市。

近几年来,中概股逐渐发展成VIE,也就是指境外注册的上市实体与境内的业务运营实体充分分离,境外上市实体通过协议的方式控制境内的业务实体,业务实体就是上市实体的VIE。

但在资本市场发展中,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VIE架构下的企业频频面临各种风险,其中最主要的风险就是政策风险、外汇管制风险、税务风险等,这给企业运营发展带来直接影响。

深入分析VIE架构中企业面临的社会风险问题,便于应对VIE中的各种风险。

一、VIE交易结构基本概述从VIE交易结构自身角度来说,由5个部分组成,也就是持有股权及现金的BVI公司、税务筹划的香港公司、开展协议控制工作的WFOE公司、上市主体的开曼公司以及可以获得经营效益的境内业务实体。

在这些公司的作用下,形成了一个完善的VIE架构,可以更好地满足我国法律要求。

境外上市公司利用VIE协议可以直接或者间接把控境内企业运营状况,实现对跨境交易税收的控制。

VIE架构下企业面临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VIE架构下企业面临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针对技术风险的应对措施
加强技术研发
加大技术研发的投入力度,提高 企业的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定期进行技术审查
定期对企业所使用的技术进行审 查和评估,以确保技术的安全性 和可靠性。
与专业机构合作
与专业的技术机构进行合作,借 助外部力量来提高企业的技术水 平,降低技术风险对企业的影响 。
04
案例分析
案例一
针对财务风险的应对措施
01
制定科学的财务规划
02
控制成本开支
根据企业战略目标和实际情况,制定 科学的财务规划,合理安排资金使用 计划。
对企业的成本开支进行严格控制,特 别是对于高额的成本开支要进行认真 分析和评估。
03
多元化融资渠道
积极拓展多元化的融资渠道,如通过 发行债券、股权融资等方式,以降低 财务风险对企业的影响。
VIE架构的发展趋势与未来展望
• 发展趋势 • 随着中国企业国际化进程的加速,VIE架构的应用范围将进一步扩大。 • 未来政策环境的变化可能会影响VIE架构的发展,相关政策将逐步完善。 • 技术创新和模式创新将为VIE架构带来新的发展机遇。 • 未来展望 • VIE架构需要适应新的政策环境和市场变化,加强合规管理,降低风险。 • 企业需要注重文化差异和沟通障碍,加强与海外投资者的合作与交流。 • VIE架构需要结合技术创新和模式创新,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市场地位。
法律风险
合同违约风险
01
由于合同条款的限制,VIE架构下的企业可能面临违反合同约
定而导致的法律诉讼或赔偿风险。
知识产权风险
02
涉及知识产权纠纷或侵权行为的企业,可能面临法律诉讼或赔
偿的风险。
税务风险
03
如果VIE架构下的企业涉及跨国交易,可能面临税务稽查或税

vie模式面临的风险及解决方案

VIE模式面临的风险及解决方案■ 文 / 庞博摘要:VIE结构(可变利益实体),即可变利益实体,在我国也被译为“协议控制”,指的是国内经营实体与在国外注册的上市实体的分离。

境外上市实体通过与国内实体签订一系列协议来控制国内商业实体,企业实体是上市实体的VIEs(可变利益实体)。

通过这种方式,VIE协议架构企业可以巧妙的规避相关部门和法律的监管,顺利完成海外上市,实现境外融资。

但现行的这种VIE模式同样存在着各种风险。

本文主要阐述了法律政策风险;控制风险;税务风险和外汇管控风险。

最后本文针对以上风险分别提出了一系列的建议及意见。

关键词:可变利益实体;海外上市;风险;解决方案一、VIE模式存在以下风险鉴于我国政府对于国家主权的保护和意识形态控制,在包括电信、新媒体和科技产业在内的很多领域上,不准或限制国外及港澳台资本的注入,但这些企业的发展尤其是在发展前期确实需要国外的资金及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

在这个背景之下,VIE模式在我国的新创企业中一度非常盛行,但结合各个方面的因素来分析,VIE模式存在以下风险:(一)政策法律风险对于很多初创企业来说,他们的早期发展确实需要通过各种融资渠道来获得大量资金。

然而,国内许多投资机构无力承担如此大规模的高风险资本投资,所以境外上市就成为了这些企业发展道路上的必经之路。

另一方面,我们的政府必须介入到国家主权、公共舆论(电信业、新媒体和高新科技产业)的领域对外资进入进行限制,鉴于支付宝事件和新东方事件(后文会提到)的发生。

未来国家有关部门就很有可能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对 VIE 模式的合法性进行否定(例如宝生钢铁美国纳斯达克上市的申请因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及违反我国现行的外资管理条例而被证监会否决。

)若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否定或质疑VIE 模式的合法性,对于处于萌芽状态的新创企业来说,毫无疑问将面临致命的经营风险。

(二)控制风险VIE模式最关键的环节在于境外投资者通过一系列的协议对境内运营实体实施控制来保证投资收益。

VIE结构相互法律风险分析

VIE结构相关法律风险分析自从新浪网通过VIE模式成功境外上市后,VIE模式在私募股权投资领域得到快速的应用发展,境外资本通过VIE顺利进入国家法律禁止外资进入的行业,并实现境外上市融资,VIE结构尤其对我国互联网行业的快速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但是,“支付宝”控制权转移事件,将PE行业内的“VIE(协议控制)结构”推上风口浪尖,将法律风险和政策风险直接暴露无遗。

支付宝事件的负面影响逐步显露出来,目前,国家有关监管部门正在积极调研和拟出台针对VIE相关的政策和法规;香港联交所对VIE模式上市的企业加强法律风险审查和监管,可能要求申请企业针对VIE协议的稳定性和控制力采取法律改进措施,如果处理不当,很可能直接导致企业IPO的失利。

一、VIE结构概览1、VIE结构的概念VIE是“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的缩写,直译为“可变利益实体”。

VIE结构在国内又被称为“协议控制结构”或者“新浪结构”,其是指境外注册的上市主体与境内的运营实体相分离,境外上市主体通过协议的方式控制境内运营实体,从而达到把境内运营实体的会计报表并入境外上市主体的目的,而境内运营实体就是境外上市主体的VIEs(可变利益实体)。

2、VIE结构的由来VIE结构最早诞生于我国的增值电信行业领域。

缘起于从事增值电信业务的企业因为在境内很难融资或者上市,于是便想在境外融资或者上市,但是如果该等企业在境外融资或上市的话,该等企业将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而我国当时的增值电信业务又是禁止外商投资的,所以就产生了一个矛盾的局面。

而为了协调这一矛盾的局面,该等企业采取了VIE结构这一变通的办法,即在VIE结构下,外国投资者不通过股权控制的方式参与增值电信业务,而是通过协议控制的方式参与增值电信业务。

3、VIE结构的搭建搭建VIE结构通常的做法是:(1)境内运营实体的创始人共同或各自在海外离岸法域(通常选择英属维尔京群岛(BVI))设立一个壳公司(“创始人壳公司”);(2)创始人壳公司在开曼群岛(Cayman)成立一个公司,作为未来的境外上市主体(在VIE结构搭建完成之后,一般该上市主体会在上市前引进VC/PE 投资人);(3)境外上市主体再在香港设立一个全资壳公司;(4)香港壳公司再设立一个或多个境内全资子公司,即外商独资企业(以下简称“WFOE”);(5)WFOE与境内运营实体签订一系列控制协议。

VIE架构的法律风险及《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对其可能造成的影响

VIE架构的法律风险及«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对其可能造成的影响袁㊀宁(外交学院ꎬ北京㊀102206)[摘㊀要]VIE架构一直未被明确地纳入我国现行法律的监管体系ꎬ法律至今也没有对其是否合法做出规定ꎬ这使得VIE在过去的数十年里一直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ꎬ既不利于企业在海外开展融资活动ꎬ也不利于我国政府对融资市场的合理规制ꎮ2015年«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首次正式对VIE的认定和监管做出规定ꎬ文章参照该意见稿ꎬ探讨VIE架构在过去被广泛应用的原因㊁在当前面临的法律风险以及新形势下未来可能受到的影响ꎮ[关键词]VIE架构ꎻ外国投资法ꎻ法律风险ꎻ未来影响[DOI]10 13939/j cnki zgsc 2018 09 0831㊀VIE架构的定义和详细内容VIE是VariableInterestEntities的简称ꎬ翻译成中文即可变利益实体ꎬ在国内也被称作协议控制架构ꎮ它最初是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提出的会计学概念ꎬ目的是为了防范上市公司造假ꎬ结果反倒成为中国公司用于绕开国内的法律监管ꎬ成功实现境外融资的有力工具ꎮ简要分析其关键内容就是某家中国境内的企业希望在海外上市ꎬ于是便首先在开曼群岛或者是维京群岛设立一家特殊目的公司ꎬ然后通过这家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一家外商独资企业(简称 WOFE )ꎬ接着WOFE会和境内的经营主体签订一系列的协议ꎬ从而获得境内主体的控制权ꎬ最后再把这家境内主体的财务报表合并到境外主体ꎬ再由境外主体在海外实现融资或上市ꎬ为境内的经营主体提供发展所必须的资金ꎮ某家中国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想要成功搭建好前述架构ꎬ必须按照顺序完成下面三个任务:第一个任务就是要在境外注册成立一家特殊目的公司ꎬ在实践中该注册地通常会选择在英属的开曼群岛或者是维京群岛ꎮ原因在于这两地为吸引世界各地的公司前来注册出台了大量的优惠政策ꎬ例如ꎬ轻微到可以忽略不计的税负㊁极为简便快捷的注册流程和较少的信息披露要求ꎬ对于严格控制下的中国企业可以说充满了极大的吸引力ꎮ总之该任务是为了实现境外上市做公司结构方面的准备ꎮ第二个任务就是要在境外的公司和中国境内这家经营主体之间建立其有效的控制ꎮ通常情况下先前设立的SPV会在中国境内成立一家外商独资公司(WOFE)ꎬ由这家WFOE公司和境内经营主体签订一系列协议ꎬ具体而言通过«经营和管理协议»获得该境内主体的日常管理权ꎻ通过«股权质押协议»获得该境内主体足以达到实际控制程度的股权ꎻ通过«独家资讯和技术服务协议»掌握境内主体的核心技术和产品等ꎮ完成该任务之后ꎬ境内主体的净资产和经营管理权就已经实际掌握在了境外主体的手里ꎮ第三个任务就是实现在境外的上市ꎬ境外的上市主体开始选择证券交易所ꎬ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ꎬ实践中往往选择香港和美国证券市场ꎬ在获得当地监管机构批准后向境外投资者公开募集资金ꎬ用来支持境内经营主体的进一步发展ꎮ2㊀VIE架构在中国被广泛应用的两大诱因2 1㊀民营企业在我国难以实现境内上市改革开放以来ꎬ尤其是在1992年中共中央提出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后ꎬ我国的资本市场快速发展ꎬ融资渠道不断拓宽ꎬ主板㊁创业板㊁新三板的先后成立使我国初步拥有了多层次的证券市场ꎮ但是ꎬ尽管今天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已经大为改观ꎬ十多年前的中国证券市场结构较为单一ꎬ存在事实上的 所有制歧视 ꎬ主要被用来提供资本以推动国有企业改革ꎬ能够获得监管机构批准成功上市的企业绝大多数都是规模巨大㊁拥有国家背景的国有企业ꎮ现实往往比理想更为残酷ꎬ先不论民营企业是否能获得上市批准ꎬ实际上绝大多数民企的规模和盈利根本无法达到国内A股市场的上市基本要求ꎮ中国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国家ꎬ在市场经济的各个行业中普遍存在着享受先天性绝对优势的国企ꎬ面临规模庞大㊁资金充足和政策扶持的国有企业ꎬ与它们相竞争无异于以卵击石ꎬ这也导致今天前述传统行业里要么不存在民营企业ꎬ要么存在的民营企业规模很小ꎮ撇开传统行业ꎬ最近十几年来高速发展的互联网行业里几乎不存在巨无霸国企ꎬ这也是国企许多知名的私企如百度㊁阿里巴巴㊁京东均属于典型的互联网公司的原因之一ꎮ但是互联网行业有一个特点ꎬ就是在前期需要通过大量的资金投入来吸引用户ꎬ也就是俗称的 烧钱 ꎬ例如众所周知的2015年滴滴优步的补贴大战 和成立十多年来持续亏损的京东ꎮ因此ꎬ互联网行业显著的特点就在于前期需要大量的融资满足其 烧钱 的需求ꎬ只有在用户规模达到非常巨大的量级后才有可能实现盈利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ꎬ想要在境内主板上市ꎬ企业必须保证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ꎬ即便是在发行条件较为宽松的创业板ꎬ也必须满足至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ꎮ仅仅是关于盈利数额的限制就可以将京东这种营收千亿级别的互联网公司拒之门外ꎬ更不要说其他尚不如京东的民营互联网公司了ꎮ综上所述ꎬ企业需要资金来发展ꎬ境内上市标准又太过严苛ꎬ必然会催生出对于通过VIE架构实现海外上市的迫切需求ꎮ袁宁:VIE架构的法律风险及«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对其可能造成的影响贸易投资. All Rights Reserved.201832 2㊀VIE架构能够规避外资产业准入限制所谓外资产业准入限制ꎬ是指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ꎬ主要是鼓励外资向有利于国民经济发展的新兴产业部门ꎬ以及改善国际收支㊁扩大出口的部门投资ꎻ禁止在支配国家经济命脉的部门投资ꎻ限制那些在我国已有一定发展基础㊁需要重点保护的行业投资ꎮ根据国务院于2002年发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ꎬ大部分互联网行业和电信行业被列入限制类行业ꎬ即不允许外资获得境内企业的控股权ꎬ而一部分行业如互联网文化类产业更是直接被明确规定为禁止外资进入的行业ꎮ由此可见政府对于互联网和电信等新兴产业总体上采取的是扶持政策ꎬ国家出于安全和对经济技术发展的考量ꎬ不希望这类未来有着光明前景的高科技行业被外方技术垄断或者是资本控制ꎮ由于我国目前有境外上市需求的企业大多来自前述行业内ꎬ因此在现行的法律体系和国家政策之下ꎬ如果民营企业采取股权控制模式在海外间接上市ꎬ那么境内的经营主体引入外资会遭受严格的比例限制ꎬ甚至会出现根本不被允许引入外资的情况ꎮ反过来看VIE架构ꎬ就如同笔者在前面叙述的一样ꎬ企业控制人在搭建VIE的过程中是通过协议控制境内主体而不涉及并购股权的问题ꎮ具体而言公司创始人会有意识的把境内企业的业务根据不同的性质分为两块ꎬ不受外资准入限制的业务直接放入海外注册的特殊目的公司里ꎬ而受到外资准入限制的业务就通过协议的方式由境外上市主体来实际控制ꎬ如此一来就可以灵活地躲开外资限制的束缚ꎬ顺利实现海外上市ꎮ3㊀VIE架构面临的两大法律风险3 1㊀股东违约风险 以支付宝事件为例2005年8月ꎬ阿里巴巴集团为收购雅虎公司在中国的全部业务ꎬ作为对价将40%的股票转让给雅虎ꎬ雅虎也因此成为阿里第一大股东ꎮ考虑到今后在海外上市融资的问题ꎬ阿里在之前的投资人软银和雅虎的帮助下搭建了VIE架构ꎮ具体而言三方先是在开曼设立了阿里巴巴集团ꎬ同时又在该集团下搭建了未来的上市主体ꎻ接着由该上市主体在中国境内设立了数家外商独资公司ꎬ主要包括支付宝㊁淘宝和阿里巴巴网络(中国)等公司ꎬ其中前两家公司均由阿里巴巴网络(中国)所控制ꎻ最终阿里巴巴网络(中国)再和境内的经营实体浙江阿里巴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浙江阿里)签订各类协议ꎬ从而取得对后者的协议控制权ꎮ由此可见ꎬ在当时支付宝一直是处于开曼的境外上市实体的协议控制下ꎬ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外企ꎮ然而ꎬ时间到了2009年ꎬ由于政策规定作为外企的支付宝无法获得政府的金融支付许可证ꎬ马云为了保证支付宝在中国境内的合法经营ꎬ连续两次召开董事会ꎬ将支付宝的股权从整个阿里巴巴之中剥离出来ꎬ转入民营企业浙江阿里ꎬ支付宝的法律性质也就成功地从外资转为内资企业ꎬ顺利获得了政府颁发的支付许可证ꎮ但是ꎬ作为海外上市主体大股东的雅虎ꎬ不持有中国境内公司浙江阿里的股份ꎬ根据工商登记浙江阿里的控制权在马云手中ꎮ马云的做法虽然客观上有利于支付宝的健康发展ꎬ但他未经大股东雅虎的同意擅自转让境外上市主体的资产ꎬ显而易见违背了雅虎与阿里之间的协议ꎬ有悖于企业家应遵循的 契约精神 ꎬ因此在当时的中美两国都引起不小轰动ꎮ虽然最终阿里与雅虎之间达成了和解ꎬ但我们也可以看出VIE架构中存在不可忽视的违约风险ꎮ天底下没有永远的朋友或者是敌人ꎬ而只存在永远的利益ꎮ当海外上市主体的股东与境内经营实体的股东利益一致时ꎬ那么二者可以相互协作ꎬ共同推动企业的成长ꎮ一旦VIE架构的当事人之间发生了不可调解的利益冲突ꎬ原本相对稳定的VIE架构就会陷入动荡之中ꎮ由于缺乏直接股权控制ꎬVIE架构中并不存在类似股权退出机制和股东保护的完善体系ꎮ支付宝事件充分说明了创始投资人之间建立的契约关系是非常不稳定的ꎮ假如股东之间出现了商业纠纷ꎬ共同利益基础丧失ꎬ那么一方可以随时选择违背VIE架构中的协议ꎬ损害对方的商业利益ꎬ由于缺乏直接控制ꎬ被侵权方也难以追究违约方的责任ꎬ使得VIE架构在法律上存在不确定性ꎮ3 2㊀VIE协议的效力风险2015年公布的«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已经明确将 协议控制 纳入监管范围之中ꎬ虽然最终内容尚未确定ꎬ我们仍旧可以合理预期在未来的几年内ꎬVIE架构会走出法律的灰色地带ꎬ由法律正式确定其合法性ꎮ不管未来的«外国投资法»最终会如何规定ꎬ根据«立法法»的规定ꎬ该部法律仍然刚刚处于送审阶段ꎬ离最终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还有很长一段距离ꎮ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内ꎬVIE协议的合法性仍没有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ꎬ涉及 协议控制 的规范性文件仅在部门规章这一层级存在ꎬ法律效力不高ꎬ因此VIE仍旧存在着被司法机关㊁仲裁机关或是人民政府认定为无效的风险ꎮ笔者在之前曾经分析过投资者普遍采用VIE架构的原因就在于它可以绕开监管部门的监管ꎬ冲破国家对于外资并购和外资准入的限制ꎮ尽管近十多年来ꎬVIE架构为我国互联网企业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ꎬ没有VIE也不可能会有今天如此强大的BATꎬ这也是中国政府对此一直抱着 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态度的重要原因ꎮ但再大的成果也不能掩盖其投机取巧㊁规避法律的事实ꎬ如果政府一直对这种行为坐视不管ꎬ势必会起到不良的示范作用ꎬ其他人很有可能也会想方设法在别的领域规避法律ꎬ如此一来法律的权威性就可能受到损害ꎮ«合同法»对合同无效的情形做出了列明ꎬVIE协议虽然没有违反法律㊁行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ꎬ但是其行为模式却与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导致合同无效 高度吻合ꎮ以外资准入为例来说ꎬ尽管投资者签订的协议从外观上看不违反法律规定ꎬ但其目的却有可能是为了在事实上将外资引入国务院禁止外资进入的行业ꎬ比如典型的互联网文化行业ꎮ所以在这种情形下ꎬ虽然投资者签订的合同形式合法ꎬ但目的是与国务院的行政法规相违背的ꎬ因此这类VIE协议就很有可能被司法机关或仲裁机关依据«合同法»52条认定为无效合同ꎮ4㊀«外国投资法»对VIE架构可能产生的影响4 1㊀对于外国投资和外国投资者的认定此次送审的«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对于外国投资者的定义也有着创新之处ꎬ除了依据注册地标准确定之外新增了 实际控制 作为认定外国投资者的标准ꎮ中国市场㊀2018年第9期(总第964期)贸易投资. All Rights Reserved.2018 3不过意见稿特意指出受中国投资者(包括中国籍自然人和中国法人)实际控制的外国投资者可以申请被视为中国投资者ꎬ这样一来就可以不受外资限制的约束ꎮ根据该规定ꎬ某外资企业的最终控制权只要是由中国公民或者中国法人掌握ꎬ就可以在某种程度上享有与中国投资者相同的待遇ꎬ但这不意味着中国投资者实际控制的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就可以完全不受限制ꎮ实际上ꎬ该征求意见稿第五十四条ꎬ对前述情形被认定为中国投资者加上了限制性条件ꎬ即上述返程境内投资必须属于 限制实施目录 的范围ꎮ所以实际上无论某外资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是否是中国投资者ꎬ都无法突破外资产业限制和外资并购限制的约束ꎻ对于那些依靠外资如外资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建立起的企业ꎬ由于其控制人有可能是外国投资者ꎬ更要受到«外国投资法»的严格约束ꎮ综上ꎬ对于那些想要通过VIE架构规避并购监管和产业监管的民营企业来说ꎬ笔者前述的协议无效的法律风险可以说是被即将出台的«外国投资法»进一步明确规定了ꎮ虽然该征求意见稿对于投资者的认定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制ꎬ但在实践当中想要准确认定特殊目的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国籍ꎬ仍然是一件情况复杂的事情ꎮ举例来说ꎬ该征求意见稿十八条第三款将 通过合同㊁信托施加决定性影响 也列为控制的情形之一ꎬ但却没有对决定性影响的认定标准加以进一步明确ꎮ如果某家民营企业在海外设立的SPV的股权极为分散ꎬ某外国法人仅仅占有10%的股份ꎬ就有可能对该公司的人事㊁财务等事项施加决定性影响ꎻ但如果某家SPV的股权属于比较集中的类型ꎬ那么某外国法人即便占据该公司20%甚至30%的股份ꎬ仍然无法对其有决定性的控制ꎮ4 2㊀对于法律生效前已经存在的VIE架构公司的影响商务部在发布征求意见稿的同时也发布了相关说明ꎬ其中对如何处理已经存在的VIE架构公司提出了如下三种方案:①申报制ꎮ申报制允许之前已经实施了协议控制的外资公司继续保留其VIE架构ꎬ只要向国务院所属的外国投资主管部门进行申报ꎬ完成申报后就可以依法在我国境内开展经营活动ꎮ如果外国投资法最终采用这种方案ꎬ那么对与现存的协议控制模式企业来说是最为有利的ꎮ②申报及认定制ꎮ在该种方案下ꎬ采用了协议控制模式的外资企业ꎬ除了要向国务院外国投资主管部门完成申报之外ꎬ还要由主管部门认定该外资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属于 中国投资者 的范围内ꎮ在国务院外国投资主管部门认定成功后ꎬ该外国投资企业可以继续采用VIE架构在中国依法经营ꎮ若实施该种方案ꎬ那么对于已经存在的VIE架构公司来说可以说是各有利弊ꎬ如果企业本身的实际控制人为中国投资者ꎬ那么原有VIE架构将可继续沿用ꎻ倘若未能成功认定为中国投资者ꎬ那么该外国投资企业可能会被迫拆除VIE架构ꎬ否则会陷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ꎮ③许可制ꎮ这种模式也是确定因素最大㊁对现有VIE架构最为不利的一种方案ꎮ倘若最终该方案获得批准ꎬ采用协议控制模式的企业将必须重新向主管部门申请批准进入中国市场ꎬ主管部门可能会结合该外资企业的实际控制人㊁经营的范围㊁涉及的行业以及其他因素综合考虑ꎬ最终决定是否批准其继续保留现有的VIE架构ꎮ在这种情况下ꎬ监管机关拥有较大的自主权ꎬ采用协议控制模式的外国投资企业能否继续经营下去也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因素参考文献:[1]薛胜男 论«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对VIE架构企业的监管思路的变化[J].法制与社会ꎬ2016(11). [2]伏军 境外间接上市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ꎬ2010.[3]沈恂 浅析VIE模式的法律监管及外国投资法对VIE架构的影响[J].银行家ꎬ2017(1).[4]伏军 境外间接上市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ꎬ2010.[5]戴文华ꎬ吴峰 关于中国证券市场20年来发展的基本分析与思考[J].证券市场导报ꎬ2014(1).[6]刘重 发展中国家直接利用外资的宏观调控政策与法规概述[J].经济参考研究ꎬ1996(97).[7]王艳茜 协议控制模式的法律风险及监管研究[D].北京:外交学院ꎬ2017.[8]容倩 海外上市中VIE架构初探[J].公民与法ꎬ2013(7).[9]陈泽佳 VIE协议在我国的法律效力及其监管完善[J].行政与法ꎬ2013(5).[10]徐天 VIE架构的法律风险及其监管研究[D].北京:华东政法大学ꎬ2016袁宁:VIE架构的法律风险及«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对其可能造成的影响贸易投资. All Rights Reserved.20183。

VIE模式的法律分析

VIE模式的法律分析VIE(Variable Interest Entity)是一种通过不同国籍公司之间的协议进行经济利益共享的法律结构。

这种模式通常用于中国的外资企业,来解决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公司中不能直接持有股份的问题。

虽然VIE模式在中国发展了多年,并获得了许多成功案例,但它也面临着许多法律风险和争议。

本文将对VIE模式的法律分析进行探讨,分析其合法性以及可能存在的法律问题。

首先,VIE模式的合法性问题是最重要的。

在中国,外国投资者通常不能直接持有国内的关键行业的股份,如互联网、教育、媒体等。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外国投资者通常会通过签订一系列协议来间接控制国内公司,实现经济利益的共享。

这就是VIE模式的核心机制。

尽管VIE模式在中国发展多年,被广泛应用,但它的合法性一直备受争议。

一方面,支持VIE模式的人认为,这种模式可以吸引更多的外资进入中国市场,促进经济发展。

另一方面,反对者则认为,VIE模式违背了中国法律的本意,是对法律的规避。

因此,对于VIE模式的合法性问题,中国政府在不同时间有不同的态度。

目前,虽然中国监管部门对于VIE模式采取了一定的宽容态度,但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来支持或禁止VIE模式。

这也导致了VIE模式存在法律风险的问题。

其次,VIE模式面临的法律风险主要涉及两个方面:合同约束和政策风险。

合同约束方面,VIE模式的核心是一系列协议,如投资协议、合作协议等。

由于这些协议的法律效力存在不确定性,一旦发生利益分配、股权转让等纠纷,各方的权益保护将面临困难。

尤其是在合同法的适用方面,由于中国法律对于公司法的解释不一致,使得相关合同约束力难以确定。

政策风险方面,VIE模式的合法性高度依赖于中国政府的政策态度。

中国政府有权利随时修改相关政策法规,可能对VIE模式进行限制或禁止,从而使得VIE模式的经营面临风险。

此外,一些在中国境外注册的VIE结构的公司也可能面临国际法律和监管风险,如反垄断法、封锁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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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E结构的法律风险分析和预防(20GG-05-0716:10:08)转载▼【摘要】“支付宝”控制权转移事件,将VC&PE行业内的“VIE(协议控制)结构”推上风口浪尖,将投资风险、法律风险和政策风险直接暴露无遗。

中国特色的VIE结构此后是否还能适用于外商投资限制领域的中国创新产业和海外上市公司,引起了投资者和创业者的担忧。

目前,国家有关监管部门正在积极调研和拟出台针对VIE结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具有VIE模式的企业无疑成为海外证券交易部门、中国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及税务部门关注的重点。

企业现存的VIE结构法律风险如何?如何改善和加强VIE结构稳定性和控制力?这都需要投资方、VIE企业管理团队以及监管部门加以关注并提前采取应对措施。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VIE法律风险管理自从新浪网通过VIE模式成功境外上市后,VIE模式在私募股权投资领域得到快速的应用发展,境外资本通过VIE顺利进入国家法律禁止外资进入的行业,并实现境外上市融资,VIE结构尤其对我国互联网行业的快速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但是,“支付宝”控制权转移事件,将PE行业内的“VIE(协议控制)结构”推上风口浪尖,将法律风险和政策风险直接暴露无遗。

支付宝事件的负面影响逐步显露出来,目前,国家有关监管部门正在积极调研和拟出台针对VIE相关的政策和法规;香港联交所对VIE模式上市的企业加强法律风险审查和监管,可能要求申请企业针对VIE协议的稳定性和控制力采取法律改进措施,如果处理不当,很可能直接导致企业IPO的失利。

一、VIE结构解析和相关法律规定20GG年1月,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颁布了第46号解释函(FIN46)“可变利益实体的合并”(ConsolidationofVariableInterestEntities),VIE是指根据FIN46规定需要合并的实体。

简单的说,尽管一个实体与另一实体不存在股权上的控制关系,但前者的收益和风险均完全取决于后者,则前者构成后者的可变利益实体,这时双方报表应当合并。

合并报表是实现境内权益境外上市的会计前提。

“VIE”来源于上述美国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也称“协议控制”模式。

一般操作方式为:当事人以其设立和控制的境外公司(BVI、Cayman或Hongkong 公司)名义,返程设立外商独资企业(WFOE),并以WFOE名义,通过排他性管理咨询或技术服务协议等系列协议(包括业务经营协议、独家服务协议、股权质押协议、资产质押协议和股东表决权委托协议等)控制境内运营公司(运营公司持有行业牌照和经营许可资格)的全部经营活动,进而取得境内运营公司的主要收入和利润。

通过上面的一系列安排,运营公司的资产、收入和利润均归属境外公司,被境外公司合并报表用于境外上市(参见下面:VIE结构图)。

VIE属于海外上市红筹模式的一种,我国涉及监管红筹模式的法律法规一直处于“松”与“紧”之间转换。

20GG年1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11号文(《关于完善外资并购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此后,又发布了29号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登记及外资并购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述两个文件规定,在境外设立公司或以境外公司并购境内资产等需要到国家商务部、发改委与外管局进行审批,这样导致通过红筹方式去海外上市工作处于停顿状态。

20GG年10月份,国家外管局发布75号文(《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终止了上述11号和29号文两个文件。

75号文明确了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等业务的登记管理程序,境内企业通过申报也可向特殊目的公司支付利润、清算、转股、减资等款项。

于是,红筹模式获得短暂的缓冲空间。

20GG年8月,国家六部委又联合发布了10号文(《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规定》),10号文规定境内公司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应向商务部申请办理核准手续,并规定了关联方并购的详细条款。

10号文第11条规定:“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的公司,应报商务部审批;同时,当事人不得以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或其他方式规避前述要求。

”VIE模式是否属于第11条所说的“其他方式”规避审批要求?目前,国家各部委及法律界对此尚无明确定论,VIE结构在海外上市仍然得到继续使用。

二、VIE结构在实践当中面临的法律风险1、VIE结构的在境内的合法性仍然处于模糊状态,影响境外公司或已上市公司的稳定性。

境外资本通过VIE结构往往投资国家限制性、禁止性行业,众多在境外上市的互联网、传媒等创新性公司大都采用VIE结构。

我国商务部、证监会等对VIE 没有明确的定论,默许VIE的存在。

中国法律法规中并没有VIE的法律概念和相关司法解释。

境外公司通过VIE达到合并境内运营公司报表的财务目的,但境外公司和运营公司不存在股权控制关系。

VIE在境内的适用本身不排除涉嫌规避我国对外资限制性、禁止性行业的准入性法律规定。

2、境外资本采用VIE结构投资的项目,在投资方和创始人发生分歧或争议时,投资基金的合法权益更容易遭受侵害,法律救济遭遇尴尬。

20GG年左右,在“全民PE”热潮下境内外众多基金(或投资公司)投资大量项目公司,同时,大量的基金被设立和用于股权投资。

20GG年后,经济发展逐步下滑,资本市场持续低迷,PE基金将面临较大的退出和回报压力,同样,项目公司及创始人遭遇的业绩压力也将逐步增加。

在部分项目公司业绩下滑后,创始人及项目公司和PE基金之间的利益冲突、经营管理权分歧将可能逐渐增多,相关投资争议案例也会不时发生。

在VIE结构下,创始人一般担任境外公司授权代表、WFOE董事长兼法人和运营公司董事长兼法人,且企业重大资产、行业经营牌照和知识产权等一般由运营公司实际控制管理。

由于运营公司只是受WFOE的协议控制,而WFOE又在创始人的实际控制下。

一旦投资方和创始人团队对公司战略发展、资金使用或经营管理等发生分歧或矛盾,创始人和投资方矛盾激化,则投资基金很容易丧失对境内公司的实际参与管理权。

不少VIE争议案例中,投资方在运营公司中委派的董事或CFO经常遭到创始人团队强行驱逐或面临难以行使职权的尴尬地位。

创始人如果进一步强行终止或不履行VIE协议,则投资基金在境外公司的股权将变得一文不值。

创始人效法支付宝事件终止VIE协议,而投资基金通过法院或仲裁委机构申请执行VIE协议,由于VIE本身系外资涉嫌规避外资监管法规,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将如何认定VIE协议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3、香港是不少红筹企业选择的上市地区,香港联交所对采取VIE结构上市的申请企业的审查力度加强,可能影响IPO进程,从而影响到投资方的顺利退出。

由于受到支付宝事件影响,香港联交所对通过VIE上市的企业特别关注和从严审查,可能要求申请企业针对原VIE结构采取改进措施,加强VIE结构的稳定性和控制力。

20GG年,国内一家知名的电子商务公司,也是采用VIE结构申请境外上市。

境外交易所就明确要求该企业针对VIE结构采取改进措施,加强VIE 的稳定性。

最终,该企业在采取改进措施的过程中,创始人和投资基金对公司重大控制权问题产生分歧,未能在限期内完成改进措施,导致IPO失败。

4、在VIE结构的设计和安排方面,涉及境内外不同法律制度的衔接,在VIE结构安排和具体法律文件方面容易出现法律漏洞,容易忽视法律风险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存在较大法律隐患。

通常情况下,投资基金在投资项目公司时会聘请境外或涉外律师负责制订境外购股协议、股东协议和章程等协议;WFOE和运营公司之间的控制协议,一般由项目公司委托中国律师制订。

由于境内外法律体系不同,境外系列投资协议和境内控制协议之间往往存在较多法律体系冲突的地方,许多条款约定只是看上去“很美”但实际不能很好的预防风险。

在发生投资争议的情况下,投资基金的投资利益往往因为法律文件中的“法律漏洞”而陷入被动。

例如:某知名基金在投资一传媒公司案例中,各方安排企业创始人担任境外公司董事长和境内公司董事长兼法人,但对董事长和法人的任免条款没有进行合理安排;在境外公司章程当中规定:合格董事会会议必须包括创始人的出席,否则作出的董事会决议无效。

这样,在发生争议时,创始人董事不予配合,投资基金无法召集和形成有效董事会会议,陷入公司董事会僵局,投资方处于完全被动的地位,高额的投资权益受损。

5、由于支付宝事件影响,在采用VIE结构的企业中,理论上都存在创始人可能终止VIE协议,然后转移运营公司经营牌照或重要资产的可能性。

投资方通过协议控制运营公司的财务、资产和经营管理,这种模式在司法实践当中仍然需要检验。

在发生类似支付宝事件时,投资方如何通过系列协议达到控制和保护运营公司的重要资产,取得实际控制权?国内法院和仲裁机构很少处理类似的案例,这都是司法实践的难题之一。

三、VIE结构优化建议和风险控制建议“支付宝事件”对引发了监管部门、投资界和法律界对VIE结构法律风险的担忧和关注。

尽管支付宝事件已经尘埃落定,但其对资本市场、私募投资和VIE 模式的影响深远。

毫无疑问,VIE模式的应用和发展对我国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造就了大量的杰出企业和企业家,有力推动了新型行业的繁荣发展。

政府层面上,我国有关监管部门应加强科学引导、规范和监督VIE的适用,针对VIE结构的“法律身份”、协议控制的稳定性、VIE结构法律风险控制等进行专题的调研,及时制订和颁布相关的指导性文件。

私募股权投资领域,建议针对已经完成VIE结构的企业或海外上市公司,建议重新审查已建立的VIE结构和相应的法律文件,尽量提前针对VIE结构的稳定性和控制力采取改进措施,避免日后境外上市过程中的不确定性法律风险或预防类似支付宝事件的重演。

由于境外公司只是通过VIE协议控制运营公司,创始人实际控制运营公司。

如果创始人强行终止或不履行VIE协议,尽管投资基金能够在境外追究创始人违约责任,但投资基金在境外公司的股权将变得一文不值。

如何预防和控制这种情况的发生?我们需要针对VIE结构系列法律文件进行修订,建立和完善境外公司、WFOE和运营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符合中国司法实践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公司法人、董事任免制度,避免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发生“僵局”;改进和优化WFOE和运营公司之间控制协议的条款规定,提高系列控制协议的可执行性和建立违约风险控制措施,从而切实提高VIE结构的稳定性。

VIE结构的争议案件一直存在,支付宝事件也只是由于马云身份和企业知名度从而得到更多的关注。

在VIE争议案件处理过程中,由于我国公司监管法规、外商投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登记管理制度比较原则和笼统,模糊地带较多,可执行性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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