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关于印发汉中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汉中市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的批复-汉政函〔2017〕51号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汉中市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的批复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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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汉中市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的批复
汉政函〔2017〕51号
市城乡建设规划局:
你局《关于审批汉中市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的请示》(汉市建规字〔2017〕63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汉中市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2016-2030)》(以下简称《规划》)。
二、你局及相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执行《规划》,在设计、建设、管理全过程中积极贯彻《规划》,充分运用《规划》指导城市建设,逐步实现《规划》目标。
三、在推进海绵城市建设中,要重点推动管网提升、道路改造、河道整治、湿地保护、中水利用等五大项目,统筹发挥自然生态功能和人工干预功能,实施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切实提高城市排水和防洪防涝的能力。
四、你局要加强《规划》宣传力度,指导各县参照《规划》做好本县的海绵城市规划和建设。
五、《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
确需修改调整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汉中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3日
——结束——。
汉中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汉中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及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陕西省建设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实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及桥涵、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凡在我市辖区内进行房屋建筑(含新建、扩建、改建、技改、建筑装饰装修)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以及工程建设中的重要设备、材料的招标,达到下列㈠、㈡、㈢、㈣项规定的规模标准,必须进入市建设工程有形市场进行招标。
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为我市唯一的建设工程有形市场。
㈠、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不足一百万元的另行规定);㈡、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中的电梯、暖通空调、锅炉等设备和大宗建筑材料、安装材料的招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五十万元以上的;㈢、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㈠、㈡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伍百万元以上的;㈣、招标人对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分包工程或设备达到规定标准的,总承包中标人和招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相应的分包工程或设备进行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肢解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不得将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和屋面工程分部发包给不同的施工单位,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汉中市城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汉中市城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工程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汉中市人民政府《汉中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试行)》及《汉中市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特制定本技术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汉中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中心区及周家坪、河东店(褒城)、铺镇、圣水城市组团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各类建筑工程项目。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其他建制镇、集镇和村庄建设,按村镇建设管理规定执行。
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按风景名胜区规划执行。
第三条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执行国家相关规范及技术标准,并符合本规定的基本技术条件。
在已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各类建设工程,应按详细规划执行;在详细规划尚未批准或未编制详细规划用地范围内进行的建设工程,应按总体规划要求和本技术规定执行。
第二章城市建筑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原则进行划分。
依据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OBJl37—90)建筑用地划分为六大类:(一)居住用地(R);(二)公共设施用地(C);(三)工业用地(M);(四)仓储用地(W);(五)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六)绿地(G)。
第五条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必须按规定划分地块,确定其用地性质,并具有一定的兼容范围。
在详细规划尚未批准或未编制详细规划的范围内进行建设时,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对照《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录三,下同)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因城市社会和经济发展,需要调整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录三》涵盖范围,由用地单位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上报审批,属一般位置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特殊地段须经市人民政府审批。
对于不符合城市规划用地性质或不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的建设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建设。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7.09.15•【字号】陕建发〔2017〕377号•【施行日期】2017.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关于印发《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陕建发〔2017〕377号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建委、住建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神木县、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细则》经第11次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务会研究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9月15日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本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即为备案机关。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应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竣工验收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建设单位填写《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见附件1),进行申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汉中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年)的批复-陕政函[2010]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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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汉中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年)的批复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汉中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年)的批复(陕政函〔2010〕161号)汉中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批准汉中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汉政字〔2010〕8号)收悉。
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汉中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你市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统筹做好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
要继续加快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建设,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点地发展装备制造、新型材料、绿色食品等特色产业。
按照合理布局、集约发展的原则,不断提升公共服务设施水平和城市功能,把汉中市逐步建设成经济繁荣、社会和谐、设施完善、特色突出,生态环境一流的现代化城市。
三、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工作。
你市要按照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
有重点地发展县城和重点镇,推进撤乡并镇工作,逐步优化城乡空间结构,形成以汉中中心城区为主,勉县、城固、洋县三个县城为辅的“汉中盆地城镇发展区”,促进城镇发展区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实现区域的合理分工和优势互补。
四、合理控制城市规模。
到2020年,你市要将中心城区人口规模控制在100万人以内,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00平方公里以内。
根据《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空间布局,加强耕地保护,强化集约和节约用地,积极引导人口的合理分布,防止城市规模盲目扩大。
汉中市城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汉中市城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工程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汉中市人民政府《汉中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试行)》及《汉中市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特制定本技术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汉中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中心区及周家坪、河东店(褒城)、铺镇、圣水城市组团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各类建筑工程项目。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其他建制镇、集镇和村庄建设,按村镇建设管理规定执行。
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按风景名胜区规划执行。
第三条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执行国家相关规范及技术标准,并符合本规定的基本技术条件。
在已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各类建设工程,应按详细规划执行;在详细规划尚未批准或未编制详细规划用地范围内进行的建设工程,应按总体规划要求和本技术规定执行。
第二章城市建筑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原则进行划分。
依据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OBJl37—90)建筑用地划分为六大类:(一)居住用地(R);(二)公共设施用地(C);(三)工业用地(M);(四)仓储用地(W);(五)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六)绿地(G)。
第五条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必须按规定划分地块,确定其用地性质,并具有一定的兼容范围。
在详细规划尚未批准或未编制详细规划的范围内进行建设时,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对照《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录三,下同)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因城市社会和经济发展,需要调整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录三》涵盖范围,由用地单位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上报审批,属一般位置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特殊地段须经市人民政府审批。
对于不符合城市规划用地性质或不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的建设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建设。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4.08•【字号】陕建发〔2021〕1029号•【施行日期】2021.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陕建发〔2021〕1029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局,西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神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局:为深化建筑市场改革,促进建筑业可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规范施工合同管理、避免发承包双方争议、有效解决工程结算难题,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8号)、《陕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标〔2020〕38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决定在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中实行施工过程结算(以下简称“施工过程结算”)。
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施工过程结算含义。
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双方依法签订的施工合同,对约定周期内完成的工程量(含变更、签证、索赔等)分阶段进行价款计算、确认和支付的活动。
经双方确认的过程结算文件是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结算时不再重复审核。
二、施工过程结算实施范围。
新开工且施工合同建设工期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应当实施施工过程结算,并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相关施工过程结算的内容。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汉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12•【字号】汉政办发[2007]20号•【施行日期】2007.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汉政办发〔2007〕20号二○○七年三月十二日)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汉中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审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汉中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充分发挥城市配套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城市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根据陕西省财政厅、建设厅、物价局《关于规范我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陕价行发〔2005〕17号)及《汉中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汉政办发〔2006〕9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市本级、汉台区和南郑县大河坎行政区规划范围。
第二章征收范围及标准第三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范围和标准,严格依照《汉中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汉政办发〔2006〕90号文件)(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执行。
其中城市中心区范围村(居)民个人建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城市居民个人建房项目,按《办法》规定标准计征。
(二)城市中心区东一环路以西,汉江以北,西一环路以东,铁路以南范围内的村民个人建房项目均按《办法》规定标准计征。
(三)东一环至吴基庄,西一环至沙沿路,铁路以北,汉江以南至南二环范围内的村民个人建房项目均按所辖区征收标准的50%计征。
(四)除上述范围外,城市中心区范围其它区域村民个人建房项目均按建制镇村民建房征收标准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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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关于印发汉中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汉市建规发〔2007〕109号】汉市建规发〔2007〕109号各县、区建设局,汉中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环保局:为维护招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保证我市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合法、有序,进一步适应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4〕25号)、《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30号令)、《陕西省建设厅关于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招标评标指导意见》(陕建发〔2007〕118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汉中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合理低价评标法:一、评审原则:1、公平、公正、科学、择优;2、工期合理、施工方案可行;3、合理低价;4、禁止不正当竞争。
二、评审内容:1、资格复核,即对投标人投标资格的确认。
该复核应在开标现场进行,并在监督机构的监督下由招标人完成。
实行资格预审的只对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的代理资格和建造师(或项目经理)身份进行确认,投标人其它方面的资格由预审单位负责;实行资格后审的,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查验有关证件(文件)、证明的原件。
2、技术标的评审,即对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进行评审。
主要内容包括:施工方案和方法,进度计划,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对提高质量、缩短工期、降低造价等的可行性,质量保证体系与措施,现场平面布置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合理性、科学性,主要机具、设备和劳动力的配置,建造师(或项目经理)和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的配备等。
具体工程可根据其特点设置评审内容。
投标人采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工艺、新技术的施工方法和措施,也应进行评审。
评审的方法由评标委员会确定。
3、商务标的评审,主要评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及其组成要素的合理性。
三、评审的程序及要求:1、评审的程序是先评审商务标,对商务标能满足合理低价要求的投标再评审其技术标。
2、商务标评审。
当招标文件要求同时报送商务标的文字标书与电子标书时,两类标书应一致,出现不一致时按废标处理。
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是评审的重点。
应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进行评审:一是对所有综合单价进行评审;二是分两步抽取评审子目,先从量大价高的子目中抽取总子目数35%的子目,再从其他子目中抽取不少于总子目数25%的子目后,在已抽取子目中随机抽取70%再进行评审。
抽取子目的原则:在分部分项中,清单类别以及相对应的子目基本相同、综合单价相同的只选择其一,不得重复抽取。
3、技术标评审。
技术标实行合格性评审。
技术标中质量、工期、安全任何一项不合格者,其技术标即为不合格;因其它评审内容不合格而被评为技术标不合格的,应有三分之二及以上评标委员的一致意见。
凡被评为不合格技术标的投标人,不得成为中标候选人。
技术标被评为不合格时,评标委员会应以文字形式向投标人说明评审理由。
对施工方法简单的常见项目,可不设置技术标。
4、询标。
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询标,应在监督人员监督下进行。
询标不得改变投标的实质性内容,不得扣留和传播任何涉及投标人商业秘密的询标资料,询标结果以投标人确认的文字资料为准。
5、最高限价。
最高限价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企业按《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陕建发〔2004〕45号)及其《实施意见》(陕建发〔2005〕102号)的规定编制。
招标人将最高限价(包括涉及到评标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等综合单价分析表)送造价管理部门加盖备案章后连同各项价格信息送招标办备案后,将最高限价(包括总价、项目措施费汇总价、分部分项工程费汇总价)在开标三日前向所有投标人公布。
投标人对最高限价及各项价格信息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24小时前向招投标监督机构书面提出,由招投标监督机构按有关规定处理。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人公布的最高限价时,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四、评审的方法:商务标按投标总价由低至高的顺序进行评审,评审分合格性评审和合理性评审两步。
(一)合格性评审投标文件中出现下列内容中的任何一项,其投标将被认为不合格,投标人不得成为中标候选人。
1、组价的内容、程序、方法不符合计价规则的规定;2、不可竞争的规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税金未按规定费率计取;3、招标人给定金额的预留金、分包工程、材料购置费和投标人自主采购但由招标人暂定品牌、暂定价格的材料、设备未按规定的数量和价格报价。
4、管理费、利润、风险和措施项目费中的其它项目出现了负值。
(二)合理性评审1、主要综合单价:按随机确定的评审项目,投标综合单价中有三分之一及以上不合理时,则该投标人的主要综合单价为不合理,不得成为中标候选人。
某一综合单价是否合理的判定方法:该综合单价中人工费与机械费之和、材料费,有一项超出合理区间,则该综合单价不合理。
合理区间如下:⑴ 将综合单价中的人工费、机械费合并成一项进行评审上限:最高限价中该条综合单价人工费加机械费×权重+投标人报价平均值×1.2×(1-权重)。
下限:投标人报价平均值×0.8⑵ 材料费:上限:最高限价中该条综合单价材料费合计×权重+投标人报价平均值×1.2×(1-权重)。
下限:投标人报价平均值×0.85权重为0-0.4,具体值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2、措施项目费:措施项目费(不含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分为合价和单项。
⑴ 措施项目费合价:以投标人措施项目费合价的算术平均值的0.75-1.10范围为合理区间,超出此区间为不合理。
⑵ 单项措施费(以工程量清单列项为准):以投标人该单项报价的算术平均值的0.75-1.10范围为合理区间,超出此区间为不合理。
当措施项目费合价为不合理或三分之一及以上单项措施费为不合理时,该投标人措施项目费为不合理,不得成为中标候选人。
上述1、2两项算术平均值的产生:去掉0报价,参加计算的投标人个数大于5个时,再去掉一个最高值、一个最低值后的平均值。
(三)将商务标评审至中标候选人不少于3家后,对相应投标人的技术标进行合格性评审。
技术标中出现不合格时,需从商务标评审合格的投标人中依次递补并对相应的技术标进行合格性评审直至达到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数量。
商务标内容经评审合格且技术标也合格后,按投标总价由低至高的顺序确定中标候选人。
五、其它:1、300万元以下的土石方工程和技术含量低、施工工艺简单的小型工程,投标文件实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且不低于企业成本,报价最低的投标人即为中标候选人。
报价最低的投标人成为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发承包合同时,应在规定的履约保证金的基础上,增加一定额度的履约保证金。
2、不评审技术标的项目,投标工期、质量必须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否则不得成为中标候选人。
3、评标委员会组成中至少应有2名工程造价专业人员。
4、技术标评审时,评标委员会成员应独立评审并提出个人意见,集体评议无效。
5、评标中计算采用插入法,数据汇总时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6、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在评标原始记录下签名,并应写出评标报告。
(二)综合评估评标法一、评审原则:1、公平、公正、科学、择优;2、工期合理、施工方案先进可行;3、价格合理;4、禁止不正当竞争。
二、评审内容:1、资格复核,即对投标人投标资格的确认。
该复核应在开标现场进行,并在监督机构的监督下由招标人完成。
实行资格预审的只对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资格和建造师(或项目经理身份进行确认,投标人其它方面的资格由预审单位负责;实行资格后审的,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查验有关证件(文件、证明的原件。
2、技术标的评审,即对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进行评审。
主要内容包括:施工方案和方法,进度计划,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对提高质量、缩短工期、降低造价等的可行性,质量保证体系与措施,现场平面布置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合理性、科学性,主要机具、设备和劳动力的配置,建造师(或项目经理和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的配备等。
具体工程可根据其特点设置评审内容。
投标人采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工艺、新技术的施工方法和措施,也应进行评审。
评审的方法由评标委员会确定。
3、商务标的评审,主要评审投标总价、分部分项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等。
三、评审的程序及要求:1、评审的程序是先评技术标,再评审商务标。
2、技术标评审。
技术标的评审一般实行合格性评审。
施工工艺复杂、难度较大的招标项目可进行赋分评审,其总分差设置不得大于5分。
技术标中质量、工期、安全任何一项不合格者,其技术标即为不合格,招标中不设置技术标时,按规定的格式填报;因其它评审内容不合格而被评为技术标不合格的,应有三分之二及以上评标委员的一致意见。
凡被评为不合格技术标的投标人,其商务标不再参与评审。
进行赋分评审的技术标,经评审后的总分差不得大于5分,但因投标文件缺项、漏项或技术标存在严重错误或失误,导致技术标分差大于5分时,应有三分之二及以上评标委员的一致意见,其商务标继续参与评审。
技术标被评为不合格或分差大于5分时,评标委员会应以文字形式向投标人说明评审理由。
3、商务标评审。
当招标文件要求同时报送商务标的文字标书与电子标书时,两类标书应一致,出现不一致时按废标处理。
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是评审的重点。
应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进行评审:一是对所有综合单价进行评审:二是分两步抽取评审子目,先从量大价高的子目中抽取总子目数的35%的子目,再从其他子目中抽取不少于总子目数的25%的子目后,在已抽取子目中随机抽取70%再进行评审。
抽取子目的原则是在分部分项中,工作内容基本相同、综合单价相同的只选择其一,不得重复抽取。
4、询标。
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询标,应在监督人员监督下进行。
询标不得改变投标的实质性内容,不得扣留和传播任何涉及投标人商业秘密的询标资料,询标结果以投标人确认的文字资料为准。
5、最高、最低限价。
最高限价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企业按《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陕建发〔2004〕45号)及其《实施意见》(陕建发〔2005〕102号)的规定编制。
招标人将最高限价(包括涉及到评标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等综合单价分析表)先送造价管理部门加盖备案章后连同各项价格信息报招标办备案后,将最高限价(包括总价、项目措施费汇总价、分部分项工程费汇总价)在开标三日前向所有投标人公布。
投标人对最高限价有异意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24小时前向招投标监督机构书面提出,由招投标监督机构按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