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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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例子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例子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例子【篇一: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例子】1.紧急避险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2。

我国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 区别:紧急避险是采取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保全另一种合法权益。

因此,紧急避险所损害的客体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比如说,歹徒拿刀在背后追你,当歹徒靠近你的时候,你把刀抢过来,然后无意捅了他几刀,因为造成了伤害,不属于运用合法权利去维护自身利益,因此属于正当防卫。

如果同样歹徒拿刀追你,这时候你跑会自己家里把门锁上。

这就属于紧急避险,因为你自己家是合法行为,不让歹徒进你家也是合法行为。

这个时候你就属于紧急避险。

希望蛋卷的回答能够帮助你。

【篇二: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例子】和紧急避险是排除犯罪的两种情况,虽然它们都对外造成了侵害,但都不是犯罪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这两个知识点可以说是每年的必考考点,而且往往与案例结合,所以我们应该高度重视。

我们首先看一个案例:李某,男。

某晚,李某见两男子正侮辱他的女友,即上前制止。

其中一男殴打李某,李某被迫还手。

此时,便衣警察黄某路过,见状抓住李的肩膀,但黄未表明其身份。

李某误以为黄某是对方的帮手,便拔刀刺伤黄某后逃跑。

问:李某行为如何认定?分析:李某的行为应以论处。

李某一开始被迫与攻击他的男子打斗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

李某打击警察黄某的行为是假想防卫。

所谓假想防卫是指,事实上不存在不法侵害,行为人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而对臆想中的侵害者进行防卫。

对于假想防卫应根据主观上有无过失而予以不同的处理。

本案中,李某误以为黄某是对方的帮手,因而采取了侵害行为。

实际上,这种侵害是不存在的,李某属于假想防卫。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比较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比较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

它是对不法侵害者进行反击,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侵害的行为,是刑法规定的保护行为人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法律制度。

正当防卫行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实施防卫行为的目的,必须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

防卫目的的正当性,是正当防卫的首要条件。

如果防卫目的不具有正当性,正当防卫则不能成立,例如聚众斗殴中互相杀伤,由于均有侵害对方的意图,故不存在正当防卫。

2.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行为。

没有不法侵害行为,则无须实施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所针对的不法侵害主要是指对受法律保护的国家、公民一切合法权益的违法侵害的行为。

行为人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施正当防卫,对于合法行为不能实施正当防卫。

如执法人员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或者搜查、扣押物品,是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被拘留、逮捕的人或者第三人不能以其人身自由或者财产权益受到侵害为借口,实施正当防卫。

3.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

这里所说的“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有两层含义:一是不法侵害在客观上确实存在的,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或者推测的;二是不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的,而不是尚未开始、已经停止或者实施终了的。

4.防卫必须针对实施不法侵害者本人。

实行正当防卫,其目的是要排除和制止不法侵害,而不法侵害的行为来自侵害者,因此,要制止不法侵害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造成损害,不能侵害无关的第三者,包括侵害者的家属。

5.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

根据刑法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正当防卫是有限度的,例如对一些并不严重的侵害行为,防卫人应当采取适当的、能够制止不法侵害人的防卫行为。

这种行动的强度和后果应以是否是防卫行为所必要的为限度。

如果行为人的防卫行为超过了一定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是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第八章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课堂导入:邓玉娇案件是正当防卫还是紧急避险?一、知识目标重点:(一)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二)紧急避险成立的条件(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区别难点:特殊防卫权的成立条件。

二、能力目标(一)正确适用正当防卫(二)正确适用紧急避险三、德育目标勇于同违法犯罪作斗争,打击犯罪,维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和他人的合法权利第一节正当防卫一、正当防卫的概念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二、正当防卫的条件(一)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和存在(1)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2)不法侵害并非限于犯罪行为(3)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4)不法侵害通常是人的不法侵害假想防卫是指不法侵害不是客观存在的,而是行为人主观臆想出的,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处罚:对臆想的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能一律排除责任,要考察当事人是否具有过失,根据当时的客观情况,能否预知。

能预知未知,过失犯。

不能,意外事件。

被告人陈某携1.2万外出购货,被巡逻便衣民警阮某、贺某怀疑,将陈某带到一个房间内,只将警官证晃了一下,便命令陈某脱衣服,陈某认为二者冒充警察抢劫,所以拿出小刀,乱划一气,结果一个重伤一个轻微伤,最后,陈某被制服,被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起诉。

1.陈某是否构成犯罪?2.陈某是否构成正当防卫?课堂互动A不法侵害通常是人的不法侵害,那么动物的侵害能否适应正当防卫呢?B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人能否进行正当防卫?(二)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不法侵害必须处于已经开始尚未结束开始时间结束时间防卫不适时1、一般地,认为行为人已经着手直接实施侵害行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2、例外,虽未着手实施,但它对客观的现实威胁已经十分明显,不实施正当防卫,错过防卫时机。

3、不法侵害尚未结束是指不法侵害或其导致的危险状态尚在进行中,防卫人可以用防卫手段予以制止或排除。

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解析

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解析

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解析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是刑法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在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这两个概念进行深入解析,探讨其含义、适用条件以及相关案例。

一、正当防卫的含义和适用条件正当防卫是指当自己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非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必要防卫行为。

正当防卫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合法防卫对象、合理防卫手段和必要防卫限度。

合法防卫对象是指防卫行为的对象必须是非法侵害自己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例如,当某人被盗窃威胁时,采取防卫行为是合法的;而当某人主动攻击他人时,对方采取的防卫行为就不属于正当防卫。

合理防卫手段是指防卫行为必须符合合理性原则,即不能采取明显过度的手段。

例如,当某人受到轻微的侵害时,不能采取过度的暴力手段进行防卫,否则就不属于正当防卫。

必要防卫限度是指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的范围内进行,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例如,当某人受到攻击时,可以采取必要的防卫手段进行还击,但不能采取过度的手段造成对方严重伤害。

二、正当防卫的相关案例1. 某市民在夜间回家途中,被一名持刀抢劫犯威胁。

市民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使用自己携带的防身器械将抢劫犯制服,并报警。

经法院审理认定,市民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符合合法防卫对象和合理防卫手段的要求。

2. 某人在家中发现有陌生人闯入,为了保护自己的家人和财产安全,使用枪支将闯入者击伤。

经法院审理认定,该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符合合法防卫对象和必要防卫限度的要求。

三、紧急避险的含义和适用条件紧急避险是指在遭遇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非人为因素威胁时,为了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而采取的紧急行动。

紧急避险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紧急情况、合理行为和必要限度。

紧急情况是指遭遇的威胁必须是紧急的、无法预见的,并且存在着危及生命安全的可能。

例如,当地震发生时,人们为了逃生而采取的行动属于紧急避险。

合理行为是指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行动必须符合合理性原则,即不能采取明显不合理的行为。

04.27职测知识点: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04.27职测知识点: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课外补充资料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一、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

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1.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1)起因条件: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不法侵害”,一般指犯罪行为的侵害,还包括一些侵犯人身、财产、破坏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

(2)时间条件: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不法侵害是真实存在的——“假想防卫”,不能成立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是正在进行的——事先防卫或事后防卫,不能成立正当防卫。

(3)对象条件: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正当防卫不能通过给第三者(包括侵害者的家属、子女在内)造成损害的方法来进行。

(4)主观条件:防卫的目的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权利——防卫挑拨不构成正当防卫。

(5)限度条件: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必要限度”指足以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限度。

2.特别防卫(无过当防卫)无过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二、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指为了避免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权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1)起因条件:出现了足以使合法权益遭受严重损害的危险情况。

(2)时间条件:必须是实际存在的正在发生的危险。

(3)对象条件:避险行为针对的对象是第三人的合法利益。

(4)主观条件: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5)限制条件:必须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采取紧急避险是惟一的途径。

(6)限度条件: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

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应是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保护的权益,而不能等于或大于所保护的权益。

基础法律知识刑法中的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

基础法律知识刑法中的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

基础法律知识刑法中的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在刑法中,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是两个重要的概念。

它们涉及到人们在面对危险情况时如何行使自卫权利,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本文将详细探讨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的概念、适用条件以及相关案例。

一、紧急避险的概念与适用条件紧急避险是指在面临危险威胁时,为了保护自身或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而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

紧急避险是一种对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理措施,其合法性与必要性成为判断的关键要素。

紧急避险行为合法的适用条件包括:存在危险威胁、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了解除危险、行为人的方式符合正常合理人的行为标准。

只有当这三个条件同时被满足,紧急避险行为才能被认定为合法。

案例一:小明是一名配送员,某天在工作中突然遭到歹徒的袭击,为了保护自己的安全,他使用自己的快递包裹里的水果刀进行反击,并成功将歹徒制服。

根据情况,小明的行为符合紧急避险的适用条件,因此是合法的。

案例二:小红是一名超市保安员,她目睹一名顾客窃取商品并试图逃离超市。

为了阻止窃贼逃跑,小红使用腿部绳索绊倒窃贼,导致其受伤。

根据情况,小红虽然符合紧急避险的存在危险威胁和目的是为了解除危险的条件,但使用腿部绳索绊倒他人的方式并不符合正常合理人的行为标准,因此其行为不被认定为合法。

二、正当防卫的概念与适用条件正当防卫是指在遭受非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自身或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而采取的防卫措施。

正当防卫是对非法侵害行为进行自卫的一种合法权利,但其行使需符合一定的条件。

正当防卫行为的合法适用条件包括:存在非法侵害、行为人的防卫行为仅限于必要范围、防卫行为的方式符合正常合理人的行为标准。

只有当这三个条件同时被满足,正当防卫行为才能被认定为合法。

案例一:小明正在路上行走,突然有一名陌生人拿刀冲过来欲抢劫其财物。

为了保护自己的安全,小明立即对陌生人进行了推搡,并及时报警,最终成功防止了抢劫。

根据情况,小明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适用条件,因此是合法的。

案例二:小红是一名商店店主,她发现一名顾客偷走了商店里的商品。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

正当防卫就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的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对不法侵害者造成一定损害的自卫行为例子:1、受害者用现场临时得到的东西将匪徒〔强奸、抢劫、杀人、绑架〕打成重伤、轻伤〔使其无法继续犯罪〕2、受害者用随身携带的自卫武器〔如棍子〕将匪徒打成重伤、轻伤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伤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防止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例子:1、比方你看张三家发生火灾了,就把张三的邻居李四,挂在外面的棉被拿起来扑火,结果棉被烧毁。

2、张三开车,结果刹车失灵了,为防止撞到路上来往的汽车,就把车一扭,撞在了护栏上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区别是:(1)危险的来源不同。

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他人的不法侵害,而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是一种危险,包括自然灾害等非人为的损害。

(2)损害程度的限度不同。

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可以大于或等于所要保护的利益,而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不能等于更不能大于所要保护的利益。

(3)对行为的限制不同。

紧急避险要求必须是不得已的,没有其他更好的方法而采取的。

而正当防卫则无此要求。

(4)行为针对的对象不同。

正当防卫要求打击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者本人,而紧急避险则可以是无辜的第三者,二者损害的对象是有原则区别的。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区别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有着明显的区别,正当防卫反映的是合法权益与不法侵害之间的矛盾,而紧急避险反映的则是两个合法权益之间的冲突,是在紧急情况下舍小利而保大利的问题,基于这一基本区别,派生出如下具体的不同点:1.危险的来源不同正当防卫的危险来源通常只能是人的不法侵害。

因为正当防卫不是公民与生俱来、随时可用的权利,而是法律为公民设定的、在遭到不法侵害时才能行使的权利。

论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异同

论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异同

论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异同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社会复杂程度的增加,出现了越来越多的犯罪行为,但在司法机关进行审判的时候却经常发现有些行为虽然具备犯罪的构成要件,而且客观上也具备一定的加害性,却不能成为犯罪,法律上这种行为被称作排除犯罪性的行为。

所谓排除犯罪性行为是指行为在客观上具有一定的加害性,在表象上具有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但实质上该行为不仅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而是对国家和社会有益的行为。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正是法律所规定的排除犯罪性的两种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是正当防卫,要看它是否满足正当防卫成立所需的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主观条件和限度条件。

根据我国《刑法》第21条规定,应急买盘就是指为了并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遭正在出现的危险,不得已而实行的侵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犯罪行为。

应急买盘的设立条件包含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主观条件、管制条件、限度条件以及特别完全相同管制。

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定义以及成立条件,我们可以看出二者既有共同点,又有不同点。

正当防卫与应急买盘的相同点是:(1)目的相同。

都就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们的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权利。

(2)前提相同。

都必须就是在合法权益正在受紧迫危险时就可以实行。

(3)责任相同。

在合理限度内会给某种利益导致一定的侵害,都可以无愧于刑事责任;如果远远超过法定限度导致侵害结果的,都应正数刑事责任,但应减低或免去行政处罚。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在于:(1)二者最显著的区别是,前者是“正当行为(防卫)对不正当行为(不法侵害)”的关系,后者是“正当行为对正当行为”的关系。

(2)行为所损害的对象不同。

正当防卫损害的是不法侵害者的利益,其对不法侵害者所造成的损害以制止住不法侵害者的不法侵害行为为必要限度;而紧急避险中遭受损害的通常是与危险形成无关的第三者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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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一)正当防卫同紧急避险两种行为,是和前面讲的犯罪概念、犯罪构成问题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这两种行为的基本特点,从外表上看似乎具备刑法分则某一种犯罪构成的要件,但实际上它们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这一犯罪最本质的属性,相反它们是对国家和人民有益的行为。

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例如某妇女用剪刀扎死强奸自己的犯罪分子。

这一行为从外表上看好象具有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实际上却是正当防卫的合法行为。

又如某民航班机,在飞行途中突然遇到恶劣的寒冷天气,飞机表面结冰,重量增加,被迫下降,情况紧急,飞行员为了保障旅客的生命安全,防止飞机超重坠毁,在没有其它有效措施可采取的情况下,只得命令将过重的行李、物品抛出舱外。

从外表上看,飞行员的行为也似乎具有故意毁坏财产罪的犯罪构成,实际上却是紧急避险的合法行为。

一正当防卫(一)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意义依据我国刑法第17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造成一定限度损害的防卫行为。

从这个概念出发,必须明确下面两个问题:其一,一个人在正当防卫情况下所实施的行为,从客观上看它是制止不法侵害行为,使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合法利益免遭损害,这种行为对社会,对人民起的作用是有益的,因此它不仅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相反是有益于社会的,从主观上看行为人实施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不具有违法犯罪的心理状态。

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辩证唯物主义原理,正当防卫行为是有益于社会的合法行为,它同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行为是有本质区别的。

其二,刑法规定对不法侵害可以实行正当防卫;这是法律赋予我国公民的一种权利。

正当防卫所以成为公民的一种权利,是基于这种行为产生的特殊背景,即行为本身发生在合法利益正在遭受不法侵害的紧急状态下,而国家的公安、司法及有关机关在时间上又干预不及时,在这种场合下,提倡每一个公民起来积极实行自卫、勇于帮助他人、维护国家的利益、坚决同不法侵害作斗争是十分必要的。

也正因为这样,支持和鼓励公民充分行使正当防卫的权利,对于防止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都具着重要意义。

对于每一个公民来说,正当防卫是一项合法权利,这是问题的一个方面。

另一方面,正当防卫又是公民的一种道义上的义务,即每个公民都有义务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所以对于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应当予以表扬和鼓励;逃避同正在进行的犯罪行为作斗争,在客观上就是纵容犯罪,应当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有的还要受到纪律处分或者负法律责任。

负有特定义务的人,例如负有维护社会治安责任的人民警察,如果对正在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不进行斗争,则是严重的失职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以不作为形式犯罪的,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正当防卫的条件正当防卫行为的出发点是保护合法权益,采取的方式是防卫人直接同不法侵害人作斗争,并使其受到一定的损害。

因此,法律对正当防卫作了一定限制,赋予法定的条件,不能滥加使用。

如果允许人们滥用正当防卫,不仅达不到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目的,甚至会对他人的人身或其他权利造成不应有的损害,造成危害社会、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的后果。

因此,为了保证正当防卫权利的正确行使,实行正当防卫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第一,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

根据刑法的规定,不法侵害的范围是指下属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侵害,即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

公共利益,泛指国家的利益、集体的利益等等。

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包括本人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等等。

当这些合法权益遭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均可以实行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行为中的“不法”,是指法律所不允许的意思。

例如,法律严禁非法拘禁他人,如果有违反法律的这项规定而非法将他人拘禁起来,就属不法侵害他人的人身自由。

对不法侵害,可以实行正当防卫。

“不法”是相对于“合法”而言的,对任何合法的行为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如对于依照法律执行职务的行为、业务上的正当行为以及紧急避险行为等等,则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比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第7条规定,任何公民对“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人犯,有权立即扭送司法机关处理。

被扭送的人不能以任何借口实行所谓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行为的内容,既包括犯罪的侵害,也包括其他违法侵害。

例如,某抢劫犯对他人的人身权利及财产所有权利进行犯罪的侵害。

又如用卑鄙下流的举动侮辱调戏妇女的流氓行为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违法侵害行为。

这些违法犯罪行为都属于不法侵害行为,对此允许实行正当防卫。

当然在司法实践中多见于针对犯罪行为实施的正当防卫。

也有这么一种情况,即在客观上是危害社会的侵害行为,但从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去分析,侵害人所实施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行为的,如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孩子、精神病人所实施的侵害行为,能否实行正当防卫?一般来说,对于这种人实施的侵害行为,防卫人应谨慎对待。

如果确实不知道侵害人本身的特殊情况(是疯子或者是没有达到责任年龄的人),对其侵害行为可以实行正当防卫;如果明明知道他的情况,则尽可能对他的侵害行为予以避让,一方面避免受损害,一方面又不要损害他。

只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可以实行正当防卫。

还应当指出的一点是,正当防卫针对的不法侵害行为是侵害人主动发起的侵袭行为,防卫人对此被迫实行反击以避免损害。

那种故意寻衅挑逗以诱使对方实行侵害行为,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而对他人加以危害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而是刑法理论上所称的“防卫挑拨”。

例如,某青工甲蓄意找岔打架,便以讥讽的言辞戏弄患“口吃”毛病的青工乙,乙受不了甲的侮辱就给了甲一拳,甲则以“正当防卫”,为借口将乙毒打致伤。

这个例子就属于防卫挑拨。

行为人是利用正当防卫的合法形式去实施危害他人的犯罪行为。

对这种情况不能按正当防卫处理,而应该以故意犯罪论处。

上述案例中,某青工甲应负故意伤害罪的责任。

第二,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

这个条件解决的是不法侵害的真实性和防卫的适时性问题。

不法侵害行为的真实性,是指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实际存在的,即真正发生了不法侵害行为,而不是主观想象和推测的侵害。

不法侵害行为的真实存在是进行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否则正当防卫就失去依据。

那种本来不存在什么侵害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存在着侵害行为,因而错误地实行正当防卫,造成他人无辜的损害。

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假想防卫”或“误想防卫”。

例如,某人家中连续几夜丢失东西,遂提高警惕。

一天晚间他从屋里隔窗户看见有个人进到院子里来,以为又是小偷在偷东西了,立即持铁锹出去将人砍伤,结果来人不是小偷,而是邻居孩子在“捉迷藏”。

对这种“假想防卫”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任问题,应按对事实认识错误的解决原则。

根据实际情况,看行为人主观上能否预见,如果能够预见,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的,按过失罪处理;如果当时不可能预见,则属“意外事件”,行为人主观上无罪过,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防卫的适时性问题很重要。

不适时的防卫不是正当防卫。

这里所说的“适时”,是指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时才能进行防卫。

如杀人犯正举枪瞄准被害人、盗窃犯正在撬门扭锁、纵火犯正要点火等等,这样一些已经着手进行的侵害行为,或者侵害行为的直接威胁已处于十分明显的情况之下,就产生正当防卫问题。

对于尚未发生或者已经结束了的侵害行为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尚未发生的侵害行为,主要是指不法侵害仅处于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犯罪预备阶段。

在这种情况下,还不存在侵害行为的着手实行问题,也不存在直接威胁问题,因而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但是为了避免侵害的发生,可以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如及时向政法部门报告,进行检举揭发,采取一些防范措施,加强戒备等)。

而不能采取先发制人的手段,提前加害对方。

例如,甲乙两人有私仇。

一天,乙买了杀人的刀子,准备次日杀死甲。

不料甲得知此情况后,抢先动手将乙杀死了。

这就不是正当防卫。

因为不法侵害行为没有发生,对防卫人并不构成直接威胁,防卫人完全有时间采取预防措施避免侵害的发生,这时候不产生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正当防卫问题。

正当防卫必须是发生在侵害一方先有行动的场合下,防卫一方实行的是自卫反击行动,这个时候实行防卫是适时的,才能称为正当防卫。

提前加害对方属防卫不适时的一种情况,构成犯罪的以故意犯罪论处。

已经结束了的侵害行为,是指未实行到底而停止的行为或者已经实行完毕的行为。

例如,某甲遭乙毒打后回家向其弟丙诉说,丙听后气愤不过,便持斧跑到乙家中,将乙砍成重伤。

这种情况也不属正当防卫。

因为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合法权益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或继续,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

既然不法侵害行为已成为过去,损害结果已经发生了,就失去了正当防卫的意义。

这时所要解决的是依法追究不法侵害者的法律责任问题,其他任何人既无防卫权利的产生,也不能私自对侵害者实行报复或惩罚。

对于失去防卫的时机,事后加害对方的行为根据具体情况依法负担法律责任。

但是对有一种侵害行为虽已结束,然而仍有可能及时排除危害后果的情况,应当认为防卫是适时的,允许实行正当防卫。

例如,朱某行窃后刚出大门,即刻被事主刘某发觉,这时还存在追回赃物免遭损害的机会。

于是刘某追上朱某,夺回被窃走的财物。

这种情况应属于正当防卫。

第三,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防卫。

正当防卫的目的在于排除和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以只能对不法侵害者进行反击行为,不能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例如,甲抢劫乙的财产,乙只能对甲进行防卫才是正当的、合法的。

正当防卫不能针对没有进行不法侵害的无辜者进行。

如果把没有参与侵害的第三者误认为是不法侵害人来反击,乃是前面提到的“假想防卫”。

如果明知他人没有参与侵害,而故意加害于他,则构成故意犯罪。

例如,社员张某与赵某发生争吵后,张首先动手毒打赵,赵自知体力不及张而不敢反击,便挣脱张后将旁边玩耍的张之子踢成重伤。

这种情况就不属正当防卫。

社员赵某的行为是针对无辜的第三者实行的,构成故意伤害罪。

对不法侵害者实行防卫,是以给不法侵害者本人造成损害的方式进行的。

至于造成损害的范围以及防卫的方法,法律未作限制性规定。

损害的范围既包括侵害者的人身权利,也包括侵害者的财产权利和其他权益,防卫时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

至于防卫的方法,可以灵活机动地进行选择,比如针对不法侵害行为的具体情况,有的可采用直接的暴力行为进行反击,有的可采用威胁的方法进行防卫等等。

第四,防卫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依照刑法规定,实行正当防卫时,防卫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也叫防卫行为不容过当。

怎样才算防卫行为不过当?如何掌握必要限度?这在理论界有争论,在审判实践中认识也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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