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外籍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若干征税业务指引(2009年)》的通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若干征税业务指引(2009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6.15•【字号】穗地税发[2009]148号•【施行日期】2009.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若干征税业务指引(2009年)》的通知(穗地税发[2009]148号)局属各单位:现将市局制定的《个人所得税若干征税业务指引(2009年)》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2009年6月15日个人所得税若干征税业务指引(2009年)为规范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我市个人所得税征管若干业务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出差伙食补助费的计税问题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行[2007]229号)规定,以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和标准(每人每天50元)计算,为自行负担出差伙食费的员工发放或报销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不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收入。
对超标准发放或报销的出差伙食费补助,则应将超标准的部分并入员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出差期间个人未负担伙食费用的,应将出差伙食补助费全额并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原我局《关于个人取得劳务报酬等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3]46号)第七点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二、关于从事货物运输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问题从2009年1月1日起(税款所属时期),从事货物运输业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按2.5%的征收率征收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原我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通知》(穗地税发[2004]209号)附表说明第二点同时停止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07.11•【字号】粤地税函[2005]393号•【施行日期】2005.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2005年7月11日粤地税函[2005]393号)各市地方税务局:随着经济的发展和CEPA的实施,在我省境内任职受雇取得收入的外籍人员越来越多,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管理,是今后各地税务部门征收管理工作的一个重点。
各地要不断研究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内外经验,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管理。
近期要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深入开展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为进一步巩固去年清理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欠税工作成果,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在今年开展对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活动,省局已按照总局部署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
对于这次专项检查,省局明确以下重点:(一)专项检查的重点对象是港商、台商、“三非人员”(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
(二)专项检查的重点是外籍人员的境外工资薪金收入。
(三)专项检查的重点还包括临时来华人员的收入纳税情况。
(四)在去年欠税清理过程中,已经申报并入库以往年度欠税的外籍人员,不作为本次专项检查的对象。
二、进一步完善核定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近几年来,我省在部分城市开展对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申报不实采取核定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工作,效果很好。
事实证明,对于一些申报收入明显偏低和拒不申报的外籍人员来说,核定征收是一个可行的办法。
但也应看到,核定只是征管工作的手段而不是目的,管理的最终目的是希望外籍人员能够如实申报。
因此,各地在实施核定征收的过程当中,应当善用、巧用核定办法,尽可能在与外籍人员质疑、约谈、反复宣传政策的过程中,使其自动提高申报的收入额,而尽量避免走到出具核定的标准作为日常征收的标准并广而告之的做法,这样的做法往往会给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工作带来负面影响,而且当这个核定的标准偏低时尤甚。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及自行申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及自行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自行申报有关问题【颁布单位】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穗地税发﹝2002﹞129号【发文日期】2002-04-17【实施时间】2002-05-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个人所得税局属各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根据《》、《》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对境外企业支付其雇员的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41号)的有关规定,现对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及自行申报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内企业任职、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论其由境内企业支付,还是由境外关联公司支付,其任职、受雇企业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
因此,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不再接受上述个人自行申报缴纳其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本通知第三、六、八条规定的情况除外)。
二、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中任职、受雇取得由境外关联公司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可由其任职受雇企业委托地方税务机关认可的中介机构办理有关申报解缴事宜。
但是由此而发生的不申报或少申报,不缴纳或少缴纳个人所得税所引起的与扣缴义务相关的法律责任,仍应由其任职、受雇企业承担。
三、外籍个人取得由境外非关联公司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由外籍个人自行申报纳税,也可委托任职、受雇企业或地方税务机关认可的中介机构代理申报纳税。
但如有本文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先由境内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当期已扣缴的税金可在自行或代理申报缴纳时计算扣除。
四、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其境内的外籍雇员取得由境外总机构或关联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比照上述规定,由外国企业境内机构、场所负责代扣代缴。
五、外籍人员在中国境内其他单位任职、受雇,取得由境内单位或个人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如取得由境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税务资料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税务资料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9.25•【字号】穗地税发[2007]227号•【施行日期】2007.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税务资料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年9月25日穗地税发[2007]227号)局属各单位:现将《广州市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税务资料申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广州市外籍人员基本情况表2. 广州市外籍人员境内居住和工作时间记录表3. 广州市外籍人员变动情况表4. 广州市外籍人员离职报告表广州市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税务资料申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外籍人员:(一)任职、受雇或履约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或机构从事非独立劳务的外籍人员;(二)因履约等而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或机构提供独立劳务的外籍人员;(三)其他负有非独立和独立劳务纳税义务的外籍人员。
第三条外籍人员税务资料申报管理,实行外籍人员工作单位负责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在本单位工作的外籍人员的税务资料申报管理。
没有工作单位的外籍人员,应自行向广州市辖区内经常工作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资料申报。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外籍人员工作单位是指外籍人员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广州市辖区内工作所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以及其他机构或组织。
第五条外籍人员或其工作单位委托代理人申报办理有关税务资料申报事宜的,应当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授权委托书。
第六条外籍人员税务资料申报管理主管税务机关是外籍人员工作单位所在区(市)主管地方税务征收机关。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贯彻《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贯彻《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11.28•【字号】穗地税发[2006]264号•【施行日期】2006.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贯彻《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实施方案的通知(2006年11月28日穗地税发[2006]264号)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中心):现将《关于贯彻〈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确保按时按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关于贯彻《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受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64号,以下简称《通知》),认真做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各项工作,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的具体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扩大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范围,是2005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修订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它涉及广大纳税人的切身利益。
扩大个人自行纳税申报范围后,有利于培养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明确法律责任,提高税法遵从度;有利于税务机关加强税源管理,加强对高收入者收入的调节力度;有利于加强分析对比,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有利于为以后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税制模式过渡积累经验。
各级税务机关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公民纳税意识以及强化税收征管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
二、目标任务(一)近期目标任务。
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专题辅导陈穗芬广州地方税务局

连续五年,每个纳税年度均居住满一年
广州地税 国际税务管理处2.非居民纳税人 (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的个人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 人 非居民纳税人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依法纳税。 个人在境内居住满五年后,从第六年起的以后各年度中, 凡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仅就该年内来源于境内的所得 申报纳税。如该个人在第六年起以后的某一纳税年度内在 境内居住不足90天,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 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 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从再次居住满一年的年度起 重新计算五年期限。
第一章 基本概念
广州地税 国际税务管理处 2015
纳税义务判断
判定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自然人的国籍并非划 分标准。
我国,参照住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将纳税人 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广州地税 国际税务管理处 2015
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居民纳税人 非居民纳税人
来源于境内、境外所得纳税 无限纳税义务
广州地税 国际税务管理处 2015
华侨
华侨费用扣除标准 适用附加扣除费用 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本人有效护照、住在国
定居(合法居留资格)证及我国设在其住在国使 领馆出具的华侨身份证明正本和复印件。
广州地税 国际税务管理处 2015
例
例3:某香港个人分别在2012年度的2月、4月、11月、12 月和2013年度的3月、4月、5月、10月、12月来内地从事 受雇活动,其中2012年11月至2013年10月期间停留超过了 183天。如何确定纳税义务?
例
例2:下列各项中,属于个人所得税居民纳税人的有( )。 A.2013年在中国境内居住183天的台湾同胞 B.2013年3月12日至2014年3月11日,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外籍
关于外籍人员来所取得报酬的个人所得税问题[1]
![关于外籍人员来所取得报酬的个人所得税问题[1]](https://img.taocdn.com/s3/m/25538bdbce2f0066f5332251.png)
关于外籍人员来所取得报酬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在科技日新月异和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各科研院所逐渐把加强国际合作交流,提高学科水平,扩大国际影响作为发展方针。
多年来,他们采用建立合作关系、主办国际会议、组织合作项目、聘请客座教授、引进海外人才、邀请来访讲学等多种方式,广泛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形成了有自身特色的科学文化,对相关学科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对于“引进来”的外籍人员取得的报酬,如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成为我们财务人员遇到的一个难题。
我国税法对于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散见于数个法律法规文件,同时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问题还涉及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的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即“税收协定”),因此,我们总结并摘录了相关的税务法规及解释,给大家提供参考。
税收协定中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有关的政策汇集一、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有关情况为了吸引国外高端人才到我国工作,提高我国教育和科研水平,我国对外签署的大部分税收协定(包括税收安排,下同)中专门列有针对教师和研究人员给予税收优惠的规定,即缔约国一方居民到另一方(来源国)从事教学、研究工作取得的所得,在符合既定条件下,来源国予以免税。
截止2009年底,我国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安排)中未列有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的国家或地区包括:加拿大、乌兹别克斯坦、阿塞拜疆、阿尔及利亚、香港、新加坡、捷克和比利时。
二、适用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条件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来自同我国签订税收协定国家的教师和研究人员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86)财税协字第03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我国对外签订税收协定中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适用范围的通知》(国税函[1999]37号)的有关规定,适用于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的条件包括:(一)纳税人身份纳税人应是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收居民,并且为缔约对方的教师或研究人员。
(二)工作机构纳税人到我国的大学、学院、学校等教育机构或科研机构从事教学、讲学或科研工作,对工作机构的限制条件:教育机构是指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具有聘请外籍教师资格,并由教育部承认学历的大专以上全日制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是指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专门从事科研开发的机构。
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专题培训陈穗芬广州地方税务局

(a)来源于中国境内,且由境内公司支付或负担的所得;
(b)来源于中国境内,且由境外公司支付并负担的所得;
(c)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内公司支付或负担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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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
例:境内工作香港员工本月取得基本工薪收入折 合人民币3万元,月奖金1万元,出差10天补助 5000元,报销通信费200元,报销上下班交通 费300元。请问:本月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答:应税收入额= 30000+10000+300=40300元
应税所得额= 40300-4800=35500元 应纳税额=35500×30%-2755=7895元
一、纳税义务人
(一)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的区分 1.居民纳税人: (1) 有住所。 (中国居民和在中国长期定居的外国侨
民) (2) 无住所,但居住满一年。 2. 非居民纳税人: (1) 无住所,又不居住。 (2) 无住所,且居住不满一年。 3.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开具
2020/3/10
一个纳税年度,住满365日。
(1)入境、离境、出入境的当天:算一天。 (国税发 [2004]97号)
(2)临时离境,不扣减日数
即:一次:不超过30日
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
202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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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义务人
(三) 纳税义务基本原则
居民纳税人:境内、外所得;非居民纳税人:境内所得。
7. 外国演员、运动员按文化、教育交流协定或 计划来华从事文艺、体育活动,符合税收协定免 税条件的,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202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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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新)(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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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外籍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纳税评估【颁布单位】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穗地税发﹝2008﹞58号【发文日期】2008-05-05【实施时间】2008-06-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个人所得税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外籍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广州市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分析指标 2.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质疑约谈申请表 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质疑书 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税务约谈通知书 5.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质疑约谈记录 6.广州市外籍人员修正申报工资薪金收入通知书 7.广州市外籍人员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结论表 8.广州市外籍人员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问题移送呈批表 9.广州市外籍人员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情况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外籍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税源管理,规范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提高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广州市外籍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以下称纳税评估)是指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外籍人员报送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资料、扣缴义务人报送的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资料以及主管税务机关掌握的其他税务资料和信息,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等方法,对纳税人纳税情况或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进行综合评定,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税收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区(市)地方税务局为纳税评估工作的主管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纳税评估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年度具体工作方案,提出纳税评估工作重点,规范纳税评估程序。
第四条 市局涉外税务管理处负责纳税评估的指导协调工作;各区(市)地方税务局应安排相应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负责纳税评估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纳税评估工作原则上在纳税申报期限届满之后进行,评估期限应以外籍人员纳税申报的税款所属当期为重点,特殊情况可延伸到往期或以往年度。
第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于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向市局报送本单位上年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情况,并附送《广州市外籍人员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情况表》。
第二章 纳税评估对象 第七条 纳税评估对象为因任职、受雇或派遣在我市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及其应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 纳税评估重点对象可以运用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分析指标和日常征管掌握的信息,采取人机结合方法筛选。
第九条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以企业、组织或机构为纳税评估单位,开展纳税评估工作,且年度纳税评估工作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每年选取不低于百分之十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对其外籍人员进行纳税评估。
(二)对其他有外籍人员的企业和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可选取部分企业,对其外籍人员进行纳税评估。
(三)完成市局布置的专项纳税评估工作。
第三章 纳税评估方法 第十条 纳税评估分析应以计算机为依托,通过对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申报纳税资料进行案头初审,对比相关分析指标,并通过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书面提问或约谈、调查核实等方法,对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资料和其他税务资料进行全面审核、分析、评估和处理。
第一节 纳税评估内容 第十一条 纳税评估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是否在规定期限办理申报纳税; (二) 税务资料申报是否完整; (三) 个人与任职、受雇单位申报纳税资料是否一致; (四) 纳税申报表各项目及相关数字之间逻辑关系是否正确; (五) 境内、境外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等形式工资薪金所得以及兼职收入是否完整申报; (六) 申报应税收入、适用税目、税率及应纳税额计算是否准确; (七) 当期纳税申报情况与上期纳税申报情况是否差异较大; (八) 纳税申报情况与任职、受雇单位工资福利政策以及日常征管掌握的情况是否差异较大; (九) 纳税人申报工资薪金所得额与相类同国籍(地区)、职务、职业、任职时间或任职单位所属行业、规模等外籍人员工资薪金水平,是否差异较大; (十) 纳税申报情况与有关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分析指标是否差异较大; (十一) 申报应税、减免税和不征税项目是否符合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二) 减免税项目是否经税务机关审批(备案); (十三) 扣除项目金额是否真实、合理; (十四) 适用税收协定是否正确; (十五) 外籍人员工作项目是否已构成常设机构; (十六) 外籍人员工资薪金支付或负担申报是否正确; (十七) 是否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 (十八) 境内居住和工作天数计算是否正确,纳税义务确定及适用计算公式是否正确; (十九) 申报应纳税额与实缴税额是否一致; (二十) 是否存在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人数为零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二十一) 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应纳入评估的其他内容。
第二节 纳税评估基本资料 第十二条 纳税评估依据的基本资料包括: (一) 广州市外籍人员基本情况表; (二) 广州市外籍人员境内居住和工作时间记录表; (三) 广州市外籍人员变动情况表; (四) 广州市外籍人员离职报告表; (五) 纳税申报表(扣缴报告表)(包括电子申报信息)、缴(扣)税凭证; (六) 外籍人员护照复印件及出入境记录; (七) 外籍人员境内外任职受雇合同; (八) 境外派遣单位月支付工资薪金明细表(奖金、津贴等)或工资薪金收入证明; (九) 境外最近工资薪金收入纳税申报表; (十) 企业有关外籍人员工资薪金及福利政策; (十一) 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税务资料。
第三节 纳税评估步骤 第十三条 纳税评估按评析、核实、认定、处理四个步骤进行。
第十四条 评析工作:根据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有关资料和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税务资料以及日常掌握的纳税人基本情况,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有关内容要求,运用信息技术与人工结合的方法,对纳税人申报情况或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分析、比较,初步确定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申报纳税情况是否存在问题或疑点。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认为评析资料不足的,可按有关规定要求纳税人或扣缴义务补充提供相关纳税资料。
第十五条 核实工作: (一)评析中发现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申报应税收入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纳税评估人员应填写《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质疑约谈申请表》,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发出《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质疑书》或《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税务约谈通知书》,要求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限期答复或约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并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纳税评估人员也可以下户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1. 纳税人取得应税工资薪金收入,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 2. 纳税人取得中国境内外支付工资薪金收入,而未申报境外机构支付或负担的工资薪金收入; 3. 每月申报工资薪金收入与相应指标水平比较明显偏低,又不能提供本办法所列有效证明的; 4. 当期纳税申报收入额与上期纳税申报收入额差异较大,且没有正当理由; 5. 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或董事担任直接管理职务,或名义上不担任企业直接管理职务,但实际上从事企业日常管理工作,而没有申报工资薪金收入; 6. 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情况。
(二)约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外籍人员来华工作内容、职业、职务、雇主等情况; 2. 外籍人员工作时间及在华居住时间情况; 3. 工资薪金支付及税款负担形式; 4. 受雇单位工资薪金及福利政策规定情况; 5. 在原居住国(地区)交纳个人所得税情况; 6. 其他与纳税有关的情况。
(三)在约谈环节,主管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讲解有关税收政策并指出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存在的问题和有关法律责任等,同时做好《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质疑约谈记录》。
(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进行税务约谈。
税务代理人代表纳税人税务约谈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有关委托代理合法证明。
(五)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约谈、下户调查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答复情况,向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发出《外籍人员修正申报工资薪金收入通知书》,并要求其在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个人所得税。
(六)对评析过程中发现的其他违反税收征收管理问题,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做出解释、说明,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跟进处理。
第十六条 认定工作: (一)认定合理申报的情况: 1. 纳税申报收入合理,纳税评估未发现问题或疑点的; 2. 经税务约谈后主动修正申报纳税金额,且经重新评估认定申报合理的; 3. 修正纳税申报收入,经重新评估认定合理或虽然申报收入偏低但解释理由充分、证明材料真实、合法的。
(二)认定异常申报的情况: 1. 对修正申报后,重新评估认定仍然存在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情形,而且解释理由不充分、提供证据不足; 2. 拒不进行修正申报的。
(三)应依法处理的其他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十七条 处理工作: 纳税评估经办人员应根据纳税评估认定结果,拟定处理意见,并填写《纳税评估结论表》,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对认定合理申报的情况,可暂不作进一步处理,有关纳税评估资料应及时整理、分类记录存档。
日后证据证明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有偷逃骗税等违法行为的,仍将依法进行处理。
(二)对认定异常申报的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可以继续进行质疑约谈或根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收入。
必要时,可根据《税收情报交换管理规程(试行)》等有关规定制作专项税收情报请求缔约国协查。
对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嫌疑或抗税行为的外籍人员,主管税务机关应填写《广州市外籍人员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问题移送呈批表》,将外籍人员相关税务资料移送稽查部门作进一步调查核实和处理,稽查部门应定期将核查情况回复移送部门。
对欠缴税款的外籍人员,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有关规定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三)对其他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有关规定的情况,主管税务机关机关应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档案资料管理 第十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纳税评估有关税务资料分类整理,及时归档,实行以企业为单位的外籍人员一人一档税务资料分类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