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苏建招[2009]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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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苏建招[2009]140号为了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专项治理工作,有效遏制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预防和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问题,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各级人民政府提出的扩大内需项目的顺利实施,省建设厅、省监察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监察厅二○○九年五月六日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专项治理工作,有效遏制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预防和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问题,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各级人民政府提出的扩大内需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以及监察部等十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监察机关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查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违纪案件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监发〔2008〕8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下列资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一)各级财政预算资金;(二)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三)国家融资资金;(四)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招标人需要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参考《江苏省工程招标代理信用管理手册》等信用记录情况,采用比选的方式,确定具备相应资格和能力的招标代理机构。
成建委发[2009]72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包与承包范围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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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包与承包范围管理的通知成建委发[2009]721号各区(市)县建设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的文件精神,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成办发[2009]48号),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发包与承包范围的管理,防止在工程承发包中利用标段划分肢解工程、以不合理资质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的发包和承包活动应依法进行,工程招标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项目业主在实施项目招标时,应按照国家资质管理的要求,结合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和承包企业的承包能力合理划分标段,方便施工管理、提高投资效益。
不得将工程化整为零、随意肢解、规避招标。
二、房屋建筑工程应按照一个或几个单项工程划分标段,项目业主不得将一个单项工程的地下和地面以上部分割裂划分标段分别发包,或将应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个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总承包资质范围内的专业工程应随总承包招标一并进行,不得肢解发包。
总平市政和园林绿化、建筑幕墙、二次装饰装修工程及需先于主体建筑开工的深基坑工程,项目业主可单独发包,但应在总承包招标时明确发包方式、范围和履约责任。
在一个总承包标段内业主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不得再划分标段,严禁化整为零规避资质要求。
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包可分为主体工程(道路排水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及专业工程(交通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道路绿化工程),但道路工程路基和路面不得分别发包。
主体工程应根据工程特性按照一个或几个单项工程划分招标标段,道路工程一般按照长度(桩号)划分,桥梁、隧道工程原则上以座为单位划分(长跨度桥梁、隧道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划分),每一标段的划分规模(招标控制价)不得低于5000万元。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1.04•【字号】赣建字〔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赣州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着力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年1月4日附件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方式的实施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2019年修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赣府厅发〔2020〕3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宿迁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意见

宿迁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意见(111号文件)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宿政办发〔2010〕111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宿迁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宿迁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意见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效遏制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宿政发〔2008〕87号)和《省建设厅、监察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苏建招〔2009〕140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使用下列资金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意见。
(一)财政预算资金;(二)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三)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或者借贷资金;(四)国家融资资金;(五)政府投资但采用BT或BOT模式建设的项目;(六)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等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必须公开招标的规模标准:(一)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劳务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三)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规模标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竞争性谈判或直接发包方式确定承包人,进入招标投标服务中心交易。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7.28•【字号】庆政办规〔2021〕7号•【施行日期】2021.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庆政办规〔2021〕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庆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7月28日大庆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政府投资工程)是指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投资建设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政府投资工程提倡实行优质优价,鼓励企业创建优质工程、精品工程。
鼓励政府投资工程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建筑信息模型(BIM)等管理模式,应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信息化监管平台”,实现全过程全流程智慧管理。
第二章政府投资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四条政府投资工程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度。
在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委托书,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第五条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应当严格落实工程质量首要责任,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7.13•【字号】武隆府办发[2020]53号•【施行日期】2020.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执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试行)》(渝府办发〔2019〕11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1+4+9”系列文件的通知》(工作通知〔2019〕2667号)和《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渝府办发〔2019〕114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公管发〔2020〕22号)文件精神,切实抓好“1+4+9”系列精神的落实落地,进一步规范我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维护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招标投标交易秩序,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主体责任(一)明确监管职责,严格依法履职,做好监管协同。
区政务办是我区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对我区审批、核准、备案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和执法,受理投诉及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区经济信息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林业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承包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并将行政处理结果抄送区政务办。
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工作中发现属于其他部门监管范围内的问题线索,应当及时进行线索移交,需要其他部门密切配合的,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委复习题判断题

二、判断题1.在评标过程中,网页突然无法显示,显示离线状态,处理方法为:将锁拔掉重新插上,重新登入评标系统。
A.正确 B .错误2.答辩题目由参加评标的技术标评委各自拟定,并由评标委员会组长通过电子评标平台随机抽取确定。
A.正确 B .错误3 .根据《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远程异地评标管理办法》,评标专家在签署完个人评审表、评标汇总表和评标报告等文件后即可离场。
A.正确 B .错误4.资格审查中,有图片,超链接等看不见,直接打相应评分点不通过。
A.正确 B .错误5.点击评标结束时,需要确认所有需要签章的已签章完成。
A.正确 B .错误6.评委CA锁的密码可以自行修改A.正确 B .错误7.经济标评委评经济标自动打分,需要核对分数。
A.正确 B .错误8.如果打分时施工组织设计CAD图片看不见,不询问直接打0分A.正确 B .错误9.符合性打分如果打不通过,不需要输入理由。
A.正确 B .错误10.综合评估法适用于大型及以上工程或技术较为复杂的工程。
A.正确 B .错误11.综合评标专家库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建。
A.正确 B .错误12.资质等级分别为一、二级的两个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联合体,联合体A.正确B .错误的资质等级应按为一级。
A.正确B .错误13.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均指未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
A.正确 B .错误14.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委员会由政府部门负责组建。
A.正确 B .错误15.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
招标人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A.正确 B .错误16.招标投标平台应当接入国家授时中心发播的标准时间,并为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时间戳。
A.正确 B .错误17.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清正廉洁的原则。
A.正确 B .错误18.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选定中标人。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的通知-巴南府办发〔2019〕82号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的通知正文:----------------------------------------------------------------------------------------------------------------------------------------------------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行为,严格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变更科学合理、严谨规范、廉洁高效,根据国家投资建设项目和《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将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适用于巴南区政府投资管理的项目,各行业涉及专项管理办法的,从其规定。
二、强化项目前期工作项目法人应在报件前组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对投资项目的方案设计进行会商审查,避免造成项目的功能性缺失。
对工程技术复杂的项目,由项目法人提出,由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共同勘测、会商。
三、规范项目变更程序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规模、资金进行建设;依法办理施工手续的项目在施工过程中确需变更的,严格按以下程序进行管理。
(一)工程签订施工合同金额为400万元以下的项目1.工程变更或增加工程内容累计增加造价占合同价10%以下(含10%),由项目法人根据相关政策、法律法规规定,按“三重一大”程序集体研究办理。
2.工程变更或增加工程内容累计增加造价占合同价10%以上累计金额100万以下,由项目法人审定并报其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后实施。
工程变更投资累计增加金额为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由项目法人审定并报其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提出合规合理性审查意见后,报项目分管区领导批准后实施;项目法人本身为行业主管部门的,由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后直接报分管区领导决策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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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解释
•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下列资金 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 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 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 (一)各级财政预算资金; • (二)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或者行政
事业性收费资金; • (三)国家融资资金; • (四)其他政府性资金。
• 《若干规定》最重要的特点,这个文件是省建设厅、省监 察厅联合下发的,对其贯彻执行情况下半年还要安排专门 的检查巡查,其执行力度和效果应当是比较好的。
专题三
《若干规定》的条文解释
条文解释
•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为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专项治理工 作,有效遏制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预防和治理工程建 设领域的腐败问题,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各级人民 政府提出的扩大内需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国务院办 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以及监 察部等十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监察机关和有关行政监督 部门在查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违纪案件工作中加强协 作配合的通知》(监发〔2008〕8号)等法律法规、文件,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条文解释
• 关于第二条适用范围的说明:
• 本条文字来自于《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 准规定》(苏政发〔2004〕48号)第5条、第6条。唯独将 第5条第(三)项“(三)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 或者借贷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 目。”去除在外。这样,对照48号文,对于“政府投资” 工程项目的范围就比较容易理解了。
• 3月18日,省监察厅洪厅长、执法室许主任、建设厅徐厅 长到省招标办对《若干规定》的修改完善提出了进一步的 要求。
• 3月30日,省监察厅执法室许主任召集南京、镇江两市监 察局、招标办的相关人员,在江宁对《若干规定》逐条研 讨、修改。
制定பைடு நூலகம்程
• 4月9-10日,21日,省纪委执法室、省招标办到南通、无 锡、泰州组织召开由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 标专家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征求对《若干意见》的修改意 见,听取他们的反映和呼声。
• 08年7月底,在全省招标办、交易中心主任 镇江会议上进行了研讨;各市提出了修改 意见;
• 徐厅长召集省建设厅相关处室征求意见; • 09年3月初在溧阳会议上进一步研讨。
以上为第一阶段
制定过程
• 3月12-13日,省纪委执法室、省招标办以及南京、徐州、 常州、苏州、连云港、泰州等市招标办、监察局执法室的 负责同志在常州对《若干意见》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调整, 形成了现在《若干规定》的雏形。
• 4月28日,江苏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察厅厅长谢秀兰一行 到省建设厅进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调研,并对进一步 加强研究和探索建筑市场的规范化管理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 5月6日,《若干规定》由省纪委谢书记、省监察厅洪厅长、 省建设厅江书记、徐厅长签发。 以上为第二阶段
制定过程
• 应当说,《若干规定》的出台,得到了省纪委谢书记、省 建设厅江书记、省监察厅洪厅长、执法室许主任、省建设 厅徐厅长的热情关心和大力支持,他们对规定逐条研究、 逐句修改,严谨细致,这使我们很受鼓舞。
• 《若干规定》的出台,是全省执法监察系统和招标系统很 多同志集体智慧的结晶,凝聚了很多同志的心血,常州、 无锡、泰州、连云港、南通、江宁等很多市县也提供了大 力支持。
专题二
《若干规定》的主要特点
特点之一
• 《若干规定》的很多措施是针对招标人的,是约束招标人 的行为。因为我们约束的是政府投资项目的“业主”这一 特殊的对象。如: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房屋 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
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
条文说明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2009年6月
三个专题
• 一、《若干规定》的制定过程 • 二、《若干规定》的主要特点 • 三、《若干规定》的条文解释
专题一
《若干规定》的制定过程
制定目的
• 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督 管理的若干意见》(该文09年4月13日已发, 文号:苏建工〔2009〕112号)
• 第5条,评标细则在招标公告中公开;第9条,代收\代退 投标保证金;第13条,远程评标的规定;第14、15、16条, 关于评标委员会组成的规定。
• 还有第18、19条,尽管规定:“其它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 人可以据此不接受其投标。”但若招标人真的“不拒绝”, 可能还是需要说说理由的。
特点之二
• 《若干规定》的很多规定是打击投标人串标围标、挂靠或 出借资质的。如:
• 第10条,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以及综合评估法中以经 评审的不低于成本的最低投标价格得最高分;
• 第8条,投标保证金必须从企业的法人基本存款帐户缴纳。 • 第12条,投标项目负责人在评标环节进行答辩; • 第18条,经资格预审确定的潜在投标人不获取招标文件或
者获取招标文件后放弃投标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
• 2008年下半年,中纪委副书记何勇、监察 部部长马馼到江苏视察工作时,要求江苏 针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串标、围标问题作 一些专题研究,进行一些有益的探索。
• 确保各级人民政府提出的扩大内需项目的 顺利实施,减少和预防腐败问题的发生。
制定过程
• 08年上半年形成初稿,并赴连云港、淮安、 常州开展了调研;
• 第5条规定评标细则在招标公告中公布,与第18条规定的 无故放弃投标限制其投标,这两条是联系在一起的。
• 第10条,合理低价中标与收取中标差额保证金,以及第19 条的规定,是联系在一起的。
• 第11条规定的奖项加分,与第22条,投标项目负责人变更, 第23条,取消评奖资格,等都是联系在一起的。
特点之五
特点之三
• 《若干规定》的几条规定是具有很强的创新性的。如: • 第5条,评标细则在招标公告中公布; • 第10条,中标差额保证金的收取; • 第14条,远程评标的全面推行; • 第17条,评标结果公开的内容和方式; • 第22条,投标项目负责人变更,限制其至少6个月投标权
的规定;等。
特点之四
• 《若干规定》的条文是前后呼应、统筹兼顾、相互钳制的, 不能片面孤立地理解,不能断章取义。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