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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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陕西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课程改革,建立和完善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制度,规范普通高中学生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以下简称普通高中)。

第三条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由省、市、县(市、区)三级教育行政部门与学校共同管理,以市县教育行政部门为主。

学校主要负责学籍的日常管理、学籍信息的录入、备份,为学生建立纸质和电子学籍档案。

市县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学籍注册、变更,实施学籍核查、监督,指导学校做好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省教育厅主要负责制定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指导、监督、检查各地和学校学籍管理工作。

第四条全省建立统一的普通高中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网络管理系统,对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实施电子化管理。

第二章入学、注册第五条学校按规定录取新生,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取得普通高中学籍。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的,须由监护人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经学校审查同意报县区教育局批准可保留其学籍。

延期期限不超过两周。

开学后两周内不到校办理入学手续,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对新入学学生进行注册登记。

在学生入学时组织学生完整填写《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登记表》(附件2),编制《陕西省普通高中级高一新生花名册》(附件3),按照管理权限及时上报县(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

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务必于10月30日前对学校上报的《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登记表》和《陕西省普通高中级高一新生花名册》进行审核、确认,按省教育厅规定的编号规则(附件1)编制学籍号(学生身份证号为辅号),完成学籍电子注册,学生取得学籍。

电子注册后,各市教育行政部门每年11月30日前将《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登记表》和《陕西省普通高中级高一新生花名册》(电子版)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

学校各年级统一以入学年份命名。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3.12.12•【字号】陕教〔2023〕29号•【施行日期】2023.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各设区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教育局,韩城市教育局,神木市、府谷县教育和体育局:现将《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2023年修订)》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陕西省教育厅2023年12月12日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2023年修订)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完善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意见》和《陕西省深化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科学的教育质量观和人才成长观,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健全评价体系,规范实施程序。

促进普通高中学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推进育人方式转变,完善全面培养的教育体系,全面提升育人质量。

促进学生认识自我、激发潜能、主动发展、全面发展、健康成长,不断增强综合素质。

促进普通高校遵循科学的人才选拔规律,为普通高校多元化招生录取提供重要参考。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正确教育方向。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学生坚定理想信念,厚植爱党爱国爱人民爱社会主义的情怀,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高中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高中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高中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保障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中课程方案》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学籍注册与变更1. 学籍注册(1)新生入学后,学校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学籍注册,学生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证件。

(2)学生学籍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就读年级、班级等。

2. 学籍变更(1)学生姓名、身份证号码、民族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学校进行变更。

(2)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学籍变动,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三、学籍管理1. 学校设立学籍管理办公室,负责学籍管理工作。

2. 学校对学生的学籍信息进行保密,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

3. 学生学籍档案包括:(1)学籍登记表、入学通知书、身份证、户口簿等原始材料;(2)学生个人学习档案,包括成绩单、奖惩记录、休学、复学、转学等相关证明材料;(3)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

四、学籍撤销与恢复1.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可撤销其学籍:(1)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逮捕、拘留或劳动教养的;(2)因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被学校开除学籍的;(3)学籍信息造假,经查实的。

2. 撤销学籍的学生,如有特殊原因,可向学校提出恢复学籍的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恢复学籍。

五、转学1. 学生因家庭住址变化、父母工作调动等原因,需转学的,由学生本人或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

2. 学校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审批转学申请,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六、休学与复学1. 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需休学的,由学生本人或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

2. 学校审批休学申请,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休学手续。

3. 学生休学期满后,需复学的,由学生本人或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恢复学籍。

七、奖励与处罚1. 学生在学习、思想、品德等方面表现优秀,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相应处罚:(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处罚的;(2)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3)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陕西省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陕西省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陕西省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陕西省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是指陕西省各中学根据《教育法》和《中学教育条例》,针对中学生的学籍事项所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面介绍学籍管理规定的详细内容:
一、学校有义务配合政府建立和执行学籍管理制度,并向政府学
籍管理机构提供学生变动情况;
二、每所学校必须建立完善的学籍管理制度,包括学籍录入、学
籍变动登记、学籍变动情况报告等,学校还应当建立完善的学籍档案
管理制度;
三、学校应当集中建立学籍信息系统,数据应当实时更新和保存,每年学籍信息变动情况应当在每学期开始前上报政府学籍管理部门;
四、学校要按规定核对学生基本信息,对学生进行实名认证,不
得使用其他非正规证件进行学籍管理;
五、学生入学时,统一用指定的《学生入学登记表》记录学生基
本信息,录入学籍系统;
六、学校不得随意变更学生信息,变更学生信息时仍需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及有关凭证;
七、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对学生学籍进行管理,对拖欠学费、逃课、殴打、煽动叛乱的学生处以学分警告、记过处分、留校察看或开除学
籍处分;
八、学校不得泄露学生基本信息,不准转售学生信息。

上述是针对中学生学籍管理的全部规定,希望各中学能够加强对
学生学籍的管理,为陕西省教育提供发展更好的条件。

2023年陕西高中学籍新政策

2023年陕西高中学籍新政策

2023年陕西高中学籍新政策陕西省教育厅日前宣布,自2023年开始,将实施新的高中学籍政策,旨在促进高中教育的公平性和质量提升。

这一政策的出台对于陕西省广大高中生和家长来说无疑是一个重要的举措,将对他们的学习生活产生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就陕西省2023年高中学籍新政策进行详细分析和解读。

一、学籍管理改革2023年陕西高中学籍新政策的核心是学籍管理改革。

目前,陕西高中学籍管理存在一些问题,比如由于区域差异,不同学校之间的学籍管理标准存在较大的差异。

新政策将通过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建立统一的学籍管理平台,确保学籍信息的及时准确录入和管理。

同时,新政策将加强学籍管理的透明度,使学生和家长能够更好地了解自己的学籍状况,确保学籍信息的真实性和公平性。

二、高考报名改革在2023年陕西高中学籍新政策中,高考报名环节也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

过去,高考报名主要依赖学校完成,导致报名时间不确定和流程繁琐。

新政策规定,高中学生可自行通过网络平台完成高考报名,确保高考报名的时效性和便捷性。

此外,新政策还明确规定了高考报名条件和相关事项,使高中学生能够更加清晰地了解报名要求,避免出现误报和漏报的情况。

三、学籍迁移政策改革2023年陕西高中学籍新政策还对学籍迁移政策进行了改革。

学籍迁移是目前高中学生普遍面临的问题,特别是由于各种原因需要转学的学生。

过去,学籍迁移存在一些限制和不确定性,甚至导致学生的学籍信息丢失或者无法及时处理。

新政策规定,学生在学籍迁移时需提供相关材料,并且学校要按规定及时办理学籍迁移手续,确保学生的学籍信息得到顺利迁移和留存。

四、学籍管理监督机制为了确保2023年陕西高中学籍新政策的顺利实施,新政策还建立了学籍管理监督机制。

按照政府相关文件的要求,学校将建立学籍管理考核制度,对学籍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和监督。

此外,学生和家长也可以通过学校提供的举报渠道,向教育部门举报学籍管理的问题和不正之风,确保学籍管理的公正性和规范性。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使用“陕西省中小学电子学籍管理系统”的通知-陕教基二[2012]10号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使用“陕西省中小学电子学籍管理系统”的通知-陕教基二[2012]10号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使用“陕西省中小学电子学籍管理系统”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使用“陕西省中小学电子学籍管理系统”的通知(陕教基二〔2012〕10号)各市(区)教育局、石油普教管理中心: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行为,增强学籍管理的准确性和时效性,按照《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和《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省教育厅决定于2012年9月起在全省统一使用“陕西省中小学电子学籍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管理系统”),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使用范围我省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和幼儿园(学前教育机构)在读学生的学籍信息均应纳入“学籍管理系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统一使用“学籍管理系统”进行电子学籍管理,以保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的全省共享和一体化管理。

二、工作步骤1.启动阶段:2012年3月完成“学籍管理系统”安装、部署任务后,2012年4月开始在试点地区(周至、武功、扶风县和杨陵区)进行系统试运行,目前已完成试点工作。

2.培训阶段:在2012年5月,全面开展市、县(区)系统培训工作。

省教育厅统一组织各市教育局学籍管理员和技术人员培训;各市教育局负责所属县(区)学籍管理员和技术人员培训;各市、县(区)教育局负责所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学籍管理员培训。

3.运行阶段:从2012年6月开始,各市、县(区)教育局组织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填报学籍数据。

8月底前,各市必须完成所有在读学生的学籍数据填报任务。

4.完善阶段:2012年9月底前,各市完成所有新入学学生的数据填报工作,全面规范中小学学籍电子化管理流程,逐步建立长效的管理、监督和应用机制。

2023年陕西高中学籍新政策

2023年陕西高中学籍新政策随着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各地教育部门都在不断完善和调整相关政策,以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

近日,陕西省教育厅发布了一项针对高中学籍管理的新政策,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今天,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2023年陕西高中学籍新政策。

一、政策背景陕西省作为我国西北地区的重要省份,教育事业一直备受重视。

为了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更好地培养未来人才,陕西省教育厅针对高中学籍管理进行了深入研究,推出了2023年新的学籍政策。

二、主要内容1. 学籍管理精细化新政策要求各高中学校要进行精细化的学籍管理,对学生的相关信息进行详细记录和归档。

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籍档案,确保学生信息的及时更新和完整性。

2. 学籍异动规范化对于学籍的异动,新政策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规范要求。

包括转学、休学、退学等情况,学校都需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办理,并及时向教育部门进行报备。

这将有助于减少无故辍学和跨校就读的情况,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3. 学籍管理信息化为了提高学籍管理的效率和精准度,新政策要求学校要尽快实现学籍管理信息化。

这意味着学校需要建立起完善的学籍管理系统,实现学籍信息的电子化存储和管理,为相关部门提供更加便捷和及时的信息查询和统计服务。

4. 学籍管理规范化新政策严格规范了学籍管理的各项流程和程序,包括学籍登记、学籍异动、学籍调查等环节都有详细规定。

这将有助于规范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避免学籍信息的不规范、不完整和不及时。

5. 学籍管理安全保障新政策提出了强化学籍管理安全保障的要求,学校需加强学籍信息的保密工作,防止学籍信息泄露和被非法利用。

要加强学生信息的真实性核查,杜绝虚假学籍等行为的发生。

三、政策意义和影响1. 提高学生管理的科学性和精准性新政策的出台,将有助于提高学生管理的科学性和精准性,让学校能够更好地了解每一位学生的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和管理。

2. 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籍管理将有效地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减少学籍异动带来的不良影响,让学生能够在一个安全、稳定的学习环境中茁壮成长。

陕西省中小学学籍管理

陕西省中小学学籍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中小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普通中小学校。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应当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

第四条学籍管理实行由省教育厅宏观管理下的分级负责制。

高中学籍由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义务教育段学籍由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设学籍管理人员,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学籍管理员要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及学习。

学籍管理人员要求政治素质好,熟悉学籍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免试入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的子女或被监护人属义务教育年龄段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应依法主动与暂住地所属学校联系,送适龄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义务教育段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学区(或招生服务区,下同)或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六条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入学手续。

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须持有关证明及时向学校请假。

高中新生如在规定报到时间结束两周后仍未到校办理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家长必看,西安市中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出台,毕业年级不准转学,中考之后不准复读!

西安市中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出台,毕业年级不准转学,中考之后不准复读!2018年西安市中考报名可以说是非常严格了。

无论是学籍还是户籍,要求都很严格。

那么从外地过来上学的孩子,就需要尽早关注了。

不要到了毕业年级才开始操心这个事情,那时候就晚了!根据西安市教育局发布《西安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和《西安市普通高中学籍异动管理工作要求》,初高中阶段“转学”“休学”“借读”具体要求如下:初中阶段“转学、休学、借读”学籍管理办法一、转学1、学生不得随意转学,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转学:家长工作调动、家庭住址迁移,或因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在原所在学校就读者。

2、学生转学由监护人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同意并开具转学证明,由学生监护人携带转学证明、学籍档案和家庭户口迁移、家长工作调动等有关证明到转入学校办理入学。

转入学校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接收转入学生。

县(区)教育局对转出、转入学生统一进行管理,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一般应在每年的2月、7月办理学籍变更手续。

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准转学。

3、学生由公办学校申请转入民办学校就读,原就读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应予以支持。

二、休学1、学生因病需长期治疗超过三个月不能坚持学习者,凭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或其它特殊情况超过三个月不能坚持学习者,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报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予休学,并给学生开据休学证。

一学期内因事、因病请假时间累计超过上课时数三分之一以上者,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亦可准予休学。

2、休学期限为一年。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监护人提出申请,可继续休学,连续休学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3、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治愈或者认定可以正常学习,经学校审查核准,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复学。

复学学生一般应随下一届学生学习。

4、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准退学。

高中学籍管理规定_普通高中学籍管理方法

高中学籍管理规定_普通高中学籍管理方法----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

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高中学籍管理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我省普通高中办学行为,提高普通高中科学管理水平,切实保障适龄少年受教育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含完全中学的高中部,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全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实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级负责,学校具体实施。

全省普通高中学籍实行电子化管理,统一使用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系统。

二、入学注册第四条普通高中按照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高级中等学校招生政策规定,有序招收录取新生。

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8月31日前完成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工作,并及时向学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五条新生凭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到并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的,须在开学后一周内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延期期限不超过两周。

开学后一周内不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又不办理延期手续,或延期期限内仍不报到办理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的学生入学。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如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取消其入学资格:伪造有关证件冒名顶替者;被其他学校重复录取者;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入学资格者;其他学校的在籍学生。

因病须休学治疗的新生,按休学规定办理。

第七条学校应按照办学规模及省、市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招生计划,控制班级学生数。

三、学籍建立第八条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并逐步完善学籍档案。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三)综合素质评价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等;(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六)享受资助信息;(七)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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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课程改革,建立和完善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制度,规范普通高中学生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以下简称普通高中)。

第三条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由省、市、县(市、区)三级教育行政部门与学校共同管理,以市县教育行政部门为主。

学校主要负责学籍的日常管理、学籍信息的录入、备份,为学生建立纸质和电子学籍档案。

市县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学籍注册、变更,实施学籍核查、监督,指导学校做好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省教育厅主要负责制定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指导、监督、检查各地和学校学籍管理工作。

第四条全省建立统一的普通高中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网络管理系统,对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实施电子化管理。

第二章入学、注册第五条学校按规定录取新生,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取得普通高中学籍。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的,须由监护人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经学校审查同意报县区教育局批准可保留其学籍。

延期期限不超过两周。

开学后两周内不到校办理入学手续,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对新入学学生进行注册登记。

在学生入学时组织学生完整填写《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登记表》(附件2),编制《陕西省普通高中级高一新生花名册》(附件3),按照管理权限及时上报县(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

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务必于10月30日前对学校上报的《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登记表》和《陕西省普通高中级高一新生花名册》进行审核、确认,按省教育厅规定的编号规则(附件1)编制学籍号(学生身份证号为辅号),完成学籍电子注册,学生取得学籍。

电子注册后,各市教育行政部门每年11月30日前将《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登记表》和《陕西省普通高中级高一新生花名册》(电子版)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

学校各年级统一以入学年份命名。

如2010年入学的,应写为2010级。

被录取的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未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的,学校不得为其注册登记。

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对违规招收的学生一律不得注册学籍。

第七条经复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入学资格,注销其学籍。

(一)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的;(二)高中阶段在籍的;(三)高中阶段已毕业、结业(肄业)的。

第八条凡属跨市范围违规招生取得学籍的,其学籍无效,由违规学校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取消。

第三章考勤、评价第九条学校对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实行考勤制度。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请假。

不请假或超过请假期限的,均按旷课处理。

对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校应及时与学生监护人联系,共同加强教育。

第十条学生在校期间应按有关规定参加考试、考核。

对学生的学分认定、综合素质评价、学业水平考试等考核评价按省教育厅相关规定执行。

学校应及时将评价信息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四章休学、复学第十一条学生因病需要休学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附件4),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医院病历,经学校同意,并报县(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休学证明。

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患有传染病或其他疾病不能在校正常学习的,学校报县(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令其休学,并发给休学证明。

第十二条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休学期满应及时申请复学。

学生休学期满或提前要求复学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并填写《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相关证明材料,由学校审核同意后,报县(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予复学。

复学时学校应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在适当年级安排学习。

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在休学期满前两周内向学校提出继续休学申请,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医院病历,经学校同意,并报县(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继续休学。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第五章退学第十三条学生因特殊情况要求退学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退学申请表》(附件5),学校审核同意,报县(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予以退学。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按自动退学处理。

(一)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140学时以上,经学校与学生监护人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的;(二)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学生监护人联系后仍未复学或不按规定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的;第十五条退学学生学籍应及时予以注销。

第六章转学、借读第十六条学生不得随意转学。

因父母工作调动、户籍迁移等正当理由须转学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入、转出学校同意,报县(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予转学。

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未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无故拒绝符合条件的学生转学。

特殊情况下,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权统筹安排学生转学。

第十七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得转学。

(一)县(市、区)域内学校之间;(二)非省级标准化以上普通高中转往省级标准化以上普通高中;(三)毕业年级学生;(四)学生在休学期间。

第十八条学生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转学办理的流程依次为:转出学校打印《陕西省普通高中转学申请表》(附件6),填写好相关内容,转入学校同意、盖章;转出学校审核同意、盖章;转出学校县(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转入学校县(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外省(市、区)学生转入我省的办理流程为:持转出学校省级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转学证明、修习情况等相关材料到由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在外省取得的统一考试成绩由省级考试管理部门负责登记转换。

我省学生转往外省(市、区)的办理流程为:持学籍注册学校开具的转学证明,向所在县(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申报审批。

第十九条学生转学一般应在开学后两周内完成。

学生转学后,原学籍号注销,由转入学校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重新编制学籍号。

学生转学时,由转出学校复制一份学生学籍档案转交转入学校。

学生原始学籍档案由转出学校归档保存。

第二十条学校原则上不得接收借读学生。

学生(含外省、市、自治区的学生)因父母从事野外或流动性工作、支援边疆、服现役等特殊情况,须到学籍注册学校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地区学校临时学习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向借读学校提出借读申请,填写《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借读申请表》(附件7),经学籍注册学校和借读学校同意,并报借读学校和学籍注册学校县(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准予借读。

第二十一条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学籍注册学校。

学籍注册学校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应为借读学生编制学籍号。

借读学生在借读期间的学习、考试评价等事宜均由借读学校负责进行。

借读学校建立借读学生临时档案,并于借读期满时将借读学生临时档案移交给借读学生学籍注册学校。

借读学生的修业证明等事宜由学生学籍注册学校负责办理。

借读学生在借读期间应及时到本人学籍注册学校办理相关手续。

学籍注册学校应将其借读期间的有关信息及时录入学籍信息网络管理系统。

第七章奖励处分第二十二条对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表现突出的学生,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给予表扬和鼓励。

学生获奖情况,应全面如实地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三条学生违反学生守则、校规校纪,经教育不改的,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等处分。

第二十四条学生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处分,须经校务会或行政会议决定。

处分决定应告知学生及其监护人。

对给予开除处分的,还需报县(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备案。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明显进步的,应及时撤销其相应处分。

凡受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应载入学生学籍档案。

处分撤销后,学校应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及时从学生学籍档案中撤出。

处分决定、撤销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由学籍注册学校存档。

第八章毕业结业肄业第二十五条学生修业期满,达到以下要求的,准予毕业。

(一)具有普通高中学籍,按规定参加相关修习、考试、考核、修习获得的学分达到省教育厅规定的学分要求;(二)综合素质评价的各方面基础性发展目标合格。

第二十六条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由省教育厅统一监制的《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毕业证书》。

毕业证书由学校校长签字、学校盖章、市教育行政部门鉴印后生效。

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准予毕业的学生,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编制、打印《陕西省普通高中级毕业(结业、肄业)班学生花名册》(附件9)一式三份,由学校、县(市、区)和市教育行政部门盖章分别存档。

学校应及时将学生的毕业情况载入《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登记表》,并归档保存。

第二十七条修习期满,未达到毕业标准的,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全省统一印制)。

未读满修业年限的,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全省统一印制)。

第二十八条毕业证书损坏不予换发,遗失不予补发。

确需学历证明的,由学校及县(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发给学历证明书。

第九章学籍档案管理第二十九条普通高中学生学籍档案分为学生个人档案和学校学籍管理档案。

个人档案随学生流转,管理档案由学校长期保管。

学籍档案由省教育厅统一格式和表格,主要包括:《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登记表》、《陕西省普通高中级高一新生花名册》、《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留级申请表》、《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退学申请表》、《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转学申请表》、《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借读申请表》、《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增减情况登记表》(附件8)、《陕西省普通高中级毕业(结业、肄业)班学生花名册》、《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阶段性评价报告单》(附件10)、《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终结性评价报告单》(附件11)、《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实践活动记录表》(附件12)、《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体格检查登记表》(附件13)、《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附件14)等。

学生学籍档案材料须及时、准确、规范填写,及时更新。

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

学校要将学生的有关信息及时输入电子学籍信息网络管理系统,并按照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县(市、区)、市、省教育行政部门。

第三十条学生学籍是记载、评价学生高中阶段身心发展、学习状况的重要资料,是发放高中毕业证书和办理转学、休学、退学等手续的依据。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根据需要配置学生学籍管理设备设施,按照省教育厅的统一要求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电子档案,并安排专人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第十章附则第三十一条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自2011年6月1日起执行本办法。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陕西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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