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税务执法监察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集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进和规范税务稽查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进和规范税务稽查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进和规范税务稽查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1.10.02•【文号】国税发[2001]118号•【施行日期】2001.10.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进和规范税务稽查工作的实施意见(国税发[2001]118号2001年10月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1994年新税制实施以来,为了适应日趋激烈的偷骗税与反偷骗税斗争形势,各级税务机关根据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总体部署,积极探索,勇于实践,初步建立了以专业化管理和各环节分工制约为标志的新型稽查体系。

以《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为重点的各项制度的实施,促进了稽查执法的规范、公正和效率。

但应当看到,现在的实际情况与改革的总体目标尚有一定差距。

主要表现:第一,稽查工作思路不够清晰,稽查体制没有理顺,稽查职责不够分明,工作机制不够完善。

第二,税务检查职责交叉重迭,缺乏统一性,多头重复检查,效率不高,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

第三,对税务检查实施环节的监控不够严密,难以杜绝弄虚作假、查而不报、查多报少、避重就轻、徇私舞弊。

第四,办案机构不健全,办案力量不足,办案队伍素质不高,办案装备技术落后,在很大程度上制约办案效率。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保证稽查工作的健康发展,既要强化稽查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又要疏通稽查的外部监督制约渠道,建立稽查运行机制的保障力量和纠编程序,确立稽查各个环节之间衔接紧密、分工明确、权责清晰、均衡协调的关系,保证稽查职能的充分发挥。

为此,总局提出“十五”时期全国稽查工作的总体目标:以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国务院领导提出的“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惩治腐败、清缴欠税”的治税方针,紧紧围绕税务工作中心,以公正与效率为主线,坚持“科技加管理”的方向,结合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扎实推进稽查体制改革和稽查制度创新,进一步增强稽查监督制约机制,加快稽查管理现代化步伐,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稽查队伍,初步建立统一规范、协调高效的稽查体系。

涉税咨询和宣传、涉税信息查询、纳税服务投诉(测试)

涉税咨询和宣传、涉税信息查询、纳税服务投诉(测试)

干部德能勤绩廉述职报告范文尊敬的领导, 各位评委:大家好!我是XX, 现任某单位的一名干部, 今天很荣幸能够站在这里向大家做述职报告。

在过去的一年里, 我在单位的工作岗位上不断努力学习和提升自己, 尽心尽力为实现单位的各项工作任务做出了贡献。

接下来的报告中, 我将向大家介绍我在工作中的主要表现和取得的成绩。

一、德性表现:作为一名干部, 良好的德性是我工作的基石。

我一直坚持以人为本, 关心员工的生活和工作情况, 积极参与员工关系处理和团队沟通, 解决问题, 使得团队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得到提升。

我还注重提升自己的道德修养, 坚守廉洁自律底线, 积极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自觉抵制各种不良风气, 树立了良好的榜样作用。

二、能力表现:在工作能力方面, 我通过学习和锻炼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和技能。

我深入研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不断学习新知识、新理论, 并积极应用于实践中。

在负责的工作岗位上, 我深入了解和掌握工作内容和流程, 通过分析和总结找出问题的根源, 提出解决方案, 并将其付诸实践。

我还加强对工作业务的学习, 提高了工作效率和质量。

三、勤奋表现:在履行工作职责上, 我以勤勉的工作态度和高效的工作效率得到了上级的高度认可。

我在工作中不断追求进步, 严格按照工作计划和任务要求开展工作, 时刻保持工作的主动性, 并与团队共同努力, 提高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在工作中, 我积极主动地承担起责任, 妥善处理各类事务, 努力做到事事如意、事事有为。

四、绩效表现:在过去一年里, 我深入研究本单位工作, 认真履行本职工作, 取得了一系列的工作成绩。

我参与制定了相关的年度工作计划, 并积极配合其他成员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在工作中, 我坚持以问题为导向, 提出了一系列改进意见和措施, 经过多方反复论证和讨论, 在部门工作中实施了一系列变革, 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在绩效考核方面, 我的工作得到了上级的肯定和好评。

在工作中, 我时刻保持着对工作的高度负责和认真态度, 不断完善工作流程, 提高工作效率。

云南专员办关于印发《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南专员办关于印发《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南专员办关于印发《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公布日期】2004.03.16•【字号】财驻云监[2004]25号•【施行日期】2004.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税务综合规定正文云南专员办关于印发《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财驻云监〔2004〕25号)省直各有关委、办、厅、局,中央驻滇单位,中央驻滇企业主管部门:为加强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的征缴管理,规范对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的监管行为,保障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的安全与完整,现将《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积极支持配合我办做好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且,在征缴工作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办。

附件:1、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实施办法2、主送单位名单(只发省直各有关委、办、厅、局)二○○四年三月十六日附件1: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云南省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规范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云南专员办)对云南省内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职能,保障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的完整与安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监〔2004〕15号)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中央财政非税收入”(以下简称中央非税收入)是指中央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或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款和罚没收入、彩票公益金和发行费、国有资产经营收益、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收入。

第三条云南专员办负责对云南省内中央非税收入实施就地监督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决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决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0.01.01•【文号】国税党字[2000]83号•【施行日期】200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决定》的通知(国税党字[2000]83号2000年1月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决定》印发给你们,请紧密结合本单位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措施,并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决定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以下简称“两权”)是国家赋予税务机关的基本权力,是税务机关实施税收管理和行政管理的法律手段。

为了加强对“两权”的监督制约,保证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全面、正确贯彻实施,从机制上和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加强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树立税务部门良好形象,特作如下决定: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近几年来,全国税务系统结合税制改革、征管改革和机构改革,围绕对“两权”的监督制约进行了积极探索,实行了新的税收征管模式,加强了对税收执法权的制约,减少了税收执法随意性;在人、财、物管理方面,建立健全了一系列规章制度,规范了内部行政管理权的运作,加大了监管力度,促进了全国税务系统两个文明建设。

但是,在“两权”运行过程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滥用权力,以权谋私,贪污腐败等违法违纪问题仍时有发生,有些问题还相当严重,损害了税务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破坏了依法治税原则,给国家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因此,必须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对“两权的监督制约。

强化对“两权”监督制约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紧紧围绕税收中心工作,针对“两权”运行过程中容易发生问题的部位和环节,深化改革,完善机制,严格管理,强化监督,坚持从严治队,推进依法治税,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腐败,为圆满完成各项税收工作任务提供有力保证。

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9.04.01•【文号】国税党字[1999]14号•【施行日期】1999.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党字〔1999〕14号1999年4月1日)现将《全国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紧密结合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全国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为确保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贯彻落实,根据税务系统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按照“依法治税,从严治队”的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一系列部署和要求,促进税务机关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

第二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参与和支持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加强税务干部队伍建设的根本措施,纳入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与组织税收收入、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一把手负总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省以下税务局各级领导班子要逐级签定党风廉政责任书,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责任范围第四条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严格落实“一岗两责”制度,认真履行职权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一)各级税务机关的党组和领导班子对职权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税务监察暂行规定》和《税务人员违法违纪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税务监察暂行规定》和《税务人员违法违纪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税务监察暂行规定》和《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
【标 签】税务监察暂行规定,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颁布单位】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云地税发﹝1995﹞216号
【发文日期】1995-09-11
【实施时间】1995-09-1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监察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5]11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5]118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学习,提出具体意见,省局综合后,再研究制定我省地税系统的具体贯彻意见。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制度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制度的通知【标 签】重大税收违法案件【颁布单位】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云国税发﹝2001﹞228号【发文日期】2001-09-17【实施时间】2001-09-1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大案要案报告制度(试行)》下发以来,大部分地区能认真贯彻执行,但仍有少部分地区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不查不报或查而不报或不按规定报送,给组织、督促查处工作造成被动。

为及时掌握重大案件查处情况,加强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切实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制度的通知实执法责任制,根据《》(国税发﹝2001﹞87号)精神,省局决定实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局督办案件范围: (一)总局、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纪委和上级领导批办的案件; (二)省局领导批办的案件; (三)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四)移送公安机关并经公安机关作为重大案件立案的案件; (五)省局认为需要督办的其他案件; (六)各地、州、市国税局认为需要省局督办的案件。

二、督办程序: 对决定督办的案件,省局(稽查局)向案发地地、州、市国税局发出《云南省国家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函》,相关地区接函后应当迅速确定主管领导和承办单位、承办人员,制定查处方案,按照督办函确定的时限填报《督办案件情况报告表》,报告案件情况及查处进展情况。

结案后再将税务稽查报告,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及案例分析上报省局(稽查局)。

三、督办案件的指导、协调。

省局稽查局负责案件的具体督办工作。

省局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派员前往案发地区督促检查,或选派人员参与办案,必要时要求主管领导及办案人员到省局汇报。

四、督办案件的查处必须层层落实,责任到人,涉案地国税局一把手负领导责任,主管领导负直接责任,承办人员根据各自分工职责承担相应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督促检查工作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8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督促检查工作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督促检查工作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8]112号)和总局党组提出的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确保政令畅通,提高机关工作效率的要求,我们对《全国税务机关督促检查工作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二00五年五月十八日全国税务机关督促检查工作办法第一条为使全国税务机关督促检查(以下简称督查)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督查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规则》(国税发[2004]12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督查工作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工具,是确保政令畅通、上级和本级机关作出的重大决策、工作部署以及各项工作顺利实现的重要措施,是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督查工作必须围绕税收中心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突出重点、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注重实效、务求落实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税务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督查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机关督查工作的领导。

具体督查工作事项由各级督查部门承担。

第五条各级税务机关的办公厅(室)是督查工作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督查工作并负责指导下级机关督查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各级税务机关办公厅(室)应当建立和完善督查工作各项制度,如分级负责制、岗位责任制、督查时限制、责任追究制、督查报告制、安全保密制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1.11.20•【文号】国税发[2001]126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责任制“两个办法”和“两个范本”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3月22日实施日期:2005年3月22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2001年11月20日国税发〔2001〕1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扬州税务进修学院:为规范税收执法责任制的贯彻实施,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02年1月1日起试行。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税收执法水平,促进税务人员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税务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过错责任追究是指对因过失或者故意造成税收执法过错行为的责任人给予经济惩戒和行政处理。

对过错责任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有错必究、过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追究范围和适用第四条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形式为: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待岗、取消执法资格。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员除按照上款规定进行追究外,可并处取消评选先进或优秀资格、扣发奖金或岗位津贴。

第五条税务人员在执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一)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的;(二)无正当理由不受理纳税申报或未按规定录入纳税申报资料的;(三)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减免税申请的;(四)无正当理由不办理退税的;(五)无正当理由不发售发票的;(六)对达到立案标准未按规定立案的;(七)税务检查时未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八)未按规定使用、填写执法文书的;(九)未按规定受理行政复议的;(十)未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0年全省地方税收执法重点检查(监察)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0年全省地方税收执法重点检查(监察)实施意见》的通知【标 签】税收执法,重点检查,实施意见【颁布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鲁地税发﹝2000﹞130号【发文日期】2000-09-21【实施时间】2000-09-2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收协定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局机关各单位: 现将《2000年全省地方税收执法重点检查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意见要求,认真贯彻实施。

2000年全省地方税收执法重点检查(监察)实施意见 为加大执法监督力度,规范执法行为,检查纠正违法违纪问题,严格依法治税,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发[2000]103号、国税发[2000]128号文件,统一部署了在全国开展2000年度税收执法检查和税收会计工作检查。

省局以鲁地税发[2000]96号、110号文件转发了总局通知,作出了明确安排和要求。

到目前,各地的自查及市地内县、市之问交互检查已经结束,并向省局写出了自查报告。

经省局第14次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为避免重复检查,减轻基层和纳税人的负担,2000年全省地税执法重点检查与行政执法监察、税收会计票证检查、征管改革调研一并集中于10月份进行。

为切实把这次检查、调研组织实施好,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检查、调研的指导思想和遵循的原则 (一)2000年全省地税执法重点检查、税收会计检查和征管改革调研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依法治税原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的部署,维护国家税法的统一、完整,检查纠正违法违纪问题,为全面完成地税收入任务创造条件。

通过开展执法重点检查、税收会计检查和征管改革调研,进一步规范地税机关的执法行为,努力实现地税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巩固和树立山东地税规范执法、文明服务、勤政高效的新形象。

(二)重点检查和调研,遵循依法治税的原则,把依法治税贯穿于检查、调研的全过程;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从我省和各地实际出发,肯定成绩,查摆问题,不掩盖矛盾;贯彻有错必纠的原则,坚持边查边改,有错必纠;贯彻完善提高的原则,有针对性的完善管理,提高执法水平。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