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设节约型社会实施方案(吉政发〔2005〕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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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1)

最新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1)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1)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07〕38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吉林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按照全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要求,抓紧制定本地区的工作方案,并组织好实施。

省直有关部门也要按照职责分工,尽快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和落实意见,确保节能减排工作取得实效。

吉林省人民政府二○○七年九月二十七日吉林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实现“十一五”规划节能减排目标,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现制定全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一)主要目标。

到2010年,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由2005年的1.65吨标准煤下降到1.16吨标准煤,降低30%;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降低35%;万元建筑业增加值能耗降低14.5%;万元农业增加值能耗降低18%;万元第三产业增加值能耗下降15.5%,其中政府机构用能总量减少15%;生活用能总量减少20%。

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35%。

到2010年,二氧化硫排放量从2005年的38.23万吨减少到36.43万吨,削减4.7%,化学需氧量(COD)排放量由40.68万吨减少到36.49万吨,削减10.3%;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60%,大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要达到90%以上,并建设分类处理设施,其中长春市不低于70%。

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65%。

(二)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控制增量、调整存量,依靠科技、加大投入,健全法制、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加强宣传、提高意识,突出重点、强力推进,动员全社会力量,扎实做好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推动全省经济更好更快发展。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2005年度各市(州)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实施情况的通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2005年度各市(州)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实施情况的通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2005年度各市(州)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实施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31•【字号】吉政函[2006]67号•【施行日期】2006.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2005年度各市(州)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实施情况的通报(吉政函[2006]67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检查考核2005年度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6〕17号)要求,省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检查组于2006年3月1日至15日对2005年度全省各市(州)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考核。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2005年度各市(州)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实施情况在省政府领导及省环保局等部门积极协调管理下,各市(州)政府在2005年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各项制度,坚持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切实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通过各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较好地实施了目标责任制中各项年度任务。

(一)全省环境污染加剧的趋势得到初步遏制,主要城市环境质量逐步改善。

2005年,各市(州)围绕年度核定任务,按照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和推进城市化进程,加强重点流域、重点区域和重点污染源的治理,强化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严格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取得较好效果。

9个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市空气环境质量总体有所改善,相关年度目标全部完成,其中长春、白城、松原、白山4个城市的空气质量稳定达到国家二级标准,其他5个城市空气质量均达到国家三级标准。

9个市(州)各江河出境断面水质与上年相比总体上有所改善,其中6个市(州)达到了年度核定目标要求。

各市(州)有关城市饮用水源地水质全部达到了考核目标要求。

(二)深入实施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各项制度,有效提高各级政府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视程度。

吉林省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发布《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林省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发布《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林省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发布《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5.11.21•【字号】吉建科[2005]16号•【施行日期】2005.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发布《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吉建科[2005]16号)各市州、县(市)建委(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6号)、《吉林省实施〈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办法》、《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吉林省供热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我厅制定了《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业已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地实际,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为了做好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的替代更新与供需协调等工作,节能技术(产品)认定和节能建筑认定工作自本细则公布之日起正式开展。

请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地区内建筑节能产品生产与施工企业的认定组织工作。

自2006年7月1日起,不得推广、使用未经认定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其中未经认定的外墙外保温系统,自2007年1月1日起不得在建筑工程中应用。

根据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2004)的要求,凡申请我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的外墙外保温系统(产品)应通过大型耐候试验。

附件:《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提高民用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改善用户室内热环境及生活条件,根据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76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吉林省实施〈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办法》、《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吉林省节约能源条例》和《吉林省供热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吉林省内从事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建筑使用和维护过程中的建筑节能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纲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纲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纲要的通知【法规类别】水资源【发文字号】吉政办发[2005]49号【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5.11.26【实施日期】2005.11.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纲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5]49号)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直属机构:省节约用水办公室制定的《吉林省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纲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吉林省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纲要(省节约用水办公室二○○五年十一月十日)水资源是基础性的自然资源、战略性的经济资源和公共性的社会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不可替代的控制性环境要素,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我省人均水资源不足,时空分布不均,水质状况恶化,由此形成的水资源短缺已经成为制约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因素。

建设节水型社会是解决干旱缺水、资源型缺水、污染型缺水等问题最根本、最有效的战略措施。

统筹协调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进一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加快建设节水型社会,已经成为我省面临的一个十分紧迫的问题。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战略部署,使我省水资源利用效率不断提高,生态环境不断改善,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纲要。

一、我省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及面临的形势(一)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状况。

我省属我国北方缺水省份之一,全省水资源总量为398.83亿立方米,其中地表水资源量344.17亿立方米,地下水资源量123.60亿立方米,重复量68.94亿立方米,地下水可开采量为79.57亿立方米。

全省人均占有水资源量1500立方米,仅为全国人均占有水资源量的2/3,世界的1/5。

我省水资源的时空分布特点:一是空间上分布不均。

东部山区多,中西部少,占全省经济总量和人口3/4以上的中部地区人均水资源占有量只有全省平均水平的25%—40%。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推进节能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推进节能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推进节能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1.17•【字号】吉政办发〔2019〕9号•【施行日期】2019.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推进节能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9〕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推进节能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月17日吉林省推进节能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推进节能标准化工作,充分发挥节能标准化的技术基础和政策工具作用,有效支撑产业结构调整,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5〕16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准入倒逼、标杆引领、创新驱动、共同治理”原则,充分发挥节能标准对产业转型升级倒逼作用,创新节能标准化管理机制,加快完善节能标准体系,强化节能标准实施与监督,促进节能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到2020年,制修订节能地方标准20项以上,基本建成指标先进、符合省情的节能标准体系,主要高耗能行业实现能耗限额标准全覆盖,产业政策与节能标准结合更加紧密,对节能减排和产业结构升级支撑作用更加显著,逐步形成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社会参与的节能标准化共治格局。

二、健全工作机制(一)建立节能标准化联合推进机制。

以吉林省实施质量强省战略联席会议制度为基础,建立省节能标准化联合推进机制,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统筹协调。

(省市场监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统计局、省管局、省林草局、省能源局、省畜牧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建立节能地方标准制修订机制。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11•【字号】吉政办发[2012]71号•【施行日期】2012.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吉政办发〔2012〕7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2月11日吉林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十二五”时期是加快实现吉林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的关键时期,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阶段。

在认真回顾总结“十一五”工作的基础上,精心谋划好“十二五”期间吉林省环境保护事业的全面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总体部署,结合吉林省的实际情况,编制《吉林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

此规划是吉林省经济社会“十二五”发展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是科学设定未来五年吉林省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奋斗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为全省经济社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的环境支撑。

一、“十一五”时期主要工作成就“十一五”期间,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吉林省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努力促进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全省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部分地区环境质量改善明显,生态功能有所恢复,环境保护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和明显成效。

(一)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全省城市空气环境质量普遍日益好转。

各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市空气质量全部达到Ⅱ级标准的,比“十五”末期增加了5个,好于Ⅱ级标准的天数均超过292天;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所有城市空气中二氧化硫年平均浓度全部达到国家Ⅱ级标准。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快推动我省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快推动我省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快推动我省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3.18•【字号】吉建发[2014]10号•【施行日期】2014.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快推动我省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建发〔2014〕10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发改委,公主岭市、梅河口市、延吉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局:现将《关于加快推动我省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按照通知要求,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14年3月18日关于加快推动我省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全面推动我省绿色建筑发展,根据财政部、住建部《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财建[2012]167号)及《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吉林省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3]1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加快推动绿色建筑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发展绿色建筑的重要意义绿色建筑是在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积极发展绿色建筑,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发展方式、消费模式和生活方式,促进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节能减排、降低建筑物使用成本、改善环境质量、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和建筑业、房地产业转型升级,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目前,国内先进省份已全面进入绿色建筑普及阶段。

相比之下,我省发展绿色建筑工作起步晚、示范项目数量少、占比新建建筑总量低,已严重滞后于全国平均水平,全社会主动实施绿色建筑的意识和氛围尚未形成,推进绿色建筑发展任务非常艰巨。

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节能管理【发文字号】吉政发[2006]47号【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6.12.11【实施日期】2006.12.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06〕47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方案》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节能工作,实现“十一五”规划提出的节能目标,现制订工作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经济结构和加快发展为根本,强化全社会的节能意识。

通过管理、经济、政策等手段,建立起政府大力推进、市场有效调节、企业自觉行动、公民积极参与的节能机制,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节能与发展相互促进,发展是目的,节能是为了更好地发展,科学发展。

坚持开发与节能并举,节能优先。

坚持把节能与产业结构优化、环境保护、技术进步以及培育科学的生产和生活方式相结合。

坚持发挥市场机制与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努力营造有利于节能的体制环境、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

坚持源头控制与存量挖潜、依法管理与政策激励、突出重点与全面推进相结合。

(三)主要目标及任务目标分解。

1.主要目标。

到“十一五”期末,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按2005年价格计算)比“十五”期末降低30%,年均降低6.9%。

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由2005年的1.65吨标煤下降到1.16吨标煤;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电耗由2005年的1044.7千瓦时下降到731.3千瓦时;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由2005年的3.17吨标煤下降到2.06吨标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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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吉林省【发布文号】吉政发〔2005〕25号【发布日期】2005-08-17【生效日期】2005-08-17【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吉林省吉林省建设节约型社会实施方案(吉政发〔2005〕25号)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发改委制定的《吉林省建设节约型社会实施方案》已经2005年8月8日省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二○○五年八月十七日吉林省建设节约型社会实施方案(省发改委二○○五年八月十二日)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和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有关精神,加快全省建设节约型社会,推动循环经济发展,有效缓解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所面临的资源约束和环境压力,促进吉林老工业基地振兴,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充分认识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意义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中央提出加快两个根本性转变以来,我国推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取得了积极进展,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取得一定成效。

但总体上看,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尚未得到根本转变,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仍存在资源消耗高、浪费大、环境污染严重等问题,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和人口的不断增加,我国淡水、土地、能源、矿产等资源不足的矛盾更加突出,环境压力日益增大。

“十一五”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关键时期,必须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进一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在生产、建设、流通、消费各领域节约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损失浪费,以尽可能少的资源消耗,创造尽可能大的经济社会效益。

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坚持资源开发与节约并重,把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紧紧围绕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节能、节水、节材、节地、资源综合利用和发展循环经济为重点,加快结构调整,推进技术进步,加强法制建设,完善政策措施,强化节约意识,尽快建立健全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的体制和机制,逐步形成节约型的增长方式和消费模式,以资源的高效和循环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为此,各地、各部门必须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把建设节约型社会摆在更加突出的重要位置。

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以高度的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抓好建设节约型社会工作。

二、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的重点工作和目标任务(一)大力推进能源节约。

落实国家《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研究提出《吉林省节能规划》。

实施一批对产业升级和资源节约具有较强示范带动作用的重大项目。

突出抓好一汽集团、通化钢铁、吉林油田、吉林化工等重点耗能企业节能。

开发和推广清洁燃料汽车、节能农业机械,推进车用乙醇汽油推广工作。

深化供热体制改革,加快供热商品化步伐,采取切实可行的步骤,逐步实行分户供热和供热计量化,用多少热花多少钱。

启动低能耗、超低能耗和绿色建筑示范工程,加快推广太阳能和浅地层低温热源供热制冷技术。

科学引导商业和民用节能,在公用设施、宾馆商厦、居民住宅中推广采用高效节电照明产品。

在农村大力发展户用沼气和大中型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推广省柴节煤灶、示范秸秆固化燃料的生产和使用。

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组织生物质能资源调查及生物质能技术示范和推广。

(二)深入开展节约用水。

要认真研究提出《吉林省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纲要》等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指导性文件,全力抓好长春市、吉林市、四平市和辽源市等四个省级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市试点工作。

探索、推进水权制度改革。

出台《吉林省节约用水奖评审管理办法》,建立规范化、制度化的节约用水激励机制。

研究提出省内主要江河水资源宏观分配指标和微观取水定额指标,充分发挥吉林省《行业用水定额》(地方标准)在节约用水工作中的作用。

推进城市节水工作,加强城市计划用水管理,实行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办法。

积极开展节水产品的研发和认证,加大节水设备和器具的验收和推广力度,加快城市供水管网改造,降低管网漏失率。

推动公共建筑、居住小区、住宅节水和中水回用设施建设。

大力推进污水处理及再生水利用,加快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努力创建节水型城市。

继续推进农业节水灌溉,加快大中型灌区节水改造,积极开展农业末级渠系节水改造试点,搞好雨水积蓄利用。

调整农业种植结构,扩大节水作物品种种植面积,推广节水农业技术,发展旱作农业。

开展农村、集镇生态卫生旱厕试点。

推进高耗水行业节水技术改造、矿井水资源化利用。

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严格控制超采、滥采地下水,严格执行地下水开采审核、审批制度。

防治水污染,缓解水质性缺水。

强化水行政执法体系建设,依法加强水资源管理,保护好水资源。

(三)积极推进原材料节约。

加强重点行业原材料消耗管理。

推行产品生态设计和使用再生材料,减少损失浪费,提高原材料利用率。

鼓励生产高强度和耐腐蚀金属材料,提高材料强度和使用寿命。

严格贯彻执行禁止过度包装的有关法律规定和政策措施。

从使用环节入手,进一步加大散装水泥推广力度。

木材、木制品加工业积极研发、推广木材节约和木材替代技术。

(四)强化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

坚持依法用地、按规划用地、按照定额和控制指标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水平。

实行严格的土地保护制度,完善土地使用市场准入制度。

推进土地复垦,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从体制和机制上解决黑土地快速退化的问题。

提高耕地集约利用水平。

有关部门要研究提出城市建设节约利用和集约利用土地的政策措施,以及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集约利用土地的意见。

统筹安排农业、非农建设及生态用地。

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精神,有关部门要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和规定,坚决禁止毁田烧砖,严格禁止城市使用实心粘土砖,长春市、吉林市和其他地级市分别于今年、2007年和2008年底实现“禁实”,县级市在2010年底实现“禁实”;从现在起,全省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全面严格执行节能50%设计标准,地级市和所有县(市)分别于2008年和2010年执行节能65%设计标准。

(五)加强资源综合利用。

以煤矿瓦斯利用为重点,推进共伴生矿产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

以粉煤灰、煤矸石、尾矿和冶金、化工废渣及有机废水综合利用为重点,推进工业废物综合利用。

以再生金属、废旧轮胎、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利用为重点,鼓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

推进生活垃圾和污泥资源化利用。

开展秸秆综合利用,推广秸秆还田、秸杆气化、秸秆压块、秸秆发电等技术,普及秸杆养畜、过腹还田,节约粮食,降低养殖成本。

推广节肥、节药技术,提高化肥、农药利用率。

鼓励农膜回收利用。

进一步完善油页岩加工的工艺技术,拉长产业链,使油页岩资源得到充分开发和利用。

利用生物技术改造农、畜产品加工技术,重点搞好玉米、猪、牛、鸡、鹅的深度加工,丰富玉米深加工和畜禽产品深加工的品种数量。

(六)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在振兴老工业基地的产业结构调整中,全面融入循环经济的理念。

通过制订和实施循环经济的政策和法律,建设一批循环型企业、生态工业园区、循环型城市和城市再生资源回收及再生产业体系。

充分发挥各地的资源优势和技术优势,按循环经济的要求,优化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促进经济、社会、环境的全面协调发展。

在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筛选一批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项目,积极争取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和资金支持。

(七)深入搞好清洁生产。

省环保局要会同省经委大力推动工业企业开展清洁生产,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环保部门以刚性的定期检查,督促非达标企业认真搞好企业的清洁生产;省经委协调、引导非达标企业自我开展技术改造和装备改造,或与技术输出单位签订清洁生产工艺改造合同。

三、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工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规划编制。

建设节约型社会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有关部门、企业和全社会的协调配合,共同推动。

省政府成立全省建设节约型社会协调机构,主管副省长为协调机构负责人,省发改委作为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和省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交通厅、水利厅、经委、农委、商务厅、国资委、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质监局、广电局、环保局、林业厅、法制办以及省总工会、团省委等部门和单位的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和分工,做好本系统的资源节约工作。

各地、各企业要加强领导,制定规划,组织实施。

行业协会和各人民团体要积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加强行业和社会各界的节约自律。

各级政府要抓好规划编制和宏观指导,把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和发展循环经济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总体规划和其他各类专项规划的重要内容。

省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编制《吉林省节能规划》、《吉林省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吉林省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并在调查摸底、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筛选一批有利于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资源节约的重大项目,上报国家争取支持。

省水利厅、省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编制《吉林省节水规划》。

(二)健全法规体系,加大执法检查。

省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配合国家有关资源节约法规的贯彻执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我省的相关法规和条例。

省发改委、经委、国土资源厅、工商局、质监局、环保局等部门要加强对资源节约情况的执法检查,依法保护矿产资源和土地资源,规范市场秩序,查处不符合规定的用能、用水产品和器具的生产和销售,查处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企业和单位,依法推动资源节约工作。

(三)理顺资源性产品价格。

加快资源性产品价格的市场化改革进程,逐步建立能够体现资源稀缺程度的价格形成机制。

落实全国水价改革与节水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抓住机遇,适时决策,全面调整工农业和居民用水价格。

推进阶梯式水价制度和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收费方式的进一步完善。

加大实施峰谷分时、丰枯和季节性电价力度,扩大执行范围。

对高耗能行业中国家淘汰类和限制类项目,继续实行差别电价。

运用价格机制调控土地供应,提高土地使用效率。

(四)强化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完善促进资源节约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

省经委会同省质监局、统计局、建设厅、水利厅、农委等部门负责制定重点行业和产品的能源消耗定额、限额和节能、节水标准。

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已出台的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环保设备(产品)、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抓紧研究制定支持资源节约的地方财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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