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刑法关于见死不救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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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见死不救”也犯法

德国“见死不救”也犯法

饱, 可适当增加食物, 以此达到既使顾客能吃饱, 又不浪费的目的 据统计, 自日本流行此举后, 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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斤、 学 校 及企 业 食堂中 , 浪费 粮食 的 现象 几 乎“ 绝 迹” 日本 的 不 仅 如 此, 日 本 处 处 都 体现着 节约 意 识。 在商 场里, 为 节 约空间 常 设有只 容 一个 人 通过的 走 ‘ ‘ 定量菜单’ ’
在 日本 , 食品 浪 费现 象一 度 非 常 严 重 , 很 多地 区 出现 粮 食 短 缺 为呼 吁 民 众 珍 惜 粮 食 , 日 本 的
餐厅 、 学校 、 企业 食堂纷 纷推 出 “ 定量 套餐”, 号召 大家 “ 消灭”剩饭 剩 莱 “ 定量 菜单 ”便是 餐厅
根据 顾 客填写 的性 别和 体 重数字 来预估饭 量 , 量 身定制 合理 的饭 菜搭配 和份量 。若顾 客 觉得 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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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有 民间传统 节 日, 有 国 家纪 念 日等等 。例如 , 元 旦节 、 主显节 、 狂欢 节、 情人 节 、 解 放 日、 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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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 方 的 很多 国 家, 有 一条 关于 见义 勇 为 的 免责 法律 : 好 撒玛利 亚 人 法。 在美 国 和 加拿大 ,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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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节 曰, 主要 为庆祝 圣母升 天 , 几乎 各地 都要 举办 专业的舞 蹈表 演。同时 , 全 国分八 月上 半 月和 下

扬善惩恶的“好撒玛利亚人法

扬善惩恶的“好撒玛利亚人法

由于他们对一名休克的老人熟视无睹,致使病人没有得到及时救治而身亡……倡导“救死扶伤”公德事件发生在德国埃森市一家银行的自动柜员机大堂,一名82岁的老年人在提款期间突然休克,晕倒在地,生命垂危。

这天是礼拜日,大堂内没有职员值班。

尽管前后有4名顾客经过,但全都没有施以援手。

有的甚至从倒地的老者身上跨过,走到自动柜员机前面继续提款。

20分钟后进来的第5位顾客报警求助,但由于延误救援,老人送院后不治身亡。

埃森市警方认为事态严重,性质恶劣,决定立即追捕这4名见死不救的旁观者,起诉他们违反“好撒玛利亚人法”。

德国《基本法》第二条明确提出,“人人有生存权”,公民在必要情况下有义务提供急救。

《德国刑法典》第323条 C项规定,“无视提供协助的责任”是违法的。

在意外事故、公共危险、陷于困境或其他意外情况发生时,若有人需要救助,而在场人员具备施救条件,尤其是施救行为对自身无重大德国刑法实际上规定了一条“见死不救罪”,在很多领域都适用。

例如,在德国驾校,首先要上急救课,通过考核确认掌握了紧急救助知识之后才能获取驾驶执照,目的就是为了在紧急情况下可以为别人施救。

司机驾驶过程中发现路边有人出了车祸,必须停下来施救。

如果不知道如何急救,就得打电话报警。

倘若扬长而去,事后有人举报,肯定要吃官司。

对于德国医生来说,“见死不救”将成为一条罪状。

急救分为一般状态和有生命危险两大类,紧急状态下医生有权力也有义务为患者实施急救。

治病救人是第一要务,即使在飞机或火车上,也可以建议驾驶员就近着陆或停车。

“无论任何情况遇到病人都要施救”,已经成为支撑德国医生职业的道德基础。

其中有一条规定十分明确:在8小时工作时间之内,如果病人不同意,医生不能自作主张进行医治;但8小时之外遇到病人,要随时随地进行救助,在病人无人担保的情况下,医生将自动成为“担保人”,肩负救人和监护的双重责任。

在德国,只有医德合格才能获得医生“执照”。

医学院校非常重视医德医风教育,不断加以强化。

家属没签字,国外医生怎么办?(一)

家属没签字,国外医生怎么办?(一)
室都会采纳 医生的意见 。
另外,德 国医生实施急救 是有法律依据寻 求法 院的 支持 。比如 , 医院 遇 二条 规定 , 人人有 生存 权 。德 国刑 法规 定 ,意外 事故 、公共 到身份不 明的病人 ,需要马上 动手术,但病 人本人神 志又不清 危险或 困境 发生时需要救 助,根据行为 人当时的情况 急救 有可 醒, 自己无 法判 断是 否 同意 手术 ,这 时 医 院可 以打 电话 到法 能,尤其对 自己无重大危 险且又不违背其 他重要义务 而不 进行 院征 求 意见 。而当地 法 院会 有 专 门的工 作 人员 负责 处理 此 类 急救 的,处 1 年 以下 自由刑或罚金 。 事宜 ,他们会根据 实际情 况,从病人 利益 出发 ,签 发 同意 委托
在 美国 ,生 命权至高 无上,救死 扶伤是 医生的职责 ,危急 法律责任 。
德 国:” 见死 不救” 是条罪状
在 德 国 ,患者 在 手术 前通 常 也要签 字 ,但 分几 种不 同情
关头 医生见死不救 的事情绝 对不允许 发生,而 且当事 医生要 负 况 。
第一 种情况是 ,成年患者有判 断能力和签字 能力 的 。医生
为 了保护病 人的生命 权 、被救 助权和手术权 , 以及 为了保 在手术 前必须 向患者详细说 明手术的风 险以及 用药后可能带 来 证 医院在救死扶 伤过程 中没有后顾之 忧,联邦 政府 和地 方各级 的副作用,如果 患者 同意签字 ,医生可 以为他 实施手术 ,如果 卫生 部门都制 定了一系列 的法 律 、法 规和相应 的 ” 国家担保 ” 制 患者 不同意签字, 医生必须 尊重患者的决定 。 度 。这 些保 障措 施使得 医院和医生在 治病救人 时有 法可依 ,有 第二 种情况是 ,患者没有 判断能力和签字 能力,而患者 又 规可 循。 没有处 于生命危急状 态, 医生必 须 向患者家属说 明手术 的风险 在 美 国,不 管是公立 医院,还 是私人诊所 ,只要有病 人送 以及 用药后可 能带 来的副作用 ,由家属决定 是否做 手术 。通 常 来 ,都要在第 一时间进行 救治 ,哪怕病人 没有 医疗保 险,甚至 情 况下,医生必须尊 重家属的选择 。 付不 起 医疗费 。如果 医生需要对病 人进行手术 ,而病人 头脑清 第三种情 况是,患者没有 判断能力和签 字能力,但处 于生 楚 时,只要病人签字 就能手术 ,家属的签字 只能起 辅助作用 。 关系和可能 发生的情 况明 确告诉病 人及其家属 ,必要 时还要求

“见死不救”要立法惩治吗汇总

“见死不救”要立法惩治吗汇总

“见死不救”要立法惩治吗风声雨声读书声,声声震耳;家事国事天下事,事事关心。

大家好,欢迎来到今天的小纬说事,我是小纬。

2岁女童小悦悦被车碾过,18路人见死不救,监控录像以及网络的力量让这起惨案深深地刺痛了国人的心灵。

随着小悦悦伤情的恶化,最后不治身亡,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斥责路人的冷漠,哀叹社会道德的滑坡,每个人都在思索惨案发生的原因,以及可能的解决方案。

而在制度的力量深入人心的今天,立法惩罚“见死不救”,成为不少人首选的想法。

不仅广东官方发布信息问计于民,征求立法惩罚“见死不救”的意见,很多知名律师、媒体等也表示希望推动立法。

尽管也有许多人对用刑罚手段解决道德问题不以为然,但这次媒体报道中,普遍都提到这是参照德国、法国等发达国家的做法,那么,这外国的经,到底是不是解决“冷漠”问题的良方为什么国外存在立法惩罚“见死不救”?大陆法系:普遍设有“见死不救罪”“见死不救”,在更大的层面上叫做“见危不助”。

目前,在刑法典中规定见危不助罪的国家主要集中于欧洲大陆。

欧洲共有41个国家和地区,据学者统计,有超过20个国家规定了见危不助罪。

例如《德国刑法典》第28章“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第323条c(不进行急救):意外事故、公共危险或困境发生时需要急救,根据行为人当时的情况急救有可能,尤其对自己无重大危险且又不违背其他重大义务而不进行急救的,处1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

《芬兰刑法典》第21章“侵害生命与健康罪”第15条不予救助:凡明知他人处于致命的危险或者丧失健康的严重危险之中,但并未给予或促成救助,鉴于行为人的选择自由和当时的状况,该救助是能被合理期待的,以不予救助罪论处,处以罚金或者6个月以下的监禁。

很明显,这些刑法条文确实是针对“见危不助”的。

然而,人们通常的理解里,刑法的目的是禁恶,而并非引人向善,刑法针对的,通常是特定主体违反了法律所不允许的行为。

虽然,刑法上也有“不作为犯”的说法,但这是因为特定人群有其应该做的义务,对于一般的人来讲,“见危不助”明明是一个道德问题,怎么能用刑法来规范呢?不过,欧洲的法学家们认为,在现代社会,国家的任务不是惩罚一种不道德的思想观点,而是要惩罚“对个别成员或法律共同体造成危害或危险的行为”。

德国刑法关于见死不救的规定

德国刑法关于见死不救的规定

德国刑法关于一般主体“见死不救”的刑事处罚(2011-11-14 14:19:14)标签:德国刑法“见死不救”不作为刑事处罚可期待性杂谈1. 法条规定:针对一般主体“见死不救”的不作为的刑事处罚,规定在德国《刑法典》第323条c 项(下称“323条c项”)。

该条译文如下:“意外事故、公共危险或困境发生时需要救助,且救助根据当时情况是可期待的,尤其对其自身无重大危险且又不违反其他重要义务而不施救的,处1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

”“Wer bei Unglücksfällen oder gemeiner Gefahr oder Not nicht Hilfe leistet, obwohl dies erforderlich und ihm den Umständen nach zuzumuten, insbesondere ohne erhebliche eigene Gefahr und ohne Verletzung anderer wichtiger Pflichten möglich ist, wird mit Freiheitsstrafe bis zu einem Jahr oder mit Geldstrafe bestraft.“需要提醒的是,323条c项的规定针对的是一般群体,而非特殊人员或群体(如消防员、车祸当事人等)。

针对后者,有其他法律上的特别义务(如德国《道路交通条例》第34条规定的车祸当事人的救助义务)。

2. 适用前提n 存在困境适用323条c项的首要前提是存在困境,包括意外事故、公共危险和公共困境。

意外事故是指突然发生的、对人身或财产构成严重威胁的事件。

至于事故发生的原因,在所不问。

根据以往判例,意外事故包括交通事故、其他事故、突发疾病(如心脏病)、难产、自杀(对此的认定有较大争议。

但德国律师同行的建议是此时以提供救助为佳,以避免刑事追究的风险。

见死不救是否应该入罪

见死不救是否应该入罪

见死不救是否应该入罪作者:谢鹤馨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2期【摘要】国内近几年,关于见死不救的案件屡见不鲜,此类司法案件的审理由于立法状况不明确和定性的模糊而变得纷繁复杂。

笔者通过对国内外一些法学家对见死不救行为的定性分析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初探见死不救是否应该入罪。

【关键词】见死不救;道德与法律;必要性;威慑力一、背景及民众意见国内近几年道德沦陷的事情层出不穷,98年经营旅游业的吴某的女儿把船租给六名游客,上岸后发现有两名游客下落不明,在其余游客向吴某求救时,吴某断然拒绝,鉴于此类现象,2001年全国人民大会上32名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建议刑法增加“见死不救”的罪名,遭到诸多反对。

2010年的小月月事件——广州佛山两岁的小月月被一辆面包车撞倒和碾压后的五分钟内,十余名路人路过,竟然无一人施以援手,最后被一位拾荒阿姨救起,最终还是死亡。

此事件一出,立即轰动全国,使“见死不救是否应该入罪”一时又成为焦点。

针对这种现象,民众对“见死不救是否应该入罪”展开了激烈的讨论。

主流观点分两种,第一种是支持见死不救入罪,第二种是反对见死不救入罪。

支持入罪的专家认为:见死不救的屡见不鲜,一再发生表明,这一社会问题仅靠道德约束已收效甚微,需要有强制性特征的法律来加以惩治这种对社会危害程度很大的现象。

反对入罪的专家认为,不应该把道德问题上升到法律层面,见死不救在很大程度上属于道德问题,将其法律化,就意味着伦理道德取代了法律,这既不符合法律的本质与目的,也会增加伦理道德法律化后的执法成本。

二、国外相关立法范例在国外,将见死不救纳入法律范畴并不罕见,许多国家对见死不救的诸多情形都有着明确的界定并对其法律责任的承担作了具体规定。

例如《法国刑法典》第223-6条规定:任何人对处于危险中的他人,能够个人采取行动,或者能唤起救助行动,且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均无危险,而故意放弃给予救助的,处5年监禁并科以50万法郎罚金。

[1]”《德国刑法典》第323条规定:“意外事故、公共危险或困境发生时需要救助,根据行为人当时的情况急救有可能,尤其对自己无重大危险且又不违背其他重要义务而不进行急救的,处1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

德国,见死不救会判刑

德国,见死不救会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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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 崇 尚男 女平等 的政府官 员等 人负责 接 听 电话 。这些 人有男 有女 , 他 们都 会 在 接听 电话时 , 保 证发牢骚 者的 隐私不 会泄露 。起初 , 很多女 白领在发牢骚 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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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 舆论一 片哗 然。埃森市长库芬表 示 , 这是 一起 “ 既令 人悲哀 也 引人深思 的事 进行 急 救 培训 。特 别是 在 德 国 的 中小 学, 小学一年级 的学 生就 知道拨 打 l 1 O 和
患进行急救 , 且 对 自己无重大危 险 、 又不 违背其他重要义务 而不进 行急救的 , 处I
在德 国 , 人们 经常 可 以看 到这 样 的 场景 : 昏倒 的病 人被路人救 助 ; 车祸 现场 被陌生 人 自发保护 , 当事人被救 出 ; 发生 歹徒 作 案时 , 有人奋 不顾 身 ……这些 见 义 勇为 的事 , 在 德 国法 律 中有详 细 的规

德国, 见死 不救 会判刑
德 国犯罪 学家 费尔 特斯 教授 表示 , 这4 人 违 反 了《 德 国刑 法典》 第3 2 3 条 的 规定 。该 条款规定 , 在意外事故 、 公共危 险或 困境发 生时 , 若 有人需要救 助 , 行 为 人( 即 目睹事件发 生的路人 ) 本可 以对伤

见死不救行为定性的法律分析

见死不救行为定性的法律分析

见死不救行为定性的法律分析作者:陈超来源:《西部论丛》2019年第10期摘要:近年来由于“见死不救”行为屡屡发生,引发了社会道德危机,能否对“见死不救”行为进行立法规制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

虽然国外有将“见死不救”入刑的先例,但是我国是否也应该将“见死不救”入罪却值得思考。

本文通过对见死不救行为的概述、域内外立法现状等方面进行论述,旨在对见死不救入罪有无可行性表达明确的态度。

关键词:见死不救立法规制可行性一、“见死不救”行为的概述(一)“见死不救”的概念“见死不救”行为通常是指负有消除实现危险义务的行为人,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该义务,致使危险结果发生的行为。

从法律的角度看,“见死不救”就是指在特定的危险情况下,行为人明知自己不对受害人实施予施救的情形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不作为,正是一个亟需探讨的课题。

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来看,对“见死不救”这一不作为的行为只是一种普遍的事实评价,而从社会道德学来看,对“见死不救”这一行为则上升为一种特殊的价值评价。

“见死不救”基本上是一个道德用语,需与法律领域中的“不作为犯罪”划清界限。

(二)“见死不救”行为所产生的原因1、法律制度的不健全。

尤其是2006年南京的“彭宇案”中人民法院对于是否为见义勇为案件的处理结果,给社会群众留下了恐慌的心理。

当年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适用无过错责任,并根据公平原则让当事人来分担损失,所做出的民事判决书中让每一个人在决定救助他人前都要先想下问题,例如有没有证据来证明你的救助行为。

“彭宇案”一审判决经受的基于法理学、证据法学和法社会学等多种视角的批判,反映出主审法官专业素养和司法理念仍然存在不足。

2、道德层面的原因,包括信任危机和公众冷漠。

只有在一个互相信任的社会环境中才谈得上信仰、道德、文化等。

互信的损失往往是恶性循环,导致许多人做好事都会引起受益人甚至他人的恐惧。

信任危机导致道德危机,这是“见死不救”现象出现的一种逻辑解释。

公众冷漠可能会直接导致“道德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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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刑法关于一般主体“见死不救”的刑事处罚(2011-11-14 14:19:14)
标签:德国刑法“见死不救”不作为刑事处罚可期待性杂谈
1. 法条规定:
针对一般主体“见死不救”的不作为的刑事处罚,规定在德国《刑法典》第323条c 项(下称“323条c项”)。

该条译文如下:“意外事故、公共危险或困境发生时需要救助,且救助根据当时情况是可期待的,尤其对其自身无重大危险且又不违反其他重要义务而不施救的,处1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


“Wer bei Unglücksfällen oder gemeiner Gefahr oder Not nicht Hilfe leistet, obwohl dies erforderlich und ihm den Umständen nach zuzumuten, insbesondere ohne erhebliche eigene Gefahr und ohne Verletzung anderer wichtiger Pflichten möglich ist, wird mit Freiheitsstrafe bis zu einem Jahr oder mit Geldstrafe bestraft.“
需要提醒的是,323条c项的规定针对的是一般群体,而非特殊人员或群体(如消防员、车祸当事人等)。

针对后者,有其他法律上的特别义务(如德国《道路交通条例》第34条规定的车祸当事人的救助义务)。

2. 适用前提
n 存在困境
适用323条c项的首要前提是存在困境,包括意外事故、公共危险和公共困境。

意外事故是指突然发生的、对人身或财产构成严重威胁的事件。

至于事故发生的原因,在所不问。

根据以往判例,意外事故包括交通事故、其他事故、突发疾病(如心脏病)、难产、自杀(对此的认定有较大争议。

但德国律师同行的建议是此时以提供救助为佳,以避免刑事追究的风险。

)。

公共危险是针对较大数量人群的人身、生命或重要财物的确定的危险,如铁轨上有异物、有毒化学气体的泄露。

而危险是否属于突然发生,则不重要。

公共困境是指对针对大众的确定的严重的困难情形,如社区忽然断水断电或洪水。

困难情况必须事实存在(经得起事后审查)。

n 需要救助
适用323条c项的第二个前提是需要救助。

对此,需结合当时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

如果在场有多人可能施救,则单个个体不能以他人能施救为由来为自己开脱。

每个在场的可能的施救者都应该尽力以使施救得以完成。

n 施救可期待
适用323条c项的另一个前提是施救是可期待的。

对于“可期待性”认定,较为复杂。

个案中,常需结合以下因素考虑:
a.可能施救者的个体情况,
b.可能施救者当时的身体和精神状况,
c.可能施救者的生活经历(如医生的施救可能性大于一般人)。

在以下情况下,则不具备上述的“可期待性”:
a. 违反自身的重大义务(如飞机场导航员必须呆在工作岗位),
b. 可能的施救者本人需冒很大风险。

n 未施救,即不作为
即在满足了上述客观条件的情况下,未提供必需的和可期待的施救行为。

n 主观要件(故意)
适用323条c项的前提除了上述客观要素外,还要考虑主观要件,即可能施救者的故意。

也就是说,可能施救者在困境时需施救,其也能施救,但因个人原因,未施救。

2011年11月14日星期一,乔文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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