蔺润煤矿便携仪使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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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携式瓦斯报警仪使用管理规定范文(2篇)

便携式瓦斯报警仪使用管理规定范文(2篇)

便携式瓦斯报警仪使用管理规定范文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149条的有关规定和上级其它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矿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使用范围1.矿长、副矿长、总工、爆破工、采掘开区队长、生产科室科长、生产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安全监测工、电机车司机等下井时随身携带。

二、使用地点2.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作业的地点,采煤机上。

三、使用时间3.下井后实行____小时连续不间断实时监测。

四、发放4.各单位根据安通科发给的仪器牌,凭牌领取,每个单位的使用人员应和牌上的编号对应,丢失时,罚款____元/个。

五、使用管理:5.监测人员应按时调校仪器,保证仪器性能稳定,灵敏可靠。

性能不稳定的仪器,不得下井并及时更换。

6.领取仪器时,应先检查外观,然后检查电压及零点,有问题时可要求更换,下班时必须按时交回,若超一班(从领仪器到交仪器超____小时),将给予罚款,若超过一天不交者,罚款____元,超过三天,视为丢失。

7.下井后,应正确使用仪器,不得敲打、碰撞、挤压,不得损坏零件,否则视损坏程度给予____元的赔款,丢失者赔款____元。

8.根据上述规定,凡应携带仪器的人员,下井时要随身携带,凡发现不带时,可给予____元罚款。

便携式瓦斯报警仪使用管理规定范文(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高效、安全、科学地使用便携式瓦斯报警仪,保障人身安全和设备完好,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使用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使用人员应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确保使用效果和安全。

第四条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使用人员应熟悉本规定的内容,并按规定办事。

第五条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使用人员在使用过程中应遵守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

第六条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使用人员应定期接受培训,提升使用技能。

第七条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使用人员应备足电池或电源,并定期检查电池电量。

第八条管理人员应建立便携式瓦斯报警仪使用管理档案,记录人员培训和设备维护情况。

2024年便携式瓦斯检测仪使用管理制度(二篇)

2024年便携式瓦斯检测仪使用管理制度(二篇)

2024年便携式瓦斯检测仪使用管理制度第一条设备配置与管理(一)项目经理(矿长)、总工程师、爆破操作员、采矿或掘进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组(组)长、爆破员、移动电钳工、安全监察员以及兼职安全员在下井作业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简称便携仪)。

项目部(矿)应根据上述人员的注册数量配备便携仪,并确保有不低于____%的备用量。

(二)应设立专门的场所用于便携仪的充电、发放、维修和校准,实行集中管理,统一发放。

需配备充足的维修和发放人员。

(三)维修、收发和充电过程必须遵循《规程》第____条的规定。

(四)禁止与可能释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他物品或设备混放。

(五)对于损坏无法修复或经计量检定确认应报废的仪器,应及时办理报废手续。

若因报废导致设备数量减少,应立即补充。

第二条设备维修与校准(一)维修校准人员应每____天使用标准气体对仪器的零点、精度和报警点进行校准,确保其误差在使用说明书规定的范围内。

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维修,故障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二)项目部(矿)须按照煤矿安全计量检定的相关规定送检仪器,未经检定合格的仪器不得继续使用。

2024年便携式瓦斯检测仪使用管理制度(二)第一条设备配置与管理(一)项目经理(矿长)、总工程师、爆破操作员、采矿或掘进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组(组)长、爆破员、移动电钳工、安全监察员以及兼职安全员在下井作业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简称便携仪)。

项目部(矿)应根据上述人员的注册数量配备便携仪,并确保有不低于____%的备用量。

(二)应设立专门的场所用于便携仪的充电、发放、维修和校准,实行集中管理,统一发放。

需配备充足的维修和发放人员。

(三)维修、收发和充电过程必须遵循《规程》第____条的规定。

(四)禁止与可能释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他物品或设备混放。

(五)对于损坏无法修复或经计量检定后确认应报废的仪器,应及时办理报废手续。

若因报废导致设备数量减少,应立即补充。

关于便携仪使用管理规定

关于便携仪使用管理规定

关于便携仪使用管理规定
矿属各单位:
为强化矿井“一通三防”的管理,切实落实好“一炮三检”制度,增强放炮安全的可靠性,加强瓦斯管理工作,杜绝重大瓦斯事故发生。

经矿研究,对便携仪式瓦检仪的使用及管理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使用人员范围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149条及江苏天能集团公司生产技术管理规定: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工程师技术人员及采煤、掘进、通风区队长、班组长、爆破工、流动电钎工、回风流工作的小绞车工等,必须佩带便携式瓦检仪。

二、使用及管理办法
1、下井人员凡需佩带便携仪的,一律凭牌到仪器房领取。

2、佩带的便携式瓦检仪,必须随身携带,不得乱丢乱放,不得
随意拆装、调试,确保完好和正常使用。

故意损坏的按原价
两倍赔偿。

3、瓦检员负责监督迎头便携仪式瓦检仪的使用凡放炮员不按
要求佩带便携式瓦检仪的,有权制止放炮。

每发现一次给予
50元罚款。

4、通防科负责对便携仪制牌、编号。

编号要人、牌、仪器固定。

5、通防科负责便携仪的检修、校验,确保便携仪的完好、准确,
并建立档案、台帐。

对不完好仪器发放使用得,每次罚款
50元。

6、凡携带便携仪人员,入井前必须打开便携仪确保连续监测,
放炮时严格执行“一炮三检”。

不执行按三违处理。

7、发放室不按规定发放便携仪,每人次罚款50元。

8、该带便携仪入井不带得,便携仪乱丢乱放;放炮时不按规定
携带的每人次罚款50元。

9、瓦检员对不按规定携带便携仪的放炮员放炮不制止的,每人
次罚款50元。

三、检查与考核
由矿通防领导小组成员负责专业检查和考核工作。

便携仪使用管理规定

便携仪使用管理规定

便携仪使用管理规定第一条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矿领导、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胶轮车司机入井时必须随身携带便携仪。

第二条由各使用单位根据工种统计人数名单报送通风队,由通风队负责组织统一培训、考试,考试合格后予以发证进行登记建账。

第三条外委施工单位根据需领用数量按便携仪的原价将抵押金上交到矿财务科,由财务科出具抵押证明后方可予以发放。

第四条便携仪必须设专人负责发放和维护工作,并定期检查和测试其性能,检查和测试结果要有记录,以保证仪器的正常使用第五条实行上架编号管理,使用人员下井前凭卡领取,升井后必须及时交回,严禁越班使用,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天。

第六条便携仪的充电、发放、维修、校验应由专人负责,并建立台帐、故障登记册、调校记录、发放记录,维修、发放室应悬挂岗位责任制及操作规程,室内保持整洁卫生,挂牌持证上岗。

第七条严禁在仪器发放室窗口及发放室内吸烟,违者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第八条收发人员严格履行岗位职责,严格发放和交接班制度。

发放时要做到“两不发放”即发现领用卡有问题不发放;发现仪器有问题不发放。

交接班时必须做到“两对口”、“三清楚”,即领用人与记录对口,记录与仪器对口。

当班使用的仪器情况要记录清楚,并要记录齐全,填写清楚。

第九条收发人员要做到服务周到,要做到轻拿轻放,对号发放,认真检查仪器零点、电池电压及报警值是否符合要求。

确认仪器无问题后,方可发放。

领用便携仪人员在领取时应对仪器进行详细检查,发现有问题时应立即进行调换。

携带不完好仪器入井的,对发放人罚款100元/次,对领用人罚款100元/次。

第十条便携仪使用人员要严格按说明书操作,严禁旋转电位器或拆开仪器。

携带便携仪入井时要打开开关,使便携仪保持工作状态。

第十一条便携仪在使用前按规定对其充电,要避免假充、反充、过充电,正常使用的仪器连续充电时间为12-24小时,充电时仪器电源开关要处于“关”位置。

便携式瓦检仪使用管理规定

便携式瓦检仪使用管理规定

便携式瓦检仪使用管理规定便携式瓦检仪的使用管理规定一、便携式瓦检仪的配备1、矿长、矿总工程师、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爆破工、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需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瓦斯检查工必需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安全监测工必需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仪。

2、采煤机司机下井从事采煤机操作时,必需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将仪器悬挂于采煤机机身上。

采煤工区带班区长下井时,必需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将仪器悬挂于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

采掘区队瓦斯检查员下井时,必需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执行现场爆破作业时的“一炮三检”工作。

3、通防工区依据规定及现场工作需要确定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仪人员名单,报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各使用单位人员如有更改,要适时将更改情况报通防工区备案,否则不予发放。

特别情况需用时,必需由使用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本单位负责人、通防工区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发放使用。

4、运转工区仪器发放室(矿灯房)对仪器进行统一编号,严格依照使用人员名单发放,并登记,精准填写收发记录。

5、需携带仪器人员下井时,必需自发到运转工区仪器室(矿灯房)领取仪器,对不携带仪器者,每发觉一次,责令改正,并罚款100员元。

工作时要使用仪器对所工作范围内的瓦斯浓度进行检查,发觉瓦斯超限,必需赶忙停止工作,实行措施进行处理,并向调度室、通防科及有关领导汇报。

二、《煤矿安全规程》对井下不同地方瓦斯浓度规定如下:1、同一采区内、同一煤层上下相近的2个同一风路中的采煤工作面、相邻的2个掘进工作面、采煤工作面与其相连接的掘进工作面,串联通风时,被串联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出0.5%。

2、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相近1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出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

3、井下设在回风流中的机电设备峒室,该回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出0.5%。

4、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中瓦斯浓度不得超出0.75%。

5、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出1.0%。

便携式瓦检仪使用管理规定

便携式瓦检仪使用管理规定

便携式瓦检仪使用管理规定便携式瓦检仪使用管理规定为确保便携式瓦斯监测报警仪正常使用,充分发挥其作用,保障安全生产,防止瓦斯事故发生,结合井口实际特制定便携式瓦检仪使用管理规定。

一、矿长(监区长)、生产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采掘区队长、班队长、电钳工下井必须配带便携式瓦检仪。

二、便携式瓦检仪使用由六分监区集中管理,统一发放。

仪器发放室、维修室、保管库等工作场所要适合集中管理、统一发放的要求。

三、便携式瓦检仪必须建立台帐并编号管理,固定专人使用,专人收发。

四、在使用前必须充电,充电时间12小时左右,不能长时间充电,以保障工作可靠;当使用中发现电压不足时,仪器应停止使用,否则将影响仪器的正常工作;并缩短电池使用寿命。

由于充电时间不足,或长期充电造成损坏,由收发人员负责赔偿。

五、按规定配带自救器的人员,必须保护好仪器,上班必须到仪器房领取,下班及时交回仪器室。

在携带和使用中严禁摔打、碰撞和擅自拆修;严禁被水浇淋或浸泡,损坏或丢失一台,照价赔偿。

不按规定配带一次罚款50元。

六、定期对仪器的零点测试精度及报警点进行校验。

坚持每隔七天用校准气样对仪器进行一次调校,保证正常使用。

并按规定对仪器进行日常维护,维护、调效由六分监区监测工负责。

不按规定调效和记录,按《罪犯考核办法》进行处罚,技术指导由通风股负责。

七、便携式瓦检仪的测量范围一般在0-4.0%。

当环境中的瓦斯(CH4)浓度和硫化氢(H2S)含量超过规定之后,仪器应停止使用,以免损坏元件。

八、对便携式瓦检仪使用人员由通风股进行培训,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进行操作。

二号井二00六年十一月一日。

煤矿便携仪管理制度

煤矿便携仪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矿便携仪的管理,保障矿工的安全生产,提高煤矿生产效率,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煤炭开采企业矿井内使用的所有便携仪器的管理。

第三条便携仪包括但不限于通讯设备、探测仪器、测量仪器等各类设备。

第四条煤矿便携仪的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所有矿工都应遵守本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执行。

第六条煤矿便携仪的管理责任由矿长全面负责。

第七条煤矿便携仪的具体管理责任由安全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第八条煤矿便携仪的管理制度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九条煤矿便携仪的使用必须具备相应的技术资质,否则不得使用。

第十条煤矿便携仪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由煤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完善。

第二章煤矿便携仪的购买和验收第十一条煤矿便携仪的采购应当经过矿长审批,并严格按照煤矿便携仪管理制度规定的标准购买。

第十二条煤矿便携仪在入库前应经过验收,验收标准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

第十三条煤矿便携仪的入库信息应当详细记录,包括购买时间、货号、规格、数量等信息。

第十四条煤矿便携仪的存放应当按规定放置在专用的存放柜中,并定期检查保养。

第三章煤矿便携仪的使用和维护第十五条矿工使用煤矿便携仪应当经过培训,并签订保密协议。

第十六条煤矿便携仪的使用应当按照说明书和操作规程进行,严谨操作。

第十七条煤矿便携仪的维护保养应当定期进行,保持设备的良好运行状态。

第十八条煤矿便携仪的日常巡查应当定期进行,发现故障及时报修处理。

第十九条煤矿便携仪的损坏或丢失应及时报告煤矿管理部门,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煤矿便携仪的安全管理第二十条煤矿便携仪的使用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操作规定进行使用,并保证设备的安全。

第二十一条煤矿便携仪的充电应当使用规定的充电设备,并保证充电过程的安全。

第二十二条煤矿便携仪的携带应当符合规定,不得擅自调整设备或临时改装。

第二十三条煤矿便携仪在使用过程中若发生故障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煤矿便携式瓦检仪管理制度

便携式瓦检仪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对便携式瓦检仪(以下简称数瓦)的管理,保证数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一、数瓦的维修、调校1、所有数瓦由机运队负责负责统一建帐、保管、维修、充电、收发,集中编号管理。

2、机运队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数瓦的管理、调校、维修、保养等工作。

3、数瓦修校人员必须按照说明书的要求,每7天使用标准气样对所有使用的仪器进行调校一遍,及时更换电池和部件,并认真填好数瓦调校记录。

4、数瓦维修人员每天检查一次在用仪器的完好状态,进行电压和零点的检查,发现不合格的仪器要立即进行修校,严禁发放不准确和充电不足的数瓦。

5、机运队要按规定建立数瓦维修、调校记录本,做好维修、校验记录。

要建立数瓦发放记录。

各种记录要认真填写,保证字迹清晰、内容真实,使用后的记录要保存完好。

二、收发1、发放仪器前先检查电压是否充满,然后开机15分钟,观察零点,及时校零。

零点不稳定,超过±0.1%的仪器不得发放。

2、检查仪器部件是否完好无缺,不合格的仪器不得发放。

3、发放仪器后督促使用者填写记录,不得漏项,临时借用的仪器也要填写记录。

4、矿灯房修校和发放人员要坚守岗位,认真负责,耐心解释仪器使用人员提出的各种疑问,搞好工作关系。

5、矿灯房要妥善保管好仪器领用牌,防止丢失仪器。

6、领用数瓦人员必须持本人领取牌方能领取仪器,一人只限持牌领取一台仪器,不得代领仪器,代填记录。

无牌的人员应事先持单位证明亲自到矿灯房办理手续,矿灯房负责登记造册。

新增加使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先提出申请经矿总工程师批准方能办理。

7、领用数瓦的人员要当场开机查看:(1)电源是否正常;(2)开机15分钟,数瓦正面显示器读数不超出±0、1。

(3)仪器零部件是否齐全,不准携带不合格的仪器下井。

8、回收时发放人员要与领用人当面认真检查,检查数瓦是否正常工作,是否缺零部件,并做好记录。

回收后的数瓦应将粉尘清理干净后,方可上架充电。

三、使用1、按《煤矿安全规程》第149条规定,下列人员下井必须携带数瓦:⑴矿长;⑵矿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⑶通风科长;⑷综采、综掘、准备队队长;⑸技术科技术人员;⑹爆破工;⑺流动电钳工。

便携式瓦检仪使用管理规定

便携式瓦检仪使用管理规定便携式瓦检仪用于测定井下巷道、采掘工作面风流瓦斯浓度,当瓦斯达到一定浓度时发出报警信号。

为做好便携式瓦检仪的使用、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安全仪器的作用,保障矿井的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望各有关单位必须认真组织学习并严格执行。

一、便携仪的配备下述人员下井时必须配备便携仪:矿长、矿副矿、总工程师、安通科长、机电科长、技术科长、采煤队长、掘进队长、跟班安检员、爆破员、技术员、电钳工、监控工及作业规程措施规定应携带便携式瓦检仪的人员。

二、便携仪在井下的使用1、作业规程中有专门规定的,按作业规程规定使用。

2、下井干部携带的便携仪对井下环境气体进行流动、连续监测。

3、采煤工作面的班长,要将配带的便携仪悬挂在工作面上隅角进行连续监测。

4、掘进工作面的班长要将配带的便携仪悬挂在巷道内无风筒一帮上部,距顶、帮各300mm,距迎头不大于5m 处(放炮时随人员撤出,喷浆时注意保护)。

临时停风恢复通风前,要用便携仪检查巷道中瓦斯浓度。

5、放炮员持用便携仪进行“一炮三检”。

6、巷修班长,要将携带的便携仪悬挂在工作地点风流的上风侧,距巷道顶、帮各300mm。

7、在打开机电设备进行检修和恢复供电前,机电班长持用便携仪对机电设备附近20米范围内进行瓦斯检查,小于0.5%时方可恢复供电。

8、瓦斯管理重点区的跟班安监员,对工作地点瓦斯浓度进行经常检查。

9、领用人领取时,发放人要检查仪器是否完好,不完好的仪器严禁入井。

10、携带便携仪人员入井前,打开电源开关,使便携仪处于工作状态,下班时关掉电源带上井。

一旦出现报警(报警瓦斯浓度一般为1%),仪器携带人员要立即停止工作,迅速查明原因,采取如“停止工作”、“电器设备停电”、“撤出人员”等措施,同时向矿调度室汇报,并通知通风工区进一步查明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处理;原因未查明或隐患未排除不准恢复送电及工作。

三、便携仪使用维护1、使用人员应妥善保管仪器避免摔、碰和进水,不准随意拆卸或调整,否则罚使用人员10-50元,损坏、丢失的按原价赔偿,由安通科出具罚款单。

便携式瓦检仪使用管理规定

便携式瓦检仪的使用管理规定一、便携式瓦检仪的配备1、矿长、矿总工程师、、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爆破工、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瓦斯检查工必须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安全监测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仪。

2、采煤机司机下井从事采煤机操作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将仪器悬挂于采煤机机身上。

采煤工区带班区长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将仪器悬挂于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

采掘区队瓦斯检查员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执行现场爆破作业时的“一炮三检”工作。

3、通防工区根据规定及现场工作需要确定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仪人员名单,报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各使用单位人员如有变动,要及时将变动情况报通防工区备案,否则不予发放。

特殊情况需用时,必须由使用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本单位负责人、通防工区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发放使用。

4、运转工区仪器发放室(矿灯房)对仪器进行统一编号,严格按照使用人员名单发放,并登记,准确填写收发记录。

5、需携带仪器人员下井时,必须自觉到运转工区仪器室(矿灯房)领取仪器,对不携带仪器者,每发现一次,责令改正,并罚款100员元。

工作时要使用仪器对所工作范围内的瓦斯浓度进行检查,发现瓦斯超限,必须立即停止工作,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向调度室、通防科及有关领导汇报。

二、《煤矿安全规程》对井下不同地点瓦斯浓度规定如下:1、同一采区内、同一煤层上下相近的2个同一风路中的采煤工作面、相邻的2个掘进工作面、采煤工作面与其相连接的掘进工作面,串联通风时,被串联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

2、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

3、井下设在回风流中的机电设备峒室,该回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

4、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75%。

5、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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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条、每年底通风工区根据第二年所需报废及新增加的便携仪数量,以安技措项目报矿分管矿领导,待上级部门批准后,进行添置。应留有总数20%的备用量。
第4条、供应部门进行采购时,必须符合《规程》第452条及其他有关规定,否则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5条、矿领导、主管区队长、工区技术主管、班组长、瓦斯检查员、安全监测工、放炮员、维护员等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仪。
将对丢失仪器牌者进行10元罚款,等观察一个月后,如无人领取,进行补牌;补牌后如发现原牌出现,将其没收。
器的收发、充放电、维护及校验
第9条、便携仪应统一编号,集中管理,并建立台帐,实行卡片管理,确保达到完好、准确、可靠,不合格的禁止使用。使用时要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进行操作。
第四章便携仪的报废
第15条:便携仪报废的原则是,用技术性能先进的设备更换技术性能落后又无法修复改造的老仪器。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报废更新:
1、仪器老化、技术落后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
2、通过修理,虽能恢复精度和性能,但一次修理费用超过设备原价的80%以上,不如更新经济的。
3、严重失爆,而不能修复的。
《蔺润煤矿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
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矿属各单位:
为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充分发挥我矿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的作用,结合我矿的实际,特制定《蔺润煤矿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使用管理规定》,希望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附:《蔺润煤矿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使用管理规定》
2015年4月22日
蔺润煤矿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
第6条、便携仪应统一编号,由机电科矿灯房集中管理,发放、建立各种记录台账。通风工区负责送检、调校工作,使用人员使用时要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进行操作,严禁擅自调校和打开仪表。
第7条、凡损坏、丢失便携仪者,要追究责任,并按原价赔偿。
凡丢失仪器和仪器牌者要及时向机电科或便携仪发放室进行汇报,对不及时汇报者要加倍进行处罚。丢仪器牌者在汇报之前如仪器被人冒领由丢仪器牌者本人赔偿,汇报后仪器被人冒领由当班发放人员赔偿。
第10条、负责便携仪维护、调校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和通风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上岗,并应掌握电路维修原理知识,掌握矿井使用的各种便携仪的工作原理、电路图。
第11条、收发人员每班要清理防爆罩上的煤尘,每次下井前必须检查仪表的零点、电压值,不符合要求时禁止发放使用,否则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发放时将使用人员姓名、领取时间、交回时间、工作单位、牌号、仪器号、问题等及时记录。
4、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
5、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淘汰的设备。
第16条、报废的仪器应妥善保管,经技术鉴定合格的备件及元器件,应入库保管,做备件使用。
第五章技术资料
第17条、应建立以下帐卡:
1、仪器台帐;
2、仪器使用台帐;
3、仪器收发台帐、充放电记录;
4、维修记录;
5、校验记录;
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确保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以下简称便携仪)的正常使用,充分发挥其作用,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此《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使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2条、本《规定》依据《规程》及有关文件精神制定。
第二章便携仪增加、配备及使用
第13条、维修、校验人员每隔7天,应用经国家检测机构,鉴定的标准气样进行校正一次。校正时,先对其零点进行调校,调校完毕后,仪器上端校验通气孔装上校验气嘴,通入标准的CH4气体、流量150 -- 200ml/min,待读数稳定后,用小螺丝刀调节仪器的电位器,使其指示标准气样值。
第14条、仪器要按照国家计量部门的有关规定,定期送指定授权单位进行校验,并有合格证备查。
负责当班仪器的充放电工作,并将充放电时间、结束时间、仪器编号等记录清楚。
发放前应在新鲜空气中开机预热20min,观察其指示值是否小于0.05%,若超过,可对仪器零点进行调校,使其复零。
第12条、使用人员拿到仪器后必须检查仪表的零点、电压值,不符合要求的及时更换,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仪器有问题,在交回仪器时及时回报仪器收发人员,作好记录以便及时对仪器进行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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