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誉权和名誉权的区分
2023年份公务员行测考试名誉权知识点

2023年份公务员行测考试名誉权知识点在行测常识判断法律考点中,民法一直都是重中之重。
名誉权作为人格权部分的亮点内容,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公务员行测考试名誉权知识点,希望会对大家的工作与学习有所帮助。
公务员行测考试名誉权知识点名誉权的概念: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名誉权,是指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对其名誉享有的不受他人不法侵害的权利。
考点1:民法典对名誉权和名誉都进行了明确的定义,这里就概念本身而言,是可以进行判断题考察的,将其他权利的定义与名誉权进行词语替换,例如:名誉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
这一说法就属于错误说法,这也是常见考点。
考点2:名誉权的享有主体不仅仅是自然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都是名誉权的享有主体,这里可以进行选择题的考察,法人也能和自然人一样的人格权包括:名誉权、荣誉权、名称权。
名誉权中的信用权:信用:是对民事主体在经济上的一种客观评价。
《民法典》没有单独规定信用权,但是对于信用提供了名誉权的保护,如因加害行为导致民事主体信用评价降低,则构成对名誉权的侵犯。
考点1:结合个人信息权进行区分考察,《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条:民事主体与征信机构等信用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关系,适用本编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例如个人的财产状况、消费信息、负债信息、个人存款都属于个人信息的,如在处理个人信息的过程中导致了民事主体信用评价降低,则侵犯名誉权,如处理不当但是没有导致信用评价降低,则只构成对于个人信息权的侵犯。
例如:信用征信机构将个人信用记录错误登记或者非法的披露,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错误将被执行人拉入黑名单,限制高消费等行为,就属于在处理个人信息的过程中,使得被侵害人的信用评价降低,属于对名誉权的侵犯。
考点2:案例的形式考察对于名誉权中信用的侵犯。
例如:甲非法使用乙的信用报告,并由此造成乙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甲的行为导致了乙的信用评价降低,构成对乙的名誉权侵犯。
荣誉权的含义与名誉权的区别是什么?

荣誉权的含义与名誉权的区别是什么?它们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荣誉是社会组织给予的一种评价,而不是一般的社会评价;荣誉是一种积极的评价,而不包括消极的评价。
名誉作为社会公众对特定人的品行、能力、才华、业绩等的综合评价,既包括对一个人的积极评价,也包括对一个人的消极评价;荣誉是社会组织给予的正式评价,而不是随意的评价。
▲一、荣誉权的含义与名誉权的区别是什么所谓荣誉权,是指公民(包括残疾公民)或法人对其获得的荣誉及其利益所享有的保持、支配的权利。
荣誉权的具体内容主要有: 1.荣誉保持权。
这是指荣誉的获得者享有的保持其荣誉的权利。
各种荣誉,如劳动模范、战斗英雄、荣誉市民、优秀残疾人等一经有关组织正式作出并授予,其获得者就对该荣誉享有保持权,非经法定程序并由法定机关予以剥夺外,任何他人对这种荣誉都不能予以剥夺。
2.精神利益支配权。
这是指荣誉的获得者对其所获得的荣誉中的精神利益享有自主支配的权利。
荣誉中的精神利益,是指荣誉获得者因获得荣誉而享有的受到尊敬、崇拜、荣耀、满足等精神待遇和精神感受。
荣誉权人对这种精神利益具有支配的权利,任何人不得侵犯。
如体操王子李宁曾获得各种荣誉,其利用这些荣誉,经营体育用品,就属于对自己荣誉的精神利益的支配,他人不得干涉。
3.物质利益获得权。
有的荣誉本身不含有物质利益,如授予某人荣誉教授称号;有的荣誉却含有物质利益,如全国劳动模范。
在荣誉附随物质利益的场合,荣誉权人有权得到该物质利益,并有权按自己的意愿对该物质利益进行使用。
有的地方和单位,错误地理解荣誉的含义,认为获得荣誉的人思想先进,应当好好表现表现,所以要求其将所得的物质奖励捐出。
这种作法是错误的,它侵犯了荣誉权的的物质利益获得权。
名誉权,是指人们对于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
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
这些被维护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
所谓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民事权利分类五大类

民事权利分类五大类民事权利是指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民事关系中享有的法律权利,是保障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民事关系中合法权益的基础。
在我国,民事权利可以分为五大类,分别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知识产权、合同权利和其他权利。
一、人身权利人身权利是指个人在身体、生命、健康、名誉、荣誉、自由等方面所享有的权利。
这些权利是每个人天生具有的,是最基本的权利。
人身权利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名誉权、荣誉权、自由权等。
生命权是指个人享有的保护生命的权利。
在我国,生命权是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权利,任何个人、组织和机构都不能侵犯他人的生命权。
身体权是指个人享有的保护身体完整和自由的权利。
健康权是指个人享有的保护健康的权利。
名誉权是指个人享有的保护名誉的权利,包括个人名誉和企业名誉。
荣誉权是指个人享有的保护荣誉的权利,包括个人荣誉和企业荣誉。
自由权是指个人享有的保护人身自由的权利,包括言论自由、出行自由、信仰自由等。
二、财产权利财产权利是指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财产方面所享有的权利。
财产权利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
所有权是指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某种财产享有的最高权利。
使用权是指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某种财产使用和支配的权利。
收益权是指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某种财产所产生的收益享有的权利。
处分权是指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某种财产进行处分的权利,包括出售、转让、抵押等。
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指知识产出者在知识产出中所享有的权利。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
专利权是指对于某一种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专有权利。
商标权是指对于某一种商标的专有权利。
著作权是指对于某一种著作的专有权利。
商业秘密是指商业上的秘密信息,包括技术秘密、商务秘密等。
知识产权对于创新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是现代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合同权利合同权利是指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
合同权利包括:合同自由、合同平等、合同诚信等。
政治_荣誉权

(1)有侵犯荣誉权的违法行为。《民法通则》第102条规定:“公 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 号。”侵犯荣誉权的行为主要表现在: 1)非法剥夺他人荣誉称号。这是典型的侵害荣誉权的行为。 荣誉称号是有关机关通过特定的程序授予有特殊贡献的特定 人,凡非依法定的程序和条件而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的,均 为侵害荣誉权的行为。 2)非法侵占他人荣誉。一般来讲,侵权人与荣誉权人有-定的 联系。本案中,原告所获设计特等奖,是他获得的荣誉,依 法享有荣誉权获得的奖杯、证书等理应归其所有。被告欲借 原告获奖证明达到炫耀自己的目的而强占原告的奖杯等,于 法无据,属于非法侵占他人荣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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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权
荣誉权含义
荣誉权,是指公民、法
人所享有的,因自己的 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 果而获得的光荣称号或 其他荣誉的权利
荣誉权纠纷是指
因侵害他人荣誉权 而引起的纠纷。
非法侵占他人荣誉
严重诋毁他人所获得的荣誉
侵害荣誉权人应得的物质利益
荣誉权与名誉权的区别
名誉权和荣誉权都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通则》保护的人身权的重要内容。也是艺术家 和文艺工作者被屡屡侵犯的合法权益。尤其是 涉及文化名人的各类名誉权官司,更频繁见诸 报端
相关法律
《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 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 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 102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 剥司的一名设计师。1996年7月, 省电台与电视台联合主办一个公益广告设计大赛。张 炬以个人名义报名参赛,并利用业余时间,设计出一 个有关希望工程方面的广告文案。张炬给组委会送交 作品时,把公司的地址与电话留给组委会以便联系。 同年10月10日,张炬被公司派到外地出差,时间是1 个月。10月20日,公益广告设计大赛的评选结果揭晓, 张炬以其独特的构思及具有震撼力的画面一举获得特 等奖。组委会工作人员按张炬留下的电话与其联系时, 公司方知张炬参赛一事。因颁奖晚会定于10月23日举 行,张炬无法赶回,组委会希望公司派人为其代领奖 杯、获奖证书与2 万元的奖金。公司欣然允诺,颁奖 当晚由公司经理肖丰代为领奖。
名誉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名誉权的概念名誉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对其名誉进行保护的权利。
名誉是指社会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人格尊严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名誉权的法律规定(一)我国《宪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二)我国《民法典》的规定1.《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2.《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3.《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二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三)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1.《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2.《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侵害他人名誉权,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1. 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包括侮辱、诽谤、诬告陷害等。
2. 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3. 名誉权案件的管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三、名誉权保护的具体措施(一)停止侵害当名誉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行为。
侵权人应当立即停止侵害,不得继续实施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二)消除影响侵权人侵害他人名誉权,给受害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承担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
消除影响的方式包括公开道歉、消除侵权内容、删除侵权信息等。
(三)恢复名誉侵权人侵害他人名誉权,给受害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承担恢复名誉的民事责任。
恢复名誉的方式包括公开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消除负面影响等。
教师资格考试、教师招聘考试资料——如何区分名誉权与荣誉权

如何区分名誉权与荣誉权1.名誉权名誉是指人们对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能及其他素质的社会综合评价。
名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保护和维护的人格权。
名誉权的主体包括公民和法人,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利益。
名誉权的内容包括:(1)名誉保有权,即民事主体对于自己的名誉享有保有的权利。
一是保持自己的名誉不降低;二是在知悉自己的名誉处于不佳状态时,可以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改进它。
(2)名誉维护权,名誉权人对于自己的名誉有权维护;(3)名誉利益支配权,名誉权人虽然就社会对自己的评价不能够进行支配,但对于名誉权所体现的利益却能够进行支配。
在审判实践中,侵害名誉权引起纠纷主要有:诽谤、侮辱、新闻报道失实、文学作品使用素材不当、无证据而错告或诬告及因过失致人名誉权损害。
2.荣誉权荣誉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因其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由国家或社会组织专门授予荣誉称号而获得的尊荣和名誉。
荣誉权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的因自已的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而获得的由国家或社会组织授予的荣誉称号的权利。
荣誉权有如下特征:(1)其客体是荣誉本身,即荣誉权主张或保护的权利是国家或社会组织授予的荣誉称号;(2)荣誉权人对取得的荣誉享有独占权,他人对该荣誉权的客体负有不得侵犯的法定义务。
荣誉权的内容包括:(1)荣誉获得权,即荣誉权主体符合法定标准的,可以主张应该获得荣誉的权利,以及荣誉权人对荣誉称号所附随的物质利益享有法定取得权;(2)荣誉保持权,即荣誉权主体对于已经获得的荣誉保持归己享有的权利;(3)荣誉支配权,即荣誉权人对其获得的荣誉称号所带来的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享有占有、控制、利用等支配权。
3.名誉权与荣誉权的区别名誉权与荣誉权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不同:(1)取得方式不同。
名誉权是有关主体就社会对自己的评价享有不受侵害的权利,而荣誉权是有关主体对社会作出贡献被授予荣誉称号后取得的维护荣誉称号不受侵害的权利;(2)内容和范围不同。
关于荣誉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荣誉权,作为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个人因其社会地位、道德品质、才能、贡献等因素而享有的社会评价和尊严。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荣誉权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保护。
本文将详细探讨荣誉权的法律规定,包括荣誉权的概念、法律特征、权利内容、侵权表现、法律责任等方面。
二、荣誉权的概念与法律特征(一)荣誉权的概念荣誉权是指个人因其社会地位、道德品质、才能、贡献等因素而享有的,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名誉的权利。
荣誉权是一种非财产性权利,与个人的人格尊严紧密相连。
(二)荣誉权的法律特征1. 非财产性:荣誉权是一种非财产性权利,其价值主要体现在个人的人格尊严和社会评价上。
2. 专属性:荣誉权只能由权利人本人享有,不能转让、继承或赠与。
3. 绝对性:荣誉权具有绝对性,任何侵犯荣誉权的行为都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4. 平等性:法律平等地保护每个公民的荣誉权,不因个人身份、地位等因素而有所区别。
三、荣誉权的内容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荣誉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名誉权:个人对自己的名誉享有保护的权利,任何侵犯名誉权的行为都应承担法律责任。
2. 荣誉称号权:个人对其获得的荣誉称号享有保护的权利,任何未经授权使用他人荣誉称号的行为都应承担法律责任。
3. 荣誉证书权:个人对其获得的荣誉证书享有保护的权利,任何非法损毁、篡改或伪造他人荣誉证书的行为都应承担法律责任。
4. 荣誉评定权:个人对其荣誉评定过程享有知情权、申诉权等权利。
四、荣誉权的侵权表现侵犯荣誉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侮辱、诽谤:通过言语、文字、图像等形式,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损害他人名誉。
2. 捏造事实:无中生有,捏造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
3. 擅自使用他人荣誉称号: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的荣誉称号,侵犯他人荣誉权。
4. 非法损毁、篡改或伪造他人荣誉证书:非法损毁、篡改或伪造他人的荣誉证书,侵犯他人荣誉权。
五、荣誉权的法律责任侵犯荣誉权的行为,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 民事责任: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青少年必读书系(中学生必知的法律法规(上))_名誉权与荣誉权的法律规定

什么是名誉权名誉有公民的名誉和法人的名誉之分。
公民的名誉,是指社会或他人对特定公民的品德、才干、信誉、功绩、资历和身份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公民名誉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其在社会上的地位、尊严和信誉,并可能对其参与民事活动以及其他社会活动产生影响。
法人的名誉,则是社会对法人的财产状况、行业声望、信用、品牌、文化等形象的综合评价。
法人名誉的好坏,也直接关系着法人在社会上的活动及其事业的展开和发展。
《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名誉权正是公民和法人基于法律的规定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
名誉权具有如下特征:(1)法定性名誉权作为一项法定权利,是由法律规定并加以保护的。
名誉权是与人身不可分割的,这种权利体现了每个民事主体的自我价值受到社会的公认和法律的保护。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
”“禁止以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这是对名誉权保护的直接法律规定。
同时,因人们的名誉观念和公众的评价标准,是由社会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意识所决定的,所以名誉本身就已具有法律的意义。
(2)人身专有性名誉权是人身权的一种,与公民、法人的人身不可分离。
公民自其出生之日,法人自其成立之日,就具有名誉权,并受到法律的保护,毋须经过法定方式才能取得。
名誉权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前提之一,民事主体对其名誉权享有专有的、排他的权利,并且不能转让。
(3)与财产的关联性名誉权作为人格权的一种,它本身不是财产,没有价值,不能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
但名誉权和财产有着密切的关系,因为名誉权直接关系到公民或法人其它民事权利的取得,因此也就影响到民事主体财产的得失。
保护公民和法人名誉权的要求(1)公民名誉权保护的基本要求公民的名誉权保护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①任何新闻报道、书刊杂志在对真人真事进行报道、评论、传播时,都不得与事实不符,而影响公民原有的社会评价;②公民的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无权向社会公开和传播;③任何人都不得以侮辱、诽谤的方法,损害他人的名誉;④任何人不得捏造事实,陷害他人,损害其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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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权和名誉权的区分
荣誉权和名誉权都是受《民法通则》保护的人身权的重要内容。
也是艺术家和文艺工作者被屡屡侵犯的合法权益。
尤其是涉及文化名人的各类名誉权官司,更频繁见诸报端。
《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 第102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可见,名誉权和荣誉权是一对既相区别又密切联系的法律概念。
两者之间存在如下联系:
第一,保护客体具有内在的相通性。
名誉权和荣誉权保护的客体分别是民事主体的名誉、荣誉。
名誉是指社会公众对自然人、法人的品德、才干、生活作风、信誉等方面的一般的、总体性的评价。
荣誉则是因特定主体的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而由政府、社会组织授予的一种赞美称号,如某人被评为最佳男主角,以及某人的长篇小说获茅盾文学奖等。
可见,荣誉和名誉有着密切的联系,可以把荣誉视为名誉的一种特殊形式。
第二,不是财产权但都与财产权相关。
名誉权和荣誉权属于人身权中的人格权,它们都与特定的人身不可分离而且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
但是,它们又可以与一定的财产权发生关联。
如果公民的名誉权和荣誉权受到侵害,他可以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一定的精神损害金。
但是,名誉权与荣誉权毕竟是有本质区别的。
二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
第一,权利主体不同。
名誉权的权利主体是所有的民事主体,任何自然人、法人都享有名誉权,具有普遍性。
而荣誉权的主体则不是所有的民事主体,而是依据是否获得荣誉的事实而定,因而有的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有的则不享有,它具有专属性。
第二,取得和丧失权利的方式不同。
公民自从出生时起、法人自其成立时起就开始对自己的名誉依法享有不受侵犯的权利,而荣誉权并不是公民一出生便能享有的权利,而必须是有了突出贡献被有关组织授予某种称号以后才能产生的一项权利。
如果公民的荣誉称号被合法取消或剥夺,其荣誉权也就丧失了,但名誉权不会丧失。
需要说明的是,公民的名誉权和荣誉权并不一定随着公民的死亡而必然丧失。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死者名誉权是可以得到保护的。
最先提出此要求的是天津已故艺人荷花女的母亲,她于1987年起诉小说《荷花女》的作者及刊登小说的《今晚报》损害其女儿的名誉权,法院的判决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作出肯定性
回答。
近几年来,这方面的案件不断出现,不久前由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的杨子荣名誉权案也是如此,杨子荣的养子杨克武因电视剧《林海雪原》起诉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话剧团,认为被告在电视剧中虚构了不少情节,严重侵犯了英雄杨子荣的名誉权。
3月15日,法院裁定驳回了杨克武的诉求,原因并不是法律不保护死者的名誉权,而是因为法院认定杨克武与杨子荣的收养关系不成立,不是适格的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