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级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级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特级教师的评选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特级教师的模范带头作用,促进素质教育的实施,根据原国家教育委员会、人事部、财政部颁发的《特级教师评选规定》(教人〔1993〕38号)精神,结合形势的发展和我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级教师”是国家为了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而设立的一种既具有先进性,又有专业性的荣誉称号。特级教师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是基础教育中一支重要的骨干力量。

第二章特级教师评选

第三条评选范围

在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教学研究机构、校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职教师。评选的重点是在普通中小学、农村中等职业学校教学一线工作的教师.

第四条评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模范履行教师职责,有良好的师德,为人师表,敬业爱岗,教书育人。

2.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遵循教育规律,关注全体学生,使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和谐发展,在全面提高学生素质方面成为本地区的楷模。

3.精通业务,严谨治学,具有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课堂教学(实训)形成特色,效果特别显著,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指导学生参加全国全区技能比赛获得奖项;或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班主任工作以及指导中等职业毕业生就业方面有突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并取得显著成绩;或在教育教学改革中勇于创新并在教学研究、教学改革、教材建设中成绩卓著,具有良好的合作精神,在当地教育界享有声望。

4.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

5.担任中学高级教师或中专高级讲师职务3年(含)以上,担任小学高级教师职务或幼儿园高级教师职务5年(含)以上.

6.近10年来至少获得地市级(含)以上党委、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授予的优秀教师等教育教学先进称号或教育教学单项奖励1次,或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优秀教师等教育教学先进称号或教育教学单项奖励2次。

7.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完成规定的学分,并能熟练地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开展课堂教学和教学实验等教学活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实习指导教师每2年必须有2个月以上时间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承担过县(含)以上教师培训任务,在培训提高教师的思想政治、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等方面做出显著贡献。

8.在县城以上(含县城)工作的城镇中小学教师,任高级教师以来要有到农村学校或基础薄弱学校任教(支教)一年以上的经历,并在支教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

9.校级领导(正副校长、正副书记)除符合上述条件外,本专业教学至少还应每学年完成1个班的教学任务,且教育教学和管理成绩突出。

(二)破格条件

为促进人才成长,对于贡献突出、符合以上特级教师的其他评选条件,但尚未取得高级教师职务的中青年教师,取得以下奖励之一者,可破格列为推荐对象:

1.荣获省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

2.荣获全国模范教师、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或全国职业教育工作先进个人称号。

第五条组织领导

坚持群众民主推荐、专家评审与领导审定相结合,增加评选工作的透明度,做到坚持标准、确保质量、严格把关、宁缺毋滥。

(一)自治区教育厅、人事厅、财政厅组成自治区特级教师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区特级教师评选工作,制定有关政策及审定特级教师人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评选的具体工作。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成立相应的特级教师评选推荐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本市、县(市、区)特级教师的评选推荐工作。

(二)自治区成立特级教师评审组,负责特级教师评审推荐工作。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成立特级教师评审小组,负责评审推荐

工作。各级评审组织由相应的教育、人事、财政部门的领导,特级教师和对中小学教育教学、中等职业教育有研究的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15人,其中从事学校管理的部门领导不得超过评审组总人数的百分之十.被推荐人应获得达到或超过评审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同意票。

第六条评选程序

(一)学校在组织全体教师充分酝酿提名的基础上,向县(市、区)级评审机构上报推荐人选名单,县(市、区)级评审机构在学校提名推荐的基础上,采取座谈和个人谈话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经认真考核,确定推荐人选名单,并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级评审机构评审。

(二)市级评审机构通过组织听课等方式,对被推荐人的教育教学能力进行考察,并在广泛听取基层意见的基础上评审,按分配的指标确定推荐人选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自治区评审机构.

(三)区直、中直有关单位所属学校民主推荐人选,按以上程序与要求报上一级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委托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市级推荐的程序和要求,对被推荐人的教育教学能力进行评审复核后,按分配的指标确定推荐人选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自治区特级教师评审机构。

(四)自治区特级教师评审机构经初审后组织答辩,确定正式人选,经公示无异议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报教育部备案。

(五)申报特级教师人员,应向评审组织提交以下材料:

1.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级教师申报表一式3份及电子版本1份。

2.代表本人业务水平的论文、论著、成果2~5件以及学历证书、专

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教师资格证书、继续教育学分登记证明、获奖证明材料等复印件装订成册.附上2寸标准照片1张(背面需注明工作单位及姓名).

担任正副校长职务的,还应提交校长岗位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3.能代表本人教学水平的优秀教案2~3件及专家评审意见表。

4.本人的述职汇报材料及组织鉴定表.

5.有关在农村学校或基础薄弱学校任教(支教)一年以上的证明材料。(注:所任教或支教的学校必须是县城以下学校,不含县城学校.)第七条特级教师的评选工作每3年开展一次,在职特级教师总数控制在中小学教师总量的1.5‰以内。

第三章特级教师管理

第八条特级教师职责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模范地履行教师职责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树立正确的教育思想,积极更新教育观念,在素质教育中作出表率。

(二)坚持在教育教学第一线上工作,不断研究教育教学理论,坚持教育改革实验,研究教育教学中的问题,提出改进和解决办法,做教育教学实践和科研的带头人。

(三)积极承担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分配的培养骨干教师任务,在教学上发挥示范作用,带动并指导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骨干教师开展研究、改革和实验工作,传授教学艺术和教学经验,做好“传帮带"工作。

(四)认真总结并推广自己在教育教学、教育科研方面的经验和成果,著书立说,每年向学校及教育主管部门提交1篇以上教育科研论文。

(五)积极为教育教学工作相对薄弱的学校提供支持,完成自治区、市、县(市、区)分配的支教任务.

(六)为发展本地区的教育事业甘于奉献,自评上特级教师荣誉称号起,继续在原送评学校所在县(市、区)服务5年以上。

第九条特级教师待遇

特级教师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享受特级教师津贴。有条件的地区和学校可根据本地本校实际情况,制订优惠政策,积极创造条件,提高特级教师待遇.

不断提高特级教师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注意发挥特级教师的影响作用。但是,特级教师一般不宜兼任过多社会职务,以保证他们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条学校和行政部门职责

(一)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是特级教师的主管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区特级教师的宏观管理,制定特级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组织特级教师评审以及组织全区性特级教师有关活动,督促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做好特级教师的评选和管理工作。学校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特级教师的具体管理工作.

(二)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特级教师档案,每3年对在职的特级教师履行职责情况进行一次考查,对考查不合格者,予以诫勉,帮助其及时改正。学校对特级教师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记入教师业务考绩档案。

特级教师的考核结果每3年由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组织特级教师承担国家、自治区一级的研究课题,鼓励和支持特级教师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和科学研究,资助特级教师著书立说.

(四)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特级教师联系制度,不定期召开特级教师座谈会,听取他们对教育教学改革、教育行政管理、学校管理以及特级教师管理工作等方面的意见,充分发挥他们的参谋作用。

(五)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重视特级教师的示范指导作用。组织特级教师到各地讲学、介绍经验、上示范课,利用报刊杂志网站等,开辟特级教师园地,推广特级教师的先进经验、科研成果和教育教学风格,通过新闻媒介宣传特级教师的先进事迹,增强特级教师的光荣感、使命感,激励广大教师.

(六)加强与区外特级教师的合作交流,组织特级教师考察团到国内外考察、学习,及时掌握教育教学的新动向,学习先进教育思想和经验。

第十一条建立特级教师继续学习制度

组建特级教师协会,设立特级教师论坛,并通过组织学术讲座、举办高级研修班、选送进修以及参观考察等形式,为特级教师继续学习创造条件,进一步提高特级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提高他们的科研能力,培养一批通晓现代教育理论,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先进的教育思想,掌握现代教育技术、教育方法,并在教育界有积极影响的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专家。

第十二条建立特级教师学术休假制度

对承担省级以上科研课题或有培养中青年教师任务的特级教师,每年应安排10至15天的学术假,以保证他们有时间集中精力进行教育教学研究和指导中青年教师。

第十三条建立特级教师导师制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地教师队伍建设规划,给特级教师下达培养中青年教师的任务。在县(市、区)范围内,每个特级教师应培养2至5名中青年骨干教师。特级教师培养中青年教师的工作应计入教学工作量。

第十四条特级教师达到退休年龄,可根据工作需要、健康状况及个人意愿,延聘或返聘他们继续从事教育教学科研、编写教学资料以及培养教师等工作。

第十五条特级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逐级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经复查同意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其特级教师称号:

(一)在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者。

(二)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分者。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者。

(四)年度考核不称职者。

(五)被撤销教师资格者。

(六)未能履行本办法所规定的特级教师职责者。

(七)其他情形应予撤销称号者.

第十六条特级教师调往外省或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工作范围的,

应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调离后其与特级教师称号有关的待遇自行取消。

第十七条被撤销特级教师称号者,其与特级教师称号有关的待遇即行终止。

第十八条区外特级教师调进我区,经考核合格,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确认其特级教师资格,享受相应待遇。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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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特级教师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8 自治区特级教师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我区中小学特级教师队伍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特级教师的表率、楷模作用,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原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颁布?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通知?(教人…1993?38号),结合我区特级教师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职责 第一条特级教师应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特级教师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确立科学的教育观、质量观、学生观,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师德规范,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爱岗敬业,乐于奉献。 (二)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认真学习现代教育理论,加速知识、观念更新,及时掌握现代教育内容和现代教育技能,成为具有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教师。 (三)坚持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工作,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勇于开拓创新,在实施素质教育中起示范作用。开发学生智力,培养学生能力,高质量地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每年至少在县(市、区)及以上范围内开设两次高水平的观摩课、示范课

或专题学术讲座等。 (四)努力完成各级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教育科研任务。积极参与省级及以上课题的研究。地(州、市)以上学校或教研机构特级教师每年至少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一篇较高水平的有创新和指导作用的研究论文,每年参加至少一次特级教师赴基层指导讲学或送教下乡活动。 (五)发挥好“传、帮、带”作用,认真完成指导青年教师的任务。每位特级教师应与l至3名青年教师建立指导关系,指导和帮助青年教师进行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工作,努力使其成为所在县(市、区)的教学骨干。同时,通过各种方式,主动帮助边远、贫困地区、薄弱学校教师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六)关心和支持本校、本地区的教育教学工作,积极为教育教学改革和教育事业发展献计献策。 第二章培养 第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特级教师所在单位要为特级教师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设立专项资金,为特级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教育科学研究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三条自治区教育厅不定期地举办特级教师研讨会,研究如何加强特级教师队伍和中青年骨干教师队伍建设,积极发挥特级教师的作用。自治区分片建立“特级教师学科活动组”。每年召开一次学术研讨会,进行学术研讨,交流工作经验,并提交一批高质量的论文。研讨会由各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轮流召集。全区每三年组织一次特级教师优秀教育教学成果奖评选,同时编辑出版特级教师学术论文专集。

特级教师评选标准及条件

特级教师评选标准及条件 特级教师评选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为遵循,努力打造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 (一)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特级教师应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应是本地(本校)“四有”好老师的典型。做到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模范履行教师职责,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仁爱之心,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崇高的职业道德,在教师中享有较高威望,深受学生爱戴。 (二)资格和学历 1.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应层次教师资格。小学(幼儿园)教师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中学教师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教师进修学校、中等师范学校、中小学教研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的教师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后取得的合格学历,所学专业应与本人现任教学科相同或相近。 2.聘任高级教师职务(副高职及以上,下同)5年以上。对特别优秀的、年龄在40周岁及以下的一线中青年教师,任高级教师职务年限可放宽至3年。 (三)业绩和能力 1.始终坚持在职在岗,完成岗位目标任务,每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其中近5年至少有两次以上为优秀。

2.教育理念和教学思想先进。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的、坚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能够及时把握现代知识更新趋势和教育教学改革发展前沿,根据素质教育要求和新课程标准自觉更新教育教学观念,充实教学内容,及时把握与本学科相关的现代科学知识的发展动态,精通业务,严谨治学,教学方法有独到之处,在本学科教育教学领域里形成特色,并处于领先地位。 3.教育教学成绩显著。积极探索素质教育的规律,教学水平高,在地(市、行业)同级学校教师中名列前茅,得到广大师生公认,是市级以上骨干教师或新秀。教学一线教师应具有担任班主任工作5年及以上经历。 4.在实施素质教育、创新教育和指导教学研究课程改革方面有示范作用。具有指导中小学骨干教师在教育教学、教研改革和培训教师方面的能力,在培养年轻教师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5.有较强的教育科学研究能力。近5年主持或参与省、市(地)级教育教学科研课题1项以上,取得创新性、实效性教育教学研究成果(。近5年作为主要作者正式出版过本学科或教育领域学术论著或在省级及以上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过本学科或教育领域学术论文2篇以上(,教研人员需公开发表本学科相关论文3篇以上,并对实际工作有较高指导作用。 6.熟练掌握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并能运用于教育教学实践和研究工作中,积极开展网上教育教学,传播先进的教育思想,交流教育教学经验,促进教育现代化发展。 7.中小学校级领导申报特级教师除具备上述1至6条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级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级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特级教师的评选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特级教师的模范带头作用,促进素质教育的实施,根据原国家教育委员会、人事部、财政部颁发的《特级教师评选规定》(教人〔1993〕38号)精神,结合形势的发展和我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级教师"是国家为了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而设立的一种既具有先进性,又有专业性的荣誉称号。特级教师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是基础教育中一支重要的骨干力量. 第二章特级教师评选 第三条评选范围 在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教学研究机构、校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职教师。评选的重点是在普通中小学、农村中等职业学校教学一线工作的教师。 第四条评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模范履行教师职责,有良好的师德,为人师表,敬业爱岗,教书育人。 2.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遵循教育规律,关注全体学生,使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和谐发展,在全面提高学生素质方面成为本地区的楷模. 3.精通业务,严谨治学,具有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课堂教学(实训)形成特色,效果特别显著,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指导学生参加全国全区技能比赛获得奖项;或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班主任工作以及指导中等职业毕业生就业方面有突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并取得显著成绩;或在教育教学改革中勇于创新并在教学研究、教学改革、教材建设中成绩卓著,具有良好的合作精神,在当地教育界享有声望。 4.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 5.担任中学高级教师或中专高级讲师职务3年(含)以上,担任小学高级教师职务或幼儿园高级教师职务5年(含)以上。 6.近10年来至少获得地市级(含)以上党委、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授予的优秀教师等教育教学先进称号或教育教学单项奖励1次,或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优秀教师等教育教学先进称号或教育教学单项奖励2次. 7.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完成规定的学分,并能熟练地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开展课堂教学和教学实验等教学活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实习指导教师每2年必须有2个月以上时间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承担过县(含)以上教师培训任务,在培训提高教师的思想政治、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等方面做出显著贡献。

中小学特级教师评选办法

中小学特级教师评选办法 为切实加强全市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加快省特级教师后备人才的培养,鼓励优秀教师矢志不渝、终身从教,聚精会神抓好课堂教学,立足本职争创优异成绩,根据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中小学特级教师评选办法。 第一条中小学特级教师是表彰优秀中小学教师特设的体现先进性与模范性、专业性与学术性的称号。特级教师应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 第二条评选范围和对象 中小学特级教师评选的范围和对象是:全市中小学、职业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小学教学研究室等教育机构的在职教师。 第三条评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 职业道德要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一贯模范履行教师职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在当地教育界有较高声望。曾获得过市级及以上或两次县级劳动模范、优秀教师、先进工作者等称号(乡村中小学教师获得一次县级及以上表彰即可),最近5年年度考核全部合格,其中至少有一次被评为优秀。对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八不准”要求的一票否决。 2. 教育管理要求。任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8年以上或担任团队辅导员、课外活动小组指导教师等其他学生管理工作12年以上。根据学科教学特点,注重理想信念教育,积极推进素质教育,联系社会与生活,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注

重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在减轻学生负担,指导优秀生及转化后进生等方面成效显著。 3. 教学实绩要求。 (1)具有所教学科(专业)系统、坚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基本实践技能和丰富的教学经验(中学阶段要求学教一致),坚持在一线教学,担任过2轮循环教学(小学可为小循环)或连续担任3届以上毕业班教学工作; (2)精通业务,严谨治学,教育教学成绩特别显著,教学满意度调查每年均在90%以上。教师本人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学竞赛、“师能建设百千万工程”等获得过市一等奖及以上成绩,或近5年所教班级学生成绩在升学考试或各类区域性教学质量调研或检测中居本区域同类学校领先水平。 (3)教学水平高,教学方法有独到之处,并形成一定风格、特色,被评为学科带头人。近5年来,开设过4次以上县级及以上较高水平的公开课、示范课、学术讲座(乡村中小学教师为4次片级或2次县级)或担任过3次以上县级及以上业务培训的主讲教师。 4. 教研科研要求。在教育教学改革中勇于创新并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科研工作,尤其在教材教法方面有深入研究和独到见解,近5年来,主持市级科研课题或参与省级及以上课题研究(作为主要参与者或主持子课题),正式出版过有一定学术价值的专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过3篇以上本学科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研究论文。在教育教学改革中实绩特别优异者和乡村中小学教师,科研课题研

人才管理制度_人才管理制度办法

人才管理制度_人才管理制度办法人才管理制度_人才管理制度办法 人才管理制度篇1 第一条为加强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教育系统人才资源的整体优势和在教书育人、教育科研、学科教学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促进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根据省、市、县有关规定,结合我县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教育系统人才特指获得教授级中学高级教师、省特级教师、省教坛新秀、市县名师(名班主任)名校长、市县三坛(教坛新秀、中坚、宿将)、市县学科骨干教师等荣誉称号的以及具有中学高级职称或教育硕士学位的在职中小学(含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及教师进修学校、教研室、教科所)教师。 第三条教授级中学高级教师、省特级教师、省教坛新秀、市名师(名班主任)名校长、市三坛、市学科骨干教师分别根据省、市有关管理办法管理,并在此基础上纳入本办法管理。省151人才工程培养人选、市551人才工程培养人选、县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优秀青年专业人才、学科带头人等按省、市、县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条建立梯队式教育系统人才评选机制。教授级中学高级教师、省特级教师、省教坛新秀按省规定进行推荐评选;市县名师(名班主任)名校长、市县三坛、市县学科骨干教师每三年评选一次,名师(名班主任)名校长为第一梯队,由市县人民政府发文表彰;三坛为第二梯队,学科骨干教师为第三梯队,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发文表彰。 第五条教育系统人才的职责 (一)忠诚人民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贯彻实施素质教育,模范履行教师职责,敬业奉献,具有良好的师德和高度的事业心、责任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自觉学习进修,拓宽专业知识,不断更新教育观念,掌握先进的教育教学理论和方法,了解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国内外发展新动态。积极探索、研究教学实践,逐步形成自己独特的教育教学风格,成为研究型、专家型的优秀教师。 (三)牢固树立长期从教、终身从教的思想,坚持工作在教育教学及研究第一线。在教学工作中尤其在课堂教学创新方面发挥带动、示范、辐射作用,积极承担示范课、观摩课等教学任务。⑴教授级中学高级教师、省特级教师、市县名师

2011评选特级教师的通知

2011评选特级教师的通知

关于特级教师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 各教育局,有关直属单位: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评选特级教师的通知》()精神,为做好我特级教师评选推荐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对象 截止到年月日前(男周岁、女周岁以下)在岗的普通中小学(含民办学校)、幼儿园、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进修学校、单设的中小学教育研究机构和其他教学机构的教师。 二、评选条件 评选条件包括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条件、学历资历条件和业务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依法执教,模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扎实推进素质教育。 2.爱岗敬业,树立献身人民教育事业的职业理想。具有强烈的职业光荣感、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志存高远,乐于奉献。 3.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自觉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带头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模范遵守公民道德和职业道德规范,尊重同志,团结协作,学为人师,行为世范。 4.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理念,尊重学生的人格和个性

发展,关注学生的身心健康。以良好的思想和道德风范去影响和培养学生,在学生和教师中具有人格魅力,在全市具有较高的声望和良好的社会影响。在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和班主任工作方面成绩显著。 5.曾获省级行政部门及以上奖励(劳动模范、优秀教师、师德先进个人、优秀教育工作者或优秀班主任等)或近五年内获得市级行政部门奖励(劳动模范、优秀教师、师德先进个人、优秀教育工作者或优秀班主任等)两次以上。近五年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其中至少有一次为优秀。 (二)学历和资历条件 1.小学(幼儿园)教师应具有大学专科毕业以上学历;中学教师应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教师进修学校、师范学校、单独设置的中小学教育研究机构和其它教学机构的教师应具有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后取得的合格学历,所学专业应与本人任教学科相同或相近。 2.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应层次教师资格。 3.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中学高级教师、高级讲师)五年以上。优秀中青年教师年龄必须在40周岁及以下,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三年以上不足五年。 (三)业务条件 1.具有终身学习理念,自觉更新教育教学观念,以先进的教育理念指导教育教学工作。近五年学习教育专著5部以上,并有一定字数的读书笔记、体会和随笔等。

教育部、国家计委下发关于评选特级教师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教育部、国家计委下发关于评选特级教师的暂行规定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教育部 •【公布日期】1978.12.07 •【文号】[78]教普字1352号 •【施行日期】1978.12.0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颁发《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1993年6月10日,实施日期:1993年6月10日)废止 教育部、国家计委下发关于评选特级教师的暂行规定的通知((78)教普字1352号1978年12月7日)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提高人民教师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对于优秀的教育工作者,应当予以表扬和奖励,对于特别优秀的教师可以定为特级教师的指示,我们制定了《关于评选特级教师的暂行规定》。这个文件,业经国务院审批同意,现发给你们,请予试行。试行中有何问题、意见和经验,望随时告教育部和国家计委。 附: 关于评选特级教师的暂行规定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提高人民教师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对于优秀的教育工作者,应当大力予以表扬和奖励,对于特别优秀的教师,可以定为特级教师的指示,现对评选普通教育各级各类学校特级教师的办法,暂作如下规定,希各地参

照试行。 一、评选目的: 1.提高教师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增强教师的光荣感、责任感,使他们能长期坚持教育工作岗位,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贡献力量。 2.奖励教师对教育工作做出的贡献,表彰先进,树立榜样,以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鼓励他们学习先进,不断提高政治、文化、业务水平,努力提高教育质量。 二、评选对象: 主要是中小学(包括民办和厂矿企业办的中小学)、师范学校、盲聋哑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教学研究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的教师和幼儿园的教养员。但原系教学水平较高的教师,长期从事中小学、师范、盲聋哑和幼儿教育工作,领导教学教育工作有特长的校长、教导主任和幼儿园主任,也应列为评选对象。 三、评选条件: 1.政治上,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热爱学生,工作一贯认真负责,勤勤恳恳,刻苦努力;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和毛泽东思想,理论联系实际,自觉地改造世界观,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共产主义道德品质的修养;政治历史清楚,无重大政治历史问题,思想作风好,在教师中、在教育界有威望。 2.业务上,对所教学科具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教学经验,能够熟练地胜任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使学生正确地系统地牢固地掌握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积极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教学效果好,教学质量高,在工作中有创新精神,成绩显著;刻苦学习和钻研业务,在某一门学科或者一门学科的某一阶段的教学上确有专长,在改革教学中勇于创新,做出了具有较高水平的成果或者著述(包括编写教材、教学参考资料和教学法等);在思想上业务上关心和

南宁市教育局关于贯彻《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级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宁市教育局关于贯彻《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级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宁市教育局 •【公布日期】2008.04.07 •【字号】 •【施行日期】2008.04.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 正文 南宁市教育局关于贯彻《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级教师评选和管 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开发区教育局、市教育局直属学校、二层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自治区教育厅、人事厅、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级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试行)》(桂教师范〔2007〕28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特级教师的培养和管理工作,现结合我市教育系统的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区)教育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教师队伍的建设工作,认真组织全体教师学习《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级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特级教师的培养计划,切实做好优秀教师的培养工作。 二、有计划地安排优秀教师、特别是特级教师的培养人选,到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支教)和挂职锻炼。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级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的规定,今后评选特级教师,一定要有到农村学校或基础薄弱学校任教(支教)一年以上的经历,并在支教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各学校要根据培养对象的教学特点、业务专长和农村学校的

实际,认真制定支教工作计划,通过多种形式有计划安排教师到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支教)。教师支教工作满一年后,由支教所在的学校对其作出工作表现鉴定意见。各单位要尽早做好特级教师培养人选到农村或薄弱学校任教(支教)的安排工作。各县区管辖中小学特级教师培养人选由各县(区)教育局负责安排,市教育局直属学校的培养人选由其所在的学校负责安排。请各单位填写《拟派特级教师培养人选到农村、薄弱学校任教(支教)名册表》一份,并于2008年4月15日前交到市教育局人事科。 三、对于职业学校培养的优秀教师,学校应有计划的安排他们到企业或生产一线进行实践。实践时间每两年不少于2个月。实践活动结束后,由所在的实践单位做出工作表现鉴定意见。 四、认真做好特级教师的管理工作。 1.特级教师要自觉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级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好特级教师的各项职责。努力学习,积极实践,开拓进取,勇于创新,为南宁市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的发挥积极作用。 2.各县区教育局、各学校要充分发挥特级教师的示范指导作用,安排每位特级教师承担培养年轻教师、承担教育科研课题等工作;组织特级教师巡回讲学、上示范课活动;鼓励特级教师著书立说,积极推广特级教师的先进经验、科研成果和教育教学风格。 3.各县(区)教育局、各学校要关心每位特级教师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确保他们的休假、工资等各项待遇落实到位。 五、加强对特级教师的考核工作。从今年起,市教育局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级教师评选和暂行办法》对特级教师进行考核,建立特级教师的档案。今后每三年对在职的特级教师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一次,考核的结果上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中学骨干教师评选和管理方案

中学骨干教师评选和管理方案 一、指导思想 选拔和评审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是适应我校教育现代化和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需要,是提升我校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和教育教学、教科研水平的重要环节, 旨在发现和培养人才,总结和推广经验,鼓舞广阔教师敬业崇教,调动教师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学有专长、教有特色、研有成就"的优秀教师示范指导和辐射带动作用,努力造就骨干教师队伍,进一步提升我校教育教学的整体水平和水平, 推动我校教育教学改革的深入开展. 二、组织领导 成立安庆一中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介绍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和委员会,负责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考核和评选工作.评选委员会由校长和人事、教学、教研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专家组成. 三、选拔范围 全校教学第一线的专任教师、有教师职务并担当教学工作的学校管理人员. 四、评选程序及方法 1、材料上报.根据白愿的原那么,申报教师填写〈〈安庆一中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评审登记表>,连同反映本人工作实绩和教科研成果的原始材料,报资格评定委员会.

2、初评阶段.评选委员会根据安庆一中骨干教师的评选条件对申报教师的上报 材料初评,选出符合评定条件的教师即为了安庆一中骨干教师. 3、复评阶段.评定委员会根据(省、市、区、县)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的评选条件,对初评合格的教师进行材料评审,选出符合评定条件的教师即为了安庆一中学科带头人.评审结果作为了―(省、市、区、县)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介绍名单报领导小组审批. 4、公示名单.公示评选出的安庆一中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名单和(省、市、区、县)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介绍名单,接受师生监督. 5、上报我校—(省、市、区、县)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介绍名单.并附个人相关评审材料. 中、安庆一中骨干教师的评选条件 ㈠政治思想方面 1、坚持党的根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严格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标准>和〈〈(省、市、区、县)中小学教师行为了八不准〞>,认真履行教师责任,有良好的师德和奉献精神,做到教书育人,为了人师表.团 结同志,善于合作.能与时俱进,不断探索,勇于创新. 2、因教育教学工作突出(含德育工作、班级管理工作)受到校级以上表彰, 或 在近三年考核中均为了合格〞以上等级. ㈡学识和职业技能方面

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级教师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公示2015年自治区特级教师拟定人选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级教师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公示2015年自治区特级教师拟定人选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级教师评选工作领导小组 •【公布日期】2015.08.04 •【字号】桂教师范〔2015〕38号 •【施行日期】2015.08.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关于公示2015年自治区特级教师拟定人选的通知 桂教师范〔2015〕38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高等学校,区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2015年自治区特级教师评选工作安排,经学校、县、市三级自下而上评选推荐,自治区特级教师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自治区特级教师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票决,拟确定谢显恒等150位同志为2015年自治区特级教师人选。请各单位以适当形式对本辖区拟成为2015年特级教师人选进行公示,同时,

自治区特级教师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在教育厅公众信息网(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4819215239.html,) 对150位拟定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15年8月5日至11日(5个工作日)。如对拟定人选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并署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联系地址、邮编及电话),于2015年8月12日前邮寄或直接送至自治区特级教师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教育厅师范处,地址:南宁市竹溪大道69号,邮编530021,邮寄以邮戳为准,直接送以送达日期为准),联系电话:0771—5815207、5815201(传真)。如实反映问题受法律保护。 请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及时将本通知印送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级教师评选工作领导小组(代章) 2015年8月4日2015年自治区特级教师拟定人选名单(150人)

特级教师评选规定

特级教师评选规定 第一条为了鼓励广大中小学教师长期从事教育事业,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教师的社会地位,表彰在中小学教育教学中有特殊奉献的教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级教师”是国家为了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而特设的一种既具先进性、又有专业性的称号。特级教师应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师范学校、盲聋哑学校、教师深造学校、职业中学、教学研究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的教师。 第四条特级教师的条件: (一)坚持党的大体线路,酷爱社会主义社国,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教育方针;一贯模范履行教师职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具有中小学校高级教师职务。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的、坚实的理论知识和丰硕的教学经验;精通业务,严谨治学,教育教学效果特别显著。或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班主任工作方面有突出的专长和丰硕的经验,并取得显著成绩;在教育教学改革中勇于创新或在教学法研究、教材建设中成绩卓著。在本地教育界有声望。 (三)在培训提高教师的思想政治、文化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显著奉献。

第五条评选特级教师工作应有计划、常常性地进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职特级教师总数一般控制在中小学教师总数的万万之一点五之内。评选的重点是在普通中小学教育教学第一线工作的教师。 第六条评选特级教师的程序: (一)在学校组织教师酝酿提名的基础上,地(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可在适当范围内,普遍征求意见,通过全面考核,肯定推荐人选,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地(市)、县的推荐人选审核后,送交由教育行政部门领导、特级教师、对中小学教育有研究的专家、校长组成的评审组织评审。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特级教师评审组织的意见肯定正式人选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授予特级教师称号,颁发特级教师证书,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庆贺教师节大会上进行。要采用多种形式宣传特级教师的优秀事迹,推行特级教师的先进经验。 第八条特级教师享受特级教师津贴,每人每一个月80元,退休后继续享受,数额不减。中小学民办教师评选为特级教师的,享受一样津贴。所需经费由教育事业费列支。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1992.06.27 •【字号】 •【施行日期】1992.10.0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基础教育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条例 (1992年6月27日自治区 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发展我区的教育事业,提高各族人民的思想、道德和文化科学素质,促进广西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百年大计,教育为本。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必须同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方针。

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决定本自治区教育规划、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以及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招生办法。 第五条坚持教育改革,优化教育结构,推进经济、科技、教育相结合,逐步建立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高等教育、成人教育相互沟通、协调发展的教育体系。 第六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特殊政策和措施,重点加强农村教育,特别是加速发展少数民族地区教育。 第七条自治区的教育事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办学、分级管理。以政府办学为主,鼓励企业事业单位、个人和其他社会力量办学。 第八条学校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在少数民族地区,可以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和汉语言文字教学。 第二章基础教育 第九条基础教育包括学前教育、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以及相应的特殊教育。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学前教育,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多形式因地制宜地发展幼儿教育。 第十一条基础教育必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统一规定的教学制度、教学计

教师管理政策(全文)

教师管理政策(全文) 为进一步规范特级教师的管理,充分发挥特级教师在教书育人、教育科研、指导培养骨干教师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中小学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特级教师是一种既具先进性又有专业性的荣誉称号。特级教师应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 第二条特级教师的职责 (一)特级教师应坚持XX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XX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模范履行教师职责;面向全体学生,认真贯彻实施素质教育,积极探索,勇于创新,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特级教师应系统地学习并掌握现代教育理论和技能,掌握本学科国内外发展动态,拓宽专业知识,不断更新教育观念,努力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教育教学水平,出色地做好本职工作,成为本市学科教学和教育科研的模范; (三)特级教师应牢固地树立终身从教的思想,坚持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为广大教师做出榜样。在教学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积极承担示范课、观摩课等教学任务,每年在区县及以上范围讲授至少1次示范课、观摩课、大型学术讲座或评讲课,以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促进本校和本地区教育质量的提高; (四)特级教师应认真总结教育教学、教育科研方面的经验,

积极从事教育教学理论研究。根据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目标和要求,结合本校、本地区实际,确定教改和科研课题,研究解决教育教学中的问题。著书立说,每两年至少撰写一篇有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经验总结或科研报告,并在省级以上的刊物或学术会议上发表,或者参加省市级及以上教材编写。市教委定期组织编选出版《**市特级教师论文集》,供全市中小学教师学习和参考,提高中小学教师的教育科研水平; (五)特级教师应根据本地区和全市教师队伍建设的实际,积极承担培养优秀青年教师的任务。通过传、帮、带,使青年教师提高师德、教育教学能力和实际工作效果;特级教师应服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安排,积极参加支援教育相对落后地区与办学相对困难学校等工作任务,为本地区和全市中小学骨干教师队伍建设作贡献。 第三条特级教师的待遇 (一)特级教师享受特级教师津贴,享受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关心特级教师的生活与健康,每年安排一次较高水平的全面体检;贯彻落实《关于**市中小学特级教师优诊医疗事宜的通知》(京卫医字[1**3]102号)的有关规定,保证50岁以上的特级教师享受优诊医疗; (三)对退休以后的特级教师,学校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工会组织要继续关心爱护他们。对贡献卓著,身体健康的退休特

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细则(试行)

桂教人〔2002〕49号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地、市、县教育局(教委),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柳铁教委: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二○○二年二月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 贯彻《〈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工作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系统地讲授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学计划内一门及一门以上课程的,必须具备教师资格。 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区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细则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实施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并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权限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第二章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第六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教师职业道德。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能认定教师资格: (一)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 (二)品行不良,影响恶劣的; (三)其他不适合认定教师资格的。 第七条中国公民依照本细则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具备《教师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应学历。在学历认可方面,要严格按照《教育法》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对于确有特殊技艺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具体要求是:

关于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doc

关于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区直各中小学: 为加强我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落实国家关于开展中小学教师职称分类评价不断完善职称评价标准要求,自治区教育厅组织起草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印发你们征求意见,请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请各设区市教育局同步征求所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意见,由各市设区市教育局职改办汇总后于2019年4月28日前反馈至教育厅职改办。联系方式:电子材料报送至m邮箱,纸质材料报送地址:南宁市竹溪大道69号611室(职改办),邮编:530021。

感谢你的观看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征求意见稿)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职称改革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4月日 感谢你的观看

附件 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征求意见稿) 评定标准:中小学正高级教师必须忠实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有本教学领域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教育教学业绩卓著,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掌握本教学领域现状和发展趋势,根据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推动教育教学及管理创新:主持或直接指导完成具有较大学术、技术意义的研究课题或攻关项目,在实践中重视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取得显著效果;在中青年教师的指导和培养中做出突出贡献,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普通中小学(含九年一贯制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各级教育科研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电化教育机构(现代教育技术机构)中在职在岗教师。 第二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遵守《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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