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东坡区原区良种场北门片区旧城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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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2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2011)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590号公布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新征收条例)存在诸多漏洞和重大问题,应当由国务院尽快出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明确、规范相关内容。

现提出以下建议,请国务院参考。

第一章总则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仅限于规范为了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非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非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活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依法平等协商解决。

不得采用行政征收方式。

二、新征收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负责本行政区域非公共利益需要的房屋拆迁与补偿的管理工作,严格做到“拆管分离”。

三、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关于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

四、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打击、报复、追害举报人。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或个人。

第二章征收决定五、为了明确区分新征收条例第八条“公共利益的需要”与“非公共利益的需要”用地的情形,应当以所列六项情形房屋征收拆迁后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予以认定。

凡以国家划拨用地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属“公共利益需要” 的情形;凡以招标、拍卖等公开竟价方式购买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属“非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形。

其中第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旧城区改建,不得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用于建高档住宅、别墅、富豪庄园、高档会所等建筑设施;在确保用于建设被征收拆迁人就地安置的安置房的原则基础上,只能建设中、低档住宅。

否则,市、县级人民政府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逐条解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逐条解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解读:本条讲的是立法宗旨。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解读:本条讲的是适用范围及补偿的基本要求。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解读:本条讲的是征收与补偿的原则。

该条是新条例的主要亮点之一,民主决策、程序正当、公开透明是民主法治国家的重要体现。

从操作层面看,乱决策、暗箱操作、结果不公开等正是引发拆迁之乱的主要根源,新条例规定了此三项原则,有利于从源头上控制搬迁之乱。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解读:该条讲的是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划分,包含下面几层含义一是征收补偿的工作主体为市、县级人民政府,将《拆迁条例》中赋予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权上收到市、县级人民政府,为新条例第三条所确定的各项原则的实施提供了制度保障。

同时,新条例在文字表述上更为规范,统一使用了“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表述方法,而在《拆迁条例》中既使用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一词,又使用了“市、县人民政府”一词,以致在实践中,对区人民政府(县级)的主体资格及权限产生了较大争议。

二是征收补偿的实施主体为房屋征收部门。

由于各地的机构设置并不完全相同,承担的职责有较大差异,所以新条例授权市、县级人民政府自行确定承担该职责的部门。

三是配合部门的职责。

由于房屋征收与补偿涉及到多个部门,只有这些部门紧密配合,才能保障征收补偿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14〕2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14〕2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14〕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现将《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1月24日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和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23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为市中心城区中冷水滩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跨县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统一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县、零陵区人民政府为所在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负责本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永州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为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组织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负责市中心城区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日常管理和协调监管工作,指导各县、零陵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

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

2017年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实行征收以及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补偿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共利益的需要,包括:(一)国防设施建设的需要;(二)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公共事业的需要;(三)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文物保护、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为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由组织实施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建设的需要;(五)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由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六)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七)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四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通报。

第二章征收程序第八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收房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释义(一至十五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释义(一至十五条)

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释义(⼀⾄⼗五条)时效性:现⾏有效第⼀条为了规范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法⽬的的规定。

房屋是公民最重要的私有财产之⼀。

随着⼯业化、城镇化发展的不断推进,由于公共利益需要⽽发⽣的城市房屋拆迁⽇益增多,城市房屋拆迁已经成为事关现代化建设全局、关系⼈民群众切⾝利益的⼀项重要⼯作。

我国的城市房屋拆迁始于20世纪50年代。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城市房屋拆迁主要靠计划和⾏政命令。

当时,由于经济发展刚刚起步,城市⼟地资源不是⼗分紧缺,没有⼤规模的旧城改造,因⽽拆迁量⽐较⼩。

到了20世纪90年代,我国进⼊⼤规模的城市发展和旧城改造时期,城市房屋也经历着以公有房屋为主的所有权结构向以私有房屋为主转轨的住房制度改⾰。

这⼀时期,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和住房制度改⾰的推进,房屋拆迁领域遇到的问题越来越多,拆迁纠纷也与⽇俱增。

正是在此背景下,国务院于1991年3⽉22⽇制定并公布了我国第⼀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政法规,即《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该条例对规范房屋拆迁⾏为,维护拆迁当事⼈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发挥了积极的作⽤。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建设的推进,政府统⼀拆迁,⾯临着如何解决资⾦严重短缺与不断增长的危房改造和现代化城市建设需求之间的⽭盾问题。

为此,政府在危房改造中开始重视房地产开发商的作⽤,“政府出政策,开发商出资⾦”的城市危房改造模式逐渐形成。

从1998年7⽉1⽇起,我国实⾏住宅商品化,标志着我国正式告别运⾏了⼏⼗年的实物型福利分房制度,商业性房地产开发成为城市建设的主导。

拆迁纠纷从最初的拆迁户家庭成员内部分配问题逐渐演变为拆迁户和开发商、拆迁户和政府的⽭盾。

1991年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了⼗年,其中的⼀些规定已经明显不能适应新的形势和需要。

为了适应新实际需要,2001年国务院对1991年的条例进⾏了修改、完善,公布了修订后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2024年版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协议版

2024年版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协议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版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协议版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协议背景与目的1.1:协议的背景1.2:协议的目的第二条:土地征收范围与面积2.1:征收土地的范围2.2:征收土地的面积第三条:土地征收补偿标准3.1: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3.2:补偿标准的计算方式第四条:补偿款项的支付4.1:补偿款项的支付时间4.2:补偿款项的支付方式第五条:补偿款项的分配5.1:补偿款项的分配原则5.2:补偿款项的分配方式第六条:征收土地的安置6.1:征收土地的安置政策6.2:安置地点的选择第七条:征收土地的搬迁7.1:搬迁的时间安排7.2:搬迁的费用承担第八条:征收土地的过渡期安排8.1:过渡期的长度8.2:过渡期的费用承担第九条:违约责任9.1:违约行为的界定9.2: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第十条:争议解决方式10.1:争议的解决方式10.2:争议解决的时间限制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与终止11.1:合同的生效条件11.2:合同的终止条件第十二条:合同的修改与补充12.1:合同的修改方式12.2:合同的补充内容第十三条:保密条款13.1:保密信息的界定13.2:保密责任的承担第十四条:其他条款14.1:其他重要的合同条款14.2:附加的合同附件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协议背景与目的1.1:协议的背景甲方根据国家发展需要,对乙方所持有的位于_______的土地进行征收。

此协议是为了明确甲乙双方在征收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确保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1.2:协议的目的本协议旨在规定甲乙双方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的补偿标准、支付方式、安置政策等内容,以确保征收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并保障乙方的基本生活水平不因征收而降低。

第二条:土地征收范围与面积2.1:征收土地的范围本次征收的土地位于_______,具体范围如下:东至_______,南至_______,西至_______,北至_______。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全文)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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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东坡区原区良种场北门片区旧城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为改变原区良种场北门片区危旧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的现状,提升城市品位,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区政府拟对原区良种场北门片区旧城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

一、征收范围和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东至诗书路北段,南至通威饲料厂,西至同运南街,北至诗书西苑安置小区和醴泉路(以征收红线图为准),项目共涉及国有土地约I1OOO平方米,涉及被征收房屋面积约9500平方米。

二、房屋征收主体和征收部门房屋征收主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部门:眉山市东坡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三、征收补偿签约期限(一)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初步评估结果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通知签约之日起30日内预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自房屋征收主体发布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日内补签完善征收补偿协议。

四、征收补偿方式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五、被征收房屋认定和处理(一)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认定: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营业房屋性质的认定:根据征收决定公告前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认定。

(三)被征收范围内有未经依法登记的建筑物,由相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认定、处理。

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四)房屋主体以外的构筑物、附属物,依法进行评估,只作货币补偿。

(五)被征收房屋建设用地类型为划拨的,被征收人需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

(六)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六、征收补偿范围和标准(一)房屋主体价值的补偿1.货币补偿。

按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补偿,住宅、非住宅的房屋价值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根据被征收房屋的权属性质、建设用地性质、区位、面积、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等影响房屋价格的因素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

2.产权调换。

(1)住宅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房屋面积以建筑面积为准,同等面积内不补差,面积有差异的以现金方式按实结算。

产权调换房屋由征收人按照就近安置原则提供。

依照被征收房屋加奖励面积后最相近面积调换,先签协议先选房。

(2)非住宅产权调换。

①底层临街门市:产权调换房屋由征收人按照就近原则提供。

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按建筑面积1:1调换,选房方案另行制定。

②非门市营业房:产权调换房屋在征收人按照就近原则提供的二楼以上产权调换房屋中置换。

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按建筑面积1:1调换,选房方案另行制定。

③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产权调换房屋由征收人按照等价值异地安置原则调换。

(-)房屋装饰装修及其他附属不动产价值的补偿对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的补偿先进行协商,如协商不成,由相关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其他附属不动产的价值由相关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三)搬迁补偿住宅、底层临街门市、非门市营业房搬迁补偿费计算两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搬迁补偿费计算一次。

1.住宅搬迁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地面一层10元/平方米计算,每增加一层增加1元,一次性支付;搬迁费不足800元,按800元计算。

2.非住宅搬迁补偿费。

①底层临街门市:按被征收房屋15元/平方米计算,一次性支付;搬迁费不足600元,按600元计算。

②非门市营业房:按被征收房屋10元/平方米计算,一次性支付。

③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按被征收房屋3元/平方米计算,一次性支付;国家法律政策有规定的特殊搬迁,由被征收人提供有效依据先进行协商,如协商不成,由相关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四)住宅临时安置补偿过渡期间由征收人提供临时安置补偿费,不提供周转用房。

按每月12元/平方米计算支付。

选择货币补偿的计算6个月;选择产权调换的计算支付至回迁安置确定并公布后90日止,每6个月支付一次,6个月安置费不足3000元,按3000元计算。

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以被征收人腾空房屋交钥匙,经征收人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临时安置补偿费。

产权调换过渡期限不超过24个月,逾期不足6个月的,逾期时间内临时安置补偿费按上述标准的1.5倍发放;逾期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本逾期时间内按2倍发放;逾期一年以上的,本逾期时间内按3倍发放。

(五)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由被征收人提供有效依据先进行协商,如协商不成,由相关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选择货币补偿的计算6个月;选择产权调换的计算支付至回迁安置确定并公布后90日止,首付24个月。

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以被征收人腾空房屋交钥匙,经征收人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产权调换过渡期限不超过24个月,超过过渡期限一年以内的,本逾期时间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确定标准的1.5倍发放;超过过渡期限一年以上的,本逾期时间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确定标准的2倍发放。

(六)水、电、气、电视、电话、网络户头补偿按物价局确定的立户收费标准按实进行补偿。

(七)住宅物业补助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按期签约的物业服务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1元/平方米计算24个月,一次性给予补助。

(八)奖励3.选择货币补偿奖励。

(1)提前签约奖励。

从确定预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30日内签订协议的,根据原有房屋用途,按建筑面积分别给予不同的奖励。

每提前一天,住房按35元/平方米、底层营业门市按60元/平方米、二楼以上(含二楼)营业用房和办公用房按23元/平方米计算。

企业单位从确定预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30日内签订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主体评估价值5%计算。

(2)集体签约奖励。

①住宅集体签约奖励。

从确定预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15日内以单元为单位,该单元内被征收人全部签订协议的,给予被征收人IOOOO元/套的奖励;从确定预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25日内,以幢为单位,该幢楼房内被征收人全部签订协议的,给予被征收人5000元/套的奖励;从确定预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30日内,以小区为单位,该小区内②底层营业门市集体签约奖励。

从确定预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30日内,以幢为单位,该幢楼房内底层营业门市被征收人全部签订协议的,给予被征收人IOOoo元/间的奖励。

③二楼以上(含二楼)营业用房和办公用房集体签约奖励。

从确定预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30日内,以幢为单位,该幢楼房内二楼以上(含二楼)营业用房和办公用房被征收人全部签订协议的,给予被征收人60元/平方米的奖励。

4.选择产权调换奖励。

(1)按期签约奖励。

被征收房屋为住宅,按期签约的给予被征收房屋面积10%的面积奖励。

(2)提前签约奖励。

从确定预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30日内签订协议的,根据原有房屋用途,按建筑面积分别给予不同的奖励。

每提前一天,住房按13元/平方米、底层营业门市按50元/平方米、二楼以上(含二楼)营业用房和办公用房按18元/平方米计算。

企业单位从确定预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30日内签订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主体评估价值3%计算。

(3)集体签约奖励。

①住宅集体签约奖励。

从确定预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15日内以单元为单位,该单元内被从确定预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25日内,以幢为单位,该幢楼房内被征收人全部签订协议的,给予被征收人3000元/套的奖励;从确定预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30日内,以小区为单位,该小区内被征收人全部签订协议的,给予被征收人3000元/套的奖励。

②底层营业门市集体签约奖励。

从确定预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30日内,以幢为单位,该幢楼房内底层营业门市被征收人全部签订协议的,给予被征收人6000元/间的奖励。

③二楼以上(含二楼)营业用房和办公用房集体签约奖励。

从确定预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30日内,以幢为单位,该幢楼房内二楼以上(含二楼)营业用房和办公用房被征收人全部签订协议的,给予被征收人50元/平方米的奖励。

七、征收补偿款的支付和房屋搬迁(一)征收补偿款的支付1.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和其他附属不动产的补偿、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等,在签订协议时一并计算,在协议生效50个工作日内支付到位。

2.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和其他附属不动产的补偿、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等,在签订协议时一并计算,在协议生效50个工作日内支付到位。

二次结算在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时,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结清差价。

3.奖励款在被征收人按期腾空房屋交钥匙,经征收人验收合格后5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

(-)房屋搬迁被征收人应在征收人支付主体价值补偿款之日起20日内自行完成被征收房屋的搬迁腾退,并将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相关契约(原件)及房屋钥匙等交给征收人。

八、评估(一)评估机构的选定房屋征收部门推荐不少于3家评估机构作为备选,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征收决定公告后15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采取投票方式从备选评估机构中确定1家评估机构实施评估。

(二)评估结果异议的处理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四川省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九、其他(-)征收范围内已补偿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等处置权归征收人。

被征收人在搬迁时不得擅自拆走和破坏房屋内外的一切建筑设施及附属设施,否则征收人有权在被征收人奖励款中扣除拆除部分的价值。

(二)征收的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被征收人负责与房屋承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关系。

(三)产权调换房屋办证的税(费)、房屋维修资金和水电等相应开户费,由征收人承担。

十、本征收补偿方案由眉山市东坡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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