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行为履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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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标后履约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标后履约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标后履约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1.11•【字号】宿政办发〔2015〕123号•【施行日期】2015.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标后履约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宿政办发〔2015〕12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宿迁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标后履约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1月11日宿迁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标后履约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切实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质量和效益,营造诚信经营、诚信履约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辖区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标后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各单位利用政府预算管理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政府融资资金、国有企业自有资金和融资资金,以及其他政府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标后活动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财政、审计、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农开、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等部门以及监察机关按照以下职责分工,对建设项目标后履约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一)财政及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加强对工程设计变更、工程款拨付和决(结)算编制质量等环节的监督检查。

(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农开等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农业开发工程标后监督检查与执法,加强对中标单位的信用考核管理和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工程质量、造价及验收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合同履约责任管理制度

合同履约责任管理制度

合同履约责任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公司内部合同履约责任管理,确保合同履约工作的有效进行,本制度制定之目的在于约束和规范公司内部各部门的行为,明确各员工的责任和义务,最大限度地保护公司的利益和声誉。

二、合同履约责任管理的原则1、合同履约责任管理应坚持合同原则,认真履行合同义务,保证合同的执行。

2、合同履约责任管理应遵循公平原则,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擅自变更或违约。

3、合同履约责任管理应注重责任追究,明确合同违约的后果,及时处理和解决合同履约过程中的问题。

4、合同履约责任管理应强调团队合作,确保各部门之间的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合同任务。

5、合同履约责任管理应加强绩效管理,对履约情况进行及时评估,及时调整合同执行方案。

三、合同履约责任管理的组织架构1、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的总体合同履约责任管理工作,制定合同履约责任管理的相关政策和规定。

2、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负责监督和检查公司各部门的合同履约责任管理工作,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评估。

3、各部门经理:负责落实公司的合同履约责任管理政策和规定,组织部门内的合同履约工作,保证合同的有效履行。

4、公司合同部门:负责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合同履约工作,及时解决合同履约过程中的问题,保障合同的顺利执行。

四、合同履约责任管理的具体制度1、合同签订阶段:(1)合同的签订应经过公司法务部的审查,确保合同的合法有效性。

(2)签订合同应充分考虑合同交易双方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合同条款应明确清晰,避免模糊和不确定性。

(3)签订合同应避免一切形式的不良竞争和合同陷阱,确保合同的公平合理和正当合法。

2、合同执行阶段:(1)执行合同应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不得随意变更或增加其他条件。

(2)执行合同应遵守合同履行的时间节点,确保按时交付或完成合同任务。

(3)执行合同过程中应保持与合同对方的密切沟通,及时解决问题及意外情况。

3、合同履行阶段:(1)合同履行应定期进行复核和评估,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和良好的绩效。

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违约处理办法(三篇)

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违约处理办法(三篇)

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违约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过程控制,减少不规范的施工作业行为给工程建设导致的损失或不良影响,避免隐患、事故的发生或扩大,确保工程各项建设目标的顺利实现,发包人根据工程建设管理需要,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处理对象为因相关单位责任过失而使工程产生潜在质量、安全隐患或已产生质量、安全隐患及相关缺陷行为的当事方,处理的目的旨在督促、警告、监管当事方加强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全过程的管理,及时整改、排查相关隐患环节,防患于未然。

第三条本办法是发包人与其存在合同履约关系的相关单位,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对发生违约行为的相关单位进行处理的合同约定,不能免除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对相关单位触犯有关法规所进行的相应行政处罚。

第四条按本办法约定进行过违约处理的相关单位,不免除其后续整改至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上报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

第五条质量管理过程中的违约处理条款。

第六条设立专项帐户,帐户归业主所有,工程建设期间由监理部负责掌管。

因处罚获得资金须专款专用,只可做奖励用,监理单位若挪作他用,不仅要承担法律责任,还将双倍赔偿。

工程完工后14天内监理将帐户移交给业主,无论是债权还是债务均毫无保留的全部移交。

第七条本条例对总包及指定分包均有效,本条例之规定并不取代合同之约定的相关条款。

第二章施工过程违约处理一、质保资料违反本条规定,相关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违约金1000-5000元。

(一)质量保证资料不齐全、时间滞后;(二)质保资料伪造、涂改、抽换;二、验收单元未按国家及地方验收标准、规范、规定或(代)建设单位有关验收要求和程序进行验收,责令限期改正,处违约金1000-xx0元。

三、违反原材料、构配件有关规定,相关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违约金1000-50000元。

(一)原材料、构配件不按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规定等要求进行检验或未经监理和建设单位审核批准,并已用到工程上;(二)检测样品弄虚作假,样品缺乏代表性;(注:白试块、委托混凝土生产商制作试块、提前制作试块、提高标号制作试块、未按标准条件养护试块、钢筋试件不能代表实际使用材料、土工试件造假等)(三)取样员、见证员无证上岗;(四)监理人未履行见证人职责,对检测样品未有效见证;(五)产品合格证与产品不一致;(六)不符合设计要求;(七)监理人将不合格或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构配件按照合格签字盖章确认;(八)有关原材料、构配件管理的其他要求。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11.11•【文号】金规〔2024〕17号•【施行日期】2024.1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金规〔2024〕17号各金融监管局,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现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024年11月11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监管,防范和控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业务,是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资产进行收购、管理和处置的行为,包括:(一)收购处置业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收购不良资产,并以所收购的不良资产价值变现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二)其他与不良资产相关业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围绕本条第(一)项开展的其他业务。

第四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不良资产业务,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

开展不良资产业务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严禁违法违规行为。

(二)审慎性原则。

开展不良资产业务应以有效的风险识别、监测和控制程序为前提,及时监测、预警和控制各类风险。

(三)公开性原则。

开展不良资产业务要公开、公平,及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真实反映资产状况,严禁暗箱操作,防范道德风险。

(四)合理性原则。

开展不良资产业务应科学合理选择处置方式,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优化资源配置,兼顾资产价值、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综合平衡。

第五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良资产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办法

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办法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公开、有序的供应商良性竞争平台,规范供应商管理,促进供应商提高产品质量和诚信履约,加强供应商产品质量及履约表现与招标采购的动态联动,依据《中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国家有关法、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物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供应商管理对象是指参与公司招标活动的投标人,以及为公司提供物资、服务的法人单位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供应商不良行为,是指供应商在参与公司招标采购活动以及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在投标响应、产品制造、发货运输、交货验收、安装调试、运行维护等环节发生的有关诚信、交货、质量等方面的问题。

第四条本办法对供应商的处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供电单位的供应商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公司物资管理部是公司对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制订对供应商进行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办法;(二)负责收集公司有关部门及各供电单位反馈的供应商信息,并组织有关部门或单位进行分析,提出处理意见,经有关领导审批后,在招标采购中执行;(三)负责对供应商的有关处理情况进行通报;(四)负责组织对供应商的整改情况进行验收与评估;(五)负责对供应商不合格产品召回进行监督;(六)负责公司供应商信息化管理。

第七条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提供因供应商产品质量问题造成事故的信息和评价。

第八条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提供因供应商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非计划停运信息,依据资产性质由公司相关部门提供重大缺陷的评价。

第九条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对供应商的售后服务产品安装调试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条监造、检测单位负责对供应商产品的制造和抽样检测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各供电单位物资管理处的职责是:(一)负责收集、汇总物资合同履约、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相关信息,定期上报公司物资管理部;(二)负责收集、汇总项目主管部门/物资需求单位/生产单位对合同履约的有关情况反映,上报公司物资管理部;(三)其他与供应商管理有关的工作。

关于对供应商不良行为的主要处理措施

关于对供应商不良行为的主要处理措施

关于对供应商不良行为的主要处理措施为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供应商诚实守信、保证产品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等相关规章制度,国家电网公司制定了《国家电网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管理细则》,对在招投标活动、合同履约、设备全寿命周期中存在违法违规、弄虚作假行为以及出现重大质量、履约、服务等问题的供应商,视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采取一定的处理措施。

一、处理措施主要包括:暂停中标资格和取消中标资格两类。

暂停中标资格是指在部分物资品类招标采购中,对供应商处以暂停中标资格2至6个月的处理措施。

部分物资品类是指发生不良行为所涉及的物资品类。

取消中标资格是指在所有物资品类招标采购中,对供应商处以取消中标资格1至3年,或永久取消供应商中标资格的处理措施。

上述处理措施涵盖所有投标截止时间在被处理期限内的招标采购项目。

暂停中标资格、取消中标资格的处理决定由国家电网公司及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做出,并在各自管辖范围内执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中标资格2个月:1.产品运行十年(含)内因质量原因发生故障,导致五至八级人身、电网、设备、信息系统事件,造成一定影响的;2.在公司产品质量抽检中主要技术参数不合格的;3.生产或试验装备存在缺陷,或超过检定周期仍然使用,对产品质量造成严重影响的;或生产过程中未严格按照质量体系文件、合同技术条件进行质量工艺控制的;4.在设备仓储、运输等过程中,因供应商保护措施不完善,造成设备损伤或给设备质量带来隐患的;5.因供应商原因延期交货或项目里程碑延期,被1个业主单位投诉的;6.施工安装调试现场供应商服务人员到位不及时、技术指导不到位,或售后服务不到位、服务质量不良,被业主单位投诉的;7.供应商不积极配合电网反事故措施整改或信息安全隐患整改的;8.不配合业主单位的质量监督工作的。

工程总承包施工履约管理与考核办法

工程总承包施工履约管理与考核办法
重大不良行为实行一票否决;不良行为评级不受限制,但仅限于该项目单项的评定(附件一、二)。
第八条 考核方式
每月5日前,由考核人员将附表1、2、3问题事项汇总,依据《施工单位安全履约考核扣分表》扣分标准做出安全控制单项考核,并将结果填入附表4。
第九条 奖罚原则
考核办公室依据施工单位安全控制履约单项考核结果,排出名次(附表5)。提出施工单位履约考核奖罚建议方案(附表6)。
3、日常巡查
相关部室、现场代表、值班负责人负责日常巡查,对工程实际进展情况安全工作内容进行随机抽查,将抽查结果及时填入附表3,每月21日前将上月16日至本月15日的月报表电子版报项目公司工程管理部,增加部分附《专题报告》。
安全质量部负责将第三方单位在现场巡视过程中发现的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工程安全隐患及时填入附表3对应项。
管理者
考核小组人员(签名):
签名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年 月 日
考核小组负责人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附表3
年第 季度第 月施工单位综合履约考核统计表
工程名称: 施工标段:
编号
考核项目
问题事项
扣分
说明
1
安全管理
2
质量管理
3
进度控制
4
投资控制
5
人员管理
6
加/扣分项目
考核人
记录人
附表4
重庆轨道交通九号线工程建设
施工单位季(年)度综合履约考核建议奖罚方案审批表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重庆轨道九号线建设运营有限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附件一:施工单位履约检查扣分评分表(附后)
附表1:重庆轨道交通九号线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综合履约考核积分分配表

供应商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供应商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16
供应商对问题进行三次整改,但整改不彻底仍不能满足验收要求的。
17
供货范国内业主和验收单位长期反映不良的。
18
给采购人造成 10 万元(不含)以下经济损失,但不积极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的。
重大不良行为
19
给采购人造成 10 万元及以上经济损失,但不积极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的。
1-2 年
20
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工程质量问题及以上质量事故、安全事故、一般B 类及以上铁路交通事故的
21
以各种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22
相互串通投标的,转包或违法分包中标物资的。
23
供应商不良行为给股份公司声誉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6 个月
12
无正当理由拒不签约或不履行合同的。
13
供应商未经采购人司意,擅自更改供贷设备型号、规格、配置的。
14
因供应商原因未按需求计划及时交货,经三次以上催告并导致停工待料或影响工期的。
15
在设计联络/ 工程实施/培训/验收移交等项目各阶段,供应商未及时响应甲力合理要求,经三次以上催告未整改的, 以及所派遭参加服务人员弄虚作假、隐瞒产品隐患的
供应商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分类
编号
认定标准
公布期限
一般不良行为
1
购买标书后,累计两次及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参与投标的。
1-3 个月
2
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因供应商原因未按通知时间签约的,经两次催告后,在规定时间内仍来签约的
3
未按规定提供履约保证金或中标服务费的
4
因供应商原因未按需求计划及时交货,经两次催告在合理时间内仍未供货的。
5
交货验收时,未及时提供产品合格证书、检验证书、说明书、提货单、监造证明(监造产品),经两次催告后,在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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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行为履约管理办法
一、背景介绍
不良行为履约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对各种不良行为的管理和评估,保障合同的正常履行,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的基础上制定的。


办法适用于各类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合作社等经济组织和从事
商品交易和服务交易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二、分类与评估
1.违约行为:指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内,当事人未能按照
合同规定的义务来履行合同,或者未能履行合同的主要条款和约定的
义务。

2.恶意欺诈行为:指某一当事人通过虚假陈述、隐瞒真相、
故意误导等手段骗取合同对方的财产或者权益。

3.违法行为:指当事人在交易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合同约定等规定的行为,如非法获取他人商业秘密、
虚假宣传等。

4.不当竞争行为:指当事人通过价格欺诈、虚假宣传、恶意
抢占市场等手段造成竞争秩序扭曲,对其他合法经营者造成损害的行为。

5.垄断行为:指当事人通过垄断、囤积居奇、串通投标等手
段违反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1.严重性:不良行为对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的影响程度。

2.频次:不良行为的发生次数及频率。

3.反馈:不良行为后续的处置情况以及其对当事人及其他合
同方的影响。

4.形成原因:不良行为产生的原因,如是否出于经济利益驱动、个人行为等。

三、管理措施
在评估不良行为后,需要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来应对和解决问题。

具体的管理措施包括:
1.警示通知:对于不良行为评估结果较轻的当事人,可以通
过书面通知或口头警示的方式提醒其注意合同履约的重要性,以及不
良行为的后果。

2.处罚措施:对于不良行为评估结果较为严重的当事人,可
以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如罚款、行政处罚等。

3.合同解除:当一方当事人的不良行为严重影响了合同的履行,使得另一方当事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并追究不良行为方的违约责任。

4.司法救济:对于不良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救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监督与评估
为了实施不良行为履约管理办法,需要建立相应的监督与评估机制。

具体工作包括:
1.监督机构:相关部门应建立专门的监督机构,负责对不良行为的管理与监督。

2.评估方法:制定相应的评估方法和指标体系,对不良行为进行定量和定性评估。

3.监督与检查:定期对各行业、地区进行监督与检查工作,发现不良行为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4.信息公开:及时公开不良行为的处理情况,增加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

五、宣传与培训
1.制定宣传方案:制定详细的宣传方案,包括宣传内容、方式、渠道等,并确定宣传的重点对象。

2.宣传推广:利用多种媒体平台,如网络、电视、广播等,进行宣传推广,提高公众对不良行为履约管理办法的认识度。

3.培训活动:组织相关培训活动,培养和提高从事商品交易和服务交易的经营者对不良行为履约管理办法的意识和能力。

4.宣传材料:制作宣传材料,如手册、宣传册、海报等,方便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了解和学习相关知识。

六、结语
通过不良行为履约管理办法的制定和执行,有助于促进合同的正常履行,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和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稳定发展。

同时,对于那些故意违约、欺诈行为严重的当事人,要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以提高全社会对法治的认知和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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