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需要什么样的住房保障制度
中国住房制度改革的历程

中国住房制度改革的历程中国住房制度改革的历程住房是人的基本需求,也是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的一个重要方面。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迅猛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住房问题成为一个亟需解决的难题。
为解决这个问题,中国的住房制度不断进行改革。
本文将回顾中国住房制度改革的历程。
一、计划经济时期的住房制度在计划经济时期,中国实行的是“户口制”住房制度。
这种制度以单位为基本单位,住房归单位所有。
单位根据成员户口和职务、资历等因素,分配住房。
相对来说,这种制度保证了城市的住房供给,而且住房很便宜,有一定的公平性。
但它的缺点也很明显,有住房分配的不公、随着城市发展住房供给不足等问题。
二、改革开放时期的住房制度改革开放后,中国逐步把住房保障政策从计划经济时期的单一分配转为政府投资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模式。
1988年,我国推出了住宅商品化销售试点,提出了“住房按人分”的基本方针,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商品住房的市场化。
1998年,我国开始试行住房制度的“住宅分权”,即对住房进行产权分离,住房的产权和使用权被分开。
这种制度的推行,使得住宅在实现市场化的同时,也有了更多的自由度和效率。
三、新世纪以来的住房制度2007年,住房保障法颁布实施,成为我国住房制度法律保障的基础。
2010年,我国提出了“租购并举”战略,通过租赁市场的建立,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推广,促进住房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
2013年,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决定》,强化房地产市场调控的主体责任,促进住房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从“住房按人分”到“租购并举”,再到现在的房地产市场调控,中国住房制度的演进历程,既反映了中国现代化建设和城市化进程中的困难和挑战,也体现了中国政府积极推动房地产市场改革的决心。
四、未来的住房制度随着城市化进程加速,人口迁移和婚姻家庭状况等都将影响住房需求格局的变化。
未来的住房制度应该以满足人民群众对住房的基本需求为核心,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体现政府的责任和担当,提升公共资源的配置效率。
中国劳动法中的工人住房保障规定

中国劳动法中的工人住房保障规定一、工人住房保障在中国劳动法中的重要性工人住房保障是中国劳动法中一个重要的内容,旨在确保工人享有适宜的居住条件,提高工作生活质量,进而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符合法定标准的住房保障对于吸引和留住优秀的劳动力具有积极作用。
本文将从《中国劳动法》第四章中相关条款入手,详细分析中国劳动法中关于工人住房保障的规定。
二、公平合理的薪酬福利与工人住房保障之间的关系在《中国劳动法》第四章中,“支付报酬”,明确规定了工资和福利待遇应当由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并且应当与工人的劳动成果相适应。
这意味着员工获得合理、公平的薪酬待遇才有可能实现。
在许多案例中,低收入是导致无法购买适宜住房的最主要原因之一。
因此,在落实薪酬福利方面要充分考虑到员工对于基本居住需求的满足。
三、工人住房保障的法定标准1. 集体合同中明确了工人住房保障要求:根据《中国劳动法》第16条规定,雇主与劳动者可以签订集体合同,并可以结合工人住房保障需求进行洽谈。
这样的集体合同将会明确规定相关的住房保障条款。
2. 城市职工宿舍制度:根据《中国劳动法》第68条,“国家对有条件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多建、方便职工居住的宿舍”。
这意味着那些条件允许并有能力提供员工宿舍的企业和组织应当尽可能提供职工宿舍设施。
3. 用人单位购买或租赁住房为员工提供住宿:在《中国劳动法》第69条中,用人单位有义务向劳动者提供基本必须生活设施,其中包括居住设施。
这一规定约束着用人单位确保员工获得适宜住房。
四、工人住房保障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1. 薄弱执行力:尽管《中国劳动法》中关于工人住房保障的规定已经相对完善,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
一些企业存在逃避或不履行工人住房保障义务的情况。
因此,需要加强法律执法力度,对违法经营者进行严厉惩罚,并提高守法经营和依法支付薪酬的意识。
2. 标准不统一:中国地域辽阔、城乡差距大,不同地区具备的住房资源也有差异。
我国70年住房历史变迁和未来

我国70年住房历史变迁和未来近70年来,我国住房领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严重住房短缺,到如今的住房保障体系基本建立、居民住房条件明显改善,中国的住房历史变迁可谓是一部奋发向前的发展史。
在这个变迁背后,是我国各级政府和人民的共同努力,是国家住房政策的调整和完善,是城乡建设的深刻变革,更是市场经济机制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而在未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住房问题将继续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并需要我们持续努力去解决。
新中国成立初期,住房问题一直是困扰我国的一个重要问题。
战争的破坏和长期封闭导致了住房供给严重不足,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的住房条件都极其艰苦。
为了解决住房问题,我国政府开始实行了住房分配制度,通过国家计划经济和国营企业的住房分配,逐步改善城市居民的住房条件。
而在农村地区,也逐步推行了“一户一宅”政策,保障了农民的住房权益。
这一时期,虽然住房条件有所改善,但是由于资源分配不公、住房政策不够完善,住房问题依然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住房领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随着市场经济机制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国有企业改革的推进,住房制度也经历了一系列的改革与调整。
1988年,我国开始实行了商品房制度,引入了市场机制,使得住房供给不再仅仅依靠政府计划,而是通过市场机制来调节。
我国推行了“住房改革试点”,试图打破住房分配的僵化模式,引入市场机制,从根本上解决住房问题。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居民的住房需求也在不断增加。
在此背景下,政府开始大力推动住房建设,出台了一系列住房保障政策。
1998年,我国开始实行了“保障性住房”制度,通过政府购买公租房和廉租房,向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保障。
2007年,我国成立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开始了大力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城市更新改造。
这一系列政策的出台,大大改善了城市居民的住房条件,提高了他们的生活水平。
与此我国农村住房问题也得到了极大的改善。
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提出和实施,政府陆续推出了一系列农村住房保障政策,包括农村宅基地制度、农村住房建设补助等,保障了广大农民的住房权益,扭转了农村住房状况不佳的局面。
住房安全有保障的标准

住房安全有保障的标准住房是人们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安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保障住房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标准,以确保人们居住的环境安全可靠。
本文将就住房安全有保障的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住房的结构安全是保障住房安全的重要标准之一。
建筑结构的合理性和稳定性直接关系到住房的安全性。
因此,在建造住房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建筑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确保房屋结构牢固、耐久。
其次,住房的电气安全也是重要的标准之一。
电气设施的安全性关系到住房内电器设备的正常使用和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住房的电气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安装合格的电路、开关、插座等设备,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电气设施的正常运行。
另外,住房的防火安全也是必须严格遵守的标准之一。
防火安全是保障住房安全的重要环节,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设计和施工。
住房内应安装合格的烟雾报警器、灭火器等设备,并保持通道畅通,确保居民在发生火灾时能够及时疏散和逃生。
此外,住房的环境卫生和室内空气质量也是保障住房安全的重要标准之一。
住房的环境卫生直接关系到居民的身体健康,必须定期进行卫生清洁,并保持室内空气的清新。
此外,住房内装修材料和家具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避免使用甲醛等有害物质,确保室内空气质量符合健康标准。
最后,住房的安全管理也是保障住房安全的重要标准之一。
住房安全管理包括居民的自我安全意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遵守。
居民应加强安全意识教育,定期进行安全演练,了解应急逃生知识和技能。
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加强对住房安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住房安全的全面保障。
综上所述,住房安全有保障的标准涉及建筑结构、电气安全、防火安全、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等多个方面,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确保住房安全可靠。
希望本文的介绍能够引起人们对住房安全的重视,共同营造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
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相关政策

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相关政策住房制度改革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城镇居民住房保障体制的改革。
一、改革内容1.改革住房建设投资体制。
由原来国家或单位统包的投资体制转变为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投资体制。
2.改革住房建设、分配、维修、管理体制。
由原来单位统包职工住房建设、分配、维修、管理一体化的单位所有制,转变为住房的生产、建设专业化,维修、管理社会化的体制。
3.改革住房分配体制。
由原来的行政手段、福利性质、实物分配制度,转变为按劳分配为主的货币分配制度。
职工根据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通过向市场购买或租赁住房解决住房问题,满足住房需求。
4.建立双轨制的住房供应体系。
即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及廉租住房供应体系和以高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商品房供应体系。
5.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由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分别交缴占职工工资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职工个人住房基金,以增强职工住房消费能力。
6.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并存的住房信贷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和住房保险。
7.建立规范化的房地产交易市场,规范交易行为,发展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逐步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促进房地产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
二、发展过程作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住房制度改革是指对传统的福利分房制度进行变革,以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机制的住房体制,实现住房的商品化和社会化。
回顾中国改革开放30年的历程,住房制度改革以及与此密切相关的房地产行业可谓一大看点,其影响和意义远远超出经济范畴。
与其他各项改革一样,住房制度改革也是在探索中不断前进,在调整中逐步展开。
根据相关重大决策出台以及实践中执行的效果,我国住房制度改革大体上经历了三个10年:1978-1988年的探索试阶;1988-1998年在全国逐步推开和深化阶段;1998年至今实行的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住房保障制度阶段。
第一阶段:探索和试点1949~1979年,是我国住房发展相对缓慢的时期。
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历程及基本经验评述

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历程及基本经验评述摘要:住房保障制度,简单说,就是在社会发展中,买不起房子的人也得保障他们有房子住,这是一个文明社会起码的目标。
因为住房是人生存的必要条件。
这个制度就叫住房保障制度。
经过近20年的住房制度改革,我国城镇居民的住房条件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然而,近几年城镇居民住房问题又成为社会关注度极高的热点问题之一,也是中央政府高度重视并在不同时期出台相关政策着力解决的重大民生问题之一。
“十二五”转变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改善民生、扩大内需以及加快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的背景下,住房保障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发展。
本文主要通过梳理我国住房保障制度的演变过程,分析当前住房保障体系的状况,探讨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治本之策,但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也是其重要保证。
关键词:保障,保障性住房,制度1、前言在国家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十二五”转变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改善民生、扩大内需以及加快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的背景下,住房保障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发展。
如何能让“百姓居者有其屋” 也是一个急需解决的社会问题。
在我国,住房问题已经成为当前的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在我国住房制度经历了20多年的改革,一方面把住房实物福利分配制度变革为以货币工资分配方,另一方面,大力促进住房产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实行住房的市场化,建立完善住房市场。
本文通过梳理我国保障住房制度的演变,为构建一种可持续、管长久的住房保障政策提供理论依据。
2、我国城镇住房制度的演变历程2.1福利性公房配租时期的演变2.1.1福利性公房配租时期(1949-1978年)新中国成立后,国家确立了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经济制度。
并实行低租金国家统建、公房配租、福利分配的制度。
国家(包括国家机关、国企事业单位、国营企事业单位)出资修建公住房(包括没收),按职位、工龄等条件分配给符合条件公职人员居住,租金仅相当于现在的物业管理费。
什么是保障房 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义

什么是保障房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义保障性住房是政府为了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而实施的一项惠民政策。
保障性住房是多形式的,既有出租形式,也有出售形式的,从而起社会保障作用。
社会保障房社会保障性住房是我国城镇住宅建设中较具特殊性的一种类型住宅,它通常是指根据国家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政府统一规划、统筹,提供给特定的人群使用,并且对该类住房的建造标准和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给予限定,起社会保障作用的住房。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在对中低收入家庭实行分类保障过程中所提供的限定供应对象、建设标准、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保障性安居工程主要是指城市的廉租住房、城市的经济适用住房,也包括在一些林区、垦区、煤矿职工的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游牧民定居工程。
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义1、改善民生改革开放以来,人民群众的居住水平和居住质量显著提高,但是近年来,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日益突出,成为各级政府都格外关注的重大民生问题.我国政府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对保障人民群众基本住房需求、稳定商品住房价格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部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人居已经成为一个性话题,虽然各国大都建社会保障性住房制度,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社会保障性住房法律体系,但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仍然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 所谓安居才能乐业,民生问题涉及到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而住房问题是人类生存的基本需求,实施住房保障制度,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是改善民生问题的重要内容。
2 、住房需求据建设部测算,目前全国仍有人均建筑面积10 m2以下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近1000万户,占城镇家庭总户数的5.5%。
随着《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实施,更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将纳入政府的保障视野。
有统计数据表明,全国实际享受过廉租住房政策的家庭仅26.8万户,占400万户低保住房困难家庭的6.7%,占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2.7%,占全国城市家庭的0.15%。
50完善住房保障制度让百姓住有所居

50 完善住房保障制度让百姓住有所居■论坛主持蓝枫公共住房政策的设计准则■刘洪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政策专家委员会主任、清华大学房地产研究所所长)一、公共住房公共住房,又称补贴住房,是指由中央或地方政府建造、资助、拥有或管理的面向低收入家庭的低租金住房,以及有公共部门补贴的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廉价住房。
公共住房补贴,是由政府提供的激励方式,它通过降低机会成本或增加潜在收益,促使目标市场中的消费者和生产者去做某些在没有获得补贴时不愿意做的事情。
国际上有社会住房、工人住房、非盈利住房、可支付住房、低收入住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屋/居屋、国宅等各种称呼。
有的经济适用房可以租、可以卖,还可以租一部分、卖一部分等很多形式。
公共住房政策是政府以提供公平的住房机会为目标,设计和实施的与建设和使用“公共住房”相关的住房政策。
它的目标是公平住房机会、改善住房质量、实现住有所居。
它通过对住房生产或住房消费的补贴,为居民家庭提供公平的住房机会。
它的细节目标第一是解决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要,确保其居住在体面的住房中;第二是不断改善居住条件和社区环境;第三是鼓励住房自有;第四是实现资源在住房领域内部的公平配置。
如何实现从低到高的目标,怎样选择适合地方居民的目标?主要受几个因素的影响,一是当地居民居住条件的整体情况;每个城市当前的住房状况差异很大,东部、中部、西部、南部、北部,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之间的差异都非常大,它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政府财政实力也是相关联的。
另外,还要考虑到对当地住房市场的影响。
公共住房和住房市场是相关联的,谈到对当地住房市场产生怎样的影响,也是和我们选择公共住房政策目标相关联的。
要实现住房政策目标,就要通过政策工具。
政策工具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供给导向型的住房补贴政策。
指政府通过降低生产者的建造和经营成本,或者提高其经营、销售收入,激励生产者建造面向补贴对象群体的低租金或低价位住房;也可以直接由特定政府部门,或者建立政府背景的非盈利性机构作为供应者,负责公共住房的建设和维护,政府直接提供土地、基础设施和资金或贷款等方面的支持;通过优惠利率贷款,给予(可转让的)税收优惠或减免额度、承诺租金(价格)补贴等方式,引导和激励私营机构参与公共住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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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需要什么样的住房保障制度
作者:王小广来源:南风窗日期:2011-11-09 浏览:3405
显示全文在许多人看来,政府建保障房是房价调控长期难见成效的一种备选方案,或者理解为房价泡沫破灭后的一种保底、补救措施,使房地产投资不至于大跌萎缩而影响经济增长速度。
但我理解政府提供一定数量的保障性住房是一项制度安排,是政府重视住房这一最大民生问题的一种长期而基本的职责。
因此,不是“应景”之作,要从基本住房制度设计中考虑保障性住房建设,即要明确保障性住房的基本定位,既要明确为谁建、由谁建的问题,又要对其目标进行基本定位。
在此基础上,再考虑如何建、如何分和如何管等问题。
这里我想就这些最基本问题作些分析,以引起共鸣,学者们和各级政府一起努力,使保障性住房定位、建设、管理一开始就建立在科学合理、能产生长期社会效率的基础上。
住房制度分歧
在中国住房体制改革后,一个很清楚的事实是纯市场化的观点确实无法解决所有人的住房问题,有一部分家庭永远无法通过市场来解决住房问题,因此,需要政府做相应的制度安排,去努力保障这部分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从理论上讲,这些人的住房有了保障,整个社会的居民都有了住房保障。
我们需要怎样的住房制度呢,其中保障性住房又在其中如何定位?我们先从当前的住房政策体系谈起。
最近几年就住房政策问题,有几种表述相似内容却有别的说法:第一种,提出政府只保低端,其他完全由市场解决,市场是市场,保障是保障,不能混淆。
第二种,试图构建一个包括满足各种不同层次住房需求的住房结构及政策体系,如提出“低端有保障、中端有支持、高端靠市场”。
第三种,提出“低端保障、中端支持、高端调控”(也有的地方表述为“低端靠保障、中端靠市场、高端有约束”)。
第一种意见可能遭到的批评会最多,原因是政府可以保障低端,但低端真的能靠市场解决住房问题吗?最近几年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显示,夹心层即家庭收入处于中间60%的家庭住房问题最突出,一方面因房价过高而够不着市场,因收入条件或住房条件保障性住房与其无缘。
处于60%的中间层家庭,无房户买房和有房户改善住房条件都面临过高房价的约束,他们是社会中怨言最多的群体。
在此,我们需要搞清楚一个重要问题:房改后市场供给的大量住房都满足了谁的需要?中国过去10年城市人口年均仅增长3%,而每年住房供给量年均增长20%左右,人均住房面积已经超过了日本与韩国,这完全能满足绝大多数的住房需要,讲我国住房投资不足、供应不足是怎么也说不通的。
我们的研究结果显示:20%的高收入家庭消费了近七成的住房供给,特别是最富的10%的人(家庭)购买了住房市场供给量的50%,换句话说,从消费的角度,这些人根本就不需要住房(他
们早就有了住房,而且有了足够面积的住房),但他们却是住房消费市场的主力,他们买房投资,从而不断地把房价抬高,从中牟取暴利。
我国房地产市场早就十分不正常了,失去了基本功能。
住房90%以上是满足消费的功能,而实际却使投资功能无限放大,超过了消费功能。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让大多数靠市场来解决住房问题是根本不可能的。
除非把保障性住房的功能界定在60%左右的家庭。
但如果这样,那就是回到了计划经济时代,福利分房成为主要手段,这是绝对不可以的。
所以,将住房保障与房地产市场调控分离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
住房保障是住房保障,市场是市场,这样的观点看似有道理,实际是解决不了我国大多数人的住房问题,在房价过高的情况下,建保障性住房的成本也高,需求会过大,同时,由于有巨大的价差或利益差,因寻租产生的保障性住房腐败问题会成为一个新的大问题,因而会产生新的不公平问题。
这一观点还隐含着一个政策建议,对现在的中国住房市场不应干预,认为宏观调控把房价压下来是根本错误的。
因此,我比较同意第二种、第三种观点。
把保障性住房建设与房地产市场调控结合起来,建立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公平有效的住房制度。
但第二种、第三种都有各自的缺陷,仍然不是我们需要建立的较合理的住房制度框架。
第二种观点中说“低端有保障、高端靠市场”应该是没有问题的,但“中端有支持”怎么体现,难道让60%都获得住房补贴,或将限价房、经济适用房扩大50%~60%的比重吗?我们认为,限价房、经济适用房仅是一种过渡的制度或政策安排,不能永久化。
还有另外一个问题,“高端靠市场”似乎很有说服力,但问题是市场难道没有政策的作用空间吗?对高端家庭无限制的投资需求难道不加以必要的干预吗?所以,这第二种观点仍然与第一种观点有很大的一致性。
总的看来,第三种说法较为合理,但仍有问题:“高端调控”或“高端有约束”是很好的表述,但如何体现呢?是通过明显差异化利率政策或税收政策来实现吗?现在看不出来有这样的设想,说得更明确点就是如何限制投资或投机性需求,抑制少数人获得暴利,一套住房与二套以上的住房基本采取一种政策是明显不合理的,它不仅违背公平原则,而且是形成当前房价严重偏高的主要原因。
在高端约束不力的情况下,中端的支持也就是无底洞了。
因此,这第三种观点仍有大大改进或丰富的余地,否则,就是一句好听的空话。
没有刹车的房地产业
我认为,我们需要这样的一套新住房制度:以市场化为基础、政府提供最基本的住房保障、只鼓励一户一套住房的住房制度。
并相应地建立政府宏观调节与市场基础性作用相结合的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体系。
1998年住房改革后,我们的住房供给是朝市场化方向发展,但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只是局部的市场化,房价销售是市场化,但土地供给是非市场的垄断供给,其表现的“市场价格”是远高于“市场均衡价格”的,原因就是因为土地财政。
因此,我们的土地制度需要改革,包括农村宅基地的市场化或城市土地市场的打通,要有真正体现市场化的制度和政策安排。
“招拍挂”制度真正是市场化
的制度吗?这些都需要我们好好研究。
二是对市场化缺乏制度的或政策的约束。
1998年房改和当时出台个人按揭贷款政策,极大地刺激了住房市场的发展,但通过研究,我们发现由于时间仓促、考虑不周,其存在一个根本的制度或政策缺陷。
我们可以把房地产市场比喻为一辆汽车,汽车之所以成为大众化安全可靠的交通工具,主要是因为其系统设计和性能的完善,汽车包括4个子系统,一是动力系统,通过踩“油门”给其提供行驶的动力,就像我们为刺激房地产发展,而采取许多金融、税收鼓励政策一样;二是刹车系统,是保障行驶安全的最主要的装置;三是电子系统;四是车身系统。
在遇到各种紧急情况时,汽车的安全保障主要是靠刹车系统完成,而汽车的刹车系统是一个设计非常精巧完善的系统,它包括4种选择:一是刹车片,二是离合器,三是手刹,四是ABS装置,是发生万一情况时的保护生命的最后装置。
而中国的房地产业发展,在一开始,为了把房地产培育为经济的新增长点,安了大马力的“发动机”,却忘记了安置刹车系统。
房地产业的刹车系统或装备是什么呢?就是税收和金融调节装置,其中最主要的是税收调节装置,它是总闸门,它可能避免住房成为过度投资的工具,使住房市场成为具有负反馈机制的有效市场,避免房地产泡沫不断强化。
如果当买房投资获取的暴利多数都成为税收、占有过量的住房要交更高税率的税收时,市场投机行为将会被抑制。
因此,调节住房市场的过度投资行为,关键是建立内在的长效约束机制。
政策的原则
政府提供最基本的住房保障,有以下几层意思:一是基本制度和政策定位。
住房保障的基本功能是“托底”,满足居民最低的住房基本需要,是保“基本”,不是保“改善”。
二是要确定“最基本”的标准。
“最基本”也就是“最低”标准,追求的是“低标准、广覆盖”的政策目标。
不仅户型要小,而且要相对同质,不能有的大、有的小,由于位置的差异,单位价值肯定不一样,但总价值量应相当,不能出现户型价值量的明显差异,在城区户型尽可能小(仅满足最低住房需求),在郊区和中小城市可适当放宽。
我们调研发现:许多地方在文件中做出了很好的规定,如按“小户型、齐功能、高质量”的标准建保障房,公共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30~45平方米为主力户型,最高不超过60平方米,建设比例不低于80%。
但实际建设中存在户型偏大的问题,这使人怀疑可能存在私心,可能是为某类人量身定做的,如果真是这样,那么,这是相当不公平的。
我们建议,为了体现公平、也有利于政府节约投资,在大城市保障性住房户型应学香港,控制在30~40平方米之间,不能超过50平方米;中小城市可适当放宽,但也不能超过60平方米。
三是要防止一些过渡性制度安排或政策长期化。
住房制度保障是“保底的”,保最基本的住房需求,是长期的保障,而许多政策性保障一般是过渡性的、灵活的,对此,要严格区别,避免一些过渡性保障的长期化,带来严重不公平问题。
四是政府提供的保障性形式以实物为主,货币补贴为辅。
政府应该只鼓励一户一套住房,这体现的是公平原则。
鼓励一户一套住房不仅要写入未来将出台的《住房法》或《住房保障法》,甚至可以写入《宪法》。
其含义是对一户购买或租赁一套住房在金融、税收等政策上永远都给予优惠,而对第二套以上的住房采取显著性差异化政策。
现在的差异化信贷政策差异化不明显,在暴利情况下,用利率加10%的所谓差异化政策不可能起到抑制投机需求的目的。
对第二套住房要采取高利率和税收政策,抑制这部
分需求(高利率、高税收意味着他购房的成本高,他愿意承受那么就不限制他购买),而不是禁止它。
你可以购买第二套住房、第三套住房,但你必须付比第一套住房高得多的利率,按比第一套住房高得多的税率交税。
既要征收高税率的保有环节税,又要开征高比例的投资收益所得税(50%以上)。
这就是我所指的“只鼓励一户一套”的住房制度。
(王小广国家行政学院决策咨询部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