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贷业务风险限额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信贷业务风险限额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信贷业务风险限额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信贷业务风险限额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信贷业务风险限额管理,健全风险控制机制,保证信贷业务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行信贷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信贷业务风险限额(以下简称风险限额)管理是指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结合本行年度经营计划,对行业等关键性指标设臵风险限额,并进行监测和控制的过程。

第三条风险限额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事前管理原则。根据全行发展战略规划、经营计划及风险偏好事前设定风险限额指标。

(二)动态管理原则。实时监测限额指标执行情况,必要时可根据有关批准程序,适时进行调整。

(三)综合管理原则。对信贷业务的风险和收益进行综合管理,实行风险限额指令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的综合管理。

(四)全面管理原则。风险限额管理分步实施,管理目标应逐步涵盖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流动性风险。限额管理应逐步涵盖信贷对象、区域、行业、产品、客户等资产组合层面。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为加强风险限额管理,总行成立信贷业务风险限额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

员由公司银行部、小企业银行部、零售银行部、国际业务部、授信评审部、计划财务部、科技信息部、风险管理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信贷业务风险限额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一)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本行风险管理政策,年度经营计划及经济资本配臵偏好,审定年度风险限额管理方案;

(二)审定风险限额实时调整方案;

(三)负责推动建设风险限额管理技术平台;

(四)负责指导和推进建设风险限额管理体系。

第六条总行公司银行部、小企业银行部、零售银行部和国际业务部职责

(一)配合风险管理部拟定年度风险限额管理方案;

(二)对调整本业务条线风险限额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指导、培训和检查业务条线遵循风险限额管理制度。第

七条总行授信评审部职责

(一)按照风险限额审慎受理审批;

(二)对调整本业务条线风险限额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当某项风险限额大于或等于90时,应提高审批条件;

(四)负责分管业务条线信贷信息系统数据的准确性;

(五)配合风险管理部拟订年度风险限额管理方案;

(六)指导、培训和检查业务条线遵循风险限额管理制度。第

八条总行计划财务部职责

(一)根据信贷资金来源和运用,合理进行资本配臵,运用经济资本进行考核;(二)对调整业务条线风险限额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负责对资产负债比率的量化指标进行严密监控;

(四)配合风险管理部拟订年度风险限额管理方案;

(五)负责风险限额的考核工作;

(六)指导、培训和检查业务条线遵循风险限额管理制度。第

九条总行风险管理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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