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瓜中杀线虫剂农药残留及风险评估

西瓜中杀线虫剂农药残留及风险评估
西瓜中杀线虫剂农药残留及风险评估

西瓜中杀线虫剂农药残留及风险评估作者:姚晶晶陈丽君王明锐

来源:《江苏农业科学》2020年第06期

农业部《食品中农药残留风险评估指南》和《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制定指南》-国家规范性文件

农业部《食品中农药残留风险评估指南》和《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 量制定指南》 为规范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制定的程序和技术要求,确保农药残留标准制定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食品中农药残留风险评估指南》和《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制定指南》,经第一届国家农药残留标准审评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农业部 2015年10月8日 食品中农药残留风险评估指南 为确保农业生产安全、食品(包括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食品公平贸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登记资料规定》,特制定本指南。 食品(包括食用农产品)中农药残留风险评估是指通过分析农药毒理学和残留化学试验结果,根据消费者膳食结构,对因膳食摄入农药残留产生健康风险的可能性及程度进行科学评价。 本指南用于指导我国食品中农药残留风险评估。 一、毒理学评估 农药毒理学评估是对农药的危害进行识别,并对其危害特征进行描述。通过评价毒物代谢动力学试验和毒理学试验结果,推荐出每日允许摄入量(ADI)和/或急性参考剂量(ARfD)。 (一)毒物代谢动力学评价 对农药在实验动物体内的吸收、分布、生物转化过程、排泄和蓄积等进行评价。 (二)毒理学评价 对农药及其有毒代谢产物的急性毒性、短期毒性、长期毒性、致癌性、致畸性、遗传毒性和生殖毒性等进行评价。 (三)推荐每日允许摄入量和急性参考剂量 根据毒物代谢动力学和毒理学评价结果,确定未观察到有害作用剂量水平(NOAEL),采用适当的不确定系数,制定每日允许摄入量(ADI)。对于有急性毒性作用的农药,制定急性参考剂量(ARfD)(具体参考《农药每日允许摄入量制定指南》和《农药急性参考剂量制定指南》)。 二、残留化学评估 残留化学评估是对农药及其有毒代谢物在食品和环境中的残留行为的评价。通过评价动植物代谢试验、田间残留试验、饲喂试验、加工过程和环境行为试验等试验结果,推荐规范残留试验中值(STMR)和最高残留值(HR)。 (一)动植物代谢试验和残留物确定 参考毒理学评估结果,进行动植物代谢试验,对农药代谢规律、最终产物进行评价,确定残留物。 (二)残留行为评价 1.残留分析方法。对残留分析方法的有效性进行评价,主要包括正确度和精密度等。 2.样品贮藏稳定性。对试验样品贮藏稳定性进行评价;必要时,包括提取、净化后待测试样的贮藏稳定性。 3.规范残留试验。对试验设计中的农药使用范围、使用方法、施药剂量、使用次数和安全间隔期、样

安徽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工作,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及《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贯彻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实施方案》《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系统重大事项决策行为的意见》(皖政〔2014〕7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人民政府拟作出的重大决策的风险评估。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决策风险评估,是指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作出前,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估方法,对可能给社会稳定和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的、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重大决策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等级,提出风险防控措施,形成风险评估报告的活动。 第四条提请省人民政府决策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进行风险评估: (一)编制由省人民政府批准或以省人民政府名义报国家批准的重要规划,制定设区的市、县(市、区)行政区划调整方案; (二)制定出台重大产业政策、调整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定价标准等; (三)制定事关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公共政策和重要改革方案; (四)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五)决定在本省区域内实施的重大建设项目; (六)其他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重大决策风险评估由提请省人民政府决策的单位或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以下简称重大决策承办单位)组织实施。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由牵头单位具体负责,其他单位做好配合工作。 第六条重大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实施风险评估,根据需要可以委托有能力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风险评估专业服务,提出风险评估意见。 第七条重大决策承办单位自行实施风险评估的,应当根据需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学者、利益相关方和相关部门、社会组织、专业机构参加。 重大决策承办单位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风险评估专业服务的,应当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评估机构,提供相应的评估工作保障。

学校重大事项风险评估制度

银鹰文昌中学学校重大事项风险评估制度为提高各部门各年级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影响稳定的学校矛盾,推进民主文明和谐的校园建设,制定本制度。本制度所称的重大事项是指在学校发展过程中涉及到的全体师生员工利益的决策、政策、建设项目和改革措施。开展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坚持“事前评估、防患未然”、“谁主管、谁负责”、“兼顾全体教职员工的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原则。 一、范围和内容 1.涉及学校发展和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 2.涉及到教学改革方面的重大决策; 3.涉及福利待遇方面的重大决策; 4.涉及环境卫生方面的重大决策; 二、责任主体 1.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责任主体是作决策、出政策、上项目的部门和年级。涉及多部门职能交叉的,由牵头部门(单位)负责。 2.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行校长办公室、各职能部门、各年级、各班级分级负责制。 3.学校维稳领导小组负责抓好学校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督促。 三、实施程序 1.对涉及到第一条规定内容之一的事项,由评估责任主体成立专门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小组,明确一名责任领导,邀请有关专家和相关单位人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群众代表参加,进行风险评估。

2.风险评估按下列程序进行。 制定评估方案。风险评估小组负责制定评估方案,明确组织形式、时间安排及具体要求。评估方案必须书面报告维稳领导小组。开展民意调查。风险评估小组按照评估方案,就拟定事项在实施地区进行公告、公示以及采取发放征求意见表、设置征求意见箱、召开座谈会、开通热线电话和电子信箱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要特别注重征求与拟定事项有直接利益关系群众的意见,并对群众的意见、建议进行收集、归纳、整理,形成客观真实反映广大群众意愿的文字材料,作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依据。 组织进行评估。风险评估小组在广泛征求民意的基础上,深入讨论、研判和科学论证,准确反映民意调查情况,形成明确的评估意见。 编制评估报告。风险评估小组根据分析论证意见,形成评估报告,内容包括决策事项、评估过程、评估结论、评估依据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该报告由参加评估论证会议的成员签名。 评估报告的运用。风险评估小组应根据评估报告结论,对重大事项作出同意实施、暂缓实施或不准实施的定性意见。 ①对符合国家政策,相关工作已经到位,风险较小的重大事项应同意实施; ②对决策正确并急需实施,但存在一定风险的事项,实施主体应制定维护稳定工作方案和应急方案,有针对性地做好相关工作,分步实施; ③对决策正确,但多数群众不理解、不支持,或超出群众承受能力的事项,应暂缓实施;

农药残留联席会议介绍

农药残留联席会议介绍 一、JMPR简介 农药残留联席会议(Joint Meeting of Pesticide Residues, JMPR)是联合国粮农组织(FAO)/世界卫生组织(WHO)联合专家委员会。JMPR 成立于1963年,是根据FAO农药应用专家组于1959年建议FAO和WHO联合研究食品和动物饲料中残留农药对消费者的健康危害的提议成立的。 JMPR由FAO专家组和WHO专家组组成,受FAO/WHO联合管理的专家委员会,但独立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及其附属机构。JMPR于1963年召开了第一届会议,之后每年召开FAO专家组和WHO专家组年度会议,开展具体食品或一组食品中农药残留风险评估,提出最大残留限量(MRLs)建议,以保证含有残留农药的食品安全性,同时就相关采样及分析方法提出建议。如果最大残留限量建议经过国际食品法典农药残留委员会(CCPR)审议通过后,呈报CAC大会审议,通过后为法典标准。 自1963成立以来,到目前为止,JMPR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包括资料要求、评估程序、评估方法,以及与除CCPR外的OECD等其他组织的合作等,这些变化反过来增加了JMPR的工作量,增强了评估结果的科学性。 二、JMPR职责 JMPR的主要职责是开展农药残留评估工作,提出全球一致的与农药残留有关的建议,提供给CCPR审议。JMPR建议包括推荐的最大农药残留限量(MRLs)、每日允许摄入量(ADIs) 和急性参考剂量(ARfD)。

FAO专家组和WHO专家组各自开展评估工作。残留资料评价由FAO 专家组负责,主要评估GAP残留数据、农药化学、环境行为、在作物和家畜体内代谢、农药残留分析方法以及工业/家庭加工系数等资料,并根据GAP数据估算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水平,及推荐某种食品中某种农药的最大残留限量建议值。 WHO专家组负责评估农药毒理学资料,主要评估农药经口、经皮、吸入、遗传毒性、神经毒性或致癌性等急性、慢性毒理学资料,以估算农药的每日允许摄入量(ADI)和急性参考剂量(ARfD)。 评估完残留和毒理学资料后,FAO专家组和WHO专家组通过风险评估模型和方法,确定能否接受推荐的残留限量建议值。摄入量不超过每日允许摄入量(ADI)和急性参考剂量(ARfD)时,将最大残留限量(MRLs)建议值提交CCPR和CAC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确定为法典标准。否则返回补充资料后重新评估或停止制定。 MRL或ADI(ARfD)都不是永久固定的,当补充必要的新资料后,JMPR重新审议ADI(ARfD)或MRL,并周期性地评估已制定限量的农药。 三、JMPR专家组成及成果 JMPR由FAO专家组和WHO专家组组成,专家由FAO和WHO总干事在国际范围内聘请农药、环境化学物质残留以及毒理学方面知名科学家组成。被聘请的专家不代表政府和所在单位,他们以独立身份参加评估。 从1963年第一届会议的40多年来,JMPR连续开展了农药残留和毒理学的评估工作。截至2006年,JMPR评估的农药达到223种,提出限量建

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金阳街道小刘小学 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实践“教育管理年”活动为契机,正确处理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建立健全重大事项民主决策机制,完善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不稳定因素的长效机制,促进校园和谐、社会稳定,确保潜江电大健康良性发展。 二、工作思路 关口前移,重心下移,预防为主,标本兼治。 三、评估范围 1、学校建设发展规划编制、学校重大项目建设方案; 2、学校收费政策; 3、学校教职工晋职评优、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用工方案等; 4、干部培训、教师培训、学科培训、课改培训等 四、评估内容 1、合法性评估。即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党的方针政策,是否符合上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科学性评估。决策事项是否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是否符合本单位近期和长远发展规划,是否反映大多数教职工的意愿,是否顾及教职工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是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3、廉洁性评估。对重大事项决策有无涉及不公、不廉问题进行评估。 4、可行性评估。决策事项是否经过严密的可行性谁,出台时机是否成熟,实施方案和配套设施是否完善、具体、可操作。 5、可控制评估。决策事项是否可能引发严重影响学校和社会稳定的问题,是否有相应的预测预警措施,是否有应对可能出现的不稳定问题的预案。 6、其他可能影响社会和单位稳定的相关因素评估。 五、评估措施 1、切实加强领导。学校成立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领导组长为风险评估第一责任人。 2、建立学校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评估报告及审查决定意见备案制度。切实作好重大决策稳定风险评估,做到不评估不上会,不决策。 3、切实加强学校重大决策事项社会风险评估工作,将评估工作纳入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护稳定工作考核范围,放在安全、综治、维稳同样重要的地位。

重大决策评估制度

重大决策评估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开展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于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加快推进富裕、民主、文明、开放、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防范决策风险,减少决策失误,防止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发生,充分发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重大决策,是指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制定和实施的,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影响面广、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问题的重大决定、重要政策、重大改革举措和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大型活动等决策事项。 第三条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在制定和实施重大决策前,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进行科学系统、客观公正的预测、分析和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定风险应对策略和预案,作出风险评价结论。 第四条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原则。把人民群众是否拥护作为出台各项政策和改革举措的基本标准,把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检验各项工作成效的基本尺度,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二)“科学发展、统筹兼顾”的原则。把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的重要目标,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确保政策、决策的正确贯彻执行和项目建设、改革措施的顺利推进。 (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领导责任,对重大决策可能出现的稳定风险要先期预测、先期评估、先期化解,及早发现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予以化解,有效防范决策风险,保障重大决策的顺利实施。 (四)“必经程序、依法行政”的原则。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要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未经评估的不得作出决策。各级各部门要努力提高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水平,着力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良好环境。 第二章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评估范围。 (一)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 (二)涉及公共设施建设的决策; (三)涉及城乡建设和土地利用规划; (四)涉及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 (五)涉及公用事业价格调整; (六)涉及城市发展和管理方面的决策; (七)涉及国有企业改制和事业单位改革; (八)涉及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九)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重大决策; (十)涉及举办大型活动的决定;

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

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 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在局机关及各直属单位范围内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重要政策、重大改革措施、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与社会公共秩序相关的重大活动等重大事项在制定出台、组织实施或审批审核前,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开展系统的调查,科学的预测、分析和评估,制定风险应对策略和预案。为有效规避、预防、控制重大事项实施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社会稳定风险,确保重大事项顺利实施,结合我局实际,就建立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评估原则 1、权责统一原则。由重大事项的承办部门具体组织实施风险评估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对评估结论负责。 2、合法合理原则。评估重大事项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公开、公正,体现公平,符合大多数人民群众的意愿。 3、科学民主原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科学、规范的评估标准,深入调查研究,多渠道、多方式、多层次征求意见,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充分论证,确保评估工作全面、客观、准确。 4、以人为本原则。统筹考虑发展需要与人民群众承受能力,统筹考虑人民群众长远利益与现实利益,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5、公平和效益原则。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与社会可承受程度统一起来,实现政治效益、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 二、评估范围 凡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牵涉面广、影响深远,易引发矛盾纠纷或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实施前,都应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1、涉及税收征管方面的事项。主要是涉及范围广、影响面较大的征收方式的改变、税负调整等。 2、涉及重大税收政策的事项。主要是涉及较多纳税人的税收政策的制定、调整和落实的事项。 3、涉及重大税务案件、处罚的事项。主要是涉及较多人员的涉税行政处罚的实施等。 4、涉及机关多数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主要是涉及干部职工的重大政策制定和调整。 5、其他涉及较多人民群众利益的重大事项。 三、评估内容 根据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安全性等四个要素,主要围绕以下内容进行评估。 1、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是否符合省局、市委、市政府的战略部署、重大决策。

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

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提高各部门各年级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影响稳定的学校矛盾,推进民主文明和谐的校园建设,制定本制度。本制度所称的重大事项是指大黄山实验小学在学校发展过程中涉及到的全体师生员工利益的决策、政策、建设项目和改革措施。开展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坚持“事前评估、防患未然”、“谁主管、谁负责”、“兼顾全体教职员工的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原则。一、范围和内容 (一)涉及较大范围全体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土地、工程建设、购置应品的决策; (二) 涉及较大范围的征地拆迁和安置问题的决策; (三) 涉及学校发展和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 (四) 涉及到教学改革方面的重大决策; (五) 涉及建设项目的重大决策; (六)涉及福利待遇方面的重大决策; (七) 涉及环境卫生方面的重大决策; (八) 执行重大事项出台前和重点投资开发工程建设实施前维稳风险评估制定相应措施的事项。 二、责任主体 1、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责任主体是作决策、出政策、上项目的部门和年级。涉及多部门职能交叉的,由牵头部门(单位)负责。 2、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行校长办公室、各职能部门、各年级、各班级分级负责制。 3、学校维稳领导小组负责抓好学校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督促。 三、实施程序 1、对涉及到第一条规定内容之一的事项,由评估责任主体成立专门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小组,明确一名责任领导,邀请有关专家和相关单位人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群众代表参加,进行风险评估。

2、风险评估按下列程序进行。 制定评估方案。风险评估小组负责制定评估方案,明确组织形式、时间安排及具体要求。评估方案必须书面报告维稳领导小组。 开展民意调查。风险评估小组按照评估方案,就拟定事项在实施地区进行公告、公示以及采取发放征求意见表、设置征求意见箱、召开座谈会、开通热线电话和电子信箱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要特别注重征求与拟定事项有直接利益关系群众的意见,并对群众的意见、建议进行收集、归纳、整理,形成客观真实反映广大群众意愿的文字材料,作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依据。 组织进行评估。风险评估小组在广泛征求民意的基础上,深入讨论、研判和科学论证,准确反映民意调查情况,形成明确的评估意见。 编制评估报告。风险评估小组根据分析论证意见,形成评估报告,内容包括决策事项、评估过程、评估结论、评估依据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该报告由参加评估论证会议的成员签名。 评估报告的运用。风险评估小组应根据评估报告结论,对重大事项作出同意实施、暂缓实施或不准实施的定性意见。 (一) 对符合国家政策,相关工作已经到位,风险较小的重大事项应同意实施; (二) 对决策正确并急需实施,但存在一定风险的事项,实施主体应制定维护稳定工作方案和应急方案,有针对性地做好相关工作,分步实施; (三) 对决策正确,但多数群众不理解、不支持,或超出群众承受能力的事项,应暂缓实施; (四) 对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损害群众合法权益的事项,应不准实施。 提交评估报告。责任主体必须将风险评估报告报学校维稳领导小组、社会事业局相关部门。 (五)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责任主体对经评估付诸实施的重大事项,坚持全程跟踪并做好后续工作,及时发现并协调相关部门化解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完善相应措施,确保决策、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项目建设和改革措施的顺利推进。

有机磷农药残留风险评估

有机磷农药残留风险评估 1 有机磷农药化学特性 有机磷是磷酸的酯,由磷酸与三种醇连续反应生成。它们被用作溶剂、杀虫剂、阻燃剂和增塑剂。有机磷农药(OPs)主要是磷、磷硫或磷硫酸的酯类、酰胺类或硫醇类衍生物,广泛应用于农业、商业建筑或家庭和花园中防治昆虫病害[1]。大部分OPs属于有机硫代磷酸亚基,其官能团为硫代磷酸P=S键。敌畏和草甘磷主要是P=O键。许多有机硫代磷酸酯(OTPs)由硫转化为毒性较高的氧。这种转化发生在人体内的肝酶和环境下的氧气和光的影响。氧和硫都被水解成毒性较低的烷基磷酸盐,并在排泄前进一步身体代谢。OPs包括超过100种化合物,根据IPCS INCHEM(国际化学品安全规划)和美国EPA(美国环保署),他们被归类为“剧毒”(HT)(老鼠口服LD50值小于50毫克/公斤)“适度有毒”(MT) (LD50值超过50毫克/公斤,低于500毫克/公斤)[2]。 2 接触有机磷农药的途径 一般人口通过家庭使用杀虫剂产品和消费受污染的饮料和食品而在环境上接触OPs。职业性暴露人群包括农药行业工作者从事的生产活性成分或制备配方和农业工人可能从事混合物的制备和应用作为不同的活动的一部分,包括重返以前治疗领域和专业涂抹器。接触杀虫剂也影响从事公共卫生应用的工人。每个人群的主要接触途径各不相同。一般人群以摄入为主,职业性暴露组以吸入和皮肤吸收为主[3]。室内工作人员主要通过吸入接触,较少通过皮肤吸收接触;室外工作人员主要通过皮肤接触和吸入接触(小于10%)。皮肤的吸收量因药剂的不同而不同,通过眼睛暴露也可能是通过蒸气、粉尘或气溶胶,这甚至可能导致全身中毒。OPs的毒性几乎完全是由于乙酰胆碱酯酶(AChE)的抑制,这是一种神经末端的酶,导致乙酰胆碱的积累,引起人体呼吸、心肌和神经肌肉传导损伤[2]。 当OPs进入人体后,通过两步代谢途径代谢为特异性和非特异性代谢产物。非特异性代谢物为二烷基磷酸(DAPs),可分为二甲基磷酸(DMPs)和二乙基磷酸(DEPs)。DMP包括二甲基磷酸(DMP)、二甲基硫代磷酸(DMTP)和二甲基二硫代磷酸(DMDTP),DEP包括二乙基磷酸(DEP)、二乙基硫代磷酸(DETP)和二乙基二硫代磷酸(DEDTP)[4]。 3 有机磷农药在食物中的残留 有研究表明,某些特定的食物是人类接触OPs的来源。即使这些食物中的化合物含量很低,也可能会对人类健康造成风险,因为它们的食用寿

重大事项风险评估制度

单位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 为全面实施源头治理,切实加强在作决策、出政策、上项目过程中的社会稳定工作,推动各方面工作顺利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政绩观,坚持"主动维稳"观念和"关口前移、重心下移、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总体思路,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对重大事项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稳定风险进行先期预测、先期评估、先期化解,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稳重大问题的发生,为各村(居)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重大事项范围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事项,是指在全街经济社会发展中,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关系较大范围群众切身利益调整的重大政策;涉及较多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项目;涉及相当数量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 三、风险评估主要内容 要严格坚持全面、客观、准确的原则,采取科学的预测方法,对重大事项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稳定问题先期作出评估。评估内容主要有五个方面:

(一)重大事项实施出台的合法性 1、重大事项的制定和出台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是否有充足的政策、法律依据,是否与现行政策、法律、法规相抵触; 2、重大事项所涉政策调整、利益调节的对象和范围是否界定准确,调整、调节的依据是否合法; 3、重大事项实施出台是否符合规定的议事决策程序。 (二)重大事项实施出台的合理性 1、重大事项是否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是否符合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是否代表大多数群众的根本利益; 2、是否超过绝大多数群众的承受能力,是否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度有机统一起来; 3、是否得到大多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是否兼顾了人民群众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反映如何。 (三)重大事项实施出台的可行性 1、是否经过严格的审查审批和报批程序; 2、是否经过严谨科学的可行性研究论证; 3、方案是否具体、详实,配套措施是否完善; 4、重大事项出台的时机是否合适,条件是否成熟; 5、是否会造成其他地主、其他行业、其他群众的相互攀比;

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实施办法

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规范和全面推进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 评估,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结合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应当坚持法治、民主、科学的原则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应评尽评。凡是按本办法规定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事项。 (二)全面客观。充分发扬民主,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全面分析论证,科学客观评估,实事求是反映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社会稳定风险及其影响程度。 (三)查防并重。即全面查找决策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又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加强解释引导,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

(四)统筹兼顾。把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统筹考虑发展与稳定、整体和局部、当前与长远以及不同利益和各方面的关系,审慎作出决策。 第四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科室、所、队负责本单位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重大决策事项的单位作为责任主体负责该决策事项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第五条为加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任组长,各副局长任副组长,市局各科室、所、队负责人为成员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局政策法规科,承担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评估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职能对以下重大事 项作出决策时,应当按照本办法之规定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一)出台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重要规范性文件。 (二)为保护群众饮食用药安全和社会稳定采取的重大临时措施。

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机制

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机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开展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于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加快推进富裕、民主、文明、开放、和谐**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防范决策风险,减少决策失误,防止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发生,充分发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重大决策,是指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县、乡(镇、街道)制定和实施的,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影响面广、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问题的重大决定、重要政策、重大改革举措和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大型活动等决策事项。 第三条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在制定和实施重大决策前,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进行科学系统、客观公正的预测、分析和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定风险应对策略和预案,作出风险评价结论。 第四条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原则。把人民群众是否拥护作为出台各项政策和改革举措的基本标准,把人民群众是否满

意作为检验各项工作成效的基本尺度,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二)“科学发展、统筹兼顾”的原则。把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重要目标,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确保政策、决策的正确贯彻执行和项目建设、改革措施的顺利推进。 (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领导责任,对重大决策可能出现的稳定风险要先期预测、先期评估、先期化解,及早发现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予以化解,有效防范决策风险,保障重大决策的顺利实施。(四)“必经程序、依法行政”的原则。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要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未经评估的不得作出决策。各级各部门要努力提高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水平,着力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良好环境。 第二章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评估范围。 (一)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 (二)涉及公共设施建设的决策; (三)涉及城乡建设和土地利用规划; (四)涉及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

农药残留混合污染联合效应风险评估研究进展

农药残留混合污染联合效应风险评估研究进展 一、国内外食品(农产品)安全农药残留混合污染现状 近年来,我国农药的品种、产量及使用量剧增,特别是生产者在农业生产过程中混合施用多种农药的现象增多,造成农产品中出现多种农药残留。我国现有的农药残留最大限量标准仅规定单一农药残留的限量,而食品和农产品中常常存在多种农药残留共存于单一产品的混合污染,如蔬菜上可能残存多种农药形成“农药鸡尾酒”现象,导致无法对产品中混合污染物的联合毒性效应作出科学研判,给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物消费带来了风险隐患。 食品中农药残留联合效应风险评估成为近年来国际关注的焦点和研究热点。根据近年欧盟食品中农药残留风险监测结果,有超过26%的食品中含有多种农药残留,其中1/3的样品含有4种以上的农药残留,单个产品中最多含有8种农药残留。因此,消费者在食品消费过程中面临着多种农药残留同时暴露的风险。美国是最早通过立法关注多种农药残留累积性风险评估的国家,1996年颁布的《食品质量保护法》要求对食品、水及环境等途径中的多种农药残留开展风险评估。美国对有机磷类、氨基甲酸酯类、三嗪类和除虫菊酯类杀虫剂等农药进行了多残留风险研究,制定了多残留风险评估技术体系和框架,并用于指导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的制修订。2000年以来,美国环境保护署(USEPA)发布了食品、饮用水等途径的有机磷类杀虫剂的累积性风险评估报告,指出了多种农药之间存在浓度相加的联合风险效应。欧盟法规(EC)396/2005规定在制定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时应考虑多种农药残留的协同效应,并采用累积性风险评估方法开展多种农药的安全性评价。欧盟食品安全局(EFSA)2008年发布了开展食品中多种农药残留风险评估的科学意见,并用于指导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值的制定。近年来EFSA发布了食品中有机磷类、氨基甲酸酯类杀虫剂、三唑类杀菌剂等农药残留累积性风险评估报告。 二、动物体内试验在农药残留混合污染联合效应评估中的应用 动物体内试验是毒理学的基本研究方法。传统的化学物毒性测试依赖整体动物,实验多采用哺乳动物,体内试验结果原则上可外推到人。因此,动物体内试验在混合污染联合效应评估中得到了广泛应用。Hass等利用大鼠体内试验研究了乙烯菌核利、氟他胺、腐霉利3种具有抗雄激素效应的农药对雄性大鼠生殖发育毒性的影响。研究发现,以肛门生殖器距离(AGD)作为毒性终点时,3种农药的联合作用基本符合剂量加和,而观察到的乳头保留(NR)结果略高于基于剂量加和的预测。将在单个农药作用条件下没有诱导AGD产生显著变化的剂量进行3种农药的混合,结果混合物能够产生AGD改变最高值一半的效果;在农药单独作用时只能产生NR效应很小的改变,而农药混合物能使雄性大鼠的乳头保留趋近雌性大鼠的性征。 代谢组学作为一种对生物体内所有代谢物进行定量分析,并寻找代谢物与生理病理变化的相对关系的新兴研究手段,可以全面地反映中毒后生物体内代谢物的变化,获得丰富的生物标志物信息,从一个新角度揭示毒性作用机制,因此在混合污染物安全性评估领域也得到了应用。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伍一军团队利用代谢组学技术,重点针对有机磷类、氨基甲酸酯类、拟除虫菊酯类杀虫剂,研究了农药残留的联合毒性效应,发现马拉硫磷、抗蚜威分别与敌敌畏染毒后可影响小鼠肝脏的糖代谢、脂肪代谢和氨基酸代谢,并引起肝脏损伤;抗蚜威和敌敌畏等毒性复合染毒对肝脏功能相关代谢物的影响较两种农药单独作用时

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实施办法

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实施办法 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社会决策、重点项目等重大事项在出台或审批前,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开展系统的调查,科学的预测、分析和评估,制定风险应对策略和预案。为从源头上规避、预防、控制可能发生的社会稳定风险,落实防范、化解和处置措施,确保重大事项顺利实施,为实现园区科学发展、率先赶超、绿色崛起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的决策部署,先就园区建立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制定如下实施办法。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主动维稳的理念,按照“关口前移、重心下移,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总体要求,对重大事项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先期预测、先期评估,切实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稳重大事件的发生,维护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二、评估原则 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与职工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重点项目等重大事项在出台前或审批前,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开展系统的调查,科学的预测、分析和评估,制定风险应对策略和预案。建立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权责统一原则。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重大事项的承办部门具体组织实施风险评估工作,并对评估结论负责。 (二)合法合理原则。评估重大事项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公开、公正,体现公平,符合大多数职工群众的意愿。 (三)科学民主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科学规范的评估标准,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认真分析,充分论证,确保评估工作全面、客观、准确。 (四)以人为本原则。统筹考虑发展需要与职工群众承受能力,统筹考虑职工群众长远利益与现实利益,以职工群众是否拥护作为风险评估的重要依据,切实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 (五)公平与效益原则。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与社会可承受程度统一起来,实现政治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三、重大事项的范围园区党委及有关部门提出的,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牵涉面广、影响深远,易引发不稳定问题的重大决策、重要政策、重大改革举措、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等。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

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的理念,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重大事项决策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充分发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在重大事项决策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事项,是指在经济社会发展中,集团各部室、各子公司制定和实施的,具有全局性、长远性、根本性,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问题的重大决定、重大改革举措和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大型活动等事项。 第三条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在制定和实施重大事项前,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进行科学系统、客观公正的预测、分析和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定风险应对策略和预案,作出风险评估结论。 第四条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坚持把人民群众是否拥护作为出台重大事项决策的基本准则,把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检验各项工作成效的基本标准,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

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二)科学评估,统筹兼顾。把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重要目标,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对重大决策可能出现的稳定风险进行先期预测、先期评估、先期化解,确保决策的依法贯彻执行和顺利推进。 (三)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做到应评估全评估、不评估不决策。 (四)民主决策,依法行政。建立健全充分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的重大决策机制和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决策程序,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确保全面、客观、准确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二章评估责任主体 第五条集团党委负责组织、领导集团公司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第六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 (一)决策的提出部门; (二)改革的牵头部门; (三)政策的起草部门; (四)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 (五)重大活动的主办单位;

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

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 为全面实施源头治理,切实加强在作决策、出政策、上项目过程中的社会稳定工作,推动各方面工作顺利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政绩观,坚持"主动维稳"观念和"关口前移、重心下移、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总体思路,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对重大事项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稳定风险进行先期预测、先期评估、先期化解,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稳重大问题的发生,为各村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二、重大事项范围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事项,是指在全镇经济社会发展中,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关系较大范围群众切身利益调整的重大政策;涉及较多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项目;涉及相当数量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 三、风险评估主要内容 要严格坚持全面、客观、准确的原则,采取科学的预测方法,对重大事项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稳定问题先期作出评估。评估内容主要有五个方面:

(一)重大事项实施出台的合法性 1、重大事项的制定和出台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是否有充足的政策、法律依据,是否与现行政策、法律、法规相抵触; 2、重大事项所涉政策调整、利益调节的对象和范围是否界定准确,调整、调节的依据是否合法; 3、重大事项实施出台是否符合规定的议事决策程序。(二)重大事项实施出台的合理性 1、重大事项是否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是否符合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是否代表大多数群众的根本利益; 2、是否超过绝大多数群众的承受能力,是否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度有机统一起来; 3、是否得到大多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是否兼顾了人民群众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反映如何。 (三)重大事项实施出台的可行性 1、是否经过严格的审查审批和报批程序; 2、是否经过严谨科学的可行性研究论证; 3、方案是否具体、详实,配套措施是否完善; 4、重大事项出台的时机是否合适,条件是否成熟; 5、是否会造成其他地主、其他行业、其他群众的相互攀比; 6、对生态环境有何重大影响,是否有科学的治污、环保配

舆情风险评估规章制度

舆情风险评估制度 为加强舆论引导的积极性、主动性,推动科学决策,满足群众知情权,有效防舆情事件发生及蔓延,根据中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重大事项舆情风险评估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以正确把握和妥善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注重从决策、政策、项目、改革等方面加强利益协调、诉求表达和权益保障等机制建设,积极防和化解重大事项舆情风险,认真查找并解决基层矛盾和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努力促进经济发展、社会事业进步和社会稳定和谐。 (二)基本原则 重大事项舆情风险评估,是指在全区围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重要政策、重大改革措施、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与社会公共秩序相关的重大活动,尤其是事关民生项目等重大事项在制定出台、组织实施或审批审

核前以及涉余舆情发生后,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开展系统的调查,科学的预测、分析和评估,制定风险应对策略和预案。主要应遵循以下原则: 1、权责统一原则。评估重大事项或涉余舆情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公开、公正,体现公平,符合大多数人民群众的意愿,由重大事项的承办部门或涉余舆情相关单位具体组织实施风险评估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对评估结论负责。 2、以人为本原则。把人民群众是否支持拥护作为衡量各项政策和举措出台与否的基本标准,把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检验各项工作成效的基本尺度。统筹考虑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与现实利益,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3、科学发展原则。把加快发展作为实施重大事项舆情风险评估工作的重要目标,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科学、规的评估标准,深入调查研究,多渠道、多方式、多层次征求意见,通过科学的预测评估,统筹兼顾,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

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制度样本

重大决策风险和评估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我县司法行政系统(下称本系统)开展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工作, 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的规定, 结合本系统工作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大决策, 是指面向社会和本系统内部研究并决定与广大群众(包括司法行政机关公务员、法律服务工作者等)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政策、重大改革措施, 包括贯彻落实上级组织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职责范围内涉及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其它重大问题。 第三条主要范围本系统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的重大决策主要包括: (一)涉及本系统行政机关、单位等可能发生较大变动的合并、分立、移交、撤销和动拆迁等事项。 (二)涉及本系统行政机关、单位等收入分配等待遇重大调整等事项。 (三)涉及律师、公证等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重大调整等事项。 (四)涉及律援助申请条件等社会救助标准重大调整等事项。 (五)其它与广大群众(包括司法行政机关公务员、法律服务工作者等)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

第四条领导机构成立由县司法局主要领导为组长, 分管局领导为副组长, 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为组员的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下称局风险评估领导小组和局风险评估办)。 局风险评估办(由局办公室主要负责人牵头, 政工科等部门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参加)应当加强对承办部门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第五条承办部门本系统重大决策拟定部门是开展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的承办部门, 负责组织对风险内容开展全面审查评价, 出具风险分析和评估报告, 并与决策方案一并提交有权作出决定的组织和机构审定。 重大决策拟定部门为两个及以上的, 主办部门作为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的牵头部门。 承办部门认为必要的可商请局法制科、政工科等部门参与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 第六条主要形式根据不同决策类型, 其收集意见和开展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可采取的形式主要包括: (一)公开的形式: 经过网站、报刊、问卷调查、听证会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部分公开的形式: 征求人大、政协和维稳、信访部门及乡镇、街道等意见;经过单位内部公示、职工代表大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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