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讲堂稿件【正式】

合集下载

法律讲堂演讲稿

法律讲堂演讲稿

法律讲堂演讲稿尊敬的各位听众,大家好!今天我想和大家分享的是关于法律的一些知识和观点。

法律是社会治理的基石,它不仅规范了人们的行为,也保障了每个人的权益。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无处不在,它影响着我们的工作、学习、生活等方方面面。

因此,了解法律知识,遵守法律规定,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

首先,我想和大家讨论的是法律的普适性和权威性。

法律是普适的,它适用于每一个人,不分国籍、种族、性别、年龄、职业等。

无论是国家领导人还是普通民众,都必须遵守法律。

法律的权威性来自于国家的法定权力,它是通过立法机关制定、行政机关执行、司法机关审理的,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

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和遵守法律,不得违法乱纪。

其次,我想强调的是法律的公正性和平等性。

法律是公正的,它保障了每个人的权利和利益,不偏袒任何一方。

无论是富人还是穷人,强者还是弱者,都能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受到公正的对待。

法律的平等性体现了社会的公平正义,是社会稳定和谐的基础。

因此,我们要维护法律的公正和平等,不得歧视任何人,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我想强调的是法律的尊严和严肃性。

法律是尊严的,它代表了国家的意志和权威,不容侵犯和挑战。

任何人都不能置法律于不顾,否则就要承担法律的严厉惩罚。

法律的严肃性体现了社会的规范和秩序,是社会稳定和有序发展的保障。

因此,我们要敬畏法律,不得触犯法律,不得破坏社会秩序,做一个守法的好公民。

在此,我希望每个人都能加强法律意识,增强法治观念,自觉遵守法律,不做违法犯罪的行为。

同时,我也希望政府和社会各界能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人们的法律素养,共同营造一个法治社会,让每个人都能在公平、公正、公正的法治环境中生活和工作。

谢谢大家!让我们共同努力,为建设法治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法律讲堂案例讲述稿(3篇)

法律讲堂案例讲述稿(3篇)

第1篇各位观众朋友们,大家好!欢迎来到今天的法律讲堂。

今天,我们将通过一个真实的劳动合同解除纠纷案例,为大家普及劳动法律知识,提高大家的法律意识。

一、案例背景某公司员工李某于2010年1月1日入职该公司,担任销售部经理一职。

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0年1月1日至2013年1月1日。

在合同期间,李某工作表现良好,业绩突出。

然而,在2012年11月,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对李某进行降职处理,将其调整为销售员。

李某对此表示不满,认为公司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违反了法律规定。

二、争议焦点1. 公司是否有权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内容?2. 李某的降职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三、法律分析1. 关于公司是否有权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的内容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后签订。

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

但是,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公司未与李某协商一致,单方面将其从销售部经理降职为销售员,违反了法律规定。

因此,公司无权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2. 关于李某的降职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在本案中,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李某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未证明李某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因此,公司以李某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大讲堂案例稿件(3篇)

法律大讲堂案例稿件(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关系的调整和法律意识的提高,劳动合同纠纷案件日益增多。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典型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例进行解析,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劳动法律法规,提高法律意识。

二、案例简介甲公司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生产的民营企业,乙是该公司的一名普通员工。

乙于2010年7月1日入职甲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

合同约定,乙的月工资为5000元,年终奖为上一年度工资的10%。

2013年6月,甲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裁员。

甲公司通知乙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经济补偿金。

乙不服,认为甲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三、争议焦点1. 甲公司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2. 乙的年终奖是否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四、案例分析1. 甲公司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因经营不善,确需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同时,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在本案中,甲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裁员,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然而,甲公司在通知乙解除劳动合同前,未按照法律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因此,甲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2. 乙的年终奖是否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年终奖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全年工作表现和完成工作任务情况,给予劳动者的奖励。

年终奖的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在本案中,甲乙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年终奖的支付标准为上一年度工资的10%。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甲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乙的年终奖。

法律讲堂经典案例讲稿(3篇)

法律讲堂经典案例讲稿(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工具,也是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

在日常生活中,法律案例无处不在,它们或深刻揭示了法律精神,或警示人们遵守法律,或彰显了法律的力量。

今天,我们以“杜凤霞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案为例,探讨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二、案情简介原告杜凤霞是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的用户,因在使用该公司服务过程中,发现其通信费用存在异常。

经过调查,杜凤霞发现其通信费用被多收,遂向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提出质疑。

然而,该公司未给予合理答复,杜凤霞遂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诉至法院。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是否侵犯了杜凤霞的消费者权益,以及法院应如何判决。

四、法律分析1. 消费者权益保护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等合法权益。

本案中,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作为经营者,有义务为消费者提供真实、全面的信息,保障消费者权益。

2. 通信费用异常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为用户提供电信服务,并按照用户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服务项目。

本案中,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未按照杜凤霞的要求提供服务,导致其通信费用异常。

3. 举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中,杜凤霞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其通信费用被多收,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有责任证明其收费合理。

五、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作为经营者,未按照杜凤霞的要求提供服务,导致其通信费用异常,侵犯了杜凤霞的消费者权益。

因此,法院判决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退还杜凤霞多收的通信费用,并赔偿杜凤霞经济损失。

六、案例启示1. 消费者应提高自身法律意识,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 经营者应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权益。

3. 法律机关应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法律大讲堂讲稿(2篇)

法律大讲堂讲稿(2篇)

第1篇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亲爱的同学们:大家好!今天,我们在这里举行法律大讲堂,旨在提高大家的法律意识,增强法治观念。

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工具,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下面,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为大家讲解法律知识。

一、法律的定义与作用1. 法律的定义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2. 法律的作用(1)维护社会秩序:法律通过对社会成员的行为进行规范,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

(2)保障人民权益:法律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使人民群众在生活、工作中享有公平、正义。

(3)促进社会进步:法律推动社会不断进步,为国家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我国法律体系我国法律体系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经济法、诉讼法等多个部门。

下面简要介绍几个重要法律:1. 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和法律效力。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

2. 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

我国现行《民法典》分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等编。

3. 刑法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我国现行《刑法》分为总则、分则两编,总则规定了犯罪的一般规定,分则规定了各类犯罪的构成要件、刑罚等。

4. 诉讼法诉讼法是规定诉讼程序和诉讼活动的法律。

我国现行诉讼法包括《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

三、公民的法律意识1. 法律意识的重要性(1)提高公民素质:法律意识是公民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培养公民的道德品质。

(2)维护自身权益:具备法律意识,有助于公民在遇到问题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促进社会和谐:法律意识有助于公民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

2. 如何提高法律意识(1)学习法律知识:通过学习法律知识,了解法律的基本原理和规定。

法律讲堂案例文字稿(3篇)

法律讲堂案例文字稿(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乙公司是一家从事园林绿化工程的企业。

2015年,甲公司计划开发一座住宅小区,需要乙公司提供园林绿化工程服务。

双方签订了一份《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乙公司负责该住宅小区的园林绿化工程,合同金额为1000万元,工期为6个月。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照约定开始施工。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由于甲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提供场地,导致乙公司无法正常施工。

乙公司多次与甲公司沟通,要求其尽快提供场地,但甲公司一直未能履行。

在此期间,乙公司已经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损失严重。

乙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其损失。

二、争议焦点1. 甲公司是否应当继续履行合同?2. 甲公司是否应当赔偿乙公司的损失?三、法院判决1. 关于甲公司是否应当继续履行合同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甲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提供场地,导致乙公司无法正常施工,已经构成违约。

因此,甲公司应当继续履行合同,提供场地供乙公司施工。

2. 关于甲公司是否应当赔偿乙公司的损失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甲公司未能履行合同义务,给乙公司造成了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综合考虑乙公司的实际损失,判决甲公司赔偿乙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

四、案例分析1. 合同履行障碍及解决途径本案中,甲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提供场地,导致乙公司无法正常施工,属于合同履行障碍。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障碍,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等。

针对这些障碍,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解决途径:(1)协商解决:当事人可以通过友好协商,就合同履行中的障碍达成一致意见,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解决。

(2)调解解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调解机构申请调解,由调解机构协助双方解决合同履行中的障碍。

法律讲堂记录案例分享稿(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也是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手段。

为了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普及法律知识,我们特举办法律讲堂,邀请专家学者分享典型案例,让广大民众从实践中汲取智慧,提升法律意识。

以下为本次法律讲堂的案例分享稿。

二、案例一:民间借贷纠纷案情简介: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于2017年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张某向李某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5%。

借款到期后,张某未按约定归还借款及利息,李某遂将张某诉至法院。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借款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李某与张某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张某未按约定归还借款及利息,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被告张某向原告李某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

三、案例二:劳动争议案情简介:原告王某于2015年入职被告某公司,担任销售经理一职。

工作期间,王某因工作需要经常加班,但公司未支付加班费。

王某遂向公司提出要求支付加班费,公司以王某未提供加班记录为由拒绝支付。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劳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费。

本案中,王某在履行工作职责期间加班,公司应支付其加班费。

至于王某未提供加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存劳动者的工资支付凭证、加班记录等资料。

因此,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某在履行工作职责期间加班,公司应支付其加班费。

至于王某未提供加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法律讲堂案例范文(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18年1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甲将位于某市某区某街道某号的房屋出租给被告乙,租赁期限为一年,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月1日止。

租金为每月5000元,支付方式为每月一付。

合同中还约定,被告乙在租赁期间应爱护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不得将房屋转租、转借他人使用。

合同签订后,被告乙按照约定支付了第一个月的租金。

然而,在2018年4月,原告甲发现被告乙将房屋擅自转租给丙,且未告知原告甲。

原告甲认为被告乙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遂要求被告乙立即停止转租行为,并赔偿其损失。

被告乙辩称,其转租行为是为了方便朋友丙居住,且已经向原告甲说明,但原告甲并未表示反对。

此外,被告乙还表示,其已经按照约定支付了租金,原告甲无权要求其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1.被告乙是否构成擅自转租,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2.原告甲是否有权要求被告乙赔偿损失?三、案例分析1.被告乙是否构成擅自转租,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本案中,被告乙未经原告甲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给丙,其行为已构成违约。

因此,被告乙应承担违约责任。

2.原告甲是否有权要求被告乙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被告乙擅自转租房屋,导致原告甲无法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房屋,给原告甲造成了损失。

因此,原告甲有权要求被告乙赔偿损失。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乙擅自转租房屋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原告甲要求被告乙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法律讲堂案例演讲稿(3篇)

第1篇尊敬的各位领导、老师,亲爱的同学们:大家好!今天,我非常荣幸能站在这里,与大家共同探讨一个与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的法律话题——合同法。

今天,我要分享的案例是关于一起典型的合同纠纷案件,希望通过这个案例,让大家更加深刻地理解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法律规定。

一、案例背景本案的当事人为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于2020年3月1日签订了一份《设备采购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采购一批价值100万元的设备,合同总价款为100万元,付款方式为货到付款。

合同还约定了交货期限、设备质量标准、售后服务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乙方按照约定时间完成了设备的制造和交付。

甲方在验收设备时发现,部分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甲方遂与乙方协商解决,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甲方认为乙方交付的设备存在重大质量问题,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乙方则认为,设备存在的小瑕疵不影响整体使用,且甲方已验收合格,拒绝承担责任。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乙方交付的设备是否构成重大质量问题?2. 甲方是否已验收合格,放弃了对质量问题的主张?3. 甲方是否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三、法律分析1. 关于设备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方交付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根据法律规定,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至于质量问题是否构成“重大”,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如果质量问题严重影响设备的使用性能,或者造成甲方重大经济损失,则可以认定为重大质量问题。

2. 关于验收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买受人应当及时检验标的物。

买受人发现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

法律演讲稿(通用12篇)

法律演讲稿(通用12篇)法律篇1大家好!今天很高兴能在这里与大家共同探讨普法工作的重大意义。

我演讲的题目是:“学法用法,从我做起”。

谈到法律,我想大家都不会陌生,或多或少的对它都有一定的了解。

21世纪是一个法制社会,所以我们一定要了解法律的重要性。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了法律我们的生活将无法正常的运行。

也许有些人对此会不以为然,认为人应该拥有自由,而自由是由自己来决定的。

可是大家有没有想过,在一个有规则、有规矩的社会中生活,你能不顾一切地去追求这样的自由吗?当然不能!做为一个社会人,你不能完全以自我为中心,不能随心所欲、为所欲为。

因为在这个社会里,并不是只有你一个人,我们所拥有的自由是在法律约束下的自由,如果没有法律,或者不遵守法律,那么我们也不会拥有自由。

法律和我们生活息息相关,我们所做的每一件事都离不开它的束缚。

有了法律,社会才有和平和秩序,否则我们将生活在一个混乱的世界,想象一下就知道那是一件多么可怕和痛苦的事情啊!既然法律是如此的重要,那我们就应该要遵守法律,遵守规则。

我想通过这么一说,大家都了解了守法的重要性了,那接下来就应该要学法了。

我们中国有句古话叫“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就是告诉我们凡事要讲道理,如果我们人人不讲理,那我们的国家将是怎样一副场面,这个国家怎能还称其为一个国家呢?所以我们一定要培养法律意识,提高我们的法律素质,这是非常有必要的。

这就需要我们不但要好好学习它,还要合理的运用,才能更好。

法律演讲稿篇2“食品安全,重于泰山”、“产品质量是企业的生命”等等等等,不过是一句空话。

如果不付出实践,提再响亮的又有什么用呢?“大头娃娃奶粉”、“苏丹红”、“三聚氰胺”、“地沟油”、“瘦肉精”、“毒胶囊”、“老酸奶”、“毒大米”、“塑化剂”以及最近发生的“染色车厘子”等等等等,中国的食品企业仿佛进入了多事之秋。

造成这些事件的原因到底是什么呢?是原料生产储运的问题,还是人心的问题?原料生产储运是可控制的,唯独人心不可捉摸更无可救药。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请保管好你的身份证复印件
今天我们关注的话题是关于身份证复印件的保管和正确使用问题。

说起身份证复印件大家觉得再熟悉不过,日常生活中会处处用到它,谁没有使用过身份证复印件呢?买房子,租房子,办理银行业务,电信业务等等。

但是,看似一张简单的身份证复印件,可一旦被不法分子利用便会给您带来无端的烦恼和麻烦,甚至造成难以预测的后果。

有这样一个案件:2010年11月18日,律师事务所接待了这样一位当事人,她叫王兰,据王兰讲,她有着一份体面而稳定的工作,收入不错,前些日子她看好了一处商品房要买房子,等交完首付款办理房贷时被告知,她在银行因信用卡透支有不良记录,上了银行的黑名单,不能办理购房贷款。

王兰一下子懵了,她从来没有办理和使用过信息卡,也从未收到过银行的催款单,怎么就上了黑名单呢?王兰当即到各个银行一查究竟。

经查发现自己竟然分别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办理过四张信用卡。

这下王兰更慌了手脚,赶紧到人民银行去查询自己的个人信用报告。

报告显示,王兰的四张卡最早的开户日期是2008年5月份,最晚的一张是2009年8月份.透支记录共八次,逾期还款额共计21000元。

报告上面显示的居住信息和工作单位、通讯地址均不是王兰的。

于是王兰开始和各个银行的信用卡中心联系协调,说明自己本人没有办理信用卡的事实,希望银行能够删除不良记录,但这些都是徒劳。

因为一旦列入了黑名单,一
个人的信用记录就进入到了全国征信系统,改变信用记录的修改权限移交给了人民银行,各个商业银行不能自行改变记录,而这些记录一般要七年后才要消除。

王兰向银行申请办理了挂失,银行暂停服务。

后来经银行方面提醒,王兰意识到是别人用了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办理了信用卡。

再仔细看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报告显示的信息,王兰突然想起一个人来,他叫孙永,2008年春天曾经朋友介绍和王兰谈对象,但只处了三个月两人就分手了。

期间,就在2008年5月份孙永说用一下王兰的身份证,留下了王兰的身份证复印件,并让王兰在一些资料上签名,说是办银行卡用着方便。

当时的王兰对银行卡不了解,没有太多这方面的知识,也不知道信用卡的相关情况就稀里糊涂的签了名,后来便把这事给忘了。

于是王兰给孙永打电话核实这事,孙永承认了是自己去银行办理了这些信用卡。

王兰了解到是孙永留存了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在分手后又办理了两张信用卡。

孙永说现在这几张卡已不在自己手上,在一家公司的财务处,是他朋友在使用这些卡。

王兰要求孙永把逾期的款项还上,孙永拒绝了,说这些款项不是自己欠下了。

在知道了这些情况,王兰吓出来一身冷汗,自己有四张信用卡两年多来一直在被别人使用,逾期次数多达八次,信用卡现在何处都不知道,完全处于失控状态,自己居然完全不知情。

王兰以信用卡诈骗罪向公安机构报警,公安局经侦科受理了此案。

那信用卡诈骗罪在我国的《刑法》中是怎么规定的呢?
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其中“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是指非持卡人未经持卡人的同意或授权,假冒持卡人的名义使用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的行为。

但因为信用卡申报资料上有她的签名,王兰欠缺证据保留意识,最初的查证过程没有保留和收取足够的证据,最终因证据不足该案不能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后来经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最终王兰和孙永达成调解,孙永把信用卡上的逾期欠款还清。

欠款是还清了,可是王兰的不良记录无法消除,这意味着王兰今后很难从银行贷款。

回顾整个事件,王兰对于自己莫名其妙的进入了银行的“黑名单”很有看法。

明明不是自己本人到银行办的卡,银行为什么就把款给贷了?按银行的相关规定,个人申领信用卡需要本人持有效身份证原件
亲自到现场亲自签字才能办理,王兰的四张卡都不是自己亲自去办理的,其中三种上面的签名都不是自己的,显然银行没有尽到严格的审查义务,违规操作,才给自己造成这么大的损失。

在了解了相关情况后,王兰以侵犯名誉权将各家办卡放贷银行告上了法庭。

经过法院审理,法院支持了王兰的诉讼请求。

王兰虽然最终还自己了一个清白,但也付出了巨大代价,实在是飞来祸端。

痛定思痛,都怪自己疏忽大意把身份证复印件交由他人使用。

那么,通过这个案例给我们大家什么样的启发和教训呢?
在这里律师提醒大家的是:首先,是请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并正确使用身份证复印件。

日常生活中单凭身份证复印件很难办理对公民人身和财产有重大影响的业务,因为各相关证件使用部门负有审核原件,核对人、证一致性的义务,在确认无误后方可办理相关业务。

但是,实践中银行、电信等单位为了增加业务量,这些机构的工作人员存在审核不严,或者干脆违规操作的情况;有时发生内部员工与客户串通一气,利用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办理银行卡透支或者办理贷款,等等。

那么我们大家平时怎样正确使用复印件呢?我们在办理业务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时,不妨在身份证复印件上书写三行字并签名。

如:仅提供给***银行———--
申请**基金扣帐————+
他用无效——————---
签名:
这三行字有一部分要和身份证上的文字有交叉,在每一行后面划线。

这样便预防了不法之徒加以利用。

那么,对于银行金融机构、电信部门来说,在受理业务时应当高度负责,严格审查,务必让客户同时提供身份证原件,审核确认认、证一致后再办理业务。

否则,一旦发生损失除了冒用者承担责任外,相应机构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