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股权投资管理制度
长期股权投资处置管理制度

第16条本制度由总裁办公室制定,解释权、修改权归属总裁办公室。
第17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批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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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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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心整理,仅供参考用途(日期:2020年2月13日)
长期股权投资处置管理制度
制度名称
长期股权投资处置管理制度
受控状态
文件编号
执行部门
监督部门
考证部门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了加强企业对长期股权的投资行为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保证投资安全,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适用于涉及长期股权投资处置的所有人员。
第3条本制度中所指的投资处置是指因各种原因企业将长期股权投资做出收回、转让或核销等相关处置。
第11条投资资产回收、转让、核销的处置标准。
1.应收回的投资资产,应及时足额回收。
2.投资资产应由专业机构或财务人员、投资管理人员等合理确定其转让价格。
3.核销投资应当取得因被投资企业破产等原因不能收回投资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文件。
第1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企业对长期股权投资做出收回处理。
1.按照企业相关规定,企业对投资项目的经营期满。
第7条投资处置的审批程序。
投资处置审批程Biblioteka 示意图第8条投资处置时长期股权投资超过××万元或占到企业上一会计年度末净资产的××%必须经过董事会的审批。
第9条投资资产的评估方的选择必须得到各级领导的审批。
第3章投资资产评估与处置
第10条投资相关负责人员对投资资产的评估必须公正、客观,禁止营私舞弊,重大的投资项目必须聘请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来对企业的投资项目进行评估,专业机构需出示证明其专业资质的材料或证书,及负责过的项目等,由财务总监负责审核备案。
企业长期股权投资执行及处置管理制度

长期股权投资执行管理制度第1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企业对长期股权的投资行为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保证投资安全,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适用于涉及长期股权投资的所有人员。
第3条本制度中的长期股权投资是指包括对子公司投资、对联营企业投资和对合营企业投资及投资企业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
第2章长期股权投资的方案、合同与权益证书第4条投资部人员所编制的投资方案应明确企业的出资时间、金额、出资方式、责任人及利润收回方式、时间等内容。
第5条投资实施方案发生变更时,必须重新根据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第6条投资合同的签订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通过书面授权书所委托的代表签订,其他人无权签订。
第7条企业以现金或其他方式出资后,投资部需及时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证书,进行记录后交财务人员保管。
第8条权益证书由财务部的财务文员保管,财务文员将投资部交来的权益证书详细记录后,放入保险柜中,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接触权益证书。
第9条财务经理定期或不定期与投资部经理及权益证书的保管人员及经手人员核对有关的权益证书。
第3章长期股权投资执行过程中人员与财务的管理第10条投资部需指派专员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指派人员需与企业指派的其他人员配合,定期分析投资质量,分析被投资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现金流量等重要指标,并撰写分析报告。
第11条企业对派往被投资企业的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或其他管理人员及投资部派出的专员实行年度或任期内的绩效考评与轮岗制度,这些人员在年度或任期内需向企业提供述职报告。
第12条投资部应将被投资企业发生的重大事项及时上报财务总监与总裁,以方便企业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保证长期股权投资业务的安全与效益。
第13条被投资企业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11项内容。
1.推荐或更换本企业指派人员的岗位或职责。
2.被投资企业董事会、股东大会的议程与事项。
长期股权投资管理制度

长期股权投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保定蒙域王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内部控制,规范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证投资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长期股权投资,包括对子公司投资、对联营企业投资和对合营企业投资及投资企业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
第三条公司在涉及长期股权投资业务时至少应当关注下列风险:(一)投资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可能遭受外部处罚、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
(二)投资业务未经适当审批或超越授权审批,可能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
(三)投资项目未经科学、严密的评估和论证,可能因决策失误导致重大损失。
(四)投资项目执行缺乏有效的管理,可能因不能保障投资安全和投资收益而导致损失。
(五)投资项目处置的决策与执行不当,可能导致权益受损。
第二章审批权限与职责分工第四条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根据投资金额及授权范围由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的权限:董事长运用公司资产作出的单项投资权限为不超过最近一期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含5%),在一个会计年度累计的投资不得超过最近一期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5%(含15%)。
占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的10%以下比例的长期股权投资项目由公司董事会批准;达到或超过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的10%比例的长期股权投资项目由董事会审议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第五条公司企管部和证券部是投资业务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对公司的拟投资项目进行研究论证,提出建议,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方案及相关文件资料等投资论证材料,为决策提供依据。
财务部负责对本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完整的会计记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一个投资项目分别设立明细账簿,详细记录相关资料。
审计部负责对公司投资的资产进行定期盘点或与委托保管机构进行核对,检查其是否为本公司所拥有,并将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对以确认账实的一致性。
国企长期股权投资管理制度范文

国企长期股权投资管理制度范文国企长期股权投资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企长期股权投资活动,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利益,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国企在参与长期股权投资活动时,应遵循诚实守信、风险可控、合法合规、以长期价值为导向的原则。
第三条长期股权投资是指国企以在其他企业购买股权或参与其他企业增资扩股等方式,持有该企业股权较长时间并以获取投资收益为主要目的的投资活动。
第四条国企应建立健全长期股权投资决策程序、风险评估和审批流程,并定期开展投资效果评估和风险监测。
第五条国企应建立长期股权投资管理团队,明确岗位职责与权限,提高长期股权投资管理专业化水平。
第二章投资决策第六条国企在进行长期股权投资前,应制定详细的投资决策方案,包括投资目标、投资金额、预期回报等。
第七条投资决策方案应提交国企董事会审议并获得授权,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第八条在投资决策中,国企应根据投资对象的经营状况、行业前景、投资回报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确保投资的风险可控和长期收益。
第九条国企投资决策应充分考虑长期股权投资带来的财务风险、市场风险和管理风险,并制定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
第十条在投资决策过程中,国企应充分调研和了解投资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管理、财务状况、竞争对手等,以降低投资风险。
第三章投资执行第十一条国企在执行长期股权投资时,应严格按照投资决策方案进行操作,确保投资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第十二条国企应组织专业团队对投资对象进行尽职调查,包括企业管理、财务状况、法律合规等方面的核查,以全面了解投资对象的真实情况。
第十三条在完成投资交易后,国企应建立健全投资项目管理制度,确保投资项目的有效管理。
第十四条国企应定期对投资项目进行绩效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解决。
第四章风险管理第十五条国企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市场风险、财务风险和管理风险等方面的防控措施。
第十六条国企应加强对投资对象的风险监测,及时发现潜在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控制。
国企长期股权投资管理制度

国企长期股权投资管理制度一、总则长期股权投资是指企业为获取一定程度的对被投资企业的控制权或共同控制权,而实施的资本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的管理,是国有企业资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高国有企业资产配置和经营效率,推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具有重要的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长期股权投资管理的目标和原则1.目标国有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管理目标是,通过有效管理和控制被投资企业,实现对被投资企业的长期投资收益最大化和价值最大化。
2.原则(1)合法合规。
长期股权投资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确保投资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风险控制。
在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时,要积极防范和控制风险,降低投资风险,确保企业的资金安全。
(3)长期化。
长期股权投资是一项长期投资活动,必须以长远发展为导向,坚持长期持有,稳健投资。
(4)合理配置。
要根据公司的整体发展战略和资产配置需求,合理配置长期股权投资,加强风险分散,提高投资回报。
(5)信息披露。
国有企业在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时,应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增加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利益。
三、长期股权投资管理的组织结构国有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管理组织结构分为总部和下属机构。
总部设立长期股权投资管理委员会,负责长期股权投资管理的决策和执行工作。
长期股权投资管理委员会下设长期股权投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长期股权投资的审批、实施、监督和评估工作。
长期股权投资管理部门下设风险管理、财务管理和法律事务等相关部门,协助处理相关工作。
下属机构根据需要在各个省、市设立长期股权投资管理办事处,配合总部进行长期股权投资管理工作。
四、长期股权投资管理的程序和流程1.长期股权投资的策划在进行长期股权投资前,需进行详尽的市场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定长期股权投资的策划方案。
策划方案应包括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市场前景等信息的搜集和分析,以及投资战略、投资标准、投资预算等内容。
长期股权投资处置管理制度

长期股权投资处置管理制度一、编制目的公司股权投资是公司财务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股权投资处置是公司走向规范化健康,保证公司财务安全稳定的一个重要环节,为了规范公司股权投资收益的保障与公司财务安全的保证,特编制《长期股权投资处置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有以买入长期持有为目的的股权投资,以及投资股权的处置过程。
三、管理原则1、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应符合公司战略与经济利益的需要,遵循市场化定价、以投资为主、区分管理和监督管理的原则,谨慎研究和选择投资标的。
2、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处置应遵循市场化原则,确保投资回报达到公司预期目标,并充分考虑所处市场的各种情况,慎重决策并执行有效的处置计划。
3、公司应当监测其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并根据市场与公司状况的变化对投资进行动态调整,以确保投资的收益最大化。
四、股权投资决策程序1、项目筛选:公司选择长期股权投资的项目应符合公司战略、未来利益和风险投资的规定。
在将公司资金投入项目前,应认真研究项目的可行性和潜力,掌握必要的信息和数据,并制定风险管理计划。
在确信投资潜力可靠的情况下,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方可进行投资。
2、尽职调查:公司应当对所意向的股权项目进行尽职调查,以了解投资风险和前景。
该过程应包括对项目财务和经营记录的审查,对产业或市场竞争情况的了解,以及对公司管理层的交流与讨论等方面的工作。
3、投资结构确定: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和公司投资要求以及自身财务状况,公司应当确定投资结构和融资方式。
并制定投资合同与协议等文件。
在达成一致意见并通过投资决策后,向相关机构或者个人传达相关意见,执行投资方案。
4、风险管理与监控:长期股权投资孕育着较大的投资风险,为避免风险和减少损失,公司应进行有效的投资风险管理,监控应用资金的过程。
五、股权持有和处置1、股权持有:持有长期股权是公司获取资本收益和优质投资的重要途径之一。
公司对所持有的长期股权应进行不断的财务和经营监测分析,全面评估和更好的掌握可能受到的合规和市场风险等信息,并及时进行投资调整和决策的变更。
企业长期股权投资处置管理制度

企业长期股权投资处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行为,确保投资决策的合法性、合规性,防范投资风险,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出售、转让、清算等处置行为。
第三条企业长期股权投资处置应遵循合法、合规、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应建立健全长期股权投资处置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确保长期股权投资处置工作的顺畅和高效。
第二章投资处置决策第五条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决策应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根据投资策略和实际情况进行审批。
第六条投资处置决策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投资处置的原因和目的;2. 投资处置的方案和方式;3. 投资处置的预计收益和风险;4. 投资处置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三章投资处置程序第七条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投资部门根据市场情况和投资策略,提出投资处置方案;2. 财务部门对投资处置方案进行财务分析和风险评估;3.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投资处置方案;4. 投资部门根据审批结果,与投资处置对象进行谈判和协商;5. 签订投资处置协议,并报请相关部门进行登记和备案;6. 财务部门根据投资处置协议,进行会计处理和款项结算;7. 投资部门对投资处置结果进行跟踪和评估。
第四章投资处置的会计处理第八条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九条投资处置的会计处理应包括投资收益的确认、投资成本的结转等内容。
第十条企业应建立健全投资处置的会计记录和报表体系,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投资处置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五章投资处置的税务处理第十一条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应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合理计算税务负担。
第十二条投资处置的税务处理应包括投资收益的税务申报、税收筹划等内容。
第十三条财务部门应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和协调,确保投资处置的税务处理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六章监督与考核第十四条企业应建立健全长期股权投资处置的监督机制,对投资处置行为进行全程监控。
长期股权投资 管理制度

长期股权投资管理制度一、总则1.为规范公司的股权投资行为,确保长期股权投资的安全和稳健,制定本管理制度。
2.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的所有长期股权投资活动,其中,长期股权投资是指公司持有其他企业股份,且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投资。
3.公司董事会为本管理制度的最高管理机构,负责对本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和执行进行监督和管理。
4.公司高级财务管理人员负责本管理制度的具体执行和监督。
5.长期股权投资管理委员会是公司设立的专门机构,负责长期股权投资的选择、管理和退出等工作。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选择1.公司在进行长期股权投资前,应根据自身的战略规划和财务状况,确定投资的对象和范围。
2.公司应对潜在的长期股权投资对象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包括财务状况、经营状况、行业前景等方面的情况。
3.公司应根据自身的资金状况和风险偏好,确定投资的比例和金额。
4.公司应建立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确保投资的决策程序合法、公正、透明。
三、长期股权投资的管理1.公司应建立长期股权投资台账,记录投资的对象、金额、比例等信息,并定期进行审计。
2.公司应根据长期股权投资的实际情况,定期进行评估和监控,确保投资的安全和稳健。
3.公司应建立长期股权投资的退出机制,确保在必要的情况下,能够及时退出投资。
4.公司应建立长期股权投资的绩效评价体系,对投资的效果进行评估和奖惩,促进长期股权投资的稳健发展。
四、风险控制1.公司应建立健全的长期股权投资风险管理制度,明确风险分析和评估的程序和指标。
2.公司应建立长期股权投资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各项投资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3.公司应定期对长期股权投资的风险情况进行评估和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风险。
4.公司应建立紧急处理机制,确保在风险发生时能够迅速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五、监督与评价1.公司董事会应定期对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确保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安全和稳健。
2.公司高级财务管理人员应向董事会报告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情况和效果,接受董事会的监督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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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架:长期股权投资管理制度
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内部控制,规范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证投资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长期股权投资,包括对子公司投资、对联营企业投资和对合营企业投资及投资企业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
第三条公司在涉及长期股权投资业务时至少应当关注下列风险:(一)投资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可能遭受外部处罚、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
(二)投资业务未经适当审批或超越授权审批,可能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
(三)投资项目未经科学、严密的评估和论证,可能因决策失误导致重大损失。
(四)投资项目执行缺乏有效的管理,可能因不能保障投资安全和投资收益而导致损失。
(五)投资项目处置的决策与执行不当,可能导致权益受损。
第二章审批权限与职责分工第四条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根据投资金额及授权范围由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的权限:董事长运用公司资产作出的单项投资权限为不超过最近一期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含5%),在一个会计年度累计的投资不得超过最近一期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5%(含15%)。
占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的10%以下比例的长期股权投资项目由公司董事会批准;达到或超过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的10%比例的长期股权投资项目由董事会审议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第五条公司企管部和证券部是投资业务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对公司的拟投资项目进行研究论证,提出建议,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方案及相关文件资料等投资论证材料,为决策提供依据。
财务部负责对本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完整的会计记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一个投资项目分别设立明细账簿,详细记录相关资料。
审计部负责对公司投资的资产进行定期盘点或与委托保管机构进行核对,检查其是否为本公司所拥有,并将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对以确认账实的一致性。
第三章投资的决策程序、可行性研究与评估第六条投资项目初审。
根据投资项目实际情况,公司可成立项目工作小组对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文件依据等情况进行调查。
具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编制投资项目建议书,由公司相关部门或人员对投资项目的技术可行性、经济可行性、资金筹措、被投资企业资信情况、被投资企业管理层及实际控制人能力、发展前景等方面进行详尽的调查分析;(二)由公司企管部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对投资项目的目标、规模、投资方式、投资的风险与收益作出具体评价,在此基础上形成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公司的相关部门或人员应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独立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独立评估。
形成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交总经理初审。
在初审过程中,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调控政策,是否符合企业主业发展方向和投资的总体要求,是否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二)拟订的投资方案是否可行,主要的风险是否可控,是否采取了相应的防范措施。
(三)公司是否具有相应的资金能力和项目监管能力。
(四)拟投资项目的预计经营目标、收益目标等是否能够实现,公司的投资利益能否确保,所投入的资金能否按时收回。
只有初审通过的投资项目,才能提交上一级管理机构和人员进行审批。
第七条投资项目审核。
项目的审核机构为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召集并主持召开总经理办公会,对由项目工作小组提供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讨论,讨论通过后向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八条投资项目审定。
经审核通过的投资项目,根据投资金额或涉及的资产等情况提交董事长、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九条投资项目备案。
重大投资事项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按规定备案。
第十条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如涉及的资产需审计评估,应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审计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审计评估。
第四章投资执行控制第十一条公司对外投资项目被批准后,公司总经理组织实施,其它相关部门负责投资项目的具体落实,必要时,可成立项目实施小组。
第十二条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须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授权具体部门和人员,按长期股权投资合同或协议规定,在规定时间内投入现金或实物,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并经实物使用和管理部门同意。
以实物作价投资时,实物作价大低于其评估价值的应由董事会批准,对外投资额大于被投资单位账面净资产中所享有份额的,或者对被投资单位溢价投入资本的,应经董事会专门批准后,方可实施投资。
在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完成后,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十三条公司相关部门或项目实施小组负责对投资项目的建设进度、资金投入、运作情况、收益情况等进行跟踪管理,掌握被投资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和现金流量,定期进行投资质量分析,及时做出投资评估,提出评估报告呈报公司管理层。
若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会及其它相关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向被投资企业派出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或其他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公司财务部门应指定专人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日常管理,其职责范围包括:(一)监控被投资单位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二)监督被投资单位的利润分配、股利支付情况,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三)向本公司有关领导和职能部门定期提供投资分析报告。
对被投资单位拥有控制权的,投资分析报告应包括被投资单位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第十五条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对投资收益进行核算。
第十六条公司应加强投资有关权益证书的管理,由财务部门保管权益证书,建立详细的记录。
未经授权人员不得接触权益证书。
财务部门应定期和不定期地与投资管理部门和人员清点核对有关权益证书。
被投资企业股权结构等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取得被投资企业的相关文件,及时办理相关产权变更手续,反映股权变更对本公司的影响。
第十七条财务部门负责对本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完整的会计记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一个投资项目分别设立明细账簿,详细记录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对公司所有的投资资产,应由内部审计人员或不参与投资业务的其他人员进行定期盘点或与委托保管机构进行核对,检查其是否为本公司所拥有,并将盘点记录与账面
记录相互核对以确认账实的一致性。
第五章投资处置控制第十九条在处置对外投资之前,必须对拟处置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分析、论证,充分说明处置的理由和直接、间接的经济及其他后果,然后提交有权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机构或人员进行审批,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
第二十条投资的收回、转让与核销,应当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对应收回的投资资产,要及时足额收取。
转让投资,应当由相关机构或人员合理确定转让价格,并报授权批准部门批准;必要时,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评估。
核销投资,应当取得因被投资企业破产等原因不能收回投资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认真审核与投资处置有关的审批文件、会议记录、资产回收清单等相关资料,确保资产处置真实、合法。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建立投资项目后续跟踪评价管理制度,对公司的重要投资项目和所属企业超过一定标准的投资项目,有重点地开展后续跟踪评价工作,并作为进行投资奖励和责任追究的基本依据。
第二十三条公司证券部是公司董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和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受公司董事会的委托,参与并随时了解所有对外投资项目和控股、参股公司的前期筹建工作及其进展情况,并做好必要的信息披露和持续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之规定不一致时,以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