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关于下放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关于下放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关于下放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

公告2013年第73号

境保护部关于下放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提高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效能,推进简政放权,根据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建设项目权限的调整,我部对2009年第7号公告内容进行了调整,将其中部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下放至省级环境保护部门。

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要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依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得到落实。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环境保护部下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建设项目目录。

环境保护部

2013年11月15日附件

环境保护部下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

建设项目目录

1.分布式燃气发电项目。

2.燃煤背压热电站项目。

3.抽水蓄能电站项目。

4.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风电站项目。

5.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以下的煤炭开发项目。

6.非跨境、跨省(区、市)天然气输气管网项目。

7.国家原油存储设施项目;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项目。

8.国道主干线公路项目;西部开发公路干线项目;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及城市道路桥梁、隧道项目。

9.扩建民用机场项目;扩建军民合用机场项目。

10.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已通过审查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

11.轧钢项目。

12.稀土深加工项目。

13.年产50万吨及以上钾矿肥项目。

14.对二甲苯、精对苯二甲酸改扩建项目。

15.除新建整车以外的汽车项目。

16.民用船舶中、低速柴油机生产项目。

17.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制造项目。

18.日产300吨及以上聚酯项目。

19.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

20.制盐项目。

21.大学城、医学城及其他园区性社会事业项目。

22.涉及三级、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项目。

23.F1赛车场项目。

24.印钞、造币、钞票纸项目。

25.《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允许类项目。

环评工作主要内容

环评工作主要内容 一、了解项目背景 1、了解该项目用地是否经过土地局、发改局、建设局等相关部门的审批; 2、了解该项目的工艺、设备、产品是否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3、了解当地的产业和发展总规划 二、项目开展 1、实地调研 厂址(四周边界情况、用地情况、居民点分布) (1)场地建设情况(已建设的房屋不考虑施工影响) (2)该地生态状况(植被、河流等) (3)保护区 敏感点确定(要有照片) (1)居民点(距离、方位、影响人数、居民点名称) (2)河流(方位、距离、水文特征) (3)地下水(有无水井、温泉等) 2、进行公共参与(环评报告书有要求) (1)贴公示(收集相关意见和建议,需对公示进行拍照) (2)对相关政府部门(村镇居委会等)及公众(附近居民点)进行问卷调查 3、安排监测(联系监测公司,了解监测因子) (1)声(场界噪声、居民点噪声) (2)气(居民点空气污染) (3)水(河流、地下水) 三、编写环评报告 1、分配章节(看导则、了解评价内容和重点)

2、书写 (1)总论(体现标准要准确、评价等级) (2)工程分析(用总结性的语言分析污染源及要采取的措施) A、工况(现有状况、遇到什么问题、采取什么措施) B、污染源分析(污染物种类、量、浓度) C、概述污染防治措施 (3)环境概况 A、当地自然社会经济概况 B、当地规划概况 C、环境现状(通过监测,包括背景值的调查和现状叠加) (4)施工期环境影响 A、生态(水土流失、植被破坏、占地情况) B、噪声(施工机械噪声) C、水(施工期生活污水、设备废水) D、气(扬尘、施工机械排放废气) E、固废(生活垃圾、土渣、建筑垃圾) (5)运营期环境影响 A、噪声(产生噪声设备、位置、原强)预测并作出等声线图 B、水(排放的污染因子对水环境的影响、属于正常还是非正常排放) C、气(气象参数,包括:风速、方向、预测敏感点增量) D、固废 E、生态(主要针对生物量方面) (6)环保措施(分施工期和运营期,其核心因子为公共参与) A、通过公示反映出来 B、问卷调查情况(调查人员信息、调查结果) C、意见反馈(对于反对者的意见回访)

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节录)(2010年12月22日)

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环境保护部部令第16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特公布《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我部决定对《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等38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者修改: 一、决定予以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一)决定予以废止的规章 1.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1992年8月14日,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0号) 2.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推广管理办法(1999年6月21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号) (二)决定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1.关于建立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2003年11月17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办 (2) 003?110号) 2.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内部审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03年7月24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办函…2003?359号) 3.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发展计划管理规则(1994年4月2 5日,国家环境保护局) 4.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发展计划管理规则补充规定(国家

环境保护局,环科…1997?404号) 5.关于加强环境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1998年9月24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1998?323号) 6.关于加强地方环境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1999年5月1 3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1999?114号) 7.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1990年6月,国家环境保护局) 8.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2000年8月25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0?169号) 9.关于进一步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2002年7月23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办…2002?88号) 10.关于加强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通知(2 002年12月9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2?174号)11.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200 4年12月2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发…2004?164号) 12.关于简化已进行规划环评的钢铁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2006年3月31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办…2006?43号) 13.关于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2006年6月1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发…2006?82号)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环办精编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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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环办[2010]157号 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十一五”期间,我国污水处理能力显着提高,同时,污泥产生量也显着增加。但多数污泥未得到妥善处置,随意抛弃、倾倒现象普遍存在,由此引起的二次污染问题已不容忽视,在一定程度上甚至抵消了部分“污染减排”的成果。各级环保部门要从切实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环境安全出发,充分认识污泥环境管理的重要性。为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污水处理厂主体责任。污水处理厂应对污水处理过程产生的污泥(含初沉污泥、剩余污泥和混合污泥)承担处理处置责任,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主要负责人是污泥污染防治第一责任人。污水处理厂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对污泥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处置实施全过程管理,制定并落实污泥环境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设置专门的监控部门或专(兼)职人员,确保污泥妥善处理处置,严禁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二、加快污泥处理设施建设。污泥处理处置应遵循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的原则。污水处理厂新建、改建和扩建时,污泥处理设施(污泥稳定化和脱水设施)应当与污水处理设施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投入运行。不具备污泥处理能力的现有污水处理厂,应当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2年内建成并运行污泥处理设施。 三、加强污泥环境风险防范。鼓励在安全、环保和经济的前提下,回收和利用污泥中的能源和资源。污泥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处置的全过程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污染控制标准及技术规范。污水处理厂以贮存(即不处理处置)为目的将污泥运出厂界的,必须将污泥脱水至含水率50%以下。污水处理厂应当对污泥农用产生的环境影响负责;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应当进行修复和治理。禁止污泥处理处置单位超处理处置能力接收污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保部令第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 第5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已于2008年12月11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 二○○九年一月十六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均应按照本规定确定分级审批权限。 有关海洋工程和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执行。 第三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及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 第五条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下列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由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可以将法定由其负责审批的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委托给该项目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并应当向社会公告。 受委托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环境保护部的名义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受委托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环境保护部应当对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委托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审批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的目录、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的目录,由环境保护部制定、调整并发布。 第八条第五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参照第四条及下述原则提出分级审批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抄报环境保护部。 (一)有色金属冶炼及矿山开发、钢铁加工、电石、铁合金、焦炭、垃圾焚烧及发电、制浆等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 (二)化工、造纸、电镀、印染、酿造、味精、柠檬酸、酶

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

附件 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 (2015年本) 一、水利 水库: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 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 二、能源 水电站: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 核电厂:全部(包括核电厂范围内的有关配套设施)。 电网工程: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 —3—

三、交通运输 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项目和国家铁路网中的干线项目。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在沿海(含长江南京及以下)新建年吞吐能力1000万吨及以上项目。 集装箱专用码头:在沿海(含长江南京及以下)建设的年吞吐能力100万标准箱及以上项目。 内河航运:跨省(区、市)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 民航:新建运输机场项目。 四、原材料 稀土、铁矿、有色矿山开发:稀土矿山开发项目。 石化: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不包括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能源发展规划、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扩建项目)。 化工: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年产超过50万吨的煤经甲醇制烯烃项目。 五、社会事业 主题公园:特大型项目。 六、核与辐射 除核电厂外的核设施:全部(包括核设施范围内的有关科研实验室)。 —4—

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内容)

海洋环境影响评价 一、概述 (1) 1982年8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以下建设项目必须作海洋环境影响评价: 海岸工程建设 海岸石油开发 河口、海湾、海域排污 (2)海洋环评任务 查清受纳污染物的海域环境质量现状,调查评价区内海洋生物种群的数量及分布,明确环境保护目标和海域环境功能要求。 预测项目建成后对海洋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范围和程度,包括海岸工程引起的海域地形地貌的变化、流场和余流场等水动力条件的变化、物质浓度场和生态系统的变化等。 根据环境结果提出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操作安全、行之有效的防治对策。 二、海洋环评工作等级的划分 划分为三级,划分依据为: 建设项目的污水排放量:20000,5000,1000,500m3 /d 污水水质复杂程度:复杂、中等、简单 受纳水域规模:小型半封闭海湾,其他海域(开敞海域和大型海湾) 三、海洋环境现状调查

1.海域自然环境概况调查 地理位置 地质地貌及沉积物类型 气象特征:气温、风向、风速、降水量 水文特征:潮位、潮流、波浪 海洋自然资源:渔业资源、油气资源、矿产资源、旅游资源2.沿岸社会环境概况调查 城市规模、性质、行政区划、人口 社会经济状况 城市总体发展规划 海域功能区划 环境保护目标 3.污染源调查

入海点源:入海河流、混合排放口、直排和市政下水排海口。 入海面源:乡镇农村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农田化肥、农药、生长剂等。 养殖污染源:滩涂养殖、浅海养殖、网箱养鱼。 海上污染源:海上船舶、石油平台、海洋倾废。 4.海洋环境调查 (1)现状调查评价范围 现状评价范围:海洋0m等深线~1-2km等深线——向海;大于一个潮周期内水质点可能达到的最大水平距离——顺岸。 影响评价范围:根据潮流场范围确定,如一般将整个海湾作为评价范围。 (2)调查断面和钻孔设置 断面方向与海岸垂直,在主要排污口设主断面,在主断面两侧设3~5个辅助断面,每个断面3~5个测站。 (3)调查时期 一、二级:枯、平、丰水期 三级:枯期 5.海洋生物调查 《全国海岸带和海涂资源综合调查简明规范》: 微生物:总异养菌、大肠杆菌、弧菌、烃类异样化菌 浮游植物:种类、数量、初级生产力 浮游动物:种类、生物量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经租房屋清产估价原则》的通知 (84)城计字第754号1984年11月2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建委),重庆、武汉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沈阳、大连城乡建设委员会: 为了加强财产管理,准确反映房产的价值及其增减变动情况,给全面实行经济核算创造条件,现将我们制定的《经租房屋清产估价原则》印发你们。请各地在完成房屋普查工作的前提下,认真作好经租房屋清产估价工作。经租房屋清产估价工作牵涉到房管的经营、计划、生产、财务、修缮等部门,必须通力协作共同完成。 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并结合房管部门情况,在《经租房屋清产估价原则》中对房屋的耐用年限重新作了规定。为此,《城市房产会计制度》中关于房屋耐用年限的规定亦应作相应的调整。附:《经租房屋清产估价原则》。 经租房屋清产估价原则 为了加强财产管理,准确反映城市房管部门经营管理的房产的价值及增减变动情况,为全面实行经济核算创造条件,现提出如下估价原则。 一、对房管部门管理和经营的房屋进行清产。在清产的基础上,经营管理部门要测绘、建立健全房产平面图、房产档案和房产卡片等资料。管理、经营房产的产权、产业资料要完整准确。以重置完全价值进行估价。经营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要分别建卡建帐。 二、清产估价的范围;包括房产部门负责管理和经营的各种房产及依法代管的房屋。三、经营房屋的分类,按部颁《建设房产会计制度》的规定,分为四类七等。在清产估价时,如建筑情况复杂,在每等内可再分级。在建帐时,仍按四类七等核算。房屋的分类情况如下。 1、钢筋混凝土结构,全部或承重部分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包括框架大板与框架轻板结构等房屋。这类房屋一般内外装修完好,设备比较齐全。 2、砖混结构一等,部分钢筋混凝土,主要是砖墙承重的结构。外墙部部分砌砖,水刷石、水泥抹面,涂料粉刷或清水墙等,并有阳台,内外设备齐全的单元式住宅或非住宅房屋。 3、砖混结构二等:部分钢筋混凝土,主要是砖墙承重的结构,外墙是清水墙;没有阳台,内部设备不全的非单元式住宅或其它房屋。 4、砖木结构一等,材料一等,标准较高的砖木(石料)结构。这类房屋一般是外部有装修处理,内部设备完善的庭院式或花园洋房等高级房屋。 5、砖木结构二等:结构正规,材料较好,一般外部没有装修处理,室内有专用上、下水等设备的普通砖木结构房屋。 6、砖木结构三等:结构简单、材料较差,室内没有专用上下水等设备,较低级的砖木结构房屋。

环境保护部文件

环境保护部文件 环发〔2010〕54号 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有关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通知》(国办〔2009〕11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61号)精神,深入扎实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依法公布应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企业名单 当前要将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重有色金属冶炼业、含铅蓄电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五个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防控行业,以及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多晶硅、电解铝、造船七个产能过剩主要行业,作为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各省可按照《重点企业清洁生产行业分类管理名录》(附件一,以下简称《名录》),确定本辖区内需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其他重点企业。各省级环

保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规定,将应实施清洁生产的重点企业名单在省级环保部门政府网站公布并同时抄报我部,有条件的地方可在当地主要媒体同时公布。 二、积极指导督促重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培训,加强对重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技术指导。加强对清洁生产审核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及时公布具备审核条件的机构名单及其审核业绩,并对问题较突出的审核服务机构予以通报。及时调度各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进度,督促各重点企业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和审核结果及时报送当地省级环保部门和相关部门。 三、强化对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评估验收 各省级环保部门应按照《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实施指南》(环发〔2008〕60号附件二)要求,加快评估验收工作进度。加强对评估验收工作的规范和日常监督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可依托省级清洁生产中心等有关机构开展评估验收。进一步加大对评估验收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应继续按照环发〔2008〕60号要求,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评估验收工作,并同时积极争取节能减排等各方面资金的支持。 四、及时发布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公告 各省级环保部门应加强对重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有关信息的统计和汇总工作,定期公告本地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和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主要内容编制要求

附件一: 江苏省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主要内容编制要求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二OO五年五月

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主要内容编制要求 为了进一步提高环评工作质量及审查工作的效率,制定本“报告书主要内容编制要求”。 本规定引用HJ/T2.1~2.4-9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及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范。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新建、技改、扩建工业类建设项目,其它类型项目可参照执行。火电、石油化工、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臵设施、交通及港区码头等建设项目执行相应行业环境影响评价导则。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贷款的建设项目,除满足本规定要求外,还需执行我国和国际金融组织已颁布的有关规定。报告表中专题评价执行本规定相应要求。 1 建设项目周围地区环境概况及环境保护目标 1.1建设项目周围地区环境概况 准确描述项目拟建地所在行政区(含开发区,工业集中区)、省、市、县、镇村。 详细规范描述评价区所属水系,说明水系水文特征及重要水工设施运行规律、排污及废水受纳水域环境功能区划,指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取水口、渔业水域、重要湿地等水环境敏感保护目标。 规范描述当地气候特征,给出常年风玫瑰图。说明评价区域内土地利用现状、主要居民点、学校、医院、文物保护单位、自然保护区等敏感目标以及生态功能区类别。

1.2 区域经济社会环境概况 1.2.1 区域经济社会总体规划和环保规划 简述区域经济社会环保发展现状。描述经批准的区域(城市、开发区、工业集中区、镇区等)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要点和环保规划要点。说明区域功能定位、产业结构与布局、土地利用、水域与岸线利用、生态保护、以及太湖一级保护区、南水北调和“引江济太”清水通道、沿岸特殊生态功能保护区等内容。说明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厂(含排水体制)、固废处臵等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及现状。阐述实现区域规划目标的主要制约因素、条件及存在问题。 建设项目在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内建设,需附相应环保主管部门对开发区(工业集中区)环保规划的批复意见。 1.2.2 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标准、排放标准 说明本区域是否属于“两控区”或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等。说明评价区域水、气、声环境功能类别划分,列出相应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若国内无标准可参照国外标准。如废水实行区域集中处理,须列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1.2.3 环境保护敏感目标 描述评价区域内居民区、学校、医院、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饮用水源保护区、取水口等,按表1-1填写: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 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环办监测[2017]86号 【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 【发布日期】2017.11.25 【实施日期】2017.11.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环办监测[2017]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明确重点排污单位筛选条件,规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我部制定了《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你单位按照《规定》的有关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域2018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确定和发布工作,于2017年12月31日前将名录信息报送我部。 联系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王鑫 电话:(010)84943162 84943136(传真)

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郭佳星 电话:(010)66556973 66556824(传真) 邮箱:zhiguanchu@https://www.360docs.net/doc/4912211971.html, 附件: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7年11月25日 附件 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等法律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实行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0年第93号 附件二:环境保护技术文件

附件二: HJ-BAT-005 环境保护技术文件 钢铁行业炼钢工艺 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指南(试行) Guideline on Best Available Technologies of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for Steel-making Process of the Iron and Steel Industry(on Trial) 环境保护部 2010年12月

目 次 前言.....................................................................................................................I 1 总则 (1) 1.1 适用范 (1) 1.2 术语和定义 (1) 2 生产工艺及污染物排放 (1) 2.1 生产工艺及产污环节 (1) 2.2 污染物排放 (2) 3 炼钢工艺污染防治技术 (4) 3.1 工艺过程污染预防技术 (4) 3.2 大气污染治理技术 (5) 3.3 水污染治理技术 (7) 3.4 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及处理处置技术 (8) 3.5 噪声污染治理技术 (11) 3.6 炼钢工艺污染防治新技术 (11) 4 炼钢工艺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 (12) 4.1 炼钢工艺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概述 (12) 4.2 工艺过程污染预防最佳可行技术 (14) 4.3 大气污染治理最佳可行技术 (14) 4.4 水污染治理最佳可行技术 (18) 4.5 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及处理处置最佳可行技术 (18) 4.6 最佳环境管理实践 (19)

环境保护部文件 环发55号文

环境保护部文件环发[2014]55号 时间:2014-04-25 来源:中国环境保护网作者:字体:【小 中大】点击量:10673 关于在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过程中加强环保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面排查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环保情况 各省级环保部门要组织对行政区内的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行业的在建项目和建成项目进行梳理排查,掌握行业产能情况和企业环保基本情况,包括企业环评审批和验收情况,选址建设情况,主体工艺装备建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及完成情况,稳定达标排放情况,排污费征收情况,完成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情况等。 二、切实执行违规项目清理整顿环保要求 各省级环保部门应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在全面排查基础上协助编制违规项目清理整顿方案并向社会公示,明确拟清理的违规项目,拟保留的违规项目及环保整改计划等内容。严格

环保把关,确保纳入本级人民政府清理整顿方案内拟保留的违规项目符合《在建违规项目环保认定条件》(附件1)和《建成违规项目环保备案条件》(附件2)要求。 三、严格开展违规项目环保认定和备案 环境保护部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在建违规项目认定工作,对于符合《在建违规项目环保认定条件》的,将予以环保认定。经认定的在建违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认定后一年内向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报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由环保部门依法补办环评审批手续,并强化“三同时”监管和环保验收管理。对于不符合有关认定条件的在建违规项目一律停建。 环境保护部依据省级人民政府整顿方案开展建成违规项目环保备案,对于符合《建成违规项目环保备案条件》中红线条件及必要条件的,予以环保备案,加强日常环保监管;对于不符合红线条件的,不予备案。对于符合红线条件但不符合必要条件的,省级人民政府整顿方案中应明确整改计划及时限,我部予以有条件备案;项目整改完成后应当向我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项目整改后仍不能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特别排放限值等有关规定的,不予备案,按照《意见》规定予以淘汰。 四、强化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倒逼机制 《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确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内的钢铁、水泥、电解铝行业在建违规项目,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境影响评价重点内容

环境影响评价重点内容

重点复习内容: 第一章绪论 1、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标准、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概念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环境标准是为了防止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群健康,对环境保护工作中需要统一的各项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所做的规定。 环境质量标准:指一定是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对各种环境介质(如大气、水、土壤等)中的有害物质和因素所规定的容许容量和要求,是衡量环境是否收到污染的尺度,以及有关部门进行环境管理,制定污染排放标准的依据。 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根据环境质量要求,结合环境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污染源排入环境的有害物质和产生的有害因素所做的控制标准,或者说是排入环境的污染物和产生有害因素的允许的限制或排放量(浓度)。 2、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 按照评价对象,环境影响评价可以分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按照环境要素,环境影响评价可以分为:大气环境影响

评价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 声环境影响评价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固体废物环境影响评价 按照时间顺序,环境影响评价可分为:环境质量现状评价 环境影响预测评价环境影响后评价 3、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的划分依据 (1)建设项目的特点:包括工程性质、工程规模、能源及原材料的用量及类型、污染物排放特点(排放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主要污染物种类、性质、排放浓度)等; (2)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环境特征:主要有自然环境特征、环境敏感程度、环境质量现状和社会经济环境状况等;(3)国家和地方颁布的有关法规和标准:有关的环境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境标准的作用 (1)环境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2)环境标准是环境保护规划的体现环。 (3)环境标准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的依据(4)环境标准是推动环境保护科技进步的一个动力(5)环境标准是进行环境评价的准绳(6)环境标准具有投资导向作用 环境标准之间的关系 1. 国家环境标准与地方环境标准的关系:地方环境标准

环保审批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服务指南 2006-8-9 16:50:42 一、报审依据和报审范围 1〃报审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手续。设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第九条、第十条; (4)《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04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二条、第三条。 2〃行政许可内容和报审范围 对在建设过程及项目建成后产生废水、废气、废渣、粉尘、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物质、恶臭等影响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及其他影响自然生态环境的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审批。凡在我区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和迁建可

能对环境有影响建设项目及土地、流(海)域开发项目,都必须在办理立项和工商登记前到环保部门报审。具体项目包括: (1)工业建设; (2)水利工程(含河湖整治)、围海造地工程、海岸工程; (3)医院、疗养院、教学和科研实验室(厂)、广播电视发射设施、电影制片厂;(4)危险物品、放射性物品、化学品仓库; (5)饮食、屠宰、旅馆业、娱乐场所、旅游区; (6)各类开发区(含工业区)、城市新区、旧城改造的总体规划建设及具体项目;(7)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含货场、编组站)、公路干线(含高速公路、城镇高架路等)电讯工程; (8)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废物)处理厂(场)、城市环境整治工程; (9)环保部门确定的其他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行政许可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建设项目方予批准: (1)符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规定,优先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设置防治污染设施; (2)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符合城市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同时考虑拟建地区整体环境质量的保护和改善; (3)建设项目符合产业政策; (4)环境影响评价表明建设项目符合环保要求。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编写内容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是整个论文的重点。环境影响报告书是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成果的集中体现,是环境影响评价承担单位向其委托单位——工程建设单位或其主管单位提交的工作文件。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大体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准备阶段,主要工作为研究有关文件,进行初步的工程分析和环境现状调查,筛选重点评价项目,确定各单项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等级,编制评价工作大纲;第二阶段为正式工作阶段,其主要工作为工程分析和环境现状调查,并进行环境影响预测和评价环境影响;第三阶段为报告书编制阶段,其主要工作为汇总、分析第二阶段工作所得到的各项资料、数据,得出结论,完成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9]。 建设项目的类型不同,对环境的影响差别很大,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内容也就不同。虽然如此,但其基本格式、基本内容相差不大。根据我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本次垃圾填埋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共分为十五章: 第一章总论:包括项目的背景;编制依据;评价原则;评价标准;评价等级;评价范围;评价重点;污染控制及保护目标; 第二章建设区域环境概况:包括地理位置;地形地貌;气象气候;地表水文;土壤植被;大气;地表水;地下水;社会环境概况; 第三章建设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基本概况;总平面布置及场地利用;公用工程;填埋工艺方案; 第四章工程分析:包括工程污染源分析;工程污染物排放; 第五章环境质量现状评价:包括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声环境影响评价;固体废物环境影响评价;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大气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章环境影响预测及分析:包括地下水环境质量现状预测与分析;地表水环境质量现状预测与分析;大气环境质量现状预测与分析;声环境质量现状预测与分析;周围生态质量现状预测与分析;生活垃圾运输过程中环境影响分析; 第七章污染防治措施与对策: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渗滤液防治措施;废气防治措施;噪声防治措施;生态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是建设项目环评和“三同时”验收监管的重要辅助手段,对强化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提升环评有效性和完善性具有积极作用。近年来,许多地区在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方面开展了富有成效的探索工作,有的地区已将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纳入地方相关法规。但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总体尚处于试点阶段,对其定位、作用和范围还不够明确,相关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体系还不够完善。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现就推进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近年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建设项目的数量明显上升,环境监管任务十分繁重。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环保措施和设施“三同时”落实不到位、未经批准建设内容擅自发生重大变动等违法违规现象仍比较突出,由此引发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时有发生,有些环境影响不可逆转,有些环保措施难以补救。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现有监管力量不足,难以对所有建设项目进行全面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检查,使得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环境问题在投产后集中体现,给环保验收管理带来很大压力。通过推行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有利于实现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由事后管理向全过程管理的转变,由单一环保行政监管向行政监管与建设单位内部监管相结合的转变,对于促进建设项目全面、同步落实环评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具有重要意义。 二、把握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内涵,完善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内容 (一)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的定位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是指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环评及其批复文件、环境监理合同等,对建设项目实施专业化的环境保护咨询和技术服务,协助和指导建设单位全面落实建设项目各项环保措施。 (二)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的主要功能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承担全面核实设计文件与环评及其批复文件的相符性任务;依据环评及其批复文件,督查项目施工过程中各项环保措施的落实情况;组织建设期环保宣传和培训,指导施工单位落实好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确保环保“三同时”的有效执行,以驻场、旁站或巡查方式实行监理;发挥环境监理单位在环保技术及环境管理方面的业务优势,搭建环保信息交流平台,建立环保沟通、协调、会商机制;协助建设单位配合好环保部门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建设项目环保试生产审查和竣工环保验收工作。 (三)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类型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要求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 1、涉及饮用水源、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 2、环境风险高或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包括石化、化工、火力发电、农药、医药、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生活垃圾集中处置、水泥、造纸、电镀、印染、钢铁、有色及其他涉及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3、施工期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包括水利水电、煤矿、矿山开发、石油天然气开采及集输管网、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码头、港口等建设项目; 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开展环境监理的其他建设项目。各省级环

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已于2008年12月11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 二○○九年一月十六日 主题词:环保法规环评令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均应按照本规定确定分级审批权限。 有关海洋工程和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执行。 第三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及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 第五条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下列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由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可以将法定由其负责审批的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委托给该项目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并应当向社会公告。 受委托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环境保护部的名义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受委托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环境保护部应当对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委托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审批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的目录、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

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43号--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再

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43号--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 师职业资格再次登记的公告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43号 【失效依据】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67号――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配套文件的公告(附:《现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过渡的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申请材料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情况管理规定》) 【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 【发布日期】2008.09.09 【实施日期】2008.09.0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E0303 环境保护部公告 (2008年第43号) 为保证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再次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05〕 2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再次登记工作的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以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名

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的,应于有效期满3个月前办理再次登记,再次登记的有效期为3年。自登记有效期满起6个月内仍未办理再次登记的,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自动失效。 二、申请再次登记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登记期内具备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工作业绩; (二)在登记期内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环发〔2007〕97号)要求的继续教育; (三)职业行为良好,无犯罪记录; (四)能够坚持在本专业岗位工作,身体健康,年龄在70周岁以下; (五)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三、申请再次登记人员登记期内的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工作业绩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登记类别为《管理办法》中设定的第1-13类的,在登记期内需具备以下业绩之一: 1、作为项目负责人,编制至少1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2、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章节负责人,编制至少3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 3、作为项目审核(定)人,审核(定)至少3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二)登记类别为《管理办法》中设定的第14类的,在登记期内作为项目负责人或审核(定)人编制、审核(定)至少3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评估报告。(三)登记类别为《管理办法》中设定的第15-16类的,在登记期内需具备以下业绩之一:

环境保护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国家规范

环境保护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公安厅(局)、人民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公安局、人民检察院: 为进一步健全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环境犯罪行为,切实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部、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研究制定了《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 环境保护部 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7年1月25日 附件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环境犯罪行为,切实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涉嫌环境犯罪案件。 第三条各级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协作,统一法律适用,不断完善线索通报、案件移送、资源共享和信息发布等工作机制。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对环保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活动和公安机关对移送案件的立案活动,依法实施法律监督。 第二章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 第五条环保部门在查办环境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应当核实情况并作出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 本机关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实施行政执法的主体与程序合法。 (二)有合法证据证明有涉嫌环境犯罪的事实发生。 第六条环保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应当自作出移送决定后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交案件材料,并将案件移送书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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