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劳动合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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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劳动合同规定(2005年发布)

湖北省劳动合同规定(2005年发布)

【法规标题】湖北省劳动合同规定(2005年发布)【发布部门】湖北省人民政府【发文字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73号【适用区域】湖北省【发布时间】2005-01-04【生效时间】2005-03-01【关键词】综合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湖北省劳动合同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73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劳动合同管理,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四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和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 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工会组织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监督劳动合同的履行,参加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妇联组织有权对签订、履行劳动合同时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七条 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必须年满16周岁,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

文艺、体育单位招收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应经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保障所招收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八条 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应告知劳动者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以及有关签订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

2023版湖北劳动合同

2023版湖北劳动合同

湖北劳动合同
湖北劳动合同主要指的是在湖北省范围内签订的劳动合同。


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责的书面协议。

1. 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
人(负责人)的姓名及劳动者的姓名、住质、联系号,以及等信息。

2.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明确劳动者的工作职责、工作岗位和
工作地点。

3. 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包括每日工作时间、每周工作时间、
法定休假制度、年假等工作时间和休假相关内容。

4. 工资和福利待遇:约定劳动者的薪水、工资支付方式、社会
保险、提供的福利待遇等。

5. 劳动合同的期限:约定劳动合同的开始日期、终止日期或终
止条件。

6. 违约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约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各自违约时的违约责任和违约金等相关条款。

7. 法律适用和纠纷解决:约定爱聘法律适用的法律法规和争议解决的方式等。

请注意,劳动合同必须经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协商一致,并且以书面形式签订。

双方应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在合同中约定合理的内容。

劳动合同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建议咨询专业人士或相关部门以了解更多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的要求。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鄂政发[1994]102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鄂政发[1994]102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鄂政发〔1994〕102号1994年12月2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家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部署,现就进一步深化我省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劳动合同制的实施范围凡与本省境内所在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均应实行劳动合同制。

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应实行劳动合同制。

二、劳动合同制的实施步骤根据各地近年来劳动制度改革的进展情况、改革环境及所具备的条件,武汉、黄石、宜昌、襄樊、孝感、荆沙等市和全省非国有企业应在1995年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其余地、市、州1995年底前实行劳动合同制的企业应达到80%以上。

1996年上半年,全省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

国务院各部委在鄂企业和省直在各地、市、州的企业,其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进程与企业所在地同步。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试点企业,应在1995年底前率先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

从1995年1月1日起,凡与用人单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各地、市、州政府(行署)应根据《劳动法》和本通知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具体实施方案和步骤,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三、劳动合同的签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核心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照《劳动法》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湖北省劳动合同的补偿规定

湖北省劳动合同的补偿规定

湖北省劳动合同的补偿规定一、总则为了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后的经济补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湖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的经济补偿行为。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三、补偿标准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

劳动者月工资低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四、补偿年限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的,用人单位应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两年不满三年的,用人单位应支付二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三年的,用人单位应支付三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补偿,不满一年的按比例支付。

五、补偿支付时间用人单位应在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

六、特殊情况劳动者因下列情形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二)劳动者因犯罪、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七)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2024年湖北省劳动合同(5篇)

2024年湖北省劳动合同(5篇)

2024年湖北省劳动合同湖北省劳动合同法于____年起颁布实施,依法保障劳动者的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随着2024年的到来,湖北省劳动合同在继续发挥职能的同时,也要适应新的经济形势和劳动力市场的变化,因此本文将就2024年湖北省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进行详细阐述。

一、合同订立1.当事人应当通过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并由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

2.劳动合同应当明确注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等。

3.劳动合同应当明确注明劳动合同的期限,可以采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形式。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长不得超过5年,可以经双方协商续订,但是续订后不得超过10年。

4.劳动合同应当明确注明劳动者从事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假等。

二、劳动条件1.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健康安全标准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条件。

2.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并确保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的薪酬发放应当以货币形式计算,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工资支付凭证。

三、劳动时间和休假1.劳动合同应当明确注明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一般不得超过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

超过工作时间的加班应当支付相应的加班费。

2.劳动者享受带薪休假的权利,工作满一年的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休假。

年休假的具体天数视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年度工作日总数等因素而定,但不得少于带薪年休假的最低标准。

四、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终止包括合同期满、解除、终止和其他原因等。

劳动合同期满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30天前通知劳动者是否继续续订合同。

2.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有正当的事实和依法规定的程序。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

3.劳动合同终止后,劳动者享有相应的赔偿和补偿权益。

其中,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违约金。

湖北劳动合同本月修正版

湖北劳动合同本月修正版

湖北劳动合同湖北劳动合同1. 引言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约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湖北省作为我国的一个省份,也有自己的劳动合同相关规定。

本文档将介绍湖北省劳动合同的一般要求,并提供一些注意事项。

2.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3. 劳动合同的内容湖北省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3.1 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或姓名)、住所(或住质)、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等。

3.2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3.3 劳动报酬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劳动者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费等劳动报酬的计算和支付方式。

3.4 工作时间和休假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安排,包括每天工作小时数、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的安排,以及年假、婚假、丧假、产假等休假事项。

3.5 社会保险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

3.6 合同期限和终止条件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合同的期限和终止条件,包括试用期的安排、解除合同的程序、提前通知期等。

4. 注意事项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双方应当注意以下事项:4.1 合同明确性劳动合同应当具备明确性,双方应当就各项权益、义务达成一致,并明确写入合同条款中。

4.2 法律遵守劳动合同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同的合法性。

4.3 谈判和协商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充分尊重劳动者的权利,双方应当通过谈判和协商达成一致。

4.4 退保证金双方在合同中可以约定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以保障合同的履行,但退还保证金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

5. 总结湖北省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符合国家的相关劳动法规,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签订合同之前,双方应当注意合同的明确性、法律遵守、谈判和协商,以及退保证金等事项。

劳动合同书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制

劳动合同书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制

劳动合同书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制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劳动者):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劳动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工作内容与工作地点乙方的工作岗位为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地点为甲方所在地。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安排履行职责,并遵守甲方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二、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甲方安排乙方执行标准工时制,具体工作时间按照甲方的规定执行。

乙方在工作中需要加班加点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

休息休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规定的规定执行。

三、薪酬待遇甲方按照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为乙方提供合理的薪酬待遇。

具体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津贴等。

薪酬待遇应当按照甲方的规定进行核定,并按时足额支付给乙方。

四、社会保险和福利甲方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积极为乙方提供必要的福利待遇。

具体包括五险一金、节日福利等。

五、劳动纪律与规章制度乙方应当遵守甲方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不得违反相关规定。

甲方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乙方应当认真学习并遵守执行。

六、保密协议乙方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保密信息,不得泄露、传播或利用。

如有违反,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湖北省劳动合同规定

湖北省劳动合同规定

湖北省劳动合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1.04•【字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73号•【施行日期】2005.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合同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73号)《湖北省劳动合同规定》已经2004年12月27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罗清泉二00五年一月四日湖北省劳动合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动合同管理,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四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和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工会组织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监督劳动合同的履行,参加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妇联组织有权对签订、履行劳动合同时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第七条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必须年满16周岁,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

文艺、体育单位招收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应经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保障所招收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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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劳动合同规定湖北省劳动合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动合同管理,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四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和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工会组织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监督劳动合同的履行,参加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妇联组织有权对签订、履行劳动合同时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第七条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必须年满16周岁,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

文艺、体育单位招收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应经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保障所招收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第八条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应告知劳动者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以及有关签订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健康状况、文化素质、劳动技能和工作经历等情况,劳动者应如实说明。

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前,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相关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如实告知。

妇女、残疾人的劳动权利受法律保护。

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不得歧视。

第九条用人单位自招用劳动者用工之日起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

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

但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十条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必备条款,并根据劳动者所在具体岗位作出明确约定:(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工作时间;(四)劳动报酬及支付时间;(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六)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七)职业培训;(八)休息休假;(九)劳动纪律;(十)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条件;(十一)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除上述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双方还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并可以根据劳动者从事的工作,就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其他特殊情况签订专项协议。

专项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与劳动合同同等约束力。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劳动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并对相关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不得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

用人单位对其出资招用、出资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的服务期限,可与劳动者协商,作出特别约定。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并受劳动合同条款约束。

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下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天;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天;劳动合同期限在两年以上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对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试用期即将届满时,不再继续雇佣该劳动者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劳动者从事涉及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下同)工作的,劳动合同双方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单位商业秘密的条款或者单独签订保密协议,也可约定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间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劳动者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商业秘密进入公知状态后,保密条款或者保密协议约定的内容自行失效。

依照前款规定约定的事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四条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派到其分支机构或持有股份的单位以及其他法人单位工作,且仍与派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应当与派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不具备合法用人资格、实行租赁经营或承包经营的,其招用的劳动者与具有合法用人资格的出租方或发包方签订劳动合同,出租方或发包方应在出租合同或发包合同中就承租方或承包方用人应承担的责任制定约束条款;用人单位雇用劳动者推销其产品或从事劳务的,劳动者与雇请方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由用人单位上级部门聘任(委任)的厂长、经理,应与聘任(委任)部门签订劳动合同。

实行公司制的用人单位的厂长、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者,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劳动者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就业的,应分别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妥善处理劳动时间、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事项。

第十八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三)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四)限制或损害当事人一方基本权利,内容显失公正的。

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不得强迫劳动者集资、入股,不得向劳动者收取抵押金、抵押物或其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有效证件。

第二十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协商签订,并注明签订日期和签字。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书面委托代理人代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本人履行签订手续。

用人单位可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劳动合同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

第二十一条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诚信守约,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当事人必须依约履行。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工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及时处理。

劳动者不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劳动合同履行情况的监察,对不签订劳动合同,不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对不缴纳社会保险费、不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不执行劳动保护规定等违法行为的,应依法查处。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变更和续签第二十四条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劳动合同。

变更劳动合同程序与签订劳动合同相同。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变更劳动合同:(一)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废止的;(二)用人单位停产、转产、分立、合并或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三)因劳动者本人原因,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的,劳动合同由合并、分立后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继续履行;经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期满前30日内,劳动合同双方应就是否续订劳动合同进行协商。

经协商达成续订劳动合同协议的,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与劳动者办理续订劳动合同手续。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未通知劳动者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再签订劳动合同。

双方协商不一致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按国家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二十八条经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徇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十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或者不符合国家和本省从事有关行业、工种岗位规定,用人单位无法另行安排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裁员后6 个月内需新增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二)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应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对被裁减人员采取的经济补偿办法;(三)裁减人员方案需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裁减人员的,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四)裁减人员方案应报送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用人单位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方案后,可以裁减人员。

第三十三条除关闭、破产、解散、撤销用人单位或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外,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符合《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四)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五)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安全的;(六)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双方未约定用工期限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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