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儒家以义制利观及其对商业伦理构建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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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伦理与中国商业伦理的重构

儒家伦理与中国商业伦理的重构

儒家伦理与中国商业伦理的重构儒家伦理与中国商业伦理的重构商业伦理是指任何商业组织或生产机构,以合法手段从事赢利时所应该遵守的伦理准则,它不仅要求人们去做个好人,而且还要求人们在建立一个好公司时,要建立一套好的价值观和企业文化,以及从事商业活动的行为方式①。

然而,商业伦理必然会受到社会文化的影响,而各国、各地区的社会文化又互有差异,从而又造成了各国各地区商业伦理文化的民族特色经济学家道格拉斯·诺斯于1993年提出一个概念,即所谓路径依赖。

其意是,制度改革、创新总是在已有的历史基础上进行的,因而原有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结构对改革、创新构成了约束。

这种约束在文化层面上就是传统文化背景在起作用,它构成了改革的外在必然性。

尤其是有着悠久历史的文化传统,它深深地积淀于民族的心理结构之中,具有相对独立的自主力量。

诺斯认为,如果一个国家不知道自己过去从何而来,不知道自己面临的现实制约、传统影响以及文化惯性,就不可能知道未来的发展方向②。

显然,事实也已表明,理性地考察并改造中国现时改革所依赖的历史文化传统,特别是儒家伦理,对于中国商业伦理构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儒家伦理的现代意义中国传统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

在数千年的文明史上,中华民族不仅创造出了大量优秀的文明成果,而且形成了丰富而发达的商业伦理精神体系。

其中,很多著名的商业伦理思想直到今天仍有可资利用的价值,对于我们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搞活商品经营、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作为传统文化主体的儒家学说蕴含着丰富的经济管理伦理思想,对于我们今天的商业伦理建设有重大的借鉴意义和发扬价值。

传统儒家伦理有其明显的特征:一是儒家伦理重视以人为本的仁爱观和人本管理思想;二是儒家伦理讲求以德为先的义利观、诚信理念、爱人修己的自律意识以及礼、法兼容的精神;三是儒家伦理推崇以和为贵的和合思想、天人合一的精神以及和而不同的理念。

儒家义利观及其现实意义

儒家义利观及其现实意义

儒家义利观及其现实意义儒家义利观是儒家思想中的重要理论,主张把义和利相嵌合起来,以义为先,以利为辅,实现社会和谐与人的全面发展。

其核心思想为“义在先,利在后”,这反表明儒家的价值观以道德为重,重视道德价值的高于金钱上的价值,即利益。

在现今社会中,儒家义利观的现实意义仍然不容忽视。

首先,儒家义利观对于社会道德建设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之间的利益成为一个无法忽略的因素,为了实现最大限度的自我价值,个人与群体之间往往会出现冲突。

因此,儒家义利观强调义胜于利,通过追求道德和人性化的价值实现合理的利益分配,使人们在道德与利益之间找到了一个平衡。

这具有指导意义,意味着要推广道德价值观念,以达到社会和谐、公正、公平的状态。

其次,儒家义利观强调“立身以立义,兴家以兴利”,表明了道德的重要性对于个人的成长也是至关重要的。

人们必须遵守道德,才能使自己成为能够承担更多责任的“一流公民”,实现自己的个人价值。

而“兴家以兴利”则表明,如果我们坚持运用道德价值来进行经济活动,不仅可以获得利益,在经历财务承担和合理分配方面也将会获得无穷益处。

最后,儒家义利观在加强政府和市民互动方面有着重要意义。

儒家强调“民本”思想,即将百姓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政府负责为社会最大多数人的利益考虑。

这不仅有利于政府更好地为社会服务,也有助于强化市民对政府的信任度,促进政治稳定。

综上,儒家义利观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重要理论之一,虽然历经多年,仍然具有现实意义。

它指引着我们在道德尊严与利益最大化之间寻求平衡,推广并体现道德伦理对于个人与整个社会和谐、公正和平衡等方面的价值。

论儒家以义制利观及其对商业伦理构建的现实意义

论儒家以义制利观及其对商业伦理构建的现实意义

论儒家以义制利观及其对商业伦理构建的现实意义内容摘要:儒家以义制利观的思想内容非常丰富,而“义以为质、义为根本”,“见利思义、循义获利”和“上重义则义克利、上重利则利克义”是其基本思想和主要内容,这些思想内容对调整社会的利益关系、引导价值选择、规范商业行为以及构建商业伦理价值体系有着极其深远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义利观以义制利观商业伦理现实意义义与利,是中国传统伦理学中两个重要的伦理学范畴,儒、墨、道、法诸大流派都有其自成体系和特色的义利论。

其中,准确地概括儒家义利观的实质和全貌,体现孔子和荀子义利思想的是以义制利观。

以义制利观的思想内容非常丰富,本文拟从以义制利观的实质、义与利的辩证关系、义与利各自的指称对象展开探讨。

同时强调,以义制利观无论在古代还是在现实社会中都有着十分旺盛的生命力。

以其崇义不斥利,主张人们取利以义、见利思义的主导思想,对调整社会的利益关系、规范商业行为以及构建商业伦理价值体系有着极其深远的现实意义。

以义制利观的基本思想和主要内容(一)以义制利观的实质是“义以为质、义为根本”孔子提出“义以为质”的命题,这是儒家在义利问题上所坚持的实质立场。

《论语》载:“君子义以为质,礼以行之,孙以出之,信以成之,君子哉!”(《论语•卫灵公》)。

“君子义以为上,君子有勇而无义为乱,小人有勇而无义为盗。

”(《论语•阳货》)孔子认为,利虽为人生所必需,但并不是人之所以为人之道,不能作为人生的第一原则。

人之为人,在于人能遵从于道:人类社会之所以不同于鸟兽之群,也在于它是依义的原则运行。

舍弃道义,无以成为真正的、高尚的人,而只能成为一个犯上作乱的人;舍义,无以组织社会,即使能组成社会,它也会在社会成员对利的相互争斗中走向毁灭。

所以,孔子主张“义以为上”,即把义作为人生的第一原则,尤其对于以平治天下为己任的“君子”来说应当如此。

荀子虽然持“义与利为人之所两有也”观,但他认为有本末、先后、轻重、第一和第二的分别。

儒家文化对商业伦理的影响

儒家文化对商业伦理的影响

儒家文化对商业伦理的影响
儒家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重要流派,它强调了个人品德素质和社会责任感的重要性。

儒家文化对商业伦理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其中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儒家文化注重个人品德的培养,提倡诚信、正直、谦虚等道德品质。

这样的人格特质在商业交往中非常重要,可以促进商业信任和合作,帮助企业树立良好的声誉。

同时,儒家文化的“仁爱”观念也使得商业人士更加关注社会责任,注重企业的社会责任和公益慈善。

其次,儒家文化强调“中庸之道”,即处理事物的时候要保持平
衡和稳定。

这种思想在商业中也非常重要,使得商业人士更加注重稳健的经营策略,追求长期稳定的盈利模式,而非短期利益的追求。

此外,儒家文化也注重维持和谐的人际关系,这对于商业合作来说也非常重要。

最后,儒家文化注重学习和知识的积累,强调“知行合一”的原则。

商业人士也应当注重学习和知识的积累,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以适应市场的变化和发展。

综上所述,儒家文化对商业伦理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构建了中国商业的道德和价值观念,对于现代商业的发展仍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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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儒家“义利观”与现代商业伦理的构建

先秦儒家“义利观”与现代商业伦理的构建

先秦儒家“义利观”与现代商业伦理的构建【摘要题】商贸论坛·商业文化【正文】义利观是商业活动的价值论,是商业活动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原则。

先秦经典儒家“义以生利”和“以义制利”的思想,是儒家义利观的核心内容,由此所派生出来的“见利思义”、“取之有义”、“先义后利”、“重义轻利”等思想便构成了儒家“义利观”的基本内容。

这些“义利观”同商业公平交易、等价有偿、互惠互利等原则相融会,逐步成为中国传统商业经营的指导思想并贯彻到商业活动的全过程。

在提倡诚信经营,重构社会信用体系的今天,儒家“义利观”思想对构建我国现代商业伦理价值体系具有很高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义以生利、以义制利商业活动的价值论是对人生理想和商业实践本身存在的意义的认识,先秦儒家对体现商业经营指导思想和根本原则的“义利之辨”十分重视。

孔子说:“富与资,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

贫与贱,是人之所恶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去也。

”一方面,承认对物质利益的追求是合乎人情的;另一方面,又认为这一追求必须符合社会道德准则,做到“取之有道”,既合情又合理。

因此,在儒家看来,商人要实现组织商品流通、媒介商品交易的社会职责,就要正确处理好“义”与“利”的关系。

这里的“义”是指道德追求,“利”是指物质利益。

首先,我们来看“义以生利”。

这是孔子提出来的命题。

据《左传·成公二年》记载:卫国派孙良夫等人攻打齐国失败,得到新筑大夫仲叔于奚的援救,孙良夫才幸免于难。

为此,卫侯打算赠给仲叔于奚一些城邑,仲叔于奚辞谢,转而请求得到诸侯才能使用的三面悬挂的乐器,并希望能够像诸侯那样用繁缨装饰马匹以朝见,卫侯答应了。

孔子听了这件事,便发表议论说:“这样做真可惜啊,还不如多给他一些城邑呢!”接着孔子进一步论述到:“唯器与名,不可以假人,君之所司也。

名以出信,信以守器,器以致礼,礼以行义,义以生利,利以平民,政之大节也。

”孔子的上述论述,集中体现了他的“义利观”的系统思想。

儒家义利观及其现代意义

儒家义利观及其现代意义

儒家义利观及其现代意义儒家义利观是指儒家思想家们关于义与利的基本观念,用一句话来说,它就是强调“义”而重视“利”。

儒家从《论语》观念中发展出一套“义利观”,认为首要的是要关注义的道德规范,而不应仅仅为了追求私利而造成损害。

其中,最重要的几个概念还有仁、义、智、忠、信等,它们组成了一个完整的儒家义利观。

从思想上来讲,儒家义利观体现了儒家“仁者无敌”的思想,也就是说,真正有“仁”者,就不受任何形式的胁迫和迫害,他将坚决依照道德规范行事,履行公共责任,他会放弃自身利益而去为社会公平正义而贡献力量。

而借助伦理规范的制约,儒家更注重以“利”来显示“义”,从而衡量一个人的品行。

正是由于配合“仁”(“义”),才使这个“义”更能实现,而不会随意流失。

从实践上来说,儒家义利观在生活中影响着大多数人的情感选择和行为行为,而这种习惯可以回溯到秦朝的节制诸侯的礼仪制度以及管理国家的观点上。

例如,曾经流传过一些儒家思想家们的“大德小利”和“小利大怨”的言语,他们运用他们的道德情操,来表明大多数人的情感倾向,而变成他们一块道德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

现代意义体现在许多方面,即从Government.For example, the government should implement sound policies which serve the interest of the public, rather than its self-interest, in order to maintain social stability. In addition, safeguarding public interest should be the fundamental principle being kept in mind when making any decision.In terms of corruption and scandals, either in businesses or public offices, those officials or business related personnel should be punished and be held accountable for their wrongdoings. Such action could only be made possible when the government has clear and sound policies to prevent such situation from arising.儒家义利观在当今社会仍具有重要的意义,它体现了儒家对追求实现义之情操的追求,以及如何以实现义来追求利,努力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儒家义利观及其现实意义

张“利之 ”。故在公立层面上,无义利之辨
对于私利,孔子不完全否认,他毫不讳 言自己有求利之心。
(例文如下) “富而可求,虽执鞭之士,吾亦为之。”
——《论语·述而 》
“不义而富且贵, 于我如浮云。”
——《论语·述而 》
②总结: 在私利方面,义和利也是可以相通的。
但在考虑获得个人的物质利益时 , 必须考虑 其是否符合“义”,在义与利产生矛盾时, 孔 子强调“以义为上” , 鄙视不义之财 。
—根—据以材“料理三欲,观概”括为南基宋础时的期“理义学利家观朱”熹新“释义义
利材观料”三的特点及实质。
实质“:仁重、义义实、质礼是、重智礼岂,不是是维天护理以?忠君君臣、、孝父父子、
为兄核弟心、的夫宗妇法、等朋级友秩岂序不与是伦天理理原?”则。
——《朱子文集》
①朱“熹义的者义天利理观之以所其宜理,欲利思者想人为情基之础所,欲把。仁”义
“恻隐之心,人皆有之;羞恶之心,人皆 有之:恭敬之心,人皆有之;是非之心,人 皆有之。恻隐之心,仁也:羞恶之心,义也 ,恭敬之心,礼也;是非之心,智也。仁义 礼智,非由外铄(外授)我也,我固有之也。 ”
——《孟子·公孙丑章句上》
①发展: “义”的人性基础——“性善说”
材料二
“ 君仁 , 莫不仁; 君义 , 莫不义 ; 君正 , 莫 不正。一正君而国定矣 。”
总结: 在先秦时期, 关于义利二者的关系已有较
明确的观点,即义利统一,义是利的根本。
Ⅱ春秋时期:孔子的“义利观” 1、整体感知孔子“义利观”
义与利的含义:
孔子所言之“利 ”与今天所说的“利 益 ”范畴相近,它是指主体对一定对象如物 质财富、权力等的主观追求。
“义者宜也”,所谓义即合宜于道德 伦理要求。

儒家文化对商业伦理的影响

儒家文化对商业伦理的影响儒家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商业伦理的影响是深远而持久的。

儒家文化强调的是人的道德修养和社会责任感,这些价值观在商业领域中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首先,儒家文化强调的是“仁爱”和“诚信”。

在商业领域中,这些价值观被视为商业伦理的核心。

商人们应该以诚信为本,遵守商业道德规范,保持良好的商业信誉。

同时,商人们也应该关注社会责任,积极回馈社会,为社会做出贡献。

这些价值观不仅可以帮助商人们建立良好的商业形象,还可以提高企业的社会声誉,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其次,儒家文化强调的是“中庸之道”。

在商业领域中,这意味着商人们应该保持稳健的经营策略,避免过度冒险和投机行为。

商人们应该注重长期发展,而不是短期利益。

这种稳健的经营策略可以帮助企业避免风险,保持稳定的发展,从而获得更长远的成功。

最后,儒家文化强调的是“孝道”和“家风”。

在商业领域中,这意味着商人们应该注重家庭和谐,尊重家族传统和家族文化。

商人们应该传承家族文化,发扬家族精神,为家族的长远发展做出贡献。

这种家族意识可以帮助企业建立稳定的家族企业,从而实现长期的发展目标。

总之,儒家文化对商业伦理的影响是深远而持久的。

儒家文化强调的仁爱、诚信、中庸之道、孝道和家风等价值观在商业领域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这些价值观不仅可以帮助商人们建立良好的商业形象,还可以提高企业的社会声誉,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因此,我们应该继承和发扬儒家文化,将其应用于商业领域,为企业的长期发展做出贡献。

儒家的“义与利”以及其时代意义

儒家的“xx与利”以及其时代意xx“义与利”是中国思想史上一种值得重视的文化现象,中国思想史上关于“义利之辨”的讨论,从春秋时期至今延续了两千多年。

在今天,义利关系问题仍然是在现实生活中起重要作用的问题,它不仅属于伦理学问题,而且还涉及人们在利益与道义、物质生活与精神追求、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等一系列矛盾关系问题上的道德观念和价值选择等领域。

对待义于利的态度,是儒家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尽管人们对儒家义与利的态度在认识上存有很大分歧,对于儒家是否一概排斥、否定利的积极意义也有完全不同的认识,但在认定儒家“重义轻利”方面,还是比较一致的。

我国当前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需要在全社会形成社会主义的科学义利观,对广大社会成员的价值选择和行为方式加以正确引导。

这也就恰恰使得儒家的义利观,体现其在当今社会的时代意义。

一.xx古代的义与利“义”是中国传统文化中重要的价值观念之一,义利之辨是儒家思想中的重要内容。

“义”注重整体利益、道德诉求;“利”则强调个体私人利益。

因此义利之辨是一种道德和利益何者为重的抉择。

义利问题各家都有论说。

在义与利孰先孰后、孰轻孰重、孰为本孰为末的问题上,儒家“重义轻利”,主张“义以为质”、“义以为上”,提倡“见利思义”、“见得思义”、“先义后利”,反对“重利轻义”、“见利忘义”、“以私废公”。

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是否讲利、求利,而在于是否“放于利而行”、“惟利是求”。

实践经验一再告诉人们,一味追求个人利益会引起各种社会问题,激化社会矛盾,与人、与己不仅无益而且十分有害。

孔子、孟子对此都有充分的论述。

孔子主张“君子义以为上”(《论语·阳货》),自述其志为“饭疏食饮水,曲肱而枕之,乐亦在其中矣。

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论语·述而》)。

他以重义还是重利作为区别君子与小人的标准,“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论语·里仁》)。

他把对义利关系的判断作为是否成人的标准:“今之成人者何必然?见利思义,见危授命,久要不忘乎平生之言,亦可以为成人矣”(《论语·宪问》)。

试论先秦儒家义利思想及其现实意义

试论先秦儒家义利思想及其现实意义
王武
【期刊名称】《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7(046)001
【摘要】义和利的关系是随着中国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经常遇到的问题,也是长期存在争论的问题.一般而言,义是指伦理道德规范,利即利益、功利,指物质层面.人们对义与利所持有的不同态度和观点,就是义利观.先秦诸子有诸多大学问家在研究这类问题,其中儒家学派的思想较具代表性.义利思想作为儒家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中国社会的发展产生着极其深远的影响.众所周知,中国伟大的思想家、如家学派创始人孔子,以及孟子和荀子他们的义利观基本代表了儒家的义利观,对其义利思想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总页数】3页(P33-35)
【作者】王武
【作者单位】内蒙古工业大学团委,内蒙古呼和浩特010051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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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儒家以义制利观及其对商业伦理构建的现实意义内容摘要:儒家以义制利观的思想内容非常丰富,而“义以为质、义为根本”,“见利思义、循义获利”和“上重义则义克利、上重利则利克义”是其基本思想和主要内容,这些思想内容对调整社会的利益关系、引导价值选择、规范商业行为以及构建商业伦理价值体系有着极其深远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义利观以义制利观商业伦理现实意义义与利,是中国传统伦理学中两个重要的伦理学范畴,儒、墨、道、法诸大流派都有其自成体系和特色的义利论。

其中,准确地概括儒家义利观的实质和全貌,体现孔子和荀子义利思想的是以义制利观。

以义制利观的思想内容非常丰富,本文拟从以义制利观的实质、义与利的辩证关系、义与利各自的指称对象展开探讨。

同时强调,以义制利观无论在古代还是在现实社会中都有着十分旺盛的生命力。

以其崇义不斥利,主张人们取利以义、见利思义的主导思想,对调整社会的利益关系、规范商业行为以及构建商业伦理价值体系有着极其深远的现实意义。

以义制利观的基本思想和主要内容(一)以义制利观的实质是“义以为质、义为根本”孔子提出“义以为质”的命题,这是儒家在义利问题上所坚持的实质立场。

《论语》载:“君子义以为质,礼以行之,孙以出之,信以成之,君子哉!”(《论语•卫灵公》)。

“君子义以为上,君子有勇而无义为乱,小人有勇而无义为盗。

”(《论语•阳货》)孔子认为,利虽为人生所必需,但并不是人之所以为人之道,不能作为人生的第一原则。

人之为人,在于人能遵从于道:人类社会之所以不同于鸟兽之群,也在于它是依义的原则运行。

舍弃道义,无以成为真正的、高尚的人,而只能成为一个犯上作乱的人;舍义,无以组织社会,即使能组成社会,它也会在社会成员对利的相互争斗中走向毁灭。

所以,孔子主张“义以为上”,即把义作为人生的第一原则,尤其对于以平治天下为己任的“君子”来说应当如此。

荀子虽然持“义与利为人之所两有也”观,但他认为有本末、先后、轻重、第一和第二的分别。

他从现实社会出发,指出不同的人在这一问题上有不同的态度和立场,而其所取的态度和立场决定了人的不同的道德品质和境界。

他说:“为事、利,争财货,无辞让,果敢而振,猛贪而戾,然唯利之见,是贾盗之勇。

……义之所在,不倾于权,不顾其利,举国而与之不为改视,重死,持义而不桡,是士君子之勇也。

”(《荀子•荣辱》)“言无常信,行无常贞,唯利所在,无所不倾,若是则可谓小人矣。

”(《荀子•不苟》)在这里,荀子做了两种区分:唯利是求,把得利作为人生的第一原则,不讲辞让,不讲道德,不讲信用,是小人、俗人、贾盗;虽亦好利,但能把义放在第一位,为了义而能不倾于权,不顾及对己是否有利,甚至把一个国家都给他也不能使其改变立场,杀害他也不能使其变节,这就是君子。

荀子坚持义第一,利第二,褒扬君子,贬低小人,其态度非常鲜明。

伦理意义上的“义”及相应的以义制利观等思想的生成,是人文精神的一次巨大升华,它显示了人规范自身和提升自身的道德能力和理性力量。

“君子义以为质”、“君子义以为上”的思想奠定了儒家以“义”为至善的人生价值追求,贵义的价值观此后长期居于主导地位。

(二)以义制利观的义利辩证关系肯定了义与利的统一孔子对于义与利的辨证关系有着深刻的理解,肯定了义与利、道德与物质利益都是人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

当遇到利益的时候,孔子既不主张一概拒之,也不主张一概取之,而是主张以义为标准来决定取舍。

他提出:“见利思义”(《论语•宪问》)。

其弟子子张也说:“见得思义”(《论语•子张》)。

他们都主张一利当前,先要想一想是否合乎道德,是否合乎应当。

如果合乎应当,合乎义,那就取之;如果不合乎应当,不合乎义,那就舍之。

孔子说:“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

贫与贱,是人之所恶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去也。

”孔子重义,强调道德价值,但他同时又明确肯定了追求物质利益是人的天性,每个人都希望过富足舒适的生活,即使圣人也不例外。

他主张用道德原则作指导去追求物质利益,不能为了满足个人私利而损害道德原则。

(《论语•里仁》)又说:“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

”(《论语•述而》)“无欲速,无见小利。

欲速,则不达;见小利,则大事不成。

”(《论语•子路》)因小利而忘记了大的原则,是难以有辉煌业绩的。

一个人如果在利益面前能够坚持以义定取舍,合乎其义的利则取之,不合乎义的利则如看天上的浮云一样毫不动心,那么,他虽然舍却了一定的利益,但他舍却的是会带来害的利益,他所得到的利益则是无害的利益。

以义制利,则利不变害。

可见,在孔子的义利观中已经包含了义利并存、相互作用的辩证关系。

荀子在义与利的概念上,与孔子一样,是把义看成是道德、伦理之标准,把利限定为满足个人生活的物质利益。

荀子认为,义和利这两类东西,对于人类来说,是一样都不可缺少的。

他说:“义与利者,人之所两有也。

虽尧、舜不能去民主欲利,然而能使其欲利不克其好义也。

虽桀、纣亦不能去民之好义,然而能使其好义不胜其欲利也。

”(《荀子•大略》)荀子从人的生理本能和需要出发,论证人人都有欲利的本性,无论在圣王统治的社会还是在暴君统治的社会,无论是在过去还是在现在和将来,它都是不可磨灭的。

他又认为,后天的社会生活需要使得人不得不结成人群;而要结成人群,就不得不有社会等级和职业上的分工;要使分工能够实行,就不得不依据义。

所以说,义也是为人类所永恒喜好和追求的。

义和利对于人来说,是缺一不可的。

即“义”作为内在的规范,需依“利”而存;“利”作为外在的实体,需依“义”而行。

以义制利观虽然是重义轻利的,但并不排斥或以义来否定利,而是肯定义与利、道德与物质利益都是人们所不可缺少的因素。

这些观点,反映了荀子在对待义与利的关系上也是持辩证统一的态度。

(三)以义制利观对义与利各自的指称对象作了界定孔子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

”(《论语•里仁》)其真实涵义为:君子喻于义是为合其德,小人讲利也可以说是合其德。

荀子继承孔子这一思想,他说:“以从俗为善,以财货为宝,以养生为己至道。

是民德也。

”(《荀子•儒效》)在荀子看来,利不是洪水猛兽,重利、以财货为宝、以养生为第一件大事,就是平民百姓的德;要求平民百姓都成为君子那样重义轻利的人,是不现实的。

百姓虽然重利、宝财,但其尚能“从俗为善”,如果君子能够把天下治理得好,推崇礼义道德,平民百姓也会靡然向善。

荀子不但继承“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的思想,还将这一思想精髓发扬光大。

荀子认为,掌握国家的一定权利的人,如果讲私利求私利,势必与民争利;而当权者与民争利,必定是一种极不平等的竞争,民众不能得利是显而易见的。

民众不能得到利益,为生活计,势必也要用不合礼法的手段去谋取财富,这样,相互倾轧、盗贼蜂起也就是必然的了。

如果社会的统治者不去讲利求利,而专心于自己的本职和社会的治理,那么民众的利益不被豪夺,自然也不会困于财。

上讲私利、求私利,则民贫;上讲义、尚义,则民富。

以义制利观对商业伦理构建的现实意义目前,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维护,私利和公利实现及其关系的妥善处理等问题显得十分突出。

特别是经济活动的趋利性刺激强化了人们的利益意识和利益追求。

同时,人们价值取向的多元性,决定了道德价值追求的多样性和复杂性,由此导致市场主体的利益价值追求与道德价值追求之间的矛盾变得更加复杂、激烈,甚至发生冲突。

因此,正确理解和批判继承先秦儒家的以义制利思想,充分发掘其合理的内核,对商业实践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原则(即商业伦理价值基础)的构建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以义制利观有利于确立商业经营指导思想和根本原则以义制利观在价值取向上强调义高于利、义为根本。

有利于抵制利己主义,纠正见利忘义之时弊,规范商业行为,并以此确立商业经营指导思想和根本原则。

孔子、荀子主张“义以为上”,坚持义第一,利第二,褒扬君子,贬低小人,其态度非常鲜明。

反观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人的趋利、逐利行为,不但不合于道德(义),甚至不合于法。

在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日渐抬头,物欲横流,浮华、躁动和虚伪盛行的今天,很有必要以“义以为质”、“义以为上”、“持义而不桡,是士君子之勇”来洗涤人们的心灵,营造人们的精神家园。

市场像一块巨大的凸透镜,放大着市场的交换价值,正是在市场利益最大化的驱动下,功利化的价值取向得到强化甚至“独化”。

一些人把个人利益无限放大,见利忘义,采取反伦理反社会的方式,不择手段地去掠夺黑色利润;一些人产生“金钱万能”、“有钱便有一切”的幻觉,把金钱看成财富、地位、幸福、快乐的化身,崇拜金钱,疯狂地搜刮聚敛金钱。

对于这些现象,人们在产生忧虑和厌恶之余不禁要问:难道金钱真的就是一切?人除了金钱就不应有别的甚至更高尚的追求吗?人之所以为人的根本是什么?人性、人的尊严、人的价值的支撑点是义,还是利?在迅速而深刻的社会变革中,对物质的追求可以短暂地给人们生活赋予意义,但从长远来看,人们需要一些根本的东西摆脱精神空洞,走出心灵迷茫,构建向上(善)价值观。

任何社会都存在着社会与个人的关系问题。

这一问题的核心即是社会整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

以义制利观倡导个人私利应服从社会公利的原则是合理的,符合社会要求的。

任何一个社会要保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以求得发展,都要求社会成员的个人利益服从于社会利益,即使以个人主义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社会,也不容许破坏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自由存在。

一言蔽之,私不得害公,个人利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短期利益不得危害长远利益。

因此,“以义为上”、“公利至上”的思想具有普遍的意义,也是需要大力提倡的商业道德原则。

要求商人在有利于满足顾客需求和欲望的前提下,获得合理的商业利润,以至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均不能以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受损为代价,这是一个基本的前提条件;同时,商业贸易活动以增进社会福利为己任,讲求利国、利民,遵纪守法,不做违背社会公德、有损于公共利益的事情。

(二)以义制利观有利于建立完善现代商业伦理和信用经济以义制利观在处理义与利的关系上持辩证统一的思想,既推崇道义又不拒斥利益,要求人们见利思义、循义获利,对于现代商业伦理和信用经济的建立完善有着很强的现实价值。

以义制利观的义利关系的辩证思想对当前我国重建信用经济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信用是市场经济与生俱来的准则,因为商品交换以等价交换为基础,交换双方是以信用作为守约条件构成相互信任的经济关系。

随着交换关系的复杂化,日益扩展的市场关系逐步构建起彼此相联、互为制约的信用关系链条,维系着复杂的交换关系和有序的市场秩序,任何一方不守信(义),违义取利,不但破坏市场关系,扰乱市场秩序,最终还将自食其果。

事实反复证明,无序的、毁信的获利行为如“走私”、“造假”、“骗税”不可能维持长久的繁荣,违背信义的短期行为可能获益于一时,但最终必定以长远利益受损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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