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媒体监督?媒体审判?-谈媒体维护司法公正的义务和原则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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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网络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浅析网络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泄 途 径 . 过 网络 平 台 能 迅 速 聚 集 各 地 理 念 相 同类 似 的力 量 . 过 通 通 网 络 上 的共 鸣冉 影 响 到 现 实生 活 , 凶此 网络 对 司 法 的 影 响 力 巨大 。
二、 网络 媒体 监督 对 司 法 审 判 的 影 响 ( ) 一 网络 媒 体监 督 对 司法 审判 的正 面影 响 没 有监 督 的权 利 必然 导致 腐 败 ,没 有 监 督 的审 判 H 现 冤 假 错 J 案 的 机 率 也 更大 。 于 拥 有 着独 立 审 判 权 的法 院 . 管 还没 有 真 正 对 意 义 上 的 完 全 独 立 .但 法 律 赋予 法 院法 官 的权 利 如 果 运 用 不 当足 以 让 这 个代 表 着 公平 公 止 的机 构腐 坏 变 质 。要 监 督 就 要 充 分 发 挥
更 多 的 时候 是感 性 的 , 而非 真 实 客 观 的评 论 。 三 、 善 网络 媒体 监督 之 构 想 完 ( ) 业 自律 与 立法 规 范 网民行 为 一 行 按 照 目前 网络 渗 透 人 民 生 活 的 速 度 ,网 民行 为规 范法 的 m 台 显 得 极 为 重 要 ,网 民 行 为 规 范 法应 该有 比较 完 备 的规 定 以指 引人
住 加 强 网 络 公 民的 网 络 道 德 意 识 ,加深 人 仃 对人 肉搜 索 正确 定 义 J

网 络 媒体 介入 司 法 审 判 的 背景
随 着 我 日法 治 化 进 程 的 不 断 加 快 ,司 法 在 解 决 社 会 矛 盾 、 纠
纷 .稳 定社 会关 系 。促 进 社 会 和谐 等 方 面 发 挥 着 越 来 越 重 要 的 作 用 , 民法 律 意 识 的 增 强 对 司 法 的 要 求 也 越来 越 高 , 与 其 中的 热 公 参

传媒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原则的关系

传媒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原则的关系

作 用 于人 们 的思 维 活 动 与 行 为 方 式 。舆 论 的定 义 , 为 人 们 对 舆 作 论 本 质 特 性 的认 识 , 往 由 于 不 同 的 人 处 于 不 同 的时 代 , 同的 往 不
地 点 , 同的 立 场 , 同 的角 度 , 得 出不 同 的结 论 。虽 然 舆 论 在 不 不 而
国司 法 制 度 改 革 的 一支 重要 力 量 。
二 、 法 公 正 司
司法 公 正 , 现 代 社 会 政 治 民主 、 步 的 重要 标 志 , 是 现代 是 进 也 国家 经 济 发 展 和 社 会稳 定 的 重要 保 证 。关 心 司法 公 正 , 价 司法 评
公 正 与 否 , 任何 文 明社 会 公 民的 正 当权 利 。这 是 对 司 法权 利 的 是
样 , 法活 动 中也 十 分 强调 公 信 力 的 表现 , 示 主 义 , 判 公 开 原 司 公 审 则 等 等 都 彰显 有 统 一 的 定 义 , 是 监 督作 为舆 论 的一 个 基 本 但
功 能 , 得 到 了一 致 性 的 认 同 。 却 2舆 论 监 督 。 谓 舆 论 监 督 就 是 通 过 公众 意见 所 具 有 的精 神 . 所 压 力 和 社 会 压 力来 监 督 、 范 人们 的行 为 。当 人 或 者社 会 组 织 的 规 行 为 超 过 现 实 社会 所 认 可 的社 会 道 德 底 线 时 , 论 能 够形 成 “ 舆 另
传媒舆 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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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i g原则 的关 系

媒体对法庭审判公正的舆论监督作用

媒体对法庭审判公正的舆论监督作用

媒体对法庭审判公正的舆论监督作用在当今社会,媒体已经成为我们获取信息、了解社会动态的重要渠道。

尤其在法律领域,媒体对于法庭审判公正的舆论监督作用不容忽视。

本文将探讨媒体在舆论监督中所起的作用,以及如何确保舆论监督的公正性、客观性。

首先,媒体可以作为法庭审判公正的“第四权力”起到监督的作用。

传媒的强大影响力使得舆论监督成为维护公众利益、推动司法治理的重要手段。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媒体通过报道案件的全过程,包括庭审的细节、相关证据和调查结果等,可以让公众了解案件的真相,促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确保审判的公正。

其次,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还可以促进审判活动的透明度。

法庭审判的公开性是司法制度的重要原则,在确保当事人隐私的前提下,媒体的报道可以让公众直观地了解审判过程以及庭审的方式和方法。

通过这种公开的方式,可以避免审判活动中出现的滥用职权、权力腐败等问题,保证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

然而,媒体的舆论监督也有一定的局限性。

首先,媒体报道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常常受到一定的挑战。

在报道中,媒体往往会强调一些个案情节,采取一定的夸张和感性手法,以吸引读者和观众的注意。

这就导致了报道的偏颇和主观性。

另外,媒体也容易受到利益集团或政治势力的影响,报道的内容可能会出现偏见。

为了确保舆论监督的公正性和客观性,我们需要注重从多个角度获取信息。

除了传统的新闻媒体,社交媒体也成为法庭审判舆论监督的新渠道。

通过互联网的发展,公众可以自由发表观点、评论案件,并对相关信息进行广泛讨论。

这种多元化的信息来源可以帮助人们了解更多的观点和事实,有效地防止媒体的偏见和虚假报道。

此外,我们也需要加强媒体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

法庭审判是对法律规则和道德准则的应用,媒体的报道应该基于事实真相,而不是主观臆测。

因此,媒体从业人员应该具备深入的法律知识,并且要遵守新闻伦理的约束。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舆论监督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综上所述,媒体在法庭审判公正中的舆论监督作用不可或缺。

媒体法律与伦理了解传媒行业的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

媒体法律与伦理了解传媒行业的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

媒体法律与伦理了解传媒行业的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在传媒行业中,媒体法律与伦理是非常重要的议题。

媒体从业人员必须了解并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以确保公正、准确地传播信息,并保护社会利益和个人权益。

本文将介绍媒体法律与伦理的基本原则和相关规定,并探讨其在传媒业中的重要性。

一、媒体法律媒体法律是指在传媒行业中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

它包括宪法、信息传播法、出版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互联网管理规定等。

这些法律规定了媒体从业人员的权利与义务,以及信息传播的限制和保护措施。

媒体法律的基本原则如下:1. 信息真实性原则:媒体不能发布虚假消息,应确保所报道的信息真实、准确,避免对公众产生误导。

2. 公正平衡原则:媒体应当提供多方面、多角度的观点和信息,避免倾向性报道,确保公众获得全面的信息。

3. 个人隐私保护原则:媒体不得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应尊重个人的隐私和人格尊严。

4. 公共利益原则:媒体应注重社会责任,关注社会公益事业,积极传播正能量,维护社会稳定和和谐。

二、媒体伦理媒体伦理是指媒体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的道德规范。

媒体伦理的目的是保护公众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和人们的权益。

它涉及报道的道德准则、职业行为规范、新闻道德委员会的职责以及个人职业操守等内容。

媒体伦理的基本原则如下:1. 客观中立原则:媒体应当报道客观、中立的事实,不得夸大事实、歪曲事实或者进行不实报道。

2. 诚信原则:媒体从业人员应该讲求诚信,遵守职业伦理,不得接受贿赂、行贿等不正当的行为。

3. 尊重个人权利原则:媒体应该尊重他人的人权,不得侵犯他人的隐私和名誉,不得进行人身攻击。

4. 遵守职业规范原则:媒体从业人员应遵守职业规范和新闻道德,提高自律意识,严格执行工作流程。

三、媒体法律与伦理的重要性媒体法律与伦理对于传媒行业的发展和健康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媒体法律规定了媒体从业人员的权利与义务,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明确了信息传播的边界和限制,保护公众利益和个人权益。

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探析

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探析

媒体 监 督 与 司法公 正 之 间存在 着 天然 的 冲 突, 其 冲突的实质是 两种价值之 间的选择 , 即言 论 自由和司法 独立 。然而 在一个文 明、 法治 的 国家 , 这两种价值 选择 均 不 可或 缺。在 实践 中 , 应 该 如 何协调两者 的关系 , 使之实现 良性互 动 , 同时 能够 有效保 障媒体 监 督权 并 实现 司法公 正 , 就成 为 亟 待解决的问题 。 媒体监督和 司法公正 的冲突与实际 媒体监 督 , 是指报 纸、 刊物、 广播 、 电视 等大 众 传媒对各种 违法违纪行 为特别是 国家公 职人员 的 违法犯罪、 渎 职 腐败 行 为所进 行 的揭露 、 报道 、 评 论或抨击 。本论文 中所 涉及 的媒体监督 主要是 媒 体针对 司法权 运 行 程序 的监督 , 其 监督 的实质 是 公开 。 在现代 法 治 国家 , 司法 权是 国家权力 的重 要 组成部分 , 媒 体 对 司法 活动 进行 报道并 监督 司法 权 的行使 , 已成 为 一种 主要 监督 方式 。随着 我 国 司法体制改革 的不 断推进 , 实现 司法公 正 , 加 强司 法权的监督 成为一项 紧迫 的任 务 。法 国资产 阶级 大革命时期 诞生 的《 人权 宣 言》 中论述 道 : 自由传 达思想和意见 是人类最 宝贵的权利之一 ; 因此 , 每 个公 民都有言论 、 著 述 和 出版 自由。我 国《 宪法》 第4 1 条也规 定 :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公 民对 于任 何 国家机关 和 国家工作人 员有提 出批评 和建议 的权 利; 对于任何 国家 机关 和 国家工 作人员 的违法 失 职行为 , 有 向国家机关提 出申诉 、 控告或者检举 的 权利 , 但 是 不 得 捏 造 或 者 歪 曲 事 实 进 行 诬 告 陷

浅谈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

浅谈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

浅谈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作者:商逸琪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6期【摘要】当今社会新闻媒体的报道范围和力度日益加大,“媒体监督”一词也越来越为人们所熟知,但是媒体监督对于司法机关的活动来说,却是一把“双刃剑”。

本文将透过当今媒体监督的现状,从媒体监督对法律活动的利弊得失角度具体分析媒体监督与法律公正两者的关系。

【关键词】媒体监督;法律公正;司法独立;司法审判随着科技的高速发展,互联网的日渐普及,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的监督范围和报道力度都在不断加大。

新闻媒体的监督是保证法律公正的重要手段,但是从现状看来,媒体监督对司法活动的“双刃剑”作用还是尤其显著的。

一方面媒体监督有助于维护法律公正,监督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另一方面,媒体监督也会威胁司法独立,使得司法机关在进行司法活动时不能单纯的依靠法律规定行为。

如何平衡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在两者之间找到完美的平衡点是每个法律工作者,乃至所有关心我国法制建设的普通民众最关心的问题。

一、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的概述(一)媒体监督的概念媒体监督,是指公众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载体对某一社会事件、现象或事实发表自己的意见、看法及言论,让这些社会事件、现象或事实接受公众的督促和察看,引起社会和人们的普遍关注,以维护社会的良好秩序,维护社会和平和正义,达到帮助解决问题的作用。

(二)司法独立的概念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权由司法机关独立行使,不受其他任何机关或者个人干涉的原则。

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国家工人的原则之一,为各国宪法所确认。

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保证,是公民自由的保证。

二、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的冲突现状(二)媒体监督存在的必要性作为一个法治社会,法治作用的发挥,特别是对国家权力的约束,离不开监督机制的保障。

媒体监督的出现就有了历史的必然性,通过广泛的公开的社会舆论监督,借此寻找一种终极控制权。

在现实中,媒体有责任为民众提供对公共事务自由发表意见的机会和条件。

媒体是公民行使和实现言论自由的重要途径。

新闻媒体在报道司法活动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新闻媒体在报道司法活动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新闻媒体在报道司法活动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司法活动是社会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它直接关系到人民的公正和公平。

媒体作为信息传播和监督的角色,应该遵守一定的道德和伦理标准,以确保其报道公正、客观、真实。

以下是新闻媒体在报道司法活动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1.客观公正:新闻媒体应该确保报道司法活动时客观公正,不偏颇地传递事实。

不论是报纸、电视、网络还是广播媒体,报道的目的都是为了向公众传递真实和完整的信息,而不是为了达到自己的利益或立场。

媒体记者在报道时应遵循中立原则,不给予某一方过分的优势或负面的评价。

2.严守职业道德:新闻媒体的记者和编辑应该严守职业道德,尊重个人隐私和人权。

在报道司法活动时,媒体不应该披露被告人的姓名、家庭住址等个人隐私信息,以免给被告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或伤害。

此外,媒体也应该遵守法院的规定,不对未决案件做过多猜测和揣测,不公开发布法院机密或未经审判认定的事实。

3.尊重法庭程序:司法活动有其专业性,媒体需要尊重和理解法庭程序,并按照法庭的规定进行报道。

这意味着媒体不能过度干预或插手审判过程,不能对证人、被告人或法官施加压力或进行调查。

同时,媒体也应该充分尊重法院的权威和独立性,不应影响或干扰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

4.报导先例:司法活动中的案例对于指导和影响未来的司法判决具有重要的作用。

新闻媒体应该细致观察司法创新和先例,及时进行报道并提供专业的解释。

在报道中,媒体应该注意引用准确的案例事实和法律认定,避免误导公众和给他们以错误的意见。

5.平衡报道:司法活动往往涉及复杂的问题,而媒体的报导往往偏向于一方或将其简化为黑白对立。

然而,为了保持新闻报道的公正性,媒体应该尽可能地关注各方的观点、权益和正义,充分呈现案件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总结起来,新闻媒体在报道司法活动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是客观公正、严守职业道德、尊重法庭程序、报导先例和平衡报道。

只有遵守这些原则和要求,才能确保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的报道是客观、准确和公正的,使公众能够获得真实的信息,从而更好地理解和参与司法过程。

浅析媒体审判与司法公正之关系

浅析媒体审判与司法的关系摘要:中国内地网络文化繁荣发展,颠覆传统的媒体形式一次次将司法领域的案件推至社会舆论的风口浪尖,甚至成为普通民众茶余饭后的话题。

近年来,媒体监督司法审判的现象逐渐呈现出扩大的趋势,媒介审判影响司法审判的结果的案例也逐渐增多。

表面上来分析,公民的知情权、言论自由等宪法权利得到前所未有的满足,民间冤情也可以不用上访便有可能获得更为高效的处理;民众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更为彻底,遇有不平只需敲击键盘即可带来整个社会范围内的热烈讨论,成为人尽皆知的事件。

不容置疑,这都是令人欢欣鼓舞的社会文明进步。

然而,任何事情都有其两面性。

如此强大的社会效应也给司法审判造成了巨大的负面影响,对于焦点案件法官是否还能坚定地捍卫法律人的理性而做到审判独立与公正,这成为我们欢喜背后的隐忧。

任何社会问题一旦持续存在,必定暴露某些制度的缺陷。

关键词:自媒体公民知情权舆论监督前言:一、媒体审判的简述媒体审判(trial by media)一词出自美国,指新闻报道形成某种舆论压力,妨害和影响司法独立与公正的行为。

更细致的描述:即所谓“媒体审判”,是指传媒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件涉案人做出定性、定罪、定量性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以煽情的语言激起公众对当事人憎恨或同情,诸多传媒单向度地宣传,有意无意地压制相反意见。

在中国,媒体审判已不是一个新现象,但是今年来媒体审判逐渐成为业界、学界热议的一个现象,这正是媒体审判对舆论、民众的影响力与日俱增的结果。

媒体审判通过媒体对事件有倾向性的报道形成强大的舆论场,影响媒体受众,从而将受众导向至媒体所希望的方向上来。

媒体审判所产生的舆论合理是巨大的,尤其是多个媒体(同质媒体与异质媒体)共同的报道。

在现代社会媒体是影响舆论的主要力量,对于司法审判来说会产生强大的外在舆论压力,甚至可能影响到司法审判的最终结果。

二、引言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

“媒体审判”及其防范

“媒体审判”及其防范近年来,“媒体审判”这个词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在我们的视野中。

它指的是在诉讼过程中,一些媒体对当事人进行过度的评价和批判,甚至影响了法院对案件的裁决。

这种现象的出现,既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也影响了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因此,我们应该采取措施来防范“媒体审判”。

首先,媒体应当遵守新闻职业道德和规范,以客观、公正、准确的方式报道相关事件。

媒体不能仅仅根据报道对象的一方陈述就马上发表评论,更不能随意追求流量和热度,制造类似故事的煽情效果。

否则,将可能引起公众的不信任感,或引发道德上的争议。

其次,法院应当加强对媒体的监督,规范其行为。

法院应当明确规范监督机制,及时了解和核查相关的报道,对于有问题的报道,可以通过法院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新闻发布等渠道对社会进行说明和解释,以避免造成误解和不良影响。

最后,媒体和法院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给予必要的帮助和保护。

当有苦难和不幸被曝光时,媒体应该在保持客观和独立性的基础上,尽可能地避免给当事人带来过度伤害,尊重其隐私,并确保其受到公正的司法裁决。

以下是最近发生的几起“媒体审判”的案例,提醒我们要警惕和加强预防。

第一,北京太阳城小区物业事件。

这个事件爆发后,媒体对物业公司进行了一波连锅端的抨击,给物业公司的声誉造成了极大的损害。

但是,随着调查逐步深入,媒体的一些批评和评论与事实并不符合。

最后,物业公司对于部分问题进行了解释和说明,媒体也需及时予以纠正和补救。

第二,陕西男孩翻墙进被盗平台搬回30万现金抢夺。

这个案件在一些媒体报道中被描述为“暴徒胁迫行为”,并配以爆炸性的图像和视频。

但是,经过法院的审理后,实际情况与媒体发布的内容有所不同。

因此,媒体在报导时,必须确保发表的内容真实、准确、合法。

第三,北京“拳王”周英杰涉毒被抓事件。

这个案件在媒体中引起了广泛关注,但也有一些媒体在报道中对涉案人员进行剖析和评判,涉及个人隐私,引起社会的不安和不满,波及当事人和其家庭。

媒体的权力与社会正义

媒体的权力与社会正义近年来,媒体的权力日益彰显,在社会正义的追求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媒体作为第四权力,承担着报道事实、监督政府、倡导社会公义的重要责任。

然而,媒体的权力也需要谨慎行使,以免造成不良后果。

本文将探讨媒体的权力与社会正义之间的关系,并阐述媒体如何在实践中维护社会正义。

首先,媒体的权力源自于其报道事实的能力。

媒体可以通过调查采访、收集证据、报道真实情况等方式,揭示社会中存在的问题和不公。

通过媒体的曝光,一些原本被掩盖的丑恶行径被曝光,给当事人带来公平的裁决。

例如,媒体曝光的腐败案件、环境污染问题等,引起了公众的关注,促使政府和相关部门采取行动。

媒体的报道为社会正义的实现提供了动力和平台。

其次,媒体的权力还体现在监督政府的能力。

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是社会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媒体在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媒体通过报道政府的工作状况、揭露腐败问题、监督公共服务等手段,使政府更加透明、责任更加明确。

媒体的报道可以提醒政府权力的滥用,推动政府改变政策、完善制度,从而实现社会的公正和正义。

例如,媒体的曝光报道可以防止政府部门通过腐败手段获取不当利益,强化行政监督,保护利益相关方的权益。

然而,媒体的权力也需要谨慎行使,以免造成不良影响。

首先,媒体应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报道事实,避免捏造虚假信息。

因为一旦媒体失去了可信性,其权威性和公信力将大打折扣,无法对社会正义的实现产生积极影响。

其次,媒体在报道时应尊重当事人的隐私和人格权,避免损害个人的合法权益。

媒体的采访和报道应符合新闻伦理道德,保护受访者的合法权益,避免对其造成不可逆的损害。

为了维护社会正义,媒体还需要加强自身的专业素养和能力提升。

媒体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关的职业素养和专业知识,对法律法规、新闻伦理有深入的了解。

媒体组织也应注重培养新闻工作者的专业素养,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同时,媒体应加强与公众的互动和对话,关注公众的需求和关切,使媒体的报道更加贴近公众的生活和利益,推动社会正义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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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监督?媒体审判?:谈媒体维护司法公正的义务和原则2001年上半年有两宗被国内众多媒体炒热的案件引起了新闻界和法律界有识之士的高度关注一宗是3月20日至23日在湖南长沙审理的蒋艳萍涉嫌受贿、贪污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一宗是4月14日分别在重庆和常德开审的以张君为首的具有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的抢劫、杀人案。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仅在蒋艳萍案庭审期间,就有来自中央及省市的新闻记者100多名、新闻媒体51家,长沙电视台政法频道更是自始至终对庭审情况进行了现场直播。

而对新中国刑事第一大案的张君案的媒体聚焦热度丝毫不亚于此。

针对有些媒体在报道中越权、出轨的现象,新闻界、法律界人士纷纷撰文其中有质疑——《司法如何面对媒体审判》吴湘韩文载于《中国青年报》2001年3月26日法治社会版,有感叹——《媒体审判何时休》魏永征文载于《中国记者》20015第25页,也有呼吁——《禁止媒体审判》魏超文载于《中华新闻报》2001年5月21日头版直言录。

时至今日,媒体对两案的报道已经降温,笔者认为,这也正是媒体从业人员头脑降温,进行一番冷静思考的时候了。

有道是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只有及时地总结经验教训,才能避免以后重蹈覆辙,才能少走弯路。

在两案办理期间,一些媒体对法律界禁止媒体审判的呼吁是不以为然的,比如在蒋艳萍案开庭前,媒体就对此进行了狂轰乱炸,其中有不少是与事实不相符的细节,使得蒋的辩护律师无可奈何地要在媒体上发表律师声明,但几乎没有媒体愿意刊载。

它们甚至据理力争,理由是没有媒体监督,民情民意何以体现?司法的透明度何以表现?司法权力又何以制约?……从中可见,有些媒体在报道过程中从媒体监督滑向了媒体审判,却自身浑然不觉。

虽然仅仅是监督和审判两字之别,但却有天壤之别,因为正确和错误、真理和谬误的界限就是这么微妙只要向前一步,真理就成了谬误。

从政治家的角度来看,任何一种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专制和腐败,权力必须受到监督和制约,司法权力也不例外。

无庸置疑,在我国的法治化进程中,媒体监督功不可没。

现实生活中无数事例证明,运用得当的媒体监督对彰显社会公正,推进民主进程,培育法治精神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

但是,媒体监督的的功能被一些媒体不恰当地运用后,就蜕变成了媒体审判。

我们不妨先界定一下媒体审判的概念。

它是相对于司法审判、公平审判而言,是指新闻媒体在报道消息、评论是非时,对任何审判前或审判中的刑事案件,失其客观公正立场,明示或暗示,主张或反对处被告罪行,或处何种罪行,其结果或多或少影响审判而言。

1《新闻工作者与法律》王军著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1年版第165页媒体审判是媒体越俎代庖,跨越其自身权限范围,从而违反了法治社会主体各司其职的精神。

媒体审判实际上是美化提拔监督功能扩大化为干预功能,干扰了司法公正的行为。

媒体审判的现象并非中国之专利,在西方社会也是不乏其例的。

在美国,新闻界对犯罪案例做偏颇报道而产生影响的最著名的判决是史柏德与马克斯韦尔。

1954年,克利夫兰的塞缪尔?史柏德博士因谋杀妻子而被判处终生监禁。

大量的报道对它的定罪都进行了报道,其中许多报道在陪审团作出判决之前就声称他有罪。

法官告诉每天晚上回家的陪审团成员不要看报纸或关注广播报道,但是谁又能监督陪审团成员的私人行为呢?12年后,律师李贝利把史柏德案件送上了美国最高法院。

在法庭上判决被推翻,前提是史柏德成了一个有偏见的陪审团的牺牲品。

新闻媒体影响司法的公平审判的形式五花八门,就报纸而言,主要是通过新闻稿件包括稿件的标题、细节、内容取舍等、评论文章,甚至读者来信、广告、启示等形态。

如在蒋案公审前的2月14日,湖南一报发表《一定要看到女贪官的下场》一文,称贪污数额1000万余元事实上,对蒋艳萍的《起诉书》中指控她涉嫌贪污罪的数额为70多万元;还称蒋财色双送事实上,《起诉书》中并没有蒋涉嫌行贿罪的任何指控,以及在张君案审理中,一家全国性大报发表《重庆满街声讨魔头》一文,妄自说张君应该千刀万剐。

两篇文章的标题、细节均侵犯了当事人的人权,违反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蒋案还没有开庭审理,法院尚未对蒋作出有罪判决,媒体就违反无罪推定原则,提前判决了。

这就是报纸,媒体有碍司法公正,搞媒体审判的明显例子。

就广播、电视及新兴的第四媒体而言,除了新闻成品外,其报道或采访活动,尤其是庭审直播时的报道采访活动都有可能影响司法审判。

比如有人提出电视庭审直播中,灯光的照射、摄影师地走动等都会给威严氛围下的法庭主体带来心理上的压力,并且镜头切换、机位调度、景别大小不能对法庭主体的各个成员一视同仁,就造成画面语言的倾向性,这些因素都可能干扰法庭的公平审判,其画面语言的倾向性、画外音的遣词造句都可能导致媒体审判。

媒体监督?媒体审判?谈媒体维护司法公正的义务和原则就目前而言,造成我国某些媒体由监督变审判有如下几个原因首先,我国长期以来有舆论审判的传统,且在人们头脑中根深蒂固。

人们往往认为,既然刑事被告人犯了罪,就应当一哄而上把他们彻底打倒在地,再踏上一只脚,否则就是姑息养奸,给坏人以可乘之机。

所以对刑事被告人也同样有申诉权的条令人们也是经过很长时间才逐渐接受的。

而在人们心目中媒体的任务就是配合审判,犯罪案件报案不过是走一个公审、声讨、枪毙的形式,哪讲什么无罪推定、罪刑法定的法制观念,哪懂什么犯罪嫌疑人也有自己的人权和人格。

其次,某些媒体本身定位不清,喜欢以法官、包青天、观世音自居。

在蒋案和张君案的审判期间,有的记者和编辑把报纸当成自己审案的天地,凭其未受法律专门知识训练的常识底子,简直把报纸版面编辑成了裁判书。

有些媒体对自身功能不甚明了。

新闻媒体,不论是报纸,还是广播、电视,其基本的功能和任务,就是反映舆论,引导舆论。

反映舆论不是被动的、消极地去迎合、追随社会舆论,所以不是说媒体对社会舆论不论对错是非都有闻必录,而应当试图通过反映舆论实现引导舆论的目的。

在蒋案审理前后,社会上群情激愤,有的称蒋为三湘头号巨贪,有的称枪毙还少了等等,某些媒体受纯自然主义、纯客观主义地反映舆论的报道手法影响颇深,对它们照录不误,有的竟然直接把它们做成新闻稿的标题。

作为群众,发出这些议论是情有可原的,是可以理解的。

而作为我们的新闻媒体,应该考虑原封不动地渲染这些话的是不能满足于进行低水平的宣传。

反映什么,引导什么,是应该给予高度重视的。

在法制报道方面,新闻媒体切记要给群众以增强法制意识的正确导向;论文媒体监督?媒体审判?谈媒体维护司法公正的义务和原则来自再者,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报纸的商品属性日渐凸显。

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报纸往往在吸引受众眼球上大做文章。

有些媒体的从业人员就把哗众取宠当做吸引眼球的一个手段,而置报纸的社会效益于不顾,尽量选用一些惊人之语和惊人之举予以报道,在蒋艳萍案中,一有风吹草动,媒体就抢爆炸性新闻、独家新闻,导致许多与事实不符的细节乘虚而入。

所以某些媒体为追求轰动效应,满足一些读者的猎奇心理,这是原因之一。

最后,从媒体从业人员自身素质来说,一方面,有的媒体人员法制观念淡薄、法制知识匮乏。

张君案审判进行中间,《重庆满街声讨魔头》中公然宣传张君该千刀万剐。

魏永征先生的《媒体审判何时休》一文中就对该文违背法定的刑法种类提出批判‘凌迟’随着封建社会的结束,一百年前在我国已经消失,今日文明国家已用电椅、注射来代替枪决,我国也正在尝试,怎么还可以宣传这种野蛮的刑种。

至于报道‘亲手杀了张君’、‘用张君人头祭奠亡灵’等说法,更是毫无法理根据。

而如果媒体从业人员具备这方面的常识,是完全可以避免说外行话的;另一方面,有些媒体从业人员采访不深入,蜻蜓点水,缺乏于司法机关的沟通,不能协调行动行动。

有的报道张君犯罪事实这么清楚,哪里还要审三天的说法。

实际上,如果媒体从业人员能深入了解司法审判程序,及时与司法机关沟通,就不会出现直接同进行中的审判唱反调的做法。

以上这些原因成为司法独立、司法公正道路的挡路石,导致媒体的职务权力和神圣的司法权失衡,做出事实上的媒体审判。

任何一个有法制观念的人都会了解,司法审判工作需要一个相对封闭的环境,需要一切与社会保持适度的隔离,相对隔绝各种公共权利、社会势力、社会情绪对法官的指令、干扰和影响,使法官真正依据法律和事实审判。

而媒体的任何不适当的介入,任何有倾向性的报道评论都有可能给法官、给受众造成先入为主的偏见而影响公正的判决。

因为媒体以自己的特定利益为基点发表的社会见解,包括对司法审判活动的见解,会形成以舆论导向,影响受众对事实的判断。

特别是当时媒体评论的内容与法庭审判的结果不相符时,就可能给受众造成司法机构不可信的错觉,从而损害法律的权威。

历史有惊人的相似,将近50年前发生在美国的史柏德案中,法官不得不告诉每天晚上回家的陪审团成员不要看报纸或者关注广播报道,而在近50年后的中国蒋艳萍案件的审理中,审判长唐吉凯也不得不要求合议庭成员不看任何有关蒋案的报道,独立审判,忠于事实,终于法律,忠于人民。

这种不得不让我们体味到的神圣司法权的尴尬和无奈。

维护司法权是新闻媒体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而由于新闻媒体对这种责任和义务的忽视,使得司法权陷入尴尬、无奈的境地。

当前,禁止媒体审判成了国际新闻界的共识,我国新闻界也要努力地去寻找媒体和司法权之间的平衡点,为维护司法公正,尽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为此,笔者认为媒体有如下几个方面尚需有所突破一、明确定位,引导舆论新闻媒体在报道新闻时,只是客观事实的反映者,不是裁判者,新闻媒体在监督社会的同时也要接受社会的监督。

新闻媒体只有明确自己只是反映者的角色定位,才能变辨清自己在社会生活中地正确位置和应当行使的社会职责,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责任,从而自觉地规范自身的行为。

中央电视台新闻中心的梁建增先生在谈到《焦点访谈》为什么成功时说记者‘不是法官’、‘不是青天’、‘不是观音’,记者就是记者,避免‘客串’角色,越位行事。

这样的定位,值得各媒体借鉴。

媒体监督?媒体审判?谈媒体维护司法公正的义务和原则为了使新闻媒体的定位不发生偏离,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也要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

如果新闻媒体只监督别人,而不被社会监督,就有可能滥用监督的权力,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甚至冒出几个横行的‘无冕之王’,倒下几个‘糖衣炮弹’的俘虏。

2在作客观事实地反映者的同时,新闻媒体还要不忘以正确的导向引导社会舆论。

舆论有正确错误、先进落后之分,我们提倡正确的舆论,反对错误的舆论,提倡先进的舆论批评,反对落后的舆论,把社会舆论引导到正确的轨道上来。

为此还需要我们把握几对矛盾关系、事实与情感。

新闻报道讲究用事实说话,而新闻记者都是有情感的人,对事物有自己的爱憎,笔端常带感情是写好新闻、感动读者的重要因素,要求完全隔离情感,超越道德评价,是不现实的,但要切忌感情用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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