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与高校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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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校合作人才培养措施

政校合作人才培养措施

政校合作人才培养措施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政校合作人才培养措施是指政府与高校合作,共同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以培养高素质人才。

政校合作人才培养措施的出现和实施,有利于提高高校毕业生的就业率和就业质量,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下面将详细介绍政校合作人才培养措施的功能、重要性及实施方式。

一、政校合作人才培养措施的功能1. 促进人才培养质量提升。

政府与高校之间的合作可以促进资源共享,实现优势互补,提高高校人才培养的效率和质量。

政府可以为高校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支持,鼓励高校开展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的实践,从而使人才培养更加符合社会需求。

2. 推动产学研用协同发展。

政校合作人才培养措施不仅可以促进高校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还能够推动产业界与高校之间的合作。

政府可以通过支持高校与企业开展产学研用合作,建立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机制,实现科研成果的产业化,推动经济发展。

3. 培养社会需求型人才。

政府与高校合作人才培养措施可以使高校更好地了解市场需求和行业需求,有针对性地调整专业设置和课程内容,培养更符合社会需求的人才。

这不仅有利于提高高校毕业生的就业率,还能够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和转型发展。

1. 人才是国家发展的根本。

高素质人才是国家发展的重要支撑和关键因素,政府与高校合作人才培养措施有利于培养高素质、高技能的人才,为国家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2. 政校合作可以促进产学研用结合。

政府与高校合作人才培养措施可以促进产学研用结合,推动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提高产业技术水平和竞争力。

3. 有助于构建创新型国家。

政府与高校合作人才培养措施可以促进人才创新能力的培养,推动科技创新和创新型国家的建设,为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1. 设立专门机构。

政府可以设立专门机构或部门,负责协调政校合作人才培养措施的实施,定期评估效果,并提出改进建议。

2. 制定相关政策。

政府可以通过出台相关政策,鼓励高校与企业开展合作,支持高校开展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的探索,并推动政校合作人才培养措施的深入发展。

政府与大学的关系

政府与大学的关系


英国高等教育体制正是由于存在这种 具有强大作用力的中间层次,而呈集中 与分散兼有的特征
日本
与美国相比
日本高等教育体制传统上是 高度中央集权制,战后受美 国的影响而实现分权,中央 政府控制高等教育的权力大 大削弱,地方和其他各种利 益集团的权力相对加强,形 成了一个形如美国高等教育 体制的中间层级。
• 在国外,“府学关系”经历了曲折的发展历程,总体上讲, 是按照“自由松散—直接干预—磨合调整—达成合作”的 形式曲线前进的。英国、美国、法国等西方资本主义国家 “府学矛盾”的凸现要追溯到19世纪。而根据各国国情的 不同,美国、法国、英国、德国、日本等国家分别找到了 适合自己国家的高等教育发展方式,各自具有不同的代表 性。 • 分散型、集中型和中间型
• 最高决策权力机构是国民教育部,其主要职责有以下几个方面:制订
方针政策,审批学校专业文凭授予权,批准各级人事安排,确定限额招生专业及 其招生数,分配教育经费,等等
英国、德国、日本的大学与政府关系
决策与管理权力,部分在中央政府方面,部分在其他组织或利益集团 ——复合发展型
英国 • 英国高等教育体制中具有强有力的中间层协调 着国家控制与大学自主之间的关系。
其仍存在着一个有力的决策和管 理层级,主体是国会和文部省,它 们通过教育方针、教育法规、人 事任免、财务审批等工作,实现 对高等教育的总体领导。各地方 教育当局、利益集团和大学,对 国会立法必须不折不扣执行,但 文部省对大学只能进行原则性指 导。中央、地方以及其他各种集 团的调节力量共同形成了一个比 较复杂的高等教育体制。
德国
较之日本更接近美国模式 与美国的不同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其州政府拥有高 等教育决策与管 理的最大权力, 联邦政府在法律 上不享有高等教 育职能

委托代理:改善高校与政府关系的切入点

委托代理:改善高校与政府关系的切入点
政府 与 高校 之间 、高校 与 教 师之 间 、学 生 与教 师之 间都存 在着 委 托代 理关 系 。政府 与 高校 之 间 的委托 代理 关系 中 , 政 府充 当委 托人 , 学校 以校 长为 代 表充 当代 理人 , 然而 , 高校 校长 掌握 了大 量 的管理 、 招生 、 师 资、 学科 等 方 面 的信息 , 成 为 信息 优 势一 方 , 政 府成 为 信 息 劣势的一方 ; 高校与教师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中, 教师掌握 着教学 、 科研等信息并承担了代理人。可见 , 高校在链式委 托 代 理关 系 中 , 既是 上一 级 的代理 人 , 又是 下 一级关 系 中的 委 托人 , 具有 双重 身份 。 由于高 校与政 府在 目 标 追 求和 信息 对称方面存在不一致现象 , 致使高校教学质量并不能得到 政 府 的满 意 ,高校在 管理 实践 中也有 自身 的苦 衷 。具体 来 讲, 其一 , 高校与政府的 目标追求不一致 , 政府作为委托人 的一方 希望 高校 能够 全力 培养 社会 需要 的合格 人才 ,将 配 备 资源 合 理 使用 在 学 校建 设 、 师资 建 设 、 学科 建 设等 方 面 , 但是 ,校长作为代理人 的一方却希望通过实现契约规定的 同时将 自身利益最大化, 为 自己的名誉、 地位带来较快 的提 升; 其二 , 政府 与高校的信息不对称 , 高校 以校长为代表掌 握 着 大量 的高 校微 观管 理信 息 ,在具 有信 息优 势 的 同时会 产 生谋 求 自身 利益 的风 险 , 而 政府却 无 法察 觉这 些风 险 。 二、 高校 委托 代理 的 问题 分析 1 . 高校 代理 人 的逆 向选 择 。逆 向选 择 也被 称 为 不利 选
【 专题研讨 】
委托代理 : 改 善高校 与政 府关系 的切入 点

国家、政府和大学的关系

国家、政府和大学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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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家与大学关系
• “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 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通过以教师 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 法保障高校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 从法律规定上看,我国高校内部形成了以 党委会(党委常委会)为决策机构,校长 办公会(校务会)为执行机构,教代会 (工会)为监督机构的基本组织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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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与大学关系的理论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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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国家与大学关系
• 第一,中世纪时期,多元政治环境下,国 家对大学控制有限,大学成为拥有自治特 权的行会,形成了教授治校的组织模式。 • 第二,近代以来,国家政权加强,大学成 为国家化大学,内部也发展了官僚科层组 织。但是法律为处理国家与大学的关系搭 建了一个制度框架,在这一框架下,大学 自治传统得以保留和延续。
我国国家与大学关系
• 一是从1985年-1992年,属于初步发展期, 标志性政策是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 体制改革的决定》的颁布; • 二是1993年-1997年,属于深入发展期,标 志性政策是1993年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 展纲要》; • 三是1998年以后,属于巩固发展期,标志 性政策是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 育法》的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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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国家与大学关系
• 第三,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市场化改革, 将大学作为一个法人实体推向了市场,政 府从一些直接管理教育事务的领域“撤 离”,大学面对更多的社会责任,自治与 自由受到新的挑战,而大学自身的企业化 倾向更加剧了这一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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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家与大学关系
• 从中国学术史上看,国家控制与大学发展总是呈现负相关 关系,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知识工具价值的过度强调,使 政权直接框定了知识演进的轨道,而无法为其留下自由发 展的空间,这也是现代大学无法在古代中国自发形成的根 本原因。

部校共建的重要意义

部校共建的重要意义

部校共建的重要意义1.引言1.1 概述部校共建是指政府部门与高校合作共建项目或机构的一种合作模式。

近年来,部校共建的形式和范围逐渐增多,成为高校发展的新趋势。

部校共建不仅仅是政府对高校发展的大力支持,更是高校紧密结合国家和地方需求,加强社会服务的重要举措。

在过去的发展中,高校注重培养人才,但在面临社会需求和人才培养模式的转变时,单一的学术导向已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要求。

政府部门了解社会需求,对高校具有资源和政策支持,部校共建因此而出现。

部校共建具有两个方面的意义。

首先,部校共建能够提供更多实践基地和学术平台给学生和教师。

通过政府资源的投入,高校的实践环境将得到极大改善,学生能够更好地接触到实际问题,解决实际挑战,提高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此外,部校共建也提供了广阔的学术交流平台,高校与政府专家的交流合作将进一步促进学科交叉融合和学术创新。

其次,部校共建有助于高校更好地服务地方发展和社会需求。

地方政府对于经济社会发展有着更深入的了解和需求,高校与地方政府共建项目将直接对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高校通过与政府部门的合作,将更加贴近社会需求,更好地培养适应社会发展需求的人才,提供专业的技术和咨询支持。

综上所述,部校共建对于高校和社会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政府部门和高校的合作,可以优势互补,促进高校的发展和创新,同时也有助于地方发展和社会进步。

未来,部校共建将进一步发展壮大,为高校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作出更大的贡献。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是让读者对整篇文章的脉络有个清晰的认识,能够更好地理解文章的要点和逻辑关系。

本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

引言部分主要是对部校共建的重要意义进行简要概述,为读者介绍本文的主题和目的,并说明文章的结构安排。

正文部分将从两个方面阐述部校共建的重要意义。

首先,将详细介绍部校共建的背景,包括部校共建的起源、发展和现状等,旨在为读者提供必要的背景知识。

然后,重点探讨了部校共建的重要意义。

浅议我国政府和高校的关系

浅议我国政府和高校的关系
与 大 学之 间理 想 的关 系应 该 是 一 种 “ 稳定 的平 衡 ”需 不 , 要 保 持 一 定 的 张 力 ,其 理 想 的 关 系 形 态 是 政 府 适 度 宏 观 控 制 、 学 积 极 有 限 自治 。 l 大 3 l
1政 府 方 面 .

我 国 政府 和 高校 关 系的现 状
与 政府 发 生关 系 , 与社 会 处 于分 隔状 态 。 着 市场 经 济 而 随
教 育 管理 体 制一 个 难 以调 和 的 问题 。 文认 为 , 建 立合 本 要
适 的 政 府 和 高校 关 系 应 从 以 下 三 方 面 着 手 :政 府 加 强 宏
观 管 理 , - ) . 职 能 , 入 市 场 机 制 , 善 相 关 法 律 法 强 f J务 Lt 引 完 规 ; 续 扩 大 高校 的 办 学 自主权 , 化 社 会 责任 ; 励 社 继 强 鼓 会 力 量 办 学 , 善 中介 机 构 的 发 展 。 完
型 的关 键 时期 ,政府 职 能从 改 革 开 放前 的全 能 型政 府 转 变 到强 调社 会 公 平 和正 义 的公 共 服 务 型政 府 这个 定 位 上
体 制 下 , 府应 根 据 市 场 需 要 , 据 社 会 的 、 化 的 目标 政 根 文
协 调 同 大 学 之 间 的 关 系 ,政 府 的 行 为 应 该 使 高 校 发 展 所
需 的 资 源 配 置 合 理 优 化 ,从 而 促 使 高 等 教 育 质 量 得 以 提 高 , 学 效 益 得 以 提 升 。 _ 府 应 该 转 变 职 能 , 强 对 高 办 4 _ 政 加 校 的宏 观 调 控 , 不 是 事 无 巨 细 都 要 管 , 府 的 管 理 应 更 而 政

谈当地政府对高校建设的影响和有效支持

谈当地政府对高校建设的影响和有效支持

谈当地政府对高校建设的影响和有效支持[摘要] 当地政府的支持程度对高校建设的影响比较大。

当地政府认为高校对当地的经济贡献不大,因此不是很关心所辖地域内高校的建设和发展。

事实上,高等教育是区域经济发展的长期有效支撑,高校对当地的经济、文化和软实力的支持作用是不可替代的。

高校建设离不开当地政府的支持,当地政府可以从减免税费、市政配套和主动服务等方面有效支持高校建设。

[关键词]当地政府;高校建设;支持1 当地政府对高校建设的影响1.1 征地成本1.1.1购地成本2009年我国有普通高校2305所,在校生人数2144.7万人,校均在校生9305人。

根据教育部高校办学水平评估指标生均一分地的要求,高校平均用地为62公顷,也就是说高校的用地规模一般都比较大,购地成本也就比较高。

譬如,某校征地66.7公顷,每公顷300万元(生地),即需支付2亿元的购地资金,若地价每公顷上涨150万元,那么征地成本就要高1亿元。

土地是不可再生资源,当地政府都希望利用好每一寸土地。

因此,经济价值高的地块,当地政府一般是不会用来办学校的,而是用于开发商业或者发展企业。

这样,当地政府的规划思路、开发战略直接影响了高校的购地成本。

1.1.2拆迁成本拆迁成本主要是由地上建筑物补偿、青苗补偿、搬迁安置补偿、停产停业补偿和拆迁费用组成。

国家对拆迁补偿标准和拆迁程序也进行了多次规范,但是还存在大量的“钉子户”。

“钉子户”不愿拆迁,无非就是认为拆迁补偿不合理或者对安置方案不满意。

在碰上“钉子户”后,双方博弈的结果最终基本上是高校承担更多的拆迁补偿支出。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在拆迁工作中,拆迁速度有多快,会不会出现“钉子户”,出现的“钉子户”有多少,这与当地政府的工作是有很大关系的。

当地政府大力支持高校建设、工作扎实细致,那么“钉子户”肯定会少,甚至没有;若当地政府支持不尽心、没有全力去推动拆迁甚至挑起矛盾,那么“钉子户”自然就会多些。

政府与大学战略合作协议书模板6篇

政府与大学战略合作协议书模板6篇

政府与大学战略合作协议书模板6篇篇1政府与大学之间的战略合作协议书协议书编号:XXXXX甲方:政府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乙方:大学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为加强政府单位与大学之间的合作,促进双方共同发展,特订立本战略合作协议书。

一、合作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政府与大学之间的合作交流成为推动各自发展的重要途径。

政府单位在政策制定和落实过程中需要大学的学术支持和科研成果,而大学也需要政府单位的资源支持和政策指导。

双方在加强合作共赢的基础上,达成本次战略合作协议。

二、合作内容1.共同开展科研项目:政府单位将提供经费支持,大学负责研究成果的输出和落地应用。

2.共建实验室:政府单位与大学共同投资建设实验室,为科研人员提供更好的科研环境和条件。

3.开展人才培养计划:政府单位提供奖学金和就业机会,大学为优秀学生提供更多实习和交流机会。

4.共同举办学术活动:政府单位与大学共同举办学术讲座、研讨会等活动,提高学术研究水平和交流。

三、合作方式1.设立合作机构:双方设立合作工作组,负责具体合作项目的推进和执行。

2.签订合作协议:每项具体的合作项目都需要签署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定期评估:双方每年定期评估合作项目的进展和效果,及时调整合作方向和策略。

四、合作期限本次合作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X年,期满后双方可协商续签。

五、其他条款1.本合作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

2.本合作协议一式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签署日期:签署日期:以上是本次政府与大学战略合作协议书的内容,希望双方能够共同努力,促进合作项目的顺利实施,共同推动政府与大学的发展。

愿双方共同携手,共创美好未来!篇2政府与大学战略合作协议书模板甲方:(政府部门名称)乙方:(大学机构名称)鉴于甲方是本地区政府主管教育事务的部门,乙方是该地区的一所知名高校,为进一步深化合作,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特订立本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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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质量差、缺乏竞争力和主动性、效益低下,甚至高等教育领域里的腐败现象产生。

此外,政府对高校的长期规划、宏观调控、评估监督角色过弱,对具体细节执行角色过重,这样的角色错位也给政府带来了不利影响,无形中加重了政府的责任负担。

现阶段,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日趋完善,高教体制改革不断深入,高校办学自主权的扩大和落实取得了一定进展,对高等教育事业和其他社会事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这是值得我们肯定的。

仅从《高等教育法》中的规定来看,我国高校有着诸如制定招生方案、调节招生比例、设置和调整专业、选编教材、配备人员、聘任教师、科学研究、文化交流以及管理和使用财产和经费等方面的自主权利。

在上述法律条文的规定中,我们看到我国高校所享有的自主权还是比较充分的。

但当前政府在对高校的管理中过多注重的是自己的行政管理权,《高等教育法》也只是从高校角度作了自主权的权限规定,而对政府如何履行应有的权责、监督检查等内容却没有明确规定。

一些教育行政部门直接插手高校办学过程中的内部事务管理,而不是执行其宏观管理职能,高校始终不能摆脱被动从属的地位,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高校办学自主权的有效落实。

2.2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的法制化程度有待进一步提升
由于现阶段我国有关高等教育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不规范,缺乏严格的界定和足够的监督力度,造成政府与高校的关系出现不理想的状态。

虽然《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国家性文件对高校尤其是高等学校的管理权限范围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但由于对这些权力的权限界定并不是很清晰,也就给政府对高等教育的具体管理留下很大的自由发挥空间,以至于在实际操作中有失规范。

目前我国已经相继出台了一些规范政府行为的法律性规定,如《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等,但在对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之间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划分方面以及不属于行政许可事项的管理方面,政府的基本职能并没有得到明确的规定和限制。

在有关政府与高校关系的规定中政府始终处于绝对优势地位,在权力关系的规定中也是政府想放就放,想收就收,忽视法律的制约和监督,使得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的职能无法真正得以奏效。

2.3教育中介机构发展薄弱
教育中介机构作为一种协调政府与高校关系的团体,能够更有效地提供公共物品或服务。

我国的教育中介机构只是近年才刚刚开始发展,类型比较单一,多为学术性机构。

有关高等教育评估、拨款和信息咨询性质的中介机构还不够完善,运作也不规范。

从政府负责的层面上看,政府对教育中介机构的性质主体、服务客体还没有清晰的界定,审批的具体程序、具体收费标准、评估监督等相应体制还没有完全确立。

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政府的行政干预过多,并没有赋予中介机构真正的参
与管理权力,机构内部组织成员结构也不合理,专业权威性不高,从而无法发挥应有的效用。

3、改革政府与高校关系的必然性
3.1转变政府职能的必然趋势
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与完善和加入WTO后的国际规则等都要求政府转变职能。

当今中国面临最大的挑战就是,实现由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无限政府向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有限政府的转变。

在以新公共管理主义为主流的政府管理理论和方法中,强调政府的管理方式有管制型转向服务型。

因此,在高等教育管理体制领域,政府的职能必然也要发生巨大的变化,以适应新型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发展。

3.2高等教育发展的外在要求
《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明确指出,政府不再是高校唯一的举办者,社会团体及个人可以举办高校。

《高等教育法》第三十五条也鼓励高校同社会各界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国家、社会团体和个人都将可以成为高校的办学主体,高校对政府的依赖程度必然会降低,政府与高校的关系必然会发生变化;同时,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和科技革命使得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的高等教育正逐步走向现代化、大众化、国际化及终身化。

社会团体对高校的参与明显加强了高校与社会的联系,客观上要求高校也需要考虑社会舆论而不能只听政府的。

此外,由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必然要求高校地方化,要求高校有办学自主权,只有这样才能激发高校活力。

3.3高等教育本质规律的内在要求
改革政府与高校之间的关系是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重中之重,理顺政府与高校的关系是理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高校与高校关系的基础。

由于政府对高校管得过死,高校缺乏自主权和活力,丧失个性和特色,内部机构与机制趋于僵化,培养人才、学术研究和服务社会的功能严重受限。

因此,解决好政府与高校的关系,是我国高等教育健康发展,提高高校竞争能力和教学质量的内在要求,是高校正常发挥职能的保障。

4、政府与高校关系的重建
4.1政府必须树立宏观调控和服务的理念
政府管理应是“掌舵”而非“划桨”。

政府在公共行政管理中应该只起掌舵的作用而非划桨的作用,也就是说政府要管其所管,要明确哪些属于该管的范围,哪些属于不该管的范围。

政府应该是办教育而不是办学校,对高等教育只能进行宏观和间接调控。

政府在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活动中,首先应该扮演的是策划者和谋略者的角色,即对重大事项进行宏观上的决策、执行和监督。

同时,政府自产生之
日起就具有社会管理的职能,高等教育作为政府提供公共职能的一部分,对其管理也必然要遵守这样的法则。

要打破政府与高校之间的行政关系,管办分离办学,改变“教育行政化”,逐步取消高校的行政级别和行政化管理模式,落实和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使高校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

国家应通过立法明确政府与高校各自的职责权利,并设立相应的监督机制,保证强势的政府不侵犯高校的合法权益。

同时,以教授为代表的学术力量应该取代以行政为中心的权力系统,全面实行教授会制度和大学校长的遴选制度,行政系统只是一个办事或服务机构。

政府要树立对高等教育进行宏观引导、调控和服务的意识,把对高校的管理变成服务。

政府对高校的调控不应该停留在高校内部的运作和管理上,而应着眼于高校外部的宏观关系的协调上,在高等教育的发展方向上。

4.2应适当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形成供给主体多元化格局
在高等教育办学体制方面,打破以往由政府完全垄断的形式,允许并积极鼓励各种正当的非政府力量参与高校办学,并给予他们合理的法律权限和应有的政策保护。

同时,在高等教育财政投资方面,要抛弃以往完全由政府提供的财政体制,建立起以政府投资为主、多渠道筹措高等教育经费为辅的新财政体制,缓解入不敷出的财政压力,调动社会各界参与高等教育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4.3高校应该具有独立法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在高等教育实行地方分权制管理的美国,负责管理高校的州地方政府,权力有一定的限度,除了批准公立大学建校的必要规章、向大学发放执照和许可证、为州立大学提供部分经费、对可授予学位的公里院校制定课程标准和师资要求外,其他的完全自治。

在我国,具有独立法人主体地位的高校,也应具备独立的办学权。

高校校长及其办事机构也应该像市场经济下的经理厂长一样,也拥有生产主体所具备的决策权和等。

按照高等教育的国际惯例,高校在专业设置、招生就业、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经费筹措和人事管理,职称评定等方面应该拥有自主权。

在给予高校自主权的同时,也应明确高校自身的责任和义务,让高校对自身的行为负责,是突破放权收权的恶性循环、使高校步入自我发展良性发展的途径。

4.4重视中介机构的作用
随着教育事业的发展,高等教育管理的复杂程度也越来越高,要做到在不增加甚至是减少现有的机构和人员的前提下提高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的和科学性和宏观性,应该借助中介机构对教育实施宏观管理。

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首先,转变观念。

树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重视中介机构的作用,充分认识中介机构的作用和运行方式;其次,赋予中介机构合法性和权威性。

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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