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结构现状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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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投资基金若干问题的思考

关于我国投资基金若干问题的思考
牺牲与侵害 了基金持有人 的利益 。 基金 管理公 司的发起人和 基金 管理人之 间的 天然联 系, 使 两者 之 间缺 少 独 立性 , 致基 金 管理 公 司 的发 导 起人 难以客观地维护基金持有人 的利益 。 第三 , 基金托 管人职 责难 以行使 。一方 面 托 管人作 为持 有人的代 言人和 基金 资产的名 义持 有人 ,必须对管理人 的运 作行 为进 行监 控; 另一方面却 因发起人和 管理人 的特殊 关系 和 自己是 由发起人 指定 的事实而 陷入 被动 的 尴尬地 位。加 上 目前我 国基金数量 少, 大商 各 业银 行还 处于争夺基金托 管业务 市场份额的 初期 阶段 , 管市场竞 争激 烈 , 而托 管人一 托 故 定程 度上需要依 附和 受削 于管理人 , 甚至沦 为 基金管理人侵 犯基金持有人 利益 的共谋 。可 见, 在基金 业的 实践 中, 国现行 的基 金托 管 我 人 制度 , 实际上一 方面为管理人 实现关联交 易 创造 了客观备件 , 另一 方面又未能保证托 管人 获得应 有的独 立地位 , 因而其监督职能往往也
我 国公 募 式投 资基金发起 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之 间的 关联利益与 身份重叠 , 是 我 国 当前 投 资基 金 治理 结 构 的 主 要 问题 。 基 金托 管人 由基金管理公 司选择 , 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 约束弱化 ,缺 少对管理人 的监督 与制 约 , 以真正发挥基金治理结构所赋予托管人 难 监督基金 资产 管理运作 的作用 。 在投资基金管 理公 司方面, 目前 所设立的董事会与聘请的董 事 大多没有发挥 实质性作用 。因此 , 国 目前 我 的投 资基金治理结构还有待 完善。 目前我 国投 资基金 治理 中存 在 的主要 问
题 :
由于基金发起人和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 的监管 力度不够导致权利失衡 , 形成 了以基金 管理公 司发起人 利益为 中心 ,投资基金 发起 人、 基金管理公 司、 基金托 管人等利益 关联的 利益链 , 从而不 可避免地会 出现基金发起 人幕 后控 制、 基金 管理 人的道德风 险与“ 内部人 控 制” 等损 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作为投资 基金 中最重要的 当事人基金持有人 , 利益缺乏 保 护机 制, 实质上这就 不能真正发挥投资基金 的创新 、 有效 、 学、 科 专业的 治理结构作用。 二、 完善我 国投资基金治理结构的对策 第一 , 强立法与执法 。法治建设是规范 加 基金 管理公 司治理结构 的重要 内容 。2 0 0 6年

中美投资基金内部治理结构比较及启示

中美投资基金内部治理结构比较及启示

中美投资基金内部治理结构比较及启示作者:张旭城来源:《智富时代》2018年第08期【摘要】美国的共同基金是最为典型的公司型基金。

我国实行的是契约型基金模式。

我国投资基金相对而言起步较晚,发展较快,但随之而暴漏出的问题也不少。

比较中美投资基金内部治理上的差异,得出了完善我国投资基金内部治理的几条启示和建议:完善基金公司公督察长制度,完善基金公司公司股权结构,完善基金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关键词】内部治理结构;投资基金一、引言1991年,中国第一只封闭式公募基金在武汉获批成立,基金行业自此登上我国金融舞台。

1997年国务院颁布了《证券投资基金暂行管理条例》,1998年正式开始实施,中国的基金行业才正式进入法治治理道路。

在随后的时间里,我国对于基金行业的立法不断地改进和完善。

2004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基金法》正式颁布实施,2004年以后的相关立法基本都是在此基础上修改和展开,最新修订版的基金法是2015年版本。

法律上的不断完善推动了我国基金行业的快速发展。

但是快速发展的背后暴漏出的问题同样很多。

2000年的基金黑幕事件将基金治理问题推向了风口浪尖。

基金行业立法还不完善;监管不足,这导致违法违规的现象频出,关联交易盛行;基金管理公司的制度安排不合理,很多岗位的设立形同虚设没有起到相应的作用,比如说监察长一职;市场竞争不足,基金管理公司的资格设限及其严格,市场上的基金管理公司都来源于有大背景的证券和信托公司,基本上处于垄断地位;基金管理公司的独立性也受到了怀疑,保障基金管理公司独立性的独立董事制度的有效性也值得探讨。

我国基金行业暴露出的这些问题究其根本都在于基金治理方面。

治理分为外部治理和内部治理。

在基金行业,外部治理主要是法律方面,内部治理主要是针对基金管理公司的内部控制和管理。

而基金行业问题频出的根本原因主要也在于内部治理上。

本文通过对中美两国投资基金内部治理进行对比研究,得出对我国投资基金治理方面有意义的启示。

2005年中国基金行业制度现状及其创新

2005年中国基金行业制度现状及其创新
变动大致经历 了以下三个 阶段 :第一 阶段 :一家控股。 。 ; 多 :
家 辅助。 8 在19 年证券投资基金试羔乏 轨成 9 第 。蔓 初,
的基金管理公 司多采用 以一家比较大的证券公 司或信托公

司为主 、其他 小一些的金融机构为辅 的方式发起 ;第二 阶
平 均数 为 2 . 5/ 7 3 。 9 6
( 二)基金 管理公 司董事会运作的现状分析
1 事 会 的基本 状 况 .董
根据 20 0 5年 的数据分 析 ,所有 的 4 8家基金 管 理公
司,都 制定 了比较完善 的董事会 制度 。从董事会 的人员构 成来看 ,董事会人数最 多的为 1 2人,最少 的为 6人 ,平均

4 家,最少的为两家,最多的为 5 股东、 家 拳源主要为证
券公 司、信托投 资公 司、投 资公 司 ( 资产 管理公 司,财 含
务公 司) 、上市公 司 ( 或上市公 司的股 东) 、商业银行 以及


2 一

维普资讯
外资 的投资银行 。各家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权 比较分散 ,股 东持 股 最少 的 为 1 ,最. 多的为 6 , 中位 数 为 2 , 7 4
89 人。总体上来讲 ,董事人 员的专业素质较高,在所有 .0
4 7名董 事 中,硕 士 以上 学历 的有 2 8名 , 占 6 . 6 ,大 2 6 2 7
专学历 的只 占 28 。此外,绝大多 数董 事都具 有副高 以 .1 ‘
上 职称 。
博 士 人 数 占比 ( ) 9 9 2. 9 3 1 硕 士 19 6 3. 8 9 5 学士 .8 1 4 3. 6 4 6 、 大专 1 2 28 .1 合计 47 2 10 0

基金公司的组织结构和治理机制

基金公司的组织结构和治理机制

基金公司的组织结构和治理机制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和投资理念的变迁,基金公司作为金融行业重要的参与者之一,扮演着管理和运作公募基金的角色。

基金公司的组织结构和治理机制对于其经营运作的高效性和风险控制能力至关重要。

本文将以基金公司的组织结构和治理机制为主题,探讨其在资金管理和运作中的关键要素。

一、基金公司的组织结构1. 总经理办公会总经理办公会是基金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由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

该会议负责制定公司的战略规划和决策,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和决策,确保公司的发展方向和目标的实现。

总经理办公会在基金公司层面上负责整体的经营管理和公司业务发展。

2. 投资委员会投资委员会是基金公司的核心决策机构,由公司内部的高级投资研究人员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代表组成。

该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的投资策略和投资决策,监督并评估基金投资业绩。

投资委员会在基金公司层面上负责投资决策和风险控制。

3. 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是基金公司的风险监测和控制机构,由风险管理部门的负责人以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代表组成。

该委员会负责制定和监督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流程和工具,定期评估和跟踪基金的风险暴露情况,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风险管理委员会在基金公司层面上负责风险管理和防范。

4. 经营管理部门经营管理部门是基金公司的核心职能部门,包括市场营销部、产品开发部、客户服务部等。

这些部门负责制定和执行公司的业务发展计划,开展市场推广和客户服务工作。

经营管理部门在基金公司层面上负责公司的市场拓展和客户管理。

5. 各类业务部门基金公司还设有各类业务部门,如投资管理部、研究部、交易部等,负责具体的投资管理、研究和交易等业务。

这些部门根据基金公司的战略和投资策略,执行具体的投资操作和交易,确保基金的投资操作的效率和专业性。

二、基金公司的治理机制1. 董事会基金公司的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和监督机构,由董事组成。

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治理政策和规范,审核和批准公司的筹资计划和投资决策,对公司的业务和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存在的主要问题【2004.09.10 18:13】来源:证券日报作者:张新跃证券投资基金刚推出时,曾得到了市场的认同和追捧,并给中国股市带来许多希望。

然而,十几年过去了,人们发现,原来由专家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也不能保证他们的投资不受损失,更无法阻止中国股市“江河日下”。

这是为什么?也许,本文可以给出一些答案。

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到2004年六月底,发行的基金总数达到141只,总规模达到2969亿元。

但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业还远不够规范和成熟,在发展中存在诸多问题,(一)证券投资基金治理结构不完善及其原因一、基金治理架构缺陷1、发起人与基金管理人重叠。

作为基金主发起人的基金管理公司,同时又被选聘为基金管理人,不利于对基金管理人的选聘和监督。

2、持有人利益代表缺位。

现有的基金治理架构直接由发起人代表持有人的利益,由于发起人本身的独立性差,与相关各方又存在千丝万缕的利益关系,因此很难真正代表持有人的利益。

二、基金持有人的监督效果欠佳基金持有人往往人数众多且高度分散,以致基金持有人大会往往流于形式。

只有当基金管理人出现严重失职或违法违规时,基金持有人大会才能以多数决议将其撤换。

因此基金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是事后的、有限的,带有极大的滞后性、软弱性。

由于持有人与管理人之间存在的是信托关系,不具有类似于股东的发言权,加上基金持有人大会一般以通讯的方式召开或表决,某种意义上说基金持有人连用脚投票的权利都没有。

三、基金管理人的自律不足经过近三年的发展各基金管理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都已经建立和完善起来。

当这些独立董事在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的运作的同时,必然加强了对基金经理的激励和约束,从而也在客观上能够起到维护基金持有人利益的作用。

但是基金管理公司的效用函数和基金持有人的效用函数并不是一致的,因此如果两者的利益出现了矛盾,从逻辑上说,独立董事必然应站在基金管理公司利益最大化的立场上行事。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现存问题及对策分析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现存问题及对策分析

论文成绩:《证券投资学》课程论文题目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现存问题及对策分析学生姓名管中慧学号 20091312168院系经济管理学院专业会计学班级 3任课老师黄超二O一二年六月二日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现存问题及对策分析09会计3班20091312168 管中慧摘要:证券投资基金是投资社会化和专业化的产物,它既是一种金融产品创新,也是一种金融制度创新。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对于改善我国证券市场结构、促进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优化、加快储蓄向投资的转化、繁荣资本市场等起到了重要作用。

随着《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迅速发展,并已逐步成长为我国证券市场上影响力最大的机构投资者之一。

但是,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在高速发展的同时,仍然面临着一些问题。

本文在分析了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发展历史和现状的基础上,揭示了目前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及方法。

关键字:证券投资基金产品多元化金融结构调整投资基金监管一、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历史和运作现状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

证券投资基金发展到今天,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投资渠道和理财工具。

它是随着股票和债券市场的不断发展而产生的。

(一)、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历史我国投资基金起步于20 世纪90 年代初期。

1992 一1997 年,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各地分行批准设立的投资基金及基金类受益券被称为“老基金”,此时的基金规模很小,运作也很不规范,而且,绝大部分基金都不是纯粹意义上的证券投资基金,因此,在理论界通常把“新基金”才视为我国投资基金的起源,即把1998 年作为我国投资基金的元年。

1997 年11月14 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奠定了基本的法制基础。

此后发行的基金被称为“新基金”。

1998 年3 月,“基金开元”和“基金金泰”的发行与设立,标志着我国投资基金进入规范化发展时期。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6.15•【文号】证监基金字[2006]122号•【施行日期】2006.06.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22号)各基金管理公司:为推动基金管理公司完善公司治理,规范经营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我会制定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认真组织学习,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完善治理结构,在经营运作过程中贯彻落实,并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2006年12月31日前修订公司章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六年六月十五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司股东以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公司治理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基本原则。

公司章程、规章制度、工作流程、议事规则等的制订,公司各级组织机构的职权行使和公司员工的从业行为,都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

公司、股东以及公司员工的利益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第三条公司治理应当体现公司独立运作的原则。

公司在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自律监管组织规则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独立开展业务。

第四条公司治理应当强化制衡机制,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或者执行监事、经理层、督察长的职责权限,完善决策程序,形成协调高效、相互制衡的制度安排。

上述组织机构和人员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基金管理公司的制度要求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基金管理公司的制度要求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基金管理公司的
制度要求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China Securities Investment Fund Association,以下简称“协会”)对基金管理公司的制度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公司组织和治理结构:基金管理公司应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团队,明确各人员的职责和权责关系。

2.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合规管理、信息披露、内部审计等方面的规定,并进行有效的执行和监督。

3. 投资管理和运作规范:建立适合公司实际情况的投资管理和运作规范,包括投资决策、风险控制、交易执行、投资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4. 信息披露和合规要求:按照法律法规和协会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披露公司相关信息,确保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5. 业务运营管理:建立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包括基金销售、客户关系管理、基金运营等方面的规定,确保业务的安全和有效开展。

6. 合规和自律要求: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管工作,
遵守法律法规和协会的规定,维护基金行业的良好秩序和声誉。

这些是基金管理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监管下需要遵守的主要制度要求,旨在推动基金行业的规范发展,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具体的要求可能会根据监管政策和行业发展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如需了解更详细的要求,请参阅协会发布的相关规章制度和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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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结构现状考察
摘要:我国的基金管理公司运作时间普遍不长,针对公司治理的有效策略尤显不足,需要广泛借助国外同类行业的宝贵经验。

文章在理解公司治理结构特别是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上,简单陈述我国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结构存在的突出问题,并通过对照美国共同基金的管理优势,扬长避短,提出完善和改进我国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结构的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基金;基金管理公司;公司治理结构;董事
基金管理公司是按照合同法组成的以赢利为目的的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发行公司股票筹集投资者资金组成基金,公司经理、董事执行业务,并向股东负责。

我国基金业近年来发展迅猛,基金管理公司家数不断增加,管理基金规模不断扩大。

由于我国基金管理公司成立较晚,而在向商业性金融机构过渡的过程中又普遍面临着机构权责不清晰、激励与约束机制不健全、基金管理人外部制衡弱化等诸多问题,离最终建立一套合理、完善的公司治理体系这一目标相去甚远。

因此需要深入考察我国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结构现状,研究其形成的原因及对管理、销售体系的影响,并利用和国外同类公司的对比探明它的缺陷,在此基础上提出加强和改进公司治理结构的办法。

1公司治理结构设置的目的
郎咸平认为,公司治理结构是一种对公司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体系。

它不仅规定了公司的各个参与者,而且明确了决策公司事务时所应遵循的规则和程序公司治理结构要解决涉及公司成败的两个基本问题:
一是如何保证投资者(股东)的投资回报,即协调股东与企业的利益关系。

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由于股权分散,股东有可能失去控制权,企业被内部人(即管理者)所控制会有损于企业的长期发展。

公司治理正是要从制度上保证所有者(股东)的控制与利益。

二是企业内各利益集团的关系协调。

即对经理层与其他员工的激励,以及对高层管理者的制约。

这个问题的解决有助于处理企业各集团的利益关系,又可以避免因高管决策失误给企业造成的不利影响。

2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主要特征
2.1独立董事机构
公司型基金虽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是除了董事会之外,并无其他的机构,基金公司通过契约与其他基金代理机构发生联系。

因此,基金治理结构主要表现为投资者和董事会之间的公司治理关系。

2.2保护投资者权益
基金公司股权的高度分散以及委托代理链条的增长使得投资者与基金公司董事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和激励不相容问题更为严重,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更容易受到侵害。

因此,保护投资者权益是基金治理的首要和核心问题,对改革和不断完善监视职能提出了比实体企业更高的要求。

2.3外部力量的介入
公司型基金作为沟通投资与储蓄的金融中介,同样存在外部性的问题。

单纯依靠市场机制并不能保证其治理结构的有效性。

因此,为了维护投资者对基金这一投资方式的信心进而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各国监管当局都不同程度地介入基金的治理结构。

3我国现阶段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主要问题
3.1机构权责不清晰
在我国目前的基金管理公司中,独立董事、合规审核委员会和薪酬与资格审查委员会以及督察员等各机构的设置,存在着重叠与权责交叉题,尤其是管理资产规模很小的基金管理公司,机构权责交叉、组织结构臃肿、缺乏效率的状况十分突出,制约着基金业务的开展。

3.2激励与约束机制不健全
目前我国基金管理公司在激励与约束机制上面普遍存在如下问题:一是约束不够严厉且没有直接到人;二是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可同意基金经理和高管人员实行模拟期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但此还未得到法律允许;三是激励和约束机制在治理结构中的力度不足。

3.3基金管理人外部制衡弱化,独立董事作用有待考验
目前在我国基金业中,基金发行成功之后,由于同为受托人的基金托管人要由
基金管理公司代为选择,这使得管理人缺少有力的外部制衡,因此前者对基金管理人的约束明显弱化,这令基金管理人缺乏应有的外部约束,并且,新兴的独立董事会制度中独立董事的作用有待验证。

在现今美国独董制度仍难有效规避道德风险情形下,如让中国式的基金管理公司独董有更多的决策权,是否能有足够动力与公信力来维护各方尤其是广大基金受益人的合法权益,还需要时间来检验。

4与国外基金管理公司的比较
在美国,发行规模最大的为共同基金,这是指把许多人的钱集中起来进行专业化投资的运作。

研究美国共同基金管理公司成熟高效的治理结构,借鉴其先进的运作经验,杜绝其现存的弊端,对于我国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结构的逐步完善具有指导性意义。

4.1美国共同基金管理公司的运作主体(如图1)
4.2美国共同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结构
美国共同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结构中最核心的是独立而复杂的董事结构。

4.2.1董事会下设的各专业委员会
由于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会承担着大量而复杂的业务管理职责,因此董事会下设有各种负责处理具体事宜的专业委员会以完成特定的职能,包括审计委员会、公司治理委员会、行政委员会等。

其中审计委员会虽无法律规定但基本是必设的,负责监管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事宜;公司治理委员会也是常设的机构,主要由独立董事构成,负责处理相关事宜。

4.2.2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制度是美国共同基金治理结构的重要特色。

独立董事意味着董事由非利害关系人组成,即与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他关联人没有任何业务关系,以及与基金使用的经纪人没有任何法律关系。

在美国《1940年投资公司法》中早就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这一点。

独立董事的职责体现在以下几个重要方面:投资顾问合同;主承销商的选择;提取基金销售费用;聘请独立审计机构;基金担保和;服务合同的表决批准。

5关于加强和改进我国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结构的几点建议
5.1进一步健全董事会制度
我国公司董事会中内部董事比例过高,且主要是公司经理人员,有的公司还包括主管部门或总公司的领导兼任的董事,如此,董事会发挥不了对经理层的监督作用。

因此,笔者以为,我国上市公司应将该比例降到1/2以下,大幅度增加外部董事,特别是一定数量的专业知识、经验十富、并具有独立判断能力的独立董事。

另外就是在加强独立董事制度的同时实行董事长与总经理分设制度。

5.2完善监管体系
可以将我国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管体系划分为外部监管和内部监管两个层次,外部监管又可分为来自证监会的官方监管和来自行业组织、媒体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组织的社会监管。

其中,证监会的监管主要负责对于基金公司的审批、运作的合规性进行监督与管理;社会监管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基金公司披露的真实消息、经营业绩等相关信息对其经营表现进行公开、合理的评价;而内部监管则是要建立以监事会为核心的内部监管制度,其关键在于明晰监管人员的权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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