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道路运输车辆智能监管系统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交[2021]13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数字交通“十四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数字交通“十四
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21.11.02
•【字号】粤交科〔2021〕646号
•【施行日期】2021.11.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数字交通“十四五”发
展规划》的通知
粤交科〔2021〕646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数字交通“十四五”发
展规划》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广州市港务局,厅直属(代管)各单位、机关各处室,省交通集团、港航集团、铁投集团: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交通运输部关于数字中国、交通强国、粤港澳大湾区、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等战略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数字政府”改革和广东交通强省建设的总体要求,我厅组织编制了《广东省数字交通“十四五”发展
规划》并经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联系人:杨凤武,电话:020—83802755
附件:《广东省数字交通“十四五”发展规划》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11月2日。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的通知(2023年修订)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的通知(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公布日期】2023.11.11•【文号】交运规〔2023〕4号•【施行日期】2023.1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的通知交运规〔202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局)、应急管理厅(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规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修订了《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2023年11月11日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全面落实客运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客运企业)。
第三条客运企业是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遵守安全生产、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加强客运车辆技术管理和客运驾驶员等从业人员管理,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运输结构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9〕8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运输结构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运输结构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9〕8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推进运输结构调整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交通运输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3月18日广东省推进运输结构调整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运输结构调整的决策部署,提高综合运输效率、降低物流成本,助力我省打赢蓝天保卫战、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8〕91号)和《交通运输部等九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交运发〔2018〕142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集中攻坚,到2020年实现运输结构明显优化,水路、铁路承担的大宗货物运输量显著提高,水运优势得到较充分发挥,全省水路货物运输量达到11.5亿吨,较2017年增长约20%;全省铁路货物发送量达到9960万吨,较2017年增长15%以上;多式联运货运量较2017年增长约20%,重点港口集装箱铁水联运快速发展,达到45万标箱,较2017年增长150%以上;全社会公路货运分担率呈明显下降态势。
二、主要任务(一)升级水运系统。
1.优化区域港口群布局。
优化全省港口功能布局,加快推进《广东省港口布局规划》的编制工作。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货运车辆动态监控服务商服务评价办法》的通知-交办运〔2016〕169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货运车辆动态监控服务商服务评价办法》的通知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货运车辆动态监控服务商服务评价办法》的通知交办运〔2016〕1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道路货运车辆动态监控服务商服务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道路货运车辆动态监控服务商服务评价表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16年12月13日道路货运车辆动态监控服务商服务评价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货运车辆动态监控,提高监控数据质量和在线率,保障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可靠、有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6年令第5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货运车辆动态监控服务商(以下简称服务商)的服务评价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服务商,是指为接入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的货运车辆提供社会化动态监控相关服务,包括卫星定位终端安装、维修、更换,相关信息录入以及其他服务的市场主体。
第三条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为服务评价提供技术支持,具体负责服务评价日常工作。
第四条具备服务能力的服务商,经所服务省份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向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推荐,完成与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技术联调。
第五条服务商应签订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服务协议,并按照协议确定的权利与义务,为接入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的货运车辆提供相关服务,确保车载终端正常使用,确保服务商平台与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之间数据链路畅通。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考核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交通运输部【发布文号】交运发〔2016〕160号【发布日期】2016-09-05【生效日期】2016-09-05【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运发〔2016〕1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现将修订后的《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考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联网联控系统考核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2.联网联控系统考核表(道路运输企业)3.联网联控系统考核表(服务商)交通运输部2016年9月5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国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管工作,提升监控数据质量,保障联网联控系统稳定可靠运行,促进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主体责任落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6年令第5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营运车辆是指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本办法所称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以下简称联网联控系统)是指由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相关企业建立的依托卫星定位系统技术的营运车辆动态监管、监控体系,包括全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部级平台)、地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省级、地市级、县级)监管平台、道路运输企业监控平台、社会化监控平台。
联网联控系统各级各类平台的考核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部级平台运行维护工作的监督检查,负责省级监管平台考核管理工作。
第四条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负责部级平台的运行、维护及省级监管平台考核指标的统计分析工作。
第五条地方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辖区联网联控系统的考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下级监管平台和接入的监控平台(包括道路运输企业监控平台、社会化监控平台)的考核管理,负责本级监管平台的运行和维护工作。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1.03.05•【字号】粤交〔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的通知粤交〔2021〕3号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省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广东南粤通客运联网中心有限公司:为贯彻落实《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进一步规范我省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激发我省道路客运市场活力,更好满足我省人民群众安全、便捷、高效的出行需求,我厅制定了《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
经省司法厅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
一、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控股51%以上)营运客车车辆数达不到相应客运班线或包车客运经营条件,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按照母公司取得的经营许可从事客运经营活动,且已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或道路包车客运经营许可的,可继续经营至经营权有效期满,期满后由原许可机关收回相应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或道路包车客运经营许可。
二、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控股51%以上)营运客车车辆数达不到相应客运班线或包车客运经营条件,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按照母公司取得的经营许可从事客运经营活动,但未取得相应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或道路包车客运经营许可的,母公司应当收回相应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或道路包车客运经营许可自行经营。
三、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控股51%以上)营运客车车辆数达到相应客运班线或包车客运经营条件,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按照母公司取得的经营许可从事客运经营活动,但未取得相应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或道路包车客运经营许可的,母公司可选择收回自行经营或由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经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应用的管理办法-粤交运[2014]48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应用的管理办法-粤交运[2014]48号](https://img.taocdn.com/s3/m/dff0a9a11b37f111f18583d049649b6648d709e4.png)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应用的管理办法正文:----------------------------------------------------------------------------------------------------------------------------------------------------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应用的管理办法(广东省交通运输厅2014年1月13日以粤交运〔2014〕48号发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管理,强化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责任和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监控主体责任,提高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科技化水平,发挥道路运输车辆动态安全监管和安全事故的事前预防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和《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是指使用卫星定位技术、无线传输技术和地理信息技术,实时记录和传输道路运输车辆所在位置、行驶路线、行驶速度等数据,具有定位、监控、记录、警示、指挥调度等综合功能的汽车行驶记录监控管理系统。
由监控平台和车载终端组成。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运输车辆是指道路旅客运输车辆、重型货车(总质量超过12吨的货物运输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教练车、汽车列车等,以及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为需进行监管的重点营运车辆。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建或者委托建设的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控系统)、道路运输企业自建或者委托建设的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以下简称企业监控系统)的应用和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控系统及企业监控系统应当符合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796-2011),并应根据车辆动态监管新的要求进行系统升级改造。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绿色港口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绿色港口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3.05.31•【字号】粤交港函〔2023〕404号•【施行日期】2023.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正文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绿色港口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粤交港函〔2023〕404号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广州市港务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碳达峰碳中和、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的决策部署,全面推动我省绿色港口建设,奋力推进全省港口高质量发展,助力建设国际一流的广东港口,我厅组织制定了《广东省绿色港口行动计划(2023—2025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2023年5月31日附件、广东省绿色港口行动计划(2023-2025年)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碳达峰碳中和、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的决策部署,推动绿色低碳转型发展,不断降低港口二氧化碳排放强度和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推进绿色港口建设,助力全省港口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统筹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系统推进绿色港口建设,将绿色发展贯穿到港口规划、建设和运营的全过程,构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港口绿色发展体系,为建成国际一流的广东港口提供有力支撑,全面推动我省港口高质量发展。
(二)发展目标到2025年,港口绿色低碳生产方式初步形成,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水平稳步提升。
基本实现港口资源利用效率明显提高,集疏运体系绿色高效,用能结构显著优化,污染防治取得新成效,绿色管理能力明显提升,生态保护措施全面落实,港口绿色发展水平总体适应交通强省建设的阶段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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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道路运输车辆智能监管系统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交[2021]13号)
无
【期刊名称】《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1()31
【摘要】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省道路运输事务中心: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道路运输车辆智能监管系统应用管理的办法(试行)》(详见附件1)。
【总页数】6页(P61-66)
【作者】无
【作者单位】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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