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电信业反垄断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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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信行业反垄断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我国电信行业反垄断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我国电信行业反垄断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一、选题背景
中国电信行业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之一,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人们对通信网络的需求越来越高。

然而,电信行业的市场竞争环境并不理想,三大电信运营
商(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长期处于垄断地位,这引发了社会各界对电信
行业反垄断问题的关注和讨论。

二、研究目的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电信行业反垄断问题,分析垄断原因及其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并提出对策建议,以促进电信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研究内容
1、我国电信行业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2、我国电信行业垄断的原因分析
3、我国电信行业垄断对市场竞争的影响
4、国内外反垄断立法及执行情况
5、我国电信行业反垄断的现状和进展
6、我国电信行业反垄断的对策建议
四、研究方法
本研究采用文献资料法、问卷调查法、实证研究法等多种研究方法,借鉴国内外电信行业反垄断问题的研究成果,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开展研究工作。

五、研究意义
本文将对我国电信行业反垄断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和研究,提出针对性的对策建议,有助于促进电信行业的健康发展,提升市场竞争水平,满足广大用户不断增长的通信
需求,同时也有助于推进我国反垄断立法及执行工作的深入开展。

对“中国电信与联通反垄断调查案”的若干问题分析

对“中国电信与联通反垄断调查案”的若干问题分析

从“中国电信、中国联通涉嫌价格垄断案”出发分析我国反垄断法的承诺制度一、案情介绍 (1)(一)、案情介绍: (1)(二)、电信联通的反应 (2)二、是否存在经营区域划分即横向分割市场行为。

(3)(一)、横向分割市场行为的适用原则 (3)(二)、我国适用类型豁免的方式 (4)(三)、关于执法权限问题 (4)三、构成价格歧视 (5)(一)、价格歧视定义 (5)(二)、价格歧视行为的构成要件 (6)四、反垄断法承诺制度 (7)(一)、承诺制度的定义 (7)(二)、关于中止反垄断调查的法律依据及条件 (7)(三)、电信联通的承诺能否中止反垄断调查 (8)五、对电信联通申请中止反垄断调查的相关建议 (8)(一)、反垄断调查应当引入多部门参与执法。

(8)(二)、发改委是否中止反垄断调查。

(9)(三)、政府在反垄断执法及其协调中的违法行为与责任担当 (11)一、案情介绍(一)、案情介绍:2011年11月9日,中央电视电视台《新闻30分》节目曝出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正在对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进行价格反垄断调查。

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副局长李青称,2011年上半年,发改委接到举报后,立刻展开对中国电信、中国联通涉嫌价格垄断案的调查。

调查的主要内容是,中国电信、中国联通在宽带接入及网间结算领域是否利用自身具有的市场支配地位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等行为。

李青表示,在目前国内互联网接入市场上,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合并已经占有超过三分之二的市场份额,从这个层面上可以肯定断定他们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如果他们利用这种优势对跟自己有竞争关系的竞争对手开出高价,而没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却给出优惠价,这就是涉嫌违法反垄断法里面禁止的价格歧视。

根据业内人士反映,作为具有主导地位的网络运营商,电信和联通在宽带接入市场大量采取排挤对手的竞争手段已是常事,这无疑会有碍于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早已引发市场不满。

更有内部人士透露,电信、联通长期的以“同一种产品,三种用户、三种价格”策略来进行价格歧视行为。

基于电信联通反垄断案分析中国反垄断法现状

基于电信联通反垄断案分析中国反垄断法现状

基于电信联通反垄断案分析中国反垄断法现状一、背景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到现在已经有3年多的时间了,11月9日由发改委证实,他们正在对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进行反垄断调查,这是三年来反垄断法第一次将法律的利剑指向国有企业。

发改委这次针对电信和联通的反垄断案的主要调查内容是中国电信、中国联通在宽带接入及网间结算领域是否利用自身具有的市场支配地位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等行为,如果事实成立,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可能被处以数亿至数十亿元的罚款,现在案件并没有终结还在调查当中。

二、案件分析根据发改委提供的信息,联通和电信在宽带接入领域上,95%互联网国际出口宽带、90%宽带互联网接入用户、99%互联网内容服务商,都掌握在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手中。

这意味着,其他互联网接入厂商的用户访问互联网,都必然与中国电信和联通产生流量,只要网间结算政策不变,其他厂商仍将仰中国电信和联通鼻息生存。

根据《反垄断》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两家企业已经拥有市场份额的三分之二以上,肯定具有市场的支配地位。

在这种情况下,两家企业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对跟自己有竞争关系的竞争对手给出高价,没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两家公司给出的价格就会优惠一些。

如2010年的“流量穿透”事件,由于铁通、广电与电信形成竞争态势,电信将此些运营商接入电信主干网的费用架高,而对于其他公司收取较低价格的接入费。

铁通为了节省成本就从其他公司以较低价格购买电信接入流量,被电信发现后铁通的带宽出口20%被中断,大量用户退网。

这就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六款:“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对电信企业进行反垄断调查并予以处罚并非先例:1999年,德国15家电信运营商向欧盟委员会举报,德国电信在实行较高批发价格,排挤竞争对手。

经调查,欧盟委员会于2003年5月21日认定德国电信的相关行为属于价格挤压,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要求德国电信停止相关行为,并处以1260万欧元罚款。

我国电信业反垄断问题研究

我国电信业反垄断问题研究

我国电信业反垄断问题研究作者:张方圆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1期【摘要】自2008年8月1日中国《反垄断法》正式出台之后,我国出现了大批反垄断案件,其中各项规定在解决这些反垄断纠纷的过程中得以实施并不断完善。

2011年电信反垄断案更是一个重要转折点,体现了反垄断执法的突出进步。

中国电信业垄断问题不断成为焦点,不仅由于电信业的自然垄断属性,并且与我国电信体制改革密切相关,国家既要进行适当的管制也需要引入市场竞争,适用《反垄断法》上也存在很多亟待完善的地方。

【关键词】反垄断;电信业;竞争;管制反垄断法是“调整国家反对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其主要内容包括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协议、企业合并和行政性垄断。

反垄断法只是针对一些垄断行为的适用除外情形,主要包括一些特殊行业如铁路、电力、通信等,这些行业进行开放的市场竞争势必会导致公共利益的损害。

如日本在1947年颁布的《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法》中规定不适用于铁路事业、电力事业、煤气事业及其他性质上为当然垄断事业的经营人所实施的其事业所固有的生产、销售或供应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七条规定:“国家对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该条提出要保障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重要行业的利益,即立法保护了在国有经济中具有特殊地位的行业,实质上是对国有重要行业的一种豁免适用,即把电信、航空、烟草、能源、电力等行政垄断行业排除在反垄断法要规制的垄断主体之外。

一、电信业自然垄断属性的新认识自然垄断行业属于该条文中所指的前者行业,是那些规模经济明显,单独一个企业能够比多个企业更有效率地提供全部产出的行业。

[3]传统意义上来说,电信业是具有自然垄断属性的行业。

从电信业看中国的反垄断问题

从电信业看中国的反垄断问题

一、引言:中国反垄断的首要任务是反政府部门的垄断行为经济学上讲的垄断,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是由生产技术上的规模经济导致的“自然垄断”,二是由少数厂商的合谋行为导致的“行为垄断”,三是由政府限制竞争的法令和政策导致的“法定垄断”。

(一)自然垄断。

传统经济学理论定义的自然垄断是指如下情况:由于生产技术具有规模经济的特征,平均成本随产量的增加而递减,从而,最小有效规模要求只有一个企业生产。

20世纪80年代,经济学家对自然垄断作了重新定义(张帆,1995)。

新的定义建立在弱可加性而不是规模经济的基础上。

在单一产品的情形,弱可加性意味着由单一企业生产给定产量的总成本小于由多个企业生产时的总成本;在多产品情形,弱可加性意味着由单个企业生产给定数量的多种产品的总成本小于由多个企业生产该产品组合时的总成本。

根据baumol等人的定义,一个行业被称为是自然垄断的,如果在有意义的产出区间,成本函数是弱可加的(baumol,panzar and willig l982)。

可以证明,在单一产品的情形,平均成本下降意味着弱可加性,但弱可加性不一定意味着平均成本下降;在多产品情形,自然垄断不一定要求非平均成本下降不可。

当一个行业具有自然垄断性质时,政府可能需要对该行业实施进入管制,以避免重复建设带来的无效率。

另一方面,当只有一个垄断产生者时,垄断者就会索取垄断价格,从而造成资源配置的扭曲。

为了防止这种扭曲,政府就要对垄断企业实施价格管制。

不过,成本弱可加性并不是政府限制进入的充分理由。

当政府与垄断企业关于生产成本或需求的信息不对称时,政府可能无法定出有效率的价格。

缺乏竞争的压力会导致垄断者的x-非效率行为。

政府必须在规模报酬(要求一个企业生产)与通过竞争获取信息并激励企业降低成本(要求多个企业)之间作出权衡取舍。

只有当让单个企业生产得到的规模效率超过x-非效率时,独家垄断才应该出现。

另外,根据baumol等人的“可竞争性理论”,如果所有企业都可得到相同的技术,并且没有沉淀成本(但允许有固定成本),那么,即使市场上只有一个垄断企业,潜在进入的威胁也会使垄断者有像竞争性企业一样的行为,因为,如果垄断者用垄断价格赚取超额利润,就会遭受进入者的袭击。

通信电子行业中的反垄断法律问题

通信电子行业中的反垄断法律问题

通信电子行业中的反垄断法律问题随着时代的发展,通信电子行业成为了现代经济发展的重要领域之一。

然而,在这个领域中,反垄断问题愈发凸显。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这个问题,并分析其背后的原因,同时也会提出解决这个问题的解决方案。

反垄断法律问题背景在通信电子行业中,很多公司都拥有强大的市场垄断地位。

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苹果公司的iOS操作系统与谷歌公司的Android 操作系统的竞争。

这种竞争基本上全部占据整个市场份额,其他操作系统都只占有很小的市场份额。

不仅如此,相互竞争的公司之间还会使用各种手段进行垄断和压制竞争对手。

这种现象带来了哪些负面影响呢?首先,消费者失去了自主选择的权利。

在一个行业中,市场竞争越少,选择的余地就越小。

这也意味着公司能够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和价格也可以更难受到消费者的监督和控制。

竞争中的参与者可以利用其垄断地位来抬高价格,使消费者无法获得公平的价格。

其次,垄断趋势也会使得行业的技术创新陷入停滞。

公司可以通过垄断手段来限制市场竞争,使其他公司无法占据市场份额,从而减少市场创新的投入,降低行业的总体创新水平。

这个问题的典型例子就是互联网数字音乐市场,行业中的一个公司(例如Spotify)可以占领越来越大的市场份额,从而将其他小公司排挤在外,导致整个行业的创新陷入停滞状态。

反垄断问题解决方案那么,我们应该如何解决这个反垄断问题呢? 一个解决方案是加强透明度和监管。

我们可以界定出垄断公司的特点,并在相关行业开展适当的监督和监管,以确保它们不会滥用垄断地位。

同时,我们也可以增加市场准入费用,从而遏制垄断公司在市场上的扩张。

另外,我们还可以鼓励建立专业化的反垄断法律委员会和监管部门。

这些机构可以围绕行业中的竞争问题和不当竞争行为开展调查和监督,从而保证行业中的市场竞争能够依照公平的标准进行。

还有一个解决方案是通过技术推动创新,从而在行业中推动市场竞争。

技术创新通常可以增加市场准入门槛,从而使垄断公司难以维持其垄断地位。

我国电信业反垄断法律规制研究——结构规制走向行为规制的开题报告

我国电信业反垄断法律规制研究——结构规制走向行为规制的开题报告

我国电信业反垄断法律规制研究——结构规制走向行为规制的开题报告一、研究的背景和意义电信业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之一,也是公共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电信业经历了长期的发展,目前正处于科技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

在这个背景下,电信业面临着各种新的挑战和问题,其中最重要的一个问题就是反垄断。

随着电信市场的日益扩大和电信企业的迅速发展,出现了一些垄断现象,例如:垄断定价、垄断切入、垄断限制等。

这些垄断行为既危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限制了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

因此,政府需要通过适当的法律规制来维护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和促进电信市场的健康发展。

我国反垄断法律制度是完善的,但实际上,其执行并不够严格和有效。

现行反垄断法规制主要是对电信企业的结构进行限制,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市场的垄断现象。

但是,仅仅进行结构限制,不能完全解决市场垄断问题。

因此,我们需要探讨电信业反垄断法律规制的研究,特别是探讨我国反垄断法规制从结构规制向行为规制的转变。

二、研究的目的和内容本研究旨在探究我国电信业反垄断法规制的现状和主要问题,分析其存在的不足和缺陷,探讨电信行业反垄断法规制从结构规制向行为规制的转变。

具体研究内容如下:1. 电信垄断行为的特点和危害;2. 我国电信业反垄断法律规制的现状;3. 我国电信垄断反垄断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4. 行业竞争政策对电信业反垄断法规制的影响;5. 电信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转变方向和措施。

三、研究方法本研究采用文献研究法、问卷调查法和案例研究法相结合的方法来深入探讨我国电信业反垄断法规制的问题。

具体方法如下:1. 文献研究法:通过查阅相关的电信领域法律法规和文献资料,掌握当前电信垄断现象的基本情况,剖析我国反垄断法律规制的现状,分析电信行业反垄断法规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2. 问卷调查法: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了解消费者对电信行业垄断现象的认识和看法,以及电信企业对反垄断法规制的态度和行为。

中国电信业反垄断规制研究的开题报告

中国电信业反垄断规制研究的开题报告

中国电信业反垄断规制研究的开题报告开题报告:中国电信业反垄断规制研究一、研究背景及意义随着中国电信市场的发展,电信运营商也变得越来越强大。

但是,这种市场垄断现象往往导致消费者的利益受损,同时也不利于市场竞争的发展。

因此,对电信业的反垄断规制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二、研究内容本研究将围绕中国电信业反垄断规制进行深入研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分析当前中国电信市场的垄断现象及其影响。

2. 研究国内外电信业反垄断规制的历史与现状。

3. 评估当前电信业反垄断规制的现实状况和问题。

4. 探索中国电信业反垄断规制的创新途径和有效策略。

5. 建立电信业反垄断规制的评价指标体系,以评估政策措施的有效性。

三、研究方法本研究将采用文献资料法、案例分析法、问卷调查法、访谈法、专家咨询法等多种研究方法进行深入调查和分析。

四、预期成果本研究预期的成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分析中国电信业反垄断规制的现实问题,为政府制定反垄断政策提供参考。

2. 提出电信业反垄断规制的创新途径和有效策略,为实现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作出贡献。

3. 建立电信业反垄断规制的评价指标体系,为政策效果的评估提供技术支持。

4. 提高公众对中国电信业反垄断规制的认识与关注,推动中国电信市场健康发展。

五、研究进度安排本研究预计历时三个月,按照以下进度安排:第一阶段:开题及文献综述。

预计用时两周。

第二阶段:调研与数据分析。

预计用时六周。

第三阶段:成果总结及撰写报告。

预计用时四周。

六、研究团队及任务分工本研究团队由三名成员组成,分别担任组长、主要研究员和数据分析员。

具体任务分工如下:组长:负责研究方案的制定、调研计划的安排、研究报告的撰写及整理等。

主要研究员:负责文献综述、调研分析、访谈问卷及专家咨询等工作。

数据分析员:负责数据收集、数据处理、统计分析以及写作技术支持等。

七、研究预算本研究预算共计20万元,包括调查费用、材料费、差旅费、人员薪酬等。

其中,调查费用为8万元,材料费用为3万元,差旅费用为3万元,人员薪酬为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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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信业反垄断问题研究【摘要】自2008年8月1日中国《反垄断法》正式出台之后,我国出现了大批反垄断案件,其中各项规定在解决这些反垄断纠纷的过程中得以实施并不断完善。

2011年电信反垄断案更是一个重要转折点,体现了反垄断执法的突出进步。

中国电信业垄断问题不断成为焦点,不仅由于电信业的自然垄断属性,并且与我国电信体制改革密切相关,国家既要进行适当的管制也需要引入市场竞争,适用《反垄断法》上也存在很多亟待完善的地方。

【关键词】反垄断;电信业;竞争;管制反垄断法是“调整国家反对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其主要内容包括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协议、企业合并和行政性垄断。

反垄断法只是针对一些垄断行为的适用除外情形,主要包括一些特殊行业如铁路、电力、通信等,这些行业进行开放的市场竞争势必会导致公共利益的损害。

如日本在1947年颁布的《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法》中规定不适用于铁路事业、电力事业、煤气事业及其他性质上为当然垄断事业的经营人所实施的其事业所固有的生产、销售或供应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七条规定:“国家对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该条提出要保障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重要行业的利益,即立法保护了在国有经济中具有特殊地位的行业,实质上是对国有重要行业的一种豁免适用,即把电信、航空、烟草、能源、电力等行政垄断行业排除在反垄断法要规制的垄断主体之外。

一、电信业自然垄断属性的新认识自然垄断行业属于该条文中所指的前者行业,是那些规模经济明显,单独一个企业能够比多个企业更有效率地提供全部产出的行业。

[3]传统意义上来说,电信业是具有自然垄断属性的行业。

自然垄断的一个显著特征是规模经济,而电信业是“网络型”性质的行业。

网络型行业是指一种需要固定网络来传输产品和服务的基础设施产业,包括电信、电力、自来水、煤气和铁路等。

[4] 但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后,电信业所具备的自然垄断属性在不断减弱。

电信业的传输成本、建设维护成本迅速降低,致使网络的投资成本不再高昂,自然导致原本壁垒较高的电信行业涌入了更多投资经营者,这也逐步缩小了电信行业与其他服务行业的差别。

形势的变化使我们必须重新思考电信业的市场管理体制,原先的政府管理方式已经不适用于该变化,应转换模式,置电信业于市场竞争中,这就必然会形成电信业的反垄断。

二、我国电信业体制改革我国电信业的改革发展可以大致分为三个阶段:1994年以前的第一阶段,中国电信业的政策制定和业务经营都由邮电部掌管,是典型的政企不分模式。

这一方面加快了我国电信业的高速发展,初步达到了电信网初级规模。

但同时,弊端也伴随产生和放大,即政府过度的管制弱化了市场的调节作用,也造成了电信业缺乏独立运营能力,这对以后电信业的发展与改革极其不利。

第二阶段是1994年到1998年,1994年7月19日,中国联通公司正式成立,标志着我国电信业“双寡头垄断”市场格局的形成。

该时期下,经营者相对提高了电信服务质量并且适当调整了电信资费,这是一个良好的局面,但同时也出现了一定的问题,由于在第一阶段的长期积累中国电信形成了庞大的规模,而相对中国联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明显的劣势地位,这种双寡头垄断的市场格局是极不对称的。

第三阶段是1998年以后,国家成立信息产业部,将中国电信与邮电部脱离,实行政企分离。

同时拆分中国电信,准许网通公司、吉通公司和铁通公司进入电信运营市场,促进电信市场竞争机制发展。

2000年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的成立,正式形成了中国通信市场上的两大运营企业。

2002年上半年,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国务院再次做出了对中国电信的重组方案,以地域为划分标准,组建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电信集团公司。

2008年5月进行了第三次重组,将现有的6家运营商变成“3+1”模式,中国联通cdma网并入中国电信,合并中国联通与中国网通形成新联通,中国移动吸纳中国铁通组成新移动,保持原有的中国卫通不变,形成了目前电信业主要格局。

三、国外电信业反垄断比较分析(一)美国电信业反垄断概述美国于1934年制定了《电信法》,之后成立了联邦通信委员会(fcc),在电信规制上主要包括价格监管、允许交叉补贴和互联互通监管。

经过这一阶段的发展,at&t公司逐渐垄断经营了美国电信业,市场上的垄断地位坚不可摧。

但之后出现了at&t公司不断兼并一些新兴电话公司的行为,严重危及电信业的发展,反垄断诉讼开始涌现,因此在20世纪后期电信业开始改革,主要焦点是在电信业务市场中打破垄断、引入竞争。

1984年at&t解体,将其22个电话公司变成7个贝尔公司,并尝试采取一些措施引入并促进竞争,是消费者从中受益。

如拆分之后长话业务与市话业务相分离,促进了运营商之间的公平竞争,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美国电信业的发展。

1996年美国颁布了新的《通信法》标志着电信、有限电视、广播运营商三网融合、全面竞争时代的到来。

(二)欧盟电信业反垄断立法简述在1987年颁布的《开放网络规定》相关法规之前,国有运营商的垄断性经营仍主导欧盟电信市场,随着该法规的出台,正式确立了以破除垄断、引入竞争机制为核心的电信政策。

在欧盟电信业自由化的过程中,颁布一系列法令:一是保障进入电信市场的权利,成员国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使任何电信企业都能够在其领土范围内提供电信服务,并有权建立或提供电信网络;二是取消专有权和特权;三是建立经营许可证制度,并且规定取得许可证的前提条件;四是规定基本电信服务,保证最低要求的公用电信服务;五是取消了电信服务使用有线电视网络的限制,促进电话、电视、网络的融合。

欧盟的三网融合政策的不断发展与成熟,促使了其电信市场自由竞争化格局的逐步形成。

对比美国与欧盟电信反垄断立法进程,我国电信业的改革历程首先由于政企不分的管理模式,打破垄断的主动性无法形成,而美国与欧盟电信业可以较好地基于市场竞争机制形成。

其次由于电信业发展前期政府的过度管制导致了最初形成的几个主要运营商积累了巨大的资源和市场,长期占领多数市场,而使成立时间较短的新兴运营商难以介入,其竞争力微乎其微。

四、我国电信业引入竞争规制的分析(一)确立相应的电信市场竞争法律规范虽然我国相继出台的《反垄断法》、《竞争法》等相关法律可以有效解决反垄断相关问题,但是至今还未制定正式的《电信法》来规范电信市场的反垄断竞争行为。

实践中,仍然存在大量竞争行为处于法律边缘地带,必须加快和加强电信相关立法,以建立有效竞争秩序的电信市场、促进技术发展进步和保护用户利益为立法基本准则。

首先,由于电信行业具有特殊的技术特征,并不一定能适用目前的《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因此《电信法》应当对电信市场竞争汇总的表现行为加以列举,将技术表现转化为竞争法律术语。

发达国家的电信立法中不仅将竞争作为电信法的一大原则,更在具体制度设计中结合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态,充分贯彻和落实有效竞争理念。

其次,《电信法》应当对三网融合的一些基本问题做出明确规定:1.规范互联互通相关机制作为影响电信竞争的主要因素和电信管制的主要内容,互联互通障碍一直被广大消费者所诟病,运营商为抢占利益而设置不合理障碍,导致其他运营商竞争者的业务发展。

因此,在《电信法》中重新制定互联费用结算方式,有利于互联互通的完善和发展。

2.准确定位、开放市场,是引入竞争的前提要求以美国为例,由于市场开放较早,对电信管制的基本方针是以电信设施的有无、市场支配的大小决定管制的力度,仅限制具有支配地位的经营者,而对新电信经营者进入市场实行登记认可,原则上是进出自由。

[5]相比之下,我国对电信市场的准入实行严格的特许审批制度,这不利于民间资本的进入,因此在新电信法制定时应贯彻放宽电信市场进入的原则。

3.禁止交叉补贴行为交叉补贴行为在电信业是一中常见但也隐蔽的垄断行为,这一行为表现为利用某一领域的垄断高额利润,补贴竞争激烈的产品或服务,从而降低该产品或服务的价格,使得该价格具有竞争优势或为低于成本的掠夺性定价。

[6]法律应该禁止该种隐蔽的补贴行为,否则会阻碍其他竞争者进入市场,形成不利于市场发展的垄断现象。

4.科学评估并出台正式法律文件规定不对称管制不对称管制的目的在于平衡实力相差悬殊的各运营商,达到有效竞争的效果。

(二)建立面向融合的管制机构美国学者马维·h·伯恩斯坦对管制机构的定义是:管制机构是指凡有制定标准、针对私人经济活动加以限制或给予利益,并通过准司法的行政程序以制定与执行这些标准的机关。

[7]垄断性产业管制机构存在的价值就在于它具有比其他政府机构更高的效率。

从其特征上来看,管制机构具有独立性。

成立统一的监管机构来解决不同部门之间的利益之争,是一项有效的监管模式,但其弊端是需要大幅度改革长期存在的体制,实践中最不易实现。

但伴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各个产业间相互融合,电信管制正逐步从独立管制向融合管制过渡。

如美国和英国,由于其三网融合的进度快、覆盖面广,采取统一的监管机构进行融合管制,极大地促进了融合产业的实现与高速发展。

但对比我国电信业,由于长期实施分业监管机制,要想达到融合管制不是一蹴而就的。

实践中,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建立融合的法律授权,推进电信与广电监管机构的融合,摸索出具有中国特色的三网融合监管机构。

在政策上,国家明确提出了要加快推进三网融合进程,随着广电系统推行电视节目内容制作和播出分营政策,电信运营商有获得更多内容源同时广电企业也将大规模进入传统电信市场,是三网融合的一大突破。

如先进行科学评估确定试点地区,然后在其设立临时性的融合管制部门,同时对监管的效果进行全程科学分析,再结合国外有关经验,逐步建立与具体实践相结合的融合管制机构。

五、总结从上文中对比美国与欧盟电信业的改革与发展,中国电信业虽然起步较晚,但在短短的二十多年间发展迅速,基本达到了由自由垄断到基本形成有效的市场竞争格局,但同时也存在着电信业竞争规制相对较为缓慢的严重问题。

因此,要加快电信法立法进程,完善《反垄断法》适用规定,建立在立法基础上的管制机构,实现中国电信业的技术快速进步。

参考文献:[1]漆多俊.经济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112.[2]徐士英.竞争法新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139.[3]徐士英.竞争法新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138.[4]黄继中.自然垄断与规制:理论与经验[a].佟健.电信竞争与呼叫外部性[c].北京: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314.[5]朱家贤.反垄断立法与政府管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239.[6]娄耀雄.电信法[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0:237.[7]王俊豪.反垄断与政府管制:理论与政策[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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