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生物制品规程(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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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GMP标准规范-生物制品

新GMP标准规范-生物制品

新GMP 标准规范-生物制品第一章第一章 范围范围第一条第一条 生物制品的制备方法是对其进行相应控制的关键因素。

按照下类方法制备的生物制品属本附录适用的范围: — 微生物培养物,不包括重组DNA 制品;— 微生物和细胞培养物,包括由DNA 重组或杂交瘤技术制备的制品;— 生物组织提取物;— 通过胚胎或动物体内的活生物体繁殖。

第二条第二条 采用上述方法制备的生物制品包括:细菌类疫苗(含类毒素)、病毒类疫苗、抗毒素及抗血清、血液制品、细胞因子、生长因子、酶、按生物制品管理的体内和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其他活性制剂(如毒素、抗原、变态反应原、单克隆抗体、重组DNA 制品、抗原抗体复合物、免疫调节剂及微生态制剂等)。

第三条第三条 人血浆蛋白制品不属于本附录适用的范围。

第二章第二章 原则原则第四条第四条 应根据生物制品下列产品和工艺的特殊性对其生产过程和中间产品的检验进行特别的控制,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生物制品的生产涉及生物过程和生物材料,如细胞培养、活生物体材料提取等。

这些生产过程存在固有的可变性,因而其副产物的范围和特性也存在可变性,甚至培养过程中所用的物料也是污染微生物生长的良好培养基;— 生物制品质量控制需采用比理化测定可变性更大的生物学分析技术;— 为提高产品效价(免疫原性)或维持生物活性,常需在成品中加入佐剂或保护剂,致使部分检验项目不能在制成成品后进行。

第三章第三章 人员人员第五条第五条 从事生物制品生产的全体人员(包括清洁人员、维修人员)均应根据其生产的制品和所从事的生产操作进行专业(卫生学、微生物学等)和安全防护培训。

培训记录应归入个人培训档案,培训效果应进行考核评估和定期回顾。

第六条第六条 生产和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细菌学、病毒学、生物学、分子生物学、生物化学、免疫学、医学、药学等),并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以确保其能够在生产、质量管理中履行职责。

第七条第七条 根据所生产制品的生物安全评估结果,应对生产、维修、检验、动物饲养的操作人员、管理人员接种相应的疫苗并定期体检。

生物制品生产用原材料及辅料的质量控制规程

生物制品生产用原材料及辅料的质量控制规程

生物制品生产用原材料及辅料的质量控制规程12生物制品是采用生物技术制备而成的具有活性的药品。

生物制品的生产工3艺复杂且易受多种因素影响,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各种材料来源复杂,可能引入4外源因子或毒性化学材料;产品组成成分复杂且一般不能进行终端灭菌,产品5的质量控制仅靠成品检定难以保证其安全性和有效性。

因此,对生物制品生产6用原材料和辅料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是降低制品中外源因子或有毒杂质污染7风险,保证生物制品安全有效的必要措施。

8本规程是对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在生物制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材料和辅料9质量控制的通用性要求。

10一、、生物制品生产用原材料11生物制品生产用原材料系指生物制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所有生物材料和化学12材料。

本规程所述原材料不包括用于生物制品生产的起始原材料(如细胞基质、13菌毒种、生产用人血浆和动物免疫血清等)。

141.分类15按照来源可将生物制品生产用原材料分为两大类,一类为生物原材料,主要16包括来源于微生物,人和动物细胞、组织、体液成分,以及采用重组技术或生17物合成技术生产的生物原材料等;另一类为化学原材料,包括无机和有机化学18材料。

192.风险等级分级及用于生产的质量控制要求20根据原材料的来源、生产以及对生物制品潜在的毒性和外源因子污染风险等21将生物制品生产用原材料按风险级别从低到高分为以下四级,各级生物制品原22材料至少应进行的质量控制要求见附表1。

23对于不同风险级别原材料的质量控制,应充分考虑来源于动物(或人)的生24物原材料可能带来的外源因子污染的安全性风险。

生产过程中应避免使用毒性25较大的化学原材料,有机溶剂的使用应符合本版药典附录“残留溶剂检测”的26相关要求。

27第1级为较低风险的原材料。

为已获得上市许可的生物制品或药品无菌制剂。

28如人血白蛋白、各种氨基酸、抗生素注射剂等。

29第2级为低风险原材料,这类原材料为已有国家药品标准、取得国家药品批30准文号并按照我国现行药品GMP生产的用于生物制品培养基成分以及提取、纯31化、灭活等过程的化学原料药和药用级非动物来源的蛋白水解酶等。

生物制品国家标准物质制备和标定规程

生物制品国家标准物质制备和标定规程

生物制品国家标准物质制备和标定规程一、定义生物制品标准物质,系指用于生物制品效价、活性或含量测定的或其特性鉴别、检查的生物标准品或生物参考物质。

二、标准物质的种类生物制品标准物质分为二类.1国家生物标准品,系指用国际生物标准品标定的,或由我国自行研制的(尚无国际生物标准品者)用于定量测定某一制品效价、毒性或含量的标准物质,其生物学活性以国际单位(IU)、单位(U)或以重量单位(g,mg等)表示。

2国家生物参考品,系指用国际生物参考品标定的,或由我国自行研制的(尚无国际生物参考品者)用于微生物(或其产物)的定性鉴定或疾病诊断的生物试剂、生物材料或特异性抗血清;或指用于定量检测某些制品的生物效价的参考物质,如用于麻疹活疫苗滴度或类毒素絮状单位测定的参考品,其效价以特定活性单位表示,不以国际单位(IU)表示。

三、标准物质的制备和标定1标准物质制备用实验室、洁净室应符合中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或《实验室操作规范》要求。

2国家标准物质的制备和标定由国家药品检定机构负责。

3新建标准物质的研制(1)原材料选择制备生物制品标准物质的原材料应与供试品同质,不应含有干扰性杂质,应有足够的稳定性和高度的特异性,并有足够的数量.(2)标准物质的配制、分装、冻干和熔封根据各种标准物质的要求进行配制、稀释.须要加保护剂等物质者,该类物质应对标准物质的活性、稳定性和试验操作过程无影响,并且其本身在干燥时不挥发. 经一般质量检定合格后,精确分装,精确度应在±1%以内.需要干燥保存者应在分装后立即进行冻干和熔封.除另有规定外,冻干者水分含量应低于3%。

标准品的分装、冻干和熔封过程,应保证对各安瓿间效价和稳定性的一致性不产生影响。

(3)标定①协作标定新建标准物质的研制或标定,一般需经3个有经验的实验室协作进行.参加单位应采用统一的设计方案、统一的方法和统一的记录格式,标定结果须经统计学处理(标定结果至少需取得5次独立的有效结果)。

中国生物制品规程

中国生物制品规程

第一条为加强生物制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行政法规,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生物制品是药品的一大类别。

生物制品系指以微生物、寄生虫、动物毒素、生物组织作为起始材料,采用生物学工艺或分离纯化技术制备,并以生物学技术和分析技术控制中间产物和成品质量制成的生物活性制剂。

它包括疫(菌)苗、毒素、类毒素、免疫血清、血液制品、免疫球蛋白、抗原、变态反应原、细胞因子、激素、酶、发酵产品、单克隆抗体、DNA重组产品、体外免疫试剂等。

第三条生物制品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并依法实施监督。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研制、生产、经营民用生物制品的各单位均适用本规定。

在现行体制下,抗生素、激素、酶仍按一般药品进行管理。

第四条新生物制品的研制和审批按部颁《新生物制品审批办法》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办理。

除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验证外,其他制品未经批准,不得临床使用。

第五条新建生物制品生产企业,需事先向卫生部提出申请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提出初审意见,报卫生部审批。

经批准项目均须按卫生部颁发的GMP规定设计和施工;建成后由卫生部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联合验收。

经验收合格单位,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颁发《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

第六条已有产品的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增添新品种,需向卫生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GMP规定新建或改建车间。

由卫生部会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准予增加新品种。

第七条经验收合格的生产单位,按所生产品种的制造检定规程连续生产三批产品,在自检合格后,将生产检定记录和样品送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审查和检定。

卫生部根据检定所的报告核发《药品生产批准文号》。

第八条由卫生部生物制品标准化委员会制订,卫生部审批、颁发的《中国生物制品规程》是国家对生物制品生产和检定的基本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生物制品规程》的技术规定。

凡不符合《生物制品规程》要求的制品,一律不准生产、销售。

中国生物制品规程

中国生物制品规程

中国生物制品规程引言生物制品是指通过生物工程技术或者其他相关技术,经过一系列制备过程,生产出来的具有治疗、预防和诊断等功能的制品。

由于生物制品对人体健康具有重要的作用,其生产、销售和使用等环节必须受到严格的监管和规范。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中国制定了一系列生物制品规程,以规范生物制品的研发、生产、质量控制和使用等方面。

1. 生物制品的分类和定义根据生物制品的来源、功能和用途,可以将其分为以下几类: - 疫苗:用于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制品,包括疫苗接种和疫苗制造; - 血液制品:包括血液及其制品的采集、加工和质量控制; - 生物制剂:由生物材料提取或分离得到的制品,用于治疗疾病; - 诊断试剂:用于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测的试剂物品; - 细胞和基因治疗:利用细胞和基因工程技术治疗疾病的制品。

2. 生物制品研发和生产管理生物制品的研发和生产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在研发和生产过程中,需要进行以下管理措施: - 质量管理体系:建立符合国家标准和法规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管理文件、质量管理人员和质量管理培训等; - 原材料采购和管理:对原材料进行详细的质量检测和记录,确保原材料的质量符合要求; - 工艺流程控制:建立适当的工艺流程,确保产品的质量和稳定性; - 生产设备管理:对生产设备进行定期的检测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产品的质量安全; - 药品存储和运输:对生物制品的存储和运输进行严格的管理,确保产品的质量和有效期限; - 不良事件报告和处理:及时报告和处理生物制品的相关不良事件,采取措施避免和减少不良事件的发生。

3. 生物制品质量控制生物制品的质量控制是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的关键环节。

质量控制包括以下方面: - 质量标准和规范:制定生物制品的质量标准和规范,包括化学和生物学性质、指标和检测方法等;- 批签发制度:对生物制品的每一批次进行签发,确保产品的质量符合要求; - 质量检测和监测:对生物制品进行定期的质量检测和监测,确保产品的质量和稳定性; - 不合格品管理: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进行处理,包括退货、召回和销毁等;- 质量风险评估和管理:对生物制品的质量风险进行评估和管理,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

《中国药典》2020版—生物 制品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管理规程

《中国药典》2020版—生物 制品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管理规程

寸逮.保管菌毒种应有严格的登记制度,建立详细的总崎司心如喙硝怼五侧咙中国药典2015 年版'r X/a 、.i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管理规程、、总则瓜众酱未l京咋、之菌气旨直接用千众勹扣)原体、立克次体或病沥等,/\堇霪崎和概鳍扣哥霾菌甜种。

菌讲种按中国《人间传染的病原做生基础l分类.` }生产和检定用卤诽种,包旦竺立巴巴竺覂豐:问:源途径归合法恩喜了匣王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3.生物制品生产用菌群种应采用种子批系统l。

原始种子应验明其历史、来巠[ 玉物学特正从飞扫子传代和扩增后保存的为主种子批。

从主种子批传代和扩增后保存的为工作种子批,工作种子批用于生产疫苗$工作种子批的生物学特性应与原始种子一致,每批主种子批和工作种子批均应按各论耍求保管、检定和使用。

由主种子批或工作种子批移出使用的团毒种无论开瓶与否,均不得再返回贮存。

生产过程中应规定各级种子批允许传代的代次,并经庙; ] 袖笱品督管理部门批准.\____________响扛诸卸卢渴沁L二一二J4.免谣种的传代及检定实验室应符合国家生物安全的相关规定。

5.各生产单位质证管理部门对本单位的菌霉种施行统一管理。

二、菌毒种登记程序1. 由国家菌群种保藏机构统一编号的曲碍种,使用立不得更改及仿冒.记录菌毒种的学名、株名、历史、来源、特性、用途、批号、传代冻飞屈面而数证。

在保管过程中,几石代:冻弁邕生生』竺竺巴竺巳卫巫堕,并定期核对库存:::三;三原般后三:定基体物::户::;基:1.第一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非常严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中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宜布消灭的微生物.2.第二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严重疾病,比较容易直接或者间接在人与人、动物与人、动物与动物间传播的微生物.I疫苗品种BCG D). P 伤 02.皮内注射用卡介苗i f检代、II 的 基因序列测定、的原始种子批、主种子批和工作种子批时,须经本单位领 甘已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管理规程3. 第三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 疾病,但 一般 情况 下 对 人 、 动物 或 者 环境不 构 成 严 项 危害,传播风险有限,实验室感染后很少引起严项疾病,井且具备有效治疗和预防措施的微生物.4. 第四类病原微生物,是指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的彶生物.四、菌毒种的检定].产生用葆举种应按各论要求进行检定。

中国生物制品质量规程

中国生物制品质量规程

中国生物制品质量规程
中国生物制品质量规程于2009年发布,自2010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该规程的目的是加强对生物制品质量的管理,促进生物制品的科学研究和临床应用,并保障人民健康和安全。

该规程适用于在中国生产、进口和使用的各种生物制品,包括人用疫苗、免疫血清制品、诊断试剂、基因工程药品、细胞和组织工程制品、血制品、生物制品原材料以及动物用疫苗和免疫血清制品等。

该规程规定了生物制品的质量要求和检验标准,包括生产过程控制、质量控制、质量风险评估、质量规范和质量审查等方面。

其中,生产过程控制要求生产者建立全面的系统,确保生产过程的可控性,从而生产出符合规定质量要求的产品。

而质量控制则要求生产者建立详尽的质量控制规程,从原料、生产环境、人员素质等多个方面进行控制,确保产品的质量稳定和可靠。

此外,该规程还强调了质量管控的全员参与,并规定了各种生
物制品的规格、标签、使用期限等信息。

同时,该规程还明确了生
产者的责任和义务,如进行生产过程监管,并建立事故应急预案等。

综上所述,中国生物制品质量规程是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加
强生物制品质量管理、推动生物制品科研与应用等多个方面都具有
重要意义的一项法规。

同时,各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应认真履行法规
要求,建立全面可控的生产体系,确保生产的生物制品质量稳定和
可靠。

中国生物制品规程

中国生物制品规程
曾用名:精制流行性斑疹伤寒鼠肺疫苗
拟停止使用
10
血源乙型肝炎疫苗
《中国生物制品规程》1995年版、1990年版
曾用名:乙型肝炎血源疫苗
拟停止使用
11
口服轮状病毒活疫苗
《中国生物制品规程》2002年增补版
标准提高
治疗类
1
卡介菌多糖核酸注射液
《中国生物制品规程》2000年版、1995试行版
曾用名:卡介菌多糖、核酸制剂
曾用名:A群链球菌制剂
标准提高
5
注射用红色诺卡氏菌细胞壁骨架
《中国生物制品规程》2000年版
曾用名:红色诺卡氏菌细胞壁骨架制剂
标准提高
6
铜绿假单胞菌注射液
《中国生物制品规程》2000年版
曾用名:绿脓杆菌制剂
标准提高
7
枯草芽孢杆菌喷雾剂
《中国生物制品规程》2000年版
标准提高
8
假单胞菌注射液
《中国生物制品规程》2000年版
拟停止使用
13
人脐带组织浆
《中国生物制品规程》1990年试行版、1979年暂行版
拟停止使用
14
人胎盘组织液
《中国生物制品规程》2000年暂行版、1995年暂行版、
标准提高
15
人胎盘脂多糖注射液
《中国生物制品规程》2000年暂行版、1979年版
标准提高
16
人胎盘血白蛋白
《中国生物制品规程》2000年版、1995年版、1990年版、1979年暂行版
附件:
《中国药典》2010年版三部未收载历版《中国药典》三部和
《中国生物制品规程》的品种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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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品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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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制品统一名称规程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种、毒种管理规程生物制品国家标准品的制备和标定规程生物制品分批规程生物制品分装规程吸附百日咳菌苗、白喉、破伤风类毒素混合制剂制造及检定规程吸附百日咳菌苗、白喉类毒素混合制剂制造及检定规程钩端螺旋体菌苗制造及检定规程冻干皮内注射用卡介苗制造及检定规程A群脑膜炎球菌多糖菌苗制造及检定规程冻干皮上划痕用鼠疫活菌苗制造及检定规程皮上划痕人用炭疽活菌苗制造及检定规程冻干皮上划痕人用布氏菌病活菌苗制造及检定规程治疗用布氏菌病菌苗制造及检定规程短棒状杆菌菌苗制造及检定规程流行性乙型脑炎灭活疫苗制造及检定规程冻干流行性乙型脑炎活疫苗制造及检定规程森林脑炎疫苗制造及检定规程人用浓缩狂犬病疫苗制造及检定规程冻干麻疹活疫苗制造及检定规格冻干流行性腮腺炎活疫苗制造及检定规程口服脊髓灰质炎活疫苗制造及检定规程血源乙型肝炎疫苗制造及检定规程冻干黄热活疫苗制造及检定规程吸附精制白喉类毒素制造及检定规程吸附精制破伤风类毒素制造及检定规程成人用吸附精制白喉类毒素制造及检定规程吸附精制白喉、破伤风二联类毒素制造及检定规程精制抗毒素制造及检定规程精制抗蛇毒血清制造及检定规程精制抗炭疽血清制造及检定规程精制抗狂犬病血清制造及检定规程原料血浆采集(单采知浆术)规程人胎盘血白蛋白制造及检定规程人血白蛋白(低温乙醇法)制造及检定规程人血丙种球蛋白制造及检定规程乙型肝炎免疫球蛋白制造及检定规程狂犬病免疫球蛋白制造及检定规程破伤风免疫球蛋白制造及检定规程冻干组织胺丙种球蛋白制造及检定规程冻干人凝血因子Ⅷ浓制剂制造及检定规程冻干人凝血酶原复合物制造及检定规程冻干人纤维蛋白原制造及检定规程冻干基因工程α1b干扰素制造及检定规程冻干基因工程α2a干扰素制造及检定规程冻干精制人白细胞干扰素制造及检定规程旧结核菌素制造及检定规程结核菌素纯蛋白衍化物(TB-PPD)制造及检定规程卡介菌纯蛋白衍化物(BCG-PPD)制造及检定规程布氏菌素制造及检定规程锡克试验毒素制造及检定规程生物制品无菌试验规程生物制品化学规定规程伤寒菌苗制造及检定规程伤寒、副伤寒甲二联菌苗制造及检定规程伤寒、副伤寒甲、乙三联菌苗制造及检定规程生物制品包装规程生物制品储存、运输规程生物制品生产用马匹检疫及管理规程实验动物和动物试验管理规程人二倍体细胞建株、检定及制备疫苗规程生物制品统一名称规程生物制品系指以微生物、寄生虫、动物毒素、生物组织作为起始材料,采用生物学工艺或分离纯化技术制备,并以生物学技术和分析技术控制中间产物和成品质量制成的生物活性制剂,包括菌苗,疫苗,毒素,类毒素,免疫血清,血液制品,免疫球蛋白,抗原,变态反应原,细胞因子,激素,酶,发酵产品,单克隆抗体,DNA重组产品,体外免疫诊断制品等。

1 生物制品种类根据所采用的材料、制法或用途不同,分类如下:1.1 菌苗指由有关细菌、螺旋体制成。

1.2 噬菌体指由特定宿主菌的噬菌体制成。

1.3 疫苗指由有关立克次体、病毒制成。

1.4 抗血清与抗毒素指经特定抗原免疫动物后,采血分离血浆或血清制成。

1.5 类毒素指由有关细菌产生的外毒素经脱毒使之类毒化后制成。

1.6 混合制剂1.7 血液制品指由人的血液分离提取制成。

1.8 细胞因子1.9 诊断制品1.10 其他2 各种生物制品定名原则2.1 基本名称基本名称分两部分.第一部分列出病名(如麻疹、伤寒等),或菌名、病毒名(如大肠艾希氏菌、乙型肝炎病毒等),或人名(如卡介、锡克等),或材料来源(如人血、人胎盘血等)。

第二部分列出制品种类(如菌苗、疫苗、诊断血清等)。

举例:伤寒菌苗诊断用伤寒、副伤寒、变形菌OX19、OX2、OXK菌液人胎盘血白蛋白锡克试验毒素2.2为进一步阐明制品的性质,必要时在基本名称前或中或后加以适当的形容词。

如A群脑膜炎球菌多糖菌苗。

2.2.1 制造方法一般不要标明。

如地鼠肾细胞流行性乙型脑炎灭活疫苗,可省略“地鼠肾细胞”等字样,但:(1)由于制品制造方法上改变,为区别过去习用名称或两种制造方法同时存在,则应在基本名称前标明。

举例:人用浓缩狂犬病疫苗(2)剂型为液体者,液体二字不要标明,其他剂型则应标明。

举例:钩端螺旋体菌苗冻干麻疹活疫苗2.2.2菌苗、疫苗分“灭活”及“活”的两种。

灭活菌苗、灭活疫苗之“灭活”两字均不要标明。

活菌苗、活疫苗除习用的如卡介苗外,其他则应标明。

若两种制品同时存在,则应标明“灭活”及“活”字样。

举例:流行性乙型脑炎灭活疫苗流行性乙型脑炎活疫苗2.2.3 用法与用途(1)一般用法均不要标明,但作特定途径使用者则应标明。

举例:冻干皮上划痕用鼠疫活菌苗冻干皮内注射用卡介苗(2)预防制品均不要在基本名称前标明预防用,其他用途者则应标明。

举例:治疗用布氏菌病菌苗(3)预防人、畜共患疾病的同型制品,为区别于兽用者,可标明人用。

举例:皮上划痕人用炭疽活菌苗(4)诊断用品有用于体内、体外两类。

用于体内者如旧结核菌素、锡克试验毒素,不加诊断用字样。

用于体外者,可加诊断或诊断用字样,并根据制品的诊断目的(如抗鼠疫菌噬菌体)、剂型(如冻干、诊断用血球)、种类(如抗原、诊断血清)等定名。

2.2.4 多联多价制品(1)一种剂型的成分包括几个同类制品者,于制品种类前加“×联”字样。

举例:伤寒、副伤寒甲、乙三联菌苗(2)一种剂型的成分包括同一制品之不同群、型别者,于制品名称前加“多价”字样,并加括号注明每个群、型别名称。

举例:冻干多价精制气性坏疽(威氏、水肿、脓毒、溶组织)抗毒素2.2.5 混合制剂一种剂型的成分包括不同类制品者,于列举各制品名称后加“混合制剂”字样。

举例:吸附百日咳菌苗、白候、破伤风类毒素混合制剂3 其他不属于菌苗、疫苗、抗毒素、类毒素等者,可参照上述方法定名。

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种、毒种管理规程1 总则1.1 本规程所称之菌、毒种系指直接用于制造和检定生物制品的细菌、立克次体或病毒,以下简称菌、毒种。

菌、毒种按《中国医学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办法》第二条分类。

菌、毒种的管理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以下简称检定所)负责。

1.2 各生产单位按规程生产或检定生物制品所用之菌、毒种由检定所或卫生部委托的单位保存、检定及分发。

各生产单位自行分离或收集的菌、毒种,凡拟用于生产或检定者,均须经检定所审查认可。

新生物制品所用的菌、毒种按卫生部《新生物制品审批办法》办理。

1.3 生物制品生产应采用种子批系统。

原始种子库应验明其记录、历史、来源和生物学特性。

从原始种子库传出、扩增后冻干保存的为生产用种子库。

生产用种子批的生物学特征应与原始种子批一致。

每批生产用种子批均应按规程要求保管、检定和使用。

1.4 各生产单位应指定专业部门对本单位的菌、毒种施行统一管理,每年向单位领导书面报告管理情况,并抄报检定所。

1.5 凡增加、减少或变更生产及检定用菌、毒种须经检定所审查认可。

2 菌、毒种登记程序2.1 菌、毒种由检定所统一进行国家菌、毒种编号,各单位不得更改。

各生产单位自行分离、收集的菌、毒种,凡正式用于生产和检定者,经检定所审查同意后给予正式国家编号。

2.2 保管菌、毒种应有严格的登记制度,建立详细的总帐及分类帐。

收到菌、毒种后应立即进行编号登记,详细记录菌、毒种的学名、株名、历史、来源、特性、用途、批号、传代冻干日期、数量。

在保管过程中,凡传代、冻干及分发,均应及时登记,并定期核对库存数量。

2.3 收到菌、毒种后一般应于3个月内进行检定。

用培养基保存的菌种应及时检定。

3 菌、毒种的检定3.1 生产用菌、毒种应按各项制品规程要求定期进行检定。

3.2 所有菌、毒种检定结果应及时记入菌、毒种检定专用记录内。

3.3 不同属或同属菌、毒种的强毒及弱毒株不得同时在同一或未经严格消毒的无菌室内操作。

一、二类菌、毒种及芽胞菌、真菌必须在严格隔离的专用实验室及动物室内操作,并应加强对操作人员的防护。

活菌、活毒操作必须严格执行《活菌、活毒操作管理制度》。

3.4 三、四类菌、毒种的操作应按各项制品规程的规定在专用或适当的实验室内进行。

3.5 各单位的质量检定部门应定期了解本单位的菌、毒种保管、检定及使用情况,必要时进行抽查,或会同制造部门进行检查。

4 菌、毒种的保存4.1 菌、毒种经检定后,应根据其特性选用适当方法及时保存。

最好冻干,低温保存。

4.2 不能冻干保存的菌、毒种,应保存2份或保存于2种培养基,一份供定期移种或传代用,另一份供经常移种或传代用。

用培养基保存的菌种管应用石蜡密封或熔封。

4.3 保存的菌、毒种传代或冻干均应填写专用记录。

4.4 菌种管上应有牢固的标签,标明菌、毒种编号、批号(或代次)、日期。

5 菌、毒种的销毁5.1 销毁无保存价值的一、二类菌、毒种须经单位领导批准,销毁三四类菌、毒种须经科室主任批准,并在帐上注销,写明销毁原因。

5.2 保存的菌、毒种传代、移种后,销毁原菌、毒种之前,应仔细检查新旧菌、毒种的标签是否正确。

6 菌、毒种的交换6.1 菌、毒种最好冻干、真空封口发出,如不可能,毒种亦可以组织块的形式保存于50%甘油内发出,菌种亦可用培养基保存发出,但管口必须严封。

6.2 各生产单位或其他机构之间相互索取的菌、毒种,凡直接用于生产及检定者,均须经检定所审查认可。

7 菌、毒种的索取与分发7.1 索取或邮寄菌、毒种必须按《中国医学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办法》和卫生部、邮电部、交通部、铁道部颁布的有关菌、毒种邮寄与包装规定的要求办理。

7.2 分发生物制品生产和检定用菌、毒种应附上详细的历史记录及各项检定结果。

生物制品国家标准品的制备和标定规程1 标准品的种类和定义国家标准品分三类:1.1 国家标准品系指用国际标准品标定的,用于衡量某一制品效价或毒性的特定物质,其生物活性以国际单位表示。

1.2 国家参考品系指用国际参考品标定的,用途与国家标准品相似的特定物质,一般不定国际单位。

1.3 国家参考试剂系指用国际参考试剂标定的,用于微生物(或其产物)鉴定或疾病诊断的生物诊断试剂,生物材料或特异性抗血清。

2 制备、标定、供应单位2.1 国家标准品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下称检定所)负责制备(或委托其他单位制备)、检定、初步标定、组织协作标定及供应。

2.2 国际标准品、参考品及参考试剂由检定所向WHO联系索取、保管和使用。

3 新国家标准品的建立3.1 原料选择3.1.1 原料应具有高度稳定性和适合检测或试验要求的特异性,不应含有干扰使用目的的杂质。

3.1.2 尽可能使标准品在性质上与供试品相对一致。

3.1.3 必须具有足够数量的原料,以满足多年使用的需要。

3.2 初步标定选好原料后,根据各种标准品的不同要求,用适宜的保护缓冲液稀释,然后用国际标准品进行初步标化,大体确定其效价单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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