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食品生产资料年度检查工作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新版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企业内部检查员管理办法.课件.doc

新版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企业内部检查员管理办法.课件.doc

附件8: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企业内部检查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企业内部加强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质量管理和标志使用管理,保障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产品质量和品牌信誉,根据《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企业是指申请使用绿色食品生产资料商标标志和获得绿色食品生产资料商标标志使用权的生产主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企业内部检查员,是指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企业内部负责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质量管理和标志使用管理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企业应建立内部检查员制度,并赋予内部检查员与其职责相对应的管理权限。

第五条中国绿色食品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内部检查员的培训指导、注册和管理工作;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负责培训和资质审核工作。

第六条企业内部检查员职责(一宣贯绿色食品生产技术标准;(二按照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使用准则和《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协调、指导、检查和监督企业内部绿色食品生产资料原料采购、投入品使用、产品检验、包装印刷、广告宣传等工作;(三配合绿色食品工作机构开展绿色食品生产资料监督管理工作;(四负责绿色食品生产资料相关数据及信息的汇总、统计、编制,及与各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的沟通工作;(五承担本企业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证书和《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管理,以及产品增报和续展工作。

(六开展对企业内部员工有关绿色食品生产资料知识的培训。

第七条企业内部检查员资格条件(一具备一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绿色食品生产资料知识;(二具有在本企业工作三年以上的经历,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三熟悉与本行业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及行业规范;熟悉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质量管理和标志管理的相关规定; 熟悉本企业的管理制度;(四接受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五遵纪守法,坚持原则,爱岗敬业。

第八条企业内部检查员申请注册管理(一内部检查员须经本人申请,企业推荐,由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进行资格审核;(二经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培训考试合格的,由协会统一注册并颁发《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企业内部检查员证书》;(三内部检查员不再履行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职责,其《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企业内部检查员证书》自动失效,企业应在15日内将证书交回协会。

绿色食品安全环保管理制度内容

绿色食品安全环保管理制度内容

绿色食品安全环保管理制度内容一、总则1.1 为了保障绿色食品的安全、环保和质量,加强绿色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绿色食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监管等环节。

1.3 绿色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相关单位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绿色食品的安全、环保和质量。

二、绿色食品生产管理2.1 生产绿色食品的单位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生产条件,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

2.2 生产绿色食品的单位应建立并执行生产记录制度,详细记录生产过程中的各项数据和信息。

2.3 生产绿色食品的单位应采用环保、可持续的生产技术,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2.4 生产绿色食品的单位应加强原料采购管理,确保原料来源安全、合格。

2.5 生产绿色食品的单位应进行产品质量自检,确保产品符合国家绿色食品标准。

三、绿色食品加工管理3.1 加工绿色食品的单位应取得相应的加工许可证。

3.2 加工绿色食品的单位应按照绿色食品生产工艺和要求进行加工,确保产品安全、环保。

3.3 加工绿色食品的单位应加强原料、辅料、添加剂等的管理,禁止使用非法添加物。

3.4 加工绿色食品的单位应定期进行设备维护和清洁,确保生产设备安全、卫生。

3.5 加工绿色食品的单位应进行产品质量检测,确保产品符合国家绿色食品标准。

四、绿色食品销售管理4.1 销售绿色食品的单位应取得相应的销售许可证。

4.2 销售绿色食品的单位应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详细记录销售过程中的各项数据和信息。

4.3 销售绿色食品的单位应进行产品宣传和标识管理,确保宣传内容真实、准确,标识符合国家规定。

4.4 销售绿色食品的单位应加强产品储存和运输管理,确保产品在销售过程中不受污染、变质。

4.5 销售绿色食品的单位应进行产品质量抽检,确保产品符合国家绿色食品标准。

五、绿色食品监管管理5.1 各级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绿色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监管,确保绿色食品安全、环保。

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管理办法

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管理办法

附件1: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以下简称绿色生资)标志管理,保障绿色生资的质量,促进绿色食品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绿色生资,是指获得国家法定部门许可、登记,符合绿色食品生产要求以及本办法规定,经中国绿色食品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审核,许可使用特定绿色生资标志的生产投入品。

第三条绿色生资标志是在国家商标局注册的证明商标,协会是绿色生资商标的注册人,其专用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保护。

第四条绿色生资标志用以标识和证明适用于绿色食品生产的生产资料。

第五条绿色生资管理实行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制度。

协会按照本办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生资企业及其产品实施标志使用许可。

未经协会审核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使用绿色生资标志。

第六条绿色生资标志使用许可的范围包括:肥料、农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兽药、食品添加剂,及其它与绿色食品生产相关的生产投入品。

第七条协会负责制定绿色生资标志使用管理规则,组织开展标志使用许可的审核和管理工作。

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负责受理所辖区域内使用绿色生资标志的申请、现场检查、材料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应积极组织开展绿色生资推广、应用与服务工作,鼓励和引导绿色食品企业和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优先使用绿色生资。

第二章标志许可第九条凡具有法人资格,并获得相关行政许可的生资企业,可作为绿色生资标志使用的申请人。

第十条申请使用绿色生资标志的产品(以下简称用标产品)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经国家法定部门检验、登记;(二)质量符合相关的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符合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使用准则,不造成使用对象产生和积累有害物质,不影响人体健康;(三)有利于保护和促进使用对象的生长,或有利于保护和提高使用对象的品质;(四)生产符合环保要求,在合理使用的条件下,对生态环境无不良影响;(五)非转基因产品和以非转基因原料加工的产品。

如何做好绿色食品企业年检工作

如何做好绿色食品企业年检工作

如何做好绿色食品企业年检工作作者:张金凤来源:《吉林农业·下半月》2014年第10期摘要:本文以一名从事绿色食品年检工作者的角度,从年检工作的执行者监管员和企业年检工作的负责人内检员的角度出发,论述了如何才能做好绿色食品企业年检工作。

文章着重强调绿色食品监管员应全面掌握年检重点,在年检实地检查前应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同时论述了绿色食品企业内检员在年检工作中的重要作用,阐明了只有做好年检工作,才能更好地促进绿色食品监管工作,推进绿色食品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关键词:绿色食品企业;年检;环节中图分类号:F426.82 文献标识码: A DOI编号: 10.14025/ki.jlny.2014.20.005我国绿色食品事业在1990年拉开了序幕,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现已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优质农产品,成为安全、优质、精品农产品的代名词,产品数量稳步提升,监管措施不断完善,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监督管理体系。

通过落实绿色食品企业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产品质量抽检、标志市场监察、质量安全预警、公告通报等五项监管制度,使绿色食品品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断提高,绿色食品品牌公信力和美誉度得到了全社会的高度认可。

其中,绿色食品企业年检工作制度是这五大监管制度中一项非常重要的监管措施。

绿色食品年检工作的执行者是绿色食品标志监督管理员(以下简称监管员),监管员是指各级绿色食品管理机构中,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国家中心)核准注册的从事绿色食品标志管理的工作人员。

企业年检工作的负责人是绿色食品企业内部检查员(以下简称内检员),内检员是指绿色食品企业内部负责绿色食品质量管理和标志使用管理的专业人员。

所谓年检,是指各地方绿色食品管理机构组织对辖区内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企业,在一个标志使用年度内的绿色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产品质量及标志使用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考核、评定等。

能否保质保量地完成年检工作,不仅影响着绿色食品企业的健康发展,而且直接影响绿色食品事业的持续发展。

安徽省绿色食品企业年度检查工作规范实施办法

安徽省绿色食品企业年度检查工作规范实施办法

安徽省绿色食品企业年度检查工作规范实施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安徽省绿色食品企业的管理,保障绿色食品的质量和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安徽省境内注册并从事绿色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活动的企业。

二、年度检查目的年度检查旨在评估和监督绿色食品企业的运营情况,发现问题并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整改,确保绿色食品的质量、安全和合规运营。

三、年度检查内容年度检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绿色食品生产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包括质量管理体系、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等;2.原料采购、存储和使用的合规性;3.食品生产过程的卫生条件和操作规范是否符合要求;4.食品产品的质量指标和检测结果;5.产品标签和广告宣传的合规性;6.客户投诉处理和产品召回情况;7.绿色食品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

四、年度检查程序年度检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1.提前通知:检查机构在检查前应提前通知被检查企业,告知检查时间、地点、检查内容等信息。

2.检查准备:被检查企业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内部检查准备,确保相关资料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3.实施检查:由检查机构派员进行现场检查,包括查阅企业的文件资料、实地调研等。

4.检查记录:检查员要认真记录检查情况,包括问题发现和整改建议等。

5.检查报告:检查机构应在检查结束后,按照规定时间提交检查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检查结果、问题整改要求等。

6.整改措施:被检查企业在收到检查报告后,应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报送检查机构审核。

7.审核通过:经检查机构审核,确认整改措施符合要求后,予以通过,并进行相应记录。

8.后续跟踪:检查机构将跟踪被检查企业的整改情况,并根据需要进行复查。

五、年度检查结果与奖惩措施根据年度检查的结果,对绿色食品企业给予相应的奖惩措施。

1.优秀企业奖励:对年度检查合格且表现突出的企业给予奖励,如表彰、奖金等。

2.一般企业奖励:对年度检查合格的企业给予适当奖励,如荣誉称号、推广宣传支持等。

3.整改企业:对发现问题的企业要求其制定整改措施,并按要求改正,逾期未整改的将予以警告、罚款等。

绿色食品企业检查工作规范

绿色食品企业检查工作规范

绿色食品企业年度检查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绿色食品企业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工作,加强对绿色食品企业产品质量和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的监督检查,根据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商标法》和农业部《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年检是指绿色食品工作机构对辖区内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企业在一个标志使用年度内的绿色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产品质量及标志使用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考核、评定等。

第二章年检的组织实施第三条年检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绿色食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标志监管员具体执行。

第四条省级工作机构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年检工作实施办法,并报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备案。

第五条省级工作机构应建立完整的年检工作档案,年检工作档案至少保存三年。

省级工作机构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本年度年检工作总结和《核准证书登记表》(附表)电子版报中心备案。

第六条中心对各地年检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年检内容第七条年检的主要内容是通过现场检查企业的产品质量及其控制体系状况、规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情况和按规定缴纳标志使用费情况等。

第八条产品质量控制体系状况,主要检查以下方面:(一)绿色食品种植、养殖地和原料产地的环境质量、基地范围、生产组织结构等情况;(二)企业内部绿色食品检查管理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三)绿色食品原料购销合同(协议)、发票和出入库记录等使用记录;(四)绿色食品原料和生产资料等投入品的采购、使用、保管制度及其执行情况;(五)种植、养殖及加工的生产操作规程和绿色食品标准执行情况;(六)绿色食品与非绿色食品的防混控制措施及落实情况;第九条规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情况,主要检查以下方面:(一)是否按照证书核准的产品名称、商标名称、获证单位及其信息码、核准产量、产品编号和标志许可期限等使用绿色食品标志;(二)产品包装设计和印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包装标签标准和《绿色食品标志商标设计使用规范》要求。

省绿色食品年检管理实施办法

省绿色食品年检管理实施办法

省绿色食品年检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绿色食品的监督管理,确保绿色食品的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绿色食品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绿色食品的生产、加工、销售及年检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全省绿色食品年检管理工作,各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食品年检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年检对象和条件第四条年检对象为已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

第五条申请年检的绿色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绿色食品生产技术标准;(二)产品连续三年以上稳定符合绿色食品标准;(三)生产经营管理体系健全,有完善的质量控制措施;(四)无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记录。

第三章年检内容和程序第六条年检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产品及原料的质量安全状况;(二)生产加工过程的合规性;(三)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的规范性;(四)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的合法性。

第七条年检程序包括:(一)生产经营者提交年检申请和相关材料;(二)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进行初步审查;(三)省农业农村厅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检查和产品抽样检测;(四)根据检查和检测结果,作出年检结论。

第四章年检结果与处理第八条年检结果分为合格、限期整改和不合格三种。

第九条对年检合格的生产经营者,继续保留其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

第十条对年检需要限期整改的生产经营者,给予书面通知,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第十一条对年检不合格的生产经营者,撤销其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对绿色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同时废止。

绿色食品管理办法

绿色食品管理办法

绿色食品管理办法绿色食品管理办法绿色食品管理办法经2012年6月13日农业部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全文分总则、标志使用申请与核准、标志使用管理、监督检查、附则5章32条,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第一章第一条为加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管理,确保绿色食品信誉,促进绿色食品事业健康发展,维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绿色食品,是指产自优良生态环境、按照绿色食品标准生产、实行全程质量控制并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及相关产品。

第三条绿色食品标志依法注册为证明商标,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全国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审查、颁证和颁证后跟踪检查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绿色食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受理、初审和颁证后跟踪检查工作。

第六条绿色食品产地环境、生产技术、产品质量、包装贮运等标准和规范,由农业部制定并发布。

第七条承担绿色食品产品和产地环境检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过资质认定,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按照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择优指定并报农业部备案。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扶持绿色食品生产,将其纳入本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支持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建设。

第二章第九条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定的范围内,并具备下列条件:(一)产品或产品原料产地环境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二)农药、肥料、饲料、兽药等投入品使用符合绿色食品投入品使用准则;(三)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标准;(四)包装贮运符合绿色食品包装贮运标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绿色食品生产资料年度检查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以下简称绿色生资)企业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工作,加强绿色生资产品质量和标志使用监督检查,根据《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管理办法》及有关《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年检是指绿色食品工作机构对辖区内获得绿色生资标志使用权的企业,在一个标志使用年度内的绿色生资生产经营活动、产品质量及标志使用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考核、评定等。

第二章年检的组织实施
第三条年检工作由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绿办)负责组织实施,绿色生资管理员具体执行。

第四条省绿办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年检工作实施办法,并报中国绿色食品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备案。

第五条省绿办要建立完整的企业年检工作档案,内容包括产品用标简况、年检时间、年检中的问题(质量、用标、缴费、其他)及处理意见、绿色生资管理员签字等。

档案至少保存三年。

第六条协会对各地年检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年检程序
第七条企业使用绿色生资标志一个年度期满前个月,省绿办向企业发出实施年检通知,并告知年检的程序和要求。

第八条企业接到通知后,应按年检内容和要求对年度用标
情况进行自检,并向省绿办提交自检报告。

第九条省绿办指派绿色生资管理员对企业自检报告进行审查,审查按年检内容逐项进行,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提出问题,并确定企业年检的重点和日程。

第十条绿色生资管理员按年检内容及检查重点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填写《绿色生资年度检查表》(附表)。

第十一条省绿办须于每年月日前将本年度年检工作总结和《绿色生资年度检查表》电子版报协会备案。

第四章年检内容
第十二条年检的内容是通过现场检查企业的产品质量控制体系情况、规范使用绿色生资标志情况和绿色生资使用许可合同执行情况等。

第十三条产品质量控制体系情况,主要检查以下方面:
(一)企业的绿色生资管理机构设置和运行情况;
(二)绿色生资原、辅料购销合同(协议)及其执行情况,发票和出入库记录登记等情况;
(三)自建原料基地的环境质量、基地范围、生产组织及质量管理体系等变化情况;
(四)绿色生资与非绿色生资(原料、成品)防混控制措施落实情况;
(五)产品生产操作规程、产品标准及绿色食品投入品准则执行情况;
(六)是否存在违规使用绿色生资禁用或限用物料情况;
(七)产品检验制度、不合格半成品和成品处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规范使用绿色生资标志情况,主要检查以下方面:
(一)是否按照证书核准的产品名称、商标名称、获证单位、核准产量、产品编号和标志许可期限等使用绿色生资标志;
(二)产品包装设计是否符合国家相关产品包装标签标准和《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证明商标设计使用规范》的要求。

第十五条绿色生资使用许可合同执行情况,主要检查以下方面:
(一)是否按照《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标志许可使用费;
(二)标志许可使用费的减免是否有协会批准的文件依据。

第十六条其他检查内容,包括:
(一)企业的法人代表、地址、商标、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变更情况;
(二)接受国家法定登记管理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情况;
(三)具备生产经营的法定条件和资质情况;
(四)进行重大技术改造和工业“三废”处理情况;
(五)产品销售及使用效果情况;
(六)审核检查和上年度现场检查中存在问题的改进情况。

第五章年检结论处理
第十七条省绿办根据年度检查结果以及年度抽检(或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抽查)结果,依据绿色生资管理相关规定,做出年检合格、整改、不合格结论。

需整改或不合格的应列出整改或不合格项目,并及时通知企业。

第十八条年检结论为合格或整改合格的企业,省绿办可进行证书核准。

企业应于标志年度使用期满前提交下列核准证书申请材料:
.《绿色生资年度检查表》;
.标志许可使用费当年缴费凭证;
.绿色生资证书原证。

省绿办收到申请后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程序,并在证书上加盖“绿色生资年检合格章”。

第十九条年检结论为整改的企业必须于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措施和结果报告省绿办。

省绿办应及时组织整改验收并做出结论。

第二十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结论为不合格:(一)产品质量不符合绿色生资相关质量标准的;
(二)未遵守标志使用合同约定的;
(三)违规使用标志和证书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标志使用权的;
(五)拒绝接受年检的;
(六)年检中发现企业其他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年检结论为不合格的企业,省绿办应直接报请。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