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国发[1986]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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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高等职业学校的审批流程及材料

设立高等职业学校的审批流程及材料

设立高等职业学校的审批流程及材料一、设立依据1.《高等教育法》(1998年8月通过,2015年12月修正)第二十九条:“设立实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审批设立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审批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委托由专家组成的评议机构评议。

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审批;修改章程,应当根据管理权限,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2.《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1986年12月15日国发〔1986〕108号)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普通高等学校,是指以通过国家规定的专门入学考试的高级中学毕业学生为主要培养对象的全日制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

”第十七条:“设置普通高等学校的审批程序,一般分为审批筹建和审批正式建校招生两个阶段。

完全具备建校招生条件的,也可以直接申请正式建校招生。

”3.《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教发[2000]41号)第一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熟悉高等教育、具有高等学校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校(院)长和副校(院)长,同时配备专职德育工作者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从事高等教育工作经历的系科、专业负责人。

第二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专、兼职结合的教师队伍,其人数应与专业设置、在校学生人数相适应。

在建校初期,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一般不能少于70人,其中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不应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本专业的"双师型"专任教师2人;每门主要专业技能课程至少配备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_高等专科学校设置标准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_高等专科学校设置标准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_高等专科学校设置标准第十六条国家教育委员会每年第三季度办理设置普通高等学校的审批手续。

设置普通高等学校的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第三季度以前提出申请,逾期则延至下一年度审批时间办理。

第十七条设置普通高等学校的审批程序,一般分为审批筹建和审批正式建校招生两个阶段。

完全具备建校招生条件的,也可以直接申请正式建校招生。

第十九条凡经过论证,确需设置普通高等学校的,按学校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提出筹建普通高等学校申请书,并附交论证报告。

国务院有关部门申请筹建普通高等学校,还应当附交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书。

第二十条普通高等学校的筹建期限,从批准之日起,应当不少于一年,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二十一条经批准筹建的普通高等学校,凡符合本条例第二章规定的,按学校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提出正式建校招生申请书,并附交筹建情况报告。

第二十二条国家教育委员会在接到筹建普通高等学校申请书,或正式建校招生申请书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准予筹建或正式建校招生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经批准建立的普通高等学校,从批准正式建校招生之日起十年内,应当达到审定的计划规模及正常的配备标准和办学条件。

国家教育委员会或它委托的机构负责对此进行审核验收。

第五章检查处理第二十五条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区别情况,责令其调整、整顿、停止招生或停办:(一)虚报条件,筹建或建立普通高等学校的;(二)擅自筹建或建校招生的;(三)超过筹建期限,未具备招生条件的;(四)第一届毕业生经考核验收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五)在规定期限内,达不到审定的计划规模及正常的教师配备标准和办学条件的。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对本条例施行前设置或变更学校名称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参照本条例,进行整顿。

整顿办法,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另行制定。

国家教委关于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的通知-教学[1990]005号

国家教委关于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的通知-教学[1990]005号

国家教委关于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委关于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的通知(教学[1990]005号1990年3月28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自1987年颁布实施以来,作为招生工作的基本法规性文件,收到了比较好的效果。

为稳定政策、加强管理、严肃纪律,抵制不正之风,做好招生工作,现就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地区、各部门、各高校,都要继续认真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切实依照各自职责权限及政策规定办事,不得各行其事,以保证高等学校的新生质量,维护高等学校招生的良好社会信誉,巩固和发展已经取得的改革成果。

二、招生录取体制的改革是为了更好地选拔合格人才,克服统考成绩在决定考生升学与否时权重过大、不利于选拔和培养专门人才的弊端。

但由于各地情况不同,是否扩大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录取体制的实施范围由各地审慎决定。

“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是高校招生录取体制的一项改革,已经实行这种体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在继续实行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逐步完善监督机制。

三、录取新生时,应认真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尽可能全面地考察考生,以体现教育方针在高校招生中的导向作用。

四、高等学校某些文理渗透的专业可以在文史类和理工农医类中兼收新生。

凡兼收新生的专业,有关高等学校必须在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的分专业招生计划中,分别注明各专业的文史类及理工农医类招生数。

五、严格执行招生来源计划,从总体上控制招生规模,从计划形式上控制各类新生数量,把好治理、整顿高等教育,理顺层次、科类及专业结构的第一关。

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

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

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为做好高等学校设置工作,保证普通本科学校设置的质量,现就普通本科学校(独立设置的学院和大学)的设置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设置标准(一)办学规模普通本科学校主要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

称为学院的,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应在5000人以上。

称为大学的,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应在8000人以上,在校研究生数不低于全日制在校生总数的5%。

艺术、体育及其他特殊科类或有特殊需要的学院,经教育部批准,办学规模可以不受此限。

(二)学科与专业1.在人文学科(哲学、文学、历史学)、社会学科(经济学、法学、教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等学科门类中,称为学院的应拥有1个以上学科门类作为主要学科,称为大学的应拥有3个以上学科门类作为主要学科。

2.称为学院的其主要学科门类中应能覆盖该学科门类3个以上的专业;称为大学的其每个主要学科门类中的普通本科专业应能覆盖该学科门类3个以上的一级学科,每个主要学科门类的全日制本科以上在校生均不低于学校全日制本科以上在校生总数的15%,且至少有2个硕士学位授予点,学校的普通本科专业总数至少在20个以上。

(三)师资队伍1.普通本科学校应具有较强的教学、科研力量,专任教师总数一般应使生师比不高于18∶1;兼任教师人数应当不超过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1/4。

2.称为学院的在建校初期专任教师总数不少于280人。

专任教师中具有研究生学历的教师数占专任教师总数的比例应不低于30%,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一般应不低于专任教师总数的30%,其中具有正教授职务的专任教师应不少于10人。

各门公共必修课程和专业基础必修课程,至少应当分别配备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各门专业必修课程,至少应当分别配备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1人;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1人。

3.称为大学的专任教师中具有研究生学位的人员比例一般应达到50%以上,其中具有博士学位的专任教师占专任教师总数的比例一般应达到20%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数一般应不低于400人,其中具有正教授职务的专任教师一般应不低于100人。

设立高等教育机构的审批程序及申报材料内容

设立高等教育机构的审批程序及申报材料内容

设立高等教育机构的审批程序及申报材料内容福建省教育厅一、文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依法设立学校性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国务院关于发布《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的通知(国发[1986]108号)3、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更名问题的通知(教计[1993]55号)4、关于印发《福建省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教[2001]高9号)5、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分级审批、分工管理的暂行规定(闽教[1998]社办13号)二、申报程序:(一)普通本科高等学校申报程序行业部门举办:举办者→行业部门→省教育厅→省人民政府→教育部批准社会力量举办:举办者→各设区市教育局→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教育厅→省人民政府→教育部批准(二)高等职业学校申报程序行业部门举办:举办者→行业部门→省教育厅→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社会力量举办:举办者→各设区市教育局→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教育厅→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三)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或筹建高等职业学校申报程序行业部门举办:举办者→行业部门→省教育厅批准→省人民政府备案社会力量举办:举办者→各设区市教育局→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教育厅批准→省人民政府备案三、申报材料:(一)申报公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或筹建高等职业学校的材料1、设区市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的申办报告。

2、可行性论证和设区市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考察意见材料。

3、学校章程。

应当规定以下事项:(1)学校名称、校址;(2)办学宗旨;(3)办学规模;(4)学科门类设置;(5)教育形式;(6)内部管理体制;(7)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8)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责任、权利和义务;(9)章程修改程序;(10)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4、学校发展规划。

学校发展总体规划及配套规划:(1)校园建设规划;(2)师资队伍建设规划;(3)学科(专业)建设规划;(4)实验室及实训基地建设规划;(5)资金筹措计划。

教育部关于高等职业学校设置问题的几点意见-教计[1997]95号

教育部关于高等职业学校设置问题的几点意见-教计[1997]95号

教育部关于高等职业学校设置问题的几点意见正文:---------------------------------------------------------------------------------------------------------------------------------------------------- 教育部关于高等职业学校设置问题的几点意见(教计[1997]95号)为进一步做好高等职业学校的设置审批工作,依照《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法律和《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根据当前实际情况,现对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包括成人高等学校转制)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几点意见:一、高等职业学校的设置,除具备《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规定的有关标准外,还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校长人选必须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管理高等教育的经历及相关能力,熟悉高等职业技术教育。

(二)建校后首次招生专业数应在5个以上。

(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应当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15%;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本专业非教师职称系列的或“双师型”专任教师2人;各门主要专业技能课程至少配备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

(四)配备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必要的教学仪器设备,仪器设备总值不少于1000万元;实践教学课时一般应占教学计划总课时的50%左右,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实验、实训课的开出率应在90%以上;每个专业必须在校内拥有相应的技能训练、模拟操作场所和稳定的校外实习、实践活动基地。

二、高等职业学校的全日制在校生规模不得少于2000人,新建学校应在5年内达到要求。

三、新设高等职业学校一般称为职业技术学院,可根据学校所在地、隶属关系、学科门类等因素冠以某些适当的限定词;高等职业学校的英文译名必须与中文名称相一致。

四、设置高等职业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申报,经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评议通过后,由国家教委审批。

教育部2006年18号文件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

教育部2006年18号文件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

教育部2006年18号文件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教育部2006年18号文件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教高〔2006〕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按照《教育部关于“十一五”期间普通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意见》(教发〔2006〕17号)精神,我部制定了《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教育部二00六年九月二十八日附件: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为做好高等学校设置工作,保证普通本科学校设置的质量,现就普通本科学校(独立设置的学院和大学)的设置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设置标准(一)办学规模普通本科学校主要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

称为学院的,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应在5000人以上。

称为大学的,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应在8000人以上,在校研究生数不低于全日制在校生总数的5%。

艺术、体育及其他特殊科类或有特殊需要的学院,经教育部批准,办学规模可以不受此限。

(二)学科与专业1.在人文学科(哲学、文学、历史学)、社会学科(经济学、法学、教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等学科门类中,称为学院的应拥有1个以上学科门类作为主要学科,称为大学的应拥有3个以上学科门类作为主要学科。

2.称为学院的其主要学科门类中应能覆盖该学科门类3个以上的专业;称为大学的其每个主要学科门类中的普通本科专业应能覆盖该学科门类3个以上的一级学科,每个主要学科门类的全日制本科以上在校生均不低于学校全日制本科以上在校生总数的15%,且至少有2个硕士学位授予点,学校的普通本科专业总数至少在20个以上。

(三)师资队伍1.普通本科学校应具有较强的教学、科研力量,专任教师总数一般应使生师比不高于18?1;兼任教师人数应当不超过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1/4。

2.称为学院的在建校初期专任教师总数不少于280人。

专任教师中具有研究生学历的教师数占专任教师总数的比例应不低于30%,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一般应不低于专任教师总数的30%,其中具有正教授职务的专任教师应不少于10人。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the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等教育的宏观管理,保证普通高等学校的教育质量,促进高等教育事业有计划、按比例地协调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普通高等学校,是指以通过国家规定的专门入学考试的高级中学毕业学生为主要培养对象的全日制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

普通高等学校的设置,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审批。

第三条国家教育委员会应当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人才需求的科学预测和办学条件的实际可能,编制全国普通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调整普通高等教育的结构,妥善地处理发展普通高等教育同发展成人高等教育、中等专业教育和基础教育的关系,合理地确定科类和层次。

第四条国家教育委员会应当根据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招生及分配面向地区以及现有普通高等学校的分布状况等,统筹规划普通高等学校的布局,并注意在高等教育事业需要加强的省、自治区有计划地设置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凡通过现有普通高等学校的扩大招生、增设专业、接受委托培养、联合办学及发展成人高等教育等途径,能够基本满足人才需求的,不另行增设普通高等学校。

第二章设置标准第六条设置普通高等学校,应当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高等教育工作的能力、达到大学本科毕业文化水平的专职校(院)长和副校(院)长。

同时,还应当配备专职思想政治工作和系科、专业的负责人。

第七条设置普通高等学校,须按下列规定配备与学校的专业设置、学生人数相适应的合格教师。

(一)大学及学院在建校招生时,各门公共必修课程和专业基础必修课程,至少应当分别配备具有讲师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二人;各门专业必修课程,至少应当分别配备具有讲师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一人。

具有副教授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应当不低于本校(院)专任教师总数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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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工、农院校应当有必需的教学实习工厂或农(林)场和固定的生产实习基地;师 范院校应当有附属的实验学校或固定的实习学校;医学院校至少应当有一所附属医院和适应 需要的教学医院。 第十条
设置普通高等学校所需的标本建设投资和教育事业费,须有稳定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
第三章 学校名称 第十一条
设置普通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学科门类、规模、领导体制、所 在地等,确定名实相符的学校名称。 第十二条
设置普通高等学校,应当由学校的主管部门邀请教育、计划、人才需求预测、劳动人 事、财政、基本建设等有关部门和专家共同进行论证,并提出论证报告。
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建学校的名称、校址、学科门类、专业设置、人才培养目标、规模、领导体 制、招生及分配面向地区; (二)人才需求预测、办学效益、高等教育的布局; (三)拟建学校的师资来源、经费来源、基建计划。 第十九条 凡经过论证,确需设置普通高等学校的,按学校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提出筹建普通高等学校申请书,并附交论证报 告。 国务院有关部门申请筹建普通高等学校,还应当附交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的意见书。 第二十条 普通高等学校的筹建期限,从批准之日起,应当不少于一年,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筹建的普通高等学校,凡符合本条例第二章规定的,按学校隶属关系,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提出正式建校招生申请书,并 附交筹建情况报告。 第二十二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在接到筹建普通高等学校申请书,或正式建校招生申请书后,应当进 行审查,并做出是否准予筹建或正式建校招生的决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应当根据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招生及分配面向地区以及现有普通高 等学校的分布状况等,统筹规划普通高等学校的布局,并注意在高等教育事业需要加强的省、 自治区有计划地设置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
凡通过现有普通高等学校的扩大招生、增设专业、接受委托培养、联合办学及发展成 人高等教育等途径,能够基本满足人才需求的,不另行增设普通高等学校。
普通高等学校的设置,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审批。 第三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应当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人才需求的科学预测和办学条 件的实际可能,编制全国普通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调整普通高等教育的结构,妥善地处 理发展普通高等教育同发展成人高等教育、中等专业教育和基础教育的关系,合理地确定科 类和层次。 第四条
第二章 设置标准 第六条
设置普通高等学校,应当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高等教育工作的能力、达到大 学本科毕业文化水平的专职校(院)长和副校(院)长。同时,还应当配备专职思想政治工 作和系科、专业的负责人。 第七条
设置普通高等学校,须按下列规定配备与学校的专业设置、学生人数相适应的合格教 师。
(一)大学及学院在建校招生时,各门公共必修课程和专业基础必修课程,至少应当 分别配备具有讲师一人。具有副教授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应当不低于本校(院)专任 教师总数的 10%。
普通高等学校的校舍可分期建设,但其可供使用的校舍面积,应当保证各年度招生的 需要。 第九条
普通高等学校在建校招生时,大学及学院的适用图书,文科、政法、财经院校应当不 少于八万册;理、工、农、医院校应当不少于六万册。高等专科学校及高等职业学校的适用 图书,文科、政法、财经学校应当不少于五万册;理、工、农、医学校应当不少于四万册。 并应当按照专业性质、学生人数分别配置必需的仪器、设备、标本、模型。
称为大学的,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主要培养本科及本科以上专门人才; (二)在文科(含文学、历史、哲学、艺术)、政法、财经、教育(含体育)、理科、 工科、农林、医药等八个学科门类中,以三个以上不同学科为主要学科; (三)具有较强的教学、科学研究力量和较高的教学、科学研究水平; (四)全日制在校学生计划规模在五千人以上。但边远地区或有特殊需要,经国家教 育委员会批准,可以不受此限。 第十三条 称为学院的,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主要培养本科及本科以上专门人才; (二)以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所列学科门类中的一个学科为主要学科; (三)全日制在校学生计划规模在三千人以上。但艺术、体育及其他特殊科类或有特 殊需要的学院,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可以不受此限。 第十四条 称为高等专科学校的,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主要培养高等专科层次的专门人才; (二)以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所列学科门类中的一个学科为主要学科; (三)全日制在校学生计划规模在一千人以上。但边远地区或有特殊需要的学校,经 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可以不受此限。 第十五条 称为高等职业学校的,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主要培养高等专科层次的专门人才; (二)以职业技术教育为主; (三)全日制在校学生计划规模在一千人以上。但边远地区或有特殊需要的学校,经 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可以不受此限。
(二)高等专科学校及高等职业学校在建校招生时,各门公共必修课程和专业基础必 修课程,至少应当分别配备具有讲师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二人;各门主要专业课程至少应当 分别配备具有讲师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一人。具有副教授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应当不 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 5%。
(三)大学及学院的兼任教师人数,应当不超过本校(院)专任教师人数的四分之一; 高等专科学校的兼任教师人数,应当不超过本校专任教师的三分之一;高等职业学校的兼任 教师人数,应当不超过本校专任教师的二分之一。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
国发[1986]108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等教育的宏观管理,保证普通高等学校的教育质量,促进高等教育事业有 计划、按比例地协调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普通高等学校,是指以通过国家规定的专门入学考试的高级中学毕业学 生为主要培养对象的全日制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
第四章 审批验收 第十六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每年第三度办理设置普通高等学校的审批手续。设置普通高等学校 的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第三季度以前提出申请,逾期则延至下一年度审批时间办理。 第十七条
设置普通高等学校的审批程序,一般分为审批筹建和审批正式建校招生两个阶段。完 全具备建校招生条件的,也可以直接申请正式建校招生。 第十八条
少数地区或特殊科类的普通高等学校建校招生,具有副教授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达不 到(一)、(二)项要求的,需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 第八条
设置普通高等学校,须有与学校的学科门类和规模相适应的土地和校舍,保证教学、 生活、体育锻炼及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普通高等学校的占地面积及校舍建筑面积,参照国 家规定的一般高等学校校舍规划面积的定额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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