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地质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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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地质工作规定实施办法

矿井地质工作规定实施办法

陕西彬长小庄矿业有限公司煤矿地质工作规定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陕西彬长小庄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地质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理顺工作秩序,让各项地质工作有章可循,促进地测防治水工作的标准化、制度化,更好的为公司安全生产服务,现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制定的《煤矿地质工作规定》以及集团公司下发的相关文件、规章制度、标准、技术规范等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矿井各阶段地质工作内容、标准均以《煤矿地质工作规定》要求为准,地测部全体人员应自行安排时间定期对《煤矿地质工作规定》进行学习,地测部经理随机对学习情况进行考试检验,对考试不合格者,增加课时进行学习,直至考试合格为止。

第三条矿井地质类型划分:1、矿井地质类型划分原则:(1)矿井地质类型划分根据地质构造复杂程度、煤层稳定程度、瓦斯类型、水文地质类型和其他开采地质条件进行划分,详见《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第十条。

(2)地质构造复杂程度划分依据:以断层、褶曲和岩浆岩等影响采区合理划分因素为主,具体评定标准见《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第十一条。

(3)煤层稳定性以煤层变化规律和可采性划分,采用定性和定量结合的方法确定,具体参照指标见《煤矿地质工作规定》2、矿井地质类型分为简单、中等、复杂、极复杂四种类型,具体评价标准见《煤矿地质工作规定》表2-1。

3、矿井地质类型每5年应重新确定。

当发生影响煤矿地质类型划分的突水和煤与瓦斯突出等地质条件变化时,应在1年内重新进行地质类型划分。

第四条矿井地质观测:1、观测、描述、记录应在现场进行,并记录在专门的地质记录簿上,记录簿统一编号,妥善保存;2、观测与描述应做到内容完整、数据准确、表达确切、重点突出、图文结合、字迹清晰,客观地反映地质现象的真实情况;3、观测与描述应记录时间、地点、位臵和观测、记录者姓名;4、观测与描述应做到现场与室内、宏观与微观相结合;5、观测资料应及时整理并转绘在素描卡片、成果台账及相关图件上,由观测人员进行校对。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一、总则。

煤矿地质工作是煤炭生产的基础工作,是保证煤炭资源有效开发和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

为规范煤矿地质工作,提高煤矿地质工作水平,保障煤炭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特制定本规定。

二、工作范围。

煤矿地质工作包括煤炭地质勘探、煤矿地质灾害防治、煤炭资源评价和勘探开发规划等内容。

1. 煤炭地质勘探。

煤炭地质勘探是指对煤炭资源进行调查、勘探和评价,确定煤炭资源的储量和品质,为煤炭的合理开采提供依据。

在进行煤炭地质勘探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勘探标准和程序进行,确保勘探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煤矿地质灾害防治。

煤矿地质灾害防治是指对煤矿地质灾害进行调查、评价和治理,保障煤矿生产安全。

煤矿地质灾害包括煤与瓦斯突出、煤层自燃、煤与瓦斯突出、煤与瓦斯突出、煤与瓦斯突出等。

对于已发生的地质灾害,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确保矿井的安全生产。

3. 煤炭资源评价和勘探开发规划。

煤炭资源评价和勘探开发规划是指对煤炭资源进行评价和规划,确定煤炭资源的开发利用方向和规模。

在进行煤炭资源评价和勘探开发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性和环境保护要求,制定合理的开发规划,确保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三、工作要求。

1. 加强组织领导。

煤矿地质工作应当由煤矿企业建立健全的地质工作组织机构,明确地质工作的责任部门和领导人员,加强对地质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地质工作的顺利开展。

2. 提高技术水平。

煤矿地质工作人员应当不断提高地质勘探、地质灾害防治和资源评价等方面的专业技术水平,不断学习和掌握新的地质勘探技术和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3. 加强安全管理。

煤矿地质工作应当严格遵守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对地质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地质工作的安全进行。

四、监督检查。

地方煤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地质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地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地质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煤炭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五、附则。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安监总煤调2013-135号)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安监总煤调2013-135号)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地质工作,查明隐蔽致灾地质因素,及时处理煤矿地质灾害,有效预防煤矿事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有关单位的煤矿地质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煤矿地质工作是指在原勘探报告的基础上,从煤矿基本建设开始,直到闭坑为止的全部地质工作。

第四条煤矿地质工作应当坚持“综合勘查、科学分析、预测预报、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煤矿地质工作的主要任务包括:(一)研究煤矿地层、地质构造、煤层、煤质、瓦斯、水文地质和其他开采地质条件等地质特征及其变化规律,开展地质类型划分。

(二)查明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各种隐蔽致灾地质因素,做好相应的预测预报工作。

(三)进行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地质观测、资料编录和综合分析,提供煤矿建设和生产各个阶段所需要的地质资料,解决煤矿安全生产中的各种地质问题。

(四)估算和核实煤矿煤炭资源/储量以及煤矿瓦斯(煤层气)资源/储量,掌握资源/储量动态,为合理安排生产提供可靠依据。

(五)调查、研究煤矿含煤地层中共(伴)生矿产的赋存情况和开采利用价值。

第六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下同)具体负责煤矿地质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技术管理。

第七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设立地测部门,配备所需的地质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建立健全煤矿地质工作规章制度。

煤矿地质类型为复杂或极复杂的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配备地质副总工程师。

地质副总工程师、地测部门负责人应由地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第八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组织或安排地质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或业务培训,每3年至少进行1次。

第九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积极采用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和新装备,认真开展煤矿地质研究,不断提高煤矿地质工作的技术水平。

第二章煤矿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第一节煤矿地质类型划分第十条井工煤矿应根据地质构造复杂程度、煤层稳定程度、瓦斯类型、水文地质类型和其他开采地质条件进行类型划分。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释义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释义

Meikuang Dizhigongzuo Guiding Shiyi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释义2014年7月22日目录前言- 1 -第一章总则- 4 -第二章煤矿地质类型划分与基础资料- 15 -第一节煤矿地质类型划分-15-第二节煤矿地质基础资料-25-第三章煤矿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 30 -第四章煤矿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 40 -第五章煤矿地质观测与综合分析- 66 -第一节地质观测-66-第二节资料编录-85-第三节综合分析-89-第四节地质预报-94-第六章煤矿建设阶段的地质工作- 98 -第一节开工前的地质工作-98-第二节施工中的地质工作-102-第三节建矿地质资料移交-115-第七章煤矿生产阶段的地质工作- 118 -第一节基本要求-118-第二节采区掘进的地质工作-120-第三节掘进和回采工作面的地质工作-125-第四节煤矿水平延深的地质工作-132-第五节露天煤矿的工程地质工作-136-第八章煤矿闭坑阶段的地质工作- 139 -第九章煤矿地质信息化工作- 144 -第十章附则- 150 -附录A 煤矿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编写提纲- 150 -附录B 煤矿(建矿、生产)地质报告编写提纲- 154 -附录C 地质说明书编写的主要容与要求- 158 -附录D 煤矿水平延深补充勘探设计编写提纲- 161 -附录E 煤矿水平延深补充勘探地质报告编写提纲- 162 -附录F 煤矿闭坑地质报告编写提纲- 165 -前言煤矿地质工作是在煤矿建设和生产过程中进行的直接为煤矿安全生产服务的地质工作,是煤田勘查工作的继续。

我国煤矿分布围广、地质条件复杂,煤矿事故时有发生。

据统计,在我国煤矿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中,约有60%~70%为冒顶、瓦斯爆炸、突水等事故,而所有这些事故都与煤矿井地质工作有很大的关联性。

煤矿生产实践和大量的事故教训业已证明,煤矿地质工作是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的前提,煤矿企业必须加强煤矿地质工作,更好地研究和解决煤矿建设和生产中出现的各种地质问题。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

关于印发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的通知一、煤矿地质工作(一)新建、改扩建、兼并重组整合、水平延伸等煤矿各类地质补充勘探工作应由煤矿企业组织实施,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二)《煤矿地质工作规定》中的其他地质工作,按规定执行。

二、地质报告的编制(一)新建、改扩建、兼并重组整合、水平延深等煤矿各类补充地质勘探报告和生产地质报告(原生产矿井地质报告)按以下规定编制:1.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2.编制单位应按照《煤矿地质工作规定》附录中的编制提纲进行编制。

3.编制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主编对所编制的地质报告负责。

(二)《煤矿地质工作规定》中的其它各类地质报告,均按规定和附录中的编制提纲进行编制。

三、地质报告的审定(一)地质报告编制完成后及时提交煤矿企业审定。

(二)煤矿地质类型划分报告,补充地质勘探设计和报告、煤矿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报告、建矿地质报告(原《矿井地质规程》中的建井地质报告)、生产地质报告、水平延深补充勘探设计和勘探地质报告均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定。

(三)煤矿闭坑地质报告由煤矿企业组织编写,报所在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四)《煤矿地质工作规定》中的其它地质报告,均按照规定审查或审定。

(五)煤矿的各类地质报告应由省政府确定的煤矿主体企业(或兼并重组整合方案批准的单独保留煤矿)的总工程师组织审定。

(六)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定各类地质报告时,应由地质水文地质、采矿和煤质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专家评审组进行评审,专家组成员(可聘请)必须从事本工作五年以上,并持有相应专业的副高级以上职称,也可委托有资质的评审机构评审,评审机构评审对也应达到以上要求,煤矿企业总工程师根据专家组意见或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意见进行审定。

(七)评审专家对出具的审查意见负责,煤矿企业总工程师对出具的审定意见负责。

(八)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对监管煤矿的地质工作和各类地质报告进行检查或不定期抽查;对不符合规定的,督促其加强地质工作或责令其熏新补充勘探。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一、序言为了规范煤矿地质工作,保障生产安全和资源利用效益,制定本规定。

二、工作原则1.加强对煤矿地质工作安全的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2.坚持科学开采、合理利用、严控浪费的原则,优化资源配置结构。

3.在矿山开采全过程中,对煤矿地质中可能存在的危险和问题进行严密监测及控制。

4.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积极参与和推进环保措施,减少环境污染。

三、工作内容1.地质调查•对煤矿工程布局进行调查研究,确定煤炭资源的储量、质量和分布情况。

•对煤矿选址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制定选址方案并提供技术支持。

•开展矿山区域地质环境调查,提供环保及安全生产参考资料。

2.工程设计•根据调查研究资料制定煤矿工程设计方案,保障煤矿工程布局科学合理。

•提供地下开采、支护、排水及通风等技术方案,保证煤矿工程运行安全顺畅。

3.安全监测•进行煤矿开采过程中的地质灾害监测评估,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进行预警和处理。

•进行煤炭资源补采利用的地质环境监测,提供相关评估和决策支持。

4.环境保护•对煤矿工程建设和运营中可能产生的污染进行风险评估,提供环保技术方案。

•开展矿山区域水质、大气质量、土地土壤等环境监测,定期提交监测报告。

四、工作要求1.严格遵守国家地质工作规定和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确保煤炭资源和矿山环境安全可持续。

2.严肃认真履行地质工作职责,加强技术创新和质量管理,提高工作实效。

3.积极参与煤炭生产和环境保护,与其他部门通力协作,共同推动煤炭工作和地质工作的发展。

4.汇报工作情况,对重要技术问题和安全风险进行及时报告和有效控制处理。

五、工作效果1.煤炭资源储备量和品质得到保障,煤炭开采利用效率得到提高。

2.矿山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和消除,生产环境得到保护和改善。

3.地质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得到提升,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不断增强。

六、工作责任本规定实施后,各级地质工作机构应当积极负责、认真执行,确保煤矿地质工作按照规范和要求进行,成果取得实效。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



“矿井”→“煤矿”
• 在《煤炭工业设计规范》(GB50215-2005)中明确了矿井仅指地下开采的煤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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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增加3条):
• 第六条 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下同)具体负责煤矿 地质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技术管理。
• 第七条 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设立地测部门,配备所需的地质及相关专业技 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建立健全煤矿地质工作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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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讲解提纲:
• 一、《煤矿地质工作规定》出台背景、适用范围、主要任务和目标要求; • 二、煤矿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 • 三、煤矿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 • 四、煤矿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 • 五、煤矿地质观测与综合分析; • 六、煤矿建设阶段的地质工作; • 七、煤矿生产阶段的地质工作; • 八、煤矿闭坑阶段的地质工作; • 九、煤矿地质信息化工作; • 十、附则 • 共计10章100条(原《矿井地质规程. 》总计8章77条)
(3)本《规定》新增的关于瓦斯地质问题采用2009年颁布的《防治煤与瓦 斯突出规定替代1995年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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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资源条件变化
深部未曾开采区域,煤层赋存条件发生变化,如地温高、压力大、瓦斯问题 突出等等;
据统计,我国已探明煤炭资源中,埋深超过千米的约占50%,目前我国煤矿 开采深度每年以8m至12m的速度增加。我国煤矿目前平均采深已达500多米, 采深超过千米的矿井47处,年产能9456万t,最深超过1500m。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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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新规定2014.3.1实施,替代1984《矿井地质规程》
(试行)和1983《露天煤矿地质规程》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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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关于印发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的通知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煤矿地质工作是煤炭生产的重要环节,有效的地质工作可以为煤炭采掘提供必要的依据和参考,提高煤炭生产的安全性和效率。

为了规范煤矿地质工作,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1.地质工作应当遵循勘探开发的原则,综合利用已有数据,结合当前煤炭市场需求,合理制定地质工作计划,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2.煤矿地质工作应当全过程、全要素、全方位联合操作,将煤炭资源的开发放到科学规划和严格管理的轨道上,推动地质勘探和充分调查和评价,实现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和利用。

3.煤矿地质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环保、节约、优质的原则。

4.煤矿地质工作应当加强技术创新,更新理念,加强团队协作,以提高工作效率和科学水平。

二、设施要求1.煤矿地质工作需要配备工具设备、车辆、仪器等必要设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生产标准要求,并按要求进行检测和维护。

2.煤矿地质工作需要建立必要的办公场所、实验室、数据中心等设施,必须符合煤矿生产设施管理标准要求,并按要求进行检测和维护。

3.煤矿地质工作必须配备专业知识资深、技能过硬的人员,必须符合煤矿从业人员素质标准要求,并接受专业培训。

三、责任制度1.煤矿地质工作应当制定明确的责任制度,明确内部人员分工和职责,以规范工作流程,保证工作效率和准确性。

2.煤矿地质工作应当建立反馈机制,及时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必要的评估和审计工作必须得到充分重视,确保工作的质量和进展。

四、数据管理1.煤矿地质工作需要完善的数据管理体系,确保采集和处理的数据准确、可靠、安全。

2.煤矿地质工作需要对数据进行分类、整理、存储和保护,必须符合数据管理规范,确保数据的保密性和完整性。

3.煤矿地质工作需要加强应用技术,普及信息化管理,实现数据的共享和协同,以增加工作效率和准确性。

五、安全管理1.煤矿地质工作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加强安全意识,预防和控制事故的发生。

2.煤矿地质工作必须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安全管理体系。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煤矿地质工作,保证煤矿安全生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地质工作应遵循“以安全为前提、以提高煤炭资源
综合利用率为目标、以保护环境为要求”的工作原则。

第三条省级煤炭主管部门应对煤矿地质工作实行全面管理,制
定地质工作指导方针,并按照规定要求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
质工作。

第四条煤矿地质工作应按照煤炭地质调查规范和《全国煤田多
普勒雷达勘探技术规程》的要求进行,应尽可能准确反映煤层分布、厚度、倾角、走向等地质情况。

第五条煤矿地质工作应加强对煤层水文地质情况的调查,制定
水文地质评价报告,为煤炭的安全开采提供可靠依据。

第六条在开片场、修建跨越区间电缆时,必须严格遵守煤层倾向、倾角、厚度等地质条件,以及相关的开采、支护、通风规定,
以保证施工安全和采煤安全。

第七条在煤矿开采中,应结合煤层探矿、钻孔、地质巷道等工
作进行煤层勘探,制定科学合理的采煤工艺,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
定和相关技术规程,严格执行煤矿地质计划。

第八条煤矿地质工作应注重技术创新,积极开发新技术、新工艺,努力提高煤炭资源综合利用率,促进煤炭产业经济发展。

1。

《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DZT0215-2002)

) 控制先期开采地段范围内主要可采煤层的底板等高线,煤层倾角小于°时,应控制初期采区内等高距为10m~20m的煤层底板等高线;
) 详细查明可采煤层层位及厚度变化,确定可采煤层的连续性,控制先期开采地段内各可采煤层的可采范围(包括煤层因受岩浆侵入、古河流冲刷、古隆起、陷落柱等的影响使煤层厚度和可采性发生的变化),对厚度变化较大的主要可采煤层,应控制煤层等厚线;
本标准适用于煤、泥炭地质勘查各阶段的设计编制、勘查施工、地质研究、地质报告编制和审批,煤、泥炭资源/储量估算、评估,也可作为矿业权转让、勘查开发融资等的评价依据。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煤炭地质勘查工作必须以现代地质理论为指导,采用先进的技术装备和勘查方法,提高勘查成果精度,适应煤矿建设技术发展的需要。
煤炭地质勘查必须坚持“以煤为主、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的原则,做到充分利用、合理保护矿产资源,做好与煤共伴生的其他矿产的勘查评价工作,尤其要做好煤层气和地下水(热水)资源的勘查研究工作。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地质矿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煤田地质总局。
本标准起草人:倪斌、张子光、林大扬、高洪烈、时作舟、钱大都、田绍东、宋全祥。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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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煤、泥炭地质勘查的目的任务、阶段划分、工作程度要求、勘查方法原则;煤、泥炭资源/储量分类条件和估算原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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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煤矿地质工作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研究煤矿地层、地质构造、煤层、煤质、瓦斯、 水文地质和其他开采地质条件等地质特征及其变化规律, 开展地质类型划分。 (二)查明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各种隐蔽致灾地质因素, 做好相应的预测预报工作。 (三)进行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地质观测、资料编录 和综合分析,提供煤矿建设和生产各个阶段所需要的地 质资料,解决煤矿安全生产中的各种地质问题。 (四)估算和核实煤矿煤炭资源/储量以及煤矿瓦斯(煤 层气)资源/储量,掌握资源/储量动态,为合理安排生 产提供可靠依据。 (五)调查、研究煤矿含煤地层中共(伴)生矿产的赋 存情况和开采利用价值。
第二节 煤矿地质基础资料
第十九条
煤矿还应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编 制相关地质报告、图件和台账。报告、图件和 台账都应数字化、信息化,内容真实可靠,每 年对相关内容进行补充完善。图件的比例尺以 满足工作需要为原则。 第二十条 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建立地质资料 档案室,并由专人负责管理;资料要齐全、完 整,分类妥善保存,便于利用。
第四章 煤矿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


第三十条 采空区普查,应采用调查访问、物探、化 探和钻探等方法进行,查明采空区分布、形成时间、 范围、积水状况、自然发火情况和有害气体等。应 将采空区相关信息标绘在采掘(剥)工程平面图和 矿井充水性图上,建立煤矿和周边采空区相关资料 台账。 第三十一条 废弃老窑(井筒)和封闭不良钻孔普查, 应收集废弃老窑(井筒)闭坑时间、开采煤层、范 围,是否开采煤柱和充填情况等资料。井田内及周 边施工的所有钻孔都要标注在图上,分析每个钻孔 封孔的质量。建立井田内废弃老窑(井筒)、水源 井、封闭不良钻孔台账。
第二章 煤矿地质 类型划分及基础 资料
第一节 煤矿地质类型划分
第十条
井工煤矿应根据地质构造复杂程度、煤层 稳定程度、瓦斯类型、水文地质类型和其他开采 地质条件进行类型划分。井工煤矿地质类型分为 简单、中等、复杂和极复杂4种类型(表2-1)。型划分
第二节 煤矿地质基础资料




第十八条 煤矿必须备齐下列地质资料台账: (一)钻孔成果台账; (二)地质构造台账; (三)矿井瓦斯资料台账; (四)煤质资料台账; (五)井筒、石门见煤点台账; (六)工程地质资料台账; (七)资源/储量台账; (八)井田及周边采空区、老窑地质资料台账; (九)井下火区地质资料台账; (十)封闭不良钻孔台账。
第三章 煤矿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





第二十三条 煤矿地质补充勘探工作应以查明地质构 造、煤层厚度及结构、瓦斯赋存规律、水文地质条 件和工程地质条件等为主要任务,满足工程设计和 安全采掘(剥)要求。 第二十四条 煤矿地质补充勘探工程应遵循物探、钻 探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一孔多用”,钻孔应兼顾 构造、瓦斯、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等多项任务。 第二十五条 井工煤矿补充勘探工程布置应坚持井上 下结合,且与井巷设计工程结合。勘探线原则上应 垂直于煤层走向布设。 沿走向推进的露天煤矿应平行于煤层走向布设,勘 探线之间应尽量保持平行等距,并和地质剖面线一 致。 补充勘探钻孔应穿过最下部可采煤层底板至少30米。
第一节 煤矿地质类型划分
(二)煤层稳定性定量评定。 薄煤层以煤层可采性指数
为主,煤厚变异系数 γ为辅;中厚及厚煤层以煤厚变异系数为主, 可采性指数为辅。参照指标见表2-3。
第一节 煤矿地质类型划分
(二)煤层稳定性定量评定。
薄煤层以煤层可采性指数 为主,煤厚变异 系数γ为辅;中厚及厚煤层以煤厚变异系数为 主,可采性指数为辅。参照指标见表2-3。
露天煤矿应根据地质构造复杂程度、煤层稳定
程度、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进行类型 划分。露天煤矿地质类型分为简单、中等和复 杂3种类型(表2-2)。
第一节 煤矿地质类型划分
第一节 煤矿地质类型划分



第十一条 地质构造复杂程度划分依据以断层、褶皱、岩浆 岩等影响采区合理划分因素为主。 (一)简单构造。含煤地层沿走向、倾向的产状变化不大, 断层稀少,没有或很少受岩浆岩的影响,不影响采区的合 理划分和采煤工作面的连续推进。主要包括: 1.产状接近水平,很少有缓波状起伏; 2.缓倾斜的简单单斜、向斜或背斜; 3.为数不多和方向单一的宽缓褶皱。 (二)中等构造。含煤地层沿走向、倾向的产状有一定变 化,断层较发育,局部受岩浆岩的影响,对采区的合理划 分和采煤工作面的连续推进有一定影响。主要包括: 1.产状平缓,沿走向和倾向均发育宽缓褶皱,或伴有一定数 量的断层; 2.简单单斜、向斜或背斜,伴有较多断层,或局部有小规模 的褶曲及倒转。
第四章 煤矿隐 蔽致灾地质因素 普查
第四章 煤矿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
第二十九条
煤矿隐蔽致灾地质因素主要包括: 采空区、废弃老窑(井筒)、封闭不良钻孔, 断层、裂隙、褶曲,陷落柱,瓦斯富集区,导 水裂缝带,地下含水体,井下火区,古河床冲 刷带、天窗等不良地质体。 每个煤矿应结合实际情况开展隐蔽致灾地质因 素普查,提出普查报告,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 组织审定。 小煤矿集中的矿区,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进行 区域性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制定防范事故 的措施。
第三章 煤矿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



第二十六条 勘探工程原则上应布置在已有的勘探线 上。井工煤矿加密勘探线应尽量与石门、采区上 (下)山等主要井巷工程的方向一致。为解决某些 地质问题和井巷设计需要等勘探工程,可按实际需 要合理布置。 第二十七条 对具有工业价值的有益矿产应有针对性 地进行采样化验,圈定符合工业品位和可采厚度要 求的范围,编写相关报告。 第二十八条 煤矿地质补充勘探应由煤矿企业组织实 施,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现场工程结束后 6个月内提交补充地质勘探报告。补充地质勘探设 计和报告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定(设计和报 告编写提纲参考附录D、E)。
第一节 煤矿地质类型划分
第一节 煤矿地质类型划分
第一节 煤矿地质类型划分
基建煤矿移交生产后,应在1年内进行煤矿 地质类型划分,编写煤矿地质类型划分报告,报告编 写提纲见附录A,煤矿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由煤矿企业 总工程师组织审定。 第十四条 一个煤矿原则上只评定划分一种地质类型, 但在地质构造复杂程度、煤层稳定程度、瓦斯类型、 水文地质类型和工程地质条件等有明显分区规律时, 可分区、分煤层划分地质类型。 第十五条 煤矿地质类型每5年应重新确定。当煤矿发 生影响煤矿地质类型划分的突水和煤与瓦斯突出等地 质条件变化时,煤矿应在1年内重新进行地质类型划 分。
煤炭地质工作 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关于印发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的通知


安监总煤调〔2013〕135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 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 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加强和规范煤矿地质工作,查明隐蔽致灾地质因 素,及时处理煤矿地质灾害,有效预防煤矿事故,国家 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制定了《煤矿地质 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节 煤矿地质类型划分




(三)复杂构造。含煤地层沿走向、倾向的产状变化很 大,断层发育,有时受岩浆岩的严重影响,影响采区的 合理划分,只能划分出部分正规采区。主要包括: 1.受几组断层严重破坏的断块构造; 2.在单斜、向斜或背斜的基础上,次一级褶曲和断层均 很发育; 3.紧密褶皱,伴有一定数量的断层。 (四)极复杂构造。含煤地层的产状变化极大,断层极 发育,有时受岩浆岩的严重破坏,很难划分出正规采区。 主要包括: 1.紧密褶皱、断层密集; 2.形态复杂的褶皱,断层发育; 3.断层发育,受岩浆岩的严重破坏。
第一节 煤矿地质类型划分



第十二条 煤层稳定性以煤层变化规律和可采性划分,采用定性和 定量结合的方法确定。 (一)煤层稳定性定性评定。 1.稳定煤层。煤层厚度变化很小,变化规律明显,结构简单至较简 单;煤类单一。全区可采或大部分可采。 2.较稳定煤层。煤层厚度有一定变化,但规律性较明显,结构简单 至复杂;有2个煤类。全区可采或大部分可采。可采范围内厚度及 煤质变化不大。 3.不稳定煤层。煤层厚度变化较大,无明显规律,结构复杂至极复 杂;有3个或3个以上煤类。主要包括:煤层厚度变化很大,具突 然增厚、变薄现象,全区可采或大部分可采;煤层呈串珠状、藕 节状,一般连续,局部可采,可采边界不规则;难以进行分层对 比,但可进行层组对比的复合煤层。 4.极不稳定煤层。煤层厚度变化极大,呈透镜状、鸡窝状,一般不 连续,很难找出规律,可采块段零星分布;无法进行煤分层对比, 且层组对比也有困难的复合煤层。

第二十二条 煤矿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地质 补充调查与勘探: (一)原勘探程度不足,或遗留有瓦斯地质、水文 地质或重大工程地质等问题; (二)在建矿和生产过程中,构造、煤层、瓦斯、 水文地质或工程地质等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三)煤矿内老窑或周边相邻煤矿采空区未查清; (四)资源整合、水平延深或煤矿范围扩大时,原 地质勘探报告不能满足煤矿建设和安全生产要求; (五)提高资源/储量级别或新增资源/储量; (六)其他专项安全工程要求。


第十七条 煤矿必须备齐下列地质资料及图件: (一)地质勘探报告、煤矿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建矿地质报告和生产地 质报告等; (二)煤矿地层综合柱状图; (三)煤矿地形地质图或基岩地质图; (四)煤矿煤岩层对比图; (五)煤矿可采煤层底板等高线及资源/储量估算图(急倾斜煤层加绘立 面投影图和立面投影资源/储量估算图); (六)煤矿地质剖面图; (七)煤矿水平地质切面图(煤层倾角大于25°的多煤层煤矿); (八)勘探钻孔柱状图; (九)矿井瓦斯地质图; (十)井上下对照图; (十一)采掘(剥)工程平面图(急倾斜煤层要绘采掘工程立面图); (十二)井巷、石门地质编录; (十三)工程地质相关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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