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力就业管理制度
关于劳动力就业管理制度

关于劳动力就业管理制度劳动力就业管理制度是指国家针对劳动力就业问题所采取的一系列政策、法规、制度等的总称。
这一制度的目的是促进劳动力的就业,提高劳动力的素质和就业能力,保障劳动力的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劳动力就业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劳动市场管理制度。
劳动市场是指劳动力供求关系所形成的交易平台,劳动市场的管理制度旨在确保劳动力能够顺利进入市场并能够找到合适的工作岗位。
这包括建立和完善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发布和就业服务,建立劳动力市场经营者诚信体系,加强对用人单位用工行为的监督和管理等。
二、劳动力培训管理制度。
培训是提高劳动力素质和就业能力的关键环节,劳动力培训管理制度旨在提供高质量的培训资源和服务,增加劳动力的就业竞争力。
这包括建立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制度,制定职业培训规划和培训经费保障机制,推动企业和培训机构的合作,加强培训的质量监控和评估等。
三、劳动力就业创业管理制度。
创业是解决就业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一,劳动力就业创业管理制度旨在提供支持和保障,鼓励劳动力创业就业。
这包括建立创业孵化器和创业培训基地,推动创业政策的落地和实施,加大对创业项目的资金支持和创业者的扶持力度,加强创业环境的改善和优化等。
四、劳动力权益保护管理制度。
保障劳动力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是劳动力就业管理制度的重要目标之一。
这包括建立劳动合同制度,规范用工管理行为,加强劳动条件和工资福利保障,建立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加强对劳动力权益保护的监督和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等。
五、劳动力市场监测和预警管理制度。
劳动力市场的监测和预警是及时发现劳动力就业问题和趋势的重要手段。
这包括建立健全劳动力市场监测和预警机制,定期发布劳动力市场信息和分析报告,加强对就业形势、劳动力需求和结构变化的研究和分析,提出政策建议和预警提示。
总之,劳动力就业管理制度是一个综合性的管理体系,涉及政府、用人单位、劳动者等多方的利益和责任。
就业制度的名词解释

就业制度的名词解释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就业制度逐渐成为一个重要的议题。
作为一个广义的概念,就业制度涉及到组织机构、政策法规、社会文化等多个方面。
在本文中,我将对就业制度进行进一步的阐述和解释。
就业制度是一个相对抽象而广泛的概念,它可以被理解为整个社会对于劳动力就业的管理、照顾和保障的一系列安排。
首先,就业制度包括了国家层面的政策和法规。
例如,政府会通过一系列措施来促进就业,如制定就业优惠政策、设立就业服务机构等。
同时,一些劳动法律法规也构成了就业制度的组成部分,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保障。
其次,就业制度还包括就业市场的运作规则。
就业市场是劳动力供求双方进行交易的场所,通过市场的机制来实现劳动力就业。
就业市场中,个人通过求职,而企业通过招聘来完成劳动力的配置。
在这个过程中,就业制度需要提供各种信息和机制来保障双方的公平和透明。
另外,就业制度还涉及到劳动关系的管理和调整。
劳动关系是指雇主和雇员之间的关系,包括雇佣关系、工资支付、劳动合同等。
就业制度需要通过合理的规章制度和机构,确保劳动关系的公平、稳定和和谐。
同时,就业制度还要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例如提供社会保障、职业培训等。
在现代社会,就业制度是经济运行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支撑。
通过营造良好的就业制度,可以提高劳动力的素质和竞争力,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但是,就业制度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不同行业和地区的就业机会与人才供给之间的不匹配、劳动力流动的不平衡、就业歧视等都是就业制度亟待解决的难题。
在解决这些问题的过程中,改革就业制度是一个不断进行的任务。
首先,就业制度应该更加注重职业教育和培训,以适应产业结构和技术发展的变化。
其次,就业制度需要提供更多的创业机会和支持,促进自主创业和就业的多元化。
同时,就业制度还应关注弱势群体的就业问题,提供特殊的政策和服务。
总体来说,就业制度是一种关于劳动力就业管理和保障的制度安排。
它包括了国家层面的政策和法规、就业市场的运作规则以及劳动关系的管理和调整。
劳动就业服务规章制度

劳动就业服务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合理利用,切实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提高人力资源的配置效率,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提供就业岗位,切实保障其基本劳动权益。
第四条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提高工作效率。
第五条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劳动就业服务的监督与管理,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合理流动。
第六条劳动就业服务的机构应当积极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信息咨询、职业指导等服务。
第七条政府应当加强对劳动就业市场的监测与分析,及时发布相关就业政策信息。
第八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相互尊重,平等协商解决劳动纠纷。
第二章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职责第九条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提供全方位的就业服务,包括岗位推荐、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
第十条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平台,及时更新和发布用人单位招聘信息。
第十一条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的调研,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失业人员的帮扶,帮助他们重新就业。
第十三条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积极推动劳动力市场的规范化发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用人单位的职责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规范的招聘制度,不得进行性别歧视、年龄歧视等不合理行为。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岗位评估和薪酬机制,根据员工的表现进行奖惩。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积极开展职业培训,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劳动纠纷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员工的问题。
第四章劳动者的权利第十九条劳动者有选择职业和岗位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私自规定劳动者的职业。
第二十条劳动者有获得职业培训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相关的培训机会。
第二十一条劳动者有享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第二十二条劳动者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劳动就业与就业促进制度

政府就业促进的主要措施
一、建立较完整的就业促进的政策支持体系 (一)实行有利于就业促进的产业政策 (二)实行有利于就业促进的财政政策 (三)实行有利于就业促进的金融政策 (四)实行有利于就业促进的税收政策 (五)实行统筹就业政策 1.实行城乡统筹就业政策;2.实行区域统筹就业政策;3. 实行群体统筹的就业政策。 (六)实行有利于灵活就业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 (七)实行失业保险就业促进政策
加强就业服务和管理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发展人力资源 市场方面的职责 (二)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三)规范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
四、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开展职业培 训
(一)职业教育和培训的总方针 (二)各级人民政府在加强职业教育和培 训方面的职责 (三)企业在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方面的 职责 (四)职业教育和培训机构在加强职业教 育和培训方面的职责 (五)建立职业资格制度
我国职业介绍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
1.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的条件 (1)有明确的业务范围,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2)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量的 开办资金; (3)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职业介绍机构的批准和登记 职业介绍实行行政许可证制度。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其他 机构开展职业介绍活动,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3.职业介绍机构可以从事的业务 4.职业介绍机构的禁止行为 5.其他有关规定
维护公平就业
第三章 公平就业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定政策并采取 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 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第二十七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 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各民族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 第二十九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 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 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 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 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就业服务人员职责及管理制度

一、前言为规范就业服务人员的工作行为,提高就业服务质量,确保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及职业中介机构的就业服务人员。
二、就业服务人员职责1. 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就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 负责收集、整理、分析就业市场信息,为劳动者提供求职指导和职业规划服务。
3. 为用人单位提供招聘信息发布、人才推荐、招聘活动组织等服务。
4. 开展就业政策宣传和咨询,为劳动者提供政策解读和指导。
5. 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的就业能力。
6. 做好失业人员登记、失业保险待遇审核、就业援助等工作。
7. 负责辖区内城乡劳动力资源信息的采集、核实、更新和录入。
8. 协助政府部门开展就业扶贫、创业指导、社会保障等工作。
9. 定期向上级部门汇报工作情况,接受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10. 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管理制度1. 职业道德:就业服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公正廉洁,热情服务,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2. 工作纪律:就业服务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自离岗。
3. 业务培训:就业服务人员应积极参加业务培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4. 信息保密:就业服务人员应严格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个人信息。
5. 招聘服务:就业服务人员应按照规定程序,为用人单位提供招聘服务,确保招聘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6. 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服务人员应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的就业能力。
7. 失业保险待遇审核:就业服务人员应严格按照失业保险政策,审核失业人员待遇,确保失业保险基金的安全。
8. 就业援助:就业服务人员应积极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援助,帮助他们实现就业。
9. 工作考核:就业服务人员应定期接受工作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业务水平、服务质量、职业道德等方面。
10. 违规处理: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就业服务人员,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职、辞退等处理。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是针对劳动力就业领域所制定的一系列规范和制度,在实际应用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这些规定包括了就业服务的组织和实施、就业管理的原则和方法、就业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就业信息的公开和传播等诸多方面。
本文将就这些方面逐一介绍,旨在阐明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重要性和作用。
一、就业服务的组织和实施就业服务是针对失业和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一系列帮助和服务,以促进劳动力市场信息的流通和匹配、提高失业人员的自我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以达到推动就业和创造就业机会的目的。
当前,就业服务的组织和实施是非常重要的问题。
为了更加有效地实施就业服务,我们需要依据现行的就业服务和实践经验,制定符合实际情况和市场需求的就业服务规定,加强政策沟通、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等方面的合作,加强就业服务机构的建设、专业化培训和人才引进,提高就业服务的专业化水平和服务质量。
二、就业管理的原则和方法就业管理的原则和方法是为推动就业机会的创造和发展、促进就业与人力资本融合、保障劳动者权利、防范和解决劳动争议、维护劳动市场秩序等提供的有力保障。
就业管理涉及许多管理工具和手段,包括了经济手段、法律手段、统计手段、信息手段等。
在管理实践中,我们需要不断完善就业管理制度,完善就业管理体系和机制,加强就业管理部门的建设和依法行政,扩大就业管理的参与主体和渠道,提高就业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和信息化水平。
三、就业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就业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是为增加就业机会、优化就业结构、提高就业质量提供的有利条件。
就业资源包括了人力资源、物质资源、信息资源等多种形式,其中主要的是人力资源,通过对人力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来促进就业的发展。
要充分开发和利用各种就业资源,我们需要加强就业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就业市场、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职业咨询等就业服务机构,提高就业条件和就业环境的改善,促进人力资源的流动和利用,促进就业市场的繁荣和稳定。
关于劳动力就业管理制(2篇)

关于劳动力就业管理制劳动力就业管理制是指国家对劳动力就业进行统筹规划、政策指导和管理的制度体系,旨在促进劳动力的充分就业,提高就业质量和人力资源的有效配置。
劳动力就业是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关系到国家经济增长、社会稳定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劳动力就业管理制在国家政策制定、市场调节和社会保障方面起到关键作用。
下面将从制度的构建、政策指导和管理实施三个方面详细介绍劳动力就业管理制。
一、劳动力就业管理制度的构建(一)政策法规体系的建立政策法规体系是劳动力就业管理制度构建的基础,包括国家劳动力就业政策、劳动法律法规、行业规章等。
国家劳动力就业政策要从时间序列、空间范围和经济社会领域等多个维度来安排,以确保全国范围内劳动力就业的稳定和平衡,同时考虑到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和不同群体的特殊需求。
(二)劳动力市场的建设劳动力市场是劳动力就业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劳动力供求双方交流和协商的平台。
劳动力市场要建立完善的信息交流机制,提供及时准确的就业信息,为劳动力寻找合适的就业机会提供支持。
同时,劳动力市场还要建立健全的劳动力就业服务体系,提供就业指导、职业培训和创业支持等服务,以提高劳动力的就业能力和竞争力。
(三)职业教育体系的建立职业教育体系是劳动力就业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提高劳动力技能和就业能力的重要途径。
职业教育要与市场需求紧密结合,根据不同行业和职业的特点提供相应的培训内容和教学方法,培养适应市场发展的专业人才。
此外,职业教育还要加强与企业的合作,提供实习和就业机会,提高毕业生的就业率和就业质量。
二、劳动力就业管理的政策指导(一)就业促进政策就业促进政策是劳动力就业管理的核心,其目标是促进劳动力的充分就业和提高就业质量。
就业促进政策可以采取多种措施,如鼓励企业创新创业、扩大就业岗位、优化产业结构等。
同时,要注重发展新兴产业和支持中小微企业就业,为劳动力提供更多就业机会。
(二)就业培训政策就业培训政策是提高劳动力就业竞争力和适应市场需求的重要手段。
实施就业服务管理制度

实施就业服务管理制度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劳动力市场的日益完善,就业服务管理在促进就业、维护劳动者权益、优化人力资源配置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实施就业服务管理制度,提高就业服务水平,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就业服务管理制度的背景与意义1. 背景近年来,我国就业形势严峻,高校毕业生人数逐年增加,就业压力不断加大。
在此背景下,实施就业服务管理制度,对于解决就业问题、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2. 意义(1)有利于提高就业服务水平,满足劳动者需求。
通过建立完善的就业服务管理体系,为劳动者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就业服务,帮助他们顺利实现就业。
(2)有利于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提高企业竞争力。
通过实施就业服务管理制度,有助于企业合理招聘、培养和留住人才,提高企业整体竞争力。
(3)有利于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通过建立健全的就业服务管理制度,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就业服务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 就业服务体系建设(1)建立健全就业服务机构。
各级政府应设立专门的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本地区就业服务的组织实施。
(2)加强就业服务队伍建设。
选拔一批具有丰富经验和专业技能的就业服务人员,提高就业服务水平。
(3)完善就业服务平台。
利用互联网、手机等现代信息技术,搭建就业服务平台,为劳动者和企业提供便捷的就业信息查询、求职招聘等服务。
2. 就业政策制定与实施(1)制定有针对性的就业政策。
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有利于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如鼓励企业吸纳就业、提供就业补贴等。
(2)加强政策宣传与解读。
通过多种渠道,向劳动者和企业宣传解读就业政策,提高政策知晓率。
(3)严格政策执行。
加强对就业政策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3. 就业服务内容(1)就业信息发布。
及时、准确地发布各类就业信息,包括招聘信息、培训信息、创业信息等。
(2)职业介绍与推荐。
为劳动者提供职业介绍、推荐等服务,帮助他们找到合适的就业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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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XXX 部门: XX部YOUR LOGO Your company name2 0 X X关于劳动力就业管理制度关于劳动力就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发展和规范劳动力市场,促进就业,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劳动者求职与就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各类职业介绍机构从事职业介绍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积极组织开展公共就业服务,促进发展多种类型职业介绍机构,为劳动者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服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力市场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委托其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具体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力市场管理有关事务。
第二章求职与就业第五条劳动者年满16周岁,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符合法律规定条件,可凭本人身份证件和接受教育、培训的相关证明,通过职业介绍机构介绍或直接联系用人单位等渠道求职。
劳动者就业前,应当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或职业培训。
城镇初高中毕业生就业前应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
第六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要求的城镇失业人第 2 页共 12 页员,应当进行失业登记。
进行失业登记时,没有就业经历的失业人员,须持本人身份证件和证明原身份的有关证明;有就业经历的失业人员,还须持原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或按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
失业登记的具体程序和失业登记证明的样式,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规定。
第三章招用人员第七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公平竞争、择优录用。
第八条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自主招用人员:(一)委托职业介绍机构;(二)参加劳动力交流洽谈活动;(三)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刊播招用信息;(四)利用互联网进行网上招聘;(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第九条用人单位委托职业介绍机构招用人员时,应当出示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人登记文件、招用人员简章和经办人身份证件。
招用人员简章应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招用人数、职业工种、岗位要求、录用条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劳动保护等内容。
用人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招用人员广告,第 3 页共 12 页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用人单位应当接受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的空岗调查,并主动报告空岗情况。
第十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二)招用无合法证件的人员;(三)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四)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五)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在招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民族、种族、宗教信仰为由拒绝录用或者提高录用标准。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招用国家规定须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人员,应按照《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跨省招用人员和招用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并为被录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
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7日内到当地劳第 4 页共 12 页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录用备案、就业登记和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备案的具体办法,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规定。
第四章职业介绍第十五条职业介绍机构分为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和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
其中,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包括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其他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
本规定所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是指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办,承担公共就业服务职能的公益性服务机构。
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使用全国统一标识。
本规定所称其他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是指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从事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活动的服务机构。
本规定所称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是指由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从事营利性职业介绍活动的服务机构。
第十六条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业务范围、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量的开办资金;(三)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开办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的,应当在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中体现第 5 页共 12 页其非营利宗旨。
第十七条职业介绍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介绍活动,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介绍活动的申请后,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理完毕。
对符合条件的,应予以批准;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各类职业介绍机构的审批权限和程序以及具体开办条件,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规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经批准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实行年度审验。
第十八条开办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须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到相应的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登记。
属于事业单位的,应到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办理事业单位登记或备案;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应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开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须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注册。
第十九条职业介绍机构设立分支机构以及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到原审批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职业介绍机构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一)为求职者介绍用人单位;(二)为用人单位和居民家庭推荐求职者;(三)开展职业指导、咨询服务;第 6 页共 12 页(四)收集和发布职业供求信息;(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职业信息服务;(六)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七)具备相应资格的,从事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中介服务;(八)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服务项目。
第二十一条禁止职业介绍机构有下列行为:(一)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二)提供虚假信息;(三)超标准收费;(四)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五)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或者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进行职业介绍服务活动;(六)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介绍活动;(七)伪造、涂改、转让批准文件;(八)以职业介绍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第二十二条职业介绍机构工作人员实行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制度。
第二十三条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其他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的有偿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建议,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的收费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确定,并接受当地物价部门监督。
第 7 页共 12 页第二十四条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合法证照、批准证书、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等,并应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职业介绍机构应当按规定据实填报统计报表。
第二十五条设立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以及职业介绍机构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服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五章公共就业服务第二十六条本规定所称公共就业服务,是指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公益性就业服务,包括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就业训练、社区就业岗位开发服务和其他服务内容。
第二十七条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工作。
第二十八条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免费提供以下服务:(一)向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保障政策法规咨询服务;(二)向失业人员和特殊服务对象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三)推荐需要培训的失业人员和特殊服务对象参加免费或部分免费的培训;(四)在服务场所公开发布当地岗位空缺信息、职业供求分析信息、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五)办理失业登记,就业登记,录用和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备案等项事务;第 8 页共 12 页(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其他有关服务。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所称特殊服务对象是指下列人员:(一)残疾人;(二)享受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三)退出现役的军人和随军家属;(四)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或需特别照顾的人员。
第三十条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接受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委托,从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业务。
在有条件的城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托市、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建立综合性服务场所,集中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服务。
第三十一条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当逐步实行计算机管理与服务,并实现各城市内就业服务、失业保险、就业培训信息的计算机联网。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劳动保障部提出的统一规划和技术标准,分期分级建设劳动力市场信息网(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信息网)。
其中,设区的市设立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网络中心,省、自治区设立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省级监测中心,劳动保障部设立劳动力市场信息网全国监测中心。
网络中心和监测中心按有关规定管理和运行。
第三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培训机构,并定期提出计划,组织培训机构向失业人员和特殊服务对象提供免费或部分免费的培训。
第 9 页共 12 页第三十三条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减免费服务所需费用,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和运行维护费用,以及对失业人员免费培训的补贴费用,按有关规定从各级财政安排的就业经费中列支。
对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按有关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出。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根据财政部门的预算编制要求,编制本级就业经费年度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六章罚则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未按期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设立职业介绍机构或未经批准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职业介绍活动,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第三十七条职业介绍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情节严重第 10 页共 12 页的,提请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提请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撤销登记;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