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煤矿年度培训计划
煤矿安全风险管控培训计划大纲教案

精品教学教案2018年度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培训计划山西吕梁离石王家庄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二o—八年一月七日2018年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培训计划为了保障矿井安全风险预控管理稳步推进,通过培训提高全矿职工安全风险辨识能力,从而有效达到减少安全事故的目的,我矿制订了安全风险预控管理培训计划,具体培训计划如下:一、成立培训工作小组(一)为了加强我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保障措施,矿成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培训”工作领导组:组长:0000副组长:000成员:111、222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培训办公室设在办公楼六楼,安检科培训主管吴明明具体安排培训活动有关事议。
二、培训时间安排1、1月8日-9日组织参与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工作的人员(矿级领导、科区队管理人员、技术员)进行学习。
2、1月10日组织入井(坑)和地面关键岗位人员(各科区队员工)班前会进行学习。
三、培训内容(见附表)四、培训要求1、安全风险预控管理教育培训是对在职全体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主要包括危险源的辨识、风险评估、岗位规范、管理标准和管理措施等内容。
2、风险预控管理培训遵循统一领导,矿、队、班组、岗位“四级”分级负责的责任体系和“以人为本、教育为先、立足长远、注重实效”的理念,建立员工培训的长效机制和激励机制。
3、风险预控管理培训坚持“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 的原则,按照“理论、实践、考核”为一体的“三元制”培训模式,来开展各项风险预控培训工作。
4、新进员工接受风险预控管理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培训结束后,由安全管理科负责考试,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成绩不合格者可给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不合格的不予录用;6、在岗井上下作业工人接受风险预控管理培训时间不少于8小时,培训结束后,由安全管理科负责考试,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成绩不合格者可给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不合格参加再培训与在考核。
四、培训内容(附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培训计划表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培训大纲参与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工作的人员(矿级领导、科区队长、技术员)一、培训目标通过对管理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理论水平,强化管理职能,加强现场管控提高风险防范,深化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管理体系。
煤矿年度安全培训计划范本

煤矿年度安全培训计划范本
根据国家和公司相关规定,为保障煤矿生产安全,确保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了年度安全培训计划。
具体安排如下:
一、培训对象
全体煤矿员工,包括生产、管理、技术等各个岗位的员工。
二、培训时间
安排每月一次集中培训,每次培训时间为半天至一天不等。
三、培训内容
1. 火灾事故应急处理及逃生技能
2. 有毒气体防护及急救处理
3. 安全生产法规及安全生产意识培养
4. 煤矿作业场所安全操作规程及事故预防知识
5. 电气设备安全操作及维护知识
6. 矿井透水、冒顶、冒采等地质灾害处理技能
四、培训形式
采用集中培训与现场实操相结合的形式,通过专业培训师进行讲解,带领员工进行模拟演练和实际操作,以便更好的掌握和应用所学知识。
五、培训措施
为确保培训效果,公司将组织员工参与相关演练及考核,对于表现优秀者给予表扬奖励,并加强对于培训知识的跟踪反馈。
六、培训目标
使员工掌握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增强防范意识,降低事故风险。
七、培训责任人
由公司相关部门负责确定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和效果评估,并由各部门主管监督员工参与情况。
八、培训效果评估
每次培训结束后,由公司安全部门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不定期组织抽查和整改,确保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
以上为公司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希望大家认真参与,共同营造一个安全高效的工作环境。
2018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2018年度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计划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司安全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公司员工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素质,增强安全生产法制观念,实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增强安全操作技能,有力推动公司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两个体系建设和企业安全文化建设,保障安全生产工作有序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安全培训制度,特拟定公司2018年度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计划如下:一、教育培训目标通过安全教育培训,各部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熟练掌握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本单位风险点和分级管控措施、隐患排查治理方法措施、从业人员熟悉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企业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及作业环境范围内的安全风险辨识、评价和控制措施、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夯实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基础。
--新聘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合格后上岗实现率达到100%;--企业全员接受安全培训达标率达到100%;--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率达到100%;--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率达到100%;--特殊工种,技能岗位从业人员培训率达到100%。
二、教育培训对象新聘用从业人员、公司在岗职工;特殊工种员工、技能岗位员、公司班组长以上管理人员。
三、教育培训内容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标准;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处理;3、企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所从事工种(岗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4、安全风险辨识、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作业环境内的安全风险辨识、评价和控制措施、岗位之间的衔接及配合、作业过程的安全风险分析方法和控制对策;5、职业卫生和劳动保护知识,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6、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四、培训周期及时间:1、公司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参加市县安监部门组织的培训学习和再培训学习,取得相应的培训合格证(年度培训不少于一次)。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已经2017年12月1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玉普2018年1月11日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是指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煤炭资源开采活动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上市公司、总公司、矿务局、煤矿。
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第三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国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省级及以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辖区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实施监察。
第四条煤矿企业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国家鼓励煤矿企业变招工为招生。
煤矿企业新招井下从业人员,应当优先录用大中专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煤矿相关专业的毕业生。
第二章安全培训的组织与管理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明确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训经费。
其中,用于安全培训的资金不得低于教育培训经费总额的百分之四十。
第七条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T8011)规定的安全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
2018煤矿年度培训计划(1月修定)

兴仁县潘家庄镇兴隆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年度计划(修定)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煤矿从业人员日常的安全赔培训工作, 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七部门《关于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加强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的若干意见》, 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 组织编制了煤矿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一、成立安全教育培训领导小组, 全面负责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组长: 杨林(矿长)副组长: 陈开(安全副矿长)成员:刘晓冬(总工程师)、王俊钢(生产副矿长)、姚开发(机电副矿长)、丁赛赛(通防副总)、赵荣昌(机电副总)、王明贵(采掘副总)及各科室、队组负责人。
如领导小组人员有所变动, 新来人员按照岗位履行相关职责。
二、培训对象及内容1.培训对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矿领导资格证书培训、复训)、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员、瓦斯检查员、监控员、绞车工、兼职救护队员、爆破员、炸药库管理人员等特殊作业证件培训或复训)。
2、培训内容: 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培训、新职工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班组长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专项知识培训、煤矿职工日常安全培训。
三、培训目的通过培训, 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升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知识,使各类作业人员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操作能力, 切实履行职责, 更强有力的保证煤矿安全生产, 使作业人员了解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辨识煤矿作业过程中的危险、职业危害因素, 熟悉本岗位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以及个人防护、避灾、自救及互救基本方法;了解安全设施、常见事故防范、应急措施基本常识;掌握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简单维护, 以及职业病预防知识等, 具备及其从事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相应的知识和能力。
四、培训要求1.煤矿各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持有安全资格证书并且每年进行复训年检, 对证书过期必须及时再培训更换证书;2.特殊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特殊作业证件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复训, 不得过期, 对过期证件必须再培训更换证件;3.煤矿停产开工前必须组织新老员工安全培训, 老工人培训不少于20个学时, 新工人岗前安全教育培训不少于100个学时, 并建立健全培训档案, 详细、准确记录培训内容、考试、考核情况;4、煤矿正常生产期间必须定期组织职工安全教育培训, 不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 针对各级部门下发的安全文件, 国家新出台的一些相关规定及时组织培训。
2018年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是指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煤炭资源开采活动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上市公司、总公司、矿务局、煤矿。
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第三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国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省级及以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辖区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实施监察。
第四条煤矿企业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国家鼓励煤矿企业变招工为招生。
煤矿企业新招井下从业人员,应当优先录用大中专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煤矿相关专业的毕业生。
第二章安全培训的组织与管理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明确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训经费。
其中,用于安全培训的资金不得低于教育培训经费总额的百分之四十。
第七条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T8011)规定的安全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
从事煤矿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与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
安监总局令[2018]92号: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安监总局令[2018]92号:煤矿安全培训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4123cd443169a4517723a3e9.png)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已经2017年12月1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玉普2018年1月11日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是指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煤炭资源开采活动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上市公司、总公司、矿务局、煤矿。
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第三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国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省级及以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辖区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实施监察。
第四条煤矿企业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国家鼓励煤矿企业变招工为招生。
煤矿企业新招井下从业人员,应当优先录用大中专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煤矿相关专业的毕业生。
第二章安全培训的组织与管理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明确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训经费。
其中,用于安全培训的资金不得低于教育培训经费总额的百分之四十。
第七条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T8011)规定的安全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92号文)

四、《煤矿安全培训规定》条款解读
3.2从事自主安全培训活动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条件 从事自主安全培训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参照本标准3.1的条件 要求执行。
四、《煤矿安全培训规定》条款解读
第八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 实行一人一档。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内容包括:
(一)学员登记表,包括学员的文化程度、职务、职称、 工作经历、技能等级晋升等情况;
(二)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 (三)历次接受安全培训、考核的情况; (四)安全生产违规违章行为记录,以及被追究责任,受 到处分、处理的情况; (五)其他有关情况。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应当按照《企业文件材料 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10号)保存 。 (安全培训档案——个人)
19、各类企业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规定实施职业教育 和职工培训,承担相应的费用。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 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 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要保证经费专项用于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 教育和培训,严禁挪作他用。企业技术改造和项目引进,都应按规定比例安排 资金用于职工技术培训。对不按规定实施职工职业教育和培训,经责令改正而 拒不改正的企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收取其应当承担的职业教 育经费,用于本地区的职业教育。
17
四、《煤矿安全培训规定》条款解读
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 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不按规定 提取和使用教育培训经费并拒不改正的企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 收取企业应当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统筹用于本地区的职业教育。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兴仁县潘家庄镇兴隆煤矿
安全教育培训年度计划(修定)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煤矿从业人员日常的安全赔培训工作,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七部门《关于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加强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的若干意见》,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了煤矿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一、成立安全教育培训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组长:杨林(矿长)
副组长:陈开(安全副矿长)
成员:刘晓冬(总工程师)、王俊钢(生产副矿长)、姚开发(机电副矿长)、丁赛赛(通防副总)、赵荣昌(机电副总)、王明贵(采掘副总)及各科室、队组负责人。
如领导小组人员有所变动,新来人员按照岗位履行相关职责。
二、培训对象及内容
1、培训对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矿领导资格证书培训、复训)、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员、瓦斯检查员、监控员、绞车工、兼职救护队员、爆破员、炸药库管理人员等特殊作业证件培训或复训)。
2、培训内容: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培训、新职工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班组长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专项知识培训、煤矿职工日常安全培训。
三、培训目的
通过培训,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升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知识,
使各类作业人员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操作能力,切实履行职责,更强有力的保证煤矿安全生产,使作业人员了解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辨识煤矿作业过程中的危险、职业危害因素,熟悉本岗位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以及个人防护、避灾、自救与互救基本方法;了解安全设施、常见事故防范、应急措施基本常识;掌握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简单维护,以及职业病预防知识等,具备与其从事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相应的知识和能力。
四、培训要求
1、煤矿各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持有安全资格证书并且每年进行复训年检,对证书过期必须及时再培训更换证书;
2、特殊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特殊作业证件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复训,不得过期,对过期证件必须再培训更换证件;
3、煤矿停产开工前必须组织新老员工安全培训,老工人培训不少于20个学时,新工人岗前安全教育培训不少于100个学时,并建立健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内容、考试、考核情况;
4、煤矿正常生产期间必须定期组织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针对各级部门下发的安全文件,国家新出台的一些相关规定及时组织培训。
5、培训要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加强案例讲解,注重职业道德、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强化安全生产意识和实际安全操作技能的综合培训;要充分考虑煤矿工人文化水平较低的实际,按照培训大纲的要求,加强安全生产意识和素质,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基本方法和技能的培训,使培训内容通俗易懂,便于掌握。
五、培训大纲
(一)、新员工入职前安全培训及老员工复训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和我矿实际情况,新员工入职前必须经安全教育培训及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老员工必须经过复训及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老工人培训不少于20个学时,新工人安全教育培训不少于100个学时(45分钟/学时),并建立健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内容、考试、考核情况,培训内容及授课教师安排如下:
新、老员工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安排表
说明:培训时间上午8:00—12:00 下午:14:00—18:00
新员工岗前培训100个学时,老员工复训20个学时。
(二)、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再培训计划
煤矿从业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每年进行一次再培训。
其内容包括:
1、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新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程和规范;
2、有关煤矿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及其安全技术要求;
3、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再培训计划表:
(三)、特殊作业人员证件培训或复训计划
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关于加强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的若干意见》,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特编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计划。
通过培训,使作业人员了解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了解煤矿作业的危险、职业危害因素;熟悉本岗位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以及个人防护、避灾、自救与互救基本方法;了解安全设施、常见事故防范、应急措施基本常识;掌握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简单维护,以及职业病预防知识等,具备与其从事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相应的知识和能力;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或复训计划表:
(四)、煤矿日常安全培训计划
煤矿正常生产期间必须定期组织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针对各级部门下发的安全文件,国家新出台的一些相关规定,煤矿安全管理部门应及时修订日常安全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培训。
附:煤矿日常安全培训计划表(注:遇特殊情况,临时通知)
煤矿日常安全培训计划表
注:根据特殊情况,全员及特殊工种的培训按实际情况安插在每个月分批进行培训,具体培训工种按实际情况执行
说明:培训时间上午8:00—12:00 下午:14:00—18:00
潘家庄镇兴隆煤矿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日。